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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質量保險制度;現狀;完善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5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3954(2011)02-0103-01
近年來,我國建筑質量缺陷問題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特別是城鎮商品房屋質量糾紛問題呈逐年遞增趨勢。隨著法律體系、社會監督、企業自律等各環節的不斷完善,在建筑行業引入質量保險的條件逐漸成熟。推行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對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維護各方主體權益,凈化和完善建筑市場都有著重要意義。
一、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在我國運行現狀
對于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建筑法》未作明確的規定,第62 條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制度,而目前實行的是質量保證金制度。2005 年,建設部和保監會聯合的 《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 提出了制度基本框架,明確了工程保險的種類、投保的項目類型和投保主體。2006年9月19日,由建設部與保監會聯手推動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正式啟動,中國人保財險率先面向北京、上海、廈門等14個城市推出這一產品。各試點城市都在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如上海正在探索共投體、共保體機制;北京在奧運工程中普遍推行了工程保險;廈門提出了地方分公司的條款,并在發揮保險中介方面進行了探索。但是由于開辦建筑質量保證的風險較大,承保時間較長,數據資料較少,無成熟經驗可以遵循,自試點開始以來出現了“政府熱、保險公司冷”的局面,雖然有個別地區進行了相應推動工作,但至今還沒有取得實質上的進展。
二、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法規不完善及監管體制的滯后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保險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筑法》、《擔保法》、《保險法》、《招投標法》等,并已成為開展工程保險的基本法律依據。盡管此類法律法規為數不少,但真正涉及工程保險內容的條款不多。而且,大多從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些原則要求,缺乏完整和系統性。另外,已有的工程保險法律法規,缺乏具體針對建筑工程特點的配套措施,在工程保險的投保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最高法院就《擔保法》的134條解釋,沒有一條涉及工程保險內容就是一例。近年來呼聲頗高的多險種的強制保險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只能流于 “紙上談兵” 。主管部門還沒有完全完成職能轉變,以行政手段干預市場的慣性思維還在起作用。
2、保險體系定位不清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并不是單一的保險險種,而是一套完整的體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建筑物本身的缺陷險,二是各承包商的責任險。只有這兩個險種相互補充,才能形成完整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而目前我國一些保險公司保險體系定位不清,將缺陷保險與責任保險混淆,造成我國試行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主要為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中的質量缺陷部分。此外,我國開展建筑工程質量保險框架體系更多關注的是建筑的使用過程,注重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險,忽視建筑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以 2006 年開始的上海試點工作為例,各參建主體只可以投保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傷害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三個險種。 當發生索賠后,由于沒有設置責任險,保險公司無法對各工程承包商進行代位追償。
3、沒有獨立的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合同訂立的環境以信息不對稱為特點,容易導致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即工程承包商利用工程建設方面的信息優勢,隱瞞自己真實風險狀況,從而達到以較低的保費轉移較大風險的目的。工程承包商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之后,部分風險轉移給了保險公司,工程承包商不用直接賠償因質量缺陷而導致的損失,會引發其降低工程質量控制水平、進一步降低工程成本的動機。我國開展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試點工作,沒有出現真正意義上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從職能的角度來講,我國目前的建筑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審圖機構、政府監督機構、建設單位聘請的監理機構等,每個機構都不能獨立承擔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所有職能;從獨立性的角度來講,風險管理費由建設單位支付,應由保險公司進行委托,但實際情況是建設單位直接委托和支付費用,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監理機構)只得按照建設單位意圖辦事,形成新的信息不對稱。
