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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農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換銜接;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1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旨在建立全民覆蓋的保障制度,有越來越多的人提倡將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但由于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上有著明顯差異,兩項制度的一體化問題還有待商榷。要看其合并的是否可行,首先要了解兩項政策實施的現狀及問題,才能從中得出我們想要的結論。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城鎮退休后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演變和發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日益發展壯大。由下面的圖表中可看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一個利國利民的政策,但在其實施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弊端。如目前該制度的覆蓋面較窄,大量的民營、私營人員大都沒有參保,其覆蓋率還不到我國勞動力人口的15%。
各年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對比情況表
注:數據根據《2010年國家統計年鑒》整理
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由于現行的“舊農保”制度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導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步履艱難。為了促進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也為了能切實的為農民的生活提供較好的保障,我國于2009年正式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計劃將于2020年實現全覆蓋。由下表中可以看出,由于歷史較短,經驗不充分導致新農保在農村養老方面也面臨著許多挑戰。[1]
2009年,2010年新農保發展狀況對比表
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區別
新農保在制度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著明顯的區別。這些區別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保障對象不同;參與條件不同;運行方式不同;籌資結構不同;繳費年限不同。[2]
四、可行性分析
1.保障對象轉換的可行性。由于我國目前農村人口流動性大,且不排除農村居民進入城鎮生活的可能性。因此二者之間的身份轉換是極有可能的。
2.參與方式轉換的可行性。合并兩項制度之后,必然要統一參保人員的參與方式問題。從我國農村的現狀觀察,絕大多數農民不了解養老保險的作用且農民可支配收入相對較少,導致其參保的意愿很低。[3]若是統一采取強制性繳費原則,可能會引起農民的大規模反對。但若是統一采取自愿性繳費原則,收入較高不擔心養老問題或收入較低目光短淺的城鎮居民就不會繳納養老保險。所以目前只能維持現狀。
3.政策轉換的可行性。相較于有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而言,農村居民的收入帶有不確定性,無法用固定的數額進行衡量。所以收入相關的繳費方式不適用于農村居民。但由于農村與城鎮收入之間的差距,制定繳費檔次的做法帶來的后果是相當高的管理成本。政策的合并成為不可能,只能通過相應的折算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轉換。
4.籌資結構與資金轉換的可行性。現下新農保政策中政府補貼的部分在意義上相當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企業繳費的部分,只是在比例和數額上都與之相差甚遠。因此在保障兩者公平的前提下通過一定比例將其折算后就可以實現二者的轉換。
五、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農保的轉換方式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農保雖有很多不同,但影響其轉換銜接的關鍵之處在于繳費年限和資金之間的差異。只有實現兩項制度上述兩方面的轉換,才能保障整個制度體系轉換的完整性。
1.繳費年限的轉換
1)新農保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Ai為第i年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總額,Bi為第i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n為繳費年數。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新農保
Ax為新農保繳費檔次數額,Bn為n年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總額,n為繳費年數.
2.賬戶資金的折算
1)新農保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滿15年者,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個人賬戶的30%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中,其余轉入統籌賬戶。由于新農保制度沒有社會統籌部分,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部分。所以應將其個人賬戶劃分為兩個部分分別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于現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占總繳費額的28%,為便于計算取30%作為新農保資金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的比率。繳費年限折算后不滿15年者,考慮到其繳費總額較少,可全部轉入個人賬戶。
2)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后滿15年者,應享受新農保政策。將其個人賬戶資金全數轉入新農保賬戶,企業繳費部分按一定比率轉入。
(X/Ax)*Cn
Ax為新農保不同繳費檔次的具體繳費金額,X為與之對應的政府補貼金額,Cn為n年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總額。不滿15年者,按上述方式將資金轉入新農保賬戶后,按照新農保規定繼續繳費。
兩項制度的轉換,除了要有切實可行的轉換方式之外,還需保證有充分的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大力完善行政部門的辦事效率,這樣才能實現二者的順利轉換。
參考文獻:
[1]徐耀辰.淺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財稅金融.
[2]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
關鍵詞: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再分配效應;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F84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3)07-0053-06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3.07.13
一、引言
《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即國發[2009]32號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正式在全國鋪展開。新農保是一項旨在突破性解決農村老齡化問題的基本制度,其出臺就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作為一項基本社會保障制度,新農保必須具有一定的再分配效應以保障參保人的基本利益。特別對于經濟條件較為拮據的部分農村居民,新農保應通過發揮其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功能,對社會貧富差距進行調節。
