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財產獨立審計報告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一、案情陳述
A公司是一家建材超市有限公司,由6家股東組成。為了共同轉讓各自的股權給B公司,A公司于2000年1月,委托S會計師事務所,對該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進行審計,同時委托某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凈資產評估。會計師事務所在實施了包括抽查會計記錄等自認為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資產評估事務所依據審計報告,出具了A公司凈資產評估報告。
2001年1月,B公司以“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嚴重失實;全體被告隱瞞重大事項,共同實施欺詐”為由,提起股權轉讓糾紛訴訟,將A公司原6家股東列為第一至第六被告,資產評估事務所列為第七被告,S會計師事務所列為第八被告。請求第七、第八被告對原告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1750萬元和損失670萬元,與前6位被告一起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原告B公司訴稱,1999年12月,原告與A公司6家股東共同達成受讓其所持A公司51%股權的《意向書》。基于充分信任中介機構,原告同意股權轉讓價格以轉讓方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對A公司審計和評估后的凈資產值確定。2000年2月,原告與前6位被告正式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以審計報告確認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以審計報告為依據做出的凈資產評估報告為準,確認A公司51%股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750萬元。原告依此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后,成為A公司控股股東。B公司隨即對A公司的資產、負債等狀況進行了審查,發現A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嚴重不實,審計、評估結果嚴重失實。主要事實如下:①征地勞動力安置費903萬元應作為負債處理,而不應列入資本公積,導致虛增凈資產;②1998年末,公司開業僅一年余,違規將420萬元存貨作盤盈處理,導致虛增利潤;③1998年末,公司會計在無任何原始憑證的情況下,違規將一筆應付賬款71萬元直接轉為營業外收入,導致虛增凈資產。
上述嚴重問題,審計報告均未披露,也未作任何調賬處理,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確認的凈資產值與A公司資產實際價值相差達1800余萬元。
二、原告對審計單位的訴權問題
涉訟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會認為,本案訴訟標的是股權轉讓協議糾紛。該協議是原告與第一至第六被告所簽訂,而會計師事務所僅與前6位被告投資組成的A公司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據以承擔審計業務,這是兩個主體不同,獨立的法律關系,彼此并無必然聯系。因此,在程序法上不構成共同訴訟之被告地位。況且審計報告明示會計報表由委托人負責。委托人在委托審計業務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客戶聲明書”明確承諾:“本公司管理當局對報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所以,在實際處理上,審計單位不應承擔當事人在股權交易中應由自己承擔的交易風險。
然而,基于以下事實和法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恐怕很難擺脫被告的地位。①《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②《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③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A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的凈資產評估價值為依據,審計報告是股權轉讓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原告是審計報告的直接使用者之一,會計師事務所既然接受了審計委托,出具了審計報告,就應當對其產品--審計報告承擔法律責任,按照法律規定,共同侵權人構成民事訴訟共同被告。
如果原告能舉證證明會計師事務所明知審計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會計師事務所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章確認審計職責的,或在業務約定書上明確審計報告將用于股權轉讓價格的,可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將審計報告作為股權轉讓價格的依據,僅是股權轉讓與受讓雙方的約定而未告知會計師事務所的,則會計師事務所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在本案中,由于審計業務約定書未就委托目的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范圍作出明確的約定,在原告無力舉證證明審計報告將用于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情況下,舉證責任應轉移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約定書未約定審計報告的使用范圍,是會計師事務所的過錯。
三、審計風險,從業務約定書開始
