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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剛
廣西玉林 537000
摘要:土地資源作為國家實現工業化、城鎮化雨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在整個國民經濟與資源發展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在此背景下提出
了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通過分析現階段中國農村土地管理現狀與影響,有針對性的提出了未來中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與發展方向,以
充分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實現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配置與最大化利用。
關鍵詞:土地、制度、管理、改革、方向、綜合
引言
科學的配置土地資源,是有效推動中國實現工業化、城市化與農業現
代化的基礎和前提,現階段,只有充分推動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
土地資源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發揮土地資源優勢,實現土地資源的充分
發展。
一、現階段農村土地管理存在的問題
1、土地流轉制度方面的問題
在農村地區土地的流轉中,農民手中擁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并不是完整
的承包權,也就是說農民對于自身的土地并沒有轉包、抵押、租賃等的權
利,這種情況使得土地流轉形成的市場中介以及金融方面的支持不能完善
的建立起來。當前的土地都是按照每戶人家的人數進行平均分配的,這種
分配形式能夠與現階段農村的生產力狀況相適應,但還是因為土地產權的
固定性,在一定規模之內的土地歸并不能真正的實現,這樣就使得農村生
產力不能進行自主的分配設置,農村地區經濟結構的調整也處于比較尷尬
的位置,一方面是對土地承包關系的重新調整,一方面就是放棄土地的規
模化的經營,這兩種方法都不能得到有效的發展,造成了農村土地資源配
置的效率非常低下。
2、農村土地管理中的違法違規用地問題
在現階段的農村土地管理中,經常會出現農村地區的居民不經批準就
擅自占用土地進行建房的行為,這種占用土地的方式屬于違法違規用地,
由于農村地區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這種行為一直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并且在經濟相對發達的鄉鎮地區尤其明顯,人們對于土地管理的制度了解
不足,許多人認為這種行為是理所應當的,有的甚至會出現濫用職權、非
法占地的情況。違法違規占地頻發的地區一般工業發展比較迅速,需要大
量的土地來建設廠房,使得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這種行為也直接導致了
土地價格的上漲,同時也損害了農民用地的利益。
3、現階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礎薄弱
在現階段實施的各種法律中與土地制度相關的法律條款都比較籠統,
缺乏問題的細致的劃分,這樣就導致的法律條文在實際的實施中存在諸多
的漏洞和問題。尤其是當農民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過程中常常會遇到土地
權利的侵犯問題,這時并沒有相關有效的法律可以幫助農民維護自身的合
法權益,失去了法律方面的保護再加上農民普遍存在法律意識薄弱的情況,
這使得他們在土地管理的運行中占據著非常不利的地位,在土地所有權的
談判上也不占優勢,沒有可行的方法來爭取自己合法權利的實現,這也是
現行土地管理制度法律基礎薄弱的具體體現。
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
第一,加強宏觀調控政策落實以及制度的創新。加大宏觀調控,就是
要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合理利用的統籌協調作用,發揮政策
對耕地保護的宏觀指導作用。政府政策的有效落實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
的采取各種措施,將中央有關耕地保護的各項方針政策以及保護耕地的各
項制度措施都進行實際的實施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取得土地管理的實際效
果。制度上的土地管理的創新,就需要人們在新形勢、新的土地管理任務
的推動下,不斷進行土地管理新機制、新經驗的研究和探索、積累,不斷
