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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農村經濟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農村金融需求日益呈現出旺盛的態勢。但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在實踐中其“農業色彩”越來越淡,沒有很好地滿足“三農”的金融服務需求,不能將金融資源在農村地區進行合理、有效地配置,農村金融需求與供給之間存在較大的非均衡性。因此,農村金融在總結農信社存量改革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正面臨以形成和擴大“增量”、建立創新體制、改變觀念和服務為中心的新一輪改革形勢。
[關鍵詞]農村金融;供給;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5024(2008)10-0183-04
[作者簡介]王文樂,江西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部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為金融學、工業經濟管理。(江西南昌330077)
近幾年,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特點表現為:傳統產業資金需求不減并略有遞增、多種產業需求快速增長、農村基礎建設資金需求趨旺、農業結構調整資金需求量大幅增長。然而,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又普遍存在金融機構網點減少、覆蓋率下降、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情況。為提供有效金融供給,農村金融改革下一步必須觸及制度層面,走制度、體制創新和擴張的道路,這也是解決農村金融壓抑的基本思路。
目前,我國農村流動性不足、金融資源短缺正面臨逐步擴大之勢。
一、農村金融資源的供給數量不足
從總體上講,我國正規金融機構配置在農村地區的信貸資源相當有限,以所有農村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短期貸款發放情況為例。盡管這些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發放短期貸款總額在逐年增長,但農村短期貸款在涉農金融機構短期貸款總額中的比重依然處于較低的水平(僅從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而且到2006年該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從金融機構對農業發展的金融支持來看,盡管短期農業貸款自1997年以來也在逐年增長,但在2003年以前,該項貸款占涉農金融機構短期貸款總額的比重卻一直低于10%,只是在近4年來才突破10%,2006年底上升到13.40%的低水平。到2007年10月,短期貸款中的農業貸款余額仍不足1.6萬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僅6.1%??梢?,我國涉農金融機構在信貸資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農業貸款發放方面,并沒有把滿足農村地區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作為重點,沒有向農村地區配置足夠的信貸資源。
由于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三農”資金缺口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據測算,2000年至2007年,全國幾乎每年平均都有超過1500億元的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2007年底,隨著農村金融需求的臺階式上升,資金缺口已經突破了1萬億元。到2020年,新農村建設需要新增資金15-20萬億元,以2006年用于新農村建設的3397億元衡量,資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車薪來形容。
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在資金供給方面的不足,很自然地誘使了各種民間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民間金融已經成為農村金融供給的一種補充型融資渠道。當然,目前的民間金融依然還處于地下發展狀態,尚不具有相應的合法性,從而在滿足農村地區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局限性。
二、農村金融資源供給質量不足
(一)農村金融主體供給缺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可分為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兩大類型。前者為農村金融的主體,后者為補充形式。在現實的運作過程中,正規金融機構之間的職能分工存在嚴重錯位的現象,造成目前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少,缺乏合適有效的金融機構為農村和農民提供金融服務,嚴重影響著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導致了農村金融供給主體出現局部斷層或空白,農村金融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二)農村金融制度供給不足。目前,商業銀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處于扁平化神經末梢的農村機構,受全國“一盤棋”的影響,很難發揮應有的支農作用。一是金融機構缺失,金融體系不完善。二是機構縮減,從業人員減少。隨著商業銀行扁平化管理的推進,機構改革及其戰略定位向大城市轉移,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的營業網點銳減。三是管理權限上收,授權、授信難?!皺C構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經營集約化”,導致基層商業銀行信貸權限缺失,農村市場符合授權、授信承貸對象的稀缺,使中小企業很多項目缺少資金支持,流動資金嚴重短缺。四是信貸投放萎縮,資金供需矛盾加劇。五是資金大量外流。
(三)農村金融服務供給不足。由于機構縮減、競爭不充分,農村金融服務功能不斷弱化,農民難以得到優質的金融服務。一是服務設置落后。由于金融機構被大量撤并,大部分網點集中到了縣市區域,在地域廣闊的農村集鎮,網點分布很少。二是服務方式落后。其繁雜的貸款手續、一浮到頂的貸款利率加重了農民的負擔。三是服務手段落后。在商業銀行瞬息可到賬的資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賬。
(四)農村金融創新供給不足。除金融結算和少數鄉鎮開通了針對單位的代收水電費之類的中間業務外,代銷國債、基金、銀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業務幾乎沒有。當農村資金需求出現多樣化,農業產業化需要大資金、大投入之時,農村信用社依然鐘情小額農貸。支農實力的制約,導致農村信用社不能根據農業種植、養殖產業化的周期規律來合理安排貸款期限。農村金融信貸服務品種創新的缺乏,造成了農民貸款難的現象,阻滯了農村經濟的發展速度。
(五)農村金融人才供給不足。農村金融從業人員來源缺乏開放性、公平性和競爭性,人員素質普遍偏低,正規高學歷人才奇缺。現有金融制度安排使農村地區很難留住優秀的金融人才。
(六)農村金融生態畸形。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直接決定金融業的經營方向。農村金融生態畸形主要表現是農村金融環境內生畸形和社會環境外部畸形。農村金融環境內生畸形,一是經營收益低,商業銀行不愿介入。二是農村信貸成本高,商業銀行不能介入。三是銀行資產保全困難,商業銀行不敢介入。社會外部環境畸形表現在企業方面,一是企業有效抵押能力不足,難以滿足銀行貸款條件,主要是土地、房產兩證不全。二是抵押評估中介收費高,擔保中介機構缺失或擔保基金運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業貸款、農戶貸款等特殊貸款的稅收優惠和監管豁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業務盲區多。表現在農民個體方面,一是農民的金融意識淡漠,投融資意識缺乏。二是金融知識宣傳不到位,農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滯后。三是農民間融資活動頻率加大,融資糾紛和債務糾紛呈上升態勢。農村經濟金融錯位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設滯后導致金融維權難以受到保護,征信體系欠缺,導致貸款人道德風險加劇,信息披露失真導致銀企關系扭曲。
面對日益衰弱的農村金融市場,我們應從農村的現實經濟水平和經濟結構狀況出發,根據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需求的結構、數量與特征,來設計和提供相應的制度供給,這是解除農村金融抑制應遵循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發揮農信社支持“三農”的核心作用
1.農信社具有交易成本最低的比較優勢。可用交易費用等制度經濟學相關理論對農信社滿足農村金融需求的優勢作一分析。
(1)交易費用是指在事前簽訂契約和事后監督與實施契約相關的事情上所花費的各種費用。具體地說,交易費用是由于以下一些活動引起的:①搜尋有關商品和要素的價格、質量信息以及潛在的買者和買者行為的信息;②價格未定時,為發現買者和賣者的真實偏好而進行的討價還價;③簽訂契約;④監督簽約方是否遵照契約行事;⑤當契約方違約時,實施契約規定并商定賠償問題,甚至訴諸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⑥保護產權不受第三者的侵入。上述六項活動引起的交易費用可概括為信息費用和監督管理費用。
