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礦產資源實施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市的要求,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執法,有效維護國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把我局的行政執法活動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范化軌道,現將有關行政執法規范制度公示如下,廣泛接受政府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一、行政執法基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實施條例
其他有關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行政執法主要職責:
1、負責國土資源規則、保護、開發和合理利用。
2、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行土地、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調研,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土地、礦產資源的具體措施;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3、組織編制和實施市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市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并下達土地、礦產利用年度計劃和測繪計劃;建立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提供相關信息的社會化服務。4、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以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建設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
5、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其本農田保護;擬定耕地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負責報市、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的審查、報批;檢查指導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農地轉用和非農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補充等工作,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6、負責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登記發證、土地使用證書檢驗和土地動態監測;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土地確權、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和全市基準土價、標定地價的評測等工作。
7、加強土資產管理,擬定并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憑、作價出資(或入股)、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辦法,負責鄉(鎮)、村非農建設用地管理,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綜合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負責地質資料匯交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的管理,實施礦產資源儲蓄量動態監測,建立礦產資源儲量帳戶;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求形勢分析;培育和發展礦業權市場。
9、負責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管理。對勘查活動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進行都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和利用年檢;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0、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編制地質災害年度防災預案,審查批準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保護地質遺跡。負責地下水、礦泉水、土熱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
11、組織協調并參與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與外商獨資在我市境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推廣國土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先進科學技術。
12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丁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批發證、年檢和申報乙、丙級測繪單位資質的審核、報批,組織實施基礎和專業測繪;負責需出版或展示地圖的審核報批,審查發用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監督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測繪市場,保護測量標志;負責房地產測繪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13、直接負責城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管理工作。
14、承擔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行政執法工作要求:
1、態度熱情。對來本局辦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做到有問必答,不怕難,不嫌煩,工作人員使用文明語言、杜絕"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防止"吃、拿、卡、要"的不廉潔行為發生。
2、工作認真。單位和個人報批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等申請登記發證行為的,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畢;對符合規定但手續、材料不齊的,一次講清需補辦的手續,待材料補齊后即行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依法解釋,說明原因,讓申辦者理解和滿意。
3、方便群眾。廉潔、高效地辦理各種申辦事項。明示辦事程序及所需材料。各科室的崗位職責須上墻公布,辦公臺上置放《服務卡》,注明工作人員姓名、職務,并貼上照片和崗位職責。
4、執法規范。堅持辦案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正確、手續完備、程序合法、處理恰當。
