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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園綠地;兒童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內容
文章編號:1671-2641(2013)04-0000-00
中圖分類號:TU986
文獻標識碼:A
收稿日期:2013-06-26
修回日期:2013-07-30
2013年是廣州13個兒童公園建設的啟動年。廣州市領導在4月15日的政府常務會議上表示,廣州要通過這一輪兒童公園建設,為兒童的生活、成長奠定百年之基。還指出,兒童公園須各具特色,突出科普和參與性,要讓兒童能夠參與到各個項目中,甚至老師可以帶上學生,去兒童公園上自然、生物、天文、地理課,使兒童公園成為一個露天的少年宮,市里各個區要開動腦筋,建設好獨具特色的兒童公園。在較短的時間內要建成13個各具特色的兒童公園,對廣州園林界既是一個機遇,也是一個挑戰。我們嘗試以兒童公園為例,對城市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內容及要求做些操作層面的探討,歸納總結城市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的內在規律。
1 兒童公園的概念
準確把握兒童公園的概念是進行兒童公園規劃設計的前提條件。我們根據《城市綠地分類標準》[1]、《城市公園分類》[2]、《公園設計規范》[3]及相關資料,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對兒童公園的概念進行歸納和梳理。
1.1 兒童公園的定義
兒童公園是指單獨設置,為少年兒童提供游戲及開展科普、文體活動,有安全、完善設施的公園綠地,是城市公園中專類公園的一種重要類型[1]。
1.2 兒童公園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角度和標準,兒童公園會有多種分類方法和分類結果,如按內容可分為綜合性兒童公園[4]和主題性兒童公園;按規模可分為大型兒童公園、中型兒童公園和小型兒童公園;按服務范圍可分為全市性兒童公園、區域性兒童公園和社區兒童公園等等。我們認為,從合理分布和服務全覆蓋的角度考慮,廣州市宜按服務范圍的分類方法對擬建的兒童公園進行規劃定位。
全市性兒童公園:園內應具有豐富的科普、文體內容,安全多樣的游戲設施,完善的常規設施和優美的綠化環境,應能滿足全市不同年齡的少年兒童進行游戲、文體活動和科普教育的需要[2]。
區域性兒童公園:園內應具有較多的科普、文體內容,安全的游戲設施,完善的常規設施和良好的綠化環境,應能滿足區域內不同年齡的少年兒童進行游戲活動和科普教育的需要。
社區兒童公園:園內應具有科普教育內容、安全的游戲設施、必備的常規設施和良好的綠化環境,應能滿足社區內兒童進行游戲活動和科普教育的需要。
2 兒童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內容及要求
在確定新建或改建城市公園選址和明確規劃設計任務后,規劃設計者一般會配合城市公園建設業主的報批需要,遵循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專項工程方案設計(達到初步設計深度)和專項工程施工圖設計[5]的程序進行規劃設計。兒童公園是城市公園的一種類型,因此,新建或改建兒童公園在選址確定和規劃設計任務明確后,宜參考上述程序進行規劃設計。
兒童公園修建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修詳規)一般包括前期調研、規劃設計思路、總體布局規劃、專項規劃、游人容量計算和工程估算等重要內容。
2.1.前期調研
前期調研一般包括資料收集、現狀分析、案例研究等工作內容。
2.1.1資料收集 資料收集主要是收集和梳理與該兒童公園(以下簡稱公園)規劃設計有關的資料,一般包括自然條件、環境條件和設計條件[6]等方面的資料。結合廣州市的實際情況試列舉如下:
1)廣州市的氣候、地理、土壤、植被資料;
2)廣州市的人文歷史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3)兒童生理、心理、行為規律;
4)國內外有關兒童公園的研究成果;
5)國內外兒童公園的發展狀況及成功案例;
6)相關法律法規、上層次規劃、技術規范(國標、行標、地標,下同)和有關文件等。
根據最后確定的選址方案,廣州13個擬建的兒童公園中有部分是由現有公園改建而成的。這類公園規劃的前期調研,宜增加原有公園規劃、現狀資料的收集和梳理。
2.1.2現狀分析 現狀分析一般包括城市概況分析、上層次規劃的解讀和規劃范圍周邊環境分析、規劃范圍的分析等內容,并附上必要的分析圖。
1)公園所在城市的氣候、地理、土壤、植被狀況的分析;
2)公園所在城市的人文歷史、經濟發展概況和公園體系的構成及分布的分析;
3)重點解讀規劃范圍所處地域的城市單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對規劃范圍的發展定位和要求;分析規劃范圍周邊用地定位、道路交通規劃和公共設施布局以及建筑組群、歷史遺跡等狀況;
4)公園規劃范圍的區位、面積、地形地貌、水文地質、土壤條件、植被、建筑等現狀分析。
在現狀分析的基礎上歸納梳理并提出有利條件和不利因素。現有公園改建成兒童公園的現狀分析除了上述的內容外,宜增加原有公園規劃解讀、公園現狀分析及現有設施改造利用設想等內容。
2.1.3案例研究 根據前期收集的資料,選擇國內外有關兒童公園的一些成功案例和研究成果[4,7~9]進行具體分析,結合公園規劃設計的現狀條件,歸納梳理可借鑒的理念和經驗,形成公園規劃設計思路。
關鍵詞:土地規劃;村鎮規劃;現狀圖
新農村建設的穩步推進和規范健康發展,必須以科學的規劃為先導和基礎。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總體目標,按照“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建設要求,堅持科學發展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各地有關新農村建設的政策方針,結合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發展水平、現狀特點,突出發展生產,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綜合部署,逐步完善新農村規劃的有關內容,建立健全覆蓋農村的規劃體系,科學制訂新農村建設規劃,已成為當前各級規劃與管理部門面臨的核心工作之一。
新農村建設規劃是在現狀圖的基礎上進行的。底圖的內容對于規劃圖的完備性、對比性具有重要影響。以現狀圖作為規劃底圖,既可以為各種規劃內容在圖上轉繪提供控制基礎,又可以清楚地反映出規劃內容與現狀之間的相互聯系,能直觀地看出何時、何地將進行何種建設,使規劃的實施更具可操作性。要測制新農村建設規劃所用現狀底圖,為科學規劃提供保障和依據,首先要分析和理清規劃的內涵、底圖規范等問題。本文以新農村建設規劃體系中的土地規劃和村鎮規劃(簡稱“兩規”)為例,嘗試對這些問題進行綜合論述。
1 兩規的內涵及聯系
土地利用規劃和村鎮規劃作為新農村建設規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應引起廣泛的關注和重視。究其原因,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新農村建設離不開土地,使用土地不能沒有土地利用規劃,因此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先行進行土地規劃;另一方面,通過村鎮規劃,可以合理制定村鎮布局體系,有效控制農村人均建設用地規模以更好地節約、集約用地,完善村鎮基礎設施,積極促進村鎮經濟和其他的建設合理發展。
1.1 鄉鎮土地規劃
土地規劃,又稱土地利用規劃,是對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技術經濟措施。按照我國現行行政區劃體制又可將土地利用規劃相應地分為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縣(縣級市)、鄉(鎮)等五級[1]。針對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和需要,要在做好縣級以上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和做好鄉(鎮)土地利用規劃。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是根據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和本鄉(鎮)自然社會經濟條件,綜合研究和確定土地利用的目標、發展方向,統籌安排田、水、路、林、村各類用地,協調各業用地矛盾,重點安排好耕地和基本農田、村鎮建設用地、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用地及其他基礎產業、基礎設施用地,劃定土地用途區,合理安排農村土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制定實施規劃的措施。