審計單位對客戶的責任,包括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責任,是建立在委托合同關系上的,由于審計業務不同于其他商業行為,審計業務的委托常常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合同,取而代之的是由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簽訂的業務約定書。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明確規定:“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定約束力。”為了保證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訂合理、無誤,該準則第一章、第二章還對簽訂業務約定書的程序和基本內容等均作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業務約定書是審計業務執行的必要環節和審計風險控制的重要措施。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將會十分重視注冊會計師行業準則中,關于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以便查清委托審計的目的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范圍、使用責任等案件事實。
在S事務所的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把“委托目的”條款變為“業務范圍及目的”,條款全文如下:“乙方將根據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對甲方的內部控制度進行和評價,對會計記錄進行必要的抽查,以及在當時情況下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審計程序,并在此基礎上對上述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會計處理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從文字表述上未清晰反映委托人委托審計的目的。而委托目的的約定,直接到審計報告的用途,判定委托人是否合法、適當使用審計報告,以及由于使用審計報告不當所造成后果的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問題。在“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條款中,則約定為:“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審計報告一式四份,這些報告由甲方分發使用,使用不當的責任與乙方無關。”也未對審計報告的使用范圍作出明確的約定。因此,條款中關于“使用不當”的責任,也無從區分。由于S事務所提供的業務約定書采用格式條款訂立,按照法律關于“對格式條款有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的規定,因此,在訴訟中,原告關于審計報告是作為股權轉讓價格依據,審計單位應當承擔審計報告失實的民事責任的主張,與會計師事務所關于審計報告使用不當的后果與己無關的抗辯,法律可能會向原告的主張傾斜。
由于審計業務委托人,以及審計報告的直接使用者或潛在的使用者對委托目的具體要求不同,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不同,審計業務約定書的具體形式和內容也會千變萬化。因此會計師事務所在接受重大審計業務或特殊用途的審計業務時,盡量避免使用格式條款業務約定書。而應當按照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的規定,事先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經初步評價審計風險后,以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客戶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并認真簽好審計業務約定書。同時,對正使用的格式條款約定書,進行必要的審查、修訂。這些格式條款業務約定書,有的是依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業務約定書》制定的;有的甚至根本不符合準則的規定,但均為格式條款形式;有的規定了免除自己的主要責任;有的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這些條款,依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于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定,均應認定無效。因此,應當注意到法律環境發生了變化,業務約定書也應該作出符合法律規定的調整。
四、對審計結論認識上的分歧
原告認為經過審計確認的報表,應該是擠干“水分”的。而會計師事務所卻認為,由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采用事后重點抽查的,加上被審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觀因素的制約,難免存在會計報表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實,而注冊會計師又可能在審計中未予發現的情況。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并不能替代、減輕或免除委托方的會計責任”。涉訟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僅以此為抗辯理由,主張造成A公司資產、負債、收益不實的責任在委托方,自己應當免責,則顯得蒼白無力,很可能不被法庭所接受。
在法庭上,涉訟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充分其專業知識,舉證證明審計是嚴格依據《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進行的,并確實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特別需要舉證證明審計人員已經充分注意到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8號--錯誤和舞弊》,以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8號--違反法規行為》的規定,結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和實施了審計計劃,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證實錯誤或舞弊是否存在,或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了可能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的相關。對一些特殊會計業務的處理方法,審計人員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對客戶選用的會計原則和會計處理方法作出恰當的評價。使法官充分認識“審計固有的風險”。弄清會計信息失真的真實原因。