四、行政執法內容期限
1、凡屬市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報批材料齊全、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規定的,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報市政府審批;凡需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在受理上報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上級人民政府
審批。
2、受理國土資源管理權限內的土地、礦產資源、測繪項目材料、證照齊全、手續完備,符合審批和許可依據的一般在受理之日起至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審核、批復。
3、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舉報案件,辦理上級交辦的案件。本局直接辦理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并視情況將辦理結果答復人;情況復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不能按期辦結的,向交辦機關說明情況,報告辦理進度;對轉辦的案件,在辦理完畢后,應向轉辦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4、依法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一般在30日內作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在執行處罰或處理決定后15日內結案。
五、行政執法監督內容
1、單位或個人至本局辦理報批手續、其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符合辦理條件而不予受理、辦理的;
2、未按本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審批和許可事宜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認真審核有關材料,錯辦審批事項和錯發證件的;
4、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查處而未查處的;
5、違反本局廉政建設規定的。
六、行政執法舉報投訴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和對晉城市國土資源局行政執法的違紀行為均有權進行監督和舉報。
關鍵詞:自然資源單行法;矛盾;沖突;可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1)020(C)-0308-02
引言:在資源爭奪戰的今天,除了要盡可能提供有利條件從國外引進資源,更重要的是保護好本國國內所擁有的資源財富。自然資源的法律保障即是一條重要保護途徑,我們應充分發揮其作用,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石。我國現有的自然資源法體系以各種單行資源法集合為法群形態的自然資源法律體系框架已經初步形成,并發揮了相應的作用。但是,我國自然資源單行立法之間還存在很多矛盾和沖突之處。
一、自然資源單行法之間的矛盾和沖突
1、調整對象的矛盾和沖突
我國自然資源法體系的調整對象表現為交叉、重疊與法律空白并存的情況。
(1)調整對象的交叉、重疊
自然資源單行法中調整對象的交叉重疊現象表現為一個對象被多部單行法所調整或者一個單行法規定多個調整對象。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條規定為例,《漁業法》所規定的漁業生產活動其實就是對水資源的一種開發、利用和管理,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漁業法》的調整對象被包含在《水法》的調整對象之內了。這種重疊引起單行法之間的調整對象產生沖突,造成立法浪費。
(2)法律空白的存在
目前,我國自然資源調整對象一方面出現重疊,但另一方面部分自然資源領域卻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如濕地、石油、國家森林公園等。而且隨著新的自然資源不斷被挖掘和出現,新的法律空白也必將出現。如此,在整個自然資源法中,將導致部分自然資源領域的管理無法可依,在這個自然資源極為有限或者稀缺的時代,是極不利于我國自然資源的長遠保護和發展的。
2、立法目的的矛盾和沖突
就我國現有的各自然資源單行法來說,立法目的主要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經濟目的,一種是生態目的。
(1)經濟立法目的
如《礦產資源法》第一條“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這是為了建設的需要,突出經濟利益。從總體來說,我國的大多數自然資源單行法都以經濟利益為立法目的,如《水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等大多為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雖然有些包含“可持續發展”的字眼,但總體來說其目的應為經濟目的。
(2)生態立法目的
《草原法》第一條規定為“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強調保護生態環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表明其生態保護的立法目的,以環境的和諧發展為主線。在整個自然資源單行法中,強調生態目的的法律屈指可數,主要有《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
3、監管職責的矛盾和沖突
由于我國各自然資源單行法的制定以各行政部門的利益為基礎,因此作為行政管理權限爭奪的產物,自然資源單行法之間在監管職責上的矛盾和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如《水法》規定:在行洪、排澇河道和航道范圍內開采砂石、砂金,必須報經河道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準。而礦石、沙金屬于礦產資源,按照《礦產資源法》規定,地質礦產部門也可以進行管理。實踐中兩個部門管理沖突不斷,地質礦產部門認為水利部門降低收費標準吸引沙農,水利部門又指責地質礦產部門發證時不指定地段,造成大堤堤腳、危及大堤安全等險情。這種管理權限規定的矛盾和沖突,必將導致管理權限配置不合理,大大的增加了自然資源資源糾紛,極為不利于我國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二、自然資源立法的完善及建議
1、以可持續發展為指導,以生態效益為立法目的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生態文明觀念在全社會牢固樹立。”生態文明首次寫入黨代會報告并提到建設高度,充分體現了生態環境的和諧對整個社會發展的重要性。
(1)在憲法中應該增加有關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效益的相關內容。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其規定的內容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將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效益提升到憲法高度,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效益才會被包括自然資源在內的各個領域和部門的高度重視,在立法、執法、司法實踐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依據和效用,不僅有利于提高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效益的層次,而且有利于調和各個部門之間的利益。
