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銀行支付結算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支付結算方式的分類
一是根據適用范圍不同分類。適用于同城的結算方式(指在同一城市范圍內各單位或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通過銀行辦理款項劃轉的結算方式)有本票和支票;適用于異地的結算方式(指不同城鎮、不同地區的單位或個人之間的經濟往來通過銀行辦理款項劃轉的結算方式)有匯兌、托收承付;同城異地均可的結算方式有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委托收款、銀行卡、信用證。
二是根據結算形式的不同分類。票據結算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本票和支票結算方式;非票據結算包括委托收款、異地托收承付、匯兌結算方式;另外還包括銀行卡結算和信用證結算。
三是根據申請人不同分類。申請人為付款人的結算方式包括支票、本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匯兌、銀行卡、信用證;申請人為收款人的結算方式包括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申請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的結算方式為商業承兌匯票。
二、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法律特征與結算紀律
支付結算的基本原則包括:對付款人來說,要恪守信用,履約付款;對收款人來說,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的原則;對中介組織而言,銀行不墊款原則。
支付結算的法律特征包括:(1)支付結算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這與一般的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行為明顯不同。(2)支付結算的發生取決于委托人的意志。(3)支付結算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制定統一的支付結算制度,組織、協調、管理和監督全國支付結算工作。(4)支付結算必須依法進行。(5)支付結算是一種要式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一規定的結算憑證”,“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支付結算必須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和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企業必須嚴格遵守銀行有關開立賬戶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結算紀律,保證結算業務的正常進行。
三、各種支付結算方式的特點
一、商業銀行加強現金管理的難點
1、銀企關系倒置,銀行支付需求的不確定因素激增,現金管理淪為從屬地位。經過幾年市場經濟改革,特別是國家抓大放小的政策,使原來基層銀行服務的國營、集體企業逐步演變為個體、私營企業。與此同時,銀行服務功能不斷加強,信貸支持功能弱化,使銀企位置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再加上銀行之間競爭激烈,有的甚至不計成本,擴大現金儲備,把取現方便作為競爭法碼,久而久之,現金管理功能被無限甚至無條件的服務替代,使銀行負債資金的流動性不斷增強,同時大量活期折、卡并不為消費使用,而成為結算工具。形成支付需求不確定性,導致商業銀行不得不提高現金備付率,以保障負債及消費信貸的需求,現金管理也自然而然地處在了從屬地位。
2、基層銀行服務層次較低,客觀造成支付性現金需求增大,現金管理表現為放任自流。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銀行為適應經濟的發展不斷創新結算工具,結算手段也日趨多元化。但在基層行,一是由于銀行對支付結算的宣傳力度不足等問題,使得相當一部分公司和個體私營企業及個人對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工具缺乏系統的認識,造成現金的大量體外循環;二是許多銀行節假日不辦理結算業務,使得部分經營者只能通過儲蓄所存取現金進行交易;三是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個人辦理轉賬結算業務的手續費較高且比較麻煩,使得部分經營者大量使用現金交易;四是目前在各種支付工具中,現金最靈活、方便,有其它支付工具無法替代的優越性,社會中已形成一種“現金愛好”。銀行為滿足企業的偏好,客觀上縱容企業現金需求,因此在現金管理上表現為“放任自流”。
3、私營企業間供求關系及結算不正常,造成現金需求倒迫,現金管理表現為“不作為”。某些企業表現為非正常現金需求,要求往來單位使用現金,由于某些供不應求的原材料企業,如鐵礦、煤等以現金結算優先供應、降低價格等手段,引導相關企業使用現金,這樣引發企業間一系列反應,致使現金流動偏大,開戶銀行人為的滿足企業需求,現金供應流動增大而且不正常,基層行聽之任之,表現為只要賬戶有錢,不管用途、金額一味滿足提現,使現金管理功能逐漸萎縮。
4、基層行現金管理松懈,導致違規性現金需求量增大,管理不愿“作為”也就成了無奈的選擇。隨著銀行間競爭的不斷加劇,放松對客戶的現金管理,任意擴大現金支付范圍已成為許多銀行爭奪黃金客戶的重要手段。在基層行現金管理不作為的主導思想下,普遍存在大額現金支付管理薄弱、審批制度流于形式、登記備案漏洞多等多種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違規性現金需求量增大,尤其企業私營化后,其需求一旦難以滿足,就會選擇他行,管理松懈也就成了無奈的選擇。
5、社會信用環境欠佳,致使避險性現金需求量增加,現金管理表現力不從心。信用的潰乏,經濟合同詐騙、票據詐騙案頻繁發生,因此企業間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推崇備至,對轉賬結算等業務存在嚴重的戒備心理。這為銀行推廣票據等支付工具增加了難度。在這種信用環境下,選用現金交易的成本要比票據結算可能形成的風險或壞賬損失要低的多,致使避險性現金需求量增長。
