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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 Bin; Chen Huangqin
(咸寧學院,咸寧 437100)
(Xianning University,Xianning 437100,China)
摘要: 目的:探討實習鑒定手冊在口腔醫學技術專業實習教學中的應用效果。方法:將36名學生隨機分成兩組,實驗組采用新的實習鑒定手冊,對照組采用舊的實習鑒定手冊,比較兩組學生技能考核成績并評價其效果。結果:實驗組學生的考核平均成績較對照組高(P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the application effect of practical identification manual in practice teaching of specialty of stomatology technology. Methods: 36 students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 experimental group uses new practical identification manual, and control group uses old one. To compare skills assessment results of students of two groups and evaluate its effectiveness. Results: Grade point average of experimental group is high than the control group (P
關鍵詞: 實習鑒定手冊 口腔醫學技術
Key words: practical identification manual;stomatology technology
中圖分類號:G4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32-0265-01
0引言
口腔醫學技術(簡稱口技)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口腔技術專業人才要求具備綜合醫療、器械、技工、審美等多方面的能力。實習教學是口腔醫學技術人才培養的特色與核心環節,是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階段,是由在校學生向口腔技師過渡的轉型階段,臨床實習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學校向社會輸入專業技術人才的優劣。然而,多年來,對于口腔醫學技術許多院校一直沿用與醫療和醫療相關專業通用的實習鑒定手冊,這種實習鑒定手冊的填寫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不能具體反映口技學生的實習情況。本研究的目的就是在口腔醫學技術實習教學過程中,嘗試改革、制訂、應用具有專業針對性的實習教學大綱和鑒定手冊,突出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加強基本實踐技能培訓,培養適應市場需求的復合型口腔醫學技術人才。
1設計與應用
原來使用的實習鑒定手冊只能填寫學生的自我鑒定、部門評語、小組鑒定及實習單位意見。具有針對性差、實用性不強等問題。針對這一情況,我院組織專門人員結合專業特點、實習實際情況對鑒定手冊進行了重新修訂。改進后的實習鑒定手冊由4大部分組成:第l部分是實習應完成的操作項目名稱及數量,第2部分是基本操作考核評分標準,列出了義齒制作常用的基本操作項目:第3部分是各部門實習記錄,每部門記錄由3欄組成,分別是相應部門操作項目名稱、數量、評分列表,學生自我鑒定及帶教老師鑒定;第4部分是小組鑒定及實習單位意見。此鑒定手冊將實習目的、要求、內容、評分標準融合在一起,并在實習鑒定情況的評價指標中兼顧實踐操作和實習表現。在實時記錄學生實習過程的同時對學生實習方向、側重點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2研究對象與方法
2.1 研究對象咸寧學院口腔醫學技術專業2007級學生,共36人。所有學生均已經過口腔醫學技術專業課的理論學習和實踐教學,即將分配到義齒加工廠開始為期一年的實習教學。
2.2 研究方法將研究對象隨機分成2組。其年齡、性別分布經統計學分析差異無顯著性。一組使用改進之前舊的實習鑒定手冊,一組采用改進后新的實習鑒定手冊。實習結束后,對兩組學生進行實踐操作技能考核,并對兩組學生發放自制調查問卷,了解學生對鑒定手冊的滿意度。
3結果
鑒定手冊使用后兩組學生技能考核成績及滿意度評分成績詳見表1。統計結果用―x±s表示,對兩組成績進行比較顯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P
4討論
實習鑒定是由學生在上學期間參加實習的單位所開出的證明文件,需加蓋單位公章,可作為今后求職時用人單位的參考。實習鑒定書寫是對學生實習全過程進行客觀、真實、完整的記錄,它不僅反映實習單位帶教水平,而且也反映出實習生綜合素質。我們學校口腔醫學技術專業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統一、規范的實習鑒定手冊,目前暫行的實習鑒定手冊沒有很好地突出口腔醫學技術教學的特點,實踐技能、專業素質等方面針對性不強。因此,為了切實搞好實習教學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實習教學環節實施情況,明確實習環節的教學要求,對實習教學環節的現狀和教學效果及管理質量做出比較準確的評估,為用人單位提供詳細、真實、客觀的資料,制定實習鑒定手冊勢在必行。新的實習鑒定手冊,不僅對實習目標和內容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使學生學習和老師帶教做到有據可查、有據可依;而且制定了統一的評價體系來作為評價實習效果的標準,使實習鑒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行。此外,實習鑒定手冊還采用形成性測評與終結性測評相結合的方式,實習過程對學生進行全方位觀察,由實習帶教老師對學生實習輪轉情況進行觀察、記錄,推行非考評價,即通過理論考試和基本技能考核,結合學生的學習態度、職業操守,進行測評。因此,能比較客觀地反映學生實習的情況,評價實習質量。
本課題將新、舊實習鑒定手冊實施情況進行了對比,結果顯示改進后的實習鑒定手冊不僅能真實、詳細記錄學生的實習教學過程,還對實習要求有明確的規定,對學生、帶教老師的實習教學方向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能有效提高實踐操作技能。其調查問卷的滿意度評分高達83分左右,與對照組相比具有統計學顯著性。即便如此,改進后的實習鑒定手冊制訂的內容和實施仍然存在一些問題。為了收集反饋意見、進一步改進實習鑒定手冊,保證實習教學質量,在學生完成實習任務后,學院及時召開各實習基地分管主任和帶教骨干教師會議,總結學生實習情況,對實習鑒定手冊試行稿在具體實習中遇到有些實習內容尚未規范開展,有些具體目標要求高難達到等問題進行分析,提出相應彌補措施。此外,學院職能科室向各實習基地全面了解情況,聽取帶教老師意見。在綜合意見與分析情況中,找出主要問題與不足。為實習鑒定手冊進一步的修訂提供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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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建華,任光圓,俞愛月.以大綱規范實習內容 以制度保證實習質量.中國農村衛生事業管理.2005,25(10):31-2.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嬰幼兒保健等母嬰保健服務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是母嬰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母嬰保健監督員,負責所轄區域母嬰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母嬰保健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的要求。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服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服務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不含縣級市,下同)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工授精技術服務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到期由原發證部門重新審查發證。
