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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職稱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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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質職稱論文

      地質職稱論文范文第1篇

      關健詞: 工程地質勘察 水文地質 地下水

      0前言

      整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水文地質問題始終是一個極為重要但也是一個易被忽視的問題。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二者關系極為密切,互相聯系和互相作用,地下水既是巖土體的組成部分,直接影晌巖土體工程特性,又是基礎工程的環境,影響建筑物的穩定性和耐久性。在一些水文地質條件較復雜的地區,由于工程勘察中對水文地質問題研究不深入,設計中又忽視了水文地質問題,經常發生由地下水引發的各種巖土工程危害問題。

      1水文地質評價內容

      工程地質勘察中水文地質評價內容在以往的工程勘察報告中, 由于缺少結合基礎設計和施工需要評價地下水對巖土工程的作用和危害, 在很多地區已發生多起因地下水造成基礎下沉和建筑物開裂的質量事故, 總結以往的經驗和教訓, 我們認為今后在工程勘察中, 對水文地質問題的評價, 主要應考慮以下內容:

      (1)應重點評價地下水對巖土體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響,預測可能產生的巖土工程危害, 提出防治措施。

      (2)工程勘察中還應密切結合建筑物地基基礎類型的需要,查明有關水文地質問題, 提供選型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

      2巖土水理性質

      巖土水理性質是指巖土與地下水相互作用時顯示出來的各種性質。巖土水理性質與巖土的物理性質都是巖土重要的工程地質性質。巖土的水理性質不僅影響巖土的強度和變形,而且有些性質還直接影晌到建筑物的穩定性。以往在勘察中對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的測試比較重視,對巖土的水理性質卻有所忽視,因而對巖土工程地質性質的評價是不夠全面的。

      3地下水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水文地質和工程地質二者關系極為密切,兩者互相聯系和互相作用。地下水是巖土體的組成部分,直接影巖土體的工程特性,影響建筑物的穩定性和耐久性。地下水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和地下水動水壓力作用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

      3.1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在工程勘察中,我們要注意調查了解地下水位條件及其升降變化。在天然條件下地下水位一般是季節性的變化,雨季水位上升,早季水位下降,最高水位與最低水位之間稱為水位變動帶。地下水位的天然變化是區域性、漸變的,而且變化幅度較小。但是,人為因素引起的局部性地下水位升降變化的幅度和速度往往大于天然變化,它所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更為嚴重。

      一、為了正確評價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對巖土工程的影響,在工程勘察中首先要準確地測定靜水位。靜水位是指天然狀態下地下水穩定水位,在測定靜水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部為潛水、下部為承壓水或多層含水層地區,均應分層測定水位;

      (2)靜水位的測定應有一定的穩定時間,鉆進過程中的初見水位不一定是靜水位。一般地區每小時測定一次,三次所側水位值相同或孔內水位差不超過2-3cm者,可作為靜水位;

      (3)工程勘察需要時,宜在勘察結束后,統一測量一次靜水位。因為靜水位是相對的,它也隨著地下水補給或排泄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4)當采用泥槳鉆進時,為了避免孔內泥漿對含水層的封閉影響,測定靜水位前應將測水管打入含水層20cm或清洗鉆孔后,再測靜水位。

      為了解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可根據工需要進行監測,查明地下水最高、最低水位及變化幅度等。

      二、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引起的一些主要巖土工程危害有如下三種情況:

      3.1.1潛水位上升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潛水位上升的原因很多,主要有:

      (1)含水層顆拉細小,其滲透性弱,地下逕流差,尤其是上覆粗粒松散地層時,地表水容易下滲;

      (2)當包氣帶薄時,毛細帶接近地表,土飽和差小;

      (3)地下水流梯度小或者平緩時,排泄不暢;

      (4)當含水層沿水流方向巖性突然變細、滲透性減弱或遇到隔水層時,潛水排泄困難。

      上述四種原因引起潛水位上升,多出現在濱海平原、沖積平原一級階地及山前平原前緣地帶。此外河流、湖塘、水庫、梁道等地表水體滲入補給潛水層,也會引起潛水位升高。

      由于潛水位升高引起的主要巖土工程危害有:

      (1)土壤沼澤化、鹽漬化、主要發生干海積平原低洼地帶。

      (2)斜坡巖土體產生滑移、崩塌等,主要發生于風化作用強烈的丘陵地區。

      (3)崩解性巖土軟化、崩解,巖體結構破壞,強度降低,壓縮性增大。主要發生于風化殘積土及強風化巖地區。

      (4)導致粉細砂及粉土被水飽和呈松散狀態,可能產生流砂、砂土液化等。主要發生于第四系全新統沖積、海積松散粉細砂層中。

      (5)可能造成地下洞室內充水淹沒;基礎上浮,使建筑物失穩。

      3.1.2地下水位過大下降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位局部過大下降的原因,主要是人為因素改變了水文地質條件造成的,如集中過量的抽取地下水,使地下水的開采量大于補給量,導致地下水位過大而持續下降,降落漏斗亦相應的不斷擴大;另外,工程活動如礦區疏干、降水工程、施工排水等也能造成局部地下水位過大下降。

      地下水位局部過大下降引起的主要巖土工程問題是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破壞巖土體的穩定性,危害建筑物的穩定性。在兩廣一些隱伏巖溶地區,由于供水、排水造成地下水位過大下降,引起嚴重的地面塌陷、地裂。

      3.1.3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位升降變化能引起膨脹性巖土產生不均勻的脹縮變形,嚴重者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別是低層或輕型建筑物的破壞。當地下水位變化頻繁或變化幅度大時,不僅巖土的膨脹收縮變形往復,而且脹縮幅度也大。因此,在膨脹性巖土地區進行工程勘察時,應特別注意對場地水文地質條件的研究,特別是地下水位的升降變化幅度和變化規律。這對地基基礎深度的選擇(宜選在地下水位以上或地下水位以下,不宜選在地下水位變動帶內)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2地下水位對巖土物理力學性質的影響

      在地下水位以上、地下水位變動帶和地下水位以下,具有明顯的變化規律:土體從上到下,有天然含水量、孔隙比由小~大~小,壓縮模量、承載力由大~小~大的變化規律。這是由于地下水位以上部位,經長期淋濾作用,鐵鋁富集,并對土顆粒起膠結和充填作用,增大了土粒間連接力,往往形成“硬殼層”,因而含水量、孔隙比小而壓縮模量和承載力增高;而位于地下水位變動帶的土層,由于地下水積極交替,土中的易溶鹽成分淋失,土質變松,因而含水量、孔隙比增大,壓縮模量、承載力降低;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層,由于地下水交替緩慢,氧化、水解作用減弱,加之上覆土層的自重壓力作用,土質比較密實,因而含水貧、孔隙比減小,壓縮模量、承載力增高。

      3.3地下水動水壓力作用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在天然狀態下動水壓力作用比較微弱,但是在人為工程活動中由于改變了地下水天然動力平衡條件,在一定的動水壓力作用下,往往會引起一些嚴重的巖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

      這里簡單介紹高層建筑深基坑開挖中由于承壓水頭壓力作用引起的垂坑突涌問題。在基坑下部有承壓含水層存在時,開挖基坑減小了承壓含水層上覆隔水層的厚度,當隔水層減小到一定程度時,承壓水的水頭壓力能頂裂或沖毀基坑底板,造成突涌現象。

      (1)基坑突涌形式及其危害:基坑突涌形式主要與承壓含水層的類型及其巖性有關。當承壓含水層為裂隙水、巖溶水或中粗砂、礫砂;卵礫孔隙水時,基底頂裂,地下水從裂縫中涌出,使其基坑積水:當承壓含水層為細粒砂層時,基底產生噴水冒砂現象。基坑突涌不但給施工帶來很大困難, 而且破壞地基強度, 造成邊坡失穩。故應重視防治基坑突涌。

      (2)基坑突涌防治措施:首先判斷能否發生基坑突涌現象。工程勘察中應查明基坑周圍內隔水層的厚度、巖性、重量, 承壓含水層頂板埋深、承壓水頭高度, 含水層的類型、巖性等, 再根據基坑開挖深度, 判斷能否產生突涌現象以及預測突涌形式及其危害。經過判斷, 如果可能產生突涌現象, 則需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議。防治突涌可以考慮兩個方案①控制基坑開挖深度, 使基底隔水層保留不致產生突涌的厚度;②在基坑設置排水孔, 降低承壓水位, 減少承壓水頭壓力。