創新出新的土地管理手段,維護農民的用地權益。比如加強基本農田土地
的整理以及修建水渠等工作的開展,這屬于一項系統的土地管理工程項目,
具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以及操作步驟,因此在施工之前需要做好科學的規劃
和分析,保證工程質量的順利達標。基層國土部門應該認真總結以往小型
開發整理項目的實踐經驗,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實地踏勘,反復論證,認真
編制可行性實施方案[2]。設計施工中出現問題時應該請專門的技術人員進
行現場指導和維修,這樣才能保證工程質量以及進度的順利發展。
第二、加強違法違規用地的清查。 當前農村土地問題積累比較多、
矛盾也比較突出,因此,要不斷加大對違規違法用地的清查力度。如果通
過清查發現土地違法違規使用的現象,需要進行理智的分析和研究,對事
件進行分類對待,不能簡單籠統的歸為一類,需要根據土地違規的具體情
況采取不同的懲罰辦法。如果土地違法違規的情況符合農村土地利用的總
體規劃以及當地村鎮的實際情況,但是這種形式的用地沒有經過正規的批
準,那么則可以通過后期的補辦手續、補繳相關稅費等行為,使這種用地
行為合法化。而對于那些不符合規劃但是其土地建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
模的情況,這種行為土地已經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這種時候可以在對相
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以及責任追究的基礎上,通過調整規劃、補
繳稅費補辦手續,將涉及到的土地納入正常管理范疇,已經建成的公共違
法用地需盡量的補辦手續,而對于那些圈占囤積土地的行為要堅決予以回
收處理。
第三,不斷突出對征地制度的有效完善。首先要縮小對農村土地的征
地范圍,在修改相關土地征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充分研究并解決針對農
村征地范圍的問題;其次要規范征地程序,完善法律法規,對于尊重和保
護農民在征地中的話語權要做出相應的規定;再次要合理的確定征地補償
標準,要按照土地對農民的生產資料功能與社會保障功能來分別考慮土地
的增值收益,并參照土地市場價格確定對農民的補償標準;最后要切實落
實安置政策,一些地方采取預留發展經營用地或者部分征地補償款作價入
股參與經營的方式進行土地安置,要認真總結這種安置方式的優缺點。
第四,重視對農戶宅基地財產權實現問題的分析。要穩妥的推進宅基
地流轉實驗,賦予農民宅基地資產屬性,在對其進行嚴格管理的前提下允
許合理流轉與有償的使用,在推出宅基地時要能夠獲得合理的收益,以最
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第五,對土地財政問題的分析。土地的收入目前已經成為很多地方政
府收入的重要來源,賣地的農民透支其土地的未來收益,用地的農民投資
未來收益一次性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最終又轉嫁給了消費者,因此要處理好
農村發展與城鎮發展的管理,處理好耕地發展與國家糧食安全的關系,處
理好土地收益與農民及政府的分配關系,就需要對現行的土地管理與使用
制度進行有效評估,并不斷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實現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
新改革與新發展。
第六,突出強調農村耕地紅線問題。首先要建立并不斷完善農村農民
耕地保護補償機制,加強研究耕地保護機制的定位、補償對象、資助來源
與支付方式,做好制度設計并嚴格落實;其次,耕地的占補平衡應強調質
量與數量的共同發展,在嚴格執行耕地數量占補平衡的過程中,還需要強
調耕地質量的提高,并將質量狀況作為重要考核指標納入到耕地質量管理
辦法中;最后要形成對耕地保護管理的合力,在強化基本農田保護的政府
分級負責與管理的基礎上,建立起以國土部門為中心,綜合農業、林業、
水利等部門共同參與的農田保護管理體系,提高對農村土地的管理水平。
3、結論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作為農民自身發展與整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
要保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農民與社會的持續進步與發展,因此需從農
民實際土地發展與管理狀況出發,改革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完善土地管理
模式,實現土地資源的綜合運用
參考文獻
[1]黨國英.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現狀思考[J].中國土地.2005(2):12-14.