(2)在各單行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加重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效益的內容。
雖然目前我國部分自然資源單行法中有可持續發展的內容,但是可持續發展的內容規定得過于抽象化,導致其價值的表面化,無法得到具體運用。筆者認為,在各個單行法,應該增加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效益的具體內容,并且將其具體化,同時因為實施條例可以直接將內容運用于實踐,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因此應特別加重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效益的內容,并將法律責任加以明確化,增強實施力度。
2、制定自然資源綜合法
目前,我國制定自然資源綜合法的條件業已成熟,1994年我國政府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賦予了自然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的重要地位,確定了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黨的十七大報告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這一切都為《自然資源保護法》的制定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與政策支持,理論界和實務界也被都進行了相應的論證。制定自然資源綜合法顯得十分必要而且合理。
3、完善各自然資源單行法
我國部分自然資源單行法中的有些內容已經顯得陳舊和落后,尤其是注重經濟利益方面的內容已經不僅和時代的發展要求相違背,而且有害于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急需加以修訂。
(1)修正各單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則
自然資源單行法的目的應該是為了自然資源的長久持續發展,充分發揮自然資源的環境效用和價值,因此,各單行法的立法目的應該調整為生態目的。目前,部分單行法的立法目的雖然為生態目的,但是其中還是帶有經濟目的的內容,如《草原法》的立法目的中還有建設利用草原、發展現代畜牧業的目的。對于經濟目的,各單行法應該盡可能的加以弱化甚至去除,使各單行法真正的、完整的是為了生態的目的。
(2)修正單行法的調整對象和監管職責
我國各單行法應該加以修訂,明確本法的調整對象,同時和其他單行法加以溝通協調,部門之間加以合作,明確監管職責,部門之間在修訂單行法時,應該以自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為本,而不是以本部門利益為主,保證自然資源被合理管轄,部門各執其法,各司其職,共同為自然資源的長遠發展發揮應有的作用。
(3)更新單行法的相關內容
隨著時代的發展,一些新的內容將會出現,單行法也應該在有利于本法發展的基礎上進行及時的更新,對于落后的內容加以去除,新的內容加以引進。其實施條例也應該逐步更新,順應時代的發展要求,轉變發展理念,在條例中應該更多的是彰顯可持續發展和生態效益的內容,摒棄落后的條款,在實踐中真正發展好、利用好、保護好自然資源。
結論:針對自然資源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我國自然資源立法現狀,我國應根據自然資源的特點,對自然資源法進行相應的調整,加以變革和完善,多管齊下,以達到維持自然資源的永續利用,實現人口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的協調發展,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和共同進化。
作者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作者簡介:李麗娟,女,湖南長沙,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碩士,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參考文獻:
[1]楊士龍.論礦產資源法的體系結構.云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5(3).
[2]李愛年.自然資源保護法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生態經濟.2001.1.
【關鍵詞】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專項儲備; 企業所得稅; 專項資金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由企業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提取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的,用于其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為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減少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國土資源部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其中第十八條規定,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目前礦山企業基本都按照規定提取并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而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及稅收相關法律還尚未明確規定。
一、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215號)第二條規定,由礦山企業分年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列入成本。即根據該文件規定,礦山企業應分年預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借記成本費用科目,但對應科目記入哪個會計科目,該文件并沒有詳細規定。此外,關于企業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義務時發生相關支出的相關會計處理,該文件也未進行說明。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09年2月16日對《關于轄區煤炭行業上市公司有關財務核算問題的請示函》的復函(會計部函〔2009〕第46號)第一條內容,按規定計提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部分應按照棄置費用核算,不屬于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應按照煤炭安全生產費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2009年6月11日下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三條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提取的維簡費和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費用,比照上述規定處理。筆者認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相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其會計核算,可按照該規定,比照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但對于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用于固定資產棄置支出的會計處理,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執行,還是一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并未明確說明,目前仍存在一定的爭議。