涉訟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的“真實性”的抗辯中,應該改變職業思維定勢。如果仍以為注冊會計師對被審驗的會計報表,只要按照《準則》的規定,謹慎執業,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則審計報告就符合“真實性”的要求,而不應該承擔由于會計報表虛假而致使審計報告失實的責任。以這樣的理由抗辯,肯定將會招致對方律師有力的反駁,亦難為法官所接受。法律界一般認為:“不真實”是指審計報告的與事實不符,即“虛假”。這也是法律界在這個問題上的思維定勢。會計界想在這個問題上以自己的思維定勢來改變法律界的思維定勢,特別是要改變掌握審判權和裁決權的法官,恐怕不切合實際,難以奏效。法庭對審計報告的關注,首要問題是審計報告是否具備預期的質量和功能,而不僅是審計的程序是否符合準則。只要不真實的審計報告提供給了委托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他們據以作出的決策遭受了損失,注冊會計師就難以以恪守了執業準則為由,來主張免責。
從上講,審計準則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是能夠有效地保證注冊會計師在特定的審計成本下取得真實的審計結果。當注冊會計師嚴格執行了法定審計程序時,得出的應當是真實的審計結果。但是,這并不排除審計固有的風險,以及被審驗單位的會計責任。因此,在訴訟中,會計師事務所要證明自己嚴格執行法定審計程序,沒有過錯。并假以完整、規范的工作底稿,論證這一事實,非常重要。這樣,獨立審計準則的權威性也得以充分的展示。反之,如果審計單位不能提供完整、規范的工作底稿,來證明自己的審計程序和內容的合法性、規范性。那么,本身就違反了準則的規定,只能咎由自取。
1.審計意見表示與社會公眾的理解差距
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有四大類,即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和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進行了審計,出具了恰當的審計報告,但在審計報告不干凈時(我們可以把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以外的審計報告通稱為不干凈的審計報告),財務報告的使用者往往認為審計報告是有問題甚至是錯誤的。如因審計范圍受到嚴重限制而出具的拒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社會公眾往往這樣認為:審計范圍受到嚴重限制,為什么會受到限制?企業管理層都能對審計的項目進行控制,而注冊會計師在獲取足夠的證據時遭遇到了困難,肯定是企業高管有意隱瞞某些事實,或者故意設置某些障礙阻擾注冊會計師獲取足夠的審計證據,既然企業高管存在問題,就應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更有意思的是,在不干凈的審計報告遭遇到公司的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行為時,注冊會計師即便出具了恰當的審計報告,社會各界仍認為注冊會計師未勤勉盡職,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失敗而導致他們利益受損,應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有關責任。
2.內部控制制度基礎審計下的管理層舞弊的困境
我們國家現階段審計職業界實行的是制度基礎審計,是一種以審查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著手的審計方法。根據獨立審計準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執行有效性,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企業管理當局有責任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制度基礎審計的重點是對制度的各個控制環節審查,目的在于發現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環節并找出問題發生的根源,然后針對這些環節擴大檢查范圍。企業管理當局是內部控制制度的設計者和執行者,那么在管理當局有意制造某些內控制度的假象時,良好的內部控制假象將讓注冊會計師收集較少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往往很難發現管理舞弊。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有責任發現和披露被審計單位的管理當局的重大舞弊,若沒有發現和披露管理當局的重大舞弊,是注冊會計師的過錯,應承擔過失責任。另外,在實際的工作中,對在審計中發現的管理舞弊,注冊會計師往往不是選擇披露,而是提醒企業有關管理高層改正,而且,審計工作中實際發現的重大管理舞弊與實際發生的重大管理舞弊之間存在很大差距。這樣,在公司管理當局,特別是公司最高管理當局與公司各利益群體串通舞弊時,注冊會計師往往是力不從心。
3.公司治理結構中角色重合的困境
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一大特征,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是股東大會,在股東大會的基礎上選舉產生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代表股東的利益,董事會聘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企業實施具體的經營管理。企業的所有權屬于股東,企業的經營權則授權給企業管理當局。股東是委托人,公司管理當局是人,股東委托公司管理當局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在審計業務的委托關系中,股東委托審計機構鑒證公司管理當局經營業績,即股東是委托人,審計機構是人。管理當局與審計機構是獨立的,不存在任何的契約、利益關系,由人監督人的過程是可以保證其公正性的。我國現階段的現象是很多公司的高管本身就是董事會的重要成員,公司高管既對公司實施具體的經營管理,又名義上代表股東,在董事會中主宰著公司的重大決策,這樣使得公司高層為謀取自己的利益而損害廣大的投資者利益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內部人控制現象十分嚴重。董事會成員,企業高管部分成員二合一,使受托進行審計的審計構處于十分尷尬的位置,即委托人(董事會)委托審計機構對委托人(是董事會重要成員的高層管理人員)的會計責任予以認定或解除。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很可能迫于委托人的壓力而作出妥協,出具欠適當的審計報告,造成了審計失敗。
