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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保證公共場所衛生,預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場所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護公眾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公共場所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工作原則)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公共場所服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業務指導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范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
第四條(管理主體)
國家實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經營者的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加強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改善衛生條件,提高從業人員衛生知識水平,并對本單位發生的公眾健康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社會監督)
國家鼓勵和保護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公共場所衛生的社會監督。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衛生要求
第七條(基本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應當清潔、衛生。
第八條(環境質量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量、空調送風質量、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條(用品用具要求)
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凈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復使用。
清洗、消毒、儲存用品、用具的專用設施應當分類設置,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
第十條(飲水、用水要求)
公共場所飲水和各種洗浴水、泳池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高層建筑供水設施應當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條(消毒設施要求)
賓館、飯店、洗浴場所、美發美容場所、娛樂場所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間和儲存間,消毒設施齊全、運轉正常,并配備符合衛生要求的消毒藥品。
第十二條(相關產品要求)
公共場所中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消毒產品、空氣凈化裝置,及其它健康相關產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三條(空調通風設施要求)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的新風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新風入口必須設于室外并遠離污染源,空調通風設施的送風口、回風口、過濾器、盤管組件、風管及其它系統部件應當定期清潔,空調冷卻用水應當定期消毒。
第十四條(滅蟲和廢棄物存放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具備消除蚊、蠅、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蟲危害的防治措施,應當設置垃圾和廢棄物存放的專用設施。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要求)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當經常保持個人衛生,工作時應當穿戴清潔的工作服。
第十六條(獨立通風要求)
公共場所吸煙室、衛生間及浴室須設置獨立的排氣系統,不得與其它排氣系統相通。
第十七條(建設要求)
公共場所中使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應當對人體健康無害,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分類管理)
根據公共場所與公眾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發生健康危害的風險程度,公共場所分為一般公共場所和特殊公共場所。
對特殊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對一般公共場所實行備案制度。
特殊公共場所包括:
(一)旅店業:賓館、酒店、飯店、旅店、招待所、培訓場所、旅游度假場所;
(二)洗浴按摩場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場所;
(三)理發、美容場所:理發店、美發店,生活美容店、影樓;
(四)游泳場館;
(五)文化娛樂場所:歌舞廳,音樂廳、卡拉OK廳,影劇院、錄像廳,游藝廳、網吧、多功能文化娛樂場所。
一般公共場所包括:
(一)室內體育、健身場所;
(二)餐飲場所:餐廳、咖啡廳、茶座、酒城(吧);
(三)商業購物場所:商場(店)、書店,室內批發市場、集貿市場;
(四)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五)候車室、候機室、候船室;
(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車、客船、客機和長途客車。
根據衛生防病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共場所的種類和范圍由進行調整并公布。
第十九條(三同時審查、驗收)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進行衛生預評價。
特殊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有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第二十條(衛生許可)
特殊公共場所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其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經營單位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續展,原發證部門經審核后,對合格的,換發許可證;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衛生許可證過期失效。
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
第二十二條(許可證管理)
衛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或者出借。
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的經營者應當及時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申辦條件)
特殊公共場所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表;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的衛生預評價報告;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公共場所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階段衛生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備案)