第一條為加強和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進一步規范農村機動地管理,依法保護集體、農民的合法權益,杜絕各種不合理機動地承包現象的發生,使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集體留用的機動地是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收入的重要來源,發包程序、承包收入等要嚴格堅持:面積核實、收入入帳、承包競標、調整申報。
第三條機動地的權屬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執行,屬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土地權屬關系。
第四條機動地要嚴格按《*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五條開發利用集體“四荒地”的,承包期限按開發“四荒地”的政策規定執行,其承包費收入的管理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機動地的范圍
第六條集體機動地的范圍:
(一)集體預留的耕地。
(二)農戶自愿退包和無力經營的耕地。
(三)依法收回的耕地。
(四)屬集體所有已開發和待開發的“四荒地”及其他零星土地。
第三章村集體機動地的用途
第七條用于壯大集體經濟、增加集體收入。
第八條用于調整合法新增人口承包用地。
第四章機動地的管理
第九條機動地的面積要經鎮街道農經站核實、登記、注冊,村、組建立機動地臺帳。
第十條機動地的發包方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承包方以本組織成員為主,本組織無人承包時方可對外發包。
第十一條機動地競標,需經鎮街道農經站審批備案。地塊名稱、面積、招投標時間要提前3天在村務“公開欄”公示。每塊地的底價要通過村民委員會討論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農經站實行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機動地承包費的收取由村民委員會財務人員經辦,其他人員無權辦理。收取的承包費實行村帳鎮管,并納入集體經濟帳內核算,不得坐支、轉移、私設小金庫或挪用。收取的承包費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向農民公布。
第五章機動地發包程序
第十三條村、組發包機動地,必須向鎮街道農經站寫出書面申請,鎮街道農經站派人參加,召集本組織全體成員大會以公開、公平、公正招標發包。未經招標程序,私下發包的,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第十四條機動地承包費的收取方式必須在招標現場一次交清當年的承包費,否則,不予簽訂承包合同。
第十五條機動地發包必須簽訂規范的承包合同,合同經雙方簽字,村委會蓋章后生效。雙方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的,應予以公證。
第十六條機動地只能發包給直接土地承包經營者,對借機動地發包之機“空包空轉”漁利者,應終止其承包合同。對損壞固定設施的,按實際造價進行賠償。
第十七條村集體機動地承包期,原則上為一年一發包,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八條村集體機動地承包合同的變更、解除,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發生合同糾紛的,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執行。
這一點,已經在日前國務院批復同意的《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中得以證實。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突出強調了統籌城鄉發展的新要求,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農村改革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要求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
“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應鼓勵先行先試、尋求突破。”這位權威人士分析說,現階段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說它怎么重要都不為過。而且在當前解決經濟社會發展當中一些關鍵性問題,尤其是統籌城鄉發展,消除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當中的二元結構以及城鄉之間的一些大的矛盾都是意義重大和影響深遠的。
改革五大重點蓄勢待發
根據中央的部署,下一步推動城鄉統籌土地管理改革將有五大重點:一是不折不扣地堅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探索建立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新機制,統籌保障發展和保護資源;二是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加大產權制度建設的力度,保護農民的權益;三是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和管理,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四是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整治,搭建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新平臺;五是推進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統籌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住房和社保等問題。
“土地管理政策是‘三農’政策的基礎,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是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途徑。”采訪中,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司長王保安認為,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要“以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為抓手,加快推進改革”。