4.抽樣審計下的5%困境
最初的審計是以詳細審計開始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審計目標的改變,科學的抽樣審計方法得到了廣泛應用。抽樣是統計學中的重要概念,與統計學界的一個重要魔數5%有著干絲萬縷的聯系。根據雙尾假設測試(TWOTAILED HYPOTHESIS TEST)的統計所得出的結果,總體中有95%的值落在偏離中值為正負1.96標準差之間。許多的注冊會計師把可容忍的審計風險確認為5%,這是否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愿意接受簽發的100份審計報告中有5份以內的錯誤報告?假如某具有證券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有20家證券業客戶,他們的可容忍審計風險是5%,那么,從總體上來說,該所每年出具的20份審計報告中有1份可能是錯誤的審計報告,就造成了審計失敗。在我國現階段,一次審計失敗可能對一個會計師事務所造成毀滅性的打擊。如在瓊民源事件中為瓊民源出具審計報告的是中華會計師事務所,在1998年5月1日證監查字[1998]36號中對中華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也不算十分嚴重,暫停證券業務資格6個月,而且剛好是1998年5月1日開始至1998年11月1日結束,并未錯過年報預審。但在1998年度,中華所13家客戶當中有10家客戶更換到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最后,僅有3家仍然由中華會計師事務所簽發1998年的審計報告。
5.獨立性的追求與天生的非獨立性
獨立性也許是獨立審計準則中出現的最多字眼之一。獨立是注冊會計師的靈魂,注冊會計師唯有保持獨立性,才有可能更加客觀、公正,出具實際意義上的審計報告。但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天生以來就是非獨立的。二十世紀80年代,中國恢復注冊會計師制度,大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由政府部門創辦,并接受政府部門的管理。1988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成立后試圖將會計師事務所納入自我管理軌道。但要從根本上改變中國會計師事務所與政府掛鉤的現狀,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實踐中,各掛靠單位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通常會利用手中的權力指定企業到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審計,與此同時,注冊會計師在作出審計判斷、出具審計報告時,會受到主管部門的意愿所左右,審計的獨立性受到嚴重破壞。根據中注協1997年底所作的調查,54.7%的回復者反映了他們在審計實務中受到了政府干預,其形式包括指定審計單位或對審計報告的出具進行直接干預等(全中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相關問題問卷調查分析報告,《注冊會計師通訊》1998年第一期)。影響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發展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地位問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作為全國注冊會計師的自律性組織,它的地位、權威和獨立性直接影響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然而目前中注協理事會的大部分成員(包括會長和副會長)都來自政府部門,而非審計職業界,中注協也一直接受著財政部的領導和管理,中國政府官員認為注冊會計師作為經濟警察,僅是政府管制力的補充和延伸而己。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講,中注協還僅是一個半官方的組織,而非民間自律性組織,這使得中注協在許多情況下要作出獨立決策殊非易事,從而大大影響了整個注冊會計師職業界獨立性的發揮。(湯云為,2000,關于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探討。)6.法律法規的尷尬
我國現階段財務會計法規的情況是: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并存。這樣使中國會計人員經常處于進退兩難境地,財務通則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計劃經濟的產物,企業財務是政府財政的附屬物,政府往往規定了企業的各項財務活動。財務通則主要規范的是如壞帳計提、折舊年限和存貨計價方法等事項,并要求企業會計人員必須遵循之。注冊會計師要求對企業財務報告遵循會計準則和其他法規(包括財務通則)的程度發表意見。毫無疑問,這樣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將會發生偏離。另外,財政部制定會計準則,但會計準則本身亟待完善,雖然我國頒布了不少具體會計準則,并在上市公司中開始執行統一的企業會計制度,但是基本會計準則與具體會計準則之間,各具體會計準則之間,在應用有關會計原則問題上存在著許多不相一致的地方。不斷修改頒布與新頒布的會計準則往往使企業的會計人員無所適從,這也給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帶來困難。
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也是極為尷尬的。注冊會計師的執業準則是有中注協負責擬訂,報財政部批準后實施,中注協負責對獨立審計準則進行解釋,那么獨立審計準則是法規還是規章?有人認為《獨立審計準則》不過是民間制定的文本,在法律上沒有引為標準的效力。另外,1998年1月財政部頒布的《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在執業中違反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應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管理方面的文件,是否能歸結于法律、法規和規章?
