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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文秘站:]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經營性網站備案管理辦法內容全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經營性網站備案行為,保護經營性網站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經營活動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是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為實現通過互聯網信息、廣告、設立電子信箱、開展商務活動以及向他人提供實施上述行為所需互聯網空間等經營性目的,利用互聯網技術建立的并擁有向域名管理機構申請的獨立域名的電子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性網站備案,是指經營性網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網站的首頁上加貼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并將備案信息向社會公開。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開辦的經營性網站,應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 備案
第五條 申請經營性網站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網站的所有者擁有獨立域名,或得到獨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權;
(二)網站的所有者取得北京市電信管理機關頒發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ICP許可證》)。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應取得《ICP許可證》。
(三)網站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均應核定有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
第六條 經營性網站名稱應當符合以下規范:
(一)每個經營性網站只能申請一個網站名稱。
(二)經營性網站備案名稱以通信管理部門批準文件核準為主要依據。
(三)經營性網站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使公眾誤解的。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義的不宜使用的名稱。
5、法律、法規有禁止性規定的。
第七條 使用以下名稱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不予受理:
(一)網站名稱與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名稱重復的。
(二)使用備案失效后未滿1年的網站名稱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
第八條 備案經營性網站名稱含有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前期準備
1、申請者向通信管理部門申領《ICP許可證》。
2、申請者取得《ICP許可證》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 或因特網信息服務的經營范圍。
(二)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申請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網站的名稱、域名、IP地址、管理負責人、ISP提供商、服務器所在地地址、聯系辦法等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三)準備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申請書》。
2、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應提交全部所有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所提供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及相關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對網站所有權有合同約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6、所提交的復印件或下載的材料,均應加蓋申請者的公章。
(四)送達
1、將書面材料通過郵寄或當面方式送達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監督管理處(北京市海淀區蘇州街36號,郵政編碼:100080)。
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2、書面材料應于完成在線申請程序后30日內提交。逾期提交視為未申請。
3、申請者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負責。
(五)備案確認
1、確認在線和書面申請材料的內容齊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備案。
2、申請材料存在瑕疵或備案網站名稱存在事實或法律沖突的,終止備案申請,并將終止原因告知申請者。
3、符合備案的申請,自受理申請5個工作日內,對該網站備案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期為30日。
4、公告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所公告的經營網站備案申請持有異議,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聲明。
(1)與主張權利人所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2)與主張權利人已辦理備案的網站名稱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誤認。
(3)使用了主張權利人擁有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漢語拼音或其縮寫)。
(4)主張且有證據證明,申請備案的網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實。
(5)主張且有證據證明,主張權利人對申請備案的網站擁有所有權。
5、異議處置。
(1)對證據充分的有效異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中止相關網站申請備案的程序。
(2)對網站所有權和網站名稱所有權提出異議的,異議方應在提出異議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定網站名稱所有權的民事訴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依照有關的民事判決結果,恢復網站備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向備案網站發放統一制作的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
(六)安裝備案電子標識
網站所有者應于15日內將備案電子標識安裝在網站首頁的右下方,并將其鏈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三章 變更、轉讓和取消
第十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網站所有者應于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有關備案事項。
第十一條 經營性網站備案事項變更程序。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變更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4、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申請書》。
2、涉及域名變更的,應提交加蓋變更后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其他對變更后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3、涉及增、減網站所有者的,應提交對網站所有權約定的證明材料。
涉及增加網站所有者的,還應提交新增所有者加蓋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ICP許可證》復印件。
4、涉及網站名稱變更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予以公告。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變更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經營性網站變更申請后,將變更后的備案情況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二條 轉讓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轉讓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的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出、受讓雙方公章的《經營性網站轉讓申請書》。
2、加蓋受讓方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加蓋域名管理機構、域名機構公章的受讓方《域名注冊證》復印件,或受讓方對所轉讓網站的域名享有權利的證明材料。
4、加蓋受讓方公章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如受讓方為兩個(含)以上的,應提交全部受讓方的《ICP許可證》復印件。
5、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轉讓申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已備案經營性網站的轉讓申請后,將網站轉讓后的相關信息錄入備案電子標識所鏈接的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三條 取消已備案的經營性網站,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在線提交申請
1、登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上工作平臺,進入網站備案系統中的備案取消模塊。
2、在《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欄目中填寫相關內容。
3、打印《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4、在線提交《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