第六條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的醫務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發給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一)從事終止妊娠手術、結扎手術、助產技術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和鄉村婦幼保健人員合格證書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由所在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三)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技術、人工授精技術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考核發證。
第七條 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在申請結婚登記前,持本人下列證件到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的一方戶籍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婚前醫學檢查:
(一)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戶籍證明;
(二)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男女雙方或一方為外籍公民、華僑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到承擔涉外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八條 從事婚前保健工作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高服務質量,方便群眾,在邊遠山區應當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
凡診斷有下列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
(一)雙方為遺傳性中度智力障礙或者一方為遺傳性嚴重智力障礙;
(二)患其他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可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
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與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不一致的,以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為準。
第十條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將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證明作為結婚登記的依據,經婚前醫學檢查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暫緩辦理結婚登記;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方可辦理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 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必須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婚前醫學檢查的費用給予減免。
第十二條 孕產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醫療保健機構建立孕立婦保健手冊,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人員中的孕產婦,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孕產婦保健手冊,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凡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必須轉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監護。
第十三條 經產前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過少的;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胎兒可能有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性缺陷的物質的;
(四)曾經分娩過嚴重缺陷兒的;
(五)年齡超過三十五歲的;
(六)夫婦雙方患有地中海貧血病的;
(七)省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孕婦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經本人簽字同意(本人無行為能力的經其監護人簽字同意)后,醫療保健機構可為其施行終止妊娠手術: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四條 依照《母嬰保健法》和本條例實行終止妊娠或結扎手術的,按照國家的規定享受休假和免費服務。
第十五條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到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醫學意見,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六條 孕婦應當住院分娩。高危孕婦必須到有條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
在交通不便的鄉村,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正常產婦,應當由持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人員助產。