      地質職稱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巖土;危害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重視開展水文地質工作。但目前我國在工程勘察、設計以及施工方面,沒有足夠的認識到水文地質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導致水文地質調查的投入的資金和力度不足而造成施工災難。事實證明水文地質的問題是一個極其重要但又易于忽略的問題。因此,為了能準確的了解水文地質工作的重要性,必須要重視基礎地質調查中的水文地質工作,并認識忽略水文地質工作會對工程勘察造成哪些影響,又會對建設工程帶來哪些方面的危害。水文地質工作是研究水文地質條件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為了查明地下水的形成和分布規律,并在此基礎上對地下水資源作出水量與水質評價,所以水文地質工作對工程建設的后續工作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往往在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水文地質問題常常被忽視給施工帶來許多困難與不便,甚至造成了嚴重的工程災難。本文從以往工程勘察中水文地質問題被忽視的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應對的措施。

      1 工程地質勘察中水文地質評價內容

      在工程勘察中,對水文地質問題的評價,主要應考慮以下內容:

      1.1 應重點評價地下水對巖土體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響,預測可能產生的巖土工程危害,提出防治措施。

      1.2 工程勘察中還應密切結合建筑物地基基礎類型的需要,查明有關水文地質問題,提供選型所需的水文地質資料。

      1.3 應從工程角度,按地下水對工程的作用與影響,提出不同條件下應當著重評價的地質問題,如:對埋藏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建筑物基礎中水對砼及砼內鋼筋的腐蝕性;對選用軟質巖石、強風化巖、殘積土、膨脹土等巖土體作為基礎持力層的建筑場地,應著重評價地下水活動對上述巖土體可能產生的軟化、崩解、脹縮等作用。在地基基礎壓縮層范圍內存在松散、飽和的粉細砂、粉上時,應預測產生潛蝕、流砂、管涌的可能性;當基礎下部存在承壓含水層,應對基坑開挖后承壓水沖毀基坑底板的可能性進行計算和評價;在地下水位以下開挖基坑,應進行滲透和富水試驗,并評價由于人工降水引起土體沉降、邊坡失穩進而影響周圍建筑物穩定的可能性。

      2 巖土水理性質

      巖土水理性質是指巖士與地下水相互作用時顯示出來的各種性質。巖土水理性質與巖土的物理性質都是巖:巖土的水理性質不僅影響巖土的強度和變形,而且有些性質還直接影響到建筑物的穩定性。以往在勘察中對巖土的物理力學性質的測試比較重視,對巖土的水理性質卻有所忽視,因而對巖土工程地質的評價是不夠全面的。巖土的水理性質是巖土與地下水相互作用顯示出來的性質,下面首先介紹一下地下水的賦存形式及對巖土水理性質的影響,然后再對巖土的幾個重要的水理性質及研究測試方法進行簡單的介紹。

      2.1 地下水的賦存形式:地下水按其在巖土中的賦存形式可分為結合水、毛細管水和重力水三種,其中結合水又可分為強結合水和弱結合水兩種。

      2.2 巖土的主要的水理性質及測試辦法:一是軟化性,是指巖土體浸水后,力學強度降低的特性,一般用軟化系數表示,它是判斷巖石耐風化、耐水浸能力的指標。在巖石層中存在易軟化巖層時,在地下水的作用下往往會形成軟弱夾層。各類成因的粘性上層、泥巖、頁巖、泥質砂巖等均普遍存在軟化特性。二是透水性,是指水在重力作用下,巖土容許水透過自身的性能。松散巖上的顆粒愈細、愈不均勻,其透水性便愈弱。堅硬巖石的裂隙或巖溶愈發育,其透水性就愈強。透水性一般可用滲透系數表示,巖上體的滲透系數可通過抽水試驗求取。三是崩解性,是指巖浸水濕化后,由于土粒連接被削弱,破壞,使土體崩敞、解體的特性。四是給水性,是指在重力作用下飽水巖土能從孔隙、裂隙中自由流出一定水的性能,以給水度表示。給水度是含水層的幾個重要水文地質參數,也影響場地疏時間。給水度一般采用實驗室方法測定。⑤脹縮性,是指巖土吸水后體積增大,失水后體積減小的特性,巖土的漲縮性是由于顆粒表面結合水膜吸水變厚,失水變薄造成的。

      3地下水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變化和地下水動水壓力作用兩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3.1 地下水升降變化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變化可由天然因素或人為因素引起,但不管什么原因,當地下水位的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都會對巖土工程造成危害,地下水位變化引起危害又可分為三種方式:

      3.1.1 水位上升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潛水位上升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主要受地質因素如含水層結構、總體巖性產狀;水文氣象因素如降雨量、氣溫等及人為因素如灌溉、施工等的影響,有時往往是幾種因素的綜合結果。由于潛水面上升對巖土工程可能造成:一是土壤沼澤化、鹽漬化,巖土及地下水對建筑物腐蝕性增強。二是斜坡、河岸等巖土體巖產生滑移、崩塌等不良地質現象。三是一些具特殊性的巖土體結構破壞、強度降低、軟化。四是引起粉細砂及粉土飽和液化、出現流砂,管涌等現象。五是地下洞室充水淹沒,基礎上浮,建筑物失穩。

      3.1.2 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巖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為因素造成的,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礦活動中的礦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壩,修建水庫截奪下游地下水的補給等。地下水的過大下降,常常誘發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質惡化等環境問題,對巖土體、建筑物的穩定性和人類自身的居住環境造成很大威脅。

      3.1.3 地下水頻繁升降對巖土工程造成的危害。地下水的升降變化能引起膨脹性巖土產生不均勻的脹縮變形,當地下水升降頻繁時.不僅使巖上的膨脹收縮變形往復,而且會導致巖土的膨脹收縮幅度不斷加大,進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別是輕型建筑物的破壞。地下水升降變動帶內由于地下水的滲透,會將土層中的鐵、鋁成分淋失,土層失去膠結物將造成土質變松、含水量孔隙比增大,壓縮模量、承載力降低,給巖土工程基礎選擇、處理帶來較大的麻煩。

      3.2 地下水動壓力作用引起巖土工程危害。地下水在天然狀態下動水壓力作用比較微弱,一般不會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為工程活動中由于改變地下水天然動力平衡條件,在移動的動水壓力作用下,往往會引起一些嚴重的巖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的形成條件和防治措施在有關的工程地質文獻已有較詳細的論述,這里不再重復。

      綜上所述,水文地質工作在建筑物持力層選擇、基礎設計、工程地質災害防治等方面都起著重要的作用,隨著工程勘察的發展,將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切實做好水文地質工作將對勘察水平的提高起著極大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地質職稱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成本優勢的意義變得尤為重要,降低成本,提升品質,是企業在競爭中取勝的重要法寶。本文就我國企業尤其是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如何充分利用企業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全面成本控制作深入探討。

      關鍵詞國有企業成本控制成本預測

      全面成本控制是企業全員的成本控制、全過程的成本控制和全方位的成本控制。與傳統成本管理觀念相比,全面成本控制在深度、廣度和指導思想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改變:實行相對成本節約;擴大了成本控制的空間范圍;增大了成本控制的時間跨度;充分發揮成本控制的效能。企業應圍繞財富最大化這一目標,根據自身的具體實際和特點,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和成本控制模式,確定以成本控制方法、管理重點、組織結構、管理風格、獎懲辦法等相結合的全面成本控制體系,實施目標管理與科學管理結合的全面成本控制制度。

      1企業全面成本控制的實現途徑

      1.1全過程成本控制是成本控制的有效途徑

      全過程成本控制是從傳統的生產過程控制向前延伸到投產前的籌劃過程,向后擴展到售后用戶的使用過程等一切發生耗費而影響成本的活動過程。從時間控制上看,對籌劃過程的未來經濟活動進行事前預測控制稱為前饋控制;對生產過程正在發生的經濟活動進行事中監督控制稱為實施控制,對產品形成到售后使用過程,已經發生經濟活動進行事后反映分析控制稱為反饋控制。從控制功能上看,前饋控制是在產品投產前的籌劃過程,以成本控制的戰略高度,對反饋和收集的經濟信息進行綜合分析、推理、判斷和利用,從成本與資金、質量、功能、工藝、設備、資源配置、售后服務、市場競爭等多方面進行可行性研究,以便選擇最佳的成本方案,確定最佳的成本目標,約束和監督未來的經濟活動,使損失浪費防患于未然。這是全過程成本控制的根本性控制,對控制效果起著決定性作用。

      雖然前饋控制在全過程控制中占主導地位,但實施控制是前饋控制的具體實施行為,是對前饋控制目標值的有效保證。反饋控制既是對實施控制的綜合反映,又是對前饋控制目標值預測程度的檢驗。三者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有機控制整體,既要突出重點控制,又要狠抓全程控制,強化全過程控制的廣度。會計控制系統作為非平衡狀況下的開放系統,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系統內部環境經常處在不規則的變化之中,有規則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往往被無規則的隨機事項所干擾,造成受控量的實際值偏離目標值的漲落現象。這就需要在實施控制和反饋控制過程中,收集、加工、處理外界的相關信息,并與內部信息相比較,交換能量,揭示受控量實際值偏離目標值的主客觀原因,研究市場經濟的客觀發展趨勢,采取糾正措施或修正受控量的目標值,提高成本控制的有效性和環境變化的適應性。通過信息的及時反饋,對受控量輸入值進行及時地控制或調整,增強過程控制的運行規范力,使控制系統向穩定有序轉化,形成前饋控制與實施控制及反饋控制互補并控的組合控制,實現全面控制與重點控制的統一。