許多學者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進行了研究。侯慧麗(2011)利用國家統計局2009年城市住戶調查數據,從代際、性別、地區、收入、部門等不同方面對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進行了定量分析[1]。王曉軍、康博威(2009)利用統計模擬和精算方法,對不同就業、不同收入水平、不同性別、不同繳費年限以及不同壽命人群因養老保險制度安排產生的收入再分配進行測算和分析[2]。目前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再分配效應的研究非常少。王翠琴、薛惠元(2009)通過構建精算模型對繳費補貼、壽命、繳費年限、投資收益率等因素對再分配效應的影響進行了較為詳細的分析[3]。本文使用凈轉入額和凈轉入率對新農保再分配效應進行評估。同時,考慮到新農保的非常明顯的社會福利特征,對年滿60周歲的人的平均余命不采用139的計發月計算,而采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數據建立簡易生命表進行估計,分別測算了新農保代際間及代內再分配效應。此外,本文還考慮了從其他養老保險制度轉入新農保的情況,并對影響再分配效應的因素進行了分析。
二、模型構建
(一)模型假設
根據國發[2009]32號文件中相關政策規定(見表1),本出如下假設:
1.新農保于2009年實施試點,本文以2009年基礎測算年份,即假設所有參保人都在2009年參保。
2.新農保規定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因此,無論參保人是否存活到年滿60周歲,其個人繳費部分的利益都不會受到損害,也不存在再分配問題,本文只考慮參保人能夠存活到年滿60周歲的情形。
3.新農保出臺時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人只可享受每月固定的基礎養老金,不存在任何保費支出,而形成利益的完全凈流入,其再分配效應只與壽命有關,本文對這部分群體不做深入討論。
4.假設地方政府給付的基礎養老金根據每年的物價和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整。
5.新農保保費在每年年初繳納,養老金則在年滿60周歲后的每年年初領取。
6.參保人在2009年決定自己的繳費額度,繳費額度每年按照工資增長率進行調整,且參保途中不存在退保、轉出新農保的情形。
7.為簡化模型的設定情形,不考慮繳費不滿15年補足繳費的情形。即在2009年年滿45周歲的人參加新農保也同樣采取每年繳費的形式,并不另外補充繳足15年保費。
8.本文假設一旦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標準,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照當時的計發標準領取養老金直至死亡,不考慮期間可能出現的政府對養老金計發標準的調整。
(二)新農保再分配效應模型
新農保具有顯著福利性質的養老保障制度,從國發[2009]32號文件中可以明顯看到中央政策在向西部地區傾斜。同時,新農保關于基礎養老金的設定及個人繳費部分可繼承的規定決定了其具有利益凈流入的特性,存在明顯收入再分配的特征。
在新農保中,由于存在基礎養老金、政府保費補貼及實際生存年限可能大于預定年限的情況,導致參保人享有利益凈流入。用公式表示為benefit=Q+B+L。其中benefit表示凈轉移額的現值,Q表示基礎養老金的收益現值,B表示政府保費補貼的收益現值,L表示生存年限大于預定年限導致的收益現值。
1.基礎養老金收益
根據新農保規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中央政府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則基礎養老金給付標準為
Q=Q0×(1)
其中,Q0為新農保實施當年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以年為單位,為660元①;f為地方政府根據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的調整系數;a、b分別為參保年齡和退休年齡,a取值范圍是16~59歲,b為60歲;e60表示參保人年滿60歲的人的平均余命,[e60]表示的整數部分,即參保人在年滿[e60]周歲后領取了最后一次養老金并在接下來的一年中死亡;■為合適的貼現率。
2.政府保費補貼收益
由于新農保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籌資方式,集體和政府的補貼也能增加繳費總額,這部分可以用式(2)表示。
B=(A+S)(2)
其中,A為政府發放的補貼,S為集體補助的數額,r為個人賬戶養老金投資收益率。
3.生存年限的收益
新農保規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即以139個月(11.58年)為該制度設定的年滿60周歲人的平均余命的標準,用m表示。新農保養老金為終身支付,即使被保險人個人賬戶養老金已經全部被支付完,政府也將按照原計發的養老金數額繼續向被保險人給付養老金,直至被保險人死亡。因此,如果被保險人壽命大于71.58年,得到額外的收益可以用下式(3)表示。
L=(3)
其中,P表示每月領取養老金數額,[m]同樣表示的整數部分即11。
按照新農保的規定,以X為繳費標準,g為平均工資增長率,則個人繳費形成的養老金總額為:
X(1+g)b-a-k(1+r)k(4)
加上政府保費補貼部分,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個人賬戶總金額為
X(1+g)b-a-k(1+r)k+(A+S)(1+r)k(5)
因此,參保人符合領取養老金標準后,其每年領取的養老金為
P=[X(1+g)b-a-k(1+r)k+(A+S)(1+r)k]×12÷139(6)
綜上所述,新農保制度的再分配效應可表示為
benefit=Q0×+(A+S)+
(7)
式(7)為凈轉移額的計算公式。如果用相對值轉移率來表示,則為凈轉移額與保費支出的現值的比值。在新農保制度中,參保人的支出僅為個人繳費部分,則轉移率公式為
Rbenefit==(8)
(三)數據來源及設定
1.政府根據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作為其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準。經計算,從1990年至2009年,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年增長率為4.62%,則f=4.62%。
2.新農保的指導意見要求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按照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收益。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自1990年到2009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平均數,r=4.325%。
3.2009年的政府補貼標準為每人每月至少30元,A=30。
4.政府鼓勵有條件的村集體實行集體補助。但由于目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經濟還不發達,集體補助實施難度較大,故S=0。
5.假設貼現率與一年期存款利率相等,N=r=4.325%。
6.如文中無特別說明,則年繳費額X=500元。
7.由于GDP的增長特征與收入相似,這里假設農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與GDP增長率一致。根據世界銀行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12年出版的《China 2030》指出,1995~2010年中國GDP每年平均增速為9.9%,2011~2015年將降為8.6%,2016~2020年為7.0%,2021~2025年為5.9,2026~2030年則只有5.0%的年均增速①。經過計算,6.5%為2009年至2030年的年均GDP增速,則本文中g=6.5%。
8.為探究新農保實施當年我國農村居民60周歲的平均余命,本文利用國家統計局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關于鄉村死亡率的數據制作簡易生命表②,計算過程如下③:
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得到的全國分年齡、性別的死亡人口狀況(鄉村)中各年齡組的死亡率mx計算得到各年齡組的死亡概率qx,其中qx=2mx/(2+mx)。