一般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公共場所開業后三十日內,向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遞交備案資料。
備案項目發生變更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原備案衛生行政部門重新備案。
第二十五條(備案內容)
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公共場所衛生情況備案表;
(二)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檢測與評價資料;
(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資料;
(四)其他相關的衛生資料。
第二十六條(組織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衛生管理組織或者配備專職、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衛生操作規程、消毒制度和衛生檔案。
第二十七條(檢測、評價)
公共場所衛生狀況應當進行定期檢測、評價,使場所環境、衛生設施、空調系統、顧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設施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檢測、評價應當由取得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八條(從業人員體檢)
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合格的方可上崗。
患有瘧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性傳播疾病、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業。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應當由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
第二十九條(從業人員培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危害事故處理)
公共場所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時,經營者應當及時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及時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的蔓延,減少損失。
第三十一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機構,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資質認證和批準;未取得資質認證的,不得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工作。
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所作的檢測、評價和健康檢查應當客觀、準確、真實。
第三十二條(配套規章)
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以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培訓的內容和方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衛生監督
第三十三條(監督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鐵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
第三十四條(監督職責)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職責是:
(一)對特殊公共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對竣工項目進行衛生驗收;
(二)監督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
(三)對特殊公共場所進行衛生審查,發放衛生許可證;
(四)對一般公共場所進行備案;
(五)對公共場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衛生狀況進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結果;
(六)對公共場所發生的健康危害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七)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對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測、評價及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活動者進行監督檢查;
(九)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三同時審查)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及有關資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內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
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二十日內依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選址和設計的衛生審批意見,進行衛生驗收,并提出驗收意見。
第三十六條(審批時限)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特殊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應當對資料進行審查,并于收到申請15日之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意受理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有關公共場所法規、規章及衛生標準、衛生要求和規范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對審查合格的,發放衛生許可證;對審查不合格的,出具衛生審查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衛生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公共場所內了解情況,調查取證,抽樣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與違反本條例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三)責令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控制措施)
衛生行政部門對已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權采取下列臨時控制措施:
(一)對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責令暫停營業;
(二)封存造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設施;
(三)組織控制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現場。