      1.2全系統成本控制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機制

      全系統成本控制是根據系統論的理論,在實施控制過程中,依據等級秩序原理,在廠長領導下,建立以財會部門為中心,以車間為紐帶,以班組或作業中心,及作業崗位和個人為基礎的縱向三級責任實體,以財會、供銷、生產技術部門為主導的橫向平行責任實體,形成縱橫交錯、上下連鎖、相互依存的成本控制系統。由于企業各生產經營環境的作業相互聯系,形成相互依存的“作業鏈”,所以,在控制系統內部要建立以作業中心為責任中心的作業控制體系,實現“作業鍵”的整體作業控制。根據系統對象的可控空間和可控性,采用等級結構控制形式,對成本各層次作業劃分責任和分解成本總目標,使具體的作業成本目標值層層細化落實到各職能部門、車間、班組或責任中心、作業崗位和個人。實行歸口分級定崗作業成本控制,使壓力、動力、活力同在,責任、權利、利益并存,充分調動各層次、各責任中心、各作業崗位和各類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針對各自的可控特征,優化控制方法,強化控制功能,硬化控制措施,促使完成各自的責任目標,確保總目標的實現。通過總目標的分解落實和實施,協調總體與局部、局部之間的經濟關系,使其經濟行為有機地協作配合,強化系統控制的力度,以保證全系統控制的協調運行,從而,提高空間控制的整體效應。會計控制系統作為非平衡狀態下的開放系統,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由于責權利的有機結合,系統各層次之間的正常諧調關系往往受到干擾,使其協同作用受到破壞,為保證控制系統高效地運行,需要應用各種理論和方法,創造出一種各責任層次協調一致的機制,形成具有一定功能和有序地自組織結構,充分發揮各責任層次的相互協作作用,促使控制系統發生良性循環。

      1.3全指標成本控制是成本控制的有效方法

      全指標成本控制是在全系統成本控制的機制上,根據控制論理論,依據各責任層次所處的不同地位、權限和控制功能,采用不同的量度指標予以控制。企業財會部門結合各職能部門應用現代會計技術方法,根據目標利潤等指標,上下結合,反復測算,在嚴格控制實物量和勞動量的消耗基礎上,確定目標總成本,以把握全廠的經營總目標。各職能部門實行兩種量度指標分別情況控制。車間、班組或責任中心既要執行廠級決策和組織日常的生產活動,又要直接參加生產活動,因此,各作業中心和作業崗位是生產過程的主要控制點,由于控制功能所限,它們只能是對資源消耗和組合進行自控,實行實物量和勞動量控制更為直觀有效,以求達到低耗、優化、高質的目的。如原材料、燃料、動力消耗、工時消耗以及影響成本的廢品率、等級品率等指標都應在控制的范圍之內。會計控制系統作為非平衡狀態下的開放系統,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使系統內部各種形態和結構發生不連續的突然變化現象,其發展趨勢也必然從一種穩定組態躍到另一種穩定組態,那么,分析研究這種轉變機制,就需要通過建立相關的數字模型,研定系統內在運動的機制和變化規律,找出系統可能演化的趨勢和發生突變的規律、條件和促使其發生非平衡變化的臨界變量。因此,在全指標控制中就要運用現代管理會計的盈虧平衡點、經濟定貨量、邊際分析法等技術方法,對各種數據進行科學地測算和加工處理,揭示有關研究對象的相互變量關系及一定條件下的臨界變量界限,進一步認識目標控制的質變過程,把量的活動控制在最佳的范圍內,保持事物質的相對穩定,增強目標控制的量變應變力,使控制系統向質變有序轉化。形成價值量與實物量及勞動量的多向制約組合控制,實現宏觀控制與微觀控制的統一。

      2全面成本控制的實施過程

      2.1制訂成本控制標準

      全面成本控制使得企業的成本決策呈現多層次化,各成本控制單位處于不同的管理層次,具有各自的成本決策內容和權利。因此,企業在樹立總目標的前提下,必須調動企業各層次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整體發展規劃和經營戰略的順利實施。制訂成本控制標準是實施全面成本控制制度的首要任務。成本控制標準要以歷史數據為依據,以有效經營為前提,通過準確的調查、分析與技術測定而制定的,排除偶然性、意外情況和不該發生的浪費,是在效率良好的條件下,根據下期一般應該發生的生產要素消耗量、預計價格和預計生產經營能力利用程度制定出的標準。把理論上不存在,但在生產過程中難以避免的損耗和低效率等情況考慮在內,比如正常的廢料與廢次品、正常的時間損失、正常的設備維修與故障等,使標準切實可行。從量的指標上看,它應該寬于理論成本,但又嚴于歷史平均水平,實施以后實際成本絕非輕而易舉就能達到這一標準,必須要經過一定的努力工作和有效活動才能實現。

      2.2開展差異調查、實行成本否決、完善考核體系

      在制訂的全面成本控制標準基礎上,進行分級、逐項的考核分析,做到考核評比的系統化、制度化。通過調查確定發生差異的原因:是執行人的原因,包括過錯、沒經驗、技術水平低、責任心、不協作等,還是目標不合理,或者成本核算有問題,包括數據的記錄、加工和匯總有錯誤、故意造假等。通過一系列的比較和分析,明確了所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判別責任歸屬,然后作出有效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克服,從而達到成本控制的目的。全面成本控制能否順利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還取決于成本否決的執行情況。一方面來源于符合實際的否決辦法,即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來源于周密的管理工作,嚴格按制度控制全部成本,有法必依。把成本標準變成行動,實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企業應把成本否決權按業務系統落實到業務主管部門,逐級向下落實,分權否決,使整個企業的各個業務生產環節,以及每個員工都受到成本否決權的約束。成本完成情況直接與部門的獎金掛鉤,一切業務活動都以降本增效為出發點,從而使成本否決權得到全面的落實。建立健全條塊結合、縱橫連鎖的考核體系,通過計算機信息系統形成嚴密的考核網絡。增加各部門成本完成情況的透明度,提高了成本控制的效果和效率。完善考核全面成本控制指標數據的記錄,及時更新計算機信息系統,使得生產狀況、質量狀況、銷售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得以動態反映。制度嚴密、信息齊全、控制準確、處理及時的管理系統,使生產經營管理各方面處于受控狀態。

      2.3行成成本控制報告和成本分析會制度

      實施全面成本控制必須配套正式的成本控制報告制度,企業各部門應提供具體、詳細、深刻、及時的成本分析報告。成本分析報告可以全面地顯示過去的工作狀況,反映差異和原因,以及具體的責任者等。為各級主管部門糾正偏差提供線索,為實施獎懲提供依據。要把全面成本控制指標變成實際行動,還需要嚴格的監督和檢查。差異調查、分析報告只是找到和指出解決問題的線索,只有采取糾正行動才能收到降低成本的實效。如果一個成本控制系統不能揭示成本差異及其產生的原因;不能揭示由誰對差異負責從而采取某種糾正措施,那么這種控制系統是無效的。成本控制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必須與其它職能部門結合在一起,包括領導和全體人員的配合。企業應經常性定期召集各責任部門召開成本分析會,公布近期全面成本執行狀況,集體分析原因,研究對策,限期整改。通過成本分析會,分析目標執行過程中的問題和經驗,制訂出下一步的改善措施和更合理的目標,使成本目標得到進一步完善,成本控制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為企業總目標的完成打下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1潘國明.試論企業的成本控制[J].上海企業,2003(1)

      2劉麗娜.成本控制有效方法的探討[J].山東輕工業學院學報,2003(1)

      地質職稱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城市低保制度,統合救助模型,分類救助模型

      發達國家社會福利制度的發展演變,主要經歷了由剩余型福利模式向制度型福利模式再向混合型福利模式的轉變過程。在剩余型福利模式下,貧困被認為是由于個人道德原因所致,接受救助或福利是恥辱的象征。在這一理念下,國家所施行的社會救助標準較低,只保證窮人最基本的生存,并且對救助對象實行嚴格規管,因此被社會褔利學者廣泛詬病。進入制度型福利模式后,政府和社會對于貧困的觀點起了很大變化,致貧被認為主要是國家或社會的責任,因此在這一時期,國家對于貧困人口救助標準是比較規范、合理乃至慷慨的,不僅保障貧困人群的基本生存,還盡可能維護其個人尊嚴。但與此同時,各種問題也接踵而至,如國家財政不堪重負、福利依賴現象滋生。因此,西方國家進入1970年代以來,不少學者在對“福利國家”模式的反思過程中,主張引進并實施被稱為“混合型”的社會福利模式,試圖既避免前兩種福利模式的弊病,同時保留兩種福利模式的長處。混合型福利思想的一個核心的觀點就是要提高福利的針對性和目標性。一方面,對于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者,要盡可能幫助其就業,而非給予高額救助;另一方面,對于存在特殊困難的人群,要給予更充分的救助和照顧,更好地保障其生存權。