6、企業使用現金結算環節增多,事實上不管不理。現金無償以及無限制的供給,形成企業間現金使用環節的擴張。據對煤焦企業用現情況調查,企業用現占到經濟活動中絕大比例,涵蓋了生產領域、流通領域、分配領域、消費領域。以呂梁市柳林縣為例,現金支出項目工礦及其它產品采購支出,20__年為14221萬元,20__年達到156454萬元,增長10倍;城鄉個體經營支出,20__年為231973萬元,20__年達到621548萬元,增長168,在企業數量不變、項目不增的情況下,說明企業間不僅使現金支出增多,而且在各個經營環節均占了主角。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則以方便客戶為由,人為地為開戶單位用現開綠燈。表現為企業間結算方式選擇其它票據急劇減少,而采用現金結算方式比例增大。
二、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管理的難點
人民銀行作為現金管理監管部門,雖然建立了相應組織機構,制訂了一些管理辦法,為引導正常合理現金需求,控制不合理的投放起到積極的作用。但目前現金管理主體商業銀行在自身利益驅動下,人為地放松管理,形成現金管理人民銀行剃頭擔子一頭熱的怪現象;再加之我國開放式存款制度,以及賬戶管理相對落后的雙重作用,形成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管理、控制現金投放中存在諸多困難。
1、管理內容簡單,硬約束弱化。目前人民銀行的現金管理中還是就事論事多,綜合分析少,檢查、反映和糾正表象問題多,對現金投放的硬約束弱化。事后監管多,事前防范少,對控制現金投放無異于隔靴騷癢。
2、管理方式落后,作用弱化,。一是人民銀行與商業銀行對現金管理形成兩套馬車,商業銀行有效管理不強,人為放縱;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成為“被動管理”鞭長莫及。二是基層人民銀行現金管理人員少,金融機構點多面廣,現金管理員很少有時間研究本轄區現金運行中存在問題以及相應對策,難以發揮主觀能動性;三是方式滯后,目前,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對現金經營活動的一種“事后”管理。
3、手段滯后,效能弱化。一是以經濟處罰手段為主的直接管理在實際中難以真正運用;二是重手工操作,輕計算機應用。一方面缺乏計算機知識,對商業銀行計算機應用“軟件”不斷升級無所適從;三是缺乏對原始數據的匯總、分析和處理;四是人民銀行與商業銀行支付系統不能聯網,不能實現數據共享,致使“苗頭”不能及時發現。
4、查處力度小,威懾作用弱化。目前,人民銀行對現金管理檢查多,對違規經營處罰少、手段軟是普遍現象,現金管理中普遍采用經濟處罰,實際難以到位,如果商業銀行不如期繳納罰款,新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人民銀行只能申請
法院執行,而這種手段極易引起矛盾激化,人民銀行也不愿這樣做,結果導致屢查屢犯,屢禁不止,久而久之,檢查只能流于形式。
三、加強現金管理的建議
(一)人民銀行方面。
一是要督促商業銀行提高對現金管理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自覺認真地執行有關規定,轉變其為了局部利益,而放松現金管理,甚至違規經營的理念,同時,把現金管理納入內控制度,作為內控制度的重要內容。增強自我約束力。二是人民銀行要加強對現金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工作制度。應充分調動現有現金管理工作機構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加強理論學習和培訓,特別是加快知識更新,培養一批既懂計算機知識,又懂金融業務的復合型人才。三是加強非現場監管。通過支付網絡建立資源共享、現金支付交易(監測)制度、現金管理聯席會制度、對支付現金合法性、真實性審查和異常交易報告制度、各類報表、報備制度等,強化非現場監管。
(二)商業銀行方面。
1、全面提升銀行服務層次,降低支付性現金需求。首先,基層行要全面深入了解不同客戶群體的各種結算業務需求,積極探索差別化、個性化服務手段,滿足不同存款人的結算需要。同時要進一步加大支付結算辦法的宣傳力度,讓客戶熟悉各種支付結算辦法,并讓客戶切實感受到轉賬結算的優越性。其次,基層行要認真執行結算紀律,恪守信用,嚴格遵守支付結算辦法的相關規定,確保客戶能及時、準確地匯劃資金,提高客戶資金使用效益,從而有效拓展轉賬結算發展空間。再次,基層行要不斷創新服務內容和服務手段,大力拓展各種代收代付業務。特別是拓寬卡的使用范圍,加長卡的使用鏈,逐漸代替現金,充分發揮卡的優勢。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法律、法規,遏制違規性現金需求。
關鍵詞: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收費
中圖分類號:F832.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031(2010)01-0083-04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業逐步對外開放,商業銀行不斷地受到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和現代化潮流的沖擊,面對國內、國際金融市場的激烈競爭,單純依靠存貸差的盈利模式已不能滿足我國商業銀行的需求。我國商業銀行必須拓寬業務范圍,通過向客戶提供各種便捷、可靠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提高中間業務收入,進而改善利潤來源,提高盈利水平。其中,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即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的基本情況
(一)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的種類
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是商業銀行因對公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而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業務,它是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基本金融服務,其內容主要包括商業銀行為單位提供的賬戶開立、票據業務、匯兌、轉賬結算、代收代付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如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的支付結算業務收費項目涉及賬戶管理、銀行承兌匯票跨行查詢、對公通存通兌、票據保管、人民幣大額取現以及批量轉賬支付等多種收費項目。