(2)農信社在收集貸款人信息方面具有地緣優勢,因此信息費用比商業銀行低。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農村信用社是土生土長的農村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當地每戶農民的經濟狀況、信譽等級等十分了解,因此在審核農民貸款過程中,人力財力消耗不大。相反,商業銀行由于信息不對稱,在審核這一關就得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由于農村地區經濟落后,交通不便、網絡普及面窄等原因,商業銀行要想獲得貸款人的第一手資料相當麻煩,因此交易費用很高。
(3)農村傳統的關系型信用決定農村信用社在貸款的監督管理費用方面比商業銀行低。長期以來,由于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拿不出有價值的抵押品,農民獲得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的機會很少,一般都是向親戚鄰里借錢。因此,我國農村金融基本上不是以正規合約為基礎的契約型信用,而是農戶之間依靠血緣和友情而形成的關系型信用。在這樣一個特殊的背景下,農民如果在當地信用不良,他的機會成本就相當大。而農村信用社作為土生土長的合作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農民的這一心態,因此在監督貸款人行為方面具有天然優勢。另外,農村信用社本身是適應農民分散的、小額的融資需求,其管理費用較為低廉。相反,商業銀行面對的是集中的、大額的融資市場,小額零售貸款的收益與所耗費的成本相比較往往無利可圖甚至虧本,這也正是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紛紛撤離農村金融市場的原因所在。
從以上交易費用分析可以看出,農村信用社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費用和監督管理費用相對較低,能較好地節約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2.為更好提供有效供給,必須對農信社進行重構。宏觀方面:(1)政府的行政干預轉向政策導向。我國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歷經多次變更,與農行脫鉤后,1997年起收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而后交給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農行、人行領導管理,還是下放給地方政府,都逃不脫官辦色彩,農民一直把農村信用社當作政府的附屬機構,而不是屬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組織。因此,政府應適當退出,以政策導向、提供服務、協調關系等為主,從而為農村信用社的健康發展提供相對寬松的環境。
(2)明確農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西方大多數國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關專門立法通過之后得到蓬勃發展的。美國有《聯邦信用社法》及各州頒布的關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農業協同組合法》、《農林中央金庫法》兩部綜合性的農村合作金融法律。這些法律保護和指導著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在我國,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有關部門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也是比照《商業銀行法》執行,將商業金融和合作金融混為一談。因此,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進程中,應盡快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作為配套措施,對農村信用社的性質、地位、組織形式、權力義務及其與社會各方面的民事關系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
(3)借助輿論宣傳,重塑農村信用社在農民中的形象。我國自上世紀成立的農村信用社其實是集體經濟所有制形式,它否認了個人財產所有權,農民所有財產歸集體所有、充公,最后形成吃大鍋飯的局面,農民對合作社有很多認識上的誤區。在信用社改革中,觀念的轉變至關重要,首先得讓農民對農村信用社有正確的認識,重新塑造農信社在農民中的形象,這樣農民才會心甘情愿地參與和發展農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過各種媒體宣傳合作金融的真正原則、意義以及國外合作金融的豐富成果。
微觀方面:(1)強化約束機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是由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營管理層等機構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的權責利關系的制度化表現。而長期以來,在農村,農信社三會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沒有建立股東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約束機制徒有虛名,導致農信社出現內部人控制與外部人控制局面。所謂“內部人控制”是指農信社管理層為謀取自身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權,通過經營或決策行為而損害廣大社員利益的現象。按照國際通行的原則,農信社應是社員自愿入股,實行民主管理。而在我國由于農信社產權不明晰,社員權利沒有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農信社權力控制在管理層手中。“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利用直接或間接的權力影響農村信用社管理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經營原則的決策?;蛘哒f,在產權非人格化情況下,行使委托人權力的人以放棄對人的制度控制權,換取以非制度控制權控制人的行為。從農村信用社誕生之日起,農村信用社就與政府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帶有濃厚的官辦色彩。與國際通行的合作制“倒金字塔”體制相比,目前我國信用社的管理體制和權力分布形成了“正金字塔”結構。
因此,農信社改革必須解決內部人和外部人控制問題,建立現代企業的管理機制,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內部,明確社員對信用社法人財產最終所有權和經營管理層對法人財產權的獨立經營權,探索對經營管理層的激勵約束機制,改革薪酬機制,防止經營管理者的短期行為和道德風險。在外部,政府對農信社的管理應逐步淡化,把信用社基本決策權交給所有者、理事會和其任命的經營管理者。
(2)提高人員素質,加強隊伍建設。農村信用社要實現最終戰略目標,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進行資源整合,其中人力資源整合無疑是首當其沖。隨著信息產業的發展,電子商務的普及,知識的更新,農村信用社對人才的需求更大、要求更高。目前,在基層信用社的從業人員中,一線人員走向老齡化,文化偏低,對新鮮事物的適應能力明顯滯后,真正精業務、懂技術、善管理、高素質、富有開拓精神的人才不多。傳統的僵化的人事管理理念、狹小的個人發展空間、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等問題嚴重制約了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因此,農村信用社要借改革之風,不斷完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增強內部活力。同時,積極引進高素質人才,為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獻計獻策,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3)農村信用社電子化建設。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落后,農村信用社系統結算工具單一、結算手段落后、結算渠道不暢,成為制約農村金融市場資金吞吐流轉、資金使用效益的“瓶頸”。因此在尚未實現計算機聯網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實現業務網絡化運作,例如:加快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加強管理決策信息系統建設等,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總之,必須立足現實,在政府政策導向、明確法律地位、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隊伍建設、引進先進技術等方面重構現有的合作金融性質的農村信用社,使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改革過程中,需要政府、農民、農信社管理者等各方面共同協調好各方利益,以大局為重,避免“穿新鞋走舊路”的現象發生,確保通過改革使農村信用社真正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
(二)組建和發展農村民營金融
我國農村經濟應當以民營經濟為主。農村金融機構要為農業服務,也就是為民營經濟服務。當前的農信社體制對于民營經濟而言是外生的,并不是所有的農信社都能通過改造之后和民營經濟實現對接。支持民營經濟的融資機制只能從民營經濟的資金活動中生成,它不可能從當前的農信社體制中找到生長點。也就是說,應當讓民營經濟通過內部資金融通來緩解資金供求矛盾。
