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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語文教師胡甲在文學雜志上看到錢乙發表的一組詩歌,頗為欣賞,就復印了一百份作為文學輔助材料發給了學生。胡甲又將錢乙的這組詩歌逐段加以評析。寫成文章后投到刊物上發表。錢乙得知后,認為胡甲未經自己許可,擅自復印、使用其作品,在其評論文章中全文引用了自己的詩歌,是對自己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題]胡甲的行為是否侵犯了錢乙的著作權?為什么?
[答案與分析]胡甲的行為是合理使用,不侵犯錢乙的著作權。理由如下;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的規定: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阻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行為。合理使用需具備兩個條件:(1)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他人未發表的作品不得擅自使用。(2)非營利目的,而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為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著作權法》第22條列舉了合理使用的十二種情況其中第2款“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第6款“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本案中,錢乙的詩歌已公開發表,胡甲是為教學需要復印了一百本,非營利為目的,且復印較少,應屬合理使用的范圍。胡甲在評論文章中全文引用了錢乙的詩歌,是否就構成侵權呢?也不是,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7條的規定:合理使用中的適當引用應具備三個條件;(1)引用目的僅限于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2)所引用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3)不得損害極引用作品著作權人的利益。本案中,胡甲是因評論錢乙的文章而引用其作品的,而目因為詩歌是一種短小精悍的文學體裁,只有逐段加以評論才能全面地以映出作者的創作意圖和作品的主題思想,雖是全文引用但不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實質部分,胡甲的行為是合法的合理使用,錢乙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小結]注意區分合理使用與侵權行為的界限,合理使用屬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侵權行為是百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區分兩者的關鍵一是是否已發表的作品,二是是否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