依據規劃對象的層次和工作深度,通常可將鄉鎮土地利用規劃進一步劃分為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總體規劃是對鄉鎮區域內的土地利用在總體上的宏觀控制和戰略安排,具有綜合性、長期性、區域性和指導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是在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詳細規定各類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或直接對某一地段、某一土地單位使用的土地作出具體安排和規劃設計。土地利用專項規劃也是在土地總體規劃的框架控制下,針對土地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的某一專門問題或某一產業部門的土地利用問題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1.2 村鎮規劃
村鎮規劃,是為確定村鎮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協調村鎮布局和各項建設而制定的綜合布署和具體安排。由于我國村鎮一般包括村莊(基層村、中心村)和集鎮(一般鎮、中心鎮),因此,在規劃體系上,村鎮規劃通常可相應地區分為村鎮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2]。
村鎮總體規劃是對鄉鎮域范圍內村鎮體系及重要建設項目的整體布署,其中村鎮體系規劃具有“準區域規劃”性質。村鎮建設規劃以村鎮總體規劃為依據,確定鎮區或村莊的性質和發展方向、預測人口和用地規模、結構,進行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各項基礎設施和主要公共建筑,安排主要建設的時間順序,并具體落實近期建設項目。村鎮建設規劃是在村鎮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對鎮區或村莊建設進行的具體安排,分為鎮區建設規劃和村莊規劃。
兩規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一方面,二規分屬于兩種規劃體系,在規劃的指導思想、主體目標、規劃期限、統計方式、管理機構和模式等方面均存在不一致;另一方面,兩大規劃的編制都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都以土地合理利用布局為核心,規劃成果都落實在“地”上,用“圖”加以表示,但在用地方式、分類標準、評價系統上又不盡一致。當前新農村建設中兩規之間脫節甚至矛盾沖突的現象比較普遍,迫切需要統一認識、使二者互相協調、有機銜接、彼此制約和互為補充[3,4]。
2 兩規底圖規范及要求
為規范規劃的編制工作、保證規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提高規劃的質量、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其中對兩規現狀圖的要素構成、成圖比例尺等內容提出了基本要求,現概括如下:
2.1 鄉鎮土地規劃底圖規范及要求
鄉鎮土地利用現狀底圖,要求既能反映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又能顯示出項目區地形地貌,以滿足土地利用項目規劃設計之需要,符合空間直觀性、可量測性、概略一覽性等基本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頒發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圖規范》[5],鄉鎮土地利用現狀圖主要由以下三類要素構成:
(1)基礎地理要素:包括行政界線、政府駐地、高程特征點、等高線與等深線、其他重要地物等。其作用有兩個方面:一是作為專業要素轉繪的骨架;二是指示專業要素與地理要素之間的關系。
(2)專題要素:包括土地現狀用途、大型工礦企業等的范圍和名稱、鄉域及周邊鐵路、高速公路、國省干道、民用機場、重要港口碼頭、重要水利設施等。
(3)整飾要素:主要包括注記、圖名、圖例、比例尺、方位坐標、編圖說明、拼接合圖表等。其作用是使整幅圖要素完備、說明清楚、圖示清晰,讓人一目了然。
目前,各地鄉鎮土地利用規劃中一般采用1:10000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作為規劃底圖。事實上,這種比例尺的現狀圖很難準確、清晰、客觀地反映出地塊的實際變化和規劃情況,達不到按圖審批用地、畫出用地紅線的要求,僅為示意圖,在規劃的實施中較難操作[6]。因此,有必要重新規定鄉鎮土地規劃圖底圖的比例尺大小。
為了能在圖上把實際變更的最小面積清晰地表示出來,在個別地方已經出現了1:1000和1:2000兩種比例尺的工作底圖。與1:2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圖相比,1:1000比例尺的圖件雖然圖面更詳細,但同時圖面荷載量也大大提高,而且變更修改也更頻繁。這不僅使測量工作量大大加重,而且也使財力、物力的負擔加重,并影響成圖時間。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不適宜在我國各鄉鎮推廣。況且就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圖件編制的要求和作用而言,1:2000比例尺的工作底圖荷載的詳細程度已完全足夠。因此,我們建議以1:2000作為鄉鎮土地利用底圖的首選比例尺。
2.2 村鎮規劃底圖規范及要求
為規范村鎮規劃編制工作,建設部于2000年了《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2],該辦法在種類、要素構成、比例尺等方面定義和規定了村鎮規劃現狀圖的內涵以及有關的繪制技術要求。村鎮現狀圖是用圖的形式表示規劃范圍內村鎮建設的現狀,分為鄉(鎮)域現狀圖、鎮區現狀圖、村莊現狀圖等三種基本類型:
(1)鄉(鎮)域現狀圖:主要包括鄉(鎮)域行政轄區內農業、水利設施、工礦生產基地、倉儲、河湖水系、綠化等土地利用和分布情況;行政區劃,各居民點的位置及其用地范圍和人口規模;道路交通組織、給排水、電力電訊等基礎設施的管線、走向,以及客貨車站、碼頭、水源、水廠、變電所、郵政所等的位置;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規模及其服務范圍;防洪設施、環保設施的現狀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在現狀圖表示的內容。
(2)鎮區現狀圖:主要包括行政區和建成區界線,各類建設用地的規模和布局;各類建筑的分布和質量分析;道路走向、寬度,對外交通以及客貨站、碼頭等的位置;水廠、給排水系統、水源地位置及保護范圍;電力、電訊及其他基礎設施;主要公共建筑的位置和規模;固體廢棄物、污水處理設施的位置、占地范圍;其他對建筑規劃有影響的,需要在圖紙上表示的內容。
(3)村莊現狀圖:可參考鎮區現狀圖所應包含的內容,適當簡化。鄉鎮域現狀圖的比例尺一般為1:10000,根據規模大小可在1:5000~1:25000之間選擇;鎮區現狀圖的比例尺一般為1:2000,根據規模大小可在1:1000~1:5000之間選擇;村莊現狀圖的比例尺一般為1:1000,根據規模大小可在1:500~1:2000之間選擇。
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形成統一的規劃現狀圖精度標準。因此,在測制各種規劃現狀圖的實踐中,各地要以能滿足當地新農村建設的基本要求為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和經濟能力,參考已有相關國家測量技術規范(如《工程測量規范》、《城市測量規范》等),靈活設置和規定各種比例尺現狀圖的精度指標[7,8]。
3 結束語
土地規劃和村鎮規劃是統籌新農村建設發展的主要藍圖,而現狀圖是編制這張藍圖的底圖。沒有現狀圖作為底圖,規劃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為快速測制形成高質量的規劃現狀圖,積極發揮測繪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保障服務作用,本文嘗試論述了規劃現狀圖測制的若干問題。當然,這些內容只是初步的和描述性的,旨在拋磚引玉,希望吸引更多的人對相關問題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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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中村;規劃管理;思考
“城中村”,顧名思義,即城市中的村莊。目前學術界對“城中村”含義的界定并沒有統一的認識,人們對“城中村”的定義也往往停留在具體描述的層面上。我們認為“城中村”是指那些已經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所劃定的城市范圍之內,土地集體所有,行政上設立村民委員會且隸屬于鄉鎮,居民為農業戶口且在習慣上仍稱為“村”的社區聚落。“城中村”引發的一系列社會問題讓地方政府撓頭不已,正是這些隱匿于摩天高樓背后大片低矮、混亂的村落,深刻影響著一個城市的發展進程。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是一個密切關聯的完整系統,日益加快的城市化進程,迫切要求城市規劃管理者加強城市規劃建設與管理指導,這是一項重要而迫切的任務。要實現城市的發展與繁榮,必須正確處理城中村的規劃管理,以長遠的、高品位的規劃來體現整個城市建設的高規格,進而推進城市化進程向更高層次邁進。對此,筆者針對當前城中村規劃管理問題,從三方面論述快速城市化進程中的城中村規劃管理。
1 城中村規劃管理的現狀