民營金融的產生應當市場化、多元化。以民營銀行為例,可以從頭開始,讓具備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起成立民營銀行,也可以在原有的農信社基礎上改組為民營銀行,還可以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縣以下機構的基礎上吸收民間資本組建民營銀行。這是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制度創新的重要步驟:1、通過民營銀行試點,實現制度創新,爭取盡快建立起金融機構準入、監管和退出各項規章制度。在給農信社摘除歷史包袱以后,如果仍出現經營失敗而需要退出市場的時候,應當嚴格按照退出機制清算、關門。2、通過新生的民營銀行完善金融市場競爭機制,為下一步金融改革創造較好的外部環境。3、通過新生民營銀行完善金融人才市場,大量培養合格的農村金融技工和金融家。4、通過民營銀行為廣大農村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經濟發展。5、當民營銀行發展到一定時期,擁有足夠的資金和人才之后,應鼓勵他們通過市場競爭來兼并、收購現有的農信社。(三)創新農村金融供給,服務新農村建設
1.創新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金融供給體系
新農村建設對農村金融需求是多層次、多方面的,單靠個別金融機構無法實現農村金融的有效供給,因此,必須培育多元化、有序競爭的農村金融供給主體,促進多種金融機構的發展,提高農村金融資源配置的競爭效率和規模效益。要創建一個以政策性金融為基礎,以農村合作金融為主力,以各種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組織為補充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農業發展銀行應逐步向綜合型政策性銀行轉變,在“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應進一步加強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信貸投向逐步向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傾斜,重點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推廣、農村環境保護等經濟效益見效慢、資金回收期長的項目,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支農作用。農業銀行要充分發揮商業性資金融通功能,重點滿足農村內部農業產業化經營龍頭企業的資金需求。
2.創新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金融交易工具
(1)創新業務品種。面向農村不斷變化的大市場,各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新的信貸方式,創新貸款品種,開發適應科技農業、涉農企業、新時期農民生活消費的信貸業務,不斷探索、保險、證券、委托理財、信息咨詢服務等新的金融支農方式,大力開拓中間業務,創辦個人理財、、結算等業務品種和其他表外業務。積極開發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金融組合產品,組織金融機構聯合發放支農銀團貸款,以此來推動“公司+農戶+市場”的農業產業化發展。
(2)創新結算手段。面向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積極構建城鄉通用的現代化支付結算系統。在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的基礎上,加快小額支付系統建設步伐;拓寬支付結算渠道,推廣和發展個人支票、通存通兌業務等;充分發揮農村金融機構點多面廣的優勢,大力開發農村信用卡等現代支付工具。
3.創新服務新農村建設的資金回流機制
(1)通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等政策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等農村金融機構的支持,通過法規及考評制度,督促金融機構履行農村服務的責任和義務,防止農村金融的“非農化”。
(2)建立財政貼息、稅收優惠等激勵機制,引導和規范商業銀行增加對“三農”的信貸資金投放。同時,立法規定商業銀行每年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投放到農業或涉農領域,要求商業銀行在縣域內所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存貸比不得低于60%。
(3)積極引導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村。當前,應以新組建的郵政儲蓄銀行為契機,讓郵儲成為既吸收存款又發放貸款,兼做其他各項中間業務的金融百貨公司,擴大農村經濟活動的資金供給。
(4)建設面向農村企業、農業產業化和招商引資等領域的農村社會化綜合服務體系,通過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等形式,鼓勵和吸引各種民間資本服務“三農”。
4.創新服務新農村建設的金融制度環境
(1)構筑農村土地流轉體系。深化農地經營改革,在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性質和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基礎上,將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改革為土地使用權,由國土部門發給土地使用證,并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具有收益權、買賣權、繼承權和抵押權。
(2)建設農村信用保障體系。首先,政府和金融機構應健全信用文化,廣泛開展誠信宣傳,提高農戶的信用素質;其次,加快建設和健全企業與個人的征信系統,加快征信立法,實現銀行、政府、執法部門之間的社會信用信息數據互連互通,提高社會信息的共享程度。最后,要運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經濟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對失信企業和個人的約束處罰機制。
(3)健全金融法制建設,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加快修訂《破產法》,加強對農村債務人的約束。執法部門應完善執法環節,強化公平執法,提高執法力度,保護農村金融債權,維護農村金融秩序。
(4)建立農業保險制度。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大決策中,要盡快建立農業農村政策性保險制度,把農業保險納入農業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組建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的農業保險業務;運用財政、稅收、金融、再保險等經濟手段支持和促進農業農村保險發展,逐步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農村保險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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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 金融體系 改革
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始終是我國至關重要的問題,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本質上是要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農村建設,其中一個重點和難點就是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穩步提高。而作為農村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能否為此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則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個關鍵,因此,研究農村金融體系改革,對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農村地區的持續穩定和農民收入的可持續增長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基本概況
(一)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較為齊全的以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性金融為主體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中國農業銀行恢復前,我聞農村金融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的農村信貸和農村信用社業務組成。1979年中國農業銀行恢復后,由中國農業銀行統一管理支農資金,集中辦理農村信貸,領導農村信用社,從而確立了中同農業銀行與農村信用社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制。1994年從中同農業銀行分離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農村金融增加了政策性金融部門。1996年農村信用社與農業銀行“脫鉤”,標志著農村金融體制又進行了一次重大改革,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金融、政策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立。1986年開始設立的郵政儲蓄機構被界定為其他金融機構,但因得益于政策優惠,近些年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也成為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重要組成部分。
(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農村金融市場的主要供給方為農發行,農行和農村信用社,而需求方則主要包括了農村經濟活動的主體農戶和農村企業。金融產品受制于供給水平、能力及意愿等因素,目前品種較為單一,對于各種類型的農戶和農村企業千差萬別的金融需求則顯得供不應求。還有,客觀上由于我國的農村金融市場存在較為明顯的短缺和抑制,供給方在市場體系中基本處于壟斷者的地位,加之資金的價格未能市場化,由此導致金融交易行為扭曲現象普遍存在。