考慮到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還需要考慮資金時間價值,且已于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時計入固定資產初始成本,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以產量、產能、銷售收入等為基數提取的專項資金,筆者認為,生產經營中按相應標準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不管今后是用于固定資產棄置支出還是其他方面,都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執行比較合適。具體會計處理可以分以下七種情形:
1.按規定標準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制造費用
貸:專項儲備
2.將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存至保證金專戶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銀行存款
3.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專戶結息
借:其他貨幣資金
貸:財務費用
4.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的要求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等
5.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后,經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取得按義務履行情況返還相應額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
6.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經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不合格的,企業限期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等
限期治理通過驗收后,取得按義務履行情況返還相應額度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利息的會計處理同第5種情形。
7.終止經營或關閉并實行清算的礦山企業,在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并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取得結余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貨幣資金
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實施細則時,規定企業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準予在稅前扣除。比如《河南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豫財辦建〔2009〕162號)第十二條規定,河南省境內所有礦山開采企業(采礦權人),根據噸原礦石量提取標準,按月計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計入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晉政發〔2007〕41號)第九條規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計入煤炭開采企業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
目前大部分礦山企業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予以扣除,未作納稅調整,這將給這些礦山企業埋下一定的稅務風險。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定義,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目前企業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所依據的《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財建〔2006〕215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以及地方政府規定,均為部門規章或地方規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規,即目前企業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不能稅前扣除。該條規定現在還形同于空中樓閣,企業難以真正享受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6號)規定,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筆者認為,企業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下發具體的扣除規定之前,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6號規定進行處理:一是企業自行提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二是對實際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費用支出,據實在計征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案例:某礦山企業2012年提取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3 000萬元,并全部繳存專戶,當年實際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的治理支出1 000萬元,全部用銀行存款支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已通過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并取得返還相應額度的保證金。假定該企業2012年利潤總額為5 000萬元,年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余額為零,期末為2 0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調整因素。該企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相關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制造費用 3 000
貸:專項儲備 3 000
2.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 3 000
貸:銀行存款 3 000
3.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