在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條(執法人員道德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嚴格遵守執法規范,對經營者提供的技術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執法責任)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執法人員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共場所,發給合格證明文件;
(二)對已取得有關證明文件的,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發現公共場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時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職責)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執法程序要求)
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監督執法證件,應制作現場監督筆錄并根據情況提出指導意見。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特殊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共場所經營過程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二)經營場所的環境、設備、衛生設施、顧客用品用具、供水設施,經監測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
(三)一般公共場所開業三十天后,未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提供給顧客使用的客用清潔衛生用品、化妝品、涉水產品或者消毒產品等相關物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或者衛生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或者從業人員未經健康體檢合格上崗工作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工作的;
(七)發生危害人體健康事故,未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措施搶救受害人員、控制事故蔓延的;
(八)未按規定對經營場所的衛生狀況進行定期檢測、評價的。
第四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予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特殊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或者竣工驗收,沒有得到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特殊公共場所的消毒設施不能正常運轉達不到消毒要求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或者第四十四條處罰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
第四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罰則)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經營或者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非法從事衛生技術服務罰則)
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罰則)
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資格,并在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其資質認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范圍從事公共場所衛生技術服務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三)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四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衛生監督執法人員有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行為之一,導致公共衛生健康危害事故發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行政部門罰則)
衛生行政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民事責任)
公共場所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公共場所健康危害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7 機構與人員
7.1 機構與職責
7.1.1 生產管理、品質管理、衛生管理、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門均應設置負責人員,以監督或執行所負工作。
7.1.2 品質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質量管理手冊》,宣傳貫徹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定期向衛生監督部門報告;組織衛生宣傳教育工作;培訓生產經營人員,定期組織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并做好記錄工作。
7.1.3 品管機構應獨立設置,并直屬于工廠最高領導,對工廠監管負全面管理職責,并有充分權限以執行品質管理任務,其負責人有停止生產或出貨的權力。
7.1.4 品質機構應有食品檢驗機構,衛生管理機構,作業現場品質人員配置。生產負責人與品質管理負責人不得兼任,其它各部門人員均可視實際需要兼任。
7.2 人員與資格
7.2.1 品質管理部門應配備掌握專業知識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7.2.2 品質管理人員應經過培訓,并具備兩年以上食品衛生管理經驗,熟悉掌握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
7.2.3 質量檢驗人員應畢業于檢驗專業或上崗前應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檢驗資格證書。
7.3 教育與培訓
7.3.1 工廠應對新上崗人員進行衛生安全教育,定期對全廠職工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本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技術人員應學習掌握最新的技術信息,做到教育有計劃、考核有標準,衛生培訓制度化和規范化。
7.3.2 各部門管理人員應忠于職責、以身作則,并隨時隨地督導及教育所屬員工確實遵照既定作業程序或規定執行作業。
8 衛生管理
8.1 衛生制度
8.1.1 工廠各部門應按本規范內容制定相應的衛生制度,由品質管理部門審核并監督執行。
8.1.2 各車間和有關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按照管理范圍,做好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
8.1.3 每日由班組衛生管理人員對本崗位的衛生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品質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衛生檢查。每次檢查應有記錄,并存檔備案。
8.2 環境衛生
8.2.1 廠區內應保持清潔,不得有坑洼積水、蚊蠅及其他有害動物孳生,禁止飼養家畜、家禽。