      我國近年城市低保制度改革中形成的“分類救助模型”所倡導的核心理念和“混合型”福利模式的上述觀點是相契合的,體現了我國社會救助理念的進步,它相對于過去低保工作中實施的“統合救助模型”(筆者在下文中解釋)是一個重大的超越。本文我們將根據民政部立項的2006年度重點課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規范化程序研究”課題組調查取得的數據和資料,對我國城市低保制度改革過程中出臺的分類救助辦法的運行狀況做比較全面、深入的分析研究,在肯定這一辦法出臺的意義及取得的進展的前提下,分析總結該辦法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完善分類救助辦法的政策建議。

      一、統合救助模型的缺陷與分類救助模型的形成

      (一)統合救助模型的缺陷

      自1993年在上海市試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簡稱“城市低保制度”)以來,該制度在我國已經走過了十幾個寒暑。在這十余年的發展過程中,該制度經歷了最初的探索、而后的推廣、直到目前的發展完善(以分類救助辦法等的形成為標志)等幾個階段。作為“最后的安全網”,城市低保制度實施以來取得了許多令人矚目的重要進展。到上個世紀末,全國所有城市都實施了這一制度。制度的覆蓋人數在不斷擴大,截至2006年底制度覆蓋人數達2240.9萬人。由于各級政府重視,制度的資金來源較有保障,為推動“應保盡保”與適度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城市低保制度十幾年的實踐表明:無論在解決社會或整體意義上的貧困問題、還是在解決貧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問題上,它都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

      城市低保制度最初采取的救助模式筆者稱之為“統合救助模型”。它通過確定低保線(貧困線)、并對處于該線以下的貧困人群實施資金或物質補助使其達到低保線的生活水平的辦法開展救助工作。可見當時的救助模型對貧困群體采取的是標準劃一的救助辦法,而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救助對象實行補差;至于救助對象內部由于存在種種差別而導致的需求的差異,統合救助模型未能顧及。盡管統合救助模型在低保制度初創階段的出現有其必然性,對救助貧困群體的貢獻功不可沒;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模型的不足和缺陷也逐漸明顯地暴露出來:

      其一,以形式公平掩蓋了實質的不公平。采用統一的救助辦法(標準)、救助措施,對所有的低保對象而言確實做到了形式上的公平和對等。但事實上,這種公平抹煞了不同救助對象的不同需求,忽視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求。因此,這種形式上的公平就等同于實質上的平均主義、“大鍋飯”。實質公平的缺位正是統合救助模型的主要特點。顯而易見,這種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的對壘是造成低保制度難以滿足受助人群需求的癥結所在。

      其二,平均主義的分配模式制約了保障標準的調整。和我國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整體上,低保金的支出有限,保障標準只能采取低起點,而后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但平均主義的低保待遇調整方式妨礙了部分特殊困難群體低保標準的調整幅度,使待遇提高沒有在結構層次上體現出差異性,進而影響了低保制度的實際效率。

      其三,福利依賴現象長期存在。“能進能出、動態管理”本是低保制度持續運行的前提條件;但是從制度的運行狀況來看,“進來容易,出去難”成為困擾低保制度的一個老大難問題。我們在各地調查中都發現存在著一定的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寧吃低保不工作”的現象。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低保制度對所有對象采取整齊劃一、不加區別的救助辦法,使制度本應具有的刺激再就業的功能大大減弱。福利依賴現象的加劇違背了低保制度建設的初衷,使社會救助的目標與本質發生了偏移。

      其四,一刀切的管理辦法妨礙了制度的發展完善。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既是導致統合救助模型形成的重要原因,統合救助模型的實施又進一步強化了這種管理方式。對低保對象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方式雖在一定時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制度的管理成本,但是卻削弱了管理的有效性與合理性。由于這種管理方式不能準確反映、應對不同保障人群的真實需求,實際妨礙了制度的發展完善。

      (二)分類救助模型的形成

      與統合救助模型對貧困群體采取整齊劃一的救助辦法不同,分類救助模型基于貧困人群內部的需求差異,通過制定合理、科學的救助標準體系,對不同需求人群實施有差別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實施模型的新發展。

      分類救助的外延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層次上的分類救助實際上涵蓋了目前我國對受助群體所提供的所有的具體救助項目,它是從具體的項目內容上進行的劃分。目前,城市社會救助體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還有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類項目。因此,這個意義上的分類救助在外延上是對社會救助內容的歸類。

      第二個層面上的分類救助特指現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縱深發展過程中所提出的“分類施保”。這一層面上的分類救助是基于貧困人群所屬的類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救助。根據所屬類別,救助對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調。相對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類施保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需求的科學認識和分類,避免了以往救助過程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實上,分類救助這兩個層面上的外延劃分在現有的政策實施上具有一定的疊合性。在現行的分類施保政策中,部分經濟發達的省市已經整合了多維救助項目。本研究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類救助的第一個層面,但主要是對分類救助第二個層面的研究。

      正是在統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種發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開始探索建立分類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頒發《關于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確將建立針對貧困群體的醫療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為推進城鎮低保制度建設的重點項目。當年召開的全國民政廳局長會議則進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以下多用“分類救助”代替)”的要求。會議結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積極著手制定、實施分類施保政策。從總體上看,各省分類救助工作的推進比較順利,截至2006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建立了分類救助制度——當然,由于各種原因,各地分類救助的發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間這方面工作的進展差異較大。分類救助的實施,將我國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設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從各地實施分類救助的實踐來看,這一模型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1、救助對象的類別化

      分類救助對城市低保對象提供類別化的社會救助。不同困難程度的家庭或個人,都會以其所屬的具體類型得到相應的救助。總體而言,當前國內各地享受分類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大類(具體到每一個城市則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類是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兒,習慣上稱為“三無”人員。第二類是有特殊困難的低保對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歲以上老人,16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和16歲以上的在讀學生,重殘、重病人員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還做出了涵蓋更廣的規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規定了對分娩孕、產婦的特殊救助;廣西、貴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規定了對單親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還有一些省市規定了對夫妻雙方均是下崗職工的低保家庭、以及發生突發性災難的家庭實行特殊救助。第三類是一些政策照顧對象。對這類人群照顧與否、如何照顧,各省市的差別較大。主要有以下幾類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傷的返城知青;老歸僑;軍烈屬家庭、軍人和干部;省、市級勞動模范;模范遵守國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獨生子女家庭。第四類是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的激勵政策;這類人如因各種原因而未能實現就業,規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獲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調一定比例的優惠。

      2、救助標準的層次化

      在將低保對象區分為不同類型的基礎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標準。目前國內分類救助的實施標準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每種形式都體現一定的層次:第一種形式是大多數省市所采用的,將特殊對象低保金按月上調一定比例,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種形式是按一定時限(月、季、年)對特殊對象給予定額的生活補助。采取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陜西等幾個省份。例如,四川省宜賓市規定,低保對象中,重病、重殘者每人每月可増發100元補助,一般病殘者每人每月增發50元;在校大中專生每人每月增發100元補助,在校中小學生增發50元。青海省規定,“三無對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額享受低保的基礎上增發20元保障金;60-69歲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70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殘疾人和長期臥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單親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第三種形式是保障金不變,但對有特殊困難者給予相應的配套救助。例如,廣州市規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戶和特困人員可到當地居委會申請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會核實逐級上報,經區(縣級市)民政局批準后,到廣州市慈善醫院治療;資助對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醫療資助金。深圳市規定,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低保對象,教育部門應當減免學雜費。

      3、實施程序的規范化

      分類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的規范化、針對性管理。由于對救助對象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分類救助解決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簡單化的問題。例如對低保對象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對其所劃分的類別進行的:北京市規定,對于農村五保、城市“三無”等傳統救助對象,各級低保經辦機構每半年審核一次;對于收入來源比較明確、變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審核;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或不易確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審核一次,必要時隨時進行核實。甘肅省將低保對象按人員構成情況分成四類:第一類為城市“三無人員”;第二類為因病因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家庭長期無穩定收入的生活困難人員;第三類為在職、失業下崗和具備再就業條件的人員;第四類為待分配期間符合低保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員。其中,第一、二類人員半年審核一次,要足額落實補差標準;第三類人員每季度審核一次;第四類人員每月審核一次。此外,目前分類救助的資格審查、準入工作在執行程序上雖和過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戶調查、取證、審查等環節要求更加細致、嚴謹,比對一般低保對象的要求嚴格。