還有,我國企業會計由財政部管理,會計師事務所由中注協管理,上市公司則由證監會監管。財政部頒布會計準則,中注協擬訂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證監會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約有關規則,會計準則,執業準則,信息披露規則有時并不協調,這也給注冊會計師執業帶來了困難。
7.知識的頻繁更新與會計師事務所的人員結構的兩極分化
我國現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一般都實行三級復核。嚴格的三級復核將有效地減少審計失敗的概率。一般而言,第三級復核者是會計師事務所的高層主管,一般由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承擔。在審計工作底稿的重大問題的把握上,第三級復核者起著關鍵的作用。因此,嚴格的三級復核要求會計師事務所的高層主管有豐富全面的知識和良好的經驗判斷能力。我國早期的注冊會計師資格是通過考核取得的,年齡普遍偏大。現在占據會計師事務所高層主管的大多是早期考核制下獲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我國近十年來證券市場得到了大力發展,各種法規制度不斷頒布和修政,知識更新非常頻繁。年齡老化的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管是否能跟上知識更新的步伐?許多會計師事務所的第三級復核形同虛設,完全是走走形式而已并不能發揮真正的作用。
8.信息的不對稱與表外信息的關洼
根據獨立審計準則,注冊會計師應充分關注對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的表外信息,如《獨立審計準則第8號違反法規行為》等。在實踐中,公司提供給注冊會計師的主要是與會計報表有關的帳簿、記帳憑證、法規依據與合同等,表外的一些信息很難收集到。即使在注冊會計師懷疑企業某一方面,而試圖從企業內部獲得某方面的表外信息證據時,往往會被企業高層主管以企業商業秘密之類的借口回絕。對企業的經營狀況,企業管理層處于完全知情的一方,而注冊會計師并不是如此,因此,企業管理層很容易隱瞞企業表外的諸多事實。
9.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承辦業務過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條款,或者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或者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實的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使用者遭受損失,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應承擔的責任。由此可見,審計報告不實是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條件。問題的關鍵就在于這個“不實”應該以什么樣的標準來判斷。
縱觀歷史上和現在正在上演的“審計訴訟案”,我們不難發現,這種標準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注冊會計師行業內部制定的和委托人與會計師事務所在業務約定書中規定的專業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判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定標準;二是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標準,這應該成為注冊會計師整個行業的努力方向,然而在已有的一些判例中卻被作為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如果我們以專業標準為界線,還可以將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分成兩種情況:一是注冊會計師主觀故意不遵循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或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執行審計,違背專業標準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二是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標準與專業標準之間存在差距,注冊會計師的行為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卻不符合公眾的期望而承擔的責任,這部分責任源于公眾的期望差距。
由此,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解除也應該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方面需要公眾理解注冊會計師,明確注冊會計師應該承擔的職責,剔除那些不合理的期望,并進一步將合理的期望專業化、合法化,縮小期望標準與專業標準的差距,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努力提高審計的質量。本文將主要從第一個方面分析解除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社會因素。
一、形成恰當的公眾期望的必要性
對審計職業界來說,他們所遭到的批評大都根源于公眾對法律賦予的和注冊會計師職業認同的審計責任缺乏恰當理解,從而形成的公眾期望差距。一方面公眾希望注冊會計師充當信息風險的減少者的角色,而另一方面,隨著公眾對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權的弱化及因此而引起的風險的增加,他們開始寄希望于注冊會計師成為完全的風鹼分攤者,并將自己的風險轉嫁于注冊會計師身上。現實中注冊會計師兩個角色兼而有之,很不協調。如注冊會計師對揭示被審計單位較好盈利前景的財務報表出具否定意見,并說明公司業績其實很不盡人意,導致該公司股價下跌,投資者受損。如果投資者寄希望于注冊會計師成為完全的風險分擔者,就使得注冊會計師講真話反而會受到懲罰,從而不能達到激勵相容的要求。所以說,并不是公眾對注冊會計師要求越高,對自己就越有利。讓注冊會計師承擔過度的責任,很有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所適從,到頭來連最起碼的審計責任都無法保質保量的完成。因此,應當正確規定注冊會計師的職責,形成恰當的公眾期望。
二、恰當的公眾期望及其形成
(-)注冊會計師、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所有者(委托者)之間的職責劃分一公眾應有的期望
在注冊會計師、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委托者三個主體之間體現著二對相互關系。其中,委托者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之間是委托與受托的經濟責任關系。委托者將財產的經營權賦予管理當局,管理當局對所托付的財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并向委托者提供會計信息以解除自身的受托經濟責任;為了保證管理當局能夠真正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委托者應該對管理當局進行監督和約束。同時,為了了解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產保存和運用的真實性,委托者聘任注冊會計師對這種真實性進行證實,因此委托者與注冊會計師之間是委托與受托的審計關系。注冊會計師按照二者之間的合約和獨立審計準則承擔審計責任,委托者承擔按期付費的責任。在這里,委托者具有雙重身份,并由于上述雙重委托受托關系的存在,才產生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與注冊會計師之間的審計與被審計的關系。
公眾應該恰當的理解作為主體之一的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或者說應對注冊會計師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形成合理的期望。筆者進一步對上述各個主體的責任進行劃分,這種劃分對于形成“恰當的理解”也許是有幫助的。
