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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針,以部、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條例、辦法為依據,加快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構建市、縣(市、區)兩級非現場監督網絡,規范和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和完整,促進我市社會保險事業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非現場監督是對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報送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有關數據進行檢查和分析,評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狀況和存在的問題,并擔出意見和建議。就我市而言,非現場監督工作將從*年1月1日開始實施,實行按月報送制度。其內容包括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結余及運營管理基本情況;參保繳費及欠繳人員基本情況;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基本情況等。
三、監督程序
1、各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底從本單位采集當月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環節的業務、財務數據,如實錄入軟件,于次月5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軟盤報送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基金監督科(股);市直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次月10日前報市局基金財務監督科。
2、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基金財務監督科(股)將本轄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數據進行匯總,經主管領導簽字蓋章后,于每月10日前,通過電子郵件或軟盤連同紙質報表報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基金監督科。對財務數據中異動較大的,須說明情況,并附加蓋印章的原始單據復印件。財務數據中異動標準為養老保險基金50萬元以上,失業保險基金10萬元以上,醫療保險基金20萬元以上、工傷保險基金5萬元以上、生育保險基金5萬元以上。
3、市勞動各社會保障局基金財務監督科對各縣、市、區報送的數據組織進行匯總,對疑點問題,通過詢問、函件、咨詢以及實施現場監督等方式進一步了解情況,查清問題,于每月15日完成分析評估報告,經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規劃財務基金監督處。
4、對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與相關經辦機構溝通,反饋監督結果,提出整改意見。
四、工作要求
1、要安排專人負責。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非現場監督工作,切實加強領導,安排專門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確保非現場監督工作順利開展。
第一條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適應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改革,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逐步減輕財政負擔,促進我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川辦發〔*2〕10號、達署發〔*5〕197號、渠府發〔*2〕5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是指在*轄區內的縣、鄉(鎮)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事業―2―
單位以及納入當地參保的省、市駐渠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不含鄉鎮臨聘、試用人員、計劃外用工)和離退休(職)人員,均屬養老保險對象。
第三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任務是:強化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機關和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把退休費由政府或單位統包統養過渡到社會化發放。
第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行政管理職能;*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社保局)是負責承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五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合理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原則確定,具體標準如下:
(一)*財政預算范圍內的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統籌部分由財政和社保局直接結算。
(二)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非在*財政預算范圍內的省、市駐渠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統籌部分按在職人員工資(凡納入人事部門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和各種津貼―3―
補貼)總額的20%繳納養老保險基金。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部分按本人繳費工資(凡納入人事部門工資管理的職工工資和各種津貼補貼)的5%繳納養老基金。
第六條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按月繳納制。財政預算范圍內的國家機關、黨派、人民團體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個人負擔部分由縣財政局代扣代繳;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非在*財政預算范圍內的省、市駐渠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個人負擔部分和單位統籌部分由各參保單位統一代扣后直接向縣社保局繳納,存入財政基金專戶。
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不得減免。個別特殊困難單位確需緩繳的,必須由單位申請報縣社保局轉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緩繳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半年,到期后應及時進行補繳。
第八條養老保險基金的征集比例應隨離退休費的增減而相應調整,由縣勞動保障局和縣財政局提出方案,報請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支付管理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從二八年一月
一日起,由縣社保局實行按月足額打卡直發。
第十條養老金的支付項目有:(一)按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計發、增加的離退休費;(二)教護齡津貼、老糧貼;(三)離休人員的交通費、護理費和每年1至2個月的生活補貼(四)保留津補貼;(五)個人帳戶應計發的養老金。