      與統合救助模型對貧困群體采取整齊劃一的救助辦法不同,分類救助模型基于貧困人群內部的需求差異,通過制定合理、科學的救助標準體系,對不同需求人群實施有差別的救助,是城市低保制度實施模型的新發展。

      分類救助的外延可以從兩個層次來理解。第一個層次上的分類救助實際上涵蓋了目前我國對受助群體所提供的所有的具體救助項目,它是從具體的項目內容上進行的劃分。目前,城市社會救助體系除生活救助(低保)外,還有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類項目。因此,這個意義上的分類救助在外延上是對社會救助內容的歸類。

      第二個層面上的分類救助特指現行城市低保制度在向縱深發展過程中所提出的“分類施保”。這一層面上的分類救助是基于貧困人群所屬的類別進行有針對性的救助。根據所屬類別,救助對象可以享受到不同比例救助幅度的上調。相對于以往的救助制度而言,分類施保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需求的科學認識和分類,避免了以往救助過程的盲目性和隨意性,提高了救助效率。

      事實上,分類救助這兩個層面上的外延劃分在現有的政策實施上具有一定的疊合性。在現行的分類施保政策中,部分經濟發達的省市已經整合了多維救助項目。本研究雖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分類救助的第一個層面,但主要是對分類救助第二個層面的研究。

      正是在統合救助模型遭遇前述各種發展困境下,民政部近年開始探索建立分類救助制度。2003年3月,民政部頒發《關于按照國務院要求進一步健全城市低保制度的通知》,明確將建立針對貧困群體的醫療救助制度和教育救助制度作為推進城鎮低保制度建設的重點項目。當年召開的全國民政廳局長會議則進一步提出城市低保要做到“應保盡保,分類施保(以下多用“分類救助”代替)”的要求。會議結束后,各省市民政部門在當地政府的支持下,積極著手制定、實施分類施保政策。從總體上看,各省分類救助工作的推進比較順利,截至2006年,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建立了分類救助制度——當然,由于各種原因,各地分類救助的發展并不平衡,城市之間這方面工作的進展差異較大。分類救助的實施,將我國城市低保制度的建設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從各地實施分類救助的實踐來看,這一模型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1、救助對象的類別化

      分類救助對城市低保對象提供類別化的社會救助。不同困難程度的家庭或個人,都會以其所屬的具體類型得到相應的救助。總體而言,當前國內各地享受分類施保、特殊救助的人群主要可以劃分為以下四個大類(具體到每一個城市則存在一定的出入):第一類是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的城市孤老和孤兒,習慣上稱為“三無”人員。第二類是有特殊困難的低保對象。包括享受低保待遇的70歲以上老人,16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和16歲以上的在讀學生,重殘、重病人員等。除此之外,一些省市還做出了涵蓋更廣的規定。例如,北京市、吉林省等規定了對分娩孕、產婦的特殊救助;廣西、貴州、吉林、青海、海南等省規定了對單親家庭、多胞胎家庭的救助;還有一些省市規定了對夫妻雙方均是下崗職工的低保家庭、以及發生突發性災難的家庭實行特殊救助。第三類是一些政策照顧對象。對這類人群照顧與否、如何照顧,各省市的差別較大。主要有以下幾類人群: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傷的返城知青;老歸僑;軍烈屬家庭、軍人和干部;省、市級勞動模范;模范遵守國家政策的家庭,例如獨生子女家庭。第四類是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大部分省市都制定一些推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的激勵政策;這類人如因各種原因而未能實現就業,規定可以享受低保待遇,但其獲得的保障金不能享受上調一定比例的優惠。

      2、救助標準的層次化

      在將低保對象區分為不同類型的基礎上,制定不同的救助標準。目前國內分類救助的實施標準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每種形式都體現一定的層次:第一種形式是大多數省市所采用的,將特殊對象低保金按月上調一定比例,這一比例通常是10%-30%,有的幅度差更大一些。第二種形式是按一定時限(月、季、年)對特殊對象給予定額的生活補助。采取這一做法的主要有安徽、海南、青海、四川、陜西等幾個省份。例如,四川省宜賓市規定,低保對象中,重病、重殘者每人每月可増發100元補助,一般病殘者每人每月增發50元;在校大中專生每人每月增發100元補助,在校中小學生增發50元。青海省規定,“三無對象”每人每月在原全額享受低保的基礎上增發20元保障金;60-69歲的老年人在享受保障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70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殘疾人和長期臥床病人也均在原享受保障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20元保障金;單親家庭在享受原保障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10元保障金。第三種形式是保障金不變,但對有特殊困難者給予相應的配套救助。例如,廣州市規定,重大疾病的低保戶和特困人員可到當地居委會申請重大疾病救助;由居委會核實逐級上報,經區(縣級市)民政局批準后,到廣州市慈善醫院治療;資助對象可享受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醫療資助金。深圳市規定,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學習的低保對象,教育部門應當減免學雜費。

      3、實施程序的規范化

      分類救助超越以往制度缺陷的優越性在于其對救助對象的規范化、針對性管理。由于對救助對象進行了細致的分類,分類救助解決了以往制度管理中的一刀切、簡單化的問題。例如對低保對象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一般是按照對其所劃分的類別進行的:北京市規定,對于農村五保、城市“三無”等傳統救助對象,各級低保經辦機構每半年審核一次;對于收入來源比較明確、變化不大的家庭按季度審核;對于收入來源不固定或不易確定的家庭,一般每月審核一次,必要時隨時進行核實。甘肅省將低保對象按人員構成情況分成四類:第一類為城市“三無人員”;第二類為因病因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和家庭長期無穩定收入的生活困難人員;第三類為在職、失業下崗和具備再就業條件的人員;第四類為待分配期間符合低保條件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士兵和其它人員。其中,第一、二類人員半年審核一次,要足額落實補差標準;第三類人員每季度審核一次;第四類人員每月審核一次。此外,目前分類救助的資格審查、準入工作在執行程序上雖和過去基本相同;但是在入戶調查、取證、審查等環節要求更加細致、嚴謹,比對一般低保對象的要求嚴格。

      二、分類救助模型的實施效果

      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演變也有其相應的“生命周期”,包括產生、成長、高峰、衰退和消亡等階段。它在實踐其使命時,勢必要求對其自身的發展做出有效回應。城市低保制度十余年的發展歷史,就是對社會現實不斷做出積極回應的歷史;在這一過程中,制度逐步向更高層級。分類救助的實施進一步完善了新時期下我國的社會救助體系,在實現“應保盡保”、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方面起到了更為積極的作用。

      (一)分類救助的實施較大范圍地惠及了特殊救助對象,提高了制度對特殊救助對象實際需求的滿足程度

      享受分類救助的主要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重病重殘人員、高齡老人、在讀中小學生等,此外還有一些政策優撫對象。因此,救助對象的類型比較豐富,已經能夠涵蓋大部分低保對象。所以分類救助在某種程度上看,是在大范圍內提高對低保對象的救助水平。從政策的執行效果來看,根據我們的調查,有一定數量的社區,其享受分類救助(按月上調保障金)的家庭占低保家庭總數的80%以上。細分地區,進行交互列聯分析后,則可以發現,某些城市享受分類施保的家庭所占的比例更高。例如,在哈爾濱所調查的30個社區中,有多達26個社區,80%以上的低保家庭享受了分類救助的政策。根據各地民政部門2005年的工作報告,分類救助工作也是成果顯著。以北京為例,截至2005年底,民政部門已為近6萬“三無”人員、五保對象、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殘人等特殊困難對象按當年低保標準的10%上浮了救助標準。

      表1:各地享受分類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總數的比例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100%

