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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江東去,滄海橫流。轉瞬間,偉大的祖國母親走過了甲子歲月,六十年風風雨雨,六十年坎坷征程,六十年礪精圖治,六十年激蕩豪情。
六十年,母親從封建桎梏走向民主,六十年。
祖國從滿目瘡痍走向富足。
六十年,在中華民族這塊飽經滄桑的土地上,譜寫著中華民族最宏大的篇章,迸發出人類歷史最壯麗的輝煌。華燈初放時,我走在昆陽大道上,高大的建筑描繪著時代氣息,炫目的霓紅唱響著古城新曲,我突然感覺到,我們**六十年的變遷,不正是祖國母親滄桑巨變的一個縮影嗎?
在我兒時幼小的記憶中,還能依稀回憶起昨天的昆陽那破舊和貧瘠,昔日舊城那僅有的三兩條馬路狹窄又泥濘,垃圾遍地污水橫流成為蕭條破敗的特色風景。
古城河底淤積的黑泥哭訴著千百年的歷史,祖祖輩輩固守著那貧瘠的傳統,我更清晰地記得。
父母昔日那清淡的飯碗,為了供我學習和其他孩子的父母一樣節衣縮食省吃儉用,支撐著清貧的家境,難道那就是有著千年歷史的中原名鎮?那就是記載著華夏文明的昆陽古城?
俱往矣,昆城的舊跡和落后已塵封在老人們的憶苦里,回憶起那時的家鄉舊貌,我的心里泛起的更是今天的情。看今朝,我們正身臨幸福美好的新**懷抱中。改革的春風吹綠了昆陽的碧野,科學發展觀的號角聲唱響了沉睡千年的昆城,鹽田的開發,催生了**工業強勁發展,一批批大工業在這里生根開花,**一躍成為“中國巖鹽之都”;發展農業,落實中央惠農政策,社會主義新農村似雨后春筍孕育而生;世世代代,農民想都不敢想。
千百年的皇糧國稅不用繳了,村莊里通上了水泥大馬路,寒冬里的西瓜竟產自我們自家的塑料大棚;創建文明城市。
城市大了,樓房高了,城河凈了,道路寬了,車輛多了,人更文明了,游園綠地隨處可見,昆陽的夜晚如同白晝。
**的面貌煥然一新。
城市品味迅猛提升;旅游業大開發,縣衙成為聞名世界的風景。
多少人發出由衷的贊嘆:“真棒,開放的新**!”就連老外也慕名而來,驚嘆一聲:“VERYGOOD,中國的明星城!”**的經濟在迅猛發展。
**人的生活在節節攀升。餐桌上,我們的飯菜注重營養。
穿戴上,我們的衣著不再針縫。
我們無憂無慮地學習,我們的生活散發著歡聲。在老人們的眼里,六十年不過是歷史長河的一瞬。
而這三十年的改革開放使**遇上了千古的發展巔峰,在我們這些孩子們的心中,雖然只經歷了**十年巨變,但我們可以見證,今天的**早已溶入了祖國改革開放的春潮中。
“紅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瀉。”在剛剛結束的“兩會”上,縣長閆廷瑞伯伯鏗鏹有力的聲音在回蕩:“奮力推進鹽都崛起,扎實構建和諧鹽都。”**再次迎來了春天。做為新時代的青少年,新時代的共青團員,為**的美好明天做點什么,是我久久思索的命題。當“”的精神輕拂的時候,我終于有了答案,那就是:珍惜今天的幸福生活。
珍惜優越的學習環境,發奮學習科學知識,為祖國的明天打好基礎,為**的未來厚積礴發。
朋友們,在這片昆陽大戰的古戰場上,在這個傳承著葉公問政的文明中,黯淡了刀光劍影。
遠去了烽火邊城,但拼搏奮進的號角不會停頓,時展的戰車縱橫馳騁,新的歷史賦予我們新的征程。五四的精神,有我們傳承,**的藍天,有我們支撐,祖國的希望。
有我們引領。
熱情在徜徉。
案例1該案例發生在Y縣國稅局。彭某某系該縣經營香煙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Y縣國稅局某分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管理,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彭某某按定額共交納稅款3,900元。經群眾舉報并查證后,1996年7月,Y縣國稅局據實征收彭某某1993年10月至1994年6月稅款68,000元。彭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彭某某以信函方式多次向上級提出退稅請求,其主要理由為:由于當初Y縣國稅局某分局在定稅時是按銷售10萬元折算為6000元銷售額定稅的(彭某某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所以自己才擴大了經營規模,而經營規模擴大后,稅務機關又不承認分局的定稅承諾,導致自己經營損失慘重。如果一開始稅務機關就據實征稅,自己交不起稅可以選擇不做生意,從而避免損失發生。因此,造成的國家稅收損失應由稅務機關承擔而不應由納稅人承擔。在現有稅收行政法制框架下,彭某某的退稅請求由于無法律依據并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其與Y縣國稅局的執法爭議因此也從未停止過,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案例2該案例發生在P縣國稅局。P縣國稅機關擬對一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行政處罰,納稅人在聽證會上辨稱,一年前稅務機關曾對該違法行為指出過但未提出要罰款,一年后,稅務機關才決定對原違法行為實施較大數額的罰款。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不能出爾反爾,應當講求誠信,對先前的不處罰行為要負一定責任。如果先前稅務機關給予處罰的話,納稅人不至于將較輕的違法行為“累積”為較嚴重的違法而受到較重的行政處罰。
通過分析上述案件,筆者發現,這兩起執法爭議案件稅務機關后來的處理都是有法可依的,因而排除了《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如果納稅人的申辯有充分證據支持,那么,稅務機關的合法行為在客觀上給相對人造成了財產損失,且該損失在現有稅收行政法律架構下,得不到合法有效救濟。由此,這兩起執法爭議案件引發出一個新的法律問題,即稅務行政補償問題。
一、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和特征
(一)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
基于稅務行政補償和行政補償在概念上的屬種關系,準確界定稅務行政補償的概念,就得以“行政補償”的概念為切入點。對于什么是“行政補償”?可謂仁者見仁。據筆者初步查證,行政補償在有關學術文獻中的解釋有:其一,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特別損失予以救濟”;其二,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合法行使行政權力致使沒有責任的特定人在物質上蒙受損失而予補償的給付行為”;其三,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的合法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財產上的損失,從而對其財產彌補損失的一種法律責任”;其四,行政補償是指“行政主體基于社會公共利益而非違法地實施行政行為造成相對人財產權益的損失,或者相對人為保護公共利益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由國家(行政主體)或特定的受益人對該損失予以彌補的行為”;其五,行政補償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習慣填補因其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合法行為給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失以及特定公民、組織為維護和增進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使其自身受到的損失的一種救濟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學術界對于行政補償的表述大同小異,相同之處集中于以下三點:第一,行政補償針對行政機關合法執行公務的行為;第二,合法行為給當事人造成了損失;第三,該損失應當予以救濟。