(二)送達書面材料
1、加蓋網站所有者公章的《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申請書》。如網站有共同所有者的,應加蓋全部所有者的公章。
2、以當面方式送達的,經辦人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網站所有者介紹信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三)確認取消申請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確認網站取消申請后,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
2、網站應于申請之日刪除其主頁上的備案電子標識。
第四章 注銷
第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營性網站所辦理的備案自動注銷。
(一)備案得到確認后60日內,未在網站主頁上加貼備案電子標識的。
(二)網站所有者未通過企業年檢被吊銷的。
(三)網站所有者注銷或因其他原因被吊銷的。
(四)網站備案信息發生變化后,未能按期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變更手續的。
(五)網站轉讓后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轉讓手續的。
(六)網站停止運營后30日內,未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取消手續的。
第十五條 對于注銷的網站備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該網站與經營性網站備案信息數據庫的鏈接,并將相關注銷情況予以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不得冒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營性網站備案電子標識。對冒用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備案網站頁面公示的網站名稱、網站所有者等主要信息應與提交備案信息相符。
申請書格式
開戶申請書一般由標題、正文和結尾3部分組成,多用表格式。
1.標題。
標題即“開戶申請書”。
2.正文。
開戶申請書的正文包括開戶單位情況、已開賬戶名稱和申請單位向金融機構提出的保證3個方面。
(1)開戶單位情況。開戶單位情況應如實全面地陳述單位名稱、法人代表、資金來源、所屬所有制性質、工商登記字號及單位地址等有關情況。
(2)已開賬戶名稱是指申請以前企事業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應注明開戶銀行、賬號及賬戶名稱。
(3)申請單位向金融機構提出的保證。
(4)結尾。
開戶申請書的結尾應注明申請日期,且加蓋開戶申請單位公章及財會人員印章。
銀行開戶申請書范本
申請開戶單位名稱
申請開立賬戶名稱(全稱)
單位性質及級別
工商管理局批準文號
地址
電話
上級主管單位
電話
申請單位蓋章:
(正式公章及負責人章)
年 月日
上級主管單位意見:
(蓋章)
年 月日
銀行調查意見:
科目歸屬
賬號
支票或存折戶
是否計息
審批意見:
(賬戶基本情況如下)
資金來源
資金運用
生產、經營范圍
商品、原料來源
主要產品
銷售方式和范圍
利潤和虧損
專項基金
財務管理
現金庫存限額
發薪日期
職工人數
附屬單位
外地采購
外地單位往來
附:
銀行開戶申請書是單位向銀行申請開具賬號的書面請求。
銀行的賬戶分為基本賬戶、輔助賬戶、專用賬戶三種。基本賬戶是獨立核算的單位和獨立核算會計單位在銀行開立的重要賬戶。輔助賬戶是為了方便非獨立核算附屬單位款項收付所開設的賬戶。專用賬戶是指銀行為單位開設的具有特殊用途的賬戶。
注意事項
(1)提交有關開戶的證明。申請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凡屬機關、學校、部隊、人民團體等事業單位,必須向銀行提交上一級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凡屬企業單位,必須向銀行提交其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凡屬個體工商戶,必須向銀行提交由市街道居委會或農村鄉政府出具的證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上述證明文件經銀行審查通過后,由銀行發給開戶申請書。
(2) 填寫印鑒卡片。印鑒卡是蓋有開戶單位公章和財務主管、會計經辦人員印章的卡片,它具有法律效力。申請開戶單位在印鑒卡上預留印鑒,日后,銀行憑此審查鑒別開戶單位每一付款憑證的真偽。印鑒不符,銀行不辦理付款,以保護開戶單位的存款安全。開戶單位要求更換印鑒時。應重填印鑒卡片,并由開戶銀行注銷原卡片上預留的印鑒,另行啟用新印鑒,在用新印鑒之前,用舊印鑒簽發的支付憑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銀行概不負責。
(3)銀行編發賬號,開戶單位的賬號即為賬戶代號,它是由銀行根據單位的行政隸屬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資金性質而指定其使用的相應的科目,加上開戶單位的順序號所組成。
(4) 開戶單位使用銀行賬戶時應遵守的規定:開戶單位辦理存款取款、收付轉賬等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銀行信貸、結算和現金管理等規定;銀行賬戶只能用于本單位業務經營范圍的資金支付,不準出租、出借他人使用,開戶單位應如實向銀行提供賬戶使用情況的有關資料,服從銀行的監督管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為建立土地登記制度,以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土地登記是依法對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登記。
土地登記分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和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依照本規則規定,申請土地登記。
依法登記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及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土地登記以縣級行政區(含縣級市、旗、自治縣、市轄區,下同)為單位組織進行。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
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登記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預。
第五條 土地登記的申請書、審批表、土地登記簿、土地歸戶冊、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記
第六條 初始土地登記又稱土地總登記,是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全部土地,或者全部農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鎮土地進行的普遍登記。
第七條 初始土地登記程序。
1.申報;
2.地籍調查;
3.權屬審核;
4.注冊登記;
5.頒發土地證書。
第八條 準備工作。
1.制定初始土地登記工作方案;
2.物質、技術準備;
3.收集整理地籍資料。
第九條 初始土地登記開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
1.土地登記區的劃分;
2.土地登記期限;
3.土地登記收件地點;
4.土地登記申請者應提交的有關證件;
5.其他事項。
第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法人代表申請登記;
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及法人代表或者使用集體土地的個人申請登記;
他項權利需要單獨申請的,由有關權利者申請登記。
委托他人申請土地登記的,委托人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委托書和委托人、委托人雙方的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以宗地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擁有或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應分宗申請。
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應分別申請。
跨縣級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
第十二條 土地登記申請者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登記,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請者的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
4.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
第十三條 土地登記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基本事項,并由申請者簽名蓋章。
1.申請者名稱、地址;
2.土地座落、面積、用途;
3.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權屬來源的證明;
4.其他。
第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接受土地登記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及權屬來源證明,應在收件簿上載明名稱、頁數、件數,并給申請者開具收據。
第十五條 申請土地登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土地登記申請者應按照土地登記的有關規定重新辦理。
1.申請登記的土地不在本登記區的;
2.土地登記申請者沒有合法身份證明的;
3.申請書填寫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六條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地籍調查。地籍調查規程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地籍調查結果,對土地權屬、面積、用途等逐宗進行全面審核,填寫審批表。
第十八條 登記申請的審核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的名稱、地址;
2.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座落;
3.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及其他有關土地權益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機關;
4.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土地登記申請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查,并按規定交復查費。經復查無誤復查費不予退還。經復查確有差錯的,復查費由造成差錯者負擔。