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主要有以下四類。一是手續費,即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所收取的費用,如開立票據、辦理各種轉賬、代收代付、退匯、掛失,查詢等業務時收取的費用;二是管理費,即商業銀行為保護業務正常運行收取的費用,如賬戶維護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等;三是憑證工本費,如開立賬戶工本費、購買支票費用;四是其他費用,包括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并通過協商確定的費用,如對公賬戶賬號的選號費。[1]
(二)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所依據的法規
我國商業銀行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的標準等主要依據《支付結算辦法》、《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制定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各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結算收費規章。但此類規范性文件未對2003年后上線的現代化支付系統匯兌業務收費標準進行明確。雖然隨后人民銀行制定的《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調整支付清算系統收費標準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發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小額支付系統業務推廣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發文)明確了商業銀行通過支付系統匯劃資金應向人民銀行支付費用的標準,但并未明確商業銀行向社會公眾的結算收費標準。對于尚未明確政府指導價格的業務,由各家商業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確定。
(三)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標準
我國商業銀行制定的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標準不一,且差距較為明顯。一是商業銀行跨行轉賬業務均通過大、小額支付系統進行匯劃處理。中國人民銀行對該類業務按大、小額支付系統收費標準收取各金融機構匯劃費,但各商業銀行對客戶的收取標準均不一致。二是銀行匯票、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查詢查復等結算業務的結算渠道已由郵電局的信件或電報處理改為通過現代化支付系統處理,但收費標準沒有做出相應的調整,各金融機構對業務的理解不一致,收費差異較大。三是對公賬戶服務收費無統一標準。由于賬戶服務缺乏統一的收費標準,不少商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將賬戶服務收費作為爭奪銀行存款份額的手段,致使銀行在賬戶服務中出現隨意確定收費標準的局面。如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海南省分行對公賬戶開戶分別按照100元/戶、50元/戶的標準收費,而中國光大銀行海口分行對公賬戶的開立則是不收費的。
(四)對公支付結算服務需求的價格彈性
支付結算服務是單位日常業務中必不可少的,其需求的價格彈性較小,銷量變動幅度小,但在具體的結算工具和不同服務產品提供者的選擇上,有時價格的變動也會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例如當老客戶的開戶銀行收費發生調整時,很少會有客戶因為費用的增加而重新選擇開戶行,而當新客戶首次選擇開戶銀行時,往往會選擇賬戶服務費用低廉的銀行。
二、我國商業銀行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存在的問題
(一)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監督管理部門不明確
2003年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7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同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法》第50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可見,明確對銀行服務收費有監管權的部門包括國家發改委、人民銀行、銀監會,但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的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管理職責的分工未能充分明確,而國家發改委則更多地從宏觀上對商業銀行的收費進行指導,對具體的收費項目沒有更為詳細的規定。
(二)對公支付基本結算業務收費標準滯后
隨著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立,各商業銀行提供諸如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本票、支票等傳統的結算類服務所使用的清算渠道基本一致,業務處理流程大體相同,服務同質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但是,目前僅規定了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收費標準,而商業銀行通過支付清算系統辦理支付結算業務的收費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一是信匯、電報匯款業務早已取消,而《支付結算辦法》仍保留了該業務的收費規定。二是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銀行匯票、查詢查復等業務也已通過現代化支付系統匯劃資金,但現有的收費標準仍是按信件郵費、電報費的標準收取,不適應支付結算業務的發展。三是部分新業務沒有制定收費標準,如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開通后,跨地區使用支票的收費標準,跨行通存通兌的收費標準等都沒有明確。
(三)對公支付結算業務收費易被減免