不同之處在于補償的范圍是限于財產損失還是擴大到合法權益。筆者認為,行政補償不應當僅限于財產損失,應當擴大到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和勞動權等所有合法權益。由于稅務工作性質所限,在合法前提下,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只能限于財產損失。基于上述思路,稅務行政補償是指“稅務行政主體為了實現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稅務行政管理中作出的合法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基于保障財產權和公平原則予以救濟的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稅務行政補償的特征
1.稅務行政補償的主體是國家,補償義務機關是稅務行政主體。
2.能夠引起行政補償發生的,必須是稅務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執行公務的行為。稅務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這是稅務行政補償與稅務行政賠償最主要的區別。
3.能夠引起稅務行政補償發生的,必須是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財產權益遭受損失。這充分表明稅務行政補償作為公權益與私權益平衡機制的本質屬性。
4.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財產所遭受的損失。
二、實施稅務行政補償的意義
(一)保護人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
法治是與人權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法治國家的最重要特征之一是人權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而人權最基本的內容是人的生存權,生存權最重要的體現和保障則是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在稅收征收法律關系中,稅務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權不僅可能受到稅務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而且也可能受到稅務機關合法行為的損害。如果稅務機關只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而不對其合法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的損失予以補償,那么對于人權的保障顯然是不完善的,也不符合建設法治國家的需要。
(二)是完善稅收行政立法,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需要
人權保障是從相對人的私權益角度來講的,如果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建立還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機關的需要。我國目前的稅收行政補償制度的特點是面窄、量少,比較原則,缺乏操作性。此外,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定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的“誠實守信”要求稅務機關必須建立健全稅務行政補償制度。
(三)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管理過程中,為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有時可能會損害特定相對人的利益,例如,撤銷已經生效的稅務行政許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變更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等。對此,如果稅務機關事后不給予相對人以適當的補償,這等同于稅務機關強加給相對人以不平等的負擔,相對于其他市場主體而言,會置相對人于不平等的競爭地位,給其生產經營造成損失,從而妨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是促進對外開放和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
對外開放,吸引外資是發展我國經濟,推進我國現代化進程的必需。如果沒有穩定的稅務行政補償制度,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在沒有合法補償的條件下隨時可能被稅務機關所侵犯,在這樣的稅收執法環境下,誰還愿意到我國來投資?由于我國已加入WTO,伴著我國全面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建立和完善稅務行政補償制度已迫在眉睫。
(五)化解征納矛盾和保障社會穩定的需要
對于稅務機關合法的行為造成相對人經濟損失,相對人通常會主動向稅務機關請求補償,如果稅務機關不予補償或者補償不公平、不適當,相對人就會不斷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行政補償方面較為統一、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涉稅補償單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又未跟上,因此,在稅務行政執法領域會經常引發征納矛盾和糾紛,且從制度層面得不到合法有效解決。
三、稅務行政補償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理論依據
1.特別犧牲說。該學說源于德國,19世紀末,德國學者提出了特別犧牲理論。該說認為,任何財產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內在的、社會的限制,只有當財產的征用或限制超出這些內在限制,就會產生補償問題。
2.公共負擔平等說。該學說由法國學者首先提出,認為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3.結果責任說(或無過錯責任說)。該學說在日本較為流行,認為無論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以及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只要行政行為導致的損害為一般社會觀念所不允許,國家就必須承擔補償責任。即有損害必有補償,相對人只要合法權益遭損害就必然要補償。至于故意與否是針對行為人而言,與相對人無關。
4.危險責任說。該學說起源于法國。主張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為了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對人權益處于某種危險狀態之中,就應當對相對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此學說借鑒于民事賠償理論。