      合計

      家庭數

      67

      70

      48

      6

      56

      247

      所占百分比

      27%

      29%

      19%

      2%

      23%

      100%

      表2:各社區享受分類救助的家庭占低保家庭總數的比例分布

      20%以下

      21%-40%

      41%-60%

      61%-80%

      81%以上

      合計

      沈陽

      15

      16

      2

      8

      41

      哈爾濱

      1

      3

      1

      26

      31

      蘭州

      1

      1

      5

      7

      西安

      11

      7

      10

      4

      32

      天津

      8

      17

      6

      1

      32

      南寧

      7

      10

      (二)分類救助政策的實施使政府的救助工作更加具有針對性

      醫療、子女教育與住房問題是當今城市居民的新“三座大山”,更是低保家庭面臨的突出難題。分類救助政策的實施使重病、重殘人員,有在讀子女的低保家庭等受益,不少低保家庭還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等,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些家庭的燃眉之急。調查表明,83%的低保戶認為獲得分類救助支持后家庭的生活狀況有所好轉。截至2005年底,上海市共計實施醫療救助對象30.54萬人次,累計支出救助金額2.83億元,人均救助927元。接受救助金額最大的人群是患大病重病的低保對象。上海市還用去廉租住房資金14095.26萬元,共有15.45萬戶低保家庭享受了房租減免政策,1.43萬戶享受了廉租房政策。深圳市在2000年全市只有幾百人次低保對象報銷基本醫療費用,報銷金額只有幾十萬元。而2004年則共有12000多名低保對象、7萬人次,報銷基本醫療費用330萬元。從2000年至2005年8月,全市低保對象基本醫療救助金共支出1000多萬元,救助低保對象達25萬人次。低保對象的門診醫療費用得到了較好解決,重病醫治問題也得到相當程度上的緩解。

      表3:享受分類救助項目的原因

      頻數

      有效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本人或家人患有重大疾病

      130

      23.94%

      23.94%

      本人或家人為70歲以上的老年人

      54

      9.94%

      33.89%

      本人或家人為兒童或在讀的中小學生

      93

      17.13%

      51.01%

      多子女家庭

      5

      0.92%

      51.93%

      本人屬“三無”對象

      44

      8.10%

      60.04%

      本人或家人為重度殘疾人

      124

      22.84%

      82.87%

      本人或家人為享受低保待遇的老歸僑

      2

      0.37%

      83.24%

      其它

      91

      16.76%

      100.00%

      合計

      543

      100.00%

      (三)分類救助政策的實施為推動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減少與緩解“福利依賴”現象做出了一定的貢獻

      大部分省份都出臺了關于促進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實施救助制度與再就業制度聯動的相關措施。普遍的做法一是開展就業培訓;二是對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勞動部門優先推薦就業。除此之外,一些地區還出臺了一些補充措施。例如北京、上海、湖北、江蘇正在實施的“救助漸退”政策,即低保對象在實際再就業、獲得穩定收入后,低保管理部門并不是馬上讓其退出低保的保障,而是給予一定期限作為緩沖,作為對低保對象再就業的實際鼓勵措施之一。此外,有些省市還另外推出一些就業獎勵,例如北京市規定,有勞動能力者就業后可享受就業獎勵,即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與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上海市則將低保對象的就業獎勵從每月100元提高至180元。在再就業聯動方面,從全國范圍看,成效較好的是上海市。到2005年6月底,上海市有15個區縣連續12個月低保退出人數大于進入人數,2005年6月底全市領取政府救助的人數較2004年12月底凈減少2.53萬人,其中領取低保的家庭覆蓋人數凈減少1.88萬人,減幅達4.7%。當然,由于分類施保政策還處在探索階段,某些具體的政策規定與再就業機制之間還存在一些銜接不善之處。這在下文中將具體分析。

      (四)少數發達省市在制定分類救助政策時初步考慮了對低保邊緣人群的救助

      邊緣人群的救助問題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以來,一直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這些邊緣家庭或邊緣人群雖然收入水平高于低保線,但依然是城鎮低收入群體;而他們又可能或多或少面臨著一些急待解決的重大困難,例如醫療、子女教育困難、住房困難等。在一些情況下,這些人群的生活狀況甚至還不如低保人群(因為低保人群有保障待遇)。分類救助政策提出后,其根本理念是分類救助、有針對性地解決困難人群和困難家庭的實際問題。在這一理念的指引下,部分省市將分類救助辦法創新性地擴展到對邊緣人群的救助上。例如,江蘇省個別城市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當地保障標準但低于該標準1.5倍的家庭,實行對患重大疾病人員特殊生活保障的救助政策,減輕了這部分家庭的實際負擔,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部分家庭因病致貧的壓力與可能性。這一做法使國家針對城鎮貧困人口的救助措施更為科學合理,借得肯定和推廣。但由于各地經濟發展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及其它原因,這一工作在全國的開展很不平衡。

      (五)各級民政部門實施分類救助的措施得力,推動了分類救助工作的開展

      分類救助政策出臺后、上至民政部、省民政廳(局),下至街道社保所(民政科)、社區低保員,都對這一政策的實施十分重視,在政策的具體執行和政策監督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他們的努力為分類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應保盡保、分類施保”目標的達成起了十分重要、基本的作用。首先是基層低保工作人員的工作比較細致、到位。我們在居民問卷中設計了相關問題調查低保對象得知分類救助相關信息、獲得分類施保相關待遇的途徑。調查顯示,獲知相關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居委會宣傳(在895個有效樣本中,有508個樣本是通過此種途徑,約占57%);獲得相關待遇的渠道主要是政府自動上調(在577個有效樣本中,有401個是通過這一渠道,約占70%)。由此足見基層分類救助工作的積極效果。其次,市、區各級政府也對分類救助工作給予了充分重視,監督、指導工作比較到位。大部分市、區民政部門對于所屬機構的分類救助工作督導頻率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一些省份,例如廣西省、吉林省還將落實分類施保工作作為評選先進低保單位的硬指標,從而有效地推動了分類救助工作的開展。

      表4:上級單位對本機構分類救助工作的督導頻率

      頻數

      有效百分比

      累計百分比

      從來沒有

      4

      1.30%

      1.30%

      每月1次

      93

      30.19%

      31.49%

      每季度一次

      119

      38.64%

      70.13%

      每半年一次

      45

      14.61%

      84.74%

      每年一次

      33

      10.71%

      95.45%

      其它

      14

      4.55%

      100.00%

      合計

      308

      100.00%

      三、分類救助模型存在的主要問題

      分類救助辦法在全國各地的逐步實施是我國城市居民低保制度走向完善的關鍵步驟和重要標志,取得的成就是令人矚目的。然而,由于受多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尤其是這一辦法出臺的時間還十分短暫,因而,它在實際開展的過程中,也暴露了不少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或與之相關的各種不足和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關注和充分的重視。根據我們的調查,當前分類施保制度存在的問題可以劃歸為以下幾大方面:

      (一)開展分類救助工作的前提和基礎的分類標準的制定比較粗疏

      分類救助是社會救助制度發展完善過程中的一大進步,但是就當前的這些分類而言,還是顯得過于籠統。例如,“三無”人員中還能細分為有勞動能力、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與生活不能自理幾類,很顯然,他們的生活成本是不相同的,因此政策照顧的力度也應有所區別。又如,70歲以上的老人也可分身體健康與身患疾病兩類不同人群。重病、重殘人員的消費也視疾病和傷殘種類、病情不同而有差異。在學生群體中,大學生的學費與生活費開支與中、小學生就有天壤之別。我們在哈爾濱市南崗區龍泰社區調查時,一位低保戶向我們傾訴,一年前兒子上大學時家里歡天喜地,但兒子上學后,家里的日子就更加難過了。一家人不僅節衣縮食,還東拼西湊、四處借錢,現在還欠著幾千元的債務。大學一年的學費5000多元,新一學年的學費又即將催繳了,老兩口現在快愁白了頭。

      (二)對存在特殊困難低保對象救助的力度不足

      這與整體保障標準較低有一定的相關性。根據我們的調查,享受分類救助政策的低保戶每月多領取的低保金平均僅為30.96元。接受調查的低保戶中,83%認為獲得“分類施保”救助項目使家庭的生活狀況有所好轉;但其中只有17%的人認為生活狀況“好多了”,其余66%的人都表示“還是不夠用的”;另有17%的低保對象甚至認為接受分類救助后其生活“沒有什么變化”。

      我們在針對社區低保干事的問卷中將低保對象劃分為七類人群,并設計了一個問題:當前的低保標準是否能滿足這些低保對象的實際需求?調查結果如下表所示:

      表5:針對不同對象的救助標準是否能夠滿足實際需要

      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

      “三無”

      人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歸僑

      享受低保待遇的因公致殘知青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70歲以上老人

      享受低保的16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含16歲以上在讀)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殘人

      偏高

      72(24.7%)

      6(2.1%)

      6(4.8%)

      6(4.3%)

      8(3.3%)

      13(5.1%)

      11(4.2%)

      合適

      128(44%)

      98(34.8%)

      47(37.3%)

      38(27%)

      99(41.1%)

      105(40.9%)

      103(39%)

      說不準

      49(16.8%)

      26(9.2%)

      39(31%)

      43(30.5%)

      24(10%)

      31(12.1%)

      27(10.2%)

      偏低

      42(14.4%)

      152(53.9%)

      34(27%)

      54(38.3%)

      110(45.6%)

      108(42%)

      123(46.6%)

      合計

      291(100%)

      282(100%)