1.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的劃分。建立、健全并有效遵循內部控制制度,提供符合公認會計準則要求,公允一貫性的會計報表,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對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是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也就是說,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誤或舞弊應該由被審計單位負責,注冊會計師只需要負責按照既定的執業標準和簽訂的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審計責任與經營責任的劃分。提高經營效率,保證財產的保值增值,避免經營失敗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經營責任。隨著經濟環境的復雜化,被審計單位面臨的經營風險越來越大,由于會計信息反映具有滯后性,以及現有公認會計準則下,會計語言表達經濟業務的有限性,會計信息并不能保證企業所有的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被完全揭示。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只是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不可能對被審計單位所有事項發表意見。即使對會計報表發表的意見也僅僅是一種“合理的保證”。因此,注冊會計師不可能保證經過審計的單位不會發生經營失敗。只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遵循了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最終出具的審計報告是真實合法的,經營失敗給委托人帶來的損害就與注冊會計師無關。
3.審計責任與委托者自身全部的監督約束責任的劃分。委托者要對管理當局進行監督和約束,以保證管理當局真正履行財產的保值增值責任。這種監督和約束可以同時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內部治理機制和經理市場、資本市場和審計等外部治理機制來實現。因而,審計只是委托者全部監督和約束工作的一部分。管理當局經營的失敗可能是審計失職的結果,然而更可能是委托人自身監督不力的結果。如果讓注冊會計師承擔所有的風險,一方面,會使委托人存在“偷懶”的動機,因為無論他是否用心監督約束,他的風險總是有人承擔的,只要經營失敗,注冊會計師似乎就‘噴無旁貸”,有法院的“深口袋理論”保護;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不能分享成功的收益,卻要承擔失敗的所有責任,這對他顯然不公平。注冊會計師固然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他不應該是經營失敗的“替罪羊”,更不應該是委托者風險的“保險人”。
4.審計責任與委托者錯誤理解信息責任的劃分。委托者錯誤理解會計信息,進而錯誤決策,也可能導致“損害事實”。這是委托人自身知識、理解能力存在不足的結果。這樣的損失也不應該由審計人員來承擔。
綜上所述,公眾期望差距具體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性質上講,公眾將不應該由注冊會計師承擔的責任加諸于注冊會計師身上,如混淆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將經營失敗和審計失敗等同起來;另一方面,從數量上講,公眾期望注冊會計師負擔的損失超越了其所應當承擔的損失范圍。
(二)明確判定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依據應是獨木審計準則對“審計責任”的界定—一種專
業的期望
在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委托關系中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就有可能產生機會主義行為。在委托者與注冊會計師之間的委托受托審計關系中,注冊會計師擁有信息優勢,為了保證全面履行了受托審計責任,委托者必須對審計進行監督,但由于審計的專業性質,也不能夠由委托者自己來行使這種監督,只能通過第三條途徑,即社會約束來進行監督。社會約束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市場約束機制。在市場經濟中,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個法人主體,必須提供良好的審計質量來贏得客戶。二是法律約束機制。審計結論如果錯誤,必然導致接受審計報告的相關利害關系人通過法律追究賠償責任,這必然使注冊會計師為了防范風險而提高審計質量。三是社會標準約束。通過建立一些社會公認的審計行為標準,并讓這些標準為世人所知,人們就可以用這些標準來確認評價的對象是否按標準履行職責,這就是審計職業領域的審計準則以及各種質量標準。
一、獨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變獨立審計中失衡的委托、受托審計關系
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職業的基石,也一直是各國審計職業界、政府監管部門和學術界關注與討論的焦點。站在會計信息監管的角度看,注冊會計師審計屬于外部會計信息監管范疇,其執業質量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會計信息的質量。作為外部主要監管力量的注冊會計師沒能保持獨立地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是會計造假得逞的主要外部原因。而注冊會計師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主要原因是屈從于管理當局的意志,歸根結底還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獨立董事制度是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整,它可以在審計委托機制、內部控制制度、提供審計資料等方面促進獨立審計。從審計受托角度看,企業所有者(股東)在考察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時,必然要委托企業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的審核,并做出公正客觀的評價。在獨立董事制度引進之前,由于現代股份公司的股權分散化,使真正意義上的審計委托人———全體股東行使委托權已不可能,要么由大股東行使實際委托權,要么由大股東參與的董事會行使實際委托權,或由董事會控制的經理人行使實際委托權,隨著委托權的逐級下移,財產所有者的監督意愿在企業關系鏈增長的過程中得到削弱。這樣就導致中國的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往往混為一體,都表現為董事會或經理,造成審核財務報告的外部審計缺乏真正的委托人,就往往發生高價購買審計意見的問題。而注冊會計師不得不屈從于管理當局的意志,出具令管理當局滿意的審計報告,否則管理當局就會去選擇別的會計師事務所。因為注冊會計師能否取得并持續取得業務以保證其生存和發展,取決于控制公司的管理者是否愿意接受他們。這樣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就得不到保證。實行獨立董事制度之后,獨立董事有權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由于其身份和職責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制約管理當局的不正當委托問題,避免了審計委托人和被審計人合二為一的情況,有助于維護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作為獨立董事制度的實現形式,大部分成員是獨立董事,它的職責之一就是通過審查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這樣就可以促進會計師事務所的良性競爭,從而促進整個民間審計職業界獨立性的提高。同時,由于審計委托人的角色發生了變化,經理層與注冊會計師的相對獨立性增強,這樣,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就可以更好的審查企業經濟責任的受托者———經理層。那么被審人就由原來的側重會計部門(《獨立審計基本準則》規定,“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擴展到經理層對于其受托責任的執行情況。