以上主要學說都從一定的角度對國家為什么要進行行政補償作出了解釋。在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上,筆者贊同“公共負擔平等說”的觀點。理由是:第一,我國現行法律已對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作出了是否合法的劃分,如果按“結果責任說”的觀點不考慮行政行為的合法與違法,不符合我國立法現狀;第二,“危險責任說”強調的是使納稅人的權益處于“危險狀態”,而不考慮損失是否實際發生,對于什么是“危險狀態”,稅務機關與相對人會經常扯皮,這會攪亂我國目前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影響征收效率,因而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稅收行政執法現狀和水平;第三,“特強犧牲說”更多地適用于政府應緊時的行政征用或者對私人財產的限制,在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上不太可能涉及。第四,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導致相對人財產損失的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受益者為全體公民,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當國家發生稅務行政補償時理應由全體公民負擔,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二)法律依據
1.憲法依據。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尤其是西方國家)的憲法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大多經歷了從絕對保護到相對保護的演變過程,現代國家在肯定公民基本權利的存在及價值的同時,大多同時規定了對基本權利的限制。在2004年我國憲法修改中,加入了保護人權、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權的內容,而且直接規定了對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可見,憲法將政府行使公權力的范圍限定在合法的私有財產權不得受到侵犯內,由此精神出發,當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受到稅務機關侵犯時,稅務機關理應予以法律救濟。
2.法律依據。目前,我國單行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未對稅務行政補償問題作出明文規定,但從稅收執法的法律適用和依法行政指導角度出發,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現行法律和政策依據主要有三: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行政機關的誠信原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該原則表明如果行政機關因不誠信的行政許可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負補償責任。這標志著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我國法律中得到了首次確認,有利于構建誠信政府,樹立法律的信仰;其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有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中規定:“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該條是對《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適用范圍上的進一步拓展和延伸,將補償適用由單純的行政許可領域擴展到行政決定;其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該條規定從行政救濟角度肯定了稅務行政補償糾紛的客觀存在。
四、完善我國稅務行政補償制度的立法構想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
對于這個問題,目前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張修改完善目前已有的相關單行法;二是認為應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對行政補償的基本原則、標準、主體、范圍、程序等一系列問題做出全面的規定;三是制定統一的《國家責任法》,將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統一納入其中。筆者傾向于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首先,制定統一行政補償法有助于保障人權。隨著行政權介入的對象領域越來越寬泛,介入的方法越來越復雜、多樣化,從而使得國家因合法行政行為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概率大為增加。其次,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有助于矯正單行法律法規定不周全、不協調的問題。統一的《國家補償法》既不妨礙單行立法依其規定對補償問題加以規范,又可以彌補單行法的不足,使缺乏單行法規范的行政執法領域,受害人也能獲得補償救濟。最后,《國家責任法》涵蓋范圍太多太廣,與其他部門的單行法律法規的銜接存在技術難度,短期內難以制定出較為完善的《國家責任法》。誠然由于一部優良法律的最終出臺是一個相對較長的歷程,通常周期為8年左右甚至更長,所以,在當前稅法對行政補償還缺乏明細規定的情況下,我們不妨暫且考慮以下思路:第一,修改《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使稅務行政補償在統一的補償法出臺前能夠在稅務實踐層面上實施,以利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第二,也可以考慮以總局規章的形式來對稅務行政補償作出操作性規定,因為按照“合法行政”原則,規章在遵循法律優位和法律保留原則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作為稅務行政執法依據的。此外,規章的制定周期較之法律要短得多,因而稅務行政補償可以在相關法律出臺前盡早在稅務系統實施,有利于稅務機關深入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稅。
(二)稅務行政補償的原則
稅務行政補償原則如何確立,直接關系到相對人的受損利益能否得到切實的保障。目前關于行政補償的原則學術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完全補償原則”,二是“適當補償原則”,三是“折中補償原則”。
1.完全補償原則。完全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失進行完全補償,包括直接利益損失和間接利益損失。
2.適當補償原則。適當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予以適當補償的原則。