借:專項儲備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4.取得返還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借:銀行存款 1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 1 000
5.計提當期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 1 750(7 000×25%)
貸: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1 750
6.確認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2 000×25%)
貸:所得稅費用 500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礦產資源型企業 稅收籌劃 應用策略 風險控制
一、紅河州大中型企業的簡要分析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紅河州”)位于云南省南部,在推進“重要橋頭堡戰略”中具有重要的區位優勢,是面向東南亞對外交通和貿易的重要通道,是云南省“昆河經濟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份。州域經濟以農業、煙草、礦業、機械制造、制藥及生物創新等為支柱產業。其中,礦業是紅河州的傳統支柱產業,以其突出的礦產資源聞名全國,是云南省重要的礦業工業基地。以錫為主的有色金屬在全省、全國乃至世界上均占有重要的地位,煤炭、優質錳、金銀為主的能源、黑色金屬以及貴金屬等礦業在全省具有較大的產業優勢。礦業創造的工業總產值、稅收是除煙草產業以外的第二大產業。根據2011年云南統計年鑒、紅河統計年鑒等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計局于2011年08月18日公布的行業分類標準,可將紅河州65家大中型企業分類為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供應業和建筑業等行業。通過分析可以發現,紅河州大中型企業中礦產資源型企業①占到五分之二以上,覆蓋了煤炭開采、洗選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黑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業等行業,對紅河州經濟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將選定這類代表型大中型企業作為研究對象。
二、大中型礦產資源型企業稅收籌劃的地位與作用
礦產資源型企業作為紅河州經濟發展的支柱性產業,帶動了能源、化工、建材、冶金、機械制造、交通運輸等相關產業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紅河州各地城市化進程和區域經濟的發展。但是由于紅河州的礦產資源型企業存續時間相對較長,資源勘探及開采成本與日俱增。與此同時,應對國家不斷推進低碳經濟發展要求,資源稅的改革已經成為不爭事實,碳稅和環境稅也將開征,礦產資源型企業的總體運營成本將會上揚。面對外部宏觀背景與企業內部發展態勢,稅收籌劃成為此類企業控制運營成本不可回避的課題。那到底什么是稅收籌劃呢?學術界對稅收籌劃的概念眾說紛紜,至今仍然沒有統一的界定,但是也達成一些共識:稅收籌劃就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以達到合理降低稅收負擔和稅收風險,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此類籌劃活動是企業一項重要理財活動,屬于財務管理的范疇,圍繞企業資金運動展開,服務于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和戰略目標的實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法律體制的逐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也日趨成熟,企業通過違法或不規范的手段來降低稅收成本付出的代價將越來越大,而稅收籌劃則能有效的規避此類風險。對于大中型礦產資源型企業來說,正確認識和運用稅收籌劃,不僅可以充分運用國家稅收政策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獲取稅收利益、控制稅收風險,對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對于稅收籌劃,我們要跳出過去的錯誤認識,將其與偷稅、漏稅區分開來,要用戰略的思維來看待它,將其與企業整體和長期價值的實現有機結合。企業開展稅收籌劃活動時,應該立足于企業實情,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活動有機統一,服務于企業整體戰略目標。
三、大中型礦產資源型企業稅收籌劃的應用策略
企業進行稅收籌劃都以“納稅最少,繳納最晚”為籌劃目的,其總體思路就是在悉心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特別是稅法,然后合理安排企業的經濟活動,使兩者有機地結合。其具體思路可以針對稅種、稅收要素、地域進行,也可針對財務循環籌資、投資、經營、分配進行。通過分析可以發現,礦產資源型企業所承載的主要稅費項目有:資源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印花稅、契稅、關稅、房產稅等,其中增值稅、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對礦山企業有舉足輕重的意義②。紅河州礦產資源型企業是紅河州大中型企業中的主體,本文立足于國家和紅河州的稅務環境,對此類企業進行稅種籌劃,以期為紅河州大中型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一些方法論上的借鑒。
(一)資源稅籌劃
在全球發展低碳經濟的大潮下,我國資源稅改革正在逐步推進,征收范圍的擴大,計征方式的改變,單位稅額的提高已成為不爭現實。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方式的改革,主要是針對石油和天然氣等資源,對紅河州的大中型資源型企業影響不大。2012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調整錫礦石等資源稅適用稅率標準的通知》,全面上調了鐵礦、錫礦、鉬礦、菱鎂礦、滑石和硼礦的征收稅率,其中,錫礦石的資源稅稅率提高幅度最大,鉬礦提高幅度最小。這一稅率的改變將會對紅河州大中型礦產資源型企業的資源稅稅負產生不同程度影響。相較其他稅種而言,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和征收環節都非常簡單,稅收籌劃的空間也相對較少。但是紅河州的大中型礦產資源型企業仍然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進行資源稅的有效籌劃:第一,建立健全財務核算體系,完善企業的會計控制系統,準確計算應稅礦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為正確繳納資源稅奠定堅實的基礎;第二,進行技術變革,引進先進的設備,提高應稅礦產品的綜合回收率或者選礦比,降低不能準確核算的原煤、金屬或非金屬礦產品原礦的計稅依據;第三,分級分種類核算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礦產品,避免“從高適用稅率”現象的出現。
(二)增值稅籌劃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產品或勞務的增值額所征收的稅種,具有道道征、環環緊扣的特點。目前,增值稅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稅種,占全部稅收的60%以上。由于礦產資源型企業所生產的產品主要是礦產品,礦產品屬于自然賦存的資源沒有原材料的購進,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相對較少,且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較高,導致礦產行業的增值稅負擔相對過重。增值稅的征收貫穿企業整個生命周期,開展增值稅的籌劃一定要有全局觀念和整體思想。
