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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需求;審計收費;風險
[中圖分類號]F239.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11X(2012)02-0055-04
一、引言
從1980年代起,研究影響審計定價因素的實證文獻開始出現,在這一類文獻中,有一些解釋變量的穩健性在不同國家和市場的條件下的檢驗結果是良好的,比如企業的規模、復雜程度和固有風險等。但同時有些研究在Simunic修正模型中放入的一些變量經實證檢驗出的結果或是與期望不一致,或是不同的學者檢驗的結果相差較大,例如Anderson和Zeghal發現企業的內審和外審之間是一種正相關關系,而Wallace發現內審和外審之間是負相關關系。并且有些研究則表明,企業良好的治理結構可以提高其內控質量,卻不能有效地降低審計費用。
筆者認為導致以上實證結果自相矛盾的一個原因是使用的Simunic修正模型把審計費用視為審計師工作量的函數,并且缺少了一些影響審計服務需求的解釋變量,而針對以上問題的研究卻較少,只有少數學者分別以我國深滬市2005、2008年的財務數據檢驗了審計風險因子對審計費用的影響。基于此,本文擬研究組織中風險和內控機制對審計收費的影響,利用滬市2010年A股數據檢驗企業對風險及風險管理的披露以及公司治理狀況這些審計服務需求因素對審計費用的影響。
二、文獻回顧與研究假設
由于企業中存在眾多利益相關者,其行為對企業造成的各種影響的外部性使得許多控制機制具有互補作用,對外部審計服務的需求取決于以下兩個因素的交互作用:第一,組織中利益相關者個體所面臨的風險;第二,現有可以彌合上述風險的控制機制(內部和外部的)。
影響審計服務需求的一個重大因素為風險因素,許多文獻對此均有所闡述,一般來說,常用的變量有存貨和應收帳款,利潤水平,所有權形式。前人的文獻大都從審計師的角度來理解風險與審計費用之間的關系,本文從利益相關者角度來觀察風險與審計費用之間的關系,因為利益相關者出于對自身風險最小化的考慮會對企業的監控機制提出要求,所以提出假設:
假設一:企業利益相關者所面臨的風險水平與審計費用之間有正相關關系;
關于企業內審與審計費用之間的關系,前人對此的研究結果差異較大。
筆者認為企業內的利益相關者對內部控制的需求是內生決定的,由于企業中不同的利益相關者根據自身的利益會提出對內控的需求,而各人提出的內控需求不僅有成本,而且這種成本和風險也是其他利益相關者需要承擔的,內控需求越高則會導致成本和增高風險共擔,而其他利益相關者被分擔的成本就越高,從而導致其余的利益相關者要求更多的具有正外部性的控制機制來減少其個人對風險和成本的分擔,例如外部審計服務,從而導致審計收費的上升,對此提出假設:
假設二:組織中內控水平與審計費用成正相關關系;
筆者認為如果企業的治理水平越高,那么審計師對內控的信任程度也就越高,從而他們也沒有必要增加測試以致審計費用增大,那么以上的實證結果也就很難解釋。但是在多個利益相關者交互作用下,企業對審計的需求是與以上實證結果相一致的,比如說,審計委員會的董事如果獨立性越強,越會考慮到如果管理層參與財務欺詐,則自己的聲譽將受到嚴重影響,從而會要求更加細致的審計服務;企業的治理機制越是完善,治理成本越高,從而分擔給別的利益相關者的成本就越多,為了減少自己的風險暴露以及支付成本最小化,其他利益相關者就會要求加強具有正外部性的審計服務,導致審計需求旺盛,增加審計費用。從而提出假設:
假設三:公司現有的治理水平與其審計費用是正相關關系。
三、研究方法
1.對審計服務需求的描述
本文對審計服務需求的刻畫采用審計費用的自然對數LNFEE。
2.對風險和風險管理的描述
本文從財務從財務、符合性、環境、技術、內部過程和變革管理這六個維度提取了企業對風險進行管理的測量指標,這些指標可以用來描述企業進行風險管理的行為,并且反映了企業出于自身需要對風險的評估和管理,體現了企業自身特有風險。這些信息可以從企業的年報披露中得到。
在對這六種風險管理變量進行計算時,最大值為5,最小值為0,以同類風險管理的極大值為分母,某一企業此種風險管理值為分子,得出的值為相應的風險管理變量的賦值。
對于這六種風險管理的嚴格定義以及篩選標準,參考了普華永道全球風險管理服務部提出的定義:
(1)財務風險管理(Risk-a);(2)符合性風險管理(Risk-b);(3)健康和安全風險的管理(Risk-c);(4)內部過程風險管理(Risk-d);(5)變革管理(Risk-e);(6)技術風險管理(Risk-f)。
筆者認為,企業在年報中流露出來對風險的態度以及采取的相應的風險管理的措施體現出企業對某種風險的敏感度。基于此,對樣本中每家企業的年報中對相關風險管理的披露程度予以分析,對于披露的程度,我們設立以下五個得分點,如果某一點在年報中予以了披露,就增加賦值一分,五個得分點分別為:
(1)對特定風險及風險管理的概括性定性描述;
(2)有關當年的特定風險及風險管理的定量描述;
(3)有關以前年度的特定風險及風險管理的定量描述;
(4)有關未來年度的特定風險及風險管理的定量描述;
(5)對特定風險及風險管理的定量標桿描述。
3.對公司治理的描述
根據Carcello等相關研究,筆者采用以下變量來描述企業的公司治理狀況:
BIG4:啞變量,如果審計師為四大,則取1,否則取O;
INDEP:獨立董事的人數;
INDEPP: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
BODNR:董事會成員人數;
CEOCHR:啞變量,如果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則取1,否則取0。
根據假設三,筆者認為審計費用與以上公司治理質量變量成正相關關系。
四、數據來源與模型