3.折中補償原則。折中補償原則是指對因合法具體行政行為而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依不同的情況進行補償,對數額較小的損失給予“完全補償”,對數額較大的給予“適當補償”。
行政補償原則的確立,不僅應考慮到相對人利益的補償,而且也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有學者認為,應當采取“適當補償原則”為宜。理由是采用這一原則,一方面考慮到了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地補償受損方的直接損失。同時,也不會增加公用事業單位和國家的財政負擔,是權衡三方利益的較好選擇。筆者認為,從前瞻性角度出發,應當采取“折中補償原則”作為過渡,最后實行“完全補償”為妥,理由是:第一,我國經濟實力已經顯著增強。據報道,我國經濟實力已經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到2020年,我國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第二,經過這幾年的積累,我國財政實力已顯著增強,行政補償費用應當不成問題。第三,從《國家賠償法》的經驗教訓來看,由于國家賠償范圍太窄,該法的實施社會效果很不理想,社會各界的批評意見很大,因此《行政補償法》應當吸取《國家賠償法》的教訓,同時考慮到我國經濟發展和依法行政的前瞻性。
(三)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
從稅務行政實踐角度出發,稅務行政補償的范圍應當著重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權利范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法律權利可分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而實體權利又包括了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政治權利及勞動權利等其他權利。行政補償只能以實體權益為限。從稅務執法的特殊性出發,稅務行政補償應當以合法財產權受損為限,對公民的人身權、政治權、勞動權等由于稅務執法性質不可能涉及,故不應納入補償范圍。
2.損失性質。損失性質可分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兩部分。物質損失又稱財產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所導致的具有財產形態的價值或利益的喪失。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所導致的致使受害人心理和感情遭受創傷和痛苦,無法正常進行日常生活的非財產上的損害。筆者認為,目前應當對物質損失進行“折中補償”,而對于精神損害補償可以考慮按“適當補償”作為過渡,條件成熟后對精神損害補償進行折中補償。
3.損失程度。損失程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現存財產上權利和利益的數量減少和質量降低。而間接損失是指侵權行為阻卻了財產上的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如利息、租金、利潤、勞動報酬等。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補償除對直接損失進行補償外,對于與直接損失存在關聯性且相對人能舉證證明的可以予以適應補償。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稅務行政補償范圍要不斷擴大,最終要對間接損失納入全面補償。
(四)稅務行政補償的程序
稅務行政補償可以采取兩種程序:即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又可以分為:依申請的補償程序和依職權的補償程序。兩種行政程序都應當將稅務機關與相對人的協商程序納入其中,其理論依據是相對人對自己的財產權有處分權利,如果與相對人協商不成的,稅務機關應當單方及時作出補償決定。由此,依申請的補償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設計: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的為:申請--協商--執行;與相對人未達成協議的為:申請--調查--審查--決定--執行。依職權的補償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設計:與相對人達成協議的為:啟動--協商--執行;與相對人未達成協議的為:啟動--決定--執行。需要說明的是,在決定作出前,相對人可以與稅務機關隨時進行協商。對于較大金額的稅務行政補償,可以引入聽證程序。如果相對人不服稅務機關單方面做出行政補償決定,可以啟動行政復議程序或者不經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啟動司法審查程序予以行政救濟,稅務行政補償的復議程序應當遵循《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司法程序應當遵循《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五)稅務行政補償金的來源
稅務行政補償資金應當采取“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具體為:國稅機關應當以中央財政收入支付補償費用;而地方稅務機關公務活動的主要得益者為地方的公眾,故補償費用應由地方財政支出,即在各地方范圍內實行公共負擔平等。
(作者單位:南充市國稅局法規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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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我們對“文物”概念的內涵還在爭論,盡管我們至今仍然不能準確說出可供文物經營者與管理者具體操作的文物所涵蓋內容的確切標準,但作為現今文物市場中的主要經營標的物――文物的商品屬性已經在它的流轉過程中顯現無遺。我國文物市場走向成熟,主要表現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成為商品的文物在供求流轉方面已經不受行政計劃的左右,而主要受市場需求的影響。作為文物行政管理主要措施之一的“統一收購”的規定已經完全失去了作用。如有形市場中民營文物經銷商收購的文物,拍賣公司征集的文物,都主要來自民間。20世紀80年代祖國大陸文物流向臺灣,近一兩年臺灣文物又流回祖國大陸,祖國大陸各大拍賣公司蜂擁到臺灣征集文物的現象都是這一標志的最好注釋。
二是成為商品的文物在價格確定方面已經市場化,文物行政管理的主要手段“統一定價”已經完全讓位于“市場調節”,不僅拍賣公司、有形市場中的文物價格完全按市場供求規律自由浮動,就連博物館、文物商店的收購行為也不得不遵循市場定價的邏輯。故宮博物院從拍賣會上收購北宋張先的《十詠圖》、米芾的《研山銘》,北京文物商店花2075萬港幣從香港收購的清乾隆款的描金粉彩鏤空六方套瓶,都是這一標志的最有說服力的證明。
三是成為商品的文物在其經營主體的設置與撤消方面已經完全受市場需求的左右。有形市場中民營文物經銷商的開業與歇業,文物拍賣公司的增加與減少,都已經沖破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經營”的信條。即使仍然自認為是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重要組成部分的國有文物商店的存活,也要受到市場需求與發展的影響。如,部分文物商店開始以經營新工藝品作為主要經營內容,采用承包或變相承包的經營方式甚至靠出租場地為主要謀生手段,等等。曾經在文物經營群體中居于主力軍地位的國有文物商店,在市場需求與發展的影響下,事實上已經改變了其自身的經營性質。