第十一條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全部記入個人帳戶。職工跨縣、市流動時,個人帳戶隨同轉移;職工和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余額可以繼承。在國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計算辦法前,職工退休時,除按現行辦法計發養老金外,再根據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按月計發養老金直至退休人員死亡為止。
第十二條要嚴格控制養老金的支付。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凡參加養老保險的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保職工辦理退休(職)手續,需先送社保局審核、登記,再報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后抄送縣社保局銜接養老保險關系,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不按此程序辦理的,社保局不予支付養老金。
第十三條納入社保局支付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職)人員死亡后,其喪葬費、撫恤金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確保基金的安全營運。
第十五條養老保險基金進入縣財政基金專戶,按現行國家規定計息保值,基金利息并入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六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的實施、監督和管理,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有關事項。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經辦機構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第十七條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支情況的監督。
第十八條被監督單位和相關人員要如實提供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計劃以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基金監督人員進行監督。
第五章罰則
第十九條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的,社保局應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并依法對單位和單位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對參保單位虛報、瞞報繳費工資基數的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稽核和處罰。
第二十條單位有截留、擠占、挪用、貪污養老保險基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除追回全部金額外,還應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財政、勞動及其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致使養老保險基金流失,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對拖欠養老保險基金的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法律的、行政的和經濟的手段強制繳納。同時取消單位評先、評優資格和年終目標獎,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得晉級、晉職。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后,離退休(職)人員與原單位隸屬關系不變,其管理、服務等工作仍由原單位負責。
關鍵詞:老齡化養老保險基金監管
老齡化問題是這兩年世界所關注的話題,它不僅是一個社會的經濟問題,更是影響到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問題。世界銀行估計我國人口老齡化將在2030年左右達到高峰。養老保險和人口變化規律密切相關,由此我們看到我國養老保險任務之艱巨,同時也看到世界各國都不容忽視的養老問題。養老保險基金它是百姓的保命錢。隨著老齡化問題的到來,對與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量將會大量增加。在保證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必需加強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這也是人口老齡化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要求。
一、人口老齡化的含義
人口老齡化兩個方面含義:一是指老年人口相對增多,在總人口中所占比例不斷上升的過程;二是指社會人口結構呈現老年狀態,進入老齡化社會。國際上通常看法是,當一個國家或地區60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10%,或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總數的7%,即意味著這個國家或地區的人口處于老齡化社會。到目前為止,發達國家人口總體中60歲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過18%,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已達13.5%,人口老齡化程度已經達到嚴重階段。與此同時,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中國、印度等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的人口出生率下降,引起人口年齡結構由年輕型向成年型、老年型過渡,全球性的老齡化已以發生著。
二、老齡化問題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挑戰
中國將面臨人口老齡化和人口總量過多的雙重壓力。整個21世紀,這兩方面壓力將始終交織在一起,給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嚴峻的挑戰。全球人口快速老化,給養老金事業帶來沉重的壓力。它對各國社會和政府而言都是一個挑戰可見,在社會已經呈現人口老齡化的背景下,加強對社保基金的有效監管,有著其深刻的社會動因,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及其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如何防止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問題,則是來自于老齡化的首要挑戰。
三、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及存在的問題
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是指有關部門依法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和運營實施的監督和管理。主要應從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組織體系及法制建設兩個方面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監管現狀做出評價。
1.監管組織體系
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管理模式是基于垂直分工與水平分工并存的科層制養老保險組織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實質是由政府行政部門將基金的管理運營權交由各級全民事業單位(如養老保險經辦中心等),進行集中性管理和投資運營。這就存在著“政資不分”、“執監不分”等問題。另外,政府職能部門的強制使得作為初始委托人的公眾沒有選擇機制和退出機制,基金管理不公開,不透明,削弱了公眾行使監督的激勵。
所以,改革現有的養老基金管理模式,對人實施有效的監督,以保證初始委托人的利益成為我們的必然要求。
2.法律制度建設
