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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政府房改辦,市政府各委、辦、局房改辦,各總公司房改辦,中央在京單位房改辦,各單位房改辦:
為方便購房職工支用住房公積金,現就職工購買住房中支取住房公積金及利用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購買住房采用轉帳方式付款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對于住房公積金交存人支取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可以使用轉帳方式付款。各單位收取售房款時,對于購房人支取的住房公積金,采取轉帳付款方式,應予以接受。
二、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系統辦理的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撥款采取轉帳方式,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帳戶。各單位收取售房款時,對于購房人利用的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部分,須采取轉帳收款方式。
特此通知
關鍵詞:供給側改革;住房保障體系;公積金制度
中圖分類號:F299.233.1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15-00-01
一、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當前面臨的問題,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問題;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分配使用問題;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制度問題[1]。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問題
在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制度下繳存率較低。城鎮中的企事業單位是主要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城鎮單位需要按時繳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但部分民營企業通過少繳存住房公積金來節約成本[2]。同時住房公積金繳存沒有嚴厲的強制措施,和法律法規,城鎮個體工商戶基本不繳存住房公積金。另一方面,住房公積金不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范圍之內,沒有相關部門能夠有效解決發生的糾紛。這些都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面低下的原因,與國家新型城鎮化建設方針不相適應。
(二)住房公積金的投資、分配使用問題
2016年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率為70.20%,至年末公積金繳存余額達到45627.85億元。由此可見,目前的住房公積金資金閑置嚴重,使用效率不高,投資渠道也比較少,存在制度缺陷。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低導致產生大量的余留資金,但住房公積金投資渠道少成為保值增值難的重要原因。出于對政策風險和資金風險的擔憂,多用于國債購買、專戶存款、個人住房貸款、保障房建設項目貸款等的利息收入,投資回報率較低。在公積金分配使用方面,高收入家庭購房能力較強,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比例高于低收入家庭,公積金補貼逆向傾斜的現象體現了制度的不公平性。
(三)住房公積金的監管制度問題
從管理方面來看,當前公積金的管理決策機構是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的日常運作,銀行負責存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財政、住建、央行和審計等部門負責監督工作。其中管委會和管理中心存在權責定位不明確、履職不到位的問題[3]。作為決策機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并非常設機構、也非獨立法人,其作用有限,造成職能虛化的結果[4]。而管理中心由于缺乏專業投資人才和有效的資金管控、審計、風險監控機制,其資金多閑置在銀行,獲得微少利息收益,同時各公積金中心只在本城市封閉運行,各自為政,無法形成高效的資金調配機制,無法進行異地流轉使用將對繳存人造成一定的影響。多部門監督易出現協調配合不足、監督力量分散、監督不力的現象,公積金存在不規范使用的風險。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革途徑
住房公積金在我國的定位是準公共產品,是我國住房保障體系中政策性住房金融核心。我國建立多層次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制非常有必要,以成為住房保障體系的強有力后盾。對于我國當前住房公積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需要改革存在的不足、有效推進省級層面、全國層面的統一管理制度,以提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利用率和優化配置率,建立適應我國供給側改革背景下新型城鎮化的要求,滿足住房保障體系發展需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5]。
(一)改革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分配使用、監管等環節的不足
為提高城鎮居民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可以擴大繳存對象的范圍,在現有公積金繳存制度的基礎上增加個人自愿繳存的方式,使每個城鎮工作人員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還可以實施住房公積金差異化繳存,根據家庭收入水平、繳存額度實行不同的繳存利率和繳存額度。在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環節上,通過減少對職工提取公積金的限制,使公積金高效用于購房、自建、支付房租、裝修等個人需求,還可以通過實行貸款差異化利率將公積金傾向于低收入家庭。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監管環節上,可以推廣全國住房公積金聯網監控,加大公積金運作透明度和效率。
(二)在省級、全國層面成立跨地市機構來協調統籌全國住房公積金
各省分別成立省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各地市級所管理的公積金余額進行統一管理運作,實現各地市資金的相互調用,提升優化配置效率[6]。設立全國性的專門針對住房公積金的政策性銀行補充住房市場融資機制和住房保障體系,它是由中央財政直接注資,成為儲蓄型的住房政策性銀行,實行全國統一運作原則,實施全國跨區域性的資金調配,加強整體抗風險能力,能夠合理分散住房信貸的區域性風險,成立區域性的住房金融風險防火墻,用以解決我國當前公積金制度所面臨的問題。
(三)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流程
對于申請人資料和抵押項目的情況要進行詳實的核實,并需要健全住房公積金的貸款管理機制,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安全,預防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的初期風險;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中期風險防范,可以對于貸款的額度以及期限進行管控。對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后風險防范,需要對貸款的還款情況和還款質量進行追蹤,分類管理。
三、結論與建議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國家從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角度提出的一項重大戰略部署,也是一項制度上的調整,對于公共政策的供給方式而言,需要具備更高的效率。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關系到民生和社會保障,也需要從供給改革入手。在經濟新常態的背景下,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加強供給改革力度,通過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完善來滿足普通群眾多層次的需求,最終實現住房公積金惠及民眾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陳余芳,黃燕芬.供給側改革背景下的我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研究[J].現代管理科學,2017(3):21-23.