(三)農村金融監管體系
對農村金融體系的監管主要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對農村金融的監管主要是按金融機構的類型來劃分的,既包含銀行監管部門也包括合作金融監管部門,其中銀行監管部門主要監管政策性銀行、商業性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農發行、農行以及郵政儲蓄等。而合作金融監管部門主要監管數量眾多的農村信用社,在監管的同時還負責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業管理。另外,銀監會等其他金融組織對農村金融體系的監管也發揮重要作用。
二、我國當前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不足之處
目前雖然建立了以政策性、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為主體的金融機構組織體系,但由于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和制約,我國完全意義上的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尚未發育成熟。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作為政策性銀行的農業發展銀行資金來源不穩定,籌資成本較高,與優惠貸款形成較大反差;業務范圍狹窄,功能單一,僅是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著政策性金融組織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來說,只是扮演著“糧食銀行”的作用。
2.作為商業銀行的中國農業銀行,市場定位和經營策略發生了重大變化,信貸業務重點向城市傾斜,農業銀行信貸資金已基本從農村市場退出。
3.農村信用社“支農”力不從心,其管理體制、經營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三會”制度形同虛設,歷史包袱沉重,不良貸款率較高。
4.農業保險不適應“三農”發展需要。目前補償性質的災害救濟,一是受到國家財力限制補償不足;二是不適應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對農業保險的要求;三是不利于培育農戶參與保險的秘極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農業保險事業的發展
5.民間金融依然活躍,且缺乏必要的規范。農村的民間金融組織和融資活動,其運行極不規范,存在著諸多急需解決的問題:(1)存貸款利率普遍較高,影響了農村經濟主體的發展后勁;(2)存在著較大的金融風險。
(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的不足之處
1,資金供求的市場價格形成機制未確立,影響資金的優化配置。國家對農村金融市場實行十分嚴格的金融管制,資本的基本價格――利率形成機制還未完全市場化,在民問借貸市場活躍的情況下,資金市場存在兩個價格,即利率的“雙軌制”,導致資金供求基本信號被扭曲,影響了稀缺資源的優化配置,這本身也是導致農村資金抽往城市和地下金融禁而不絕的一個重要原因。
2,存在明顯的供給短缺,局部形成寡頭壟斷的局面。由于農村金融的供給方僅為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且資金供給長期難以滿足農民和農村經濟的需要,資金的賣方市場長期存在。
3,金融產品供給不足,水平較低,不能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戶和農村企業由于經濟活動內容和規模不同,其金融需求也表現出多層次性的特征。而以農信社為主力軍的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仍然停留在存款、貸款等傳統業務上,且資金規模有限、金融產品創新少、結算手段落后,難以適應不斷發展的農村經濟和農民的需求。
(三)金融監管體系的問題
1.對建立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缺乏長遠規劃。主要表現在:對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發展缺乏明確方向,政策性金融業務散布在多個金融機構。
2.農村金融監管力量有限,難以適應點多面廣、情況復雜的監管要求。由于存在監管體制設置上的問題,監管結構呈現“倒三角”形態。在基層地市、縣人行的金融監管力量最少,而監管任務卻最重,情況最復雜,監管人員往往疲于奔波,忙于應付,監管的有效性受到很大影響。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戰略措施
(一)統籌考慮,進一步創新農村金融組織體系
1.完善農業發展銀行職能,使其真正發揮農業政策性銀行的職能作用。要改變目前農業發展銀行只負責國家糧棉油收購貸款的格局,擴大其業務外延。一是把目前由農業銀行經營的農業開發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政策性金融業務劃為農業發展銀行;二是將國家開發銀行農業信貸業務、國際金融機構農貸的轉貸業務劃為農業發展銀行管理;三是改變目前農業政策性金融資金來源渠道過于狹窄、資金來源不穩定的現狀,通過發行農業金融債券,建立農業發展基金面向農民籌資、境外籌資等多種渠道籌集資金,還可將郵政儲蓄存款、社會保障基金等劃為農業發展銀行。
2.整合和發展國有商業銀行,尤其是中國農業銀行,使其更好的為農村、農民、農業服務。一方面通過農業產業化
的優秀項目去吸引商業銀行的投入;另一方面,國家可規定商業銀行向農業投放貸款的最低限額或比例,或要求商業銀行將存款增長的一定比例用于購買農業政策性金融債券。另外,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的實施,其國有銀行業務逐漸從農村市場淡出是必然的趨勢,可以考慮將其分支機構統一整合基礎上,吸收民問資金參股,改組成地方性質的中小型商業銀行,增強對縣域經濟的支持。
3.深化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積極發揮其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主要內容首先是要進一步明確信用社改革的總體目標。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應是合作制,按照合作社原則進行改革,農村基層信用合作社應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次,應明確信用社的財產的歸屬,即所有制性質。改革中應尊重農民社員的股權和集體所有財產的所有權,任何人不可平調,也不可隨意改變其性質。第三,應進一步完善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
4.要盡快組建以地方政府為依托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鑒于商業性農業保險尚缺乏市場基礎,建議在政府推動下爭取成立地方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該公司可以采取“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模式經營,并享受相應的稅收和財政優惠。在經營中,公司要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走“大農險”之路,在完善農村風險保障體系,開發培育農村保險市場的過程中穩步發展。
5.正確引導和充分利用民間金融,實現民間金融適度發展。對民間金融,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間私人借貸機構等有規范組織形式的農村民間金融健康發展,以增加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滿足“三農”多層次的融資需求。同時,對投機性民間金融組織和以民間金融為幌子進行非法金融活動的要予以嚴厲打擊。
(二)創新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推動以農村資金價格形成機制市場化為中心的改革,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逐步建立起更加廣泛的金融市場,包括農村的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并實現正式的農村信貸市場與非正式農村金融市場間的有機聯系。推動農村資金拆借市場的發育,為農村信用社融通資金提供便利。鼓勵金融創新,產品創新,為農村客戶提供包括存貸款、證券融資、證券交易、財產擔保、租賃、人壽和再保險和支付結算等中間業務在內的多樣化金融工具,以適應多樣化的農村金融需求。
(三)創新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盡早實現對農村信用社金融監管和行業管理的分設
隨著人民銀行和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分設,銀行監管委員會將專職負責對農信社的監管工作;要積極推動成立信用社行業管理協會,實現行業自律管理的完善;要建立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長遠規劃;在監管體制設置上的問題,要加強基層監管力量,改變農村金融監管結構的“倒三角”形態;要加強關于金融監管的立法工作,做到金融監管有法可依。
Abstract: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is fundamentally affecting the Chinese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Paper begins with the financial restraint theory, then explores the factors and effect of the rural financial restraint by case study of Luohe district, and at last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readjustment of the rural financial deepening policy in the economic restructuring.