假設期初總共有10萬人(l0),各年齡組死亡人數dx=lx×qx,生存人數lx+1=lx-dx。
計算各年齡組生存人年數Lx=,總生存人年數Tx=Lx+Lx+1+Lx+2+L
則平均余命為ex=Tx/lx,測算結果如表2所示。
三、新農保再分配效應的測算
新農保具有鮮明的福利性質,對于任何參保人其凈收益都大于零。新農保再分配效應表現為代際間再分配及代內再分配。由于人們實際平均余命大于制度設計使用的平均余命,即e60>m,且退休后基礎養老金部分由政府全額承擔,存在代際間的財富轉移以支付年老者的養老金。政府保費補貼則是代內轉移支付,是當期勞動者財富的二次分配。參保人個人繳費部分由于可繼承、可轉出,不存在再分配效應。
(一)代際間再分配效應
新農保代際間再分配體現為每月養老金按照139的計發系數將個人賬戶總額發放完畢后,由政府負擔的對參保人的養老金的發放責任。同時政府還要承擔所有參保人退休后的基礎養老金,則代際間再分配效應為benefit代際=Q+L。
將上文參數輸入進行計算,得到代際間再分配效應結果如下:
可以看到,各年齡段的凈轉移額均為正數,轉移率均大于1,說明新農保存在代際間再分配,利益為完全凈流入,并且代際間再分配的利益流入已經超過參保人繳納保費的現值。隨參保年齡增加,凈轉移額減小,轉移率增加。
(二)代內再分配效應
代內再分配效應完全由政府提供的保費補貼實現,即對參保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保費補貼是由當期勞動者向當期參保人進行的財富再分配,即benefit代內=B。由于參數取值i=r,上式簡化為benefit代內=(b-a)A。可以看到代內再分配效應同樣全部為正數,與參保年限呈線性相關。代內再分配效應最大為16歲參保新農保的被保險人,為1320元的凈轉移額。最低是在2009年年滿59歲的參保人,為30元。代內與代際間總效應如表4所示。
四、新農保再分配效應的影響因素
(一)繳費年限對再分配效應的影響
由表4看到,雖然各年齡段參保人凈轉移額現值都為正數,但具體數值各不相同。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即參保年齡越小,凈轉移額增加。如表5所示,凈轉移額隨著繳費年限的增加,其絕對數值在擴大。這里邊際凈轉移額表示增加一年繳費所能增加的凈轉移額的數值。例如,20歲的參保人如果增加一年繳費年限,即從19歲開始參保,預期可以增加855.23元的利益凈流入。雖然邊際凈轉移額隨著參保年限增加而減少,但其相對轉移率卻隨著參保年齡增加而增加。59歲參保的人的轉移率最高,為32.74%,而16歲參保則最低,為1.25%。邊際轉移率為增加一年繳費年限所增加的轉移率。表5中所有邊際轉移率都為負值,這是由于隨著參保年限的增加,個人保費所占比重增加,轉移率下降,但轉移率下降的趨勢在減小。
(二)繳費水平對再分配效應的影響
由于新農保參保人經濟收入及負擔能力不一樣,新農保規定了年繳費100元~500元共5個檔次的繳費標準,同時允許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繳費標準。為比較不同繳費標準對再分配效應的影響,這里分別取100、500、1000、2000進行討論①。
可以看到,凈轉移額隨繳費額度增加而增加。例如當年繳費100元時,20歲的參保人預期凈轉移額為31151.1元,當年繳費為2000元時,凈轉移額將超過7萬元。這一特性是新農保對繳費較多者的鼓勵,體現“多繳多得”的制度設計思想。但與前文一樣,繳費增加將降低轉移率。特別是當繳費較高,同時參保年限較長時,轉移率將低于1。
(三)壽命對再分配效應的影響
壽命對于再分配效應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基礎養老金和超過預定壽命的養老金。用W表示壽命的最高限,則修正前文式(1)和式(3)分別為
當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其轉移額為benefit=Q+B。當參保人年滿72周歲時,轉移額變為benefit=Q+B+L,這里對一個20歲參保的人為例,其利益凈流入如圖1所示。
從圖1可以看到,隨著參保人壽命的延長,其凈轉移額呈上升趨勢。由于個人繳費部分可繼承,則這部分一直歸屬個人所有。即使未存活至預期年限,也不會出現個人利益的流出。但由于72歲是作為凈轉移額計算的轉折點,壽命對再分配效應的影響在72周歲出現明顯的轉折。72歲之前,凈轉移額來源僅有基礎養老金和政府保費補貼,年滿72周歲后,代際間進行了再分配,并隨著年齡增長而增加,提高了凈轉移額。
(四)性別對再分配效應的影響
由于男女性預期壽命不一致,導致新農保中男性和女性凈轉移額與轉移率的差異。從表2看到,60歲女性的平均余命為21.93,高于男性的18.85。女性壽命更長,其預期得到的再分配利益會更多(見表7)。
由上表可見,在不考慮男女繳費能力差異的情況下,由預期壽命長短導致的再分配效應比較明顯。女性凈轉移額均高于相同參保年齡男性的凈轉移額。
如果考慮到男女繳費能力的差異,新農保制度的再分配效應差異會縮小。一般而言,男性的平均工資水平高于女性的平均水平,其繳費能力也將高于女性,因此,在“多繳多得”的制度設計下,男性由于高繳費會抵消一部分因女性壽命較長而產生的凈轉移額的差異。據《1995—2005年:中國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報告》顯示,2003年城鎮單位女性就業人員的年收入是男性就業人員的81.9%①。假設男女性繳費標準與年收入直接相關,女納保費標準為男性保費標準的81.9%。這里假設女性2009年繳費標準仍為500元,男性為500/81.9%=610.5元,則新農保再分配效應如表8所示。
由表8可知,如果考慮到性別對保費繳納水平的影響,差額凈轉移額縮小了。仍以16歲參保為例,收入水平對繳費能力的影響導致差異凈轉移額從8699.27元下降到6179.95元。但工資差異對凈轉移率的影響是有限的,仍小于預期的平均余命差異對凈轉移率的影響。因此,相同參保年限的女性參保人將比男性參保人預期得到更多的利益凈流入。此外,隨著參保年限增加,凈轉移額的差異增加,但其差額轉移率卻在降低。
(五)跨制度轉接對再分配效應的影響
目前我國現存的養老保險制度有三種,分別是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及新農保。2012年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就《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征求意見。據2010年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我國農民工已有近2.3億人①。龐大的農民工群體使得我們不得不考慮農民工外出打工后返鄉享受新農保的情形。城居保的制度設計與新農保的設計幾乎一致,包括基礎養老金數額及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系數,僅在繳費標準的設定上有所差異。因此,參保人從城居保轉入新農保后的利益凈流入水平與在相同年齡及繳費標準下直接參保新農保的人不會存在任何差別。職保區分個人賬戶及社會統籌賬戶,且保障水平較高,與新農保設計存在較大差異,這里僅討論職保轉入新農保的情形。
農民工參保職保將按照工資基數的8%繳納保費,但一般最低按照上年度當地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②。根據2009年人社部的統計,農民工平均工資為1400元,而當年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年工資為32244,農民工平均工資達到城鎮工資的40%,則按照其實際工資為基數繳納養老保險費。按照《暫行辦法》規定,職保參保人轉入新農保僅轉移個人賬戶部分,假設職保的參保人一直在職保繳費,直到退休才轉入新農保,且繳費比例不變,則凈轉移額計算公式調整為
其中,W為工資總額,W=1400×12=16800元,R為繳費比例,取值8%。則職保轉入新農保后再分配效應如圖2所示。
可以看到,由職保轉入新農保的再分配效應大大降低,凈轉移額遠少于直接參保新農保的凈轉移額。由于新農保政策支持力度較強,而職保轉移至新農保僅轉移個人繳費部分,喪失了參保新農保可以得到的保費補貼,這種福利補貼上的差異最終反映在二者凈轉移額的巨大差距上。
五、總結
新農保具有明顯的福利特征,體現為所有參保人都享受利益的凈流入。政府的保費補貼使得新農保存在代內再分配的特征,而預期平均余命與養老金計發系數的差異及由政府負擔的基礎養老金又使得新農保具有代際再分配的特點。新農保鼓勵長期繳費的制度設計使得繳費時間越長,參保人所得到的凈轉移額越多,但其自身繳納的保費的比重將會增加。繳費水平對再分配效應也有影響,具體表現為繳費越多,凈轉移額增加,而凈轉移率下降。各參保人壽命的不一致導致再分配效應的差異。以72周歲為轉折點,72周歲后,參保人不僅可以享受基礎養老金及政府保費補貼的凈流入還可以享受政府負擔的額外的養老金的凈流入。一般來說,由于女性平均壽命更長,女性比男性得到的凈轉移額多。但由于男性平均工資水平比女性高,可以抵消一部分由于壽命差異導致的凈轉移額的差異。新農保與城居保一樣都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礎養老金和保費補貼,因此,從再分配效應來說,盡管職保保障程度較高,但由于職保轉入其他制度僅轉移個人賬戶,沒有體現對農民的福利補貼,其轉入新農保將損失很大部分凈轉移額。因此,對于確定將來要回到農村養老的群體來說,建議直接參保新農保以獲取更多凈轉移額。