1.選擇合適的納稅身份。就納稅主體身份而言,我國現行稅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兩種納稅人在計算公式、發票權限和稅收負擔等方面存在差異。不同納稅人之間存在著稅收負擔差異,納稅人身份的籌劃就成為可能。紅河州的大中型礦產資源型企業在設立和擴張的過程中要選擇合適的納稅人類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企業的增值稅稅負。一般來說,在企業初始設立和擴張分立時,企業應該測算出銷售增值率,若銷售增值率高于無差別平衡點增值率(20.05%或者17.65%),可以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成為一般納稅人③。
2.在恰當時間向正確的對象購置合適固定資產。2009年1月1日消費型增值稅在中國全面開始實施,購進固定資產的進行稅額可以抵扣,這對生產型企業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恰當的時間”就是要在考慮企業整體增值稅的情況下,在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違背稅法的前提下,巧妙安排固定資產的購置時機,實現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全額抵扣。一般來說,當企業出現大量增值稅銷項稅額時為最佳。“正確的對象”就是企業盡量選擇從一般納稅人供貨商處采購固定資產,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實現進項稅額最大限額的抵扣。“合適固定資產”就是在選擇固定資產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增值稅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享受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切實減輕企業的增值稅稅負。一般來說,除個人消費的摩托車、汽車和游艇外,企業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的購置進項稅額都允許抵扣。
3.選擇合適的銷售與結算方式。(1)由于我國增值稅改革不夠徹底,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存在一定的交叉重疊區域,混合銷售和兼營就是其具體表現。混合銷售按納稅人的經營主業征稅,而兼營根據核算方式征稅。總體的籌劃思路就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企業可以將混合銷售或兼營中的低稅率業務或零稅率業務獨立出來,單獨計稅降低稅負。具體來說:礦產資源型企業(一般納稅人)在銷售礦產品的過程中,若礦產品的含稅增值率大于34.41%,盡量考慮設立獨立的運輸公司或者聘請第三方來完成貨物的運輸(營業稅稅率為5%),使得混合銷售或兼營行為繳納營業稅達到節稅的效果④。(2)企業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采用不同的結算方式會帶來不同的稅收效應。不同的結算方式,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將不同,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時間也就隨之改變。一般來說,企業應該采用合理與合法的方式盡量推遲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推遲納稅。比如: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采用賒銷的結算方式而非現銷以避免預付稅款;當礦產品產量增長幅度小于市場需求增長速度的時候,采用預收貨款的銷售方式則更佳,可以免稅提前獲得部分流動資金;對于自營和委托代銷相比,委托代銷不僅可以減少銷售費用的總額,還可以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時間。
4.恰當運用國家與區域范圍內的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紅河州人民政府關于紅河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的規定,凡在園區內的各類企業,均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和云南省有關“老、少、邊、窮”地區、民族自治地區及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有關優惠政策。在增值稅方面,新辦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含非公經濟),從投產之日起由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當年度實繳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采取“先征后補”的方式,第一年給予全額補助,第二年以第一年補助為基數,超過部分全部補助。依次類推,優惠時間五年。新辦交通、環保、綠化工程和園區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經批準,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年度起,上繳增值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等額補助。
(三)企業所得稅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對象為應納稅所得額,在直接法下它受應稅收入、應稅成本以及以前年度虧損等項目的影響。紅河州礦產資源型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籌劃,可以從三方面入手:一是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二是收入籌劃;三是成本費用籌劃。
1.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1)企業初始設立時組織形式的選擇。我國法律明文將企業劃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三類。自2001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僅征收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向投資者分配的股息紅利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可見,在總體稅負上,由于公司制企業存在雙重征稅問題,這就使其稅負要高于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2)分支機構組織形式的合理選擇。新設的分支機構性質的不同,將決定公司所得稅的繳納方式,并進一步影響到公司的整體稅負水平。根據稅收法規規定,公司分支機構所得稅的繳納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分支機構獨立申報納稅;另一種是分支機構集中到總公司匯總納稅。子公司相對于母公司而言,是一個獨立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屬獨立納稅人,承擔起獨立納稅義務,因此需獨立申報納稅。但其成立是可以享受所在地新設立公司的免稅期或者其他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是企業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是獨立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實現總、分公司之間盈虧相抵,合理減輕企業總體稅收負擔。所以公司擴張過程中,組建分支機構時,應綜合考慮,使其總體稅負最低。