由此可見,文物作為商品的屬性特征已經顯示出來,我國文物市場的發展已經趨向成熟。
文物市場發展與文物行政管理滯后的矛盾
這種矛盾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對文物市場采取不承認的態度
由于仍然囿于“私人不得經營文物”、“舊貨市場只能經營1911年以后的文物”等原有的文物行政管理法規,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各地出現的許多已經政府部門批準的有形市場或已經運行得比較規范的有形市場,采取不承認或不明確承認,甚至害怕沾邊的態度:“我不承認,不批準,出了問題可以指責。我承認了,批準了,出了問題不好推托”。這種國家行政管理部門普遍存在的事實上的“行政不作為”的做法,在我國文物市場的行政審批與行政管理上表現得尤其淋漓盡致。
2、對文物走私、文物盜墓缺乏有效措施
無庸諱言,把走私盜墓猖獗與市場的發展聯系在一起的說法一直在文物行政管理系統中占上風。筆者認為,恰恰正是因為“發展市場促進了走私與盜墓”這種簡單的歸結,才造成了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長期拿不出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盜墓的有效措施,才使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治理文物走私與文物盜墓等違法行為上成效不大。應該承認,文物市場與文物走私、文物盜墓不可能沒有聯系,甚至也有在文物市場里銷贓的現象。但文物市場與文物走私、文物盜墓不會有必然的聯系。治理文物走私、文物盜墓應該從研究文物走私、文物盜墓的具體行為入手,下大功夫,下大氣力,真正找出解決問題的有效方法。
3、對系統內參與經營的違法行為管理不力
一方面,文物商店作為文物行政管理的職能隨著文物市場的發展已經很難履行,而由于文物商店在體制上的缺陷與管理上的漏洞,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國國有文物流失的重要環節。不妨請專業評估人員認真地、客觀地統計一下:收藏在各地國有文物商店里的文物,尤其是期間收存的文物現在還留有多少百分點?以低價或變相低價,贈送或變相贈送,報損或變相報損等形式流失的文物到底是個什么數?恐怕很多相關的管理人員都會大吃一驚。我親耳聽過這樣一個故事:某省文物商店的銷售人員,詛咒即將退休的經理是守財奴,希望他早點退休。原因很簡單,他不退休,守著這堆精品誰也不敢賣。我們難道不能從這個故事里悟出造成國有文物商店文物流失的某些帶有規律性的東西嗎?另一方面,由于市場的出現,文物鑒定功能由原來的一種,即行政管理功能,演化為兩種,增加了商業咨詢功能。由于這兩種鑒定功能集于鑒定人員一身,就為文物鑒定人員、創造了機會。如與經營者勾結以假充真上拍賣會,與走私者勾結說真為假混出海關,等等。由此可見,文物行政管理人員參與經營活動對文物市場管理混亂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4、法規的修改制定仍停留在舊的思維定式上
《文物保護法》在修訂的漫長過程里,沒能深入研究我國改革開放的浪潮對文物市場的影響與文物市場的發展實際,對于文物經營活動已經在更大的范圍內走近百姓這一事實缺乏了解。同時,由于一方面囿于文物保護是文物行政管理惟一目的的思維路線,另一方面又想把一些已經意識到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都一古腦兒地塞進《文物保護法》的修訂稿。這就不僅造成修訂稿一拖再拖的局面,也在謀篇布局上給人一種邏輯混亂的感覺。
文物市場蓬勃發展與文物行政管理滯后的矛盾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一是非法的文物經營活動得不到有效遏止;二是合法的文物經營活動得不到有力保護,甚至很難納入管理視野;三是文物行政管理人員與文物經營活動內外勾結對文物市場管理混亂的局面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因此,文物市場的發展實際與文物行政管理滯后的矛盾到了非解決不可的關口。
從實際出發,調整文物行政管理的總體思路
不可否認,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在過去的20多年中做了不少工作,也制訂與修改了不少法規,并進行過許多有益的嘗試。但都沒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都只是在做局部的、區域性的實踐,沒有從文物行政管理的總體思路上動真格的。筆者認為,調整文物行政管理的總體思路,目前至少要從三個方面入手:
1、調整立法思路
眾所周知,我國的文物大法或曰基本法幾十年來一直是《文物保護法》,它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由于文物市場的出現,文物行政管理內容已經超出了《文物保護法》所規定的范圍,已經不是《文物保護法》一個法律所能涵蓋得了。從目前文物市場的實際出發,我們應當得出這樣的認識;文物保護工作是文物行政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但不是惟一的工作;文物保護法是文物行政管理法規中的一項重要法規,但不是惟一的法規。筆者認為,調整立法思路首先要制訂文物基本法即《文物行政管理法》,全方位地規范和調整文物行政管理行為,在基本法完成的基礎上再制訂若干分類法規,如《文物保護法》、《文物利用法》、《文物經營法》、《文物鑒定法》等等。
2、調整經營體制
按照文物市場的實際與發展要求調整文物經營體制,主要應做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承認有形文物市場的合法性,允許民營文物經銷商的存在;二是進一步規范文物拍賣、文物典當及其他文物經營實體的市場準入程序與市場經營活動;三是讓國有文物商店與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脫鉤,進行企業化改制,以避免國有文物的繼續流失,增強文物行政管理的力度,促進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文物商店的改制應從三方面入手:一是把收購文物展品的職能還給博物館自身,由博物館使用國家撥款自行選擇收購文物展品;二是把可以進入市場的國有文物商店的庫存商品用公開公正的方法評估作價,劃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經營;三是將國有文物商店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推向市場。
3、調整鑒定體制
文章選取我國27家文化產業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利用2014年財務報告數據,運用因子分析,從償債能力、營運能力、盈利能力、成長能力等17項財務指標中提取和構建了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的主要影響因子和評價模型,得出了其財務競爭力的單項排名和綜合排名。結果表明,宋城演藝、天舟文化、視覺中國、華錄百納和長城影視的財務競爭力排前5名,華數傳媒、時代出版、出版傳媒、長江傳媒和新華傳媒排后5位,而且文化傳媒業上市公司的財務競爭力普遍優于新聞出版業上市公司。
【關鍵詞】
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因子分析
一、引言