參考文獻:
[1]侯慧麗.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再分配效應[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
關鍵詞: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公司
合作醫療是由體現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和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保險公司可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的特點,結合自身優勢積極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發揮保險公司的社會管理功能。
一、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作用
(一)有利于保險公司發揮較為成熟的醫療保險管理經驗。保險公司在費率厘定和風險管理方面具有優勢,善于對征繳補償標準進行測算、擬訂合理的征繳補償標準和辦法,進行賠償額度的設置。發揮理賠管控的專業優勢,有效防范道德風險。通過成立專門的農村醫保業務管理中心,選聘醫保專管員派駐各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參保人員的政策咨詢、資格核準、住院登記、轉院管理及現場現金結報支付等工作。利用保險公司的業務網絡系統和專業人員的優勢,在業務管理中心和各定點醫院間建立遠程審核結報網絡平臺。業務管理中心建立數據庫.各定點醫院設立工作站,專管員對結報人的醫療費用進行初審,然后將數據傳輸到業務管理中心,業務管理中心即時核準。農村醫保專管員制度和遠程審核結報網絡平臺的建立,縮短了保險公司與醫療機構的距離。業務管理中心通過制定支付管理、專管員培訓與管理、檔案管理及信息數據管理等辦法,規范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可積累農村保險經驗數據,便于保險公司設計和開發有針對性的農村保險產品及拓展農村保險市場,實現保險公司做大做強的戰略目標。
(二)有利于政府發揮指導和監督職能,實現政府職能從辦農醫保向管農醫保的轉變。政府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辦公室,負責監督業務管理中心的基金運作情況和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病人的醫療行為。加強對農保基金的監督,真正做到農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衛生行政部門不參與農保基金的運作和結報補償等日常性事務工作,只負責監督管理和政策的調研與完善,真正實現監督管理與具體經辦的分離。
(三)為群眾提供便捷專業的補償支付服務。保險公司的參與可提高農民健康保障水平,解決廣大農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使農民體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好處,增強農民群眾的參保意識,有利于提高農民的參保率,有利于改善政府和群眾的關系。
二、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方式
我國建立新型農村醫療制度的困難在于資金的缺乏,農村在進行稅費改革后,作為鄉鎮政府重要財政收入來源的農業稅被取消,財政資金大幅度減少,有限的資金在維護公共衛生投入方面政府的力量就顯得非常有限。而對保險公司而言,占據我國人口70%的農民卻還是一個尚未打開的潛在市場,保險公司向農村市場的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及責任保險必然可讓保險公司與農民實現“雙贏”。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一)“委托管理”模式。保險公司采取基金管理方式,向政府收取一定額度的管理費用,按照政府確定的補償方案為參保農民提供醫療費用補償服務,不承擔新農合基金的運行風險。在具體操作中,根據是否使用保險公司指定條款,又可包含“基金條款”和“委托協議”兩種不同做法。這種模式下,保險公司為政府提供新農合補償費用支付服務,實現新農合“管與辦”的有效分離,有利于基金安全;而保險公司自身不承擔基金管理與運作風險,有利于規避政策風險,是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試點工作的主流模式。
(二)“風險管理”模式。完全按照商業保險規律運作,根據雙方協商確定保費和補償標準,保險公司為參保農民提供醫療費用補償(報銷)服務,承擔新農合基金的運營風險,自負盈虧。這種模式有利于發揮商業保險的保障功能,調動經辦公司在風險管控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促使新農合向公平與效率的方向發展,但鑒于國家有關政策限制,目前僅限在個別地區進行初期探索。
(三)“風險共擔”模式。為提高公司經辦管理效率,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在“基金條款”委托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雙方約定按一定比例,分享新農合基金盈余,共擔基金虧損風險。這種模式具有平衡機制,結合了前兩種模式的優勢,有利于調動雙方共同參與管理的積極性,但難以確定雙方的法律、經濟關系,具體操作相對復雜,保險公司面臨較大風險。
三、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存在的問題
(一)缺少積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參與主體。雖然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中農民的應繳費用降低了,減輕農民的義務,但農民做為此項制度的核心地位并沒有發生任何改變。上世紀90年代由衛生醫療部門主導重建農村合作醫療時,由于制度設計的問題,導致資金缺乏并造成沒有給參保農民報銷醫藥費的現象。因此,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積極性不高。
(二)政府和監管機關尚未完善制度保障。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還缺少政府有關的法律、稅收等方面政策法規的基礎支持。政府沒有出臺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設的指導意見,也沒有明確的鼓勵性稅收優惠制度安排。保險監管機關對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的產品開發、精算技術標準、基金運營管理、盈虧核算方法等缺少相應的保險法規和監管政策的規范與支持。
(三)保險公司缺乏經驗和動力。首先,目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缺少針對農村地區整體人群的衛生統計數據或經驗數據的積累和儲備。長期以來,農村基層衛生服務情況的統計工作一直未能全面建立,沒有詳實的統計數據儲備,導致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的保險費率厘定缺乏科學數據支持,無法確定合理的標準費率。其次,新農合建設遵循的不贏利原則,迫使保險公司對于服務“三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缺乏長期的動力支持。保險公司參與新農合建設往往只能寄托于參與新農合建設所帶來的農村保險市場開發的潛在附加效益。再次,對醫療機構在醫療費用使用上的管控,保險公司無法真正做到對醫療機構的有效監督,往往只能依托政府的監督。最后,保險公司普遍缺乏長期開拓和服務農村市場的經驗,對保險公司來說往往缺乏針對新農合業務的風險識別評估、服務流程、業務系統網絡,沒有針對這個特殊市場的配套人才、制度、流程和技術支持。
四、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建議