為了便于對假設進行檢驗,提出三個模型進行OLS回歸,這樣是為了分別檢驗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對審計費用的影響。同時利用第三個模型檢驗他們的聯合效應。
模型一:風險變量的效應
LNFEE=F(風險管理變量,控制變量,風險變量)
模型二:公司治理變量的效應
LNFEE=F(治理變量,控制變量,風險變量)
模型三:風險管理與治理變量的聯合效應
LNFEE=F(風險管理變量,治理變量,控制變量,風險變量)
根據本文的研究方法,以2010年滬市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數據來源于北大中國經濟研究中心CCER經濟金融數據庫2010年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對于上市公司風險管理的披露信息,由筆者手工摘自年報,數據來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使用的統計軟件為Stata 8。
五、實證結果
通過數據處理,得到樣本的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1。
從表1的描述性分析可以看出,支付的審計費用均值為61.2萬,標準差為109.80,表明不同企業支付的審計費用波動較大;企業的資產均值為36.5億,同樣不同企業之間差異較大;凈利潤的均值為1.52億。從風險管理變量來看,所有企業在六個指標上得分不高,其中財務風險管理(Risk-a)和符合性風險管理(Risk-b)披露較高,而對技術風險管理(Risk-f)披露較少。最后,從治理變量來看,BIG4的均值為0.08,可見企業聘請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不多,獨立董事為3.23人,占董事會比例為33%,董事會人數均值為9.96人。
三個模型分別研究風險管理變量和治理變量對審計收費的獨立影響和聯合效應,下面分類對回歸結果進行分析,見表2。
LNASSET和SUB分析了資產和分支機構的顯著性,這兩個解釋變量在樣本中均在1%的水平上高度顯著相關,這與以往的研究結論一致,這說明了隨著客戶資產規模的增大,以及附屬子公司的增多,與之相關的關聯交易也更為復雜,審計師需要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也隨之增多,因而要求更高的審計費用。
由于本文的模型包含大量的解釋變量,為了節省空間,只報告在回歸中呈現顯著的變量,在前兩個模型中均不顯著的變量不引入第三個模型。三個模型從F值和調整R平方來看,均較好地擬合了數據。
對于模型一而言,RECTA在1%水平上顯著,IN-VTA在10%水平上顯著,這一結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設一,當企業中的各種利益相關者所面臨的風險水平上升時,他們會要求加強對企業的監控,作為有很強正外部性的審計服務,自然企業對其需求也將上升。有四種風險管理的披露在本文的模型中高度顯著,分別是財務風險管理、符合性風險管理、環境和安全風險管理、對內部過程風險的管理。這四個解釋變量的正相關性支持了本文的假設二,說明企業對風險越是敏感,其利益相關者對外部審計的需求越旺盛,從而審計收費就越高。
對于模型二而言,本文檢驗了企業治理因素對審計收費的單獨影響。在模型中,BIG4,INDEP,INDE-PP和BODNR高度顯著,這與本文的假設三一致。企業聘用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將支付審計費用溢價,而獨立董事人數越多、占董事會比例越高,作為利益相關者需要保護自己的利益(例如獨立董事的聲譽)、減少問題帶來的潛在危害,這種力量在企業中也就越大,從而對外部監督機制之一的審計服務要求也越加旺盛,進而導致審計費用上升。而BODNR體現的董事會人數與審計費用之間的關系也是與本文的假設一致,即利益相關者的成本分擔引致的審計需求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治理變量符號均為正號,這印證了良好的治理結構無法使審計師減少審計程序和工作量而引起的審計收費下降。
在模型三中,檢驗了風險管理和治理的聯合效應,從回歸結果中可以看出實證結果在三個模型中是比較穩健的。總的來說,以上的實證結果支持了本文的假設,也即審計收費受兩大需求因素影響:一是風險;二是利益相關者對控制機制的需求。以上結果也潛在地說明了以往那種按照審計師工作量(生產力)的觀點來建立的Simunic修正模型是有其固有缺陷的(本模型中治理變量的高度正相關性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問題)。
六、結論與建議
(一)蒙受損失論 蒙受損失論強調審計風險是審計主體損失的可能性,對審計風險的關注主要在于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但不能回答審計主體為什么愿意容忍審計風險存在,另外,審計主體蒙受的損失既包括能計量反映的損失類型,也包括不能計量反映的損失類型。這些損失可能單獨產生,也可能以不同的組合混合出現,在此定義下的審計風險是難以完全度量的。持這一觀點的主要有:吳聯生(1995)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在審計活動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徐政旦、胡春元(1998)認為,完整的審計風險概念應從廣義上解釋,即不僅包括審計過程的缺陷導致審計結果與實際不相符而產生損失或責任的風險,而且包括營業失敗可能導致公司無力償債或倒閉可能對審計人員或審計組織產生傷害的營業風險。