關鍵詞: 農村金融;金融抑制;漯河
Key words: rural finance;financial restraint;Luohe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5-0119-02
1 理論基礎:農村經濟、農村金融與農村金融抑制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和完善,是農村經濟和諧健康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推動農村經濟增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農村金融經過多次的重大改革,目前已經逐步形成了以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正規金融為核心,由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組成的多層次農村金融供給體系,這種體系初步改變了我國縣域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存在的政策性、商業性和合作混淆不清、機構單一的局面,在促進農業發展,繁榮農村經濟,致富農民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0世紀70年代初,以愛德華?肖(E.S.shaw)和羅納德?麥金農(R.I.Mckinnon)為代表的經濟學家以廣大發展中國家為研究的樣本,在對金融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進行潛心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金融抑制與金融深化”理論。所謂金融抑制,是指一國的金融體系不完善,金融市場機制不健全,金融運行中存在過多的金融管制措施,金融與經濟發展之間的一種互相制肘、雙落后的惡性循環狀態。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同樣存在著金融抑制現象,特別是在經濟不夠發達的農村地區,金融抑制的問題尤其突出。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投入嚴重不足、農村資金大量外流、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普遍存在,農村金融仍然是我國金融體系中的薄弱環節,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如何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消除金融抑制對“三農”的影響,仍然是農村金融業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是農村改革發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
在我國不同地區,農村金融抑制的表現情況不盡一樣甚至差異較大。具體到本文的研究對象,河南省漯河市的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矛盾和問題,既有共性的,也有個性的。共性之處在于,全國農村金融體系整體上落后于城市,個性之處在于漯河市在一些方面表現的比較突出,這與漯河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金融業整體水平密切相關。本文就是以河南省漯河市為例,對漯河農村金融抑制現象進行了全面實證調查,并進而探討其形成的原因,希望為積極推進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和創新,促使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更加合理,農村金融發展更加和諧,提供一定的理論佐證。
2 漯河市的農村金融抑制現象
2.1 涉農金融機構少,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健全 目前,在漯河的廣大農村地區,還沒有形成一個適度競爭、功能補充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農業銀行只在少數鄉鎮有網點,其信貸業務也轉向城市;農業發展銀行只在縣城有網點,主要為國有糧食流通企業提供服務,其他貸款比重很低;郵政儲蓄銀行機構相對較多,但由于成立時間短,目前主要功能還是吸收儲蓄資金,農貸業務只是剛剛起步。全面延伸到鄉鎮并且直接面向農民提供信貸服務的只有農村信用社一家,但由于其自身實力有限,只能基本滿足農民簡單再生產需求,農民擴大再生產和農村中小企業很難得到金融服務,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機構網點信貸支持普遍不足。而且本文研究也發現,農戶借貸中只有不到50%來自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通過民間金融途徑獲得的借貸占農戶借貸規模的比重則超過了50%。
農業保險的發展仍處于停滯不前、覆蓋面極小、業務極不規范的局面,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農險業務覆蓋面窄、規模小、險種單一,難以有效分散農業風險。目前漯河市開展涉農保險業務的機構,主要是人保財險漯河市分公司和中華聯合財險漯河中心支公司,在開展業務時,推進難度較大。一個重要因素是由于目前實行的保費匹配倒掛政策,地方拿出配套資金后,國家資金才能到位。以2009年漯河市推出的政策性玉米保險為例,保費11元/畝,其承擔比例是中央財政、省級財政、市級財政、縣級財政和農戶分別按照40%、25%、5%、10%和20%的比例承擔,即:中央財政負擔4.4元/畝,省財政負擔2.75元/畝,市財政負擔0.55元/畝,縣財政負擔1.1元/畝,農戶負擔2.2元/畝。而在操作中,一些鄉鎮拿出這筆資金比較困難,直接導致了農業保險推進緩慢;另一方面,在2009年出現百年不遇的大風導致大面積倒伏后,農民損失慘重,理賠工作卻遲遲不能到位,這更使原本就對農業保險產品還缺乏足夠認識,有效需求不足的農民,參加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遭受了打擊。
除了以上金融范圍,調查結果還證明,在漯河,農村領域的證券業、基金業、理財業務也是幾乎處于空白狀態。
2.2 農村金融產品品種少,貸款的小額化、短期化趨勢明顯,金融供給乏力,農戶融資困難 在本文的調研中,農戶普遍反映的一個問題是融資比較困難。從農戶本身來看,經營規模偏小,抗風險能力較差,有效的抵押物不足,銀行信用等級不高,較難獲得銀行貸款。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由于農業投入大,見效慢,受自然災害影響比較大,銀行放貸的風險相對較大,單筆成本也比較高,致使銀行對信用體系還未完善的農戶發放貸款的積極性不高。此外,各級政府的擔保機構實力較弱,擔保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戶獲取貸款的數量。
另外,在有限的農村金融產品中,主要是小額短期貸款,期限短,額度小,僅限于解決短期資金需求,不能滿足農村多元化的信貸需要。農業貸款一般是3到6個月,而農作物的生長周期長短不一,譬如林果業長達二至三年,魚類養殖分為淡旺季,這樣貸款約期與農業生產、銷售的周期不相適應,農民無法在價格最好的時期出售糧食,貸款期限的短期化加重了農戶還款難度。另外近年來,農村公共產品方面的金融需求迅速增加,如子女就學、醫療保健等方面,也都需要有多元化的信貸資金支持。