第二十條 土地登記過程中的土地權屬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理后,再行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告期滿,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項權利擁有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申請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報經人民政府批準,進行注冊登記。
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卡組裝)是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和他項權利注冊登記的簿冊,是最基本的土地權屬文件和法律依據。根據土地登記卡填寫土地證書、土地歸戶卡。
第二十二條 土地證書由市、縣人民政府頒發。
根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性質,向國有土地使用者、集體土地所有者、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者分別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土地證書是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二十三條 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使用證書。
第二十四條 臨時用地的登記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章 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五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他項權利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必須及時申請變更登記。
不經變更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及他項權利的轉移,屬于非法轉讓,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用地,在工程竣工1個月內,由土地使用者按規定的程序申請復查后再正式辦理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七條 依法通過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持出讓、轉讓合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八條 因贈與或繼承、買賣、交換、分割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持有關的合法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二十九條 因農用土地交換、調整引起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應由雙方持協議和有關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條 宗地合并或一宗地分割為兩宗以上宗地時,有關各方應持合并或分割協議書及其他合法的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一條 因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變更的各方應持有關的合法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二條 凡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應由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同他項權利擁有者,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轉移登記。
第三十三條 抵押由土地出讓、轉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抵押合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抵押權登記。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時,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收到抵押權登記申請的先后為序進行登記。因債權轉讓申請變更土地登記時,原抵押權登記次序不變動。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和新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應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四條 因土地征用、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抵押終止或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以及他項權利消滅的,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應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注銷土地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或注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 因更改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的名稱、地址,或因變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錯、漏登記的,應由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十六條 凡申請土地使用權、所有權以及他項權利變更登記的,除以上各條規定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外,必須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原土地證書。
第三十七條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及他項權利擁有者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申請書經地籍調查、審核,符合變更土地登記規定的,報人民政府批準后,變更注冊登記,更換或更改土地證書,地籍圖、土地歸戶冊(土地歸戶卡組裝)作相應的更改。
第四章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土地登記形成的主要文件資料有如下幾種: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土地登記收件單;
3.土地權屬證明文件、資料;
4.土地登記審批表;
5.地籍圖;
6.土地登記簿;
7.土地證書簽收簿;
8.土地歸戶冊;
9.土地登記復查申請表;
10.土地登記復查結果審核表。
以上文件資料由土地管理部門指定專人管理、更新、提供應用。
第三十九條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的查閱,按土地管理部門規定辦理。不經允許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
第四十條 土地登記文件資料損壞、丟失的應及時修補,并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土地登記簿、地籍圖和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文件、資料,不得偽造、擅自涂改和復制。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土地初始登記的,按照非法占地的處理辦法論處;對凡不按規定如期申請變更土地登記的,除按違法占地處理外,視情節輕重報經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土地登記,吊銷土地證書。
第四十三條 擅自印制、出售土地證書的,沒收非法所得和印制出售的全部證書,并處以罰款、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嚴重失職的,應根據情節給予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規則受到政紀、經濟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30日內做出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按有關法律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因土地管理部門責任錯、漏登記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更正或補登。
第四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他項權利擁有者,應按規定交納土地登記發證費用。
一、將第三條增加第三款:“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統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
二、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
三、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四、將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偽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五、將第三十四條刪除。相關各條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
(1996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3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權登記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確認城市房屋所有權,加強房屋權屬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城鎮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注銷及抵押他項權利設定,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的行政主管機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行政轄區內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機關。