8.2.2 應保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廢水、廢棄物等不污染環境。
8.2.3 廢棄物存放設施應符合本規范5.10的要求。
8.2.4 污水排放管道應保持通暢,不得有淤泥蓄積及污水外溢。
8.3 廠房設施衛生
8.3.1 廠房設施應按規定使用,定期檢修,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8.3.2 天花板、墻壁的材料或涂料若有脫落,應及時清理并及時修補。
8.3.3 地下排水管道應定期清理,保持通暢。
8.3.4 洗手用的水龍頭、干手設施應保持正常使用,消毒用藥水必須由專人按消毒劑說明書配制和使用。
8.3.5 班后應進行車間清潔及空氣消毒。
8.3.6 車間內通風設備、空調、空氣凈化器進氣口及濾網應保持清潔。
8.4 機器設備衛生
8.4.1 各種機器設備應定期檢修,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8.4.2 機器運轉所用的油不得滴漏而污染食品,盡量使用食品級油。
8.4.3 每日生產結束后,所有使用過的設備、管道及各種生產用具均應進行清洗消毒。
8.4.4 已清洗消毒的機器設備及各種生產用具應妥善保管,避免再次污染。
8.4.5 車間內的架空構件及滑槽等必須定期清洗,防止積塵、凝水和霉菌生長。
8.5 人員衛生
8.5.1 生產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不得留長指甲,勤理發、勤洗澡、勤更衣。工作時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個人用品帶入車間,如衣物、食品、煙酒、藥品、化妝品等。
8.5.2 進車間前,必須穿戴整潔劃一的工作服、帽、靴、鞋,工作服應蓋住外衣,頭發不得露于帽外,并要把雙手洗凈。
8.5.3 接與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觸的人員不準戴耳環、戒指、手鐲、項鏈、手表,不準濃艷化妝、染指甲、噴灑香水進入車間。
8.5.4 手接觸臟物、進廁所、吸煙、用餐后,都必須把雙手洗凈才能進行工作。
8.5.5 上班前不許酗酒,工作時不準吸煙、飲酒、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活動。
8.5.6 操作人員手部受到外傷,不得接觸食品或原料,經過包扎治療戴上防護手套后,方可參加不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
8.5.7 不準穿工作服、鞋進廁所或離開生產加工場所。
8.5.8 進入生產加工車間的其他人員(包括參觀人員)均應遵守本規范的規定。
8.6 健康管理
8.6.1 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生產經營人員必須進行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8.6.2 衛生管理人員要密切注意生產經營人員的健康狀況,上班前應對皮膚裸露部分進行檢查,對有身體不適及疑似傳染病的生產經營人員應及時進行詢問或檢查,對患病者應及時通知衛生監督機構復查,證實后應及時調離生產崗位。
8.6.3 檢驗人員的裸眼(或矯正)視力,兩眼必須在1.2以上,并不得有色盲。
8.6.4 工廠應設立生產經營人員個人健康檔案。
8.7 清洗和消毒
8.7.1 工廠應建立和實施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制度,以保證生產場所清潔,防止污染食品。
8.7.2 清洗消毒方法必須安全、衛生、有效,采用的清洗消毒劑必須符合其質量標準,并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8.8 除蟲滅害
8.8.1 廠區及廠周圍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
8.8.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無效的情況下,方可使用殺蟲劑,使用時,不得污染生產用水源、生產設備、管道、工具及容器,用藥后,將所有設備、管道、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8.8.3 使用各類殺蟲劑或其他藥劑前,應做好對人身、食品、設備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預防措施,用藥后將所有設備、工具徹底清洗,消除污染。
8.9 有毒有害物管理
8.9.1 清洗劑、消毒劑、殺蟲劑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均應有固定包裝,并在明顯處標示“有”字樣,貯存于專門庫房或柜櫥內,加鎖并由專人負責保管,建立管理制度。使用時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按照使用方法進行,防止污染和人身中毒。
8.9.2 各種有毒有害物的采購及使用應有詳細記錄,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區域、使用量、使用及購買時間、配制濃度等。
8.9.3 除衛生和工藝需要,均不得在生產車間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任何種類的藥劑。
8.10 污水污物管理
8.10.1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污物要加強管理,并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污染周圍環境。
8.10.2 污物應在專用場所密閉保管,并及時清理,清理后,對污物的存放場所及設施及時清洗消毒。
8.11 副產品的管理
根據中國臺灣《健康食品管理法》[2]第2條,健康食品“系指具有保健功效,并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保健功效,系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并經**主管機關公告者”。在中國臺灣,健康食品是一個法定名詞,不完全等同于保健食品(圖1)。在臺灣《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明確規定“衛生署”為健康食品的最高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衛生署”中,具體承擔健康食品相關業務的機關為“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藥物管理局”為“衛生署”下屬機構,主要負責食品、西藥、管制藥品、醫療器材、化妝品管理法規、政策的擬定與執行,產品查驗登記、審查與審核,業者生產流程的稽查與輔導,產品檢驗研究與科技發展,產品風險評估與風險管理,產品安全監視、危害事件調查及處理,以及消費者保護實施的推動[3]。“食品藥物管理局”設置風險管理、企劃及科技管理、食品、藥品及新興生技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管制藥品及研究檢驗等7個業務組,3個區域管理中心,5個行政部門,以及科技中心、管制藥品制造工廠及國會公關室等3個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其中,與健康食品管理相關機構為食品組、研究檢驗組以及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食品組:內設6個科。第一科為食品安全評估,第二科為食品輸入管理,第三科為食品查驗登記,第四科為食品營養,第五科為食品業管理,第六科為餐飲衛生。主要職責包括健康食品法規政策、評估方法的增修訂;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查驗登記食品上市后衛生安全事件管理及通報措施的規劃與推動;食品標示與管理;健康飲食規劃與推動等。研究檢驗組:內設6個科,與健康食品相關的為第一科食品化學檢驗和第二科食品生物檢驗,主要負責健康食品查驗登記的化學檢驗和生物檢驗。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主要負責中國臺灣保健食品與含藥化妝品等生物技術產品為輔的醫藥產業輔導及生產技術、藥效評估、臨床前試驗等相關技術研究開發、技術移轉與人才培訓,包括健康食品相關檢驗方法的研究與建立。另外,中國臺灣各縣(市)“衛生局”主要負責市售產品衛生安全管理、市售產品標示及廣告管理、轄區工廠的管理。
2中國臺灣健康食品管理制度建設