例如,加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革,可能是未來城鎮化進程中最重要的政策保障。國家發展改革委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主任李鐵介紹說,我國集體建設用地大約為2.5億畝,容納著67.2%的農村人口。如果按統計的城鎮化率來計算,人均占有229平方米。如果城鎮化率達到55%的水平,農村人均集體建設用地將為265平方米,說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還有較大的整理空間。
“目前,國家綜合改革試驗區在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權威人士向本刊記者介紹,一些地方積極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頒證,構建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一些地方成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規范農村土地流轉;一些地方以農村土地整治為平臺,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一些地方探索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調動廣大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一些地方積極推進舊村莊、舊工廠、舊城區改造,對城市土地進行二次開發;一些地方在規劃統籌、節約用地以及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也作了有益的探索。
在他看來,這些改革探索,有力地促進了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有效拉動了農村需求和經濟增長,推動了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也為繼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了很好的思想基礎、工作基礎和制度基礎。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院長周其仁以《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總體方案》中的主角成都市為例介紹說,2003到2008年間,成都作為我們國家少有的幾個千萬人口以上的大都會城市,與全國平均水平和北京、天津和上海這些直轄市繼續擴大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趨勢相對照,卻出現了城鄉人均收入差距下降跡象。
他說,“我們從成都經驗的角度觀察,發現這里的做法不單是將財政性資源向農村和農民傾斜,而且啟動了土地制度方面的改革,通過重新界定權利,使經濟資源的積聚和集中所帶來的土地級差收入,在分配上更好地兼顧城鄉人民的利益。”
艱巨性和復雜性在加大
從當前來看,為應對危機,各級政府加大了投資建設力度,巨量投資考驗著耕地紅線。據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鹿心社介紹,1~5月份,已通過預審的建設項目涉及用地面積有351萬畝,占全年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55.7%;其中,交通、水利、能源用地占83%。全國批準建設用地面積309萬畝,比去年同比增長40%;其中國務院批準的重大項目用地面積165萬畝,同比增長17%。雖然保障發展的項目用地得到了落實和保障,但用地形勢的緊張是不容置疑的。
為了管住用地閘門,在保障發展項目用地的同時,1~5月,國土資源部審查退回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用地報審要求的建設項目報件91件,占受理總量的41%。審查退回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用地報件3件,涉及用地2.2萬畝。同時審查核減建設項目不合理用地0.9萬畝。
“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正在加大。”權威人士警示說,“當前要注意一種傾向,農村缺錢、城市缺地,兩者一拍即合,大量農村土地繼續流向城市。當前更要注意,在承包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過程中,權力、資本、宗族等強勢甚至是黑惡勢力巧取豪奪,損害農民權益。要特別關注這些苗頭和傾向并及時予以解決,使改革始終在依法規范的軌道上進行。”
“從全國的情況來看,城鄉統籌的形勢還是非常艱難。”周其仁通過他的現場調研解釋了當前改革的復雜性,自上世紀90年代以后,中國城鎮建成面積的擴大速度快于城鎮化率,“這說明,雖然資源與人口的積聚程度都在提高,但空間資源的集約與積聚程度,還是趕不上人口和勞力的積聚程度。”
“最為反常的是,隨著大量農民向城市集中,城鎮空間急速擴大,而農村的居住面積也還在繼續擴張。”他擔憂地說,“城市擴大,農村也擴大,如此兩頭擠占,中國本來就不算富裕的那點耕地,就成為怎么高喊保護也難以保住的對象。”
與此同時,在我國還有比土地流轉更根本、更基礎的工作有待完成,這就是對農村各類土地和房產資源普遍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如果不以確權為前提和基礎,貿然發動大規模的土地流轉,那么這個流轉的主體就不可能是農民,卻很可能是其他權力主體,從而使土地流轉成為其他權力主體侵犯農民財產權利的又一輪機會。不但背離了城鄉統籌的初衷,而且有可能歪曲改革并讓改革背上黑鍋。
然而,周其仁指出,多少年來我們對農村土地資源就沒有完成普遍的、有明確法律表達的產權界定,誠然,農村土地(包括山林)和農民實際存在的權利關系,至今尚沒有完整的、普遍的法律表達。
當然艱巨性還體現在現行國家征地制度的根本變革。從戰略目標上看,十七屆三中全會已經提出“逐步縮小征地范圍”,縮小征地范圍是大勢所趨,不可阻擋。周其仁認為,“問題是,究竟怎么來實現這個重大的轉變,怎樣從一切工業化、城市化用地都靠國家征用,轉向只有公益用地才動用國家征地權,經營性用地則要講產權、講市場交換?這是一個很大的制度建設問題。”
最關鍵的還在尋找利益平衡點。“土地資源具有空間上的唯一性。一塊土地,用到城市就不能用于種地,用于建工廠就不能用于蓋酒店。由于利益矛盾與觀念的雙重糾纏,在土地問題上常常包含對立的看法。”周其仁認為,千難萬難,也要盡最大努力找尋新的平衡點。他說,譬如耕地資源外,還有大量集體建設用地遠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在城鄉統籌的方略下,可以做到既通過保護耕地直接保護農業,又充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發展工業和城市、最后間接刺激農業的發展,“看到對立,也看到統一,就能夠找到新的平衡點。”
改革必須尊重農民意愿
“推進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須尊重農民意愿。”權威人士認為,要破解這些難題,一定要強調“農民群眾是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主體”。