(二)意見不當論《國際審計準則第6號――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認為,審計風險是指審計師對含有重大錯報的財務報表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人員針對含有實質性錯誤陳述(或重大錯誤陳述)的財務報表未能適當地發表審計意見的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與檢查風險組成。而在“意見不當論”的定義下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意見不當論”的缺陷是未指出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與蒙受損失之間的聯系,而理論上的審計風險含義與審計主體實際承擔的審計風險可能不一致。
(三)蒙受損失論與意見不當論的結合 筆者認為審計風險是CPA對會計報告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并因此承擔責任或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即認為審計風險一方面既包括對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會計報表發表的保留意見等審計意見可能造成的風險,也包括對存在重大錯報和漏報的會計報表發表肯定審計意見可能造成的風險;另一方面認為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發表不恰當意見后,由于環境因素而被迫承擔的懲罰或損失,如被提訟造成的風險。無論遭到哪方提訟,對于CPA及其事務所而言,都可以稱為“訴訟風險”。該定義強化了風險就是承擔責任或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從審計角度看,風險是指審計機構在審計活動過程中,由于各種難以預料或無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審計主體的實際審計效果與預計審計效果發生背離,從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實際審計效果與預計審計效果的背離程度(重要與否)與審計主體蒙受損失的可能性之間應是正相關關系。
審計風險分為理論和實際兩個層面,“意見不當論”屬于理論層面,而“蒙受損失論”屬于實踐層面。筆者認為,作為審計理論意義上的審計風險定義,審計風險是CPA對會計報告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并因此承擔責任或者遭受損失的可能性,該定義更能從本質上全面揭示審計風險的內涵。從邏輯的角度透視審計的過程發現,在審計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結果與審計預期發生差異或不一致,并且超過了預先確定的重要性水平,這是審計風險產生的內因,而被提訟并要求承擔責任則是審計風險產生的外因,只有兩個條件同時具備,審計風險才得以形成。可從以下兩種意義上進行分析:一是從定性意義上,審計風險可理解為理論層面的“意見不當”與實踐層面的“蒙受損失”。而“意見不當”又包括會計報表無重大錯報或漏報一發表有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審計意見(誤拒險),以及會計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一發表無保留意見的審計意見(誤受險);而“蒙受損失”則包括誤拒險-提訟-實際受損(追究機制)以及誤受險-提訟-實際受損(追究機制)。二是從定量意義上進行分析,“審計風險=審計預期(重要性水平)-實際結果=差異”,其中正差異包括不可接受正差異-提訟、可接受正差異;差異為零時是理想狀態;負差異包括可接受負差異、不可接受負差異-提訟。
審計實際結果相對審計預期在時間上具有的滯后性,造成“差異”客觀存在。站在先時間(計劃時間在前故稱為先時間)的角度觀察,差異并未真實產生,只是具有可能性,三種差異發生的概率之和為l;站在后時間的角度,差異已經發生,是為結果。審計風險就是站在先時間的角度對差異的理解。
二、審計風險模型重構
(一)現有審計模型及其不足 審計風險受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兩方面風險因素的影響,基本模型由審計活動的主體和客體兩方面要素構成。由此,審計風險的基本模型可表述為:“審計風險=審計客體風險×審計主體風險=財務報表風險×檢查風險”。但由于不同歷史時期社會經濟環境對審計發展的作用和影響不同,導致不同時期審計方法和審計模型也不相同。從審計發展的階段性看,審計已經經歷了賬項基礎審計階段、制度基礎審計階段、正在向全面推行風險導向審計階段邁進。在不同的審計發展階段,審計風險模型的演變是人們對審計風險在認識上的不斷提高,都對審計工作的開展確立了框架,順應了經濟社會的發展,為控制審計風險指明了方向。但仍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不能解釋部分CPA偏好審計風險的原因問題。即使CPA發表了不當審計意見,他仍然可能沒有任何損失,反而因為投入成本的減少,而使自己的收益達到最大;二是未能從審計過程之外分析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社會原因,而實際上,審計風險是審計行為與內外環境綜合作用的結果,將固有風險概念肆意擴大很牽強;三是無法滿足對財務報表審計整體審計風險的把握和控制。