鄉(鎮)在離醫療機構五公里以內區域、縣城鎮和城市不得設立集體或個體接生站。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依據助產人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憑接生員簽署的出生醫學記錄,由鄉(鎮)衛生院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在途中出生的,由產婦戶口所在地醫療保健機構查實后,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戶籍登記機關必須依法查驗出生醫學證明,方可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由國家統一印制,逐級發放到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八條 全社會都要保護和支持母乳喂養。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母乳喂養制度。各單位應當為婦女哺乳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嬰幼兒提供以下保健服務:
(一)科學育兒的醫學指導和咨詢;
(二)嬰幼兒的定期體格檢查和生長發育監測;
(三)小兒常見病、多發病防治;
(四)體弱、傷殘、弱智兒的康復保健服務;
(五)計劃免疫;
(六)省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條 全省實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
承擔新生兒疾病篩查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認真做好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地中海貧血等疾病的篩查,其他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配合做好樣本采集和送檢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新生兒出生后三十日內,應當到其母親戶籍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建立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在本省暫住的外來流動人員中的嬰幼兒,應當到居住地的醫療保健機構登記辦理兒童保健手冊,接受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轄區內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測。
開辦托兒所、幼兒園應當符合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保健標準,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 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兒童入托兒所、幼兒園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和兒童預防接種證,方可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托兒所、幼兒園工作人員和家庭看護嬰幼兒的保姆每年必須到單位或家庭所在地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患有國家規定傳染病、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炎、精神病等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兒童看護、保教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有關精神病和本條例規定的疾病實行首診報告制度。
全省實行孕產婦、嬰兒生命和新生兒出生缺陷報告制度,建立孕產婦、圍產兒死亡評審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以下簡稱鑒定組織),其成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鑒定組織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診斷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鑒定組織申請鑒定。
鑒定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十日。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組織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 從事母嬰保健服務的醫務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服務,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凡違反本條例,出具虛假的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所在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取消其執業資格:
(一)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經制止仍沒有改正的;
(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給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給當事人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而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出具本條例的有關醫學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經制止仍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案例簡介 晚疫病是影響馬鈴薯安全生產的惡性病害,一旦暴發流行,損失嚴重。2012年入汛以來,我國西北、東北秋馬鈴薯產區雨水充沛,利于馬鈴薯晚疫病流行。據全國農作物重大病蟲測報網監測,2012年西北、東北等地馬鈴薯晚疫病發生早、范圍廣,發生程度明顯重于常年,甘肅等省為近十年來最嚴重年份。農業部辦公廳為此發出《關于加強馬鈴薯晚疫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河北、山西、內蒙古、陜西、甘肅、寧夏等省(自治區)農業廳(局、委),強化責任落實、強化監測預警、強化應急防控、強化指導服務,切實做好馬鈴薯晚疫病防控工作,奪取秋糧豐收。內蒙古某市農民種植的馬鈴薯,因晚疫病暴發流行,產量損失嚴重。部分馬鈴薯種植戶懷疑是所使用的馬鈴薯種薯存在質量問題,向當地農業局和公安局投訴種子經營者某公司。
某市農業局組織由中國農業科學院和內蒙古有關專家組成的田間現場鑒定專家組,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現場鑒定。得出了田間種植的馬鈴薯“病毒性退化主要是由于種薯攜帶病毒引起的,黑痣病大面積發生是由于種薯攜帶黑痣病以及連作土壤中有黑痣病菌等原因造成的,綜上所述,該批種薯未達到種薯標準”的鑒定結論。
某市公安局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指派有關專家對涉案馬鈴薯種薯是否為假劣種子和產量損失進行司法鑒定。得出了“根據現有證據,涉案馬鈴薯田所種植的種薯未達到種薯標準,應為劣質種薯”和農民種植的164.3公頃馬鈴薯損失總計300萬~500萬元的鑒定意見。