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涉及各方利益,為了保障基金監管有章可循,國家高度重視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基本建立了涵蓋各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主要有《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信息產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關于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2001年12月13日,財政部和勞動保障部公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全國社保基金進入資本市場的原則、方式和管理程序。社保基金入市標志著我國養老金投資管理體制進入市場化運作的軌道,同時也給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和管理從法律上提供了保障。問題在于,我國雖然出臺了一系列社會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仍然沒有一部關于社會保障的統一的法典,或者是針對某一問題較為全面的法律規章。
四、加強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改革建議
針對于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狀況。我們有必要加強改革。保護好老百姓的保命錢以應對即將到來的老齡化社會。
1.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于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級社保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應建立獨立于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第三,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承擔,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養老社會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完善監督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于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于限制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4)施行基金管理成本限制。成本限制在拉美和中歐國家基金管理監督制度中廣泛使用,費用水平通過一般的謹慎要求和法律進行監管,可以控制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項目上。減少由于涉及到眾多基金公司利益挪用基金的風險。
關鍵詞:社會保障資金 管理 對策
社會保障資金是根據立法建立的用于社會保障事業的一種專項基金,即國家和社會用于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和公費醫療事業等項目的資金的總和,是國家和社會通過立法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對社會成員特別是生活有特殊困難的人們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完善社會保障資金預決算制度與資金運營和監督管理機制,是保證社會保障體系正常運行的前提條件。
一、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成因
(一)我國社會保障資金面臨的主要挑戰
1 社保資金預期收支偏緊,面臨保值增值的巨大壓力
2000-2004年4年里社會保險資金收支數據表明,養老保險金的發放人數一直以150萬人/年左右的速度增加,可預見的事實是未來要發放的人數必將以更大比例增加。雖然自2000年以來。養老保險基金每年的收支一直有盈余,至2004年底已累積了2975億元的結余。但是,不能忽略的一點是。我國養老保險中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自1997年以來實行的一直是“混賬”管理:由于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度下沒有基礎養老金積累。其“社會統籌”部分根本不足以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將兩個賬戶混在一起,這就給個人賬戶資金向社會統籌資金的轉移提供了可能,社會保險機構就是利用“混賬”管理的便利,直接挪用在職職工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不斷地透支個人賬戶來填補統籌基金的不足。
2 社保資金監管不到位,擠占、挪用資金現象嚴重
2006年8月,在上海查出我國最大規模的社保基金挪用案。經調查,該案中違規挪用的社保基金,連本帶息共計37億元。而上海社保案僅是我國社保基金管理存在問題的冰山一角。同年11月27日,浙江金華爆發數億社保資金被挪用的大案。就在2006年即將結束的最后幾天。上海再爆27億元企業年金通過“委托貸款”再次流入房地產企業的大案。據不完全統計。在1986年至1997年間。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1998年以來,全國清理回收擠占挪用基金160多億元。至2005年底,還有10億元沒有回收入賬。國家審計署對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三項社保基金(養老、醫療、失業)的審計結果中,發現違規問題的金額達71億元。一邊是數以億計的資金被違規挪用或是流失,一邊是過去7年來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累計已超過7000億元。
3 統籌層次過低,難以獲得規模效益及節約管理費用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現收現付的統籌賬戶由各級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要是各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分級管理,中央和省屬企業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了省級統籌,其他險種實行地市級統籌或縣級統籌,統籌的層次還處在較低的水平。一些企業還建立了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企業是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主體。這種管理模式雖然對于資金的籌集和發放有方便之處,但是由于統籌層次的不同,資金管理主體分散。使資金結余分散,影響了存量規模,必然削弱運營的規模效益。另一方面,由于各地都設立專門的機構管理。管理成本必定居高不下。據統計,我國社會保險資金的管理成本為3%,而國際上一般在1%左右,美國加州的社會保險資金管理成本則只有0.16%。運營期間,各級管理中心的經費主要是從當年征收的保險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這并不利于資金的完整和保值增值。此外,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基本上是從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抽調,這部分人大多沒有大資金運作的經驗,專業化素質不高,缺乏操作投資組合、構建模型分析市場潛在風險的能力。客觀而言,無論在目前投資品種單調的情況下運營社會保險資金,還是未來社會保險可能按市場化運作,各級管理中心都難以承擔實現社會保險資金保值增值的重任。
(二)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問題的原因分析
1 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
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所遵照執行的各種文件和規定,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如《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財政部,1993)、《關于加強企業和職工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勞動部和財政部,1994)、《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勞動部和審計署,1995)、《企業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暫行規定》(勞動部和財政部,1998)、《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實施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1)等。但比較系統和權威的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大法一直沒有出臺。由于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來構建一套權責分明的法律體系對各級保障部門、管理機構進行明確的職責分工,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各部門制定的政策規定在很大程度上就帶有明顯的部門主義色彩。