財務競爭力是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獲得競爭優勢、持續成長的基礎與保障。經濟新常態以來,我國進入了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發展速度換擋、增長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和企業的轉型升級,財務競爭力的作用日益凸顯,財務競爭力的評價與提升已經成為企業界和學術界關注的熱點與重點。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各行各業的業態環境發生了重大變革,其中文化產業受到的影響更為巨大和深遠,為此,我國《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和《新聞出版業“十二五”時期發展規劃》明確提出鼓勵和支持文化產業企業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發展以內容生產數字化、管理過程數字化、產品形態數字化、傳播渠道網絡化為主要特征,以網絡出版、手機出版等為主要代表的數字文化產業新業態[1]。作為文化產業的龍頭,文化產業上市公司必須在我國文化產業的轉型升級中起到引領和示范作用。但是,傳統文化產業業務的收縮退出和新業態的建設發展,需要大量的財務資源支持和保障,需要上市公司對自身財務資源的合理評估和統籌謀劃,否則將捉襟見肘、半途而廢。然而從目前的研究文獻來看,針對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的研究甚少。基于此,本文將采用因子分析對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進行量化分析和綜合評價,以期為我國文化產業的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提供借鑒與啟示。
二、樣本與指標選取
根據中國證監會2015年1月的《2014年4季度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結果》,文化產業上市公司共有29家,具體包括:新聞出版業15家,它們是*ST傳媒(000504)、華媒控股(000607)、大地傳媒(000719)、華聞傳媒(000793)、天舟文化(300148)、中文傳媒(600373)、時代出版(600551)、浙報傳媒(600633)、長江傳媒(600757)、新華傳媒(600825)、博瑞傳播(600880)、中南傳媒(601098)、皖新傳媒(601801)、鳳凰傳媒(601928)、出版傳媒(601999);文化傳媒業14家,包括華數傳媒(000156)、湖北廣電(000665)、長城影視(002071)、完美環球(002624)、華誼兄弟(300027)、華策影視(300133)、光線傳媒(300251)、華錄百納(300291)、新文化(300336)、中視傳媒(600088)、當代東方(000673)、視覺中國(000681)、美盛文化(002699)、宋城演藝(300144)。其中,*ST傳媒經過重大資產重組,主營業務變更為生物技術,2015年后更名為南華生物(000504),而當代東方(000673)2014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計意見不屬于“標準無保留意見”,為此將這兩家上市公司排除在樣本之外,最后選定27家文化產業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本文根據財務競爭力評價的客觀性、全面性、系統性和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的特殊性,選取償債能力指標(流動比率X1、速動比率X2、資產負債率X3、產權比率X4),營運能力指標(應收賬款周轉率X5、存貨周轉率X6、固定資產周轉率X7、每股現金流量增長率X8),盈利能力指標(營業利潤率X9、營業毛利率X10、成本費用利潤率X11、總資產報酬率X12、加權凈資產收益率X13),成長能力指標(營業收入增長率X14、總資產增長率X15、營業利潤增長率X16、凈利潤增長率X17)17項財務指標作為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的評價指標體系[2-4]。評價指標的數據來源于這27家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財務報告。
三、數據的處理與檢驗
根據因子分析的需要,首先對原始數據進行正向化處理和標準化處理,以消除量綱差異和方差較大變量對因子負荷的影響[5]。然后,利用SPSS17.0對標準化數據進行KMO與Bartlett檢驗,得到KMO的檢驗值為0.680,Bartlett球形檢驗的卡方值為533.505,Bartlett球形檢驗的顯著性值為0.000,說明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來自正態分布總體,適合進行因子分析[6]。
四、公共因子的提取
首先通過碎石圖確定公共因子的數量。圖1為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原始成分特征值的碎石圖,從碎石圖可以看到曲線的拐點在5,表明前5個因子能概括大部分的信息。其次通過計算初始特征值和累積貢獻率(表1)可以看出,前5個因子包含的原始變量達85%以上的信息量。綜合碎石圖、初始特征和累積貢獻率的計算結果,將指標提取為5個公共因子,分別以F1、F2、F3、F4、F5表示。根據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表2)數據將公因子進行命名。F1在X9、X10、X11、X12、X13上有較大的載荷,命名為盈利能力因子;F2在X1、X2、X3、X4上有較大的載荷,命名為償債能力因子;F3在X5、X6上有較大的載荷,命名為運營能力因子;F4在X15、X7上有較大的載荷,命名為資產成長能力因子;F5在X16、X17上有較大的載荷,命名為利潤成長能力因子。
五、評價模型的構建
為了明確因子的意義,并給予因子合理的解釋,采用方差最大化方法進行初始因子載荷矩陣的旋轉,得到旋轉后的成分得分系數矩陣(表3)。根據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系數(表3),得到各公共因子得分的計算公式:以各因子的方差貢獻率占5個因子總方差的比重作為權重,進行加權匯總,得到計算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的綜合得分評價模型:F=(22.877F1+21.611F2+15.292F3+12.914F4+12.702F5)/85.396
六、主因子得分與財務競爭力綜合評價
得分的計算和排序為了減少誤差,各公共因子得分的計算過程中,根據因子得分系數矩陣,采用回歸法計算出各公司的因子得分及排序,最后依據各公共因子得分和綜合得分評價模型,計算各公司的綜合得分及排名情況(表4)。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實證分析過程中對數據進行了標準化處理,表中許多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的財務競爭力得分表現為負數,并不意味著其財務競爭力為負數。
七、研究結果