為提高審計質量,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的國際審計與保證準則委員會(IAASB)于2003年了一系列新準則,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當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而審計人員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在ISA200準則中要求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更深入地實施審計程序進行風險評估,并依據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水平確定并實施進一步的審計程序,以便將檢查風險降低到一個可以接受的低水平。在ISA315準則《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將傳統風險導向審計下的審計風險模型修改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新的審計風險模型隨著審計環境和審計實踐的發展而應運而生。體現風險導向的思想,更加符合審計工作的實際情況,有利于CPA執行風險評估程序。模型強調從宏觀上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以充分識別和評估會計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重要性,使審計視野進一步拓寬。該模型的創新之處在于從兩個層次考慮獨立審計風險,但仍未能克服原有模型的不足。將審計風險局限于財務報表風險并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這種純粹站在CPA角度的考慮會導致審計工作失信于廣大報表使用者,“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只是一種發表不當意見的風險,是形成審計風險的一個前提,但并不必然導致CPA及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或者遭受損失。因此有必要重新構建審計風險模型。
(二)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構 在已有的模型中,都是假設審計風險與其影響因素之間是正相關關系,但實際上審計風險與其影響因素之間既可能是正相關也可能是零相關甚至是負相關。實際的審計活動中,在個體人為效應的影響下,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和訴訟風險之間可能并不存在必然的關系。因此,應從以下思路重構審計風險的模型:
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訴訟風險
關鍵詞:審計風險;成因;防范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由于審計人員本身的失誤或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結論不公允、不真實,而對被審單位相關責任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做出不恰當評價的風險。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尤其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其審計的風險尤為突出。了解、認識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才能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進行有效的防范,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內在因素
1.審計程序實施不合理。審計機關出于各種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審計機關要在各個階段、各個單位合理分配審計技術力量。如果簡化了審計程序,減少了必要的審計力量,就會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2.審計材料不規范。審計材料不規范,條理混亂,語言不清,詞不達意,不能如實反映客觀存在的問題,或語言絕對化、含義模糊等,都會使經濟責任審計產生風險。
3.審計證據不充分、復核不嚴謹。審計復核,也就是后續審計,是審計結果進行的復核和再次檢查,是一種亡羊補牢的補漏措施。而審計復核只是走走過場,相關人員工作態度不端正,工作作風不嚴謹,導致加大審計風險產生的可能。
4.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低。經濟責任審計涉及面廣,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具備查賬能力,還要熟悉宏觀經濟管理知識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具備綜合判斷分析能力等,但是目前大部分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夠全面,嚴重制約和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外在因素
1.審計對象的復雜性。隨著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經濟活動日益復雜,而經濟責任審計的難度加大,風險也就隨之增大。被審計單位或領導復雜的社會關系可能會阻礙正常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社會關系復雜,審計風險就越復雜。