城中村問題是在快速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是我國城鄉二元化的管理體制對基于集體土地產權和集體經濟屬性的城中村地區,在戶籍、土地、規劃、建設、融資、就業、醫療、教育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城中村的弊病主要體現在:外來人口將租賃房屋作為解決居住問題主要方式,高度集中于城中村,人口密度過高;城中村建筑密度過大,布局混亂,有的城中村建筑密度達到70%以上,甚至達到90%;城中村暫住人口過多、構成復雜,社會治安混亂;城中村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設施欠缺,環境衛生堪憂,且存在諸多安全隱患,等等問題。
而以上諸多問題的產生,正是由于我國正處于快速城市化時期,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入城市。一方面是由于戶籍制度、城市住房制度等問題,另一方面,則是城市規劃問題導致了城中村問題的產生。如: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不完善、不銜接造成城中村建設無據可依;城鄉發展缺乏統籌安排,未考慮外來人口的居住需求;城市政府為節省開發建設成本,只征用農用地,繞開現有農村居民點;城鄉二元化分割造成城中村規劃管理缺位、違法建設行為查處不力。
城中村改造應結合城市建設和發展的總體規劃,科學制定各村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實現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全覆蓋;按照“一步規劃到位,分期分批實施”的原則要求分步開展,使各項建設有據可依,不要讓今天的規劃成為明天發展的障礙,更不能讓“今天建,明天拆”的現象發生;規劃編制完成后,應按照“規劃一張圖,審批一支筆,建設一盤棋,一張藍圖繪到底”的要求,對建設項目進行嚴格控制,嚴禁一切違章行為發生。此外,城中村改造后其城市管理體制應在現有城市管理方式的基礎上進行改革,全程加強新型社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2 城中村規劃管理的原則與模式
城市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城市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目標的過程,是對城市建設活動的組織和控制。要想把城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規劃藍圖能否實現,關鍵是規劃管理。但是在我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同時,城中村的規劃管理面臨以上諸多嚴峻問題,及時解決城中村規劃管理的重要問題,一定要明確城中村改造的原則和模式。
要充分認識快速城市化進程中老城區更新和危破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重大意義,按照規劃先行、合理布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經濟平衡,多輪驅動、點面并進,妥善安置、借改造惠,造福市民、改善環境、優化功能的思路,切實改善城中村的人居環境。科學、合理、有序、快速地推進城中村改造工作,需遵循六個方面原則:1、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實行市、區、村聯動,探索市場機制為基礎的多元化整治改造模式;2、規劃統籌,配套建設。著力解決城鄉二元割裂問題,深化“城中村”社會公共管理體制改革,促進城鄉和諧發展;3、村民為本,多方共贏。著力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4、吸引資金,多元籌措。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敢破善立,著力推進制度、機制和方法創新;5、依法安置,合理補償。緊緊圍繞城市建設的總體要求,通過整治改造帶動產業結構升級和城市功能轉型;6、分類指導,穩步推進。要注重方案的可操作性,著力強調工作的實效性。
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包括兩方面:一是城中村整治。除少量市政公用設施外,基本不涉及建筑的新建,通過多種手段改善城中村的居住環境,包括:歷史文化遺存保護、建筑外觀改善、公共空間改善、市政公用設施改善、公共配套設施改善和道路交通設施改善。解決安全隱患和市政基礎設施不足問題是城中村整治的首要工作。二是城中村改造。通過建筑物的拆除和新建等手段徹底改造城中村的建筑形態和居住環境,原則上改造必須滿足城市規劃和建設標準,改造后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取得完全產權,且城中村空間形態基本上和城市一般社區相同。城中村改造通過改變物質空間形態的方式促進城中村社會組織形態等各方面的徹底改變,達到城中村與城市全面融合的目標。
3 加強城中村改造規劃的對策
3.1 將城中村改造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將城中村改造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專題內容之一,要綜合考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城中村的現狀、農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產權屬性和范圍、整治或改造需求及可行性,對建成區和城中村地區的建設做到統一規劃管理,妥善安排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時序和規模,合理安排待改造城中村的安置場所和回遷住房建設。
3.2 明確城中村改造相關需求內容。出臺城中村調查的要求,明確調查的具體內容,制定城中村改造規劃及計劃的編制技術規范:具體包括:城中村現狀、問題及成因、村民改造的意愿、運作模式、資金籌集、拆遷補償、改造方式、建筑功能和空間結構、改造后的用地結構、實施時序安排、拆遷補償安置要求和配套政策建議等。同時,需要規范城中村改造計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流程。
3.3 規范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實施。城市政府應對城中村項目的實施條件和參與城中村改造的開發機構的資質做出具體規定;城中村改造項目可逐步推行招投標方式確定開發機構;要加強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合同管理,嚴格追究違約責任;監察部門對項目涉及公共利益的環節實施全程監督,確保國家、集體和村民的利益;加強規劃監督力度,對納入改造計劃和范圍內的城中村,按城鄉規劃建設統一管理的要求,實現城中村建設活動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審核管理、建設項目的有證跟蹤管理和違法項目的懲罰管理。
3.4 實施城中村地區的動態監測。將城中村地區納入動態監測,即時了解城中村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及其變化趨勢,掌握城中村空間發展變化的狀態,及時發現并糾正違法建設行為,避免新的違法建設活動進一步惡化城中村問題。
當然,城中村的社會學屬性決定了城市規劃的技術手段只是解決城中村問題的方法之一,而城市規劃以外的政策、策略和措施也要一并同時考慮,解決好城中村的戶籍管理、土地和房產市場管理、失業養老社會保障等問題。
4 結束語
有序發展的城市化必須受到城市規劃的合理引導,所以要解決城市發展中的城中村問題,使城中村集體用地轉化為城市建設用地,應以統一的城市規劃體系為基礎,對各個城中村的改造進行專門規劃,對城中村用地的功能、界限、建筑物的風貌等重新明確劃分,以使城中村改造在城市規劃建設得到落實,使城中村與周邊地區達到協調,最后融入城市的內涵中去,真正實現城市的一元化、現代化發展。
參考文獻:
[1] 蘇延莉.西安城中村改造出現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科技信息,2009,(20).
《上海信息化》:目前,無線電管理已成為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保障,在服務產業、服務民生、服務安全等方面均得到明顯提升,請您介紹一下上海市無線電業務的基本概況以及無線電管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周衛東:當前,上海市無線電業務呈現出以下特點:業務門類齊全。國際電聯定義的43種無線電業務在全市各個領域都有廣泛使用,重要的有廣播電視、移動通訊、雷達導航、衛星定位、射電天文、遙控遙測等;終端用戶規模大。涵蓋了政府、企業、社會和個人,其中,公眾移動通信用戶總數突破2300萬;臺站設置密度高;頻段使用范圍廣。在可使用的3MHz到300GHz頻段范圍內均有無線電應用,其中,3GHz以下頻段的頻譜占用率達到90%以上,公用移動通信頻段的頻率利用效率達到300%以上;產業集聚度高。與無線相關的企業數量超過48000家,涵蓋了電信、信息服務、研發、制造及批發零售等各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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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息化》:2012年是“十二五”規劃承前啟后的關鍵之年,為了更好地推動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無線電管理水平,無管局確立了怎樣的工作思路和目標?