4、保險公司自身發展滯后,保險費率的合理性有待檢驗
作為供給方,保險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 在訂立合同時就開始注意每個環節;分析事故可能發生的原因;研究防范對策,盡可能將事故消除于萌芽狀態。這都需要專業技術和知識,而目前我國保險公司既懂工程風險又懂保險業務的相關專業人才甚少。
我國與質量保險相關的統計數據的匱乏和封閉,質量保險費率還難以科學厘定,當前試點項目只是借鑒國外的保險費率,是否合理還有待實踐檢驗。而費率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的盈虧狀況,法國、 澳大利亞在質量保險開展之初,保險費率偏低導致此項業務普遍虧損,很多保險公司因此而倒閉,但過高的費率很難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盡管各保險公司已意識到這一新業務領域的廣闊前景,卻都非常謹慎,并未采取積極的態勢。
三、完善我國建筑工程質量保險體系的對策
1、立法強制各參建主體購買建筑工程質量保險
從國外推行工程質量保險的經驗來看,法國通過法律規定了各參建主體要對所建工程投缺陷險以及責任險;西班牙通過立法規定了建筑開發商要投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險,鼓勵工程承包商投保建筑工程質量責任險;由于存在較為成熟的保險市場,以日本為代表的國家沒有強制要求各參建主體投保。針對我國開發商和參建各方投保積極性不高,以及保險市場并不成熟的實際情況,可探討通過立法強制各參建主體購買建筑工程質量保險,規定審圖機構、監督機構、開發商(建設單位)、承包商等投保相應的缺陷險和責任險,明確各主體的責任、權利,將各主體的風險、利益和責任捆在一起并相互制約。同時,通過設置強制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對于那些工程質量無法達到保險要求的主體(或責任體)不予提供保險,這也就意味著那些業績不良、無法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主體(或責任體)會被市場淘汰。
新西蘭通過立法、保險等手段約束審圖機構、監督機構、開發商(建設單位)、承包商的責任,確保工程建設標準、施工水平、材料使用以及建造環節中的每一處都必須有質量保險和保證;新西蘭2010年9月發生的7.1級地震人員零死亡即證明了保險與質量之間的聯系性和重要性。
2、整合資源,建立工程質量保險配套機構
在引入質量保險制度后,應該逐步將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圖審查、建設工程監理、質量檢測等機構等進行整合,以避免與質量保險制度的質量檢查機構的職能重復,造成資源浪費和重復收費。同時應當保證專業、獨立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全程參與。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建立應得到國家政策支持,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進行試點,重點是要強化建筑工程質量檢查控制機構的獨立性。
3、提高保險公司自身水平,確定合理的保費水平
保險公司要逐步探索新興業務的內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流程和分析統計指標體系,探索與第三方機構協調合作的方式,建立起市場化、有效的工程質量風險管理體系;加快培養既熟悉工程風險又懂保險業務的復合型專業人才。
在確定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保費水平時,當地政府應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工程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幫助保險公司確定合理的保費水平,盡量避免保費過高造成的承包商中“劣幣驅除良幣”現象以及保費過低造成的保險公司賠付成本過高現象。
參考文獻:
[1]王剛,高燕輝.推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保險的條件分析與建議[J].建筑經濟,2010,(4)
[2]趙海鵬,陳小龍,林知炎.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的效用與成本研究[J].同濟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7,(5)
[3]張仕廉,馬亭,王鋒.構建我國住宅質量保證保險體系[J].土木工程學報,2007,(1)
[4]陳興海.我國工程質量保證保險風險分擔機制研究[D].武漢:華中科技大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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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勘察質量管理問題 探討
1、目前我國巖土工程勘察質量管理的現狀
就目前而言,我們現行的管理模式的主要環節有工程項目勘察質量管理程序、勘察單位的質量管理、政府對工程勘察的質量管理等。
(1)工程項目勘察質量管理程序。質量控制是始終貫穿于質量形成全過程、各環節的,目前,我們可以根據其實施者的不同將工程質量控制分為三個方面:業主方面的質量即控制與工程建設監理的質量控制,是外部的、橫向的控制;政府方面的質量控制即政府監督機構質量控制,是外部的、縱向的控制;承建商方面的質量控制,是內部的、自身的控制。