銀行在為客戶提供結算服務的同時,向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是合理的,是對銀行設備和人力投入的補償。對此,《支付結算辦法》做了明確規定。但由于大客戶給商業銀行提供了更多的資金資源,創造更多的利潤,因此商業銀行為了搶奪此類客戶,增加銀行存款份額,其通常會通過減免某些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的方式予以回饋客戶。例如,一些大的集團客戶,有專業團隊操作,本身議價能力比較強,商業銀行出于盈利心理主動給客戶承諾或滿足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少收或不收結算費用。
(四)對公支付結算服務部分收費項目不合理
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服務收費名目繁多,以商業銀行賬戶管理為例,各商業銀行除收取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費外,每年還收取賬戶的維護費、信息變更費、印鑒變更費、賬戶查詢費等費用,出現項目繁多,個別收費項目不合理等問題,例如印鑒的變更以及賬戶信息的變更應納入賬戶維護的內容,不應重復收取,但商業銀行在設立賬戶維護這一收費項目時,沒有明確賬戶維護的相關內容,而是在收取賬戶的維護費外,還對賬戶的信息變更、印鑒更換等服務另行收費。
(五)對公支付結算服務定價機制不透明
我國2003年頒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業銀行服務范圍,對于此范圍外的其他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但至少在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同時抄送銀行業協會),且需在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2008年頒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也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價格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實行定價聽證。定價機關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實行定價聽證。我國商業銀行競爭態勢并不充分,仍處于半壟斷地位,因此應該對收費的調整舉行聽證。但商業銀行在調整對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時,基本上都沒有征求廣大銀行消費者的意見,也沒有對其大幅調整收費標準的行為進行具體而詳盡的說明。[2]
三、進一步規范我國商業銀行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的建議
拓展支付結算服務是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已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發展的必然方向,而規范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則是促進其發展的一項有效措施。
(一)明確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的監管部門
建議法律對人民銀行在支付結算監管職責進行進一步的明確,賦予人民銀行制定結算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職責。明確人民銀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各支付清算系統的運行維護成本及風險評估等因素,設定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服務的基準收費價格和上下浮動區間,由商業銀行根據各自的服務水平和市場競爭情況,在區間內合理浮動,同時行使支付結算服務價格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盡快修改滯后的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標準
建議出臺《商業銀行支付結算服務收費指引》,對商業銀行完善服務定價決策與執行機構、建立科學的服務定價體系和服務定價執行機制進行原則性規范,盡快適應目前支付結算發展的形勢。具體而言,一是要詳細區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范圍。二是要盡快調整一些不合理及不適用的收費項目,對于已停辦的信匯、電報匯款等業務,應從結算收費名錄中取消。已改變資金匯劃渠道的銀行匯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依照電子匯兌的收費規定,調整其結算收費標準。三是基本結算標準的調整要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并根據不同服務對象靈活調整收費標準,如針對弱勢群體,要有收費減免或優惠措施一并執行。四是根據業務發展變化調整支付結算收費標準,如跨行轉賬業務和支票異地使用支付業務等,應統一規范業務收費行為,同時考慮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收費,銀行機構對客戶的收費關系,共同調整收費標準,不能單方面強調銀行對客戶應執行的收費優惠。
(三)引導社會公眾積極理性參與到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博弈中
商業銀行服務收費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關注,如小額賬戶管理費、近期工行調整收費標準等事件都受到社會輿論的廣泛聚焦。因此,建議監管部門與新聞、互聯網等主管部門以及人大、政協、司法等部門溝通,客觀公正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通過恰當的方式和途徑監督銀行收費行為,同時要媒體應客觀公正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加強對消費者進行宣傳和解釋工作。
(四)提高商業銀行對公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的透明性
我國商業銀行在進行收費或調整收費時,應學習國外做法,提高收費透明度,對基本結算類業務實行聽證制度,確保客戶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各銀行在推出服務收費項目時,要注重宣傳策略,在宣傳上要做到收費項目宣傳與免費、優惠措施宣傳并重,宣傳渠道多樣化與信息送達的有效性并重,服務項目功能介紹與費用信息披露并重,充分與公眾溝通,消除公眾對“銀行服務收費不公開、不透明、忽視消費者意見”的誤解。[3]■
參考文獻:
[1]李卓.論我國支付結算服務收費監管環境的完善[J].金融會計,2009(7).
