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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監(jiān)督執(zhí)法行為,減少行政處罰的隨意性,體現(xiàn)財政監(jiān)督執(zhí)法的公平、公正,保障財政部門有效實施監(jiān)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省財政監(jiān)督條例》和《省財政監(jiān)督檢查工作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財政監(jiān)督檢查,并依法對財稅、財務、預算執(zhí)行和會計信息等違規(guī)、違紀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縣財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處罰種類和罰款額度執(zhí)行。本辦法未列的行政處罰事項,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規(guī)定的,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要視其情節(jié)輕重和態(tài)度,一般按照就下不就上的原則,特殊情況另外;涉及多種行政處罰種類選擇適用時,適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處罰程度最輕的行政處罰種類。
第四條:行使財政監(jiān)督檢查自由裁量權應遵循的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財政監(jiān)督是財政管理的重要內(nèi)容,是社會經(jīng)濟監(jiān)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是進行財政處罰的首要原則。
(二)公平、公正的原則。財政監(jiān)督在行使其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平等地對待財政違規(guī)、違紀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對其違法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社會危害后果相同的違法行為,應給予相同的處罰。
(三)處罰適度的原則。財政執(zhí)法人員執(zhí)行有關處罰規(guī)定必須牢牢把握處罰尺度。對初犯的、無意識的違法行為,一般不予處罰;對違法情節(jié)較輕的,雖然有意識的,一般也應當從輕從寬處罰;只有對屢查屢犯的、情節(jié)嚴重的和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從重從嚴處罰。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能通過教育解決的,原則上不予處罰;能夠輕罰的,原則上不重罰。
第二章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其違法行為具體包括: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guī)定的;
(四)以未經(jīng)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jù)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guī)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jù)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guī)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nèi)部會計監(jiān)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
對有違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行為之一的,罰款執(zhí)行標準為:一般違紀金額在三千元及以下的,認錯態(tài)度好,且初犯,一般不予行政處罰;一般違紀金額在三千元以上,一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罰款三千元;一般違紀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罰款四千元;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罰款五千元;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七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罰款六千元;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七萬元以上,十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罰款七千元;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八千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六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十三萬元以上,十六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九千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七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十七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一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八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九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二十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一萬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三十五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三萬五千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三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三十五萬元以上,四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四萬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五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四萬五千元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七千元的罰款;一般違紀金額在五十萬元及以上的,最高可以對單位處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以處二萬元的罰款。
第六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之外的款項,違紀情節(jié)較輕的,按照本法最低處罰標準進行處罰;違紀情節(jié)較重的,按照本法中度處罰標準進行處罰;違紀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法最高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上述違法違紀行為的罰款執(zhí)行標準為:違紀金額在五千元及以下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五千元以上,一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六千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及以下的,對單位處七千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處八千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二萬元以上,三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處九千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六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三萬元以上,四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處一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七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四萬元以上的,五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八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六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九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六萬元以上,七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四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七萬元以上,八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處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八萬元以上,九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萬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九萬元以上,十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七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萬五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八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萬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十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及以下的,對單位處九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萬五千元的罰款;對違紀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對單位處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以處五萬元的罰款。
第八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罰款執(zhí)行標準為:違紀金額在一萬元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10%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15%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20%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七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25%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七萬元以上,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28%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對單位處30%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以處五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四條:企業(yè)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guī)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違紀金額在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被騙取或者違反規(guī)定使用有關資金10%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以15%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以一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20%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七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25%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七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28%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對單位處30%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至五萬元的罰款。
第十條: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jù),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規(guī)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jù);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jù);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jù);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jù)監(jiān)(印)制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jù)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罰款執(zhí)行標準為:違紀金額在一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一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三萬元以上,五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五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七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七萬元以上,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四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五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六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二十五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七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萬五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二十五元以上的,三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八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萬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三十五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九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萬五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三十五萬元以上的,對單位最高處十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以處罰款五萬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guī)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diào)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違法行為的罰款執(zhí)行標準為:違紀金額在一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三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一萬元以上,五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一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七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四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七萬元以上,八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三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八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八萬元以上,十萬元及以下的,可以對單位處四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二千元的罰款;違紀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最高可以對單位處五萬元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以對單位處二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