周衛東:2012年是“十二五”規劃承前啟后的關鍵之年,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工作將圍繞“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工作思路,聚焦國家重大戰略在上海的落地,聚焦服務“智慧城市”建設,通過實施“六項工程”,全力支撐城市信息化領先發展和帶動戰略的實施。
實施頻率資源綜合利用工程。聚焦頻率資源的綜合利用和使用效率的提升,充分挖掘頻率資源價值,進一步完善頻率資源評估機制,擴大試點范圍;全面啟動實施新的對講機專用頻率規劃,擬訂為期3年的頻率調整計劃并組織實施;繼續推進頻率資源服務國民經濟貢獻度模型及統計研究的后續工作,探索編制頻譜資源地圖,增強輔助決策功能;努力做好小靈通清頻工作及其他重大頻率調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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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優化工程。聚焦適應城市特點的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與優化,促成管理手段的精細化,改進無線電管理的公共服務能力。全面建成上海地區網格化無線電監測網絡的規模試點,積極推進重點區域綜合性監測站建設;完善上海市無線電檢測中心運作機制,提升檢測實驗室能力,基本形成面向產業的檢測公共服務平臺;正式啟用無線電管理協同辦公平臺,系統推進包括數據交互規范、數據挖掘等后續應用。
實施產業及示范應用助推工程。按照國家及本市的戰略部署,助推新興技術產業化和應用示范。重點支持TD-LTE規模技術網絡試驗;服務包括手機電視、地面無線數字電視等在內的“三網融合”工程;協調“無線城市”建設中的WLAN干擾協調和電磁兼容;著力營造有利于物聯網產業發展及示范應用的政策環境。
實施“保障體系”健全工程。以任務為引導,不斷健全無線電管理工作的各項保障舉措。及時調整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人員組成,組織做好2012年度的市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進一步完善市區兩個層面的組織協調機制,擴大無線電管理的區縣試點,探索區縣職能制度化的路徑;鞏固現行培訓機制,探索知識普及體系,推動國際電聯頻譜管理與監測培訓項目;深化合作交流機制,加強長三角、華東六省一市、軍地之間的合作交流,拓展合作領域,創新合作載體;營造輿論環境,聚焦年度重點任務,建立按主題、分受眾的宣傳綱要并組織系統宣傳。
《上海信息化》:2011年9月,市政府頒布了《上海市推進智慧城市建設2011-2013年行動計劃》,提出用3年時間把上海建設成為一座智能化、現代化、數字化、網絡化的“智慧城市”,并確定了24個專項、119個項目。作為“智慧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無線電管理工作如何更好地融入和支撐“智慧城市”建設?
周衛東:“十二五”時期作為我國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仍將是這一時期最為艱巨的任務。作為城市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建設“智慧城市”的重要載體,無線電技術及其應用日益成為城市管理和社會運行的重要承載。
“十二五”期間,圍繞城市轉型發展要求,無線電管理工作既要積極應對包括體制機制、政策法規等共性命題,又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著力體現區域特點和差異化特征。與之相應,上海的無線電管理工作需要圍繞“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的城市發展總體要求,以建設“智慧城市”,服務“智慧應用”為需求主線,促進無線電管理體制機制的完善,推動管理任務的重心調整,實現管理手段的質的轉變。
首先,完善體制機制,健全“三類體系”。
組織體系方面,建立起適應無線電管理客觀規律,符合城市特點的無線電管理組織架構,切實履行好服務民生、服務產業、服務安全的事業發展要求,在縱向和橫向兩個維度上推動無線電管理工作進一步深化。橫向上,強化各成員單位的協同機制,以任務設計為抓手推動在聯合執法、專項保護等方面工作的常態化和制度化。縱向上,向上做好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國家無線電辦公室的對接,向下推動管理流程向區、縣延伸,試點探索以涉及面較廣的業務為紐帶進一步發揮基層相關職能部門的協同配合作用。
制度體系方面,全面建設面向依法行政和規范內部管理的制度框架。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結合城市特點,進一步完善本區域的無線電管理地方性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制規定》,擬訂完善本區域的無線電管制應急預案和操作流程;聚焦頻率資源及臺站設置,結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細化行政許可的規范流程,完善政務公開,通過制度優化和完善進一步貫徹爭先創優的總體要求;強化資金監管體系,按照財政部和工信部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管理辦法的總體要求,加快擬訂地方實施細則,從制度層面實施全面預算管理、資金使用統計管理、資金使用績效管理。
人才支撐和知識普及體系方面,培育適應技術發展和管理創新的無線電管理人才隊伍。圍繞不同對象,形成多層次培訓體系,加快知識普及,通過培訓推動無線電管理由單一條線向社會面綜合治理轉變。啟動以在校青少年為重點的無線電科普專項行動,建立以提升綜合服務能力為導向的管理隊伍研修體系,加快培訓基地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教材建設。充分發揮上海產業鏈優勢,形成“虛”“實”結合,貫穿產學研的組團式培訓基地;形成以志愿者為主體的無線電師資隊伍;形成科普教育和專業教育并舉的教材體系。
其次,加快重心調整,實現管理精細化。
加快頻率資源配置模式的重心調整,按照向產業傾斜、向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傾斜、向城市應急及重大安全傾斜的總體思路,進一步強化資源配置的宏觀戰略,優化微觀策略,增強頻率資源承載能力,全面提升頻率資源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
加快臺站管理模式的重心調整,聚焦公用移動通信基站和重要固定無線電臺站,按照與人居和諧的總體要求,以規劃為引領,建立事前規劃協調、事中規劃保護、事后聯動處置的有效機制。
加快無線電安全保障的重心調整,以城市重大活動安全保障、重要行業常態保障、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進行違法犯罪為重點,建立并健全無線電安全保障的有效組織架構,建設并完善無線電安全保障的信息化工作平臺,提升無線電壓制能力。強化基礎研究,結合無線電安全類別形成多部門協同規范,開展頂層設計,做好各類無線電安全保障事前、事中、事后等環節的銜接,做到事前工作界面明晰、事中協同處置有力、事后評估科學、獎懲分明。
最后,創新實現路徑,提升技術設施能級。以服務資源精細管理和服務產業發展為導向,創新“十二五”期間的無線電管理技術設施建設的布局和實現路徑,提升無線電管理的技術保障能力、輔助決策能力以及產業助推能力。
重點部署網格化無線電監測網絡,深化物聯網在無線電管理工作中的具體應用,推動監測能力從事后干擾查找向事前資源管控的轉變。完善服務產業發展的無線電檢測公共服務平臺,聚焦物聯網及新一代寬帶移動通信等產業熱點,通過部市合作,產業鏈合作,推動大型科學儀器的共享,進一步增強檢測服務在產品研發、制造及工程應用等環節的助推作用,全面提升檢測技術設施的整體效能。重新架構無線電管理信息系統,按照頂層設計,統籌規劃的要求,充分依托“云計算”等新型架構理念,形成后向兼容、前向可擴展的信息化系統。
《上海信息化》:隨著經濟社會的迅猛發展,頻率資源面臨著越來越大的需求壓力。作為上海市頻率資源主管部門,無線電管理局圍繞提升頻率使用效能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周衛東:頻率資源是一種最為稀缺、最有價值、最具潛力的自然資源,由于城市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仍然面臨著持續的需求壓力。作為上海市頻率資源的主管部門,市無線電管理局圍繞提升頻率的使用效能,主要開展了下列工作:
積極推進大平臺戰略,改變以往被動的頻率指配模式,加強總體規劃,整合各方需求,推進共建共享,形成了若干個覆蓋面廣、用戶量大、集約度高的大平臺。比如在800MHz數字集群上,推動建設了TETRA政務共網和iDEN商務網;在寬帶接入上,努力推動多行業、跨領域共享的無線接入網;在數據傳輸上,形成覆蓋水、電、氣等行業的共用平臺;在總體規劃上,按照地域復用、行業細分的原則,基本完成公用移動通信、物業管理、越江橋隧、軌道交通、高鐵及水上業務等頻率專項使用方案。
努力保障重大建設需求,圍繞城市樞紐型、網絡化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大頻率資源的傾斜力度,想方設法為軌道交通、虹橋綜合交通樞紐、洋山深水港等重大設施的無線指揮調度通信系統調配頻率并建立長效保障機制。如將軌道交通的800MHz頻率從4對增加到20對,滿足了軌交到2020年的頻率需求。
重點提升頻率資源的應急保障能力,為武警、公安、安全等提升處突能力調配頻率,強化電磁環境保護;為各類國際重大活動、重要會議以及來訪的國際要客提供頻率保障;為氣象、射電天文等提升預測能力、提高科學研究水平配置頻率。
《上海信息化》:由于上海市高樓林立、要素集聚、市民維權意識強等原因,近年來臺站設置不僅成為制約無線電事業發展的瓶頸,也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那么,如何才能構筑人居和諧的臺站管理模式,真正實現臺站設置與人居環境和諧友好?