[關鍵詞] 票據;貼現業務;風險;防控
[中圖分類號] F830.46
[文獻標識碼] B
在紙質商業匯票貼現業務中,相對于交易對手、貿易背景和市場利率等風險控制環節而言,貼現票據實物的風險控制與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票據融資業務經營機構貼現買入的票據實物,一旦存在瑕疵、遺失,甚至偽造、變造等情況,不僅會給貼現銀行帶來支付結算風險,更可能會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因此,票據經營機構必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依據,制定統一的票據審核標準,規范票據審驗、查詢、保管和托收等環節的操作,以加強對票據實物的有效控制,嚴把業務風險控制關口。
一、票據審驗
在紙質商業匯票買入業務審查工作中,票據審驗是十分嚴謹而重要的環節。各經營機構應嚴格執行“雙人審查”和“一票否決權”制。即擬貼現票據經市場營銷人員初審后,必須由會計核算部門以雙人交叉的方式對票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進行初審和復審,并在貼現業務審批書(表)中詳細記載審驗情況;同時,會計核算部門對審查發現的無效或瑕疵票據應具有“一票否決權”,任何人或部門在問題票據未得到修正前,無權決定買入該筆票據。票據審驗主要包括要素、背書和防偽三方面。
(一)要素審查
商業匯票的七要素必須齊全。即:必須是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票據憑證,有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無限制性字樣等。
1.日期。商業匯票出票日和到期日必須使用中文大寫,紙質商業匯票的承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涂改或使用小寫日期的票據為無效票據,無效票據一律不得買入。
2.金額。商業匯票的大、小寫金額應按《支付結算辦法》所附《正確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的基本規定》的要求進行書寫并同時記載,二者必須一致。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或涂改的票據為無效票據。
3.簽章。商業匯票上的印鑒應規范、清晰,欠缺有效簽章或簽章錯誤的票據為無效票據。出票人或非金融機構承兌人的簽章為該單位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簽名或蓋章;商業銀行承兌簽章為該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經辦人的名章。
4.其他要素。商業匯票收款人名稱不得涂改;票據上不得有“不得轉讓”、“質押”和“委托收款”等限制性字樣。
(二)背書審查
商業匯票常見的背書方式有轉讓背書、質押背書和委托收款背書三種形式,商業銀行擬貼現的商業匯票應只存在轉讓背書,轉讓背書必須從收款人的背書開始逐一銜接,并連續有序而無間斷。
1.連續。票據上第一背書人必須是票面收款人,其被背書人,必定是后一個背書的背書人。后次背書的背書人名稱與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的名稱必須完全一致。
2.簽章。商業匯票上的所有背書簽章應符合《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印章間不能重疊,并且印跡清晰、完整。非金融機構背書人的簽章為該單位財務專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簽名或蓋章;商業銀行背書轉讓的簽章為該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經辦人的名章;沒有匯票專用章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業銀行及財務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可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及機構負責人或授權經辦人的簽章進行轉讓背書。轉貼現買入票據的前手持票金融機構不得使用結算專用章進行背書轉讓。
3.名稱。被背書人名稱應由背書人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書寫記載,且筆畫規范、字跡清晰;《支付結算辦法》第十條雖規定“單位和銀行的名稱應當記載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但鑒于被背書人的“規范化簡稱”在各商業銀行間沒有統一的明確,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商業匯票被背書人名稱應記載全稱為宜;同時,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七十四條“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才能使用商業匯票”的規定,商業匯票不得以個人名義進行背書轉讓。
4.粘單。商業匯票應使用兩欄式粘單,并由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在票據與粘單或粘單與前一粘單的粘接處加蓋其所有背書簽章。
5.日期。票據背書轉讓時,可不記載背書日期;如記載了背書日期的,必須應按先后順序排列,不可顛倒。
6.其他。票據背書不得附有條件;不得將票據金額部分背書轉讓,或者將票據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票據作成委托收款背書后,不得更改為轉讓背書;更改背書人欄、被背書人欄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
(三)防偽審查
票據審驗人員可采取“眼看、光照、手摸、耳聽”等方法并借助票據鑒別儀器對商業匯票進行防偽鑒別,以檢查票據的紙張、油墨、印刷等方面的各種防偽標志是否齊全、真實;匯票號碼、日期、大小寫金額等重點部位有無涂改、起毛等異常現象。商業匯票防偽審查的重點是:
1.紙張。2010年版商業匯票采用無熒光反應的專用特種紙張印制,紙張堅韌、挺括;由字母“PJ”變形而成的古錢幣以及梅花、波浪線圖案組成的多色調水印以連續、定向不定位方式遍布滿版;隨機分布的無色熒光纖維絲在白光下觀察不可見,在紫外等下呈紅、藍兩種顏色,且呈部分圓形,在紅外光下可見纖維絲實物的凸起痕跡;紙張中全埋式的金屬安全線帶有磁性編碼,在顏色稍淺處有微縮字母“PJ”其磁性在某些票據鑒別儀中可以被識別。
2.油墨。商業匯票右下方的蘭花主題圖案、右側上方兩行票號處的花邊底紋和左上方的承兌行行徽(商業承兌匯票均為央行行徽)均采用無色熒光油墨印制,在紫外光下呈綠色;大寫金額欄處的十條紅水線由水溶性變色熒光油墨印制,在紫外燈下呈橘紅色熒光,涂改后的紅水線表面會發生變化;票號都采用防偽油墨印制,其中下層票號采用棕黑色滲透性油墨印制,號碼的正面為棕黑色,背面有紅色滲透效果;票據正面的文字、框線、上層票號、藍色底紋等采用紅外油墨印制,用紅外光觀察時該處色彩消失。
3.印刷。商業匯票的底紋采用彩虹印刷技術,兩邊為淺綠色,中間為淡紫色,兩種顏色過度自然,不存在明顯的邊界,其中,匯票底紋藍、綠雙色的變形曲線圖案密而不亂,微縮文字字體風格獨特,斷點、斷線、虛線等暗記處印制清晰;匯票的號碼采用凸版印刷,正面的號碼凹入,背面號碼凸起。
4.票號規則。新版商業匯票號碼調整為16位,分上下兩排,其中上排8位數據與該票據的銀行機構代碼、行政區域、票據種類、印制廠等信息一致。核對上排8位數據信息與票據要素是否一致是防范偽假票據的初步關口。
商業銀行在辦理票據貼現買入業務時,除對票據要素、背書和防偽等方面進行嚴格審驗外,還應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虛假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的風險提示函》中所明確的“各商業銀行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客戶業務’、‘了解你的客戶業務單據’的原則”,對擬貼現票據的貿易背景進行深入細致的審查,從另一個角度佐證商業匯票來源的合法性和實物的真實性,并為有可能發生的票據權利糾紛、維護自身權益事項做好必要的準備,以防范于未然。商業銀行票據從業人員要通過查看客戶檔案及票據跟單資料,重點審查交易品種與申請人經營范圍是否相符;商品交易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是否相符;交易合同、發票和貼現票據關系人、時間的邏輯關系是否相符;交易合同或發票金額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偽造交易合同或發票等內容。
二、票據查詢
貼現銀銀行經辦人員必須以客戶提交的原始票據為查詢依據,規范查詢程序,做好查詢記錄;一經查實的票據擬貼現行不得退還貼現申請人,如退還后,申請人再次申請辦理貼現時,該票據需重新辦理查詢。
(一)查詢方式
貼現銀行要根據申請人、承兌人和票面金額等情況,選擇合適的查詢方式。
1.系統內查詢:貼現銀行與異地承兌銀行是同一系統的,可通過本行資金匯劃系統進行全要素的實時查詢。
2.跨系統查詢:貼現行與異地承兌行不是同一系統的,可通過人行大額支付系統進行查詢。查詢時,可要求承兌行傳真底卡聯或向承兌行傳真票據復印件。
3.實地查詢:貼現行與承兌行在同一城區的,必須實地查詢票據真偽;承兌行在異地的,貼現行可根據需要實地查詢。實地查詢時,貼現行應由其會計核算和市場營銷部門人員共同自行前往承兌行營業網點的柜臺辦理,并嚴格按雙人保管、雙人同行等規定辦理查詢事宜;實地查詢時,可請承兌人提供承兌票據底卡聯的復印件,大額票據或有疑問的票據可進一步到承兌行信貸部門進行核實,對查實無誤的票據可要求承兌行在商業匯票背面左上角空白處填寫“真實有效”字樣并加蓋其匯票專用章。
(二)查詢內容
商業匯票查詢不得少于下列內容:票面要素是否真實相符;是否有他行查詢或貼現;是否辦理掛失止付。
(三)電話復查
貼現行選擇合適方式進行票據查詢后,還可換人通過電話進行跟蹤復查。其承兌人電話號碼必須通過114查號臺獲得,不得用他人提供的電話號碼進行復查。
(四)其他
承兌行答復有他行查詢的票據應進一步核實他查原因,并加強對商業匯票的審驗,嚴防買入克隆票據;簽發行為縣級行或有疑問的大額票據,可向其上級行進一步核實;查詢票據一經貼現,即應向承兌行寄發“已貼現通知書”,通知承兌行不要接受他人掛失和公示催告止付通知或及時通知貼現行。
三、票據保管
買入票據必須由會計結算部門指定雙人專夾保管,并注意票據存放的防火、防水、防潮、防蟲蛀、防爆炸、防化學物品腐蝕等事項。
(一)交接
票據專管人員與貼現申請人或行內人員進行票據交接時,應逐筆勾對票據實物,并在重證交接登記簿上簽收。
(二)入庫
一經買入的票據應即日在票據貼現(轉貼現)申請人的被背書人欄填寫買入行行名并及時登記相關表外賬I目入庫保管。
(三)保管
買入票據應雙人、雙鎖(或一鎖一密)并按到期日先后排序專箱保管,票據箱在非營業時間需存放保險柜或金庫中;持票外出查詢、轉賣,外出雙人須共同當面封包、拆包并同行,票據封包不得交客戶代為保管;整個外出期間,應注意行蹤保密,保持通訊暢通;業務處理完畢需及時歸行辦理票據及有關憑證的交接手續。
(四)出庫
到期票據,由票據專管員按郵程時間提前交予會計結算人員辦理委托收款事宜;轉賣票據,由轉賣業務經辦人員憑本行有權簽批人簽批的票據轉賣清單向票據專管員辦理借票事宜。票據出庫應做好交接登記和有關帳目的核算。
(五)查庫
票據專管人員每日營業終了,需清點實物庫存、托收在途和轉賣借票的票據張數和金額,并與會計帳目進行核對;會計業務主管每旬、機構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庫存票據實物和票據保管制度執行情況,保證帳實相符。
四、票據托收
會計結算人員應匡算足郵程,以特快專遞方式提前發出到期票據及委托收款憑證,并跟蹤在途票據,及時收回票款。
(一)背書
票據專管人員將到期日前十日的庫存票據交予會計托收人員,由其負責加蓋結算專用章和授權經辦人員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樣及委托收款銀行全稱、背書日期,完成委托收款背書。
(二)復印
托收經辦人員對已完成托收背書票據的正反面進行復印(包括附帶的證明),并將復印件和郵寄憑證與貼現憑證和委托收款憑證的留底聯一道,按發出托收日期順序排列由專人妥善保管備查,以備查詢郵寄、追索滯納金、或公示催告之用。
(三)跟蹤