2 社會監督力度不夠,缺乏獨立的監管機構
在許多國家,社保基金管理體系中政府的監管者角色、信托公司的信托人角色、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人角色涇渭分明。各司其職,并形成互相約束、互相牽制的局面。而在我國現有的監督體制下,對于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監督,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政府部門占據了主導地位。盡管根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已有27個省市成立了由有關企業代表和專家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但是在實際監督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他們往往很難發揮獨立的監督作用。由于個人賬戶普遍未做實,社保基金的最終受益人對個人賬戶的余額及投資情況基本上毫不知情,更談不上履行自己神圣的監督權力了。受益人知情權和監督權的缺失,從某種程度上說比政府監督不足還要嚴重得多。
3 管理機制不健全,缺乏專業的運營機構
在很多發達國家,依法逐月收繳養老金并承擔保管責任、負責資金清算業務的是信托公司:負責設立投資計劃、做出投資決定,并按照市場通行做法和基金增值目標提取管理費用的是資產管理公司。而我國缺乏專業的運營機構,各省市的社會保障監督管理部門設在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國家機關下,而各個省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又負責地方社保基金的管理,即地方政府社保部門既當監管者,又同時成為委托人、投資人和資產管理者。角色模糊不清,政企不分,容易使社保基金缺乏獨立和足夠的行政監管。
二、加強我國社保基金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立法,強化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據
完善和健全法律制度,提高對社保基金管理的立法層次,加強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建設。從法律的根本上
規范和建立對社保基金的監督和管理。盡快出臺比較系統和權威的關于社會保障的基本大法,如《社保基金監督管理條例》或《中國社會保障法》等與社保基金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基金征繳、管理、支付、運營等行為,明確法律責任,統一法律規范。構建一套權責分明的法律體系,對各級保障部門、管理機構進行明確的職責分工,保證社保基金管理和監督的效果。
(二)建立社會監督體系,保障基金管理安全
良好的法律還需要完善的監管體系來保證。完善的監督體系至少應當包括:人大對社保基金預決算的審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以及新聞監督和社會監督。首先地方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只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和發放,相關的監督職能予以剝離,單獨設置機構進行全面具體的監督工作。對于監督機構的管理方面。采取中央垂直管理模式,各地分設辦事機構。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在“人、財、物”上轄制基金監督部門,使監督工作能夠避免地方政府的干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資源配置。減少重復浪費。
社保基金監督機構的垂直管理可以減少地方政府對監督工作的干擾,但是也存在監督缺失的可能性,所以社會監督就成為全方位監督體系的重要一環。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的信息披露機制尚未健全,也使得社會監督受到制約,社保基金的最終受益人無法及時履行自己的監督權力。是否可參考國內外基金業信息披露的規定,增加諸如基金預算執行情況表、社會保障基金財務變動表等財務信息。并且在此基礎上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每月或每季度以委托契約、基金定期報告的形式,按照證券投資的類別分類公布社保基金的投資收益率。使公眾可以借助網絡或者其他大眾媒體獲取相關的信息,了解社保基金的投資成本、收益、積累、運營和其他重大事項。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減緩空賬現象
事實上,如何解決目前我國社保基金中存在的空賬現象,許多專家學者都已提出了很多可行的辦法。綜合起來可分為主動償還和被動償還兩類。主動償還包括逐步提高政府財政對養老保險的補助支出。中央或地方政府通過發行債券來籌資,并借鑒智利政府的方法,采取給原體制下的職工發放類似“認可債券”來償還:通過發售社會福利彩票來償還。國有資產變現或證券化來償還:征收特種稅來償還等。被動償還包括通過全國社會保障資金的資金運作受益來償還:其他的開源節流方法。如可以通過逐步推遲退休年齡、擴大制度的覆蓋面、降低養老金待遇的替代率、規范養老金調整機制等償還。這些償還方式具有某種“隱性”的效果,即通過對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一定程度的隱性的待遇降低來逐漸償還。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全市社會保障體系,強化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提高生育保險基金統籌層次,增強生育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確保按時足額支付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的規定,結合眉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生育保險基金市級統籌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生育保險的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條在我市范圍內實行統一生育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生育保險基金管理和使用,統一生育保險基金預決算,統一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級生育保險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責任制,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險工作。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本轄區內的生育保險工作。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具體承辦生育保險的各項業務工作。
各級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生育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工作。
第二章基金帳戶設置和管理
第五條生育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按本辦法實行生育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后,市、區縣財政部門設置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分別用于市級統籌基金財政專戶和留存各區縣基金的管理;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銀行設置“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分別用于本級生育保險費的征收和生育保險待遇的支付管理。