1.財務競爭力的影響程度上,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對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的影響較大,權重達到22.877和21.611,接著依次為運營能力、資產成長能力和利潤成長能力。盈利能力中總資產報酬率和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影響較為明顯,說明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能力尚顯不足;償債能力中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影響很大,明顯高于資產負債率和產權比率,表明短期償債能力對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的財務競爭力更為關鍵;運營能力中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影響明顯且較為均衡,表明強化應收賬款和存貨管理對提升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具有重要性;資產成長能力主要體現在總資產增長率和固定資產周轉率方面;利潤成長能力表現在營業利潤增長率、凈利潤增長率方面。
2.從綜合排名來看,宋城演藝、天舟文化、視覺中國、華錄百納和長城影視是我國財務競爭力較強的文化產業上市公司,排前5名,而華數傳媒、時代出版、出版傳媒、長江傳媒和新華傳媒的財務競爭力較弱,排名后5位。從新聞出版業14家上市公司和文化傳媒業13家上市公司對比來看,文化傳媒業上市公司的財務競爭力普遍優于新聞出版業上市公司。但不同文化產業上市公司對應的各因子排名和綜合排名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的文化產業上市公司各因子的單項排名與綜合排名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新華傳媒,其運營能力因子排名第4、資產成長能力排名第8,但由于盈利能力因子和償債能力因子排名26,導致其綜合排名最后,這也應該引起新華傳媒對負債經營的風險警覺,同時也表明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在各因子代表的財務因素發展上存在較大的不均衡性。
3.盈利能力因子上,長城影視、完美環球和華誼兄弟得分大大領先于其他各家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總資產報酬率分別為20.30%、17.48%、13.02%,并借此大大提升了綜合財務競爭力;而長江傳媒、新華傳媒和出版傳媒的盈利能力遠遠落后于其他各家文化產業上市公司,其總資產報酬率分別為2.93%、1.14%、2.67%,處于邊緣化位置。
4.償債能力因子上,博瑞傳播、美盛文化、華錄百納和中視傳媒的償債能力名列前茅,短期償債能力和長期償債能力俱佳,其速動比率分別為3.74、3.38、4.04、2.88,資產負債率分別為14.70%、22.93%、9.57%、27.62%;而華數傳媒、新華傳媒和湖北廣電的償債能力尤其是短期償債能力很差,其速動比率分別為0.64、0.67、0.63,資產負債率分別為60.29%、56.57%、33.16%,隱藏著巨大的財務風險。
5.運營能力因子上,除完美環球、美盛文化、華錄百納和新文化外,其他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的運營能力均較好,尤其是宋城演藝、湖北廣電、視覺中國、新華傳媒和浙報傳媒表現出色,具有很高的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對比各文化產業上市公司,發現新聞出版上市公司的應收賬款周轉率和存貨周轉率普遍較好,這充分反映了業務的特殊性和收費方式上的差異性,宋城演藝、湖北廣電和視覺中國也具備這一特征。
6.資產成長能力因子上,華錄百納、視覺中國、華策影視、光線傳媒和天舟文化的資產增長性很強,總資產增長率分別為253.05%、394.96%、138.61%、92.37%、217.78%;而博瑞傳播、中視傳媒、華媒控股、中南傳媒、出版傳媒、中文傳媒等傳統新聞出版上市公司的資產成長能力很弱,基本處于滯漲狀態。
7.利潤成長能力因子上,天舟文化、美盛文化、華數傳媒和華誼兄弟表現出色,營業利潤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均在50%以上。其中天舟文化和美盛文化表現尤為突出,天舟文化的營業利潤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均達到400%以上,美盛文化的營業利潤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也達到120%以上,兩家公司的利潤成長能力大幅領先于其他各家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說明兩家公司善于把握市場機遇,市場定位準確,“互聯網+”業務發展強勁,勇于創新和開發推廣新市場和新產品,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業績,發展潛力巨大。而長江傳媒、新華傳媒、中視傳媒和博瑞傳播等公司的利潤成長能力不夠理想,其營業利潤增長率和凈利潤增長率均為負值,說明這幾家公司在轉型發展和數字出版業務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需要大膽突破傳統的發展模式和發展戰略,加速布局“互聯網+”業務,扭轉當前的負增長局面。
八、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數字技術、信息技術、網絡技術全面普及,傳統文化產業業務的生存空間急劇縮小,文化產業正面臨著新一輪技術革命,誰抓住了機遇,誰就得到發展。相比而言,由傳統國有文化產業公司發展而來的文化產業上市公司,在新業態建設和發展方面由于傳統業務慣性和歷史包袱等原因普遍落后于民營企業發展而來的文化產業公司,財務競爭力高低就是一個很好的表征。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財務競爭力的分析和評價結果說明了在經濟新常態下,文化產業新業態的建設和發展決定著公司未來的發展方向和經營模式,雖然存在著巨大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但卻是我國文化產業上市公司與時俱進、發展壯大的必然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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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單位有著質的區別,因為其存在并不是以盈利為目標,不僅如此,我國行政事業單位還肩負著較多的社會職能,因此,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也有著自身的特點,具體體現在以下三點:一是行政事業單位在執行財務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并不是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而是更看重社會效益的最大化;二是行政事業單位并不存在真正的所有者權益,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行政事業單位是不能倒閉、清算甚至轉賣的;三是行政事業單位不屬于盈利單位,其資金來源往往是國家財政撥款,而國家的撥款只是為了能夠確保社會公共職能的順利開展,并不是為了獲得相應的經濟效益。
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財務管理人員素質不高
人的素質高低會直接影響到工作的質量以及效率。就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人員的現狀看,絕大多數并不符合單位財務管理的需求,沒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業務素質比較低,缺少一種自我提高、自我升值的意識。這不僅影響了財務管理工作,甚至阻礙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發展。