(一)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村務公開欄、黑板報及發放宣傳資料等,搭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平臺。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選擇參保受益農民的典型事例進行報道,努力提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農民心中的地位。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廣大農民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和好處,自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加強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指導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是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主管單位,衛生部門和保險監管部門應對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工作流程和服務標準。共同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使保險公司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運作模式得以持續健康發展。
論文摘要: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保障體系,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同時促進我國社會的公平、穩定、城鄉統籌發展以及盡快解決“三農問題”,本文分析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現狀,以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隨著工業化的不斷發展以及經濟水平的提高,各國逐步把農村人口納入整個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框架當中,建立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大部分國家已經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正式的制度安排,以保障農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是通過立法來確立的,規定了農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履行的繳費義務,符合法制化國家的一般做法。本文分析了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現狀,以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啟示。
一、國外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模式
(一)社會保險型
社會保險型也可稱為投資互助型,此形式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主要以美國、德國、日本和韓國等國家為典型代表,它屬于當前世界上農村社會化養老的主流模式。該模式將養老金與個人收入及繳費年限聯系起來,屬于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繳費確定型。它在強調個人責任的同時,國家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國家和個人分別負擔養老保險金一定的比例,在繳費期滿后,滿足一定年齡的農民(如男60歲,女55歲)可以領取相應的養老金。下面以日本為例來探討這種模式。
日本是東亞國家中最早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國家,也是最早建立社會制度的國家。日本最初的養老保險制度開始于1941年實施的勞動者養老保險制度。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隨著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大量的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為了滿足他們對社會保障制度的迫切需要,1961年日本政府出臺相關法律,將社會保障的范圍逐步擴大到農、林、漁、牧業的勞動者。日本政府為了滿足不同層次農民的需要,建立了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具體情況如下:
1.國民養老金。國民養老金也稱為基礎養老金。20世紀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就為農民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1959年頒布了《國民養老金法》,將原來未納入公共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民、個體經營者強制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該法規定:凡年齡在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等均必須加入國民養老保險。1985年,國民養老金制度進行了改革,修改了《國民養老金法》,其覆蓋面由原來主要面向農民和個體經營者等無固定職業收入者,改為面向全體國民;規定從1986年4月起,工薪階層及其配偶也必須參加國民養老保險,將國民養老保險作為全體國民共同加入的基礎養老保險。對在國家及企事業單位供職的人則另外再實施厚生養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基礎養老金制度。
國民養老金以日本政府為保險人,被保險人共分為三類: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農民、個體經營者。此類保險者實行每月定額交納(1.33萬日元/月),凡屬于生活受保護的低收入者,申請經審批后,可免繳,但退休后其免繳期間的養老金水平僅為原來的1/3;厚生養老金保險被保人(加入該養老保險每月應交納的保險費為月工資的13.58%,由企業和職工本人各交納一半);厚生養老金保險被保險人撫養的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配偶。
國民養老金保險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基礎養老金撥款和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一般是國庫負擔1 /3 , 2/3是由第一、第二類被保險者交納的保險費。凡加入25年以上且65周歲以上的參保者可領取養老金,即國民養老金。
2.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為了緩解第一類與其他各類養老保險參保者的差距,向不滿足于國民養老金的人提供更高層次的養老保險,1991年日本政府開始實行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該制度作為基礎養老金的補充,主要特點是:2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的第一類被保險者,均可任意參加。加入者每月須交納“附加保險費”,年滿65周歲后,除獲得基礎養老金外,還可獲得附加養老金。凡被豁免交納基礎養老金保險和加入“農民養老金”者,則不得加入國民養老金基金制度。
3.農民養老基金。日本政府1970年制定了《農民養老基金法》,作為農民參加國民養老制度的重要補充,其主要特點亮自愿性。農民是否參加農民養老基金制度,完全尊重農民個人的意愿,這一點與農民參加國民養老金的強制規定不同。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年齡未滿60周歲;屬于基礎養老金第一類被保險人,但保險豁免者除外;年從事農業經營時間不少于60天。按加入者是否有資格享受財政補助其交納的保險費,分為“普通保險費”和“特別保險費”。符合條件者(加入“農民養老金基金”20年、年收入在900萬日元以下及1947年1月2日后出生三條件),享受保險費的國家補助,補助比例依據參保者的年齡和參保年限而規定不同的比例,65周歲后,除了獲得“農民老齡金”外,還可獲得“特別附加養老金”。不符合條件的農民,個人交納一定的普通保險費,65周歲后,除了基礎養老金外,還可得到一定數額的“農民老齡養老金”。
由上可知,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采取個人、雇主、政府三方分擔的方法,從而使支出有了可靠的來源并能使國民的權利和義務統一起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發展迅速的原因除了其經濟實力較強以外,主要是十分重視國家立法。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為適應21世紀人口高齡化浪潮,日本推出了新的看護保險制度。從1994年起年齡推到65周歲。