      從上表可以看出,認為當前的低保標準對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無”人員、重殘人、70歲以上老人、兒童及學生而言尤其偏低的選擇比例比較高,比例分別為53.9%、46.6%、45.6%和42%。而這些恰恰都是分類救助政策應該重點照顧的對象。

      第三,貧困邊緣群體難以被現行制度覆蓋。由于各地低保標準一般都規定得比較低,因而能夠享受低保補助的人員比較有限。這樣,盡管一些個人和家庭有特殊困難,但由于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標準,因而難以被低保制度覆蓋,也就不能享受分類救助的待遇。這些個人或家庭的實際生活因之可能比普通低保戶還要困難。在訪談中,不少低保干部一再反映“邊緣戶”的問題比較棘手。哈爾濱市南崗區榮市街道的一位社區低保員給我們舉了一個案例:當地某企業有一位高位截癱的工人,因公受傷。單位效益不好,已經不發工資了,每月只給了440元的工傷補助。哈爾濱市的低保標準是200元,這樣他就辦不了低保;辦不了低保,就意味著他沒有任何醫療救助;而這440元連他每月的醫藥費都難以擔負,更別提溫飽了。當地還有這樣一戶家庭,3口人,老母親帶著兩個成年但未婚的兒子過日子。母親的退休金是每月400元;哥哥有勞動能力,打短工一月也能掙幾百元,但弟弟是重度智殘。按人均收入核算,這一家人的人均收入超過了200元,不能享受低保,但這個家庭還是很困難的。此類個案不勝枚舉。

      第四,與再就業機制缺乏有效銜接。主要表現在其一,對低保對象再就業的鼓勵和支持的政策力度不足。對低保對象再就業的鼓勵和支持政策包括對低保對象的就業培訓和對再就業低保人員的優惠政策。但根據我們的調查,二者的政策力度都明顯不足。從就業培訓來看,受訪低保對象中75%接受過政府提供的就業培訓,但是只有34%認為這些就業培訓有用。從對再就業低保人員的優惠政策來看,不少城市都采取了“救助漸退”的政策,但規定的時間太短,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政策效果多不理想。其二,配套救助措施增加了低保制度的含金量,削弱了低保人員找工作的積極性。納人低保的困難家庭,盡管所獲得的低保金不高,但除此之外,他們還可能夠獲得一些配套救助。例如在北京,低保對象每人每月可享受40元的糧油幫困卡、廉租房的政策優惠、醫療救助和公共交通救助等,這些配套措施加大了低保的含金量。

      此外,低保人員一旦有人參加工作,獲得收入,就有可能退出低保。然而,他們的收入普遍不高,扣除就業成本,與低保金就相差無幾了。而相應地,他們卻失去了原先所擁有的配套救助,很可能“得不償失”,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會拒絕就業、享受低保。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的不少社區對隱性就業的監管不力,使解決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再就業的工作變得更加復雜。

      第五,分類救助資金的配置存在一定的平均主義現象。分類救助資金大多沒有專門的渠道,一般從低保資金里統一劃撥。而低保資金則一般由國家財政、省財政的轉移支付,市財政撥付和區財政配套四部分構成,其中,以市、區兩級財政為主。但即使同在一個市,不同區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是有差異的,因此各區財政能力也有所不同。而目前大部分地區的低保資金籌集機制中存在著平均主義的傾向,即市財政給各區的撥付比例固定,各區所要自籌的資金比例也是相同的。如此就引發了一個問題:財政困難的區在資金籌措方面難免捉襟見肘;而資金不到位,又極大地影響了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尤其是分類救助工作的進展。

      第六,立法工作的滯后妨礙了分類救助工作的推進。分類救助政策的實施,對低保工作的開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需要更加仔細,對申請家庭成員個人情況的核實需要更加嚴格,與相關部門的配合需要更加密切。然而,調查發現、上述必要的工作尚不盡如人意。主要表現為:

      其一,一些必要的工作手段、方法或程序由于缺乏權威的依據而難以采用。相關法規只確定了制度準人的條件,即家庭人均月收入與家庭固定財產低于某一固定值;但是卻沒有明確規定核查這些條件的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審查銀行賬戶等是核查收入的最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民政部門不是權威執法機構,不具備審查銀行賬戶的合法性。在實際工作中,工作人員只能依靠人戶調查、定期公示、群眾舉報等原始的、經驗的方式來審核申請人是否具有低保資格。在這個過程中,有許多不可控制的人為因素。一方面,申請人若想隱瞞財產或收入狀況就比較容易。調查顯示,社區低保員在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難第一位就是人戶核查(填答者中61.6%選擇了此項)。另一方面,就政策執行者而言,由于缺乏權威依據,一些違規行為也可能滋生,如辦理“人情低保”現象。

      其二,各部門、各地區(市區、街道、社區等)等

      相互之間的銜接、配合不力。分類救助工作需要與多種政府、社會部門配合:低保家庭中有在讀子女時,需要教育部門出具證明;有疾病、傷殘人員時,需要醫療部門出具證明;低保對象有無勞動能力需要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出具鑒定。在這一過程中,申請人出具的證明可能與真實情況不符,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員核實。但社區低保員前去調查時,有些部門卻不一定配合。此外,在民政部門內部,各街道、社區間的低保審核與監督工作各自為陣,缺乏有效的合作。

      完善分類救助模型的政策選擇

      (一)適當提高低保的補助標準,擴大分類救助的覆蓋面。

      分類救助采取差異性的救助方式(標準),以不同的系數替代了以往“一刀切”的做法,為受助人群提供了更加具有針對性的救助。但從目前的研究結果來看,低保補助的標準仍然偏低,制約了分類救助標準的提高。部分受助人群即使全額享受了低保救助,或者輔以其他配套措施,他們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仍然很難得到滿足。因此,我們主張,首先,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科學測定的基礎上適當提高低保的補助標準。使所有貧困人員或家庭尤其是其中的特困人群維持最基本生存的需求能夠得到必要的滿足。其次,擴大低保制度的覆蓋面也應該從制度的設計上進行回應。現行的分類救助使大部分貧困人群享受到社會安全網的托底支持,但是還有一部分人群(家庭月人均收入雖高于各地的貧困線,但由于各種原因實際生活十分困難)卻徘徊在制度的,難以進入。享受分類救助的人員由于制度上的支持多少保障了其基本的生活需求,但是對那些貧困邊緣戶人員而言由于沒有制度上的支持而他們自身也沒有能力改變不利處境,他們的生活就陷入了難以自拔的泥潭。因此,我們主張,在低保標準適當提高的情況下,分類救助辦法可將貧困邊緣戶人員納入其中通盤考慮。關于應對何種處于貧困邊緣的群體實施分類救助以及應以何種方式實現對這一群體的救助,各個省市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不同的辦法與形式。

      (二)在完善分類辦法的基礎上建立更加科學、合理的分類救助標準體系

      我國分類救助政策的出臺和發展還僅僅只有幾年的時間。因此,這一制度還很不成熟,其中作為制度基礎或前提的分類辦法就存在著比較粗疏的缺陷,影響和制約了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在訪談中,不少低保工作人員對此問題發表了意見。例如,沈陽市大東區長安街道的一位社區低保員就指出:“低保實施標準整體而言是比較合適的。但從細處說,還需要考慮各年齡群體的消費水平差異。例如,老年人和中年人、青年人的消費水平是不一樣的,政策制定時應該多考慮這些方面的問題。”還有低保工作人員認為分類施保辦法還應該考慮家庭人口數的多少,因為共同生活的人越多,人均必需品的消費就越低。

      如前所述,基層低保工作者認為當前的低保標準對于享受低保待遇的“三無”人員、重殘人、70歲以上老人、兒童及學生而言尤其偏低,而這些恰恰都是分類救助政策應該重點照顧的對象。當然,對這幾類特殊困難人群,其具體情況也比較復雜,例如低保對象中的高齡老人,就可劃分為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生活半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等各種情況,每種情況的實際需求顯然不同。因此,對大家公認的重點照顧對象,也有必要做更細致的分類,以確定救助的關鍵人群。建議政府部門根據對低保對象的更為科學、合理、細致的分類,更進一步考慮和歸納不同人群的特點和需求,深入細化分類救助的辦法,實施多種救助方式,以更好地滿足這些特殊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強化分類救助促進再就業的功能。

      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者,應建立規范化的具有激勵作用的保障標準和支付方式,防止其對保障金的消極依賴。為促進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再就業,我們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在保障標準上,進一步擴大有勞動能力的貧困者與無勞動能力的貧困者之間的差別;其二,民政部門不僅應積極配合勞動部門加強對低保對象再就業的培訓,同時要注意改進培訓方式與培訓內容,使之真正切合低保對象的就業需要。其三,對有勞動能力低保對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盡量避免直接的現

      金支付。各社區可以積極發展社區服務和公共服務,為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提供臨時性就業崗位,將救助金轉化為推動其工作的勞動津貼。