周衛東:圍繞城市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代移動通信及TD-LTE推進中的基站設置等問題,市無線電管理局進一步優化了臺站設置政策和流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深化。
在審批流程方面,進一步強化規劃、計劃、站址認定、執照核發等環節的銜接。規劃環節,編制完成《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基站站址布局專項規劃(2010-2020)》,明確了站址控制總量、布局方法、建設導則和管理要求,經市委、市政府審議通過正式實施,同時啟動基于上述規劃的信息平臺建設;計劃環節,形成了市級層面相關委辦的會審制度及區縣預審的常態工作機制;站址認定環節,依據城市形態重點把握敏感設施,對風險進行事先預判;執照核發環節,進行嚴格的技術審核,確保各項參數符合國家要求。
在技術規范方面,完成了“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室內覆蓋合路建設設計和驗收規范”,同時在市經濟信息化委的統籌下開展上述規范的修編及“上海市公用移動通信居住配套規范”的擬訂。
在輿論引導方面,通過多維度、分受眾的宣傳策略,圍繞確立科學電磁輻射觀進行重點宣傳,促成科學電磁輻射觀的養成,實現人居和諧的臺站設置模式,進一步助推“智慧城市”戰略的可持續推進。
在探索實踐模式方面,積極貫徹市委、市政府黨政機關率先開放大樓樓頂的指示,推進包括市委、市政府辦公大樓在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樓宇的基站建設協調,并將相關做法陸續推廣到市區兩級政府;強化共建共享實踐,2011年全市范圍內室外宏基站共建共享比例達到40%;新建項目室內覆蓋集約化建設比例實現100%;聚焦重大工程配套,全面提升包括虹橋綜合交通樞紐、國際旅游度假區及迪斯尼園區的無線通信能級。
《上海信息化》:近年來,一系列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重大活動在上海相繼舉辦,包括國際泳聯世界錦標賽、上海世博會、北京奧運會上海賽事及火炬接力、上海合作組織峰會、上海世界夏季特殊奧運會、女足世界杯、F1中國大獎賽等等,這些活動涉及到的無線電安全保障可謂重中之重。為此,無管局在維護和健全無線電安全保障體系上,有哪些重點考慮和部署?
周衛東:市無管局在維護和健全無線電安全保障體系上,主要有以下考慮:
重大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機制建設。近年來,市無管局參與保障了上海市舉辦的各類有國際影響力的政治、文化、體育活動,形成了在活動組織、頻率征集與協調、技術準備、應急管理、宣傳評估等方面的工作規范,為兄弟省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廣泛借鑒。按照“平戰結合、寓軍于民”的國防動員要求,無管局每年都要參加軍隊牽頭組織的各種演練演習1~2次。如代號為“聯動-07”的全國無線電管控演練、代號為“奧運-08”的2008北京奧運會無線電管控演練,代號為“東方-09”的世博長三角及軍地無線電聯合管控演練及邊防總局組織的世博海上反恐演練等。
重點行業無線電安全保障機制建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與民航總局、鐵道部等各部委的統一部署,上海市民航、鐵路等行業的無線電安全保護工作機制逐步建立健全。民航保護方面,機場區域無線電臺站專項整治工作常態開展,組織開展浦東、虹橋機場凈空超高基站的拆降工作,共同做好機場凈空;會同市文化廣播影視管理局、文廣集團以及蘇、浙兩省無線電管理機構構筑本市轄區內民航專用頻率保護的應急聯動機制,積極穩妥地處置了2011年春節前夕發生的民航導航系統受到大規模干擾導致的航班大面積延誤事件;參與修編《上海市民用機場地區管理條例》,啟動民航電磁環境保護區的劃定工作,實施規劃保護。鐵路保護方面,積極參與建立華東地區鐵路無線電專用頻率、臺站保護工作機制;組織完成高鐵GSM-R的清頻工作,推動公用移動通信基站與高鐵GSM-R的共建共享;組織實施高鐵GSM-R基站保護規劃的編制,同步實施規劃保護。
重要事件無線電安全保障機制建設。按照國務院各部委的要求,積極開展打擊利用無線電設備進行考試作弊的行為,并在打擊“卡王”等專項行動中取得成效,為探索源頭控制提供新思路。
《上海信息化》:歷經一年多時間的籌劃和打造,上海市無線電檢測中心已經揭牌運行。作為重要的公共服務平臺,檢測中心具備哪些功能,主要承擔哪些任務?
周衛東:按照部市合作的要求,上海市無線電檢測中心正在重點打造“一體兩翼”的運行架構,以上海無委無線電檢測實驗室為主體,以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檢測中心上海工作站、國家無線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上海工作站為支撐,全面推進面向國際國內的全業務測試能力建設。
經過一期規劃建設,中心已經初步具備了包括電波暗室、電磁屏蔽室及各類儀表在內的較完善的軟硬件體系,測試能力基本覆蓋現階段各類主流通信體制。通過與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及其檢測中心的戰略合作,進一步建立了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培養了一批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自2011年9月試運行以來,較好地完成了上海市及長三角區域內包括型號核準等在內的60余項測試任務。“十二五”期間,上海市無線電檢測中心將立足服務地方產業發展,結合上海城市特點,積極發揮窗口作用,全面致力于為企業提供包括歐盟、美國、日本等在內的“一站式”的國內、國際檢測/認證服務。除此之外,作為國家無線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上海工作站,中心還將按照國家授權承擔起上海市及周邊地區無線電產品質量監督測試,履行好服務民生、服務安全的重要使命。
《上海信息化》:目前,無管局在探索建立健全行業和區域合作機制方面取得了哪些突破?如何進一步深化軍民協同、區域協同、行業協同,合力健全無線電管理“融合式”發展機制?
周衛東:近年來,市無管局一直在探索建立健全行業和區域合作機制。在行業協同方面,加強與公用移動通信、公安、安全、民航、海事、鐵路、海關、教育考試、文廣、市委610辦等在內的任務協同,有力推動了第三代移動通信建設、LTE外場試驗、城市應急處置和安全維護、行業安全生產、無線電設備進關監管、打擊考試作弊、防范插播等方面的工作。通過市無線電協會的有效工作,加強了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的能力。在區域合作方面,以世博保障為載體,軍地、長三角融合實現重大突破。進一步完善了與(上海警備區)在力量編組、信息溝通、任務協調等方面的工作模式;進一步促成了蘇、浙、滬三地無線電管理力量的融合,建立了快速響應的聯動機制,推動長三角聯動從設想變成現實;進一步加強了與華東地區無線電管理機構的交流合作,拓展了交流的形式和合作的范疇。根據國家加強業余無線電行業管理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優化現有管理機制,組建上海市業余無線電協會,與體育主管部門共同推進上海市業余無線電工作的發展。此外,在對外合作方面,還進一步深化國際、國內交流合作,加快建成及完善ITU亞太地區培訓中心,重點建設國際電聯(亞太區)頻譜管理與監測培訓基地,做好對國際電聯成員國,尤其是對發展中國家的幫扶和培訓工作。
《上海信息化》:隨著無線電應用對國民經濟各個領域滲透力度的不斷加強,無線電管理任務在數量和質量上較以往都有跨越式提升。其管理內涵也在不斷拓展,小到居民物業,大到神舟飛天,既涉及民生,又涉及國家戰略。總體來看,現階段的無線電管理主要面臨哪些問題與挑戰?