[2]鄭慶莎.供給側改革中的房地產去庫存問題淺析[J].科技經濟市場,2017(1):42-44.
[3]陳彥良.關于住房公積金對購房影響的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16(16):86.
[4]王小駒.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J].管理觀察,2016(20):66-67.
[5]蔣華福,王廣斌.我國住房公積金空間格局研究[J].住宅科技,2016(3):14-19.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TU113.5+4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為解決城鎮職工住房消費問題而推行的一項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制度。作為住房實物分配向貨幣分配機制轉換的重要形式,它已成為基礎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國務院修改并重新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明確提出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來,隨著國家和企業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斷改革發展,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也日趨完善,并成為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如何認識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意義,結合實際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有效管理呢?本文從以下方面作以探討。
一、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定義及主要內容
鞍鋼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照職工工資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義務性的職工個人長期性住房儲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作為職工個人住房基金,專戶儲存、統一管理、專項使用。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屬地化、社會化的管理方式。屬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區城市設置管理中心,專門承擔住房公積金的運營和管理;社會化管理即依法設立的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金融部門,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有效運行。
1994年以來,鞍鋼根據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公積金制度、規定、條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發了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基數、封頂管理、抵押擔保貸款管理等8個通知,以及《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和《鞍山鋼鐵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操作規程》、《鞍山鋼鐵集團公司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并于2006年8月裝訂成冊,形成了鞍鋼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規章制度體系。
通過幾年的工作實踐使我們認識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是公積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結合實際將管理制度具體化。對于鞍鋼公積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負責辦理鞍鋼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支取和使用等業務,依法檢查各成員單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情況。各成員單位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及時調整信息,辦理相關業務,定期統計上報。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鞍鋼集團所屬各單位都必須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二、鞍鋼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計算方法
1、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照職工個人上一公歷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工資超過本市社會平均工資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計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本市社會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統計公告為準)。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的核定、調整。每年的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6月30日)前,對各單位及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年度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繳存基數核定后在住房公積金同一繳存年度內,每月不變。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繳存基數進行調整。
單位新錄用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不包括特殊補貼),月繳存基數核定后至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前,每月不變。
從外埠調入鞍鋼的職工,從調入鞍鋼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不包括特殊補貼),月繳存基數核定后至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前,每月不變。
從鞍鋼所屬單位調入的職工從調入新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每年繳存基數調整前的月繳存基數仍按原單位繳存基數執行。
2、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目前,鞍鋼職工個以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比例均為15%。