2.收入籌劃。(1)紅河州的礦產資源型企業在內部擴張和對外投資的過程中,盡量投資收益免稅或者享有稅收優惠的項目。比如:新辦交通、環保、綠化工程和園區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經批準,從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年度起,上繳增值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五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等額補助。企業所得稅方面,新辦的企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1~3年后,第二年至第五年上繳的地方享受部分的企業所得稅,由同級財政等額補助。以磷化工和有色金屬加工為重點的礦業資源開發產業自投產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三年。同時在鼓勵建設綠色經濟強省方面,對興辦的綠色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后,可以比照實行國家和省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有關優惠政策。另外,購買國債獲得利息可以免所得稅。(2)合理選擇投資的具體方式。對于資源型企業來說,隨著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企業必然要進行一定的戰略擴張投資。按投資物的性質劃分,戰略擴張投資的方式可分為三類,即有形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現匯投資。投資方式不同,企業享受的實際稅收待遇也就不同,有的甚至存在很大差別。比如:為體現國家對西部地區的重點支持,有關通知規定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因此這可作為一種節稅的投資方式。而對于無形資產投資,一方面無形資產價值不僅可以被正確評估,以防在對外投資中投資方資本的流失,另一方面還可以節稅,因為在投資過程中無形資產是出資不是出售,被投資企業可以節省大量的營業稅,并且在今后的幾年中可以通過攤銷無形資產價值而減少納稅。至于現匯投資,由于受到購買資產范圍的限制,使得稅收籌劃時享受的稅收優惠有限。由此可見在投資方式籌劃過程中,一般都是采用有形資產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兩種方式。
3.成本費用籌劃。(1)制定合理的工資薪金標準。紅河州的礦山企業大部分都處于邊遠山區,工作環境艱苦,生活環境、福利設施比城市企業要差得多,高素質人員流失較嚴重。礦山企業在制定工資標準的時候,應該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在合法的范圍內適當提高員工的工資薪金標準,給員工帶來切實利益的同時,也可以降低企業的所得稅負擔達到節稅的目的。(2)巧妙運用“稅收擋板”。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及《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企業擁有并用于生產經營的主要或關鍵固定資產,由于以下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a.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b.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紅河州的礦產資源型企業可以考慮企業固定資產實際使用狀況下,結合企業資金狀況和稅收負擔,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實現折舊額的“稅收擋板”效應。(3)合理安排業務招待費,最大限度地合理運用扣除比例。令銷售收入為S,業務招待費支出為A,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的業務招待費扣除方法可以計算出當年可以抵扣的最高限額:A/S=8.33‰。因此,企業可以根據估算的銷售(營業)收入來對當年業務招待費進行測算。(4)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會計控制體系,正確核算企業運營過程中的正常資產損失,降低因管理不善所導致的資產損失量,享受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政策。具體標準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9]57號《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5)成立專門的研發機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面對礦產資源的日益減少,礦產資源型企業要獲得新發展:一是要不斷提高科學技術水平、改變工藝流程,發展礦產品精深加工;二是要加強找礦新理論、新方法、新技術的研究,擴大找礦范圍,提高找礦水平。為了準確核算這部分研發費用,用足用活加計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企業應盡量成立研發機構。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準確歸集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為稅前加計扣除優惠的獲得奠定基礎。(6)完善公益性捐贈手續,實現捐贈額的合法稅前扣除。紅河州的礦產資源型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回報社會的過程中,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才能獲得稅前的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企業捐贈的法定扣除進行明文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顧名思義,通過非法定機構或企業自主的捐贈行為不能獲得抵稅收益。
(四)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
近幾年來隨著礦產品價格的上漲,紅河州大部分礦產資源型企業經濟效益有所提高,企業職工收入水平也有了不同層次的提高,雖然國家提高了個稅起征點,但是工資薪金個稅的征收范圍在逐步擴大,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納稅人的重視。為了切實提高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降低稅負,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全部扣除非應稅補貼和津貼。企業財務人員應該熟稔稅法中明文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全部非應稅項目,及時扣除所有非稅項目,保證計稅基礎的正確。二是足額繳納“三險一金”。紅河州的款礦產資源型企業應充分利用國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按照紅河州政府規定的最高繳存比例、最大基數標準為職工繳存“三險一金”,為職工建立一種長期保障,提高職工的整體福利水平。三是均衡發放特殊工種職工的工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等特種行業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今后確定的其他特種行業,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款,可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辦法。