第六條按本辦法實施生育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后,各區縣原帳面結余的生育保險基金經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后,暫留存各區縣“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動用留存基金及其利息,須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報請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批準。
第七條市本級、區縣征繳的生育保險費、滾存結余基金及其利息,全部納入市級統籌基金,統籌使用。
第八條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當期征收的生育保險費存入同級生育保險基金收入戶,并于每月底前全額劃入市生育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確保基金安全。
第九條市財政局應按規定及時將已批準的當期應支付資金直接劃撥至市和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
第三章基金的征繳和支付
第十條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全部在職職工繳費工資總額。若單位申報的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統一為0.6%,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十一條按照生育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和國家機關中的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制工人,應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
第十二條當期基金的征收管理。
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當年的生育保險基金征收目標任務,積極組織本級的征收、清欠和擴面工作。各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月向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書面報告生育保險費征收情況。
第十三條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參保范圍內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的審核發放。生育保險金和其他生育保險待遇的發放標準、享受條件,統一按《眉山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眉勞社辦〔〕86號)和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當期基金的支出管理。
(一)各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每月20日前,將次月生育保險金和其他生育保險待遇的支出金額上報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在月末前匯總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送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定。
(二)市財政局于每月10日前,根據審定匯總后當月生育保險支付計劃數分別劃撥市和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戶。
(三)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于當月月末前按支付計劃通過銀行組織發放生育保險待遇,確保生育人員按時足額領取生育保險金。
第四章基金調劑和業務管理
第十五條收支缺口的彌補。
(一)市本級、區縣已完成上年生育保險費征收、清欠任務產生的收支缺口,由市本級、區縣留存基金解決70%,市級統籌基金解決30%。如本級留存基金不足于支付收支缺口70%,全部留存基金支付完畢后,收支缺口剩余部分由市級統籌基金調劑解決。
(二)市本級、區縣未完成上年基金征收、清欠任務而產生的收支缺口,未完成任務的差額部分全部由市本級、區縣財政解決。其余缺口按本條第(一)款的辦法解決。
(三)市級統籌基金出現缺口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申請市政府安排資金解決。
第十六條市、區縣財政部門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會計法》、《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及其他有關財務制度規定,加強基金征繳、撥付管理,及時辦理會計手續,統一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會計報表。
第十七條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
(一)收入預算。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人數、繳費基數、費率和全市生育保險基金當年支出預算情況等因素,結合省、市下達的征收、清欠、擴面等目標任務統一編制全市生育保險基金收入預算,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作為基金征收年度目標任務,由市政府將征收計劃下達到各區縣政府,納入對區縣政府的目標考核。
(二)支出預算。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基金支出計劃,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八條建立完善全市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激勵機制,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實行生育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后,市、區縣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體制不變,其基本支出和運行費用由同級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統一生育保險業務經辦流程,進一步規范生育保險經辦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一的工作管理制度,切實做好生育保險擴面征繳、待遇審核、服務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統一使用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確保省、市、區縣實時聯網暢通,執行全國統一的生育保險聯網數據標準,建立生育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庫,建立完善生育保險個人繳費記錄,實現全省范圍內生育保險參保、繳費、待遇享受情況等信息采集和上報。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生育保險基金。對違反規定,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級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做好本級生育保險基金的審計稽核工作,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區縣審計稽核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大生育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工作力度,定期組織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并隨時抽查和監控,受理群眾舉報,加強對案件查處的指導和督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確保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保繳費。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通過生育保險基金擴面,不斷擴大生育保險覆蓋范圍,強化生育保險基金征繳力度。
第六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