他指出,對農民群眾而言,土地不僅是生活保障,還是社會保障。他們的呼聲、他們的訴求,彰顯了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愿望和熱切期盼,“我們要以人為本,把農民滿意不滿意、農民受惠不受惠、農民擁護不擁護作為推進農村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標準和尺度。”
他強調,“農民是富有創意、創見、創新、創造精神的,我們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充分依靠農民群眾,充分調動農民積極性,共同推動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目標的實現,促進新農村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
按照中央的要求,改革必須把握的關鍵環節:探索創新總體上應該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進行;需要突破現行法律的,應該履行申報程序;改革試點應該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試點,封閉運行,結果可控”。
特別是,要支持和鼓勵國家各類綜合改革試驗區先行先試,注重把握“梳理突出問題,設計解決方案,局部先行先試,形成制度成果”四個關鍵環節,邊試點、邊總結、邊規范,積極推動政策制度的立、改、廢。要切實加強監管,深入調查研究,跟蹤評估改革試點的效果,對實踐中出現的偏差要及時予以糾正,使各項改革試點始終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要解決的問題,是農村土地產權不夠明晰,使用權不夠規范,收入分配不夠合理。土地及其收益決定著民心向背,改革必須十分慎重。”權威人士特別指出,“推進統籌城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必須注重依法規范。”
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土地資源的配置不夠科學、分配制度不夠合理、產權存在殘缺等。針對我國土地管理的現狀,本文詳細的分析了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并且深
入的探討了完善和加強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希望能夠對我國今后的土地管理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法制化;問題;措施
1.前言
土地管理是我國為了科學組織利用土地、維護土地制度以及調整土地關系所采取的技術、行政、法律與經濟相結合的一項綜合性措施,同時也是國家政府部門及相關土地行政
管理部門根據自身的法定職權和相關法律,對個人、單位和社會組織利用、使用以及占有土地的行為或者過程所進行的管理與組織活動。然而,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著許多
有待于迫切解決的問題。
2.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
2.1城市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2.1.1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城市地區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并且城市土地的權利所代表的是國務院。實際上,各項土地管理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中央政
府國土資源部門所共同承擔的,其中,中央政府職能部門對各級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垂直管理,而此類管理權能都掌握在各地區縣政府以及市政府的手中,在一定程度上來看,
中央職能部門和國務院的土地權利被虛化,進而導致了土地主體產權的混淆。究其原因可以看出,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不夠健全和完善。
2.1.2土地價格機制有待于完善
土地價格機制不夠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隱形土地交易對土地價格產生了直接的影響;(2)由于政府的壟斷,進而造成了土地價格的不合理;(3)基準地價無法
真實且全面的反映出土地價格的實際水平。
2.1.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
難以有效的協調土地儲備部門的雙重職能。制定和實施土地儲備制度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雙重的土地儲備部門職能:(1)依照經濟市場規律進行企業經營。企業經營
的目標是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政府職能的宗旨則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這便使得土地儲備機構扮演著雙重角色,無法使取向不同的雙重要求得以充分的滿足;(2)由政
府授權來對政府職能加以行使。被政府授權進行舊城改造、收購國有企業土地,代表政府部門來對土地收購計劃進行制定等等。在現實的工作當中,通常是部門的利益遠遠的大于
政府的利益,為了追求短期效益,追求最大增值,往往忽視了對經濟市場的調控和城市規劃的限制,這與制度設計的初衷相背離,導致國有土地無法健康長遠的發展。
2.2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
2.2.1現行制度立法問題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1)在土地管理制度的立法當中,有關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規定都存在著一定的不足和缺失;(2)在土地管理
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對集體土地的征收方面的規定存在著一定的缺失和矛盾;(3)在部分法律及法規當中沒有重視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的重要主體地位;(4)刑事立法中缺乏對
土地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
2.2.2現行制度執法問題
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及政府職能機構未切實的依據法律行使職權,雖然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了土地利用的規劃問題,但是地方政府部門并沒有將這些規定真正的貫徹落實
,造成了農村土地規劃的用途不明確、不清楚,并且由于缺乏科學的規劃而使得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無法得以批準;一些地區的土地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沒有依法對農村土地的使用