上述鑒定意見若被司法機關采納,種子經營者就應賠償種子使用者損失500萬元,種子經營者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將被追究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種子經營者某公司對上述鑒定結論不服,委托作者依法申請重新鑒定,并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違法鑒定行為。某機關做出答復意見,認定某司法鑒定中心超出了登記的業務范圍,參與鑒定的鑒定人超出了執業類別;依法對某司法鑒定中心給予了行政處分。由于田間現場鑒定專家組和某司法鑒定中心得出的《鑒定意見》都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某市公安局做出決定,撤銷了該案。一起錯誤的刑事案件雖已避免,但是其中的問題仍值得探討。
一、不是種子質量不合格,而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不合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做出了明確的強制性的規定,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從事農作物種子質量鑒定業務的種子檢驗員,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本案實施田間現場鑒定的專家組和司法鑒定機構,都未經省級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未領取《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合格證書》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合格證書》,未經省級以上計量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領取《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田間現場鑒定專家組和司法鑒定機構,都沒有獲得行政許可和授權,都沒有獲得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資質,都不具有對外開展農作物種子檢驗業務的權利,都不得出具對馬鈴薯的種薯或者脫毒種薯的種子質量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數據和結果的公證數據。本案的種子質量鑒定機構不合格。
本案參加田間現場鑒定的專家組成員和實施司法鑒定的司法鑒定人,雖然都是省級以上農業科學院研究員或者農業大學教授,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但都未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都未領取《種子檢驗員證》,都不具有從事農作物種子質量鑒定業務的資格。本案從事種子質量鑒定的鑒定人員也不合格。
二、本案不是涉案馬鈴薯種子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而是田間現場鑒定和司法鑒定采用的判定規則不符合國家標準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母嬰保健工作堅持以保健為中心、防治結合、面向母嬰群體和面向基層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各級財政統籌安排對母嬰保健事業的投入,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費,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重點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母嬰保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民政、計劃生育、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六條 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條 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應當分別設置男、女婚前醫學檢查室,配備常規檢查和專科檢查設備以及合格的男、女專職醫師。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的項目,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婚前醫學檢查項目。
第九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對婚前醫學檢查中不能確診的項目,應當轉至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進行確診。
第十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檢查的實際結果,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有效期為三個月。
第十一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在婚前醫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當事人應當暫緩結婚。
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絕育手術后不生育的,方可登記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縣級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應當在邊遠地區開展巡回婚前醫學檢查服務。
第十三條 婚前醫學檢查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母嬰保健服務機構不得提高收費標準。
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減免收費。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四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和職責,為孕產婦提供下列各項孕產期保健服務:
(一)醫學生殖健康服務;
(二)建立孕婦保健手冊(卡),定期進行產前檢查;
(三)孕期自我保健指導;
(四)對高危孕產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
(五)胎兒生長發育監護;
(六)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七)定期進行產后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哺乳;
(八)避孕、科學育兒等方面的指導;
(九)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孕婦應當在懷孕十二周內到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定期接受產前檢查、孕產期保健教育和醫學指導。
篩查出的高危孕產婦應當到有條件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接受產前檢查和監護。
第十六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一)羊水過多或者過少;
(二)胎兒發育異常或者胎兒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先天缺陷的物質;
(四)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曾經分娩過先天性嚴重缺陷的嬰兒;
(五)年齡超過三十五周歲的初產婦;