四是合理規劃月度工資、季度獎金、年度獎金的發放結構,避免年終獎金的稅負反方向效應。作為一種激勵員工的手段,很多企業在年終考核后都會給員工發放一筆獎金,特別對企業的中高層管理者而言,獎金發放得越多未必收入就越多。為了將這種激勵政策落實到實處,企業財務人員在發放年終獎金時,一定要算好賬,算細賬,認真計算每類稅率的應稅收入臨界額,合理確定各個層次員工的獎金額度。五是個人捐贈的有效扣除。個人向教育、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及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進行捐贈能夠實現稅前扣除,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要通過法定機構進行,比如:紅十字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福利會等社會團體或者國家機關;第二,要取得合法的憑證,比如:捐贈專用票據、匯款單以及銀行票據和其他真實有效的合法票據。
(五)其他稅種籌劃
對礦產資源型企業來說,印花稅、契稅、房產稅、關稅籌劃空間有限,這里就不再詳細的闡述。需要引起企業重視的是各個稅種的優惠政策。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籌劃,有時會獲得意想不到的收益。
四、大中型礦產資源型企業稅收籌劃中的風險控制
稅收籌劃風險是企業稅收籌劃活動的伴生物,不進行稅收籌劃,就無所謂稅收籌劃的風險。面對風險,企業應做好風險防范工作,針對風險產生的原因, 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減少稅收籌劃活動給企業帶來的不良影響。
(一) 加強稅收征管雙方的友好度
對于礦產資源型企業而言,其具有一定的行業特殊性和地位優勢,平時應注意搜集相關涉稅信息,積極而且主動地與稅務機關進行各種涉稅事項的交流和配合,獲得當地政府對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理解與支持。與此同時,利用稅務局 “蹲企服務”讓稅務機關深入了解和關注礦產資源型企業的特殊性需求,從而為資源型企業制定一些傾斜性稅收政策,從而降低企業籌劃風險。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中雖然制定了一些有關基礎設施、安全生產、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但對于出臺的優惠目錄清單并不全面,這就提醒資源型型企業注意,當稅務機關在制定有關政策廣泛征求意見時,資源型企業應根據自身需求適時提出對稅務機關有建設性建議,增加雙方友好度。
(二) 構建有效風險應對系統加強風險預警
礦產資源型企業應建立和健全涉稅風險應對系統,及時進行稅務風險識別與評估,及時了解涉稅風險的重要性與發生可能性,這是其及時制定風險控制方案的基礎。而各相關部門還應當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網絡設備,建立一套科學、快捷的稅收籌劃風險預警系統,加強風險預警,實施風險實時監控。
(三) 保持稅收籌劃方案與稅收政策導向相一致
目前,國家、云南省和紅河州都十分重視企業的安全、環保問題,也相繼出臺了有關政策,礦產資源型企業由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特殊性,必須考慮稅收政策相關導向,特別是安全生產、節能節水、環境保護的有關政策。這樣稅收籌劃不僅沒有違法,而且還符合了稅收政策的導向性,順應了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從而減少涉稅嫌疑與風險。
(四) 保持稅收籌劃方案適度的靈活性
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稅收政策會隨著經濟環境、條件的變化而不斷調整,特別是這幾年國家對西部地區和云南省經濟發展的支持,使得優惠政策更具有相對的時效性、針對性。加之稅收籌劃的其他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資源類企業要根據具體實際情況,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并保持相當的靈活性。
(五) 切實貫徹成本效益原則
正是由于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單一的稅收利益。因此,企業在籌劃時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以判斷在經濟上是否可行。成本效益原則是稅收籌劃基本原則,其要求籌劃時既要考慮直接成本,同時不能忽略由于比較性選擇稅收籌劃方案,而可能造成的機會損失。實施稅收籌劃方案,會帶來雙重的影響,即成本與收益,只有當前者小于后者時,籌劃方案才是合理可行的。
隨著國際競爭國內化、國內市場全球化,稅收籌劃將越來越成為我國企業追求自身合法權益的必然選擇,企業稅收籌劃將面臨嶄新的發展機遇,稅收籌劃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越來越明顯。新的環境對稅收籌劃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審時度勢,積極探索企業稅收籌劃的新思路。
注釋
①所謂礦產資源型企業,一般來說,因為資源的開發而產生,其財富的增長都與資源采掘部門密切相關:在早期的成長階段,礦產環境資源向企業提供物質財富;進入衰退階段后由于礦產資源的耗竭,導致物質財富短缺。劉傳庚,崔煥金.礦產資源型企業可持續發展與產業政策選擇.山東社會科學,2006(6).
②賀正楚,鮑愛華等.有色金屬礦山企業主要稅費負擔研究[J].金屬礦山,2003(10).
③郭曉玲.新條例下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探討[J].會計之友,2010(4).
④郭曉玲.新條例下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探討[J].會計之友,2010(4).
參考文獻
[1] 蔡昌.稅收籌劃[M].北京:立信會計出版社,2008.
[2] 蔡昌.稅收籌劃謀略[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1(1).
[3] 蔡昌,張云華.企業納稅實務與稅收籌劃全攻略——能源業[M]. 北京: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
[4] 關書賓,馬良.企業納稅實務與稅收籌劃全攻略——制造業[M]. 北京: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
[5] 郭曉玲.新條例下增值稅的稅收籌劃探討[J].會計之友,2010(4).
[6]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文件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J].對外經貿財會,2002 (4).
[7] 關于云南省紅河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規定.紅河州招商局官網.
[8] 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Ⅰ)[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
[9] 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編寫組.稅法(Ⅱ)[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12.
[10] 賀正楚,鮑愛華等.有色金屬礦山企業主要稅費負擔研究[J].金屬礦山,2003(10).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