3、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計算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x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x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精確到元,元以下小數四舍五入。
三、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盡管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已達到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積金核算模式等具體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現實問題。主要表現在:
(1)存在重復勞動現象。成員單位將匯繳信息分別交與中心確認錄入記賬和銀行錄入系統操作,致使中心人員與銀行重復錄入,工作量較大。
(2)中心系統、單位系統與銀行系統數據核對難度較大。由于從上繳,記賬到銀行錄入個人明細賬,需要一定時間,如遇到職工調轉,時常會出現單位人員已轉出,而中心、銀行還沒有記賬等問題,處理不當就會出現當月余額核對不符的情況。
(3)難以實現跨行轉移。目前,鞍鋼公積金在建行開戶,鞍山市的其他企業不在建行開戶。當因工作調動等原因辦理住房公積金跨行轉移業務時,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統軟件,無法實現及時轉移,只能采取全額提取方式,致使轉移業務等同于支取業務處理,背離了公積金轉移業務的實質。
住房公積金管理是一項涉及國計民生的系統工程,其管理的各個環節都應采取有力措施不斷解決運行中存在的現實問題,制訂了相應的對策:
(1)數據聯網,避免重復勞動。就鞍鋼住房公積金管理而言,對于單位(職工)開戶、補繳、調整及調轉等業務,應采取數據聯網的形式。成員單位可以按規定格式將本單位變動情況隨時通過局域網轉遞給中心,中心再將數據及時傳給銀行錄入銀行信息系統。這樣就提高了信息錄入的及時性和準確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重復勞動。
(2)定期核對余額數,及時發現問題。由于鞍鋼各單位調動人員比較頻繁,應按月或季度核對一次公積金余額,并將變動情況及時與單位、銀行核對和校驗。發現不等及時查找原因,并根據原始憑證和清冊進行賬務調整,從而確保數據相符。
(3)開發統一規范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軟件,實現跨行轉移。要大力開發能夠實現跨行轉移、簡捷適用的公積金信息、操作系統和管理模式,不斷減少各個管理環節的工作量,實現中心、單位與銀行同時進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監督。
五、鞍鋼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1、強化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機制。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積金信息網監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并利用媒體提高住房公積金信息的透明度,讓全體職工共同監督其使用情況。
2、管理的進一步規范化?;?、保障性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顯著特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嚴格執行《條例》,科學、規范管理,一些業務委托相關銀行辦理,充分利用委托銀行的各種資源,減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費用成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進行規范、科學管理。
3、加強宣傳,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要嚴格執法和監督,采取多種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現大眾化。
【關鍵詞】 新加坡 中央公積金制度 住房公積金
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前身是一個簡單的養老儲蓄制度,后經過60年的發展演變成為一個集養老、住房、教育、醫療于一體的綜合性制度。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參與者有繳存者與政府機構。政府機構――中央公積金局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以及對公積金運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擔雇員所需繳納的部分費用,與雇員共同向公積金局繳費。中央公積金具有強制繳費、繳費確定的特點。隨著雇員年齡的變化,公積金繳費率和雇員與雇主的付款率也隨之改變。年齡在50歲以下的雇員,公積金繳費率為雇員工資的36%,雇主繳納額為員工工資的16%,雇員承擔工資的20%;對51―55歲的雇員,繳費率為32.5%,雇主承擔14%,雇員承擔18.5%;對56―60歲的雇員,繳費率為23.5%,雇主承擔10.5%,雇員承擔13%;對61―65歲的雇員,繳費率為14.5%,雇主承擔7%,雇員承擔7.5%;對65歲以上的雇員,繳費率為11.5%,雇主承擔6.5%,雇員承擔5%。當雇員月工資低于500新元時,雇員不需要繳費,由雇主全額承擔。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繳費率隨著經濟的景氣程度不同而變化,當經濟繁榮時政府提高公積金繳費率;而當經濟蕭條時,政府降低公積金繳費率。
中央公積金局將每月收繳的公積金分配到個人的不同賬戶中。目前中央公積金會員的個人賬戶共有四個:普通賬戶、醫療賬戶、特別賬戶和退休賬戶。分配到普通賬戶的比例最大,醫療賬戶次之,特別賬戶最少。隨著雇員年齡的增長,分配到普通賬戶的比例會有所下降,分配到醫療賬戶的比例有所增長。但會員年滿55歲時,普通賬戶和特別賬戶向退休賬戶轉換,退休賬戶里的金額為普通賬戶和特別賬戶之和。
普通賬戶的公積金可用于購置政府組屋(類似我國的保障房)、人壽保險、支付教育費用、購買新加坡政府的債券和法定機構債券等;醫療賬戶為個人及其直系親屬支付住院、門診醫療服務、繳納疾病保險費等;特別賬戶的公積金可用于為公積金成員積累退休金以及緊急支出;退休賬戶用于發放養老金,保障晚年生活所需,發放的金額數量根據個人賬戶的儲蓄確定。
普通賬戶的利率按照新加坡四大本地銀行一年期的定期儲蓄利率(80%的權重)和銀行月末存款利率(20%的權重)的算術平均值計算,記賬利率不得低于2.5%。特別賬戶、醫療賬戶、退休賬戶的利率是在10年期政府債券過去12個月的平均收益率的基礎上加1%,記賬利率不得低于4%。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與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差異
1、繳存對象不同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要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即我國只在城鎮在職職工中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化國家,比較容易建立統一的覆蓋全國的公積金體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是覆蓋全社會的具有綜合保障職能的制度性安排,適用對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營自雇者。