外國和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單位的房屋和有必要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受理的房屋,其所有權登記、審核和權屬證書的填發工作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直接辦理。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統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必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所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須共同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經審查核準,向房屋共有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中占有份額最大的持有;共有人占有份額均等的,由共有人協商議定收執人。其他房屋共有人發給《房屋共有權證》。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由發證機關和填發機關蓋章后生效。
《房屋所有權證》由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私自印制、涂改和偽造。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主體相一致的原則。房屋所有權轉移時,該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規定同時轉移。
第七條 新建成的房屋,當事人應自取得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房屋建設計劃的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證件;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五)竣工驗收合格證件;
(六)房屋竣工平面圖。
第八條 新建房屋尚未竣工而予售期房的,房屋建成后,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辦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第九條 凡發生房屋買賣、繼承、贈與、析產等轉讓行為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當事人應自轉讓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條 個人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 單位購買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單位資格證明。屬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單位買賣的非住宅房屋,還應提交局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集體所制單位買賣非住宅房屋,應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屬于外省市單位在津買賣房屋,還應提交該省市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 對繼承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遺產繼承證件和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對受贈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贈與書和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對析產的房屋申辦轉移登記時,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析產協議書和當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或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必須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改變名稱的,應自更名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批準更名文件或證明材料、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因翻建、改建、擴建使房屋狀況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平面圖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因倒塌、焚毀、拆除等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拆除單位應自房屋滅失之日起30日內,持原《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滅失的證明和有關資料以及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暫緩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但須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備案:
(一)房屋權屬糾紛尚未解決的;
(二)房屋所有權不清或證件不全的;
(三)主管登記機關認為其他可以暫緩登記的。
當事人應自暫緩登記的情況消失后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第十八條 房地產抵押時,必須辦理他項權利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房屋應同時持《房屋共有權證》)、土地使用證、抵押合同、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到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填寫申請書,辦理他項權登記。經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審查核準,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并在抵押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抵押事項。
當事人應自他項權消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辦理他項權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個人必須使用戶籍姓名,不得使用化名、別名或假名;單位必須使用全稱,不得使用簡稱,也不得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不能親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可書面委托人代辦,委托書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應由其法定人代辦。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居住在港、澳、臺地區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6個月:居住在國外的,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為1年。
第二十三條 凡申請登記符合發證條件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核發房屋權屬證書。
(一)新建初始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二)轉移和變更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填發《房屋所有權證》。
(三)他項權登記,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填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四條 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申請人應按規定向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交納登記費、勘丈費和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五條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的,持證人應登報聲明遺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在遺失聲明見報30日后,辦理補發新證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逾期申辦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每逾期一個月加征2‰的登記費。
第二十七條 對不進行他項權登記的,由市、區(縣)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手續,并可對無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抵押雙方當事人各承擔50%。
第二十八條 凡未辦理房屋注銷登記的,對原址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必須俟補辦原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后,方可頒發新證。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收回并注銷房屋權屬證書,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一)申辦登記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以假名稱申請登記的;
(三)偽造、私自印制、涂改、冒領房屋權屬證書或偽造、涂改有關證明、證件的;
(四)人民法院對房屋權屬做出判決,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協助執行的;
(五)其他必須撤銷登記或注銷權屬證書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利用非法手段獲準房屋所有權登記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發現頒發的房屋權屬證書確有失誤的,應書面通知持證人限期繳銷證書。逾期不繳銷的,由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予以撤銷。
第三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登記機關處罰不服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