      (四)通過立法手段規范分類救助的實施程序。

      基層低保工作者在對受助人員進行具體的資格取證時經常遇到相關部門、人員的“不合作”的問題,更常表現為來自其他部門的不理解、不協作或證明造假的問題。究其根源,是具有強制性的相關立法的滯后。因此,我們主張國家通過相應的立法,為分類救助的取證、實施過程制定明確的程序規范,從法律層面保障取證過程、實施過程的合法化、正當化和強制力。作為低保實施主體的民政部門與相關部門及社會方方面面的密切配合與有效合作將極大地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此外,相關立法和具體規范、措施的出臺也將有力地約束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以減少工作的隨意性和肆意性。部分工作人員由于自身能力或出于“人情”的壓力存在不按章辦事的現象,這不僅是對救助本質的違背,而且會造成極惡劣的社會影響。

      地質職稱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工程地質;工程勘察;巖土;水文地質;危害

      中圖分類號:P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7-0333-01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我國工程地質勘查工作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進步,但是水文地質在工程地質勘察中占有重要地位卻往往容易被忽視。因此,工程勘測中水文地質問題日漸顯現,給地質勘測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據大量事實統計,地下水與巖土相互作用所造成的地質災害具有:類型的多樣性、機理的復雜性、分布的廣泛性、災害的嚴重性和可控性等特征。因此,做好這方面的勘察工作可以客觀地評價地下水對建筑工程的作用及其影響,并根據資料提出預防及治理措施的建議,保證建筑工程基礎的耐久性和穩定性,進而切實提高工程的安全性。

      1 影響工程地質勘察的主要水文因素

      1.1地下水類型。地下水按照不同的分類方式可以分為不同的地下水,根據地下水的的性質可以分為松散巖類孔隙水、火山巖裂隙孔隙水以及基巖裂隙水等,地下水的侵蝕強度、膨脹強度以及流砂的含量等等都會直接改變水文地質勘察的結果。尤其是在一些水文條件較為復雜的地區,由地下水而引發的工程問題更為嚴重。

      1.2水位的變化幅度。水位變化幅度與建筑的地基建設有著很密切的關系,所以在建筑施工之前一定要對水位的變化幅度有精準的測定,充分利用抽水孔檢測方式的優勢,保證檢測結果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水文地質問題是工程建設地質勘查至關重要的一個環節。地下水位的上升、下降以及由此帶來的孔隙水壓力的變化都會對工程建設帶來較大的影響。

      1.3巖層的滲透性。水在重力作用下,巖土容許水透過自身的性能。松散巖上的顆粒愈細、愈不均勻,其透水性便愈弱。堅硬巖石的裂隙或巖溶愈發育,其透水性就愈強。在地下水位以下開挖基坑,應進行滲透和富水試驗,并評價由于人工降水引起土體沉降、邊坡失穩進而影響周圍建筑物穩定的可能性。

      1.4地下水的活動。對選用軟質巖石、強風化巖、殘積土、膨脹土等巖土體作為基礎持力層的建筑場地,應著重評價地下水活動對上述巖土體可能產生的軟化、崩解、脹縮等作用。在地基基礎壓縮層范圍內存在松散、飽和的粉細砂、粉上時,應預測產生潛蝕、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2 全面勘察場地的水文地質需要注意的問題

      2.1針對該地區的自然氣候條件進行調查,主要包括降水量、氣溫變化、地下水位變化、河流水位變化含水層的分布以及具體厚度等等因素,“通過現場測驗測定地層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2]第二,對地區附近的地下水是否遭到污染以及污染程度進行勘察測定,對河流水庫、水壩對水位的影響進行考察等。要注意做到考察的全面性,充分把握各種可能性因素對水文地質的影響。

      2.2在對地區的水文地質特點做出全面考察后,邀請相關的地質專家等專業技術型人才做出全面分析,并對各種因素的發展變化做出科學具體的預判,對各種因素可能對施工帶來的影響進行分析,以便于提前做出預防措施,調整施工方案;對今后可能對巖層建筑帶來的影響及時做出技術層面的預防工作,最大限度的減少安全隱患以及任何威脅工程質量的因素。

      2.3對于水文條件相對復雜的地區來說,在充分勘察、預測的基礎上,還要采取各種措施進行實時監測,例如邀請水利技術人員進行地下水位的監測,要求氣象人員進行降水量的監測等等,充分把握該地區的各種水文地質問題,密切關注各種數值的變化,以便于及時防范,保障巖層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4必須加強對水文地質問題的認識,在工程地質勘察過程中加強對水文地質問題的重視,不僅僅要查明與工程建設項目相關的水文地質特點,還要針對其有可能對工程建設產生的各方面影響進行全面的分析、預測,并針對其存在的危害提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措施,從而在最大程度上減少水文地質問題對施工建設的影響,避免對建筑物造成危害。

      2.5不同巖性對于地下水的評價重點也不相同,例如強風化巖、軟質巖石等就要考慮地下水對建筑物的軟化以及膨脹的作用;當建筑物基層存在流砂時,通過預測流砂的侵蝕程度來采取措施;當建筑物的基層含有積水層,需要評估積水層可能會給建筑物帶來的傷害。從各方面考慮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危害,保證建筑物的質量和安全。

      2.6為了避免建筑再次出現下沉的情況,工程地質勘察部門的工作人員一定要加強水文地質勘察工作,重點評價地下水對建筑可能造成的影響,保證勘察數據的真實性,為下階段的施工提供有利的條件。當建筑物出現質量問題時,根據水文地質勘察的數據以及建筑物本身的特征來制定相應的補救計劃,盡可能將損失降到最小。

      3 解決工程地質勘察水文地質問題的有效措施

      3.1加強地下水的研究。相關的工作人員只有加深了對地下水的認識,才能為工程項目提供科學合理的建議,減少地下水對建筑物的傷害。地下水實驗基地的建立,可以將地下水研究項目列入正式的研究工作中,引起社會各界的關注。地下水實驗基地可以針對我國不同地區的地下水實施研究計劃,根據地下水特有的性質來分析地下水可能會對建筑物造成的危害以及危害的程度,為工程地質勘查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3.2加強地下水的監測工作。在水文地質勘察工作中可以利用網絡技術的優勢來實現地下水的監測工作,全天24小時監控地下水的變化情況,將監測到的數據直接發到數據庫中。這樣的監測方式不僅能夠大大提高監測的效率和質量,還能減輕監測人員的工作壓力。我國傳統的工程地質勘察方式不能很好地保證數據的精確度,監測結果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監測效率的提高,可以及時根據地下水的變化情況來制定相應的應對措施。

      3.3推行新技術、新理念的發展,提高水文地質的勘察質量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種有關水文地質勘察工作的先進技術開始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但是在實際的勘察工作中這些技術并沒有得到很好地利用。很多的工作人員不能很好地掌握這些技術的使用方式,給實際的勘察工作帶來一定的影響。這需要相關的部門加強員工的培訓,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加大新技術的宣傳力度,讓員工真正接受新技術,這樣才能真正發揮技術的優勢。員工樹立進步的觀念也十分重要,員工要改變傳統的勘察觀念,正確認識水文地質勘察工作的重要性,在新理念的指導下開展自己的工作。新技術和新理念得到很好地推廣和發展,才能真正解決水文地質存在的問題。

      3.4建筑物在設置地基的深度之前要計算砂土的液化情況以及膨脹土的膨脹深度,保證地基的穩定性。基層的壓力計算、地下涌水量的計算都需要水位變化的數據,有效地把握地下水變化才能制定出最合理的施工方案。在勘察地下水水位變化時,要考慮到當地的地形、氣候以及人為造成水位變化的情況,還要適當的擴大勘察的范圍,不僅要加強當地的水文地質勘察工作,還要對臨近地區的水文地質有詳細的了解,動態把握水位的變化,查清地下水水位發生變化的根本原因。在不同季節,地下水的水位有很明顯的區別,在建筑施工中要盡量設置高的地下室底板,避免在雨水季節中出現地下水滲透的情況。

      4 結語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了解到水文地質問題對工程建設的意義十分重大,容不得半點馬虎,因此,在工程地質勘察的過程中我們要認真采取措施解決水文地質問題。工程地質中的地下水問題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切實做好水文地質勘察工作,掌握水文地質的相關理論知識,正確運用各種方法準確地測定各個重要的水文地質參數,提高資料的可靠性,對于建筑工程的基礎設計、持力層選擇以及防治工程地質災害等諸多方面都有著舉足輕重的意義。

      參考文獻

      [1] 郭岐山.工程地質勘查中水文地質問題的探討[J].科技風,2010(16):117.

      [2] 周正義,趙鵬飛,張陽.關于地質勘察中水文地質問題分析與探討[J]. 科技致富向導,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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