周衛東:從技術演進的客觀規律來看,無線電管理已經成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在創新驅動下,“寬帶、泛在、融合、安全”已經成為架構新一代信息通信網絡的共識,以新一代寬帶移動通信、物聯網、傳感網、光無線融合通信等為代表的無線技術演進體系框架不斷完善,演進路徑日趨清晰,為我國新一輪產業發展提供了重大戰略機遇,有利于促成產業結構的重大調整和經濟轉型。作為產業生態鏈的重要組成,相關技術標準擬訂、產業發展和應用推進等方面都需要無線電管理政策的適應性調整和前瞻性引導。
從社會服務的實踐來看,無線電應用已經成為回應民生訴求的重要舉措。一方面,包括公用移動通信及短距離微功率通信等具有廣域、局域、個域特點的無線電技術應用的普及,促成了人類生產生活方式的全方位變革,推動了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使得基于物物通信的“智慧城市”打造成為可能,并有效改變了電信普遍服務的形式,提升了普遍服務的能級,成為“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重要實現手段。另一方面,無線電技術應用的普及也導致了對電磁輻射及電磁暴露的社會擔憂。無線電管理需要通過無線電設備使用和臺站設置的科學引導、嚴格管理促成無線電技術應用的規范、安全、有序;促成科學電磁輻射觀的養成,實現與人居和諧,以此進一步助推“智慧城市”戰略的可持續推進。
從城市運行的實踐來看,無線電管理已經成為保障城市運行安全的重要任務。以上海為例,作為國際化大都市的一項重要指標,各類重大政治、外交、軍事、文化等活動將頻繁舉辦,中國2010年上海世博會等實踐表明重大活動對無線電技術應用存在著較大依賴性;作為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航、海事、鐵路等涉及國計民生領域的運營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也進一步增強了無線電技術應用的不可替代性;作為無線電技術應用的“雙刃劍”,如利用無線電設備進行考試作弊、非法蹭網等違法犯罪的行為也在不斷增加。無線電安全涉及的應用主體多元、技術多樣、空間多維等特點,都將對新時期的無線電管理工作提出系統性的安全保障命題。
《上海信息化》:要解決上述問題與挑戰,未來需要在哪些方面進行深化和提升?
周衛東:現階段的無線電管理實踐與其具備的戰略屬性要求相比,集中表現為“四個不適應”:一是頻率資源配置模式與智慧城市建設的泛在需求之間的不相適應;二是臺站設置管理模式與人居和諧的要求之間的不相適應;三是無線電安全體系與維護社會安全的要求之間的不相適應;四是無線電管理組織架構與主體多元、形式多樣的應用格局不相適應。為此,無線電管理工作需要強化“統籌發展、轉變模式、健全機制”的總體思路和工作舉措。
做好“三個統籌”。確立系統統籌的發展觀,切實推進無線電管理工作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有機融合。統籌好無線電事業發展與服務經濟和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統籌好無線電事業發展與服務和保障民生之間的關系;統籌好無線電事業發展與服務城市運行安全之間的關系。
實現“三個轉變”。確立與時俱進的發展觀,切實推動無線電管理模式的適應性調整。在功能定位上,從純粹監管向服務與監管“兩翼齊飛”轉變;在管理體制上,從全市集中管理向市、區兩級及行業協同管理拓展;在管理手段上,從被動式監管技術設施架構向主動式監管技術設施架構轉變。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準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采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并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準。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詳解第一章 總 則
本章共七條,主要規定了《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城鎮燃氣工作的基本原則,城鎮燃氣監督管理體制,促進燃氣科技進步,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與燃氣知識宣傳普及。
總則在整個《條例》中起著統領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條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個《條例》制度安排的集中體現。因此,學習和掌握《條例》,首先應該理解和領會總則的各條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立法目的的規定。
近年來,我國城鎮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統計,到20xx年年底,全國人工煤氣供應總量達382.4億立方米,天然氣供應總量405.9億正方米,液化石油氣供氣總量達1208.7萬噸。全國用氣人口約5億人;其中,城市用氣入門約3.45億人,用氣普及率約91%;縣鎮鄉用氣人口約1.57億人,用氣普及率約49%。燃氣的普及應用對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第一,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復建設燃氣設施、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現象比較突出。燃氣設施無序建設、重復建設、任意改建以及燃氣配套設施建設不健全等現象比較突出,造成資源浪費、管理混亂和安全隱患等問題。
第二,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燃氣的安全穩定供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活和社會生產。而目前城鎮燃氣氣源保障能力不容樂觀,供需處于微弱平衡,管網之間互相支撐能力弱,儲氣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氣峰值需求壓力大。各種突發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氣供應中斷。
第三,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氣經營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造成燃氣經營市場秩序的混亂。此外,燃氣經營者服務行為不規范,服務質量不高等現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氣運輸管理不規范,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的管理不嚴格。駕駛員等有關運輸人員無證上崗、不按規定路線和時間駕駛等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的現象大量存在,導致燃氣安全隱患問題突出。
第五,燃氣用戶對燃氣的危險性認識不夠,缺乏安全用氣常識,隨意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不及時更換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氣器具,由此造成的傷亡事故時有發生。
第六,燃氣設施保護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氣安全事故,影響了燃氣正常供應,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施工,未事先與燃氣經營者進行溝通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由此導致施工不當損壞燃氣設施,造成燃氣泄漏等事故。此外,還有其他一些人為損害燃氣設施的現象,如侵占、占壓、毀損燃氣設施等。
第七,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不健全,政府部門間的職責分工與配合不夠明確,在各地的燃氣行業安全監管工作中,燃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門時常出現權責“錯位”或者“缺位”。同時,燃氣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針對城鎮燃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總結燃氣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了《條例》送審稿,于20xx年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公安部、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和北京、天津、上海、山東、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業、專家的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和部門協調會,并赴上海、江蘇、遼寧等地進行實地調研。20xx年3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和建議752條。各方面意見普遍認為,燃氣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息息相關,《條例》草案總結了我國多年來燃氣管理的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建議盡快出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分析和研究,對《條例》草案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經國務院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立法目的,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
首先,《條例》旨在加強城鎮燃氣管理。為了加強燃氣管理,《條例》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履行職責的手段,規定了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等管理相對人的義務,對政府及其部門、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條例》旨在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氣供應涉及千家萬戶,供應不及時、供應中斷會帶來嚴重的問題。為此,《條例》第二章規定,燃氣發展規劃中應當明確燃氣供應保障制度,并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并規定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在出現燃氣供應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時,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確保燃氣供應。安全是燃氣管理中的核心問題。燃氣是危險物品,發生燃氣安全事故時,不僅危及個人生命、財產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為了保障燃氣安全,《條例》對燃氣經營、使用、運輸、儲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規定。例如,《條例》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燃氣經營者應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經營者、用戶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藏、使用燃氣;在燃氣沒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等。同時,《條例》沒專章對燃氣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了規定。
再次,《條例》旨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是供氣、用氣合同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同約定。對于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有專門規定。因此,《條例》并未對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之間的合同關系作詳細規定,而是從保障燃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燃氣經營者的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作了規范。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既要遵守供氣、用氣合同,履行約定義務,也應當遵守《條例》,履行法定義務。《條例》關于燃氣經營者經營服務活動和燃氣用戶用氣行為的規定,目的也在于平衡雙方利益,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最后,《條例》旨在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當前,雖然燃氣事業發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礙燃氣事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制定《條例》,就是要解決燃氣行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建立有利于燃氣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環境,促進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釋義]本條是關于《條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第-款對《條例》調整的行為作了規定。按照該款規定,《條例》主要調整下列活動:
一是,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活動。《條例》第二章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然氣發展規劃制度,明確了規劃的組
織編制、內容、審批程序,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確立燃氣應急保障制度,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在燃氣儲備、供求狀況監管、應急處置中的職責作了規定,要求提高應急保障能力,遇到突發事件要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二是,燃氣經營和服務活動。《條例》第三章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明確規定。確立燃氣經營許可制度,結合各地實踐情況,對燃氣經營許可的條件、程序、實施主體、禁止行為等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服務制度,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強調了燃氣經營者應當提供普遍服務,詳細規定了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服務義務。明確了燃氣經營者對相關燃氣設施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要求燃氣經營者建立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等,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完善了燃氣定價機制。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三是,燃氣使用活動。《條例》第四章對燃氣使用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使用制度,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范,明確了燃氣用戶的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確立了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
四是,燃氣設施保護活動。《條例》第五章對燃氣設施保護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設施保護制度,明確了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活動,明確了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確立了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