2.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不完善。各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建立與執行程序是否嚴格、清晰、有條理,影響到該單位所提供的會計等資料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對經濟責任審計產生一定的影響。
3.審計技術方法的局限性。審計工作本身在不斷發展,審計技術為了適應審計工作也隨之不斷發展,然而目前的審計技術方法弊端突出,已遠遠不能適應現代審計的要求。
4.審計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審計法律法規不斷建立健全,但仍然不能形成一套完全適應當前經濟形勢和經濟活動的完善的法律法規體制,這就給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帶來困難,產生了一定審計風險。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防范和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關鍵是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避免和預防引發事件,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采取各種措施對審計質量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提高審計檢查質量和評價質量。因此,為了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就必須采取有力的措施和對策。處理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從預防階段開始。
第一,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避免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監督領導干部經濟管理行為的有效手段。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經濟責任審計將從由政策推動轉化為法制推動。但是,仍需制定和健全各項法律法規和指標體系,使得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尤其重要的是完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這樣才能提高并逐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規范性,從而使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一項對于領導干部的強有力經濟監督形式。
第二,履行相關審計程序,減少審計風險。嚴格的審計程序是確保審計行為合法和審計質量可靠的前提。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立項必須有受托依據,審計方案的編制必須詳細、認真,做好事前調查,深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下達審計通知書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經濟責任審計法規的日期要求;在審計實施階段,應貫徹“雙向承諾制度”;在審計終結階段,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前,要征求被審計單位及其領導干部的意見,允許提出異議,并把好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結論的復核關。
第三,有效利用社會審計的工作成果。國家審計機關應當與相關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聯系與溝通,在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及專業能力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針對性的審計程序,以證實并獲得客觀可靠的審計證據。
第四,加強教育和培訓,增強審計人員風險意識。經濟責任審計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良好的綜合素質、政治修養和道德品質。各級審計機關要提供必要的職業培訓,開展后續教育,組織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理論研討,審計部門還應培養審計人員良好的審計風險意識,提高其在復雜的審計中靈活、有效的控制各種審計風險,正確地對待自各方面的干擾和壓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服務。