(六)多次流產、死胎、死產,原因不明的;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經產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孕婦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八條 依照《母嬰保健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其手術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十九條 生育過嚴重遺傳病患兒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省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接受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應當出具診斷證明。
第二十條 推行孕產婦住院分娩。
沒有條件住院分娩的,應當由持證的家庭接生員為其接生。
高危孕婦應當到有條件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住院分娩。
第二十一條 嚴禁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懷疑胎兒為伴性遺傳病、嚴重X連鎖智力低下的,必須由具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資格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提出意見,確需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的,經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和家庭接生員,對所接生的新生兒,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出生醫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和家庭接生員對孕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的情況,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嬰兒保健
第二十四條 提倡母乳喂養。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應當為母乳喂養嬰兒提供技術指導。
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職工從事乳母禁忌的工作,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哺乳條件。
第二十五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下列嬰兒醫療保健服務;
(一)科學育兒的醫學指導和咨詢;
(二)建立嬰兒保健手冊,進行新生兒家庭訪視;
(三)嬰兒的定期體檢和預防接種;
(四)體弱、傷殘、弱智嬰兒的康復保健服務;
(五)嬰兒眼、耳、口腔保健服務;
(六)嬰兒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
(七)促進嬰兒神經、精神發育的保健服務;
(八)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健服務。
第二十六條 實行新生兒疾病篩查制度。
有產科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負責新生兒疾病的篩查、診斷、治療和隨訪工作。
設立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兒出生之日起后三十日內,其監護人應當到新生兒居住地的母嬰保健服務機構進行登記,建立嬰兒保健手冊,接受嬰兒系列保健服務。
第五章 技術鑒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其成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進行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九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實行縣級、設區的市級、省級三級鑒定制度。省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結論。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查、診斷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同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出書面的鑒定申請,并提交相關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醫學技術鑒定,出具醫學鑒定結論;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九十日,并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延期事由。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第三十二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根據鑒定結論,由責任人承擔。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地區母嬰保健工作發展規劃和計劃;
(二)對《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制定母嬰保健工作規范和技術管理措施;
(四)對母嬰保健服務機構進行考核、發證;
(五)對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和家庭接生員進行培訓、考核、發證;
(六)組織開展母嬰保健的科學研究,推廣科技成果,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母嬰保健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母嬰保健業務工作的監測和技術指導。
第三十五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開展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
(一)開展結扎手術和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助產技術服務的,必須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二)開展婚前醫學檢查的,必須經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三)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涉外婚姻婚前醫學檢查的,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第三十六條 從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
從事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技術服務的人員,必須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機構、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接生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