中國臺灣是以“衛生署”1999年實施的《健康食品管理法》作為規范健康食品的最基礎法律依據。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中國臺灣還陸續制訂了有關子法及公告,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健康食品安全性評估方法》等。另外,還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食品衛生標準》、《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用量標準》等相關法規協助管理。
2.1《健康食品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國臺灣“衛生署”于1999年2月3日公布實施《健康食品管理法》,此法案所規范的內容包括:立法的目的、健康食品的定義、成為健康食品須符合的要件、健康食品健康功效的表達方式、主管機關、許可證申請、安全衛生管理、標示及廣告、稽查及取締、附則等。《健康食品管理法》自施行后,已進行了四次修訂,修訂公告時間分別1999年12月22日、2000年11月8日、2002年1月30日和2006年5月17日。主要是更正錯誤文字、配合政府組織架構調整及修正用語以符合《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等。《健康食品管理法》主要有兩大特色:保障合法與嚴懲非法[4]。保障合法,即不先設定某類食品是否具有某種生理功能,而是由廠商提供科學依據,并由“衛生署”進行審查,審查后取得許可證的食品才可以在標示或廣告中宣稱為健康食品及具有該功效。嚴懲非法,是對違規者施以重罰,最高可處罰100萬元的罰金,甚至可處以最高3年的有期徒刑。《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是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補充說明,于1999年8月1日開始實施。截至目前,已經過2次修訂,時間分別為2002年7月2日和2006年10月30日。
2.2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制度
中國臺灣“衛生署”于2007年5月17日修訂《健康食品管理法》,開始推行健康食品雙軌查驗登記制度[5]。第一軌的健康食品,必須以產品經科學實驗證實其保健功效;第二軌的健康食品,只要產品成分符合“衛生署”所定的健康食品規格標準,并有學理確定產品保健功效即可,亦即產品為具傳統長久供飲食經驗安全無顧慮,其成分與保健功效的關系明確,且其成分檢驗及規格清楚,無需進行保健功效評估試驗[6]。個案審查(第一軌)的作業流程[7]為:生產廠商準備文件“衛生署”初審(行政審查)“健康食品審議委員會”復審(專業審查)“衛生署”評定審查結果(通過、補件或駁回)通知產品送檢(由“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確認功效成分)核發許可證(符合規定者)(圖2)。整個審查流程約需180d。規格標準審查(第二軌)的作業流程[7]為:申請廠商準備文件“衛生署”審查(規格審查)衛生署評定審查結果(通過、補件或駁回)通知產品送檢(由“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確認功效成分)核發許可證(符合規格標準者)(圖3)。申請手續及辦理時間比第一軌簡便,可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健康食品的選擇。截至2013年6月底,中國臺灣已經審核發放健康食品許可證共301件,其中第一軌健康食品共269件,涉及已公告的13種保健功效;第二軌健康食品共32件,僅限于魚油和紅曲兩類,功能僅限于調節血脂。
2.3健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中國臺灣于1999年6月21日實施了《健康食品衛生標準》。《健康食品衛生標準》[8]規定:(1)健康食品原子塵、放射能污染之安全容許量標準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2)健康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準用現行食品衛生標準;(3)健康食品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規定其使用之原料均須符合現行《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及《禽畜產品中殘留農藥限量標準》;(4)健康食品衛生標準要求如下:①性狀標準:應具原有之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變色、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②細菌限量:病原菌不得檢出。③重金屬:最大容許量為20ppm(以鉛計);砷最大容許量為2ppm。為加強健康食品加工過程的安全衛生管理,中國臺灣在1999年7月2日又實施了《健康食品工廠良好作業規范》。該規范對廠區環境、廠房與設施、設備與用具、人員與訓練、衛生管理、制程管制、品質管制、檢驗與量測、包裝與標示管制、倉儲與運輸管制、申訴與成品回收的處理、記錄與報告的處理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2.4健康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中國臺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為法律名詞。食品未取得“衛生署”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許可證,而宣稱為健康食品或具健康食品的保健功效,則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處辦。《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健康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于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上:(1)品名;(2)內容物名稱及其重量或容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3)食品添加物之名稱;(4)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條件;(5)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應注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6)核準之功效;(7)許可證字號、‘健康食品’字樣及標準圖樣;(8)攝取量、食用時應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語;(9)營養成分及含量;(10)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制定之標示事項。”健康食品的標示或廣告不可有虛偽不實、夸張及超出“衛生署”核準的內容,也不可涉及任何醫療效能。任何食品如非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定,便不可標示或廣告“健康食品”字樣或保健功效。食品標示或廣告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也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的規定辦理。轉播業者不可為未取得許可證的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
2.5健康食品監督管理
2.5.1稽查及取締
假如有科學研究質疑某種經“衛生署”核準的健康食品的功效、其原料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衛生署”會重新評估該食品。重新評估后認為不合格,“衛生署”會通知有關廠商限期改善。逾期不辦理的,會被撤消許可證。此外,“衛生局”會定期派人檢查健康食品從業者的處所設施及有關事物,并抽樣檢驗及查扣紀錄。任何懷疑會危害人體健康的健康食品,須將食品封存,等候實驗室報告后再作處理。(本文來自于《中國食物與營養》雜志。《中國食物與營養》雜志簡介詳見.)