(2)勘察單位目前的質量管理方式。在勘察生產過程中,按工種、工序及專業分級進行質量檢驗,使各作業程序的成果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再交給后一工序設計使用,工作過程主要是編制勘察綱要、現場的鉆探、測試、取樣等作業、室內試驗、整理成果報告。勘察單位現有的內部質量管理主要有兩種形式:部分甲級勘察單位采用ISO系列標準來實施過程控制;大多數勘察單位實行的是傳統的粗放的質量管理方法。
(3)政府對工程勘察的質量管理。政府對勘察的管理正在圍繞實現兩個轉變,由傳統的行業管理向質量監督管理過渡,有如下表現形式:由資質管理向質量立法邁進;由對勘察單位資質控制向控制質量責任人過渡,如推行注冊巖土工程師制度等;由控制隊伍數量向優化隊伍結構推進,如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基本取消丙級以下資質,技術勞務分離,明確綜合資質和單項資質,設定勞務資質標準,實行技術與勞務分離。
2、我國現行巖土工程勘察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
就目前的管理模式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在工程項目建設程序質量控制環節中,對勘察質量外縱向監控缺失。工程建設程序與工程項目質量監管相對應,政府實行的是施工質量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制度,將勘察包容在設計段,勘察成果僅作為設計文件進行事后審查。第二,業主監理外部的橫向監控沒有真正開展,僅有承建商(勘察單位)自身的控制,未形成政府或第三方監管,勘察產品沒有第三監控。第三,僅有少數工程勘察質量,大量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勘察這個關鍵環節的質量管理是粗放的和事后的,質量隱患令人憂慮。
3、改進巖土工程勘察質量管理的幾點建議
第一,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管理方式,加強對先進經驗的利用。
首先,利用好的成果為設計所用,為業主負責;其次,借審查平臺,實施對巖土施工的過程監控,發揮像國外巖土工程咨詢公司一樣的作用,進而加快推進國內巖土工程一體化體制的進程。城市規劃依據經第三方檢驗合格的成果,則能夠進行科學合理的空間布局達到節約資源、有利環境的目的。第二,建立健全審查制度,加強對巖土工程勘察管理的規范約束。建立健全勘察質量監督審查機構平臺,由政府授權的機構,組織業內的省市兩級專家加入審查平臺,依據法律、質量法規和技術法規執法,通過執法引導質量、技術競爭,為新生的巖土工程咨詢公司營造成長條件,在不斷提離行業地位的基礎上,為現代化的巖土工程體制的實現創造條件,提高巖土工程勘察的質量,增強其安全性。健全的相關法律體系,也使質量監督機構就能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利用行政、法律或技術手段對這些違規行為給以事前監管或事后制裁,有效地維護業主的合法利益。第三,進行理論創新,為新型管理模式提供理論依據。新型的質量監督理論認為:包括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在內的建筑業作為獨立的建筑產品生產者,它的最終目的就是通過勘察、設計等施工活動來實現最大的利潤。
工程地質勘察時,常通過重型動力觸探手段獲取礫砂、礫石、卵石等層的力學指標。按規程規定重型動力觸探試驗應從地表連續向下貫入直至預定層位。按此方法進行試驗,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試驗目的層位若埋深較大(有時達20余米),為獲得此層的試驗值,需要很長的試驗時間,影響工作進度及經濟效益。
(2)試驗目的層位之上部粘性土乃至粉細砂層中的試驗數值,幾乎毫無用處。因為重型觸探試驗不適宜確定此類土層的物理力學指標。(3)試驗目的層位往往埋深于lOm以下,如果從地表向下連續進行重型動力觸探試驗,按理應進行側壁摩擦和土自重壓力影響的校正(觸探深度在lOm內可不考慮其影響),但現有的規程規范中又找不到其校正公式或辦法,一般都未作這方面的校正,使試驗值帶有一定的近似性。
為克服以上幾方面的問題,我們對試驗方法進行了修正(據筆者所知,有些單位亦進行了類似修正)。即把重型觸探試驗與鉆探配合進行―――先用鉆具鉆至試驗層位,并以套管護壁,清孔后換用觸探試驗設備,爾后進行試驗。應該注意的是:試驗段一定要低于套管底端,避免在套管內作試驗,使試驗值人為加大。長時間的實踐證明:一般情況下,按此方法都能獲得較為滿意的試驗值。但在易涌砂的土層中,因鉆進時涌砂,不僅破壞了土層的原狀結構,而且鉆孔內無法清孔,按此辦法無法進行試驗。為此,我們采取了以下兩種補救措施:一是當鉆具將要揭穿或剛揭穿上部粘性土層、涌砂還未發生時,換觸探設備連續向下貫入,直至所需的試驗位置。二是若已經發生涌砂,可先用觸探頭擊穿涌砂影響段,再連續向下進行試驗。為進一步排除因涌砂使土層松動的影響,為取試驗曲線后半部分較為穩定的數值(變層影響除外)作為試驗的結果值。經多次試驗證明,在易涌砂的土層中進行重型動力觸探時,按這兩種方法處理的效果均較好。
4、改進建議的論證
巖土工程項目的特點一是具有單項性,二是具有實施一次性與壽命長期性,三是具有高投入性。該工程項目的質量具有影響因素多、質量波動大、質量差異大、質量吃蔽性、終檢局限大等特點。而勘察本身居于巖土工程項目實施的龍頭地位,其工作對象的巖土又是一種最復雜的特殊材料,這項工作的質量優劣對工程質量具有關鍵意義。因而對它的事前控制,第三方檢驗則尤顯重要和必要。
正因為巖土工程勘察的重要性,我們對其管理模式的改進是不容遲緩的。由以上幾點針對巖土工程勘察質量管理模式現狀提出的幾點改善意見可見,新型的質量管理模式在靈活運用已有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提高人員的素質、設備的條件、管理制度的規范程度等方面,制定并要求相關方面認真執行國家規范標準,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加強設備管理和更新,推行試驗室認證機制,以達到有效的提高產品質量,保證勘察結果的真實性、可靠性,從而確保整個工程建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