(三)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的。
第四十條 從事母嬰保健服務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無業人員、個體行醫人員非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報告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母嬰保健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按《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提供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母嬰保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侮辱、威脅、毆打母嬰保健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母嬰保健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3000元以上,對單位罰款5000元以上,以及取消母嬰保健工作人員執業資格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一、對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理解
(一)同步監督的內涵
檢察機關建立同步監督機制,就是要在刑罰變更執行各環節,與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法院保持程序和實體運行上的關聯同步[1]。就刑罰變更執行過程而言,知悉、核實、糾違、查處構成了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全部內容。
知悉變更執行的數據是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基礎。檢察機關、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聯席、列席會議工作制度。派駐檢察人員也要經常深入罪犯學習、改造、生活“三大現場”,主動掌握罪犯日常考核基礎資料,為開展監督工作奠定基礎。
核實變更執行依據的真實性是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途徑。派駐檢察人員通過約談和查閱案卷材料、會議記錄、計分考核原始憑證、病殘鑒定和病歷資料等調查方式,初步了解是否存在違法問題。但核實不能越俎代庖,代行刑罰執行機關的行政審批,應當主要對罪犯的日常考核、獎懲評定、是否符合變更執行條件的認定,以及變更執行的呈請、裁(決)定的程序等進行監督。
糾正違法是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目的。檢察機關通過對刑罰執行機關提請過程中存在的違法問題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參加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庭審活動,以及參加暫予監外執行病情鑒定等過程,及時就刑罰變更執行存在的問題,闡明檢察機關的意見,促使上述機關作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符合公平價值追求的裁定或決定。
查處變更執行違法犯罪是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保障。對刑罰變更執行活動中的非常規現象,要跟蹤監控,深挖背后可能隱藏的違法犯罪問題,彌補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手段剛性不強的弊端。
(二)檢察機關對刑罰變更執行監督并非書面審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和第262條規定執行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和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的副本抄送檢察院。對此規定理解和適用必須強調的是,對修改后刑訴法新增的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職責不能片面理解為書面審。以往檢察機關主要是在執行機關作出提請決定以前介入,以檢察室為主審查執行機關提請材料,再向執行機關提出意見,并將意見附卷送人民法院。多年監所檢察實踐證明過往做法不僅要保留,監督觸角還應進一步延伸。
首先,檢察室是直接承擔監所檢察職責的基本職能部門,其監督主體地位毋庸置疑。以檢察室為主,監督執行機關刑罰變更執行活動符合檢察實踐,也有利于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其次,檢察機關對刑罰變更執行監督是對活動全過程的監督符合立法本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是刑法在執行刑罰活動中的具體運用,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刑法在實踐中運行的過程和結果進行全面監督是法律賦予其應盡職責。
第三,提請減刑、假釋活動是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之一,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監督提前介入,符合刑訴法第265條之規定。正如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案件后,要進行庭前調查、法庭審理、合議裁定等程序,檢察機關對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建議書和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進行審查,也并不僅僅是書面審,全過程審查監督才能更加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
(三)同步監督起點和檢察意見的規范化
減刑、假釋的條件在刑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其實質要件除了執行刑期達到規定條件外,根本指標是確有悔改表現,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悔改表現主要采取的是計分考核辦法,當罪犯服刑達到規定的時間間隔和規定的獎勵分后,執行機關即召開分監區集體評議會議,啟動提請減刑、假釋程序。日常計分考核,不僅是執行機關啟動提請減刑、假釋活動的基礎,嚴格意義上講,也是減刑、假釋程序的起點。對罪犯日常計分考核是執行機關獄政管理活動的一項內容,貫穿于罪犯改造全過程,為此,以檢察室為主體的刑罰變更執行監督以罪犯日常計分考核作為起點是客觀的。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和第26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收到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副本或者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后,可以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法院提出書面意見。書面意見抄送人民檢察院的從無到有,增加了一個關卡,增加了一個制約手續,豐富了檢察監督的手段,完善了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的監督機制。但不能將《刑事訴訟法》第255條和第262條規定的“可以”理解為可以提意見,也可以不提意見,應當理解為法律的一種授權性規定。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監督職權既是權力,同時更是一種職責,而是職責就應當履行,否則就會變成選擇性監督或者監督不作為[2]。為此,檢察機關應當對執行機關提請的減刑、假釋案件逐人審查,簽署檢察意見。對執行機關提請變更執行活動的檢察意見應以檢察意見書形式提出。檢察意見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1)案件的來源、審查依據;(2)經檢察認定的基本事實;(3)檢察意見。應表述為:“XXX等X名罪犯符合減刑(假釋)法定條件,執行機關提請程序符合規定,檢察機關對執行機關提請XXX等X名罪犯減刑(假釋)意見無異議。”