權和所有權確權發證,從而造成了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存在“缺位”的不良現象。
3.完善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措施
3.1統一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土地交易行為
我國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就是土地市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技術市場、資本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已經逐步的得以健全和完善,并且已經形成了統一的城鄉
市場體系。然而由于土地市場進展十分緩慢,使得城鄉獨立、分離運行,無法提高市場化程度。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盡快的頒布實施科學有效的法律法規,從根本上規范土地
交易行為。與此同時,還應當利用城鄉土地市場的各項交易資料,及時的相關土地市場信息,對土地市場的交易行為進行嚴格的監督管理。
3.2平衡土地收益分配,不斷深化改革
土地交換和流轉中的利益主體實現經濟的形式就是土地的稅、租費,并且也是主要的利益分割方式。所以,國家政府部門應當明確的規定土地收益及增值的利益分配,以便于
全面的保障和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并且對地方政府征地的沖動進行約束。
3.3 各級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的共同職責就是有效的管理土地,在現行的我國土地管理體系當中,我國的土地管理部門又逐層的被劃分為縣級、市級、省級和中央級
,然而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影響或者縣、市的局部利益及短期行為的影響,無法全面的對宏觀利益和全局利益進行考慮。因此,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應當集中的對土地進行管理,
將管理的權利集中在省級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盡快將健全和完善的土地管理體系建立起來。
3.4 --!> 改革土地財稅制度
應當處理好農民、中央政府、開發商三者的利益關系,明確農民的權利,確保政府財權的行使,建立科學的土地財政模式,抑制土地囤積、閑置的不良現象,確保土地財政的
可持續性。除此之外,還應當積極的改革政績考核制度,從根本上避免或者防止土地資源的浪費和破壞。
4.結束語
總而言之,土地的國家管理不僅是一項不容動搖的重要原則,同時也是客觀上的迫切需求。而我國的土地管理應當有機的與法律形式相結合,由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來充分
的保障國家部門土地管理職能的全面實施,同時也體現出了國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意志。因此,從國家的管理土地的層面來看,土地管理立法有著重要的長遠意義和現實意義。(
作者單位:四川三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陳朝光.淺析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現狀及改革策略[J].才智,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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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管理制度 現狀 改革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 A
前言:在土地工作中要認清土地管理制度的積極意義和重要價值,要對土地管理的內容展開研討,形成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在建立健全土地市場機制的基礎上,以規范的土地儲備制度,靈活的土地管理和政策實現土地管理制度在新形勢下的新發展。
1.我國土地管理的現狀
1.1土地管理制度基礎
土地管理制度是社會主義的土地制度,這是由法律和制度規定的,從憲法上看,規定了我國國家制度,因此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只能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時,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因此,土地的使用推行有償使用的原則。我國奉行環境保護和糧食自給自足政策,因此,我國土地管理制度中有耕地保護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表述和重點體現。可見,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非常廣泛,新時期要在擴大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基礎,尊重基礎的實際要求基礎上,形成對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地實踐。
1.2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性法律
《憲法》、《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城市房地產管理辦法》等法律和規范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礎性法律,這些法律為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基礎性的支撐,給我國土地管理工作帶來指導,為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了手段,上述法律的全面執行是繁榮土地市場,促進土地管理制度建設的根本。
2我國土地管理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2.1規劃的體制缺乏彈性
各地區的土地指標不同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程度的提高,出現了一些東部沿海地區指標不足、西部地區指標富裕的現象,使得我國土地管理規劃體制缺乏彈性導致在解決土地計劃管理和資源配置工作中容易出現矛盾。地方對于這一矛盾現象的反映也很大,不對土地利用計劃管理體制進行改革這些問題還會繼續存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資源配置的計劃管理和經濟建設管理很難達到工作標準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并進行相應的完善。
2.2基本農田的比例太高