2.5.2舉報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個案的獎勵辦法
[10]凡舉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個案的,一經緝獲,舉報者可獲得該案件所處罰金額度的5%作為獎金。該筆獎金由“衛生局”編列預算支付。假如個案由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其獎金便由全體舉報人共領;兩人以上分別舉報案件而有相同部分的,其獎金須發給最先舉報者;無法區分先后時,則平均分發。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個案的,則由“衛生局”于行政上給予適當的獎勵。
2.5.3懲罰
任何制造、輸入、標示或廣告未經“衛生署”許可的健康食品從業者,最高可被罰新臺幣100萬及撤消營業或工廠登記證。若1年內再犯,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罰款新臺幣100萬以下,并撤消營業或工廠登記證。其他如刊播涉及虛偽、夸張及含醫療效能的標示或廣告;或妨礙或拒絕向“衛生局”提供有關資料的,均會被處罰。
3中國臺灣健康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
為保障民眾食用健康食品的安全性,2007年中國臺灣“衛生署”開始規劃建立臺灣民眾食用健康食品后產生非預期反應的通報系統。該系統剛開始只涉及經認證的健康食品,后來擴大到錠膠劑型的一般食品,并正式更名改為“健康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通過“健康食品及膠囊錠狀食品非預期反應通報系統”,使臺灣醫事人員、廠商、民眾、經銷商、消保團體、消費通路等發現健康食品及膠囊錠狀的保健食品的非預期反應時可實時通報。由通報個案的收集、分析及匯整,建立保健食品安全疑慮評估研究機制,旨在發現保健食品潛在可能引發公眾健康危害的非預期反應,作為主管單位的政策參考。該系統是中國臺灣健康食品管理的特色,有效建立了健康食品安全問題的反饋機制,保障健康食品安全,同時也讓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到健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大大提高了監管效力和民眾參與度。
4結論
2 對中小學交通安全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中小學、幼兒園是否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幼兒,學校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幼兒的機動車輛是否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接送學生、幼兒的機動車駕駛員資質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3 對各級各類學校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鍋爐、燃氣、水電氣、體育場地與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檢查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設施,以及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食堂、宿舍、廁所等重要場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4 對各級各類學校校園周邊環境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校園周邊治安狀況、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校園周邊的非法經營場所及攤點、網吧、游戲廳等進行治理,對學校附近生產、經營和儲存有毒、有害和危險品的工廠企業進行環境評估,消除學校周邊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提醒政府有關部門對有毒有害和危險品工廠企業該停產的停產,該停業的停業。
5 對各級各類學校的危房改造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特別是各級各類學校是否有完備的D級危房檔案(數據庫),是否有D級危房仍在使用,對于一般危房是否及時加固檢修,對位于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河水危害位置的校舍是否采取了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對由于雪災、凝凍原因新增的危房,是否建立了檔案并作出相應處理。
6 依據《食品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公共衛生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各級各類學校的衛生設施、餐飲設施、日常飲用水、自備水源及二次供水設施(包括飲用水設施)的管理情況,食品衛生許可證領取情況,食堂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等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農村地區學校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7 對中小學安全教育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檢查《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七部門關于貫徹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實施意見的通知》落實情況,開學初、放假前進行安全教育的情況,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以及省教育廳規定的“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日”活動情況,中小學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的聘用情況,組織學生開展緊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練情況,中小學校長和幼兒園園長以及全體教師安全培訓開展情況。