托收經辦人員可在預計收到托收單證日或票據到期日,通過電話向承兌行或郵局(185EMS查詢專線)查詢郵件收妥情況,以督促承兌行按時劃款。
原告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東方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州銀河支行票據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法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人林武忠、張承鳳,被告的委托人伍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6年9月5日,原告到被告處開立單位銀行賬戶。2006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預留“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的印鑒。2009年8月26日,某人員前往被告處購買一本《結算業務委托書》,并填寫《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載明“戶名: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單位簽章: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為印鑒),領用人簽名:鄧林正”等內容。同日,該人員在被告處辦理了一筆結算委托業務,委托被告將原告上述賬號的款項45450元轉至“深圳市福田區摩百電子經營部”在被告處的帳號,并填寫《結算業務委托書》,載明內容有:“委托人全稱: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稱:深圳市福田區摩百電子經營部,用途:往來款,委托人簽章: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為印鑒)”等內容。被告在該委托書的“復核”、“記賬”處分別蓋有名為“王豐增”、“魏文正”章,并辦理了上述轉款手續。
原告認為其公司并沒有委托“鄧林正”辦理上述轉款手續,于2009年8月27日向大州市公安局銀河區分局銀河南派出所報警,警方從被告處調取《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結算業務委托書》與原告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進行印文印跡鑒定,結論是:“送檢的東方商業銀行《結算業務委托書》與東方商業銀行《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上印文為“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印文印跡與相應印文樣本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因此,被告在沒有經過仔細核對的情況下就向對方付款,存在過錯,且原告還認為被告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遂訴至法院。
庭審中,被告認為大州市公安局銀河區分局的鑒定結論,僅能說明對原告自行提交的印章與涉案當日辦理業務所蓋印章不為同一印章。但未對原告預留在被告處的印鑒與涉案當日辦理業務所蓋印章進行鑒定,無法證明被告在辦理該項付款業務時存在過錯,故申請法院對涉案的《結算業務委托書》與《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中單位印鑒與原告在被告處開戶時預留在被告處的印鑒進行鑒定。法院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之后依法委托中國大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對2009年8月26日“鄧林正”在被告處辦理劃款業務的印鑒與原告2006年9月5日開戶時預留在被告處的印鑒進行鑒定。2010年8月23日,中國大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署期“2009年08月26日”、簽名“鄧林正”的《東方商業銀行結算業務委托書》上的“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印文與啟用日期“2006年09月08日”、戶名“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的《東方商業銀行大州分行驗印系統預留印鑒卡》上“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印文為同一枚印章所蓋。
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1640元、鑒定費3000元,由原告負擔。
爭議的焦點問題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涉案賬戶開立環節中開戶銀行是否存在審核過錯。對此原告和被告有嚴重分歧。
原告認為,被告在審查此《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和《結算業務委托書》的印章時存在過錯。案發當天,原告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均鎖在公司的保險柜內并未使用,因此,事發后被告提供給原告的涉案《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和《結算業務委托書》上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兩章均為假冒。