對基本農田進行劃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良田建設用地可以先從一般耕地入手基本農田比例過高是地方土地管理中又一個主要的問題。由于我國的耕地基本上一般在丘陵和山區加果基本農田的比例過高那么可用于城鎮化建設的用地就要向山區轉移聲也方在使用土地時要經過國務院的批準不僅用地困難還會促成一些違規違法的現象基本農田劃定也就缺乏實質性的意義。
2.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缺陷
土地儲備機構的雙重職能難以協調,土地收購價格機制混亂,融資風險較大。土地儲備需要大量資金。資金問題是制約土地收購儲備工作的“瓶頸”。目前我國城市土地收購資金來源以銀行貸款為主,其他渠道較少。巨額貸款利息給土地儲備機構帶來的非常大的壓力;銀行貸款期限與土地儲備運營周期不一致,如果受金融和經濟的影響使貸款不穩定,容易造成資金鏈的中斷;如果土地市場出現波動,土地儲備機構和銀行都將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
2.4耕地動態不平衡
由于保護耕地而破壞生態平衡或者由于保護生態而破壞耕地的現象已不足為奇麟地動態不平衡和生態保護問題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麟地動態平衡是土地管理過程中的一個核心問題麟地動態平衡應該統籌安排根據各地區土地資源和經濟發展狀況的實際進行研究和解決。
2.5土地產權認識方面的問題
集體土地產權虛置很容易造成集體土地流失,保護耕地的效果不明顯我國的土地分配不夠清晰,導致土地國有和集體權屬混亂,一些土地利用者的勢力不斷擴張的趨勢。
3我國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
3.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加強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此項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以土地有形市場為核心,加強各部門之間的交流和溝通,進而制定出科學合理化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我國土地的轉讓和出讓是通過土地協議進行的,土地交易中心簡化了土地出讓和轉讓的流程,開發商可以單純的憑借合同來向政府相關部門領取各種審批手續,給雙方的工作都帶來了方便,土地交易中心實現了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土地資源配置的進一步優化,也是改革制度中一項重要的內容,能夠建立起良好的土地管理運行模式。
3.2加大土地管理過程中的監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開展巡查活動,對于土地違法等行為給予嚴厲的打擊,指導農民在建設房屋過程中按照規劃執行,組織集中建設房屋以便于統一管理,對于空閑房屋、閑置土地等應該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傳教育,改變一些農民的錯誤觀念,讓他們了解到土地屬于公共財產,在使用過程中不可過于隨意。在農民宅基地的劃分工作中應該制定嚴格的標準,杜絕隨意擴展建筑范圍以及侵占耕地等情況,對于土地違法行為應該給予合理的處罰,以此減少和杜絕類似的情況,為農村土地管理和農業生產構建良好的環境。
3.3健全土地流轉管理制度
農民由于各種原因轉讓土地承包和經營權的行為稱為土地流轉,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應該按照相應的規范執行,做到“依法、有償、雙方自愿”。地方各級政府應該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監督和管理,將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流轉管理措施,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進行規范。同時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管理進行嚴格控制,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出現的流轉,首先做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價格管理工作,對土地流轉過程中涉及到的稅收制度等進行必要的完善與規范。此外,在土地流轉工作中應該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此為土地流轉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斷完善土地流傳法制體系。
3.4健全土地權利體系,約束地方政府征地行為
維護土地財產權益的保障就是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但是,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沒有明確保護農村土地產權。在發展的實際中,地方政府、企業等都紛紛征占農民土地權益,造成土地濫用、浪費等情況的出現,所以,要不斷健全和完善土地權利體系,保護好土地資源。城市發展需要土地供應,土地征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要求完善土地出讓制度。
3.5完善土地儲備制度
應該在地方政府的授權和幫助下建立土地的市場,并對儲備狀態的土地資源加以開發和利用,以市場運營的機制激活土地資源。建立土地儲備監督評估體系,對土地收購儲備運行的監督。開拓土地資金的籌集渠道,以達到對土地儲備的盤活作用。
3.6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
深化土地產權改革,是確保土地所有者權益的有效舉措,集體土地產權虛置使很多農民爭相擴展宅基地,針對這種情況,可以將集體土地產權細分到每一個小組中,小組中的成員不超過十戶,在小組之內每戶農民可以自行對土地進行處置,這樣就可以明確土地產權問題。
結束語
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當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發揮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導作用和中心價值,必要尊重市場經濟發展初期的實際,這樣才能達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現實中要對土地管理制度的規范和確定的價值加以發揚,形成管理、價格、機制、儲備、制度方面的重點思考,從長遠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適應發展的局勢和未來的趨向,以靈活的政策和防止實現對土地管理制度的體系構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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