一、高度重視,周密部署
1、加強領導,健全組織。為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我縣成立了由副縣長同志任組長,縣衛生、工商、技監、經貿、農業以及畜牧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縣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局,辦公室主任由縣衛生局局長同志擔任。同時要求各成員單位結合各自工作實際,成立相應組織,組建專門隊伍,制定工作目標,進行目標分解,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以確保工作目標如期按質完成。
2、制定方案,落實責任。為進一步做好節日及重大活動期間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確保全縣人民的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營造歡樂、祥和、健康的節日氛圍,縣政府印發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黃金周和“”國際商務節期間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和《“”黃金周和“”國際商務節期間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對組織領導、整治目標、整治重點、主要任務、具體措施、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逐一進行了細化。
二、突出重點,依法整治
在專項整治活動中,我縣要求各有關部門要以餐飲業為重點環節,旅游景區為重點區域,地方特色食品、方便食品、熟食制品、兒童食品、酒類飲料為重點品種,突出抓好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費3個關鍵環節,嚴厲打擊各種危害消費者權益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違法行為,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一)衛生局:負責餐飲業的整治。重點加強縣內賓館、旅店、飯店等集體餐飲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督工作,加強對熟食制品、涼菜、冷食等品種加工和貯存的衛生管理。對節日期間婚宴、大型聚會活動的食品衛生要進行嚴格監控,同時協調各職能部門做好節日期間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工作,嚴防群體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做好突發食物中毒事故的應急救援準備。
(二)工商局:負責食品流通領域的整治。節日期間,要加大對食品市場特別是旅游景區食品市場的監督檢查力度,強化對重點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和經銷無質量合格證明、不符合儀器質量標準、過期變質食品等違法經營行為,嚴厲打擊和查處對過期食品更換包裝和標簽的違法行為。要加大對旅游景區景點、旅客集散地區飲食企業和食品攤點的巡查力度,嚴查無照經營。
(三)技監局: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的整治。重點加強對地方特色食品、方便食品、兒童食品、酒類及飲料的生產加工企業(作坊)的檢查,不具備生產條件的堅決予以取締,嚴肅查處無證生產行為。
(四)經貿局: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對定點生豬屠宰廠加強監管,清理整頓定點屠宰廠,嚴厲查處和打擊私屠、注水肉、病害肉的違法行為,確保節日及重大活動期間的“放心肉”供應。
(五)農業局、林業局、畜牧水產局等部門:要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節日期間蔬菜、畜產品、水產品、果品生產環節的質量監管。要做好向農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農藥、獸藥、飲料添加劑和動植物生產激素等知識的工作,推廣使用低殘高效農藥、獸藥和無污染添加劑,加大對高劇毒農藥銷售、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依法查處違規銷售、使用高劇毒農藥案件;同時加強動物產品檢疫和產地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三、統一行動,協調聯動
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各職能部門組織了大規模的集中統一行動。行動中,要求各鄉鎮及有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衛生局:確定我縣餐飲單位為檢點,重點檢查內容:食品原料采購,衛生管理制度,加工場所衛生條件,衛生防護措施,餐飲業消毒等衛生項目進行檢查。共出動執法人員人次,出動執法車輛臺次,檢查賓館、飯店戶次,學校食堂戶,檢查中情況較好的單位在原料索證、衛生管理制度、防蠅防塵防鼠設施,餐飲業消毒等方面都較好,特別是城的餐飲單位,在服務和衛生管理上進一步加強;檢查中發現問題單位主要是面積較小單位,存在有食品原料索證不全、衛生管理制度不健全、餐飲業消毒不規范、食品從業人員工作衣帽穿戴不齊等問題,針對上述情況對不符合衛生要求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責令限期整改家,警告家,并督促有關單位整改,做到邊監督邊整改。