2.3 農村金融產品的成本過高,農戶貸款利息等負擔過重,抑制了農戶的貸款需求 目前,農村信用社是農村信貸資金供給的主要渠道,農業貸款主要依靠農信社,農村信用社在縣域以下的信貸資金供給方面處于絕對壟斷地位。而農信社的貸款是所有貸款品種中成本最高的。據國家規定,農信社的貸款利息可上浮50%,而農村種植業的生產實際的產出效益還達不到7%,農村信貸資金價格成本、利息水平明顯過高。在具體業務辦理中,農村中小企業辦理貸款業務,需要進行房產、土地與資產等一系列評估,需要接近一個月的時間,評估費用也較高,綜合起來,幾項評估費已經占到了貸款額的1%。評估的有效期也只有一年,第二年貸款時還要重新進行評估,這也給農村中小企業增加了不少的額外費用。此外,部分農村信用社的控制權被地方政府掌控,信息不透明,產權不清晰,不能為農民真正地實施金融服務,使其在除了利息之外的融資成本和時間成本也高。在課題調查中,研究者就發現被調查的普通農戶貸款很少,但是村副主任、村委委員等大多順利地貸到了款,這種情況在不少地方也很可能普遍存在。農村貸款中的各種人為關卡使不少農民望貸興嘆,“腐敗貸”更讓農民氣憤,給農民貸款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2.4 農村金融信貸出現多層面有效需求減弱趨勢 本文調研發現,伴隨農業貸款投入減少,問題的另一方面也出現了當前農村信貸資金有效需求明顯下降的趨勢。首先是農業種植業資金自給自足能力增強,純農業信貸需求逐年下降。近幾年,隨著新農村建設力度的進一步加大,一方面國家逐年增加農業投入,種糧、購農機等多種補貼的額度、范圍不斷擴大,還實行免稅和減費政策,相應增加了農民的自有資金,大幅提高了農民可支配收入。同時,農民積累的不斷增加,自給自足的程度越來越高,農業簡單再生產很大部分自行滿足,因此農業貸款需求呈逐年減少的趨勢。其次,經濟發展的二元結構,導致農村市場建設始終不如城市發達,一方面交通不夠發達物資流通不暢,另一方面購買力不足,雖然農民收入呈不斷增加的趨勢,但由于消費習慣、社會保障等原因,農民仍然是謹慎性消費。再者農業經濟結構調整受眾多因素的制約,區域優勢、農業技術水平、氣候條件、物流狀況、市場需求等等,使農業經濟作物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發展,而農村招商引資更是相當困難,搞工業、辦企業更有甚多的制約因素,長期存在的人才、技術、資源、區域環境等問題難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村產業調整短期內的資金需求也難以擴大。
3 漯河市農村金融抑制的原因探討
3.1 農村金融制度供給不足,金融機構歷史包袱沉重 經過了2003年以來多年的改革,農村信用社已經成為了農村金融的主力軍,但是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不夠徹底,改革更多地偏重于形式和數量的調整以及管理權利的重新分配,法人治理結構仍不完善,大部分農村信用社仍未擺脫“官辦”和行政色彩,省聯社及派出機構與部分縣聯社之間的權責關系不夠明確,行政干預現象比較突出,激勵機制、監督機制、市場退出機制等相關制度建設還不完善,道德風險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另外,農村信用社在幾次大的政策調整中,積聚了大量的呆壞賬由于政策性原因遲遲得不到彌補,加重了信用社經營的困難程度??偟恼f來,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經營規模普遍偏小,資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資產率高,產品和機制創新不足,可持續發展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雖然隨著糧棉油收購市場的逐步放開,近兩年來,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不斷拓展,增加了商業性貸款業務,開展了針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科技企業、農業小企業的信貸業務。但總體上看,農業政策性金融發展依然滯后,一些帶有公益性的良種繁育、種子購銷等經濟活動,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貸的支持,也很難得到商業性貸款。農發行河南漯河市分行2009年上半年累放貸款達到44億元,而涉農貸款余額不足6.00億元??偟恼f來,貸款范圍逐漸擴大,涉農貸款比重卻逐步下降。
隨著人保公司向商業化轉軌,由于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支持不夠,有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政府在政策性農業保險中的作用和定位、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對投保人利益的保護等均不夠明確等,其農業保險結構也不斷調整,一些風險大、虧損多的業務急劇收縮,農業保險規模和保費收入也逐年下降。而農村商業性保險公司原來經營的農業保險業務,因虧損不能得到政策補償支持,也被迫收縮范圍甚至取消。
3.2 農業的產業弱質性特征 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生產規模小、經營風險大、盈利水平低,“三農”經濟具有明顯的生產季節性強、抵御自然災害和市場風險的能力差、風險高、收益不穩定及相對較低的特點,存在天然的高風險、低收益的弱質性特點,加之缺乏必要的擔保和抵押品,農村金融面臨著較高的違約風險和較大的經營管理成本。而當前農業保險的險種少,僅限于糧食生產、奶牛養殖,一些養殖戶與種植經濟作物的農戶,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經濟收入平穩增長缺乏保障,也直接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的信貸風險較高。在對農村金融的利益補償和風險分擔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金融資本逐利的本質和風險控制要求與農業弱質性的矛盾無法協調,不能形成農村的資金“洼地”,一些商業銀行對農業發展的資金融通積極性不高,一些金融機構紛紛選擇從縣域及農村撤退,造成了農村資金的大量外流,使得目前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的設置與農業穩定發展的需要很不適應,加劇了農村地區的資金“貧血”。
3.3 金融機構信貸管理體制存在問題 當前部分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權限過分集中,特別是國有商業銀行對縣域機構的信貸授權過于呆板,信貸權限上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基層機構的經營活力,不利于基層機構開展金融創新,以滿足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需求。尤其是對于廣大農村中小企業,因經營管理、自身實力等原因,信貸激勵與獎懲不對稱,過分強調風險,因而出現了信貸管理偏重風險約束、輕視市場開拓等問題,制約了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信貸支持空間。另外,農民的財產主要是土地和房產,但農民對這兩種財產都沒有完全的產權,不能用以抵押,農村地區普遍缺乏符合“三農”特點的信用擔保體系,與銀行信貸管理相配套的擔保機制又不健全,在現行信貸政策下,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自身不能提供有效的貸款抵押擔保,就難以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資金支持。
3.4 農村社會信用水平差,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需要進一步改善 我國符合市場規范的農村信用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農村信用主體的行為缺乏充分有效的約束和監管機制。在農村金融活動中,由于農民的信用意識普遍偏低,社會信用環境缺乏,人們普遍看重的是親戚、朋友之間的人情、交情,并不具備信用意識。由于農村信用主體和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農村信用市場中普遍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性和收益性不能得到保障,導致部分金融債權債務關系惡化,嚴重影響了正常的農村金融秩序,進而影響了整個農村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在調查中,農村金融機構不良貸款雙高,當前漯河市公職人員拖欠農村金融機構貸款、鄉村統貸拖欠金融機構貸款,尤其是其中的人情債給農村信用政策的實施帶來了難度,在絕大多數誠實守信的農民群體中造成很大負面影響,這就使得很多農村金融活動的開展充滿了局限性。限制了對農村地區信貸投放能力。
3.5 農村金融主體缺乏,不能形成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 受政策性制約,我國農村的民間金融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發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遠未形成,農村信用社一家獨大的格局和信貸資源稀缺的現實,導致農村金融市場賣方市場特征明顯,農民和農村中小企業處于弱勢和被動地位就難以避免。
參考文獻:
[1]成思危.改革與發展:推進中國的農村金融[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01.