二、獨立董事制度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的測試與評價
內部控制是管理現代化的必然產物,而內部控制的產生和發促使審計工作從詳細審計發展成為以測試內部控制為基礎的抽樣審計。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測試與評價,是審計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獨立審計是制度基礎審計,即在了解、測試和評介內部控制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賴以生成的財務信息進行鑒證。在獨立董事制度下,由獨立董事任職并控制的審計委員會的職能主要有:檢查會計政策、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監督控制內部審計、并為注冊會計師審計提供必要的協助。這不僅有助于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設計及有效運行,也便于注冊會計師對企業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的測試與評價。
三、獨立董事制度為獨立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工作時,一方面需要扎實的專業知識、良好的審計職業道德和豐富的審計工作經驗;另一方面也需要對被審單位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有全面、豐富的了解。但在現實中,特別是在獨立董事制度實行以前,管理當局往往不愿向注冊會計師提供其所需的審計資料。這就不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表現為注冊會計師大量的運用估計和主觀判斷。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后,從其提供信息的廣度上看,獨立董事發表的有關意見如對上市公司管理層的資產重組、債務重組、非常交易等出具的獨立董事報告等,為注冊會計師的評估結論、出具的審計報告,提供了可信度較高的佐證;從其提供信息的質量上來看,獨立董事所的有關意見,是以其獨立于控股股東、經理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立場,并以其專業經驗、資歷和聲望等身份為基礎而做的,注冊會計師可視為外部證據,運用專業判斷予以證實。
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問題,自20世紀80年代西方國家的訴訟爆炸后,在世界許多國家都成為一個涉及會計界、法律界及社會公眾的熱點問題,我國也不例外。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上市公司財務報表造假行為越來越多地被曝光,使得對這些虛假報表進行審計并簽發了無保留意見的注冊會計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也越來越被人們關注。但由于審計業務本身的復雜性及影響范圍的廣泛性,使這種責任的確立在會計職業界和法律界之間有許多分歧。本文試圖站在相對中立的立場,就如何完善我國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制度作幾點有益的探討。
一、公司治理結構下的解決方案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問題是一個資本市場風險的公平與合理分配的問題,它必須兼顧注冊會計師執業活動的制度價值及其內在局限兩個方面。筆者以為,在這一問題上撇開公司及會計報表的編制者不談,而試圖在注冊會計師和公眾之間厘清損失的分配是不現實的。2002年席卷西方國家的公司財務會計監管模式改革在改造會計職業的同時力圖重塑圍繞公司財務審計所發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的做法,可能是可以借鑒的完善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一條必由之路。當把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置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下考慮時,有助于在注冊會計師、公司及會計報表編制者和會計師報表使用人三方之間實現一種利益平衡。
二、賦予《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相應的法律地位
從世界范圍看,獨立審計準則用來規范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行為,并且應是鑒別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依據。但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是否也有這樣的法律權威呢?會計界認為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注冊會計師法》的授權而擬定,由財政部批準施行,因而屬于行政法規范疇,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注冊會計師法》、《證券法》等法律也對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效力作了形式上的規定。而公眾和法律界人士認為獨立審計準則是行業準則,既不屬于法律、法規的范疇,也不能說明獨立審計準則是司法的依據。
筆者認為,雖然獨立審計準則由財政部批準后實行,但其不是部門規章。根據我國的《立法法》,部門規章只能由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及其它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直屬機構制定,并經部長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但獨立審計準則由注會協會擬定,經財政部批準后,由財政部以通知的形式,制定主體和制定程序與立法法規定不符。雖然《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注會協會能制定獨立審計準則,但這不是授權立法。授權立法的主體只能是行政主體,而注會協會是自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因此獨立審計準則不屬于法律、法規的范疇,只是財政部的部門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但是賦予獨立審計準則法律效力又十分必要。獨立審計準則關系到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生存和發展,它是判斷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重要依據,它關于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公允性、合理保證等概念的闡述對于理解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至關重要。鑒于我國目前的實際,應修改《注冊會計師法》,從法律上明確獨立審計準則的合法性和地位,使其能成為司法依據。
三、建立虛假審計報告鑒定制度
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之一是審計報告構成虛假陳述。那么由誰來鑒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構成虛假陳述呢?