第五,加強審計風險的理論研究,完善審計手段。各級審計機關應該充分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認識和理解,從理論上為預防和控制審計風險提供指導;同時,鑒于當前審計手段的落后狀況,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進行審計方法的不斷創新,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國家審計與內部審計、社會審計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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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現代風險導向審計以被審計單位的戰略經營風險分析為導向進行審計。因此又被稱為經營風險審計,或被稱為風險基礎戰略系統審計。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是應用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理論指導審計實務的工具。本文在分析傳統模型缺陷的基礎上,論述了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發展與應用情況。
0 引言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按照戰略管理論和系統論,將由于企業的整體經營風險所帶來的重大錯報風險作為審計風險的一個重要構成要素進行評估,是評估審計風險觀念、范圍的擴大與延伸,是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的繼承和發展。在該理論的指導下,國際審計和鑒證準則委員會(IAASB)了一系列新的審計風險準則,對審計風險模型重新描述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IAASB,2003)。由此,我們可以將目前審計執業界普遍使用的審計風險模型稱之為傳統審計風險模型,而將新模型稱之為現代審計風險模型。
1 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缺陷
目前審計職業界普遍使用的審計風險模型是由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1983年提出的。該模型認為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三要素組成,對審計風險的計量為:
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
根據上式,在既定的審計風險下,檢查風險可計算如下:
檢查風險=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
根據上述模型,審計主體在確定可接受的審計風險時,首先要評估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在此基礎上推算可接受的檢查風險。該審計風險模型存在如下缺陷:
1.1 只定性分析審計風險 該審計風險模型只是定性地分析了客觀存在的風險。該模型考慮的風險只考慮了有關審計風險控制的環節,并用公式來描述審計風險的概率,無法直觀地進行定量分析,即計量審計風險給審計主體帶來的損失金額的可能性。
1.2 審計風險因素不全面 該模型考慮的風險只與審計過程和審計順序有關,即只從審計主體的審計檢查方法和審計對象的經營、內部控制方面考慮審計風險因素,未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主要原因,如報表使用者的訴訟請求因素、社會宏觀法律環境因素等。
1.3 無法描述道德風險 審計案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并非完全是由于技術上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人們除了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序的發展外,亦開始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由此產生了審計主體的道德問題。但是,傳統的審計模型無法描述由于不道德行為所產生的風險,包括:企業與審計主體串通舞弊,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審計主體接受賄賂;審計主體為了經濟利益壓低價格有損同業等。
1.4 對審計風險的表述不完整 隨著審計風險含義的擴大,審計風險控制就不能只局限于審計過程和所審計的對象,必須把審計風險的控制放在一個系統中全面把握,還應考慮審計環境影響、人員因素及后果等。審計風險范圍也應擴大為審計主體風險、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和會計行業風險,還包括審計結論利用中產生的法律風險以及賠償風險。
2 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發展
現代審計風險模型在傳統審計風險模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進,形式上有所簡化,但審計風險的內涵和外延卻擴大了。
2.1 認定層次風險 認定層次風險指交易類別、賬戶余額、披露和其他相關具體認定層次的風險,包括傳統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認定層次的錯報主要指經濟交易的事項本身的性質和復雜程度發生的錯報,企業管理當局由于本身的認識和技術水平造成的錯報,以及企業管理當局局部和個別人員舞弊和造假造成的錯報。
2.2 會計報表整體層次風險 會計報表整體層次風險主要指戰略經營風險(簡稱戰略風險)。把戰略風險融入現代審計模型,可建立一個更全面的審計風險分析框架。