五是,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活動。《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作了明確規定,確立了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明確了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明確了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置措施,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依法進行燃氣管理的法律責任等。
六是,與前述五個方面相關的燃氣管理活動。《條例》對燃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燃氣經營服務、燃氣使用、燃氣安全等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等作了明確規定。
本條第二款排除了不適用《條例》規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事項,具體包括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其中,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調整;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以下簡稱《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以下簡稱《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沼氣與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主要是農村農戶的分散獨立適用,未形成規模和經營條件,與城鎮燃氣經營、適用有較大區別,主要受有關規范農業活動的法律法規的調整,故將其排除在適用范圍外。這里的沼氣,是指有機物質在厭氧環境中,在一定的溫度、濕度、酸堿度的條件下,通過微生物發酵作用,產生的一種可燃氣體。由于這種氣體最初是在沼澤、湖泊、池塘中發現的,所以人們叫它沼氣。沼氣含有多種氣體,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稈氣,是用農業作物的秸稈,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麥的作物秸稈、柴草等通過氣化系統生成的一種燃氣,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條第三款對燃氣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規定,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首先,本條例規定的燃氣應當作為燃料適用;其次,燃氣應當是氣體燃料;最后,燃氣的燃燒值、氣質成分等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氣主要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其中,天然氣,是指天然蘊藏于地層中的烴類和非烴類氣體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氣、氣田氣、煤層氣、泥火山氣和生物生成氣中。天然氣的主要成分足烷烴,其中甲烷占絕大多數,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還含有硫化氫、二氧化碳、氮和水氣,以及微量的惰性氣體,如氦和氬等。在標準狀況下,甲烷至丁烷以氣體狀態存在,戊烷以上為液體。煤層氣是通過地面鉆井直接從煤層中抽采出來的,吸附在煤層中的可燃氣體,是天然氣的一種。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氣、二氧化碳和烴類氣體。液化石油氣,是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人工煤氣,是指以固體、液體或氣體(包括煤、重油、輕油液體石油氣、天然氣等)為原料經轉化制得的,且符合現行國家質量要求的可燃氣體。人工煤氣簡稱為煤氣。除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外,燃氣種類還包括生物質氣。目前,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是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但不能排除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再出現其他作為城鎮燃氣供應氣源的燃氣種類,所以《條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條例》名稱為“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調整范圍為“城鎮”燃氣管理。這里的“城鎮”,是指城市、鎮行政區域。目前,國家正在加快新農村建設,推動城鄉一體化進程,推行城鄉基礎設施共建共享,讓農民用上清潔、干凈的新能源。在實踐中,瓶裝燃氣由于其運輸便捷、價格便宜的特點,在農村地區發展較快。大部分農村地區已經使用瓶裝燃氣,還有部分城鎮燃氣設施覆蓋到的農村地區已開始使用管道燃氣。考慮今后燃氣發展的一大特點是配合新農村建設,加快燃氣管網和配套設施向新農村延伸和覆蓋,滿足農村地區工業、商業、居民生活和當地建沒對燃氣的需要,結合現在農村沒有專門的燃氣管理法規的現狀,《條例》附則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基本原則的規定。
在燃氣管理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據,是在一定空間和時間范圍內,協調各種條件,對各種規劃要素的系統分析和總體安排。制定規劃有利于統籌安排燃氣行業科學合理發展,平衡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各類燃氣氣源發展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引導燃氣行業加快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加強燃氣供應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氣供應的安全、穩定。為規范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審批,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第二章明確了全國和地方層面燃氣發展規劃的組織編制主體、審批程序和內容。全國燃氣發展規劃規定的是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戰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出發展目標,科技進步目標,對各地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規范作用,是各地編制規劃的重要依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組織實施,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全國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煤制氣等發展情況,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的全國性規劃,同時也是國家能源規劃的組成部分。地方燃氣發展規劃,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經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氣是一種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氣體燃料,城鎮燃氣安全涉及千家萬戶。隨著近年來城鎮燃氣供應量的快速增長,燃氣安全事故已成為繼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殺手。有關部門管理的不到位、燃氣經營者行為的不規范、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知識的缺乏等均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燃氣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發性,一般表現為中毒、爆炸、火災等,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有的燃氣安全事故,還易引發二次事故,后果極其嚴重,往往造成群傷群死,給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極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響社會運行秩序的穩定。
《條例》第六章對燃氣安全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中不同主體的責任和義務作了規定:一是,明確了燃氣管理部門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對責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確了燃氣經營者的責任,要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生事故后要采取相應措施;三是,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后有報告的義務。
同時,《條例》其他章節中對安全保障也作了專門的、系統的規定:第二章規定,在燃氣發展規劃中要有安全保障內容等;第三章規定,在燃氣經營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和義務、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在運輸中要遵守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有關規定等;第四章規定,在燃氣使用中,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等;第五章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警示標志。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有安全防護措施等。
(三)確保供應
燃氣供應直接影響到城鎮經濟社會平穩運行和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必須采取切實措施加以保障。《條例》第二章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應急儲備制度,供應嚴重短缺或中斷等事件發生后,要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措施;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配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不得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因特殊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暫停供氣的應提前48小時公告,停業、歇業的應事先對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條規定,燃氣管理部門對影響燃氣用戶正常用氣的四種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氣。
《條例》第五章規定,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方案,報燃氣管理部門批準,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四)規范服務
《條例》進一步明確對燃氣工作要加強管理、規范服務。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為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提供的服務;二是,燃氣經營者為燃氣用戶提供的管理和服務。
《條例》第三章規定,管道燃氣銷售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征求管道燃氣用戶、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準和服務熱線等信息,并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提供服務;燃氣經營者對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燃氣行業協會應當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條例》第四章規定,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門以及其他部門對用戶就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訴的,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燃氣經營者對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的,要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提供售后服務。
(五)節能高效
節約能源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戰略方針。隨著城鎮建設的發展,燃氣節能潛力巨大。《條例》規定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編制并實施燃氣發展規劃,規范燃氣經營、服務、使用行為,宣傳普及燃氣知識,有利于加強對燃氣節能的管理,實現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的目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并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釋義】本條是關于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責任的規定。
國內外的實踐表明,燃氣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導。燃氣工作涉及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質量監督、安全監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個部門,需要政府的統一協調和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燃氣工作的責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目前個別地方對燃氣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視,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事故頻發。政府必須充分重視燃氣管理工作,綜合利用法律、行政、經濟等多種措施對燃氣市場加以引導和規范。