(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內部制度的建立,是為了能夠更加有效的約束相關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從而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有序局面。然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普遍存在著制度不健全現象。這是因為在社會發展、變化的過程中,行政事業單位沒有及時更新自身的內部控制制度,使制度出現漏洞、不足,進而難以實現預期的管理目標,更使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難以順利、有序的開展。
(三)預算編制不太合理
預算編制工作,是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構成部分,不僅能夠幫助行政事業單位規劃自身的資金,更能有效的規避不必要的風險。目前,不少行政事業單位仍然沒有正確的認識到預算編制的作用以及重要性,沒有以法定程序開展預算編制工作、所開展的預算編制工作缺乏科學性以及嚴肅性等等,從而直接影響了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甚至造成超支浪費現象。
(四)財務管理觀念落后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觀念的落后,是造成上述種種問題的最大原因,因為觀念是行為的先驅,如果沒有科學的、合理的管理觀念,就會造成管理上的誤區,從而抑制甚至是扭曲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觀念的落后,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財務管理方式過于粗放,停留在最初的傳統管理階段;二是不重視財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三是財務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并沒有在實際過程中執行、落實。
三、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建議
(一)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財務預算體系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預算能力,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構成內容,及時健全的財務預算體系,則是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有效途徑,并直接關系到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使用效率,又與國家、人民的利益有著緊密的聯系。由此可以看出,行政事業單位要想推動自身財務工作的發展,要想更好的保障國家、人民的利益,就必須積極的建立、健全自身的財務預算體系,才能保證財務管理工作的科學開展、有序開展。具體的實施措施包括:一是在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必須嚴格的對每一項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詳細、嚴禁的分析、評價以及說明,不僅如此,還必須采用不同的方法分析執行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且探索出解決的措施或者是提出相關的建議;-是健全從預測、決策到執行、監督以及考核,按照各級責任層次劃分好責任制,并且做到權責明確,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年度財務預算執行隋況,應該結合年終財務結算的編審情況,從而做出相關的分析、評價;三是在開展具體的財務管理工作中,要堅持預算編制、執行、評價并重的原則,科學、合理的編制部門預算,大力推廣零基、績效編制方法,不僅如此,還必須更進一步的細化收支項目、落實政府收支分類改革措施,切實保證預算與實際相符。
(二)強化行政事業單位的基礎財務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的基礎財務管理工作,是整個財務管理的中心環節,因為只有強化了基礎的財務管理工作,才能夠確保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提高整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質量以及效率。具體的實施措施包括:一是規范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是一項具有復雜性、嚴謹性的系統工作,其中包括眾多的項目以及眾多的數據,一旦數據出現了差錯,就會直接造成信息的失真,從而影響到后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所以在執行日常管理工作的過程中必須以規范為原則,如原始數據要齊全、報表要有序等等;二是加強資金的收支管理工作,必須從源頭上加強所有資金的收支管理,如支出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所有的收入必須及時、足額的繳存財政專戶,嚴禁擅自開戶、截留、挪用等等;三是依法做好預算執行和調整工作。有預算外收入任務的部門,要強化征收措施,依法應收盡收,確保完成任務。部門預算批復下達后,嚴禁部門擅自調整下屬單位的預算,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或調整預算的,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變更和調整手續。
(三)院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內部控制
實施內部控制,是為了能夠更加有效的確保工作的穩步發展,也是為了能夠使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更加科學、合理、有序。不僅如此,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當下,如果行政事業單位不及時的完善自身的財務內部控制,就會出現與社會的脫節,從而不利于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甚至反過來阻礙行政事業單位的運作。行政事業單位要想適應社的發展以及市場的變化,就應該及時的、積極的結合自身的實踐特點,探索出適合自身財務管理工作發展的內部控制,并加以完善,才能夠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具體的實施措施包括:一是完善固定資產的入庫驗收、保管、使用、交接以及處置制度。防止隨意報廢和變相低價銷售;二是嚴格財產清查制度。各單位對固定資產要定期和不定期進行盤點,每年必須全面盤點一次,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并視不同情況分別進行處理,以保證財產的安全、完整;三是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登記制度。對取得的資產要及時入賬,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