2、繳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儲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2%,且雇主與雇員的繳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經濟發展不平衡,公積金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差距較大,大中城市與小城市相比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高,部分壟斷行業和高收入行業繳存額度偏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最高的有十幾萬元,最低的幾千元,折射出職工在工資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現象。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繳費率與雇員年齡有關,雇員和雇主的繳費率隨雇員年齡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擔的比例會逐漸增大。對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擔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額承擔,保證了收入不等的個人公積金的平衡。
3、資金用途不同
我國住房公積金主要用于住房消費,并且不同地區的規定也有所差異。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只用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以及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支出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而住房的內部裝修、房屋養護、住房租金和認購住房建設債券等費用,一般不得用住房公積金支付。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包括住房保障體系、養老保障體系、醫療保障體系、教育保障體系。也就是說存儲的公積金可以用來支付住房消費、養老保險、醫療費用、教育支出。并且在人生的不同階段資金的用途也不同,會員在年滿55歲后,可將普通賬戶(用于住房、保險、獲準的投資和教育支出的賬戶)和特別賬戶(用于養老和緊急支出的賬戶)內的錢提取出來存入第四個賬戶即退休賬戶,個人賬戶結構轉變為退休賬戶和醫療儲蓄賬戶(用于住房費支出和獲準情況下的醫療項目支出)。
4、喪失繳存條件的提取方式不同
在我國,當職工喪失繳存條件時(如職工離休、退休),按規定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而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規定會員在年滿55歲時,在他們的中央公積金賬戶內金額達到最低規定后可提取部分公積金積蓄,但必須在其退休賬戶中保留一筆存款作為最低存款,當達到退休年齡時每月可以固定從這筆存款中領取一定的收入。
5、公積金的管理監督方式不同
目前國家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運行機制。但是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形同虛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基本履行了其全部職責。按照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監管由建設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審計、銀行進行。但多頭監管的實際后果是沒有監管,造成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權利過大,甚至違規操作。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由中央公積金局實行全國統一管理,并接受人力資源部的監督。為防范公積金管理運作風險確保資金安全與增值,政府把公積金管理與運營作為不相容職能進行嚴格分離,由不同的機構履行。中央公積金局作為公積金的管理部門只有資金征繳、支付、管理和保值職能,不能向公積金繳存人發放低息住房貸款,而由隸屬于國家發展部的建屋發展局承擔向組屋購買人發放購房貸款的職能。
三、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策
1、調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不再是簡單的個人繳納多少,公司也繳納多少,兩者比例相同。這方面可以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調整個人與公司的繳存比例。收入相對較低的人,公司繳存比例提高一點;收入高者,公司繳存調低一點。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比例規定,特別要對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防止不同階層公積金繳存差距擴大化。
2、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提高公積金利用率
應當將公積金的用途擴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以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還應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裝飾裝修等。特別是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應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最新聯合下發《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規定滿足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限要求、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這一新的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以滿足一部分在短期內沒有能力購房的中低收入群體和新就業人群的住房需求,使這部分履行了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人群也享受到權益。擴大住房公積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
3、針對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積金改為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實施的本意是幫助城鎮居民解決住房商品化過程中購房資金不足的問題,使收入不高的城鎮居民借助住房公積金儲蓄可以買得起房子。實際執行過程中,面對不斷上漲的房價和還貸壓力,想要解決住房問題的低收入職工達不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要求,難以申請到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不到公積金帶來的好處。對于低收入群體,如果以他們的收入十幾年二十年尚不夠購買一套普通住宅,強制性的繳納住房公積金對于低收入群體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住房公積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為了一種負擔。為了解決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積金改為住房補貼的意義更大。
