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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爆炸 火災 化學危險品 臨界量
[中圖分類號] TU196+.1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2-242-2
0引言
目前各領域對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定義比較混亂,為了在防雷檢測中能快速準確的界定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正確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執行定期檢測制度,本文將根據最新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對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進行界定。
1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界定現狀
目前各部門對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定義比較混亂,特別是政府各部門出臺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相關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不統一,也導致防雷檢測機構開展法定檢測工作中,經常與被檢單位在“是否屬于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檢測周期”等方面產生意見分歧,給正常的防雷檢測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最終導致雷電災害隱患無法得到消除。
例如氣象部門根據《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爆炸和火災環境分區確定建筑物防雷設計類別,《防雷減災管理辦法》規定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如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及臨界量確定爆炸或火災危險場所,發放危險品生產或儲存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2~3年;質監部門根據產品物理或化學特性確定爆炸或火災危險場所,如壓力容器/管道、鍋爐等爆炸場所,每年實行定期檢測檢驗制度;公安消防部門根據《消防法》火災危險場所范圍更廣包含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所、酒店、商場、歌廳等場所,強調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做好安全檢查制度,由轄區消防員負責監督檢查。
2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界定依據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顧名思義就是可能發生爆炸和火災的場所,氣象防雷服務中普遍是參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規定的“爆炸和火災環境分區”來判定。由于爆炸和火災環境分區主要體現爆炸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危險程度和持續時間/物質狀態,防雷檢測中無法作出判斷。當前安監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等發放危險品生產或存儲許可證,也把這類企業作為危險場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象。本文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來闡述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界定。
3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界定
3.1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定義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危險化學品定義: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和侵害的化學品叫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化學危險品重大危險源定義: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因此,根據危險化學品定義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定義,可以得爆炸和火災的危險化學品場所的定義。即,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儲存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且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為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場所。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場所的分類根據具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特性的化學品的分類及數量確定。存在多品種危險物質時,臨界量按式(1)計算,若滿足式(1),則定為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場所:
(引自:《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式中:q1,q2 ……qn ――每種危險物質實際存在量,t。
Q1,Q2 ……Qn――與各危險物質相對應的生產場所或貯存區的臨界量,t。
3.2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場所界定
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將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分為四大類即:
第一類:爆炸品;第二類:易燃氣體;第三類:易燃液體;第四類:其它低燃點、自燃點、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等。
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及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可以將當儲存或生產爆炸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場所分為如下四類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即: 第一類:爆炸品爆炸危險場所(見表1);第二類:易燃液體爆炸危險場所(見表2);第三類:液化氣體爆炸危險場所(見表3);第四類:易于自然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等(見表4)。
防雷檢測中根據以上四大類爆炸和火災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和臨界量,對照委托定位提供的存儲化學品名稱及存儲量,能快速界定是否為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
4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的界定意義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來判定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與安監部門給企業發放化學危險品許可證依據一致。防雷檢測機構可以根據安監部門公布的取得化學危險品許可證的企業,落實開展防雷檢測。防雷檢測機構開展法定檢測工作中,不會再存在與被檢單位在“是否屬于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檢測周期”等方面產生意見分歧。
參考文獻
[1]《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 13690-92).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 術語
3.1 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
3.2 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 一般規定
4.1 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 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 生產、儲存和使用
5.1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 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 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 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 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 安全評價報告。
5.2.5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 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 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 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 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 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 經營
6.1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 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 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 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 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 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 運輸
7.1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 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 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 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 劇管理
8.1 劇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 劇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物質。