[關鍵詞]農戶 融資需求 約束條件
現階段,我國農村絕大多數農戶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現在存款與貸款方面,因為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在農村的低效率運行,農戶的存款需求雖基本得到了滿足,但貸款需求卻存在很大的缺口,農戶的金融受到抑制。事實上,中國農村不但存在金融供給抑制,而且存在金融需求抑制,一方面農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借不到資金,另一方面,基于成本與收益的理性比較,農民也不愿意到銀行與信用社去借資金,導致了中國農戶的金融需求型抑制,農戶的金融抑制是導致中國部分地區農村貧困與沒落的主要原因。如何滿足農戶的金融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結構調整與農村經濟發展,是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本文將以湖南新農村建設為背景,研究湖南農戶的資金需求及其約束條件,為優化湖南農村的金融體系,降低農民的企業家活動成本創造條件。
一、湖南農戶消費性資金需求及其約束條件
20世紀90年代以后,農村經濟生活內容豐富,由于農民所面臨的風險增加,農戶經營活動兼業化趨向強烈,農戶現金收支也日益多樣化。根據2007湖南農村統計年鑒農村住戶抽樣調查資料, 2006年湖南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 389. 81元,比上年增加272. 06元,扣除價格因素實際比上年增長7. 6%,增幅同比上升0. 4個百分點;分解湖南農戶的收入來源,可以發現其收入的主要增長來源于打工收入與政府對農民的轉移支付,從住戶抽樣調查中我們發現: 2006年湖南農戶獲得的工資性收入為1 449. 65元,比上年增加220. 86元,增長18%,農民家庭經營的純收入人均為1743. 52元,比上年增加30. 16元,增長1. 8%, 2006年農民轉移性和財產性的純收入人均為196. 64元,比上年增加21. 04元,增長12%。2006年湖南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013. 05元,比上年增加257. 07元,增長9. 3%,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8%,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713. 05元占人均總收入的73. 99%
農村居民消費水平提高,也體現在住房條件的改善中。無論是在較發達的長株潭地區,還是在經濟發展比較落后的湘西、湘西南,當農戶積累了一定的財富,首先要做的就是蓋房子。在湘西南的洞口、城步的住房建設成本在6~12萬左右,一般也會產生3~10萬的融資需求。農戶的住房不只是生活必需品與顏面問題,而且也是生產過程中對其要求逐步提高的結果。防盜、糧食儲存等各種問題在農村已經變得越來越嚴峻。因此,農戶對于住房改建與擴建的要求越來越迫切,以至在不“輕言借貸”的農村社區,農民建房時卻在大舉借債,拉動了農戶的金融需求增長。
文化教育所占比重相應上升。在教育領域,隨著計劃生育在農村的不斷深入,農民的子女生育數量明顯減少,農民望子成龍的期望由此逐漸升高,傳統的教育模式與新生代子女素質要求越來越不適應,導致農民對子女教育投資觀念轉變。由此教育消費在農民家庭中的地位開始明顯上升。而據研究,農民投資于職業技術教育的成本要遠遠低于高等教育,而且其回報率比高等教育要高5個百分點。此外,文化、娛樂、信息方面的投資在湖南農村比較大,彩色電視機對黑白電視機的替代率達到了80%以上。
由于自然、經濟和社會等因素的作用,農民收入與支出在年際之間很不平衡,且波動較大。農民除了以儲蓄來調節當前支出和未來支出外,在收入和儲蓄都不足以應付當前支出的情況下,只能以借貸作為收入和儲蓄不足的彌補手段。農戶資金借貸主要用于生產和生活兩方面。生活性借貸主要是為了彌補當年收入和儲蓄余額不足以滿足生活性支出需要的融資行為。生產性借貸既有用于農業生產,也有滿足商業、工業、服務業、打工支出等方面的資金借貸。
二、湖南農戶的生產性需求及其約束條件分析
農戶生產性資金需求分兩部分,即農業生產資金需求和非農業經濟發展資金需求。農戶的生產性借貸用途結構反映了農村產業結構的演變趨勢。目前,作為弱質產業,農業投入中傳統要素的比重正趨于下降,現代要素的比重則趨于上升。表現在金融方面,即是農民為購買現入要素,對資金融通服務的需求日益明顯。大量的資金需求引致了對金融中介需求的增加。農村經濟中的這種結構變化會引起對信貸等融資需求的擴張。
農民除了傳統農業生產的投資之外,作為滿足市場需求的農民企業家行為,部分農戶開始轉向了高效農業生產和非農生產方面的投資。農戶的產業轉型及其經營規模選擇,是農戶生產性融資需求的直接推動力,而在宏觀上則表現為經濟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農戶在不同時期的融資需求。筆者對望城含浦鎮農信社的農戶貸款情況調研表明, 2000年,在該農信社申請貸款的農戶共有68戶,貸款金額為117萬元。其中73. 5%的農戶貸款金額均在3000元至10 000元之間。到2004年,申請貸款的農戶共有200戶,貸款金額為714. 1萬元,其中88%的農戶貸款金額在1萬元至10萬元之間, 1%的農戶貸款金額在10萬元至30萬元之間。
對于農戶來說,傳統的農業生產項目資金需求并不是農戶資金需求的主要部分,而滿足非農產業項目和高效農業項目的資金需求則是農戶借貸的主要動機。因為傳統農業中生產要素絕大多數來自農戶自身,而現代農業有別于傳統農業的另一標志就是生產要素的商品化。盡管湖南農戶生產支出中流動資產投入的自給性仍很明顯,但很多投入要素已經以商品形態出現,從而擴大了對農村金融的需求。這個變化與農業生產特別是種植業生產連年虧損密切相關。湖南農戶的資金缺口主要是農業生產中的畜牧、水產業和非農生產。農戶生產性資金需求與農戶的家庭經濟水平、當地的經濟發展以及農業產業化緊密相聯。
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澧縣宜萬鄉和洞口秀豐鄉,農村信用社農戶的存款余額和貸款余額均低于經濟發達的望城縣含浦鎮。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貸款80%以上是農村貸款,主要用于生活消費和農業生產,欠發達地區農戶大多是傳統型農戶和過渡型農戶,主要從事農業生產,或出外打工,土地依然是他們最基本的依靠。而在望城含浦鎮農村信用社87%的貸款是其他貸款,主要用于工業生產、商業和養殖業。發達地區農戶多為過渡型農戶和商業型農戶,農業生產不僅局限于傳統農業,而是發展高效農業生產,許多農戶從事工業生產、商業活動和農產品加工,總體來說,比起欠發達地區,發達地區的農戶的生產性資金需求較高。
依據農戶的生活寬裕程度,可以將農戶劃分為貧困農戶、維持型農戶和富裕農戶。貧困農戶通常從事傳統糧食作物的種植,經濟剩余積累緩慢。其生活支出有很大缺口,遇到婚嫁、喪葬、疾病、子女求學和住房等較大金額支出,由于他們積蓄不夠,則不得不舉債。貧困農戶的生產資金不但非常短缺,并且常被生活性支出擠占。維持型農戶的支出除剛性的生活支出外,可以購買少許的奢侈品,雖然這此物品在城市幾乎被看作必需品。維持型農戶通常種植附加值高的農作物,或者養殖,還有的經營家庭手工業、家庭工廠,或是出外打工,總之,其收入包括農業收入和非農收入兩類。但是非農收入金額小、風險大,并不足以使他們放棄農業生產。因此他們通常是雙棲的,農業生產與非農業生產同時兼顧。他們的非農收入部分也會補貼到農業生產之中,其資金需求是混淆的,根本無法分清他們是進行生產,還是渡過生活難關。富裕型農戶通常經營小型、或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或者是外出打工的成功者。富裕型農戶的收入,已經可以應付生活剛性支出,并且購置了不少奢侈品,顯露出其生活的豪華。因為家庭的生產功能已經與消費功能分離,也由于他們還保有傳統農民“不輕言借貸”,富裕型農戶主要是農村借貸資金的供給者。
由此可見不同農戶類型具有不同的資金需求特征,而且為其提供的資金來源也有區別。對于分散的小規模農戶和微小型企業,農村正規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現象非常突出,導致其交易成本高昂;因此只有內生于農村經濟體系中能夠低成本運用農戶之間現成信息的社區金融體系,才能滿足這種期限短、頻率高、數額小,并缺乏抵押品的金融需求者。