二、同步監督機制的探索與實踐
(一)工作聯系機制上加強外部協調
檢察機關實現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需要執行機關、人民法院的相互配合與協調。加強與外部的協調工作,與執行機關、人民法院建立常態化的工作聯系機制,是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基礎依據和保障。盤錦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與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盤錦監獄啟動建立了工作聯系機制,進一步完善聯席會議制度,為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工作順利進行提供了溝通通道保障。與執行機關明確了檢察機關審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時間應當在執行機關決定提請(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之前,把監督的關口和措施提前到監獄提請(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階段,疏通了檢察機關的知情渠道,增加了監督調查的硬性措施,強化了監督的時空效力[3]。同時也避免了將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案件報送法院和決定機關而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就減刑、假釋案件而言,在庭前,經檢察機關指出減刑、假釋提請中存在的問題,由執行機關認真核實后予以糾正,避免進入審理程序而造成司法浪費,無疑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也避免了給法院造成案多人少的辦案壓力[4]。與人民法院對財產刑罪犯、累犯、受行政處罰罪犯減刑的原則、交付罰金數與減刑幅度的對應關系,以及職務犯罪等罪犯假釋具體條件予以細化,避免了法院審理工作的隨意性。
(二)監督程序上實行三級審查制
盤錦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探索制定了刑罰變更執行檢察工作規范,實行檢察室檢察、法制檢察科審查、檢察委員會審核的三級審查制,在程序上實現了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檢察室通過日常檢察,準確掌握罪犯考核獎罰情況及病情狀況,建立檔案,對罪犯日常考核實行動態監督。監區在擬提請(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時,將相關材料移送駐監檢察室,檢察室根據日常檢察掌握的數據逐人審查,參加監區長辦公會議,發表檢察室檢察意見,并將檢察情況三日內報送法制檢察科。法制檢察科對照監獄提請(呈報)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名單、鑒定書等書面材料,在五日內對檢察室報送的材料及提出的檢察意見進行審查,逐人簽署審查意見。完成審查后形成書面審查材料,連同檢察室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檢察委員會進行審核。會議形成書面記錄,由檢察委員會委員簽字。法制檢察科為院檢察委員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審核工作辦公室,負責綜合審查和與監獄相關部門協調工作,并代表本院參加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評審委員會會議,發表檢察委員會審核意見,提交檢察意見書,同時將檢察意見書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三)監督措施上堅持“三查二談一報”、“現場監督”、“跟蹤檢察”、“親訪”等制度
司法實踐證明,對刑罰變更執行監督糾正報請相當重要,跟蹤監督實現無錯呈報更重要。盤錦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立足監督關口前移,從刑罰執行變更的源頭抓起,防止只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問題書面審查和只注重并認可分數對減刑、假釋的決定意義,而不關注分數的由來,對三級審查制內涵進行豐富和發展,實行了“三查二談一報”檢察模式,在實體上實現了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即對罪犯的崗位及表現現場核查,對罪犯的月考核檔案隨機抽查,對監區評議活動及時審查;與罪犯談話、與干警座談;季度減刑人員及幅度預審預報。建立罪犯日常計分考核監督臺賬,掌握罪犯的原始獎勵分、勞動崗位及罪犯獎懲情況。與三級審查中檢察室書面審理相結合從而使監督更加有力,實現了對罪犯日常考核獎罰實體內容的同步監督,從源頭上控制執法不公,筑起公正公平之堤。制定假釋罪犯跟蹤檢察辦法,實現監外執行監督的無縫對接。實行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親訪制,聯合監獄定期實地考察,全程了解罪犯病情治療情況,對回到社會的監外執行罪犯進行跟蹤監督。制定保外就醫病情鑒定現場監督制度,對每一名擬呈報保外就醫罪犯的病情鑒定和續保鑒定,檢察室派員與監獄紀檢監察部門一道進行現場監督,促使鑒定意見公平、客觀。
(四)開庭審理監督上規范出庭工作
按照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工作相關規定,法院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通知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有派出院的,也可通知派出院派員出庭,盤錦地區目前實行的是由派出院派員出庭。由于檢察室對被提請減刑、假釋罪犯及監區、監獄提請程序等情況掌握資料詳實、具體,利于庭審監督并發表意見,所以出庭人員由檢察室檢察人員組成。出庭前,派駐檢察人員對人民法院擬裁定減刑、假釋人員的公示情況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移送的開庭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相關規定,受派出院指派出席法庭,對“六類”案件的開庭審理進行現場監督,依法行使詢問權、訊問權、質證權、當庭建議權、發表減刑、假釋案件同步監督檢察意見權(以檢察意見書的形式提出),同時行使對減刑、假釋庭審活動的監督權。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書副本后,逐人審查,認為減刑、假釋裁定不當及對檢察意見未予采納的,提出糾正意見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按規定程序處理。