二是,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具有戰略意義的規劃,對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建設工作起指導性作用。燃氣工作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一方面提升了燃氣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豐富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內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等等。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是全國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全國的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按照現行國務院機構設置,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國家燃氣服務標準,指導燃氣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國家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標準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是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設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門。燃氣管理部門的職責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在規劃、施工等環節對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審查和監督;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依法實施燃氣經營許可,加強對燃氣經營活動的審查、審批和監督檢查;及時采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受理燃氣用戶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的投訴并予以處理;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加強對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加強對燃氣安全事故和隱患的管理,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事故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包括發展改革、公安消防、質檢、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燃氣管理有關工作。例如,燃氣管理、質檢、工商都負有燃氣質量監管職責,質檢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的燃氣質量監管,工商部門對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負有監管職責,燃氣管理部門從監督燃氣經營者經營活動的角度對燃氣經營者提供的燃氣質量進行監管。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釋義】本條是關于促進燃氣科技進步的規定。
國家鼓勵和支持燃氣的科學技術研究工作。結合燃氣行業的特殊性,國家鼓勵加強對燃氣經營、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加強燃氣管理研究,以科學技術的創新和發展來提升燃氣行業的總體水平。國家應當從獎金、政策、人才等各個方面采取優惠政策、措施,加大對燃氣科技進步的支持力度。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的推廣使用,是推動燃氣科技進步的重要內容。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只有在實踐中檢驗,才能逐漸成熟、完善,發揮作用。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和有關單位,都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科學技術的新成果,共同推動燃氣事業的發展進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釋義】本條是關于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宣傳普及工作方面職責的規定。
安全管理是燃氣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氣安全工作,貫穿于燃氣工程建設及設施保護、燃氣的生產儲存和輸配、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用具的生產和銷售、燃氣安全事故及隱患的預防和處理等多個環節和步驟。加強燃氣安全監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條例》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過規劃、應急保障、經營許可、質量檢測、安全管理、設施保護、事故預防與處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氣工作日常實踐中形成的有效經驗和做法,通過法規、制度的形式予以確立、規范,形成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是燃氣安全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近年來,各地燃氣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如煤氣膠管脫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氣器具致人傷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損壞燃氣管道事故、生產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煤氣致人傷亡事故等。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氣用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燃氣經營者安全意識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識,對燃氣設施的保護和檢查不重視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切實采取措施,加強燃氣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燃氣安全知識,力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當前,應盡量創造條件,在大中專院校和中小學中開設安全知識課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氣等方面的識災和防災能力。同時,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做好燃氣安全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從而提高全社會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 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本章共六條,規定了燃氣發展規劃與燃氣應急保障的相關管理制度。對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實施與備案,燃氣設施配套建設、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等進行了規定。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釋義】本條是對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部門、編制依據、規劃批準實施和備案管理的規定。
依據本條例規定,燃氣發展規劃分為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省(直轄市、自治區)燃氣發展規劃、設區市燃氣發展規劃、縣(市)燃氣發展規劃。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具體內容主要是根據各地的需求情況和全國燃氣氣源特別是天然氣氣源的情況,站在全國角度,編制全國性規劃,規定燃氣發展的原則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項,指導各地編制具體的燃氣發展規劃。本條例規定全國燃氣發展規劃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組織實施。燃氣已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業,明確燃氣的發展方針、原則、目標、內容等,是指導行業發展的重要依據。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的需要,對指導各地、各城市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無論全國還是地方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燃氣管理部門都有責任和義務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指導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對各地、各城市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地方的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家級燃氣發展規劃為依據。從當前來看,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氣已被大力推廣應用,如何平衡各類氣源應用、提高燃氣利用效率,統籌安排燃氣科學合理的發展利用,亟待國家層面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指導各地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各類燃氣的發展利用,推進燃氣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燃氣發展規劃重點考慮燃氣發展預測、氣源方案、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和相關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問題,設區市、縣(市)的燃氣發展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符合全國和省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其規劃范圍應覆蓋鄉(鎮)村。重點考慮本行政區域的燃氣設施工程建設、規模、管網鋪設范圍等具體事項。地方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燃氣發展規劃成果一般要經過燃氣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對規劃成果的科學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進行技術審查,作為政府批準燃氣發展規劃的依據。
經批準的燃氣發展規劃,具有法律效力。燃氣管理、發展改革、規劃等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審查審批燃氣設施建設工程。
各項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實際情況,對燃氣發展規劃進行修訂,修訂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由原審批機關批準后組織實施。
承擔燃氣發展規劃編制的單位應具有相應資質。規劃成果應包括:(1)規劃文本;(2)圖紙;(3)規劃說明書;(4)基礎資料匯編。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燃氣發展規劃內容的規定。
本條例出臺前,全國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的有關燃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都明確要求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發展規劃。許多地方也根據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開展了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比如,山東省、山西省已經編制完成本省的燃氣發展專項規劃,上海、浙江、江蘇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經分別完成長三角燃氣發展規劃和珠三角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
在燃氣發展規劃編制中,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主要是,各地編制的燃氣規劃內容不一,編制質量參差不齊,需要行業主管部門就燃氣規劃的內容和質量作統一要求,進一步規范和指導各地的燃氣發展規劃編制工作。因此,本條對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作了明確而統一的規定。燃氣發展規劃根據規劃分類的不同,編制內容、深度應當有所區別,但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燃氣氣源和種類。為城市提供燃氣的來源稱為氣源;燃氣種類,一般按照燃氣來源和生產方式可分為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和生物質氣。其中,天然氣、人工燃氣、液化石油氣可以作為城鎮燃氣供應的氣源。燃氣發展規劃應當通過技術與經濟的比較論證,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能源、交通運輸條件和財力、物力狀況,因地制宜合理選擇近期、遠期結合的氣源方案,確定氣源種類,既要考慮可行性,又要兼顧連續性、科學性和先進性。
(2)供氣方式和規模。城鎮燃氣供應方式包括管道輸送和瓶裝兩種方式;供氣規模是指燃氣的供應總量、供應區域和用戶數量。
(3)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這里的燃氣設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氣設施的布點,比如門站、加氣站、灌裝站等,燃氣設施的布局應當結合近、遠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設時序主要是指根據當地的社會狀況和用戶需求,對燃氣設施的建設確定合理的時間、順序。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應當通過方案論證確定工藝流程、氣源站點的位置、規模和建設時序。
(4)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對于將來要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認真、科學的論證,決定為其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中。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屬于城鎮基礎設施用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等內容,屬于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禁止擅自改變用途。本條例第ll條對預留燃氣設施用地作了明確規定。
(5)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由于燃氣設施多設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產生活區和建筑居住小區之間,為有效保護燃氣管道、管道燃氣閥門、燃氣調壓站、燃氣儲氣設施及液化石油氣灌裝站設立的保護距離稱為燃氣設施保護范圍。本條例第33條對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作了規定。
(6)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氣供應保障措施,是指為保證燃氣的正常供應,用戶能夠連續、不間斷地使用燃氣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氣接收門站及對門站的改、擴建,更換燃氣老舊管網,建立燃氣調度指揮系統,建立人戶檢查安全體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氣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種燃氣應急保障預案的建立,燃氣事故搶修、搶險方案的制訂,各種搶修人員、車輛、工具、儀器的配備,以及對燃氣管網及各類燃氣設施的檢查等。本條例第12~13條和第六章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詳細規定。
以上事項為編制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具備的項目,規劃編制原則、編制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文本和圖紙內容等其他事項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編制大綱、標準規范等執行。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