三、結論與討論
根據對湖南資金需求狀況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湖南農戶的資金需求盡管區域發展不平衡,但在現階段仍存在一些共性,住房、醫療以及高校教育投資,成為拉動農戶金融需求的主要力量。但此外,不同地區的金融需求存在一定的差異:在經濟發達的長株潭地區農戶的生產性資金借貸比例較高,長株潭以外的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戶的生活性資金借貸比例較高;欠發達地區農戶的生活性需求較高,所以生活性借貸發生的頻率較高,而發達地區農戶的生活性資金需求相對低,導致生活性借貸頻率低。農戶的生產性資金需求是多元化的,傳統的農業生產項目資金需求并不是農戶生產性資金需求的主要部分,而滿足非農產業項目和高效農業項目的資金需求成為農戶資金借貸的主要動機。
第二,隨著產業結構的演變,生產規模的擴大,農戶信貸需求呈現長期增長的態勢,借貸筆數多,信貸金額絕對量大。當前利用借貸資金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的農戶占農戶總數的比重雖然很低,然而,由于農戶數量龐大,其借貸規模也相當驚人,充分說明了湖南農村借貸市場、尤其是資金借貸市場在目前經濟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通過農村家庭承包制改革,農戶掌握了大部分的生產資料,有了一定的生產經營權,從而成為具有獨立財產權和經營權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一些農副產品加工戶、種植養殖戶以及農村商業的迅速興起,正在逐步改變農村的產業結構,將會極大地促進農村金融需求增長。
第三,不同經營類型農戶間的資金需求的規模和結構分化非常明顯,表明今后農村資金市場的結構性特征會越發突出,農戶資金需求更加多層面、多方式、多結構、多元化。有借款戶與無借款戶在經營效益上出現明顯的差別,有借款戶的生產和生活的壓力要比無借款戶大得多。這一方面說明正規金融機構特別是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對農戶的救低息貸款嚴重不足,另一方面也表現出,農村金融市場中的民間借貸這個資金供給主渠道提供的高利貸存在加重趨向,借款農戶的舉債負擔加劇。
第四,農村民間借貸市場是目前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這一方面說明農村的正規金融機構由于貸款手續煩瑣、程序復雜、審批時間過長、服務能力低下等,對于農戶來講,正規金融機構的門檻太高,利用成本太大。在湖南,絕大多數農戶的收入水平低于城鎮居民,他們選擇貸款多是為了脫貧致富,增加家庭收入。特別湘西、湘西南等地區,貸款數額較低,對他們來說,商業銀行“太貴了”。羅絲•萊文以及格林伍德和史密斯的金融發展模型指出,這種較高的固定成本是導致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門坎效應”。另一方面也說明,民間金融活動很活躍,交易量很大,涉及的范圍很廣,說明了在現階段的中國農村,金融的需求特征決定了金融的供給。因此,在金融政策的制定上,絕對不能忽視民間金融,而要對其加以規范、組織和引導,充分發揮其資金潛能,并滿足農民企業家行為的融資需求,以調整產業結構,拉動農村經濟增長,為新農村建設的內生性奠定物質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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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議
新農村建設需要大量資金的強力支持,因投資于國家主導的新農村建設將會享受到更多的政策優惠,帶來穩定的回報,因此,農村金融帶來了歷史機遇。為滿足新農村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必須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體系。
(一)構建多層次、功能完善、相互補充和競爭合作的農村金融體系
其一,深化農村金融改革,拓展其農村服務的深度和廣度。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一個開放的、多元化和多主體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的形成,是農村經濟建設的金融保障。基于正規金融機構掌握著70%以上的信貸資源,應通過法律法規或政策措施誘導其服務于農村經濟。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無論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還是各商業銀行,作為信貸市場主體,應尊重其市場競爭和生存發展的權利和地位,同時又都具有服務小農村、公社的責任和義務。
其二,基于農村多樣化需求的多元產品開發。在發展和重構銀行金融機構之時,也要適度發展農村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需要啟動并適度創新保險、信托、信用擔保、咨詢、有價證券發行與買賣、資本運營、外匯等服務,其中包括組織機構、產品、市場等金融形態及其內部運作機制。
(二)構建多層次的農村擔保體系,加快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的建立與發展
擔保難是近年來農戶和農業企業貸款中的主要問題,因此,加快構筑農村擔保體系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重要任務。首先,政府要出資成立擔?;?,資金來源于財政扶貧資金,可與金融機構合作,實行比例擔保。同時鼓勵商業化擔保機構進駐農村,開拓農村保險市場,還要引導民間資本進入農村擔保領域。其次,針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特點,創新擔保方式,精簡程序,增強可操作性。最后,鼓勵發展農村互助擔保組織,大力推廣和改進聯保貸款。
(三)加快農村保險制度的完善,為農村金融服務新農村建設提供保障
農業保險是分散和降低農業風險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農業支持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建立以農業保險為主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專門機構,專門辦理農業保險、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和農業運輸險,并采取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國家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使農民遇到風險,仍能迅速恢復生產。其次,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辦農村的財產保險、人壽保險、醫療保險等涉農保險,針對商業性保險公司制定相應的資金、稅收和再保險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再次,保險公司要針對新農村建設下的農村和農民的特殊需求,探索建立新的保險產品,既要在農村合作醫療改革中發揮作用,又可以嘗試推出農村獨生子女意外險、農村養老保障險、大額貸款人意外險等,增強農民的保險意識,加大宣傳動員力量,提高廣大農民參保的積極性。最后,還要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和農業保險的再保險機制,為各類從事農業保險的機構分散風險,進而為農村金融服務于新農村建設營造良好的體制環境。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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