根據大州市公安局銀河區分局從被告銀行調取的《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和《結算業務委托書》與原告的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章進行鑒定所得出的鑒定結論:“送檢的東方商業銀行《結算業務委托書》與《票據和結算憑證領用單》上印文為‘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印文印跡與相應印文樣本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因此,被告在沒有經過仔細核對的情況下向對方付款,存在重大過錯,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東方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州銀河支行抗辯認為:其對公客戶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5日在我處開立一般存款賬戶。開戶至今未到我單位進行任何印鑒變更,對賬記錄相符。2009年8月26日,業務經辦人員鄧林正前往銀行購買結算業務委托書,并辦理系統內匯兌,劃款金額為人民幣45450元,收款人為深圳市福田區摩百電子經營部。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時已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履行了核對印鑒的工作,并按照劃款業務的正常操作流程進行了該業務的辦理。被告認為其無過錯和責任的核心法律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的以下規定:“銀行以善意且符合規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審查,對偽造、變造的票據和結算憑證上的簽章以及需要交驗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未發現異常而支付金額的,對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擔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開立單位銀行賬戶時,預留了“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的印鑒樣本,作為金融機構(被告)支付款項的要件。在本案中,經司法鑒定部門認定署期“2009年08月26日”、簽名“鄧林正”的《東方商業銀行結算業務委托書》上的“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印文與啟用日期“2006年09月08日”、戶名“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的《東方商業銀行大州分行驗印系統預留印鑒卡》上“大州市文眾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成偉動”印文,兩者同名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蓋。由此,原告于2009年8月26日在被告處的銀行存款45450元被轉走的行為應認定為原告所為。現原告沒有提供證據證實原告向被告更換過印鑒,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被告違反相關金融管理規定,故被告接受辦理了該筆結算委托業務并無過錯,并未造成原告損失,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至于原告提出重新鑒定的問題,經查,法院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之后依法委托中國大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合法有效,現原告提出重新鑒定的理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原告稱其在被告處的銀行存款45450元系被他人非法轉走,原告可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本案不予調處。
對銀行的啟示
第一,監管規章形式審核未必有效規避法律責任。盡管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銀行引用了《支付結算辦法》有關銀行善意和謹慎審核可免責的監管規定。而且法院沒有質疑該規定引用的合理性。但這并不意味著銀行對虛假印章開戶導致的法律責任可以僅僅依據無審查過錯即可免責。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值得銀行關注,即“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識別出偽造、變造的票據或者身份證件而錯誤付款,屬于票據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重大過失’,給持票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偽造者、變造者依法追償。”“持票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顯然,銀行開立賬戶環節未能識別印章真偽也可歸于前述規定的情形之一。
第二,銀行審核環節合法合規至為重要。銀行在審核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尤其是有違法違規問題,則銀行必然承擔有關過錯責任。例如未能及時發現有關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存在明顯瑕疵,提供的印鑒存在明顯虛假痕跡等問題,則銀行構成審核過錯并應承擔有關責任。從近年來法院受理的虛假賬戶引發糾紛案例來看,銀行有必要加強賬戶開立環節審核,強化虛假身份或虛假印章開立賬戶發生的風險控制。
第三,銀行嚴防內部人員與外部串通作案是防控虛開賬戶風險的關鍵。從眾多虛假賬戶開立引發糾紛案例來看,存在銀行內部人員參與虛假賬戶開立過程,即內部人員與外部詐騙分子的串通,如果內部人員存在此類行為,則銀行不僅需承擔一般的民事責任,而且管理責任以及監管法規的處罰也較為嚴厲。這種內外串通情形將構成銀行監管高度關注的嚴重類別案件,并直接導致管理人員承擔重大行政責任。為此,強化賬戶開立環節內部人員管理甚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