(二)福利保險型
福利保險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以英國、瑞典等福利國家為代表,強調普遍性的原則,全體農民享受到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國家在這種制度中承擔了養老保障的主要責任。養老金的來源主要是通過財政稅收的方式,對處于勞動力年限的群體進行征稅,采用現收現付的方式支付當期的養老保險金開支。下面以英國為例進行探討。
英國是名副其實的福利國家,是西方實行國家福利型社會保險模式的諸國之首,其保障模式是依據“貝弗里奇報告”中提出的普遍性原則建立起來的,其養老制度一開始就“遍及全體公民”,使每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都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保護。政府為每一位老年人提供均一水平的養老金,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需要。
英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由養老保險、殘疾保險和遺囑保險三部分組成。另外,專門針對老年人的保險還包括老年人的福利和救濟。
1.養老保險。英國的養老金分為基本養老金、工薪年金、無繳費退休年金、年齡附加養老金和私人養老金。
基本養老金是養老金的主要組成部分,其享受金額較低,用于保證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所需,基本年金被稱為第一層次的養老金。每個退休者享有的基本年金數額也有差異,如基本年金的享受人因需要贍養伴侶《限一人),或需要撫養孩子(可以多人,按每一人計算),或延期退休者,其基本年金可以有所增加。如工作期間未繳足國民保險費或所贍養伴侶在工作期間未繳足國民保險費的,則相應扣減增加部分。如果在家照顧病人、照料孩子而不能外出工作的人,按照1978年制定的《家庭責任保護條例》,即使現在沒有繳納國民保險費,也可幫助他或她在日后取得退休養老金。
工薪年金來自于國家工薪年金計劃。國家工薪年金計劃是一個獨立的體系,建立于1976年,其獲得與基本年金無芙,根據申請人在工作期間繳納的國民保險金數額而定。如果申請人在整個繳費期均不屬于工薪年金的范圍,則工薪年金為0。如果申請人按合同在某一時期不屬于工薪年金范圍,其他時期則屬于該范圍,他或她在退休時可得到的工薪年金予以相應扣減。鰓夫寡婦則可享有其原配應得到的全部工薪年金。工薪年金作為獨立的養老金計劃,不屬于社會保險,而是國家保障的一部分,只提供給按合同制雇傭的員工,在英國被稱為第二層次的養老金。國家養老金的支付水平很低,低于基本生活保證的社會救濟,只相當于男性平均工資的15%左右。
無繳費退休年金,以前也稱老年人年金。年滿8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如果符合60周歲以后至少在英國或是在歐共體國家居住10年的條件,無需繳納任何國民保險基金,便可享受80周歲以上的養老金,享受水平為基本年金的60%。
80周歲以上老人,每周還可以得到1991年標準計算的25%的附加年金。如果夫婦雙方均符合年齡附加條件,可得到雙方年齡附加金。本條款體現了社會對80周歲以上老人的特殊關懷。
除了上述養老金基本組成部分外,還有私人養老金作為養老金體系的補充。私人養老金通常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對非合同制員工,由于國家不提供工薪年金,所以該缺口由企業自選彌補,稱為職業年金二是企業自行為員工提供的補充養老金,也稱為職業年金;三是個人通過投保商業保險取得的養老金。
2.殘疾保險分為殘疾養老金和殘疾津貼。當殘疾受保人連續領取28周年的疾病補貼金和疾病津貼后,自動轉入殘疾養老金,受保人除了領取殘疾養老金之外,還給予殘疾補貼,補貼數額根據受保人的年齡而定。
3.遺囑保險主要指對遺墉的一次補助和寡居母親的補助。
由上可知,英國模式強調對不能依靠自身勞動滿足自己生活需要的老年居民普遍提供養老金保障。實施范圍廣泛,覆蓋了城市和農村的所有國民,甚至還包括了在本國僑居一定年限的外國居民;與個人收入狀況無關,不需要對申領者個人生活狀況進行調查;基金來源主要靠國家財政補貼,英國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會保障。這充分體現社會保障制度追求公平的原則,具有極強的收入再分配功能,特別有利于低收入階層。缺點是資金來源單一,政府負擔沉重;少量的平均津貼對富人意義不大,易誘發高收入階層避稅現象。
(三)儲蓄保險型
儲蓄保險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模式也叫強制儲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數亞洲、非洲發展中國家的農民實行這一模式,實施比較成功的國家是新加坡與智利。此模式強調以家庭為中心維持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其保險基金來源于雇主和雇員按照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繳的保險費、獨立勞動者或自雇者按照個人收入的一定比例所繳的保險費,國家不進行投保資助,不負擔保險費,僅給予一定的政策性優惠。政府雖然不負擔保險費,但政府承擔了最低養老金和養老金投資最低回報率補貼。智利政府還規定,如果職工從個人賬戶中領取的養老金不能夠達到政府規定的最低養老金,政府補充差額部分。 轉貼于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國家,農業人口只有1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0.35%,也沒有來自農村的產業后備軍,因此,新加坡沒有單獨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但是該國的養老保障工作獨具特色,值得研究。
中央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立法強制個人儲蓄、完全積累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行會員投制。其基本內容是:強制性地規定雇主和雇員將收入的一部分上繳給中央公積金局,通過建立中央公積金來為每一個雇員提供全面的社會福利保障。中央公積金制度創立于1955年7月,當時主要為年老的退休雇員提供養老金,但后來最終把公積金的功能擴大到了住房、交通、保健、投資和教育等方面,從而發展成為今天綜合性的社會保障計劃。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由政府、雇主、雇員三方參與,雇主和雇員按一定比例繳納公積金,政府為公積金繳付款及其利息提供免稅政策。此外,由于公積金法規定公積金存款一定要投資于政府的債券,政府對公積金儲備提供保證,所以會員不必擔心到時收不回存款,政府還對公積金制度提供法律保證。
每個公積金會員在公積金局擁有三個賬戶:普通賬戶。此賬戶存款可用所有公積金,即可以購買保險、購屋、投資等。此賬戶存款的繳付比例為薪金的30%;特別賬戶。此賬戶存款不能隨便支用,只用作養老金給付和緊急財務用途,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會員動用此賬戶存款。存入這個賬戶的比例為薪金的4%;保健賬戶。這一賬戶僅供會員在保健時用,即只有在會員患病需支付政府或私人醫院的住院費用時才可使用這一賬戶。存入這個賬戶的比例為薪金的6%。
中央公積金的55周歲以下會員的繳費率,目前保持在工資水平的40%,其中雇員和雇主各繳20%; 55-60周歲的會員繳納工資的20%,雇員和雇主分別繳7.5%和12.5%; 60-65周歲的會員繳納15%, 65周歲以上者繳納10%,雇員和雇主各繳一半。
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更強調社會成員的自我保障責任,把保障待遇與個人的勞動貢獻緊密相連,更有利于調動人的積極性。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自我保障原則及高效、多元的運作機制,對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然后,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過高的投保費率,阻礙了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的出臺,迫使退休者只能享受到一種養老保險;缺乏社會互助共濟的功能;對經濟發展具有一定負面作用,不斷提高的繳費會導致經營成本過高,影響經濟競爭力。因此,近年來新加坡政府也在不斷修改調整公積金政策,以期使其發揮更好作用。
二、中國農村養老保障現狀