實踐中,為解決人民法院或決定、批準機關在檢察機關按照規定時限提出意見之前就作出裁定或決定的問題,盤錦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刑罰變更執行檢察工作規范中列舉了四種不予審查情形,規定了向人民法院通報機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檢察委員會對監區或監獄本次提請減刑不予審核,并由法制檢察科將檢察委員會意見通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和監獄有關部門:監區未將提請減刑相關材料移送檢察室的;監區召開監區長辦公會未邀請檢察室參加的;監獄未將提請減刑材料移送法制檢察科的;監獄與監區擬提請減刑罪犯名單不一致的。
三、制約同步監督瓶頸性問題
(一)從監督主體而言,存在基礎性短板,難以負擔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重度負荷
修改后刑訴法實施后,對刑罰變更執行監督轉為全過程監督,實際工作量明顯加大。僅就盤錦監獄減刑案件而言,每季度均有500余件,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649條規定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減刑、假釋建議不當或者提請減刑、假釋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向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執行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而目前盤錦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院編制只有21人,從事檢察室工作的檢察人員配置明顯薄弱,在很短的時間內對每件進行審查,還要完成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及其他常規檢察職責,任務是艱巨的。監所檢察業務軟件的研發和應用等信息化建設緩慢,信息化水平較低。以完全不對等的力量履行著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的重要職責,同步監督質量也自然要打折扣。現有檢察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也無法滿足專業化“六類”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監督的要求。
(二)從監督依據來看,存在法律規定不完備,檢察機關同步監督無從介入
從減刑、假釋的實際運作情況看,罪犯是否確有悔改表現考量,由執行機關通過日常考核來評定。由于法律規定的模糊,可操作性不強,司法部制定了《關于罪犯計分考核獎懲的規定》,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更加具體化的日常考評辦法和細則,執行機關干警依據本地標準,直接負責決定著罪犯日常考核檔次和獎勵分數,確定罪犯獎勵分數基本都屬于執行機關自由裁量的范圍。而執行機關計分考核這一實質影響罪犯減刑、假釋的重要內容更多體現的是監管場所部門內部規章,難以上升到法律高度,檢察機關對于外在制約的法律效力介入實際較少,名為同步監督,實則泛泛而過,同時客觀上掩飾了一些減刑、假釋的不公和現象,陷入非常尷尬的境地。
(三)從監督范圍分析,存在裁定監督缺失,直接影響檢察機關同步監督整體效能
修改后刑訴法實施后,人民法院對減刑、假釋的案件采取了書面審理與開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審理中很少關注分數由來和調查核實罪犯服刑改造的真實情況,尤其在案件日漸激增的狀況下,法院的審理也只不過是程序性審查而已,檢察機關對法院裁定的監督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而“六類”減刑、假釋案件的開庭審理在檢察系統尚無明確的規章制度加以約束,出庭監督并無具體的操作細則,導致部分檢察干警在出庭過程中對于庭審監督的認識不一致從而影響了監督效果。近年來,由于人民法院加大了對罰金刑的執行力度,對判處附加罰金刑的罪犯在減刑、假釋環節上直接或間接設定“關卡”,而執行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會簽確定的財產刑罪犯減刑原則設定有上下浮動范圍,導致法院對已交付罰金的罪犯減刑幅度自由載量權過大,給監管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也造成檢察機關同步監督的無奈。
上述問題無疑成為制約同步監督的瓶頸,亟待采取措施解決。
四、解決制約同步監督的建議
(一)強化自身完善,提高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主體專業化建設
派駐檢察人員要結合檢察工作實際,進一步拓展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工作途徑。完善內設機構設置,逐步建立正常的人員補充機制。根據派駐檢察機構現有人力資源配置情況,打破部門界限,成立一支專業的刑罰變更執行監督隊伍,使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隊伍向專業化、規范化方向發展。改善執法條件,進一步完善檢察業務保障機制,人力、物力傾斜于檢察室。加強信息化建設,加大科技強檢的投資力度,研發應用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軟件,實現與執行機關監管系統、監控系統聯網,發揮網絡平臺高效管理、動態監督的功能和作用。
(二)規范監督基礎,實現刑罰變更執行監督工作本身的規范
就減刑、假釋而言,其作為一種刑罰變更,當然的屬于刑法罪刑中“刑”的范疇,所以要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則,即法律無明文規定的不能作為罪犯減刑、假釋的依據。檢察機關的監督也應該只以法律為基礎。盡管刑法對減刑、假釋條件規定較為寬泛,留下很多空白地帶,但執行機關在彌補減刑、假釋法律空白所制定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必須符合刑法的立法本意,也應有檢察機關的參與和監督。只有在執行機關、人民法院的細化規定有檢察機關參與并認可的基礎上,檢察機關才能實現同步監督在每個減刑、假釋案件中的覆蓋。防止在部門利益和權力擴張本能的驅動下,減刑、假釋法律空白留下的自由裁量空間被相應的部門細化為自身的種種甚至是不受監督的權力。
(三)拓展監督空間,探索減刑、假釋案件開庭審理監督工作模式
減刑、假釋程序本身是對原判刑罰的變更,屬于司法權的范疇,而司法權的被動特征決定了減刑、假釋程序不能由法院自行啟動而必須由作為訴訟一方的控方提出。因此,要改變由執行機關直接移送減刑材料、審判機關直接選定開庭案件的工作模式[5]。人民檢察院應當參與到庭審中去,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具體來說,檢察機關應擁有減刑、假釋異議權和減刑幅度建議權。賦予檢察機關參與程序之中的制約權力,擴大程序控制力,加重檢察機關在刑罰變更程序中的話語份量[6]。對于“六類”案件之外的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監督,監所檢察部門和派駐檢察機構業務負責人應當列席法院審判監督庭對減刑、假釋案件合議會,改變監所檢察部門和派駐檢察機構在減刑、假釋裁定中處于程序外的“局外人監督”的被動局面。
注釋:
[1]孫存德、宋紅偉,《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機制研究》,載《犯罪與改造研究》2011年第4期。
[2]袁其國,《監所檢察部門執行修改后刑訴法應注意幾個問題》,載《法制網》2013年1月14日。
[3]同[1]。
[4]徐金貴、徐建、張慶立,《檢察機關減刑假釋創新機制評析》,載《人民檢察》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