8.3 需要劇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 使用單位領取劇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 劇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 發現劇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 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應急救援
9.1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 檢查與考核
10.1 本標準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跟蹤考核。
10.2 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有關人員,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近些年,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存放問題一直是消防部門所重視的。為了使危險化學品場所的安全隱患問題得到解決,消防部門要加大對其的管理。首先應該明確易燃易爆危險品所在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消防部門要與所在單位進行行政監督,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進行分析,消防部門在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監管要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執行。本文就是圍繞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安全隱患問題,分析對危險化學品場所管理的必要性,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化的建議,使消防部門能夠更好的進行安全管理工作。
關鍵詞: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消防安全
危險化學品一般都是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這些危險化學品在一定程度上會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一定的危害。現階段,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在對這些物品的儲存一般都存在著混存、混放、明火等一系列原因,導致這些物質容易引發爆炸、火災等消防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會給社會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要加強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消防部門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為了保證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消防部門要合理進行安全管理。
1對化學品場所消防管理的必要性
易燃易爆危險品本身的特性,使人們知道它的危險性。消防部門在安全管理的時候,也會著重監督管理易燃易爆危險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監管是根據我國《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分類的,其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危險特性的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和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以及毒性物質和腐蝕性物質中的部分易燃易爆危險品。針對這些化學品的特性,在存放、運輸的時候應該要格外注意對其的保護工作。危險化學品中還有一部分是氣體,比如氫氣、天然氣、液化石油等,這些氣體大部分都是具有可燃性的,容易爆炸。少數可燃氣體的爆炸下限高于10%,比如一氧化碳、氨氣等,絕大多數可燃氣體都具有甲類火災危險性,只有少數可燃氣體是乙類火災危險物質。對于固體易燃物質的存放,要考慮到該物質是否有自燃性質、遇水會不會有相應的化學反應。對于一些腐蝕性質比較嚴重的物質,要根據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的氧化性來進行界定,存放單位要加大對其的了解。所以,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存放的物質本身都有一定的危險性,這就要求消防部門要加強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監管,做好一定的預防工作。
2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消防安全隱患問題的分析
2.1對化學品場所的安全檢查
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檢查工作,是為了防止危險化學品存放的安全隱患問題。首先,可以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選址、倉庫內物質的存放進行檢查。消防部門在進行檢查的時候,要根據消防手冊的程序,對其進行深入調查。通過反復的認證,得出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選址上應該避免人口密集的地方,降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發生火災的可能性。其次,要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存儲量進行檢查。消防部門應該了解危險品單位在化學用品的存放量,消防監督工作人員應該結合危險化學品存放場所的大小,對物品的存儲量進行檢查。看倉庫中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部門的要求。除了檢查這些,還要對危險化學品的擺放進行檢查。看危險化學品在擺放上是否合理,對一些容易產生化學反應的物品進行分開擺放。避免危險化學品相互的反應,降低安全隱患事故的發生。
2.2對化學品場所消防安全檢查的難點
消防部門在實際工作中,會遇到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檢查難點。主要是一些倉庫管理人員消防安全意識比較薄弱,往往會忽視對消防檢查工作的進行。使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問題,導致火災發生人們還不能夠清楚的意識到問題產生的原因。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在進行整改的時候,由于資金限制的問題,不能夠根據消防部門的指示進行整改。雖然想要配合消防監督部門進行工作,但是往往力不從心。使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單位,不能夠把整改措施落實到實處,導致消防安全檢查工作難以進行。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在存放管理工作中,缺乏一定的監督管理。對于規模比較大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如果缺少消防監督管理的話,就會很容易造成火災。所以,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要接受消防管理部門的檢查,避免安全隱患問題得不到解決。
3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策略
3.1消防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
對于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中的物質進行分類,消防部門應該對其進行重點檢查,消防部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系。在危險品的存放上,單位應該要對儲存場所進行火災報警裝置。消防部門首先要對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危險化學品場所進行一定的檢查。消防管理部門要形成上行下效的機制,對工作人員進行內部培訓,使消防管理部門的人員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職責。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要進行相關的了解,知道化學品的危險性。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進行消防管理工作的劃分。可以通過Word文檔對其進行分類,便于管理人員查找資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實施,有利于危險化學品的存放,保證該場所的安全性。人們可以通過消防安全管理系統,反映自己了解的情況,及時的通過QQ、微信等網絡平臺與消防管理人員進行聯系,保證自己與其他人民的安全。
3.2對危險化學品場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教育
為了保證消防部門安全工作的有效進行,消防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教育。讓他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進行學習,了解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要求。消防部門可以以火災事故的案例給工作人員進行宣傳,讓他們了解消防常識,增強他們的消防安全意識。除了對其進行消防教育之外,還可以讓工作人員復習自己掌握的消防知識,組織一些消防安全知識競賽,讓他們在玩中學習。調動化學品存放工作人員的積極性,積極面對消防安全管理。
3.3加強危險化學品場所消防設施的建設
消防部門除了對工作人員進行宣傳教育,還要對危險化學品場所進行消防設施的建設。對場所內部的一些報警裝置進行安裝檢查,還要加強防火檢查。工作人員在檢查的時候,要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定期到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進行檢查,對存放物品的倉庫進行溫度、濕度的監測,如果發現異常情況,要學會及時采取措施,勒令不合格的單位進行整改,直到整改完成才能進行正常工作。在面對危險化學品可能發生爆炸的時候,消防部門應該建立滅火應急預案,教給儲存場所的工作人員,讓他們能夠熟練掌握撲滅火災的程序,能夠具備撲救火災的能力。
3.4加強危險化學品場所處理火災的能力
在面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倉庫的消防管理工作的時候,工作人員應該要提高警惕。根據消防部門提供的安全知識,對倉庫進行管理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對負責倉庫管理的工作人員進行重點培訓,讓他們能夠自行先進行一些滅火工作,減輕火災的進一步惡化。面對火災的時候要臨危不亂,提高員工的自我逃生能力,能夠有組織的進行疏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消防安全隱患問題,減輕消防部門的工作量。
4結論
綜上所述,在對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應該進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性質,正確的判斷火災發生的可能性,了解危險品火災后會產生的危害,進行火災安全的預案。消防部門要根據我國當前的危險化學品存放的守則,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減少安全隱患的發生。
作者:董逵逵 單位:鷹潭市公安消防支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隊
參考文獻
[1]趙鑫媛.高危場所滅火救援的特點分析[J].科技與企業,2014(15):126-126.