筆者認為可行的辦法是設立審計鑒定人名冊制度和具體案件鑒定人隨機選任制度。具體可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財政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將全國范圍內具備審計鑒定資格的人員資料進行名冊登記管理,存放于司法機關、注冊會計師協會,以備選任,組成鑒定小組。訴訟發生后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監督下從名冊中采用隨機抽樣方式隨機抽取。由于鑒定人選無法事先確定,鑒定人不存在代表任何一方利益的嫌疑,他們只針對案件本身審查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這樣可以更有效的確保鑒定人實現其超然獨立的鑒定職能。進一步說,還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的中介機構――審計鑒定委員會,為法定的鑒定機構,并在《注冊會計師法》中明確規定,審理涉及注冊會計師責任的案件時,以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依據。該委員會由精通法律和審計知識的專家擔任委員,依據《注冊會計師法》及《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和專業審計知識,對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真實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專業鑒定,鑒定結論可作為證據用于法庭作證。
四、建立完善的民事賠償保障制度
為使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機制真正達到最大限度彌補投資者損失的預定目標,避免雖經法院審判應予以賠償但可能會面臨無財產可賠或只能獲得少量賠償的尷尬狀況的出現,必須建立完善的相應的民事賠償保障制度,使各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均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筆者認為,具體可采取以下對策:
(一)上市公司應設立專項民事賠償基金
上市公司是會計信息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最主要的責任主體,是投資者投資損失賠償的主要承擔者。設立專項民事賠償基金,一方面可避免巨額的民事賠償給上市公司帶來的巨大的財務風險,另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資者的投資損失獲得相應賠償。
(二)企業高管人員應建立責任風險保障制度
企業高管人員的責任風險保障制度應包括兩部分,即薪酬制度和責任保險制度。要使企業高管人員在面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時有現實的資產用于賠償,可借鑒美國企業薪酬制度的做法,引入股票期權制度,并從法律法規和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予以配套。另外,作為補充,還可建立企業高管人員的責任保險制度。
(三)會計師事務所應建設立和完善職業風險基金
注冊會計師一旦被法院認定為對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責任主體,就可能承擔巨額的連帶賠償責任,這對我國注冊資本和自有資產普遍較少的會計師事務所來說無疑是致命的打擊。所以,會計師事務所應設立并完善職業風險基金。
(四)盡快完善、推廣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為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承擔民事責任提供資金保障。我國從2000年開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有限公司已經開始承辦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但由于保險條款中(諸如賠償范圍、投保義務、最高賠付額等)對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保險作了嚴格限制,故而使該險種在緩解注冊會計師賠償民事責任方面的作用相當有限。筆者建議考慮將其中的一些保險條款進行相應拓展和完善,以推廣注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
(五)建立注冊會計師行業共同賠償基金
隨著證券市場的日趨擴大及成熟,投資者理性程度的提高,注冊會計師民事賠償風險日益加大,職業風險基金和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壓力,但一旦遭遇巨額賠償,會計師事務所就顯得勢單力薄,其可能隨時面臨破產的危險。因此,注冊會計師行業可以未雨綢繆,整合全行業力量,組建共同賠償基金,實施聯合賠償計劃,借助其資金優勢,緩解賠償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