4、保障住房公積金收益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當年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結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3個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的這種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積金的收益,特別是對于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利益補償不夠。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和地方債券外,應當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儲蓄余額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存儲的經驗,將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逐步與市場存款利率水平接軌,確保公積金存款不貶值,以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良性循環,使住房公積金真正成為人們長期保障性儲蓄。
5、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和廣大繳存人的利益,應當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監管,使參與住房公積金監管的機構做到分工具體、職責明確,以減少公積金運作中的風險和私自挪用住房公積金等現象的發生。
(注:宋春蘭為本論文指導教師。)
【參考文獻】
[1] 倪云: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與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比較[J].經營管理者,2014(3).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信息化的重要意義
所謂管理工作信息化,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其管理和服務職能中運用現代網絡技術,實現組織結構和工作流程的重組優化,超越時間、空間和部門分隔的制約,使各項監管工作更加嚴密,服務更加便捷,最終建成一個精簡、高效、廉潔、公平的管理運作模式。這個管理運作模式可概括為兩方面:一是管理中心內部利用先進的網絡信息技術實現辦公自動化、管理信息化、決策科學化;二是管理中心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利用網絡信息平臺充分進行信息共享,達到服務便捷、強化監督,提高效率及辦事公開的目的。
1.管理工作信息化密切了中心與繳存單位和職工的關系。網絡環境下的信息化管理模式,以繳存單位和職工的需求為出發點,實現中心職能從管理型向管理服務型的轉變。一方面,中心提供的各種服務比以前更便捷,對繳存職工的意見和需求的反應速度更快;另一方面,管理工作信息化具有外向型信息服務功能,可以利用高效可靠的信息網絡,將信息快速、方便、廉價、準確地傳遞給繳存單位和職工以及社會各界,減輕他們為獲取這些信息所需要付出的經濟和時間負擔。通過這種方式實現中心與繳存單位和職工雙向、直接的溝通和互動,保障了繳存職工的知情權和參與權,能夠有效地促進管理中心改善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從而密切了與繳存單位和職工的關系。
2.管理工作信息化促進了政務公開工作。管理工作信息化是一種開放式管理方式。在這種管理方式下,繳存單位和職工以及社會各界,通過網絡參與和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通過政務公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改善管理中心與繳存單位和職工的交流方式,改變了權力運行的監督方式,使管理中心的職權、程序、辦事結果、辦事過程、時限、監督方式等均為社會所周知,可以有效防止管理人員利用信息壟斷搞暗箱操作、權力“尋租”, 從根本上規范管理者的行為,防范各級管理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而肆意妄為,有效抑制了在傳統管理方式中容易滋生的腐敗現象。建立對權力制衡的科學體系,是管理工作信息化的必由之路。
二、推進信息化建設是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必然要求
住房公積金事業的發展為實現管理工作信息化奠定了基礎。隨著公積金歸集額度的增加和效益的增長,以及電腦、網絡的普及發展,為實現公積金管理信息化創造了條件。
1.推進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信息化是公積金事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各地年歸集公積金額度也呈迅猛增長之勢。以長春市為例:2012年當年歸集公積金74.54億元,發放個貸46.32億元。截止2012年末,中心累計歸集385億元,余額221億元,同比增長24%;為11余萬戶職工發放個貸166億元,收回貸款64億元,個貸余額149億元,同比增長27%;職工提取公積金164億元;實現增值收益14.85億元;為市財政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2億余元。要想管理好如此巨額資金,沒有強大的管理軟件和信息系統作為技術支撐是難以想象的。
2.住房公積金網站建設是管理工作信息化的重要載體。住房公積金網站的建設和開通,有著特別的意義。它既是信息公開的平臺,又是與繳存單位和職工溝通交流的平臺;既是自我宣傳展示的平臺,又是實施公開監督的平臺。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全面披露管理信息,方便職工獲取信息。網站開通既是推行政務公開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管理中心廣泛了解社情民意、傾聽群眾呼聲、接受監督和完善管理的一個有益平臺。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化建設必須注重管理系統功能的研發
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和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管理管理工作必將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不斷加大公積金管理系統軟件的升級和研發工作力度,尤為重要。其主要功能,既能滿足日益增長的業務需求,又能達到集操作、管理和決策為一體,減少操作中的人為因素,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資金安全。
一是在資金劃撥上。通過網上銀行實現網上繳存、通存通兌、資金實時支付,定向支付和賬戶鎖定功能,減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銀行間的交接環節,保障資金實時、安全到賬。
二是在貸款審批上。將人民銀行征信信息引入貸款審查程序,嚴格審查申請人的貸款資格。貸款資金的發放實行程序化管理,建立經辦人員、部門負責人和主管領導三級審批責任制,規避人為風險。
三是在貸后管理上。建立貸款資產分類體系,分析高風險貸款資產逾期的原因,有針對性地采取加強催收、壞賬核銷等資產保全措施,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抗風險能力。
四是在公積金支取上。建立審查、復核的審批程序,并實行必要的電子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