[2]許濤.易燃易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措施[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4(14):190-191.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
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失職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依法拍賣其財產,用于賠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監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進口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進行審批、許可并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制定并公布審批、許可的期限和程序。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 安全管理 建議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1-0152-01
試論如何加強危化品管理
引言
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人類在創造財富、享受成果的同時,總是會遇到愈來愈復雜的危險和事故的威脅。化學品已經存在于我們生活之中,已為人們所知的化學品已達 500- 700 萬種,危險化學品作為特殊的商品,一方面為人類提供了更多更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另一方面現代化大生產又隱藏著非常嚴重的事故危害。如果我們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不善,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而且會給社會和環境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
1 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1 由危險化學品的固有特性決定的
由于危險化學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或有腐蝕等危險特性,從它的生產到使用、儲存、運輸和經營等過程中,如果控制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一類是可燃性物質泄漏與空氣混合形成可燃性煙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災或爆炸,另一類是大量有毒物質的突然泄漏,在大范圍內造成死亡、中毒和環境污染。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和社會性,所表現的技術復雜性已經超過了事故本身,重大事故的不斷發生使人們痛苦地認識到,現代工業生產,特別是現代化的大工業生產潛在著巨大的危險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工廠內部,而且相鄰地區人們的生命、財產和環境都遭到巨大的危害。因此,要求我們必須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避免其可能帶來的對生命、財產、健康及環境的傷害。
1.2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的需要
目前針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國家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要求,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2000)》、《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將推動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更上一個新臺階。作為企業管理人員,在抓安全工作時一定要在認真上下功夫,在落實中動真格,不管企業如何改革我們都要以大局為重,以人為本。這樣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才會有保障,社會才能穩定,企業才會有效益,社會主義經濟才能得以健康有序的發展和壯大。
2 我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現狀
目前,我國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形勢十分嚴峻,隨著現代工業新工藝、新技術、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技術的不斷應用,生產過程日趨規模化、復雜化和自動化,同時生產過程中也存在各種危險因素,安全監督與管理則相對落后,這就引發了現代工業文明與風險的矛盾。如:近幾年的煙花爆竹爆炸事故,化學品的火災、爆炸、泄漏、中毒事故,以及化學品的環境污染事故,給人類的生存帶來嚴重威脅。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不斷發生,已經引起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相應出臺了一系列危險化學品的管理規定,如:建立了危險化學品的登記注冊制度、生產許可證制度等。建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在全國 8 個地市成立了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搶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國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網絡,這對有效控制和預防危險化學品的危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3 建議主要采取的措施
3.1 安全技術措施
通過采取適當的技術措施,消除或降低作業場所的危害,防止操作人員在正常作業時受到危險化學品的侵害。如化學品的選擇,設施的安全設計、維修以及有計劃的安全檢查等,在企業中最常用的有三種:主要措施是替代、變更工藝、隔離,就是降低危害程度,千方百計達到人們可接受的程度,從真正意義上實現安全生產。
3.2 組織管理措施
作為煉油石化生產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是預防作業場所中化學品危害的一個重要方面。除了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一般的安全管理措施外,危險化學品的組織管理措施還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3.2.1 識別和控制重大危險源
危險源辨識應全面分析設備、材料性質、生產工藝、作業條件、生產經驗、組織管理措施等方面可能引發事故的潛在問題。依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 2000)》標準,就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危害識別。確定哪些是可能發生事故的潛在危險源,控制重大危險源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重大危險源的目的是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做到一旦發生事故,能夠將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重大危險源總是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害物質。由于工業生產的復雜性,特別是化工生產的復雜性,決定了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需要采用系統安全工程的理論和方法。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要向當地主管部門如實登記和上報。
3.2.2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機制和安全教育
首先要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居安思危、思則有備、有備無患。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遇事安然。第一:安全教育是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許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生都是由于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知識,不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等造成的。因此,消除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必須從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教育做起。第二:健全完善強化安全責任機制。企業從上到下都有明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要量化、細化、具體化。要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方案。考核工作一定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3.2.3 應急救援措施
應急救援工作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應急演練計劃是重大危險源控制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制定應急演練計劃的目的是提高員工的防災、消災意識,減少事故對人員、和環境的危害。應急演練預案應提出詳盡、實用、有效的安全技術與安全組織措施。以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合理性與實際情況的符合性。通過定期組織職工進行應急預案演練,使重大危險源崗位人員熟悉應急處理和整個應急行動的程序,明確自身的職責,提高協同作戰能力。同時,也可以發現應急預案存在的不足,并予以改進和完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