2.2.1 從戰略風險的定義來看:戰略風險是審計風險的一個高層次構成要素,是會計報表整體不能反映企業經營實際情況的風險。這種風險源自于企業客觀的經營風險或企業高層通同舞弊、虛構交易。傳統審計風險模型解決的是企業的交易和事項在本身真實的基礎上,怎樣發現會計報表存在的錯報,將審計重點放在各類交易和賬戶余額層次,而不從宏觀層面考慮會計報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這很可能只發現企業小的錯誤,卻忽略大的問題;現代審計風險模型解決的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管理層通同舞弊、虛構交易或事項而導致會計報表存在錯報怎樣進行審計的問題。
2.2.2 從審計戰略來看: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是在系統論和戰略管理理論基礎上的重大創新。從戰略角度入手,通過經營環境—經營產品—經營模式—剩余風險分析的基本思路,可將會計報表錯報風險從戰略上與企業的經營環境、經營模式緊密聯系起來,從而在源頭上和宏觀上分析和發現會計報表錯報,把握審計風險。而將環境變量引入模型的同時,也將審計引入并創立了戰略審計觀。
2.2.3 從審計的方法程序來看:現代審計風險模型注重運用分析性程序,既包括財務數據分析,也包括非財務數據的分析;且分析工具多樣化,如戰略分析、績效分析等。例如畢馬威國際(KPMG)為應用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理念與方法,研究制定了經營計量程序(Business Measurement Process,BMP),專門分析企業在復雜的市場環境和產業環境下的經營情況,以確定關鍵經營風險如何影響財務結果。BMP提供了一個審查影響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流的分析框架。
2.2.4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現代審計是為了消除會計報表的重大錯報,增強會計報表的可信性。為達到此目標,注冊會計師應當假定會計報表整體是不可信的,從而引進全方位的職業懷疑態度,在審計過程中把質疑一一排除。而該模型充分體現了這種觀念。
3 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的分析應用框架
3.1 確定總體審計風險概率 審計風險可按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分為基本確定、很可能、可能和極小可能。可能性一般按概率來進行表述,如極小可能的概率為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值很高,獨立審計存在的價值就在于消除會計報表的錯誤和不確定性; 縮小或消除社會公眾合理的期望差距。獨立性原則的要旨是使注冊會計師免于利益沖突,從而奠定正直與客觀的執業基礎,但獨立性最終體現在注冊會計師獨立承擔審計風險責任方面,因而降低審計風險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審計風險就是審計失敗的可能性,它只能控制在極小可能程度以下,用數學概率表示應不超過5%。
1.緒論
1.1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概念
審計風險是指由于在審計過程中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使得審計人員或者審計組織出具的審計結論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受到相關者的指控,進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1.2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的特點
客觀性。審計風險的存在是客觀的,它普遍存在于審計的整個過程中,并且存在于所有的審計業務中。審計結論只要沒有得到充分驗證,就有存在審計風險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
時效性。審計風險只存在于具體審計業務的某一特定的時間范圍內,一旦超出了這個特定的時間范圍,審計風險就會自動解除。一般來說,從審計工作的開始到得出審計結論,是審計風險的形成期間,從審計結論的得出到審計結論的驗證,是審計風險的承受期間,審計風險的形成期間和承受期間共同組成審計風險期間。
可防范性。審計風險雖然是客觀存在的,但并不是說審計風險是無法控制、無法防范的。無論哪一種審計風險,通過審計人員和審計組織的主管努力都有控制和防范的可能性,都有可能不引起審計責任。
不可消除性。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也是可以控制可以防范的,但是無論審計人員和審計組織怎樣努力,都只能是降低審計風險,而不可能消除審計風險。原因在于:一方面,審計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客觀存在的風險不可能被消除;另一方面,防范、控制審計風險涉及到成本效益原則,降低審計風險必須要投入相關的資源,如果投本文由收集整理入的資源超出了一定的范圍,就有可能得不償失。
2.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成因分析
2.1注冊會計師審計職業道德風險