工商局:采取“三包”責任制即:包人、包片、包店和有無營業執照、食品質量是否過關、進貨渠道有沒有問題等方式落實責任,出現問題直接問責。以食品安全監管為重點,構建監管部門信息溝通平臺,實現食品生產、加工、經銷企業證照發放、質量檢測、行政處罰和吊證注銷等監管信息資源互聯共享,實現市場秩序動態預警機制。進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將各大批發市場、集貿市場、超市、農村的小賣部等確定為重點區域,將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面粉、肉及肉制品、茶葉、兒童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酒類、調味品等為重點商品,嚴查商品質量,防止假冒偽劣商品危害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共出動執法人員人次,檢查經營單位戶次,檢查個體經營戶戶次,檢查市場個次,出動執法車輛車次。取締零散食品加工點2戶,發放責令改正通知書4份,查扣過期食品15公斤。
技監局:組成三個執法隊負責對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檢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過程、添加劑、產品質量,日常巡查要有記錄,查處要上報監督科和主管局長。監督科負責食品生產企業市場準入的申報、驗收、審核及監督管理工作,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建檔管理。主要包括:生產企業的產品、規模、法人、地點、生產設備、生產條件、生產過程、添加劑及日常監督檢驗,監督抽查的結果要如實登記備案。質檢所負責對列入及未列入監督檢驗計劃的食品加工企業的抽檢工作,要實事求是提供真實可靠的質量信息,并將檢驗報告提交綜合科備案。計量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計量器具的檢定工作,確保量植傳遞的準確性。共檢查了34家食品生產企業,其中:熟肉制品3家、糕點11家。面粉20家;對這34家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工藝、產品標準等方面進行詳細的檢查,未發現問題。
經貿局:在“”黃金周和“”國際商務節期間,組織精干力量對全縣范圍內的生豬定點屠宰場進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頓,并對全縣各集貿市場的肉品市場堅持每天檢查,對個別屠宰戶的私濫宰和豬肉注水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截至目前,共出動執法車輛余輛次,執法人員余人次,查處違法案件31件,在整個專項整治活動開展期間,未發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確保了全縣“放心肉”工程的實施。
農業局:集中時間、集中人員加大對蔬菜生產、銷售整治力度。抽調具有豐富經驗的檢測人員,專門負責蔬菜檢測工作,堅持每天從蔬菜批發市場等地抽取樣品。日前,已組織檢測人員30余人次,對韭菜、油菜、菠菜、芹菜等蔬菜產品進行了抽樣檢測,未發現不合格蔬菜產品,有效地杜絕了質量不達標蔬菜進入市場。并從蔬菜生產和銷售兩個環節入手,加大了對農藥銷售、使用的執法力度。印制和發放了明白紙200余份,并與各經營戶簽訂了責任狀;組織執法人員深入田間地頭、溫室大棚等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在蔬菜上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問題。到目前為止,已出動執法人員60余人次,對經營和使用農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一步加大了對農資銷售網點的清理整治力度,規范了他們的購銷臺帳,對違法經營的,堅決予以吊銷經營許可證件。
畜牧局:針對畜產品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四個環節按職責分工,于4月26日—5月20日在全縣范圍內開展了有關飼料、獸藥、動檢為內容的專項整治行動。出動車輛20余車次,人員100余人次,對縣城內及各鄉鎮飼養場、肉類市場、超市、冷庫、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等進行了嚴格的監督檢查。首先,縣動檢站對屠宰場、屠宰場進行拉網式排查。共查處違法案件2起,查抄并銷毀病害動物2頭、病害動物產品80余公斤,確保了上市動物、動物產品質量。
其次,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單位的檢查。共計檢查豬尿樣品、飲用水樣品30個,檢驗結果全部為陰性。沒收不合格標簽6000余張,不合格飼料添加劑80袋。同時抽檢35個飼料樣品送市局獸藥飼料畜產品檢測中心檢測。通過抽樣監測,凈化了我縣飼料、獸藥和畜產品市場。獸醫科主要檢查了獸藥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情況。未發現銷售、使用假劣及違禁獸藥情況。
四、常抓不懈,確保經常
1、構筑長效體系。要求各部門要結合專項整治活動,立足本職,本照突擊行動與經常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制定食品安全長效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充分調動執法隊伍積極性,體現痕跡化管理,強調責任追究,確保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目前,我縣各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已根據各自職能分工分頭制定了食品衛生安全長效工作方案,衛生部門出臺了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2、加強宣傳工作。在推進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中,我們采取了各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手段,展開強大的宣傳攻勢,把國家有關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常識,一方面宣傳到生產經營單位,以全面提高生產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和衛生管理意識,使其真正認識到食品生產者是食品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另一方面,宣傳到消費大眾,增強廣大群眾的食品衛生意識,通過設立舉報電話,增強人民群眾對食品消費的維權意識和責任意識,提高群眾自我防范能力,形成全縣上下、社會各界共同關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