截至2007年底,我國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56%,為7.37億人,65周歲以上老年人占9.6%0 2008年全年共有512萬農民領取了養老金,有27個省份的1201個縣市開展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1324萬被征地農民被納入基本生活或養老保障制度。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逐步縮小城鄉差距,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廣大農村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諧、增加農民收入,同時根據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國務院決定,從2009年起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這是一項重大惠民政策,也是一項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
《新農保》與1992年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簡稱《老農保》)比較,具有以下幾大特點:
籌資渠道不同。《新農保》有政府補貼,《老農保》完全靠個人繳費;繳費方式不同。《新農保》規范了繳費基數和年限,《老農保》繳費方式缺乏統一規定;待遇結算不同。《新農保》的待遇采取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加的結算方式,并建立增長機制;記賬方式不同。《新農保》采取個人統賬結合記賬方式,即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相加,《老農保》只有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模式不同。《新農保》設立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進行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推行,彌補了原有農村養老保險體制的不足,有利于擴大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面,為農村老年居民提供更好的保障。但《新農保》依然存在諸如保障水平低、自愿參保率低等一系列問題。
三、國外養老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經濟持續發展是解決農村養老的根本。人口老齡化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面臨的問題,但是,由于發達國家的經濟水平和城市化水平都很高,具有經濟承受力強和農村人口比重小的優勢。發達國家的農村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相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沒有那么嚴重,它們的經濟實力雄厚,容易解決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因此加快經濟結構轉型,發展國民經濟是解決我國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根本。
加快實施《新農保》的步伐。養老保險應該是一種體現社會公平的機制。只要是國民,均可以享受基本的養老保障。因此,加快實施《新農保》步伐,使每個農民盡早享受《新農保》待遇是應有之義。
一、文獻綜述
我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自2003年啟動到2013年,已經走過了10年的歷程。但是鑒于歷史的教訓,人們經常對其可持續性表示關切。到2013年,有關部門已經召開了5次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的會議[1]。相關專著和論文等文獻也很多。2008年,楊昕和胡蘇云通過定量分析得出結論:政策設計的合理性和執行的公平性是決定該項制度能否可持續發展的最主要因素;而個人繳費水平不是制約可持續發展的因素[2]。這一結論與本文對2012年調查數據分析的結果比較一致。2012年,李瑞鋒等人的定量分析結果:雖然農民參合率為96%,但是完全自愿的參合率并沒有這么高;醫療費用補償比例是制約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3]。
壓力(Pressure)―狀態(State)―回應(Response)概念模型(PSR模型)是環境質量評價學科中生態系統健康評價子學科中常用的一種評價模型,最初是由加拿大統計學家David J.Rapport和Tony Friend(1979)提出[4],后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于20世紀八九十年代共同發展起來,作為研究環境問題的框架體系。PSR模型使用“原因―效應―響應”這一思維邏輯,體現了人類與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關系。最近幾年,OECD在評價各國社會發展狀況時,也使用這一模型,但不是用在醫療保險領域[5]。本課題把這一模型用在新農合方面,并對該模型做出新的解釋、設計出新的指標。
新農合可持續發展是指新農合在籌資、管理、參合意愿和醫療效果等方面具有持久性、穩定性、公平性和可信性。根據上述文獻反映出來的問題,我們可以做出兩點判斷:一是新農合不會簡單的重蹈覆轍,重走歷史老路,還是具有可持續性的;二是新農合的這種可持續性并不意味著不存在問題和壓力,甚至有些問題和壓力還沒有充分暴露出來。所以,從可持續發展的形態看,可以把可持續發展細分為“強”持續發展、“恒”持續發展和“弱”持續發展三種基本形態。新農合的發展狀態,也可以按照這三種類型劃分。對應于不同形態的可持續發展狀態,應當有不同的對策。從長期看,新農合是強持續,還是弱持續,關鍵是看新農合在制度和機制方面能否對存在問題和壓力做出適時的、科學的反應和調整,以確保新農合不斷完善和可持續發展。
二、調查過程和獲得的數據
(一)調查過程
針對農村新農合的主要問題,我們開展了訪談與問卷調查,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到農戶入戶訪談與問卷調查,聽取他們的感受和意見等;二是到基層醫療服務機構調查,包括村、鄉鎮和縣三級醫療服務機構,聽取他們反映的情況和提出的有關建議。
(二)獲得的數據
獲得的數據根據調查地點和對象分為四個層次:一是到合肥市醫院調查就診的新農合參保者,得到59份問卷;二是到地級醫院調查就診的新農合參保者,得到112份問卷;三是到縣級調查醫院就診的新農合參保者,得到53份問卷;四是直接到農戶調查,他們可能參保后到過醫院就診,也可能參保后還沒有到醫院就診,得到174份問卷。總計獲得398份問卷。上述問卷調查是在2012年7月底完成。
在上述直接到農戶調查的174份問卷中,有33份是在安徽省獲得的;有141份問卷是在山東省濱州市和日照市參加新農合的農戶中進行了相同問卷調查獲得的。在外省調查,主要是便于進行比較。從安徽和山東兩省看,安徽257份,山東141分。上述問卷調查是在2012年7月底完成。
三、農民對新農合制度滿意程度的調查結果分析
新農合的可持續發展主要涉及到兩大制度性的要素,一是新農合制度本身,二是醫院。下面對這兩個方面的調查結果分別闡述和分析。
調查結果顯示:農民對新農合提供了便民服務這一點,最為滿意。這主要是因為新農合大大加強了縣級醫院建設和服務措施。農民最不滿意的是住院收費過高。詳見表1和表2。
小崗村農戶的繳費,全部由村集體繳納,所以不存在對繳費不滿意的可能。
計算方法:滿意程度得分最高為10分,最低為0分。具體分為三個檔次:回答“滿意”等得10分;回答“一般”等得5分;回答“不滿意”等得0分。加權平均不是表中的5個單位得分相加再平均,而是把所有人員回答得分相加,再除以總人數(257人)。綜合得分:首先,把愿意繼續參加新農合的百分數縮減為10位數(即縮減1位);再把這6項數值相加,除以6。
在表1中,從6項指標之間比較看,首先是農民對住院費用的滿意度最低,對農民目前的繳費水平滿意度最高。其次是對新農合便民服務的滿意度較高。從調查地點之間的農民的態度比較,合肥市周圍的農民的滿意度最高,地縣和村鎮農民滿意度較低,但是小崗村農民滿意度最高。
單純從農民是否愿意繼續參加新農合的意愿看,93%的農民還是愿意繼續參加新農合的。為什么一方面農民對住院費用滿意度非常低,另一方面又表示愿意繼續參加新農合?原因至少有兩個:第一,農民是否參加新農合往往是隨大流,并不是絕對想參加,也不是絕對不想參加。第二,農民對個人繳費水平還是很滿意的,對新農合便民服務的滿意度還是較高的。所以,盡管農民對一些方面很有意見,但是又愿意繼續參加新農合(見表2)。
四、安徽省新農合在可持續發展方面的問題
(一)農民參合的可持續性
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看,我們不僅應當關注農民參合的覆蓋面,還應該關注農民的參合意愿是否具有可持續性。從調查結果看,絕大多數農民還是愿意繼續參加新農合的,參合率逐步提高,目前已經達到95%左右。這說明,農民參合具有可持續性,基本上是一種“強”持續。但是我們也要看到,與山東省相比較,安徽省農民參合意愿還是較低。