我國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不僅要履行自身經濟監督鑒證的責任,還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服務,從而得到經濟報酬。履行職責與追求利益的矛盾是導致一些舞弊、造假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利益追求驅使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喪失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本身就是一個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是企業的必然屬性。審計行業收費標準較低、審計風險大、客戶關系十分復雜等諸多原因加大了注冊會計師的負擔。尤其是最近幾年加入了wto之后,我國逐漸與國際接軌,國外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逐步開始涉足中國地區,這大大加重了中國會計職業的激烈競爭程度。因此,為了生存和追求利益,很可能使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喪失獨立性,為了招攬客戶、獲取不正當利益,與被審計單位合謀造假。
2.2被審計單位舞弊的風險
如今會計造假賬現象已十分普遍,很多企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或逃避國家稅收而對會計賬目進行粉飾造假,假賬真做或真賬假做,甚至憑空捏造虛假業務,而且舞弊手段越來越多,給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阻礙,加大了審計風險,也使廣大社會公眾、投資者蒙受巨大的損失,會計師事務所的誠信體系遭到質疑。會計舞弊很多都是企業或上市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所為,他們基于各種原因,對企業會計賬目及財務報告進行造假,造假花樣層出不窮,僅靠注冊會計師搜集證據和查看企業會計賬目很難發現,這大大增加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風險。
2.3審計人員對風險導向審計認識不足
許多注冊會計師沒有準確掌握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對風險導向審計的理論說起來頭頭是道,但實際上對如何操作運用卻一知半解,水平仍停留在對賬水平上。實務操作時,注冊會計師由于缺乏經驗,面對收集的與被審計單位生產經營有關的大量信息,不能把業務范圍擴展到會計賬簿以外相關的信息和證據,對業務隨便敷衍,搞形式主義,這些都導致了很多重大風險的產生,不能真正發揮風險導向作用。
3.注冊會計師審計風險防范對策
3.1業務承接階段的審計風險控制
接受被審單位委托、簽訂業務約定書是審計過程的首要環節, 會計師事務所對這一環節的質量控制如何, 直接影響審計各階段的質量控制。根據規定的要求, 會計師事務所承接審計業務, 應當考慮客戶的誠信與執行業務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源以及能夠遵守職業道德規范。
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具備承接業務所需要的時間與資源,是否具備執行業務所需要的知識、經驗與能力, 直接決定審計項目的成敗。從我國目前的會計市場看,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范圍較窄,基本上是處于買方市場狀態,事務所之間的業務競爭比較激烈。在此情形下,會計師事務所應更加重視審計風險的控制。對于超出自身經驗、學識和能力的項目,應本著降低風險重于降低成本的原則,尋求外界專家的幫助。
3.2審計實施階段的風險控制
通過審計程序控制審計風險。審計程序包括審查的內容與運用的方法。審查的內容可分為與財務報告可靠性有關的內部控制及財務報告兩個部分;審查的方法有檢查文件、檢查實物、觀察、函證、分析、詢問等。通過審計程序控制審計風險,要求注冊會計師應了解被審單位及其環境,以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風險,在此基礎上,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便合理保證審計后的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
通過審計證據控制審計風險。審計證據是注冊會計師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所使用的信息。只有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才能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的數量要求,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的質量要求,其含義是審計證據在支持財務報表認定或發現其中的錯報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審計過程就是收集、評價和運用審計證據得出審計結論的過程。在審計過程中,應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控制審計風險。
通過審計工作記錄控制審計風險。審計工作記錄反映了注冊會計師從承接到完成審計項目的全過程,是審計報告的直接依據,也以此證明其執行的業務符合審計準則的規定與要求。對審計工作記錄的總體要求是:能夠清楚地反映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根據審計證據與一定的職業判斷得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