(二)各級財政資金供給與合理控制的可持續性
1. 各級財政資金供給的可持續性。在財政人均籌資水平迅速提高的條件下,各級財政是否能夠持續、及時提供資助;不同級別財政的負擔能力應當深入考察。根據我們的走訪調研結果,地方財政的新農合撥款基本能夠及時到位。但是中央財政撥款到達縣級相對慢了一些,影響到新農合基金的運作。所以,不應該出現這種中央財政資金到位慢的問題,問題還是出現在從省級財政到縣級財政的中間環節。
2. 基金結余額的可持續性問題。衛生部2012年規定:將新農合統籌基金累計結余控制在當年籌集的統籌基金總額的25%以內(衛農衛發〔2012〕36號)。實際上,據我們調查結果,新農合基金結余穩定的可持續性在相當程度上還是與基金統籌層次有一定關系,統籌層次越低,結余額就越是難以達到有關規定的結余標準;統籌層次越高,結余額就越是便于達到有關規定的結余標準。所以,要及早提高統籌基金,在大盤子統籌范圍內,才能實現結余的穩定、達標。
(三)管理制度上的可持續性
新農合主管部門的選擇與新農合可持續性的關系如何,應由衛生部門主管還是醫保部門主管解決這些問題?目前,安徽省有四種模式。第一種模式:農民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職工醫保三個醫保制度仍然實行各自獨立管理和運行。目前這種模式在安徽省縣級單位仍然占多數。第二種模式: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整體劃歸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和實施。到2012年上半年,采用這種模式的縣級單位大約有18個。第三種模式: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劃歸城鎮居民醫保,由人保局主管。蕪湖市(2008年)和馬鞍山市(2009年)已經將郊區農民的新農合納入了城市居民醫保的經辦范疇。第四種模式:將市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三者并軌運行。合并后,城鎮職工醫保按現行政策執行,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將實行統一管理機構,統一經辦機構,城鄉居民統一按新農合標準進行籌資、進行補償。實行這種模式的縣級單位最少,如安徽省界首市實行這種模式。
(四)醫療服務上的可持續性
醫療服務上的可持續性主要包括:基層醫療資源和醫務人員占有狀況及其可持續性;醫療服務質量、過度醫療問題的控制;免費體檢的效果及其可持續性;醫療體制改革對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的影響。目前,最主要的醫療服務問題有兩個:
第一,基層醫療服務質量低。這主要是指縣鄉村三級。農民雖然不懂醫療技術,但是農民可以比較親身的感受。在我們的調查中,絕大多數農民對基層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態度這兩個方面都很有意見,并且明確指出還是大醫院的服務質量高、服務態度好。其主要原因是基層醫務人員待遇過低。
第二,過度醫療問題明顯,大小醫院都存在。在我們調查中,關于農民對醫院的醫療行為的評價,設置了四個問題,分別是:大病不治、小病大治、費用虛高、弄虛作假,由農民任選其中的一個問題,結果是:選擇小病大治的比例最高(見表3)。小病大治顯然會造成過度醫療。
五、安徽省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的態勢
(一)構建評價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狀態的模式
在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的壓力(Pressure)―狀態(State)―回應(Response)概念模型中,“壓力”是新農合在實現可持續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通過指標反映出來,是客觀性的指標。“狀態”指標表示當事人即參合者對這些壓力指標的反應狀態,但是,參合者的某一項狀態指標一般不僅僅是所對應的壓力指標的反映,同時可能還包含著與這項壓力指標有關其他問題的反映。對家庭繳費是否能負擔滿意程度,不僅是對個人繳費多少的反映,而且可能還包含著對繳費方式的反映。對補償公開、公平、公正滿意程度,不僅是對籌資水平和補償數額等的反映,而且還包含著對補償等待時間長短的反映。對新農合補償比例滿意程度,不僅是對自付比例的反映,而且還是對自付額大小的反映。對住院費用滿意程度,不僅是對住院自付比例的反映,而且還是對住院時間、住院服務質量、收費項目等的反映。對新農合服務滿意程度,不僅是對未參合率的反映,也是已經參合的人的綜合性的反映。“回應”指標,不應僅僅針對壓力指標進行改進,還必須綜合性地考慮狀態指標中所包含的信息,采取科學、系統的對策(見圖1)。
圖1的基本內容和邏輯關系可以簡化為表4的指標,表4的指標可以再增加。在表4中,各項壓力指標越高,表示壓力越大,這是一種客觀指標。
(二)安徽省新農合優劣勢比較
根據評價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狀態的壓力(Pressure)―狀態(State)―回應(Response)概念模型(PSR模型)和指標,對安徽省新農合進行比較研究,尋找安徽省的優勢與弱勢(見表5)。
(三)評價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狀態
1. 從壓力指標看,大部分指標似乎壓力并不大,個別指標有壓力。個人繳費占農民人均純收入比重,還是很低的,壓力不大。人均籌資相當于農民人均收入比重,接近5%,雖然這些資金主要是財政出資的,但是也增加了對財政的壓力。從參合率看,安徽省新農合處于強勢可持續發展狀態。安徽省為98.89%,全國為96%。
2. 從狀態指標看,農民并不滿意,只是對個人繳費數額較為滿意。農民的意見是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農民不滿意,說明新農合還存在許多問題,說明新農合可持續發展處于一種隱蔽的弱勢狀態。
六、新農合可持續發展的建議
(一)如何保持新農合的高參合率
首先,衛生事業統計公報應該包含就醫的參合農民一年人均自費醫療費的數額。而不要僅僅公布受益人次、受益比例、報銷比例、人次補償額等,這些數字再好看,也不等于農民自費的費用沒有上漲。其次,設立農民年度平均自費數額的警戒指標。年度平均自費增長率不應超過上年物價指數,年度平均自費增長率不應超過農民上年平均純收入增長率。
(二)農民繳費額還有提高的余地
隨著農民收入的增加,農民新農合的繳費額還有增加的余地。在我們的調查中,沒有一個農民對繳費數額有反感,倒是對新農合服務等方面,滿腹牢騷。
(三)合理配置基層醫療資源,控制醫療費用
第一,強化大中城市醫生和護士下鄉服務的制度。這是一種有效方法,應該形成一種正式的制度,而不是時有時無。現在雖然衛生部和安徽省已經出臺了這方面的政策,但是存在嚴重的走形式的問題,亟需改進。第二,把培養全科醫生制度與培養鄉鎮醫生結合起來實施。第三,重點加強邊遠鄉鎮醫院建設,距離地(市)級以上醫院較近的鄉鎮醫院,可以考慮撤銷。
(四)防止過度醫療方面的建議
第一,嚴格限制過多的檢查項目。這也是農民反應強烈的問題。儀器檢查是醫院的一項高回報率的行為。第二,控制重復治療。一些農民不在鄉鎮看病的原因之一是醫生根本不想給病人治好,只是想多收費。所以一些農民的出路有兩條:一是找私人醫生;二是舍近求遠,到地(市)級和省級大醫院。
(五)清除不合理的收費
病人住院之后,應該繳納病床費,但是不應該再繳納其他一些巧立名目的如空調費、電視費等費用。這些收費盡管可能已經經過物價部門的同意,但是仍然應該認定為亂收費。一些醫療服務項目沒有開展,就不應該繼續收費,如修指甲費。
(六)繼續提高新農合認知度、透明度、信任度
大多數農民對新農合仍然是知之甚少,這也是我們問卷調查遇到的一個難題。許多問題,農民根本無從回答,因為他們只知道繳納了50元錢。因此,應普及新農合政策知識等,如給每個家庭發放一本綜合性新農合手冊。
(七)對新農合管理機構實施結構治理,促進新農合可持續發展
2013年3月,國務院公布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規定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農合的職責,由一個部門承擔。國務院辦公廳在2013年3月26日下發的《關于實施任務分工的通知》要求,2013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三大醫保的職責。
1. 整合城鄉居民制度。整合現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制度,建立城鄉居民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第一,統一繳費標準和付費標準。第二,統一信息。使用統一的居民醫保管理信息系統,合并信息庫,實現信息共享,防止和剔除重復參保。第三,合并報銷窗口,提高報銷工作效率,節約人力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