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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土地經營權流轉;現代農業;土地產權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7)05-0050-04
實現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的目標,也是城鄉統籌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然而在戶均經營耕地面積不到0.513公頃(農業部課題組,2005)的土地經營規模條件下談現代農業建設談何容易。因此,在現有土地所有制下,必須大力推進土地經營權流轉來擴大農業經營規模。
1.土地規模經營是現代農業的根本要求
1.1 發展現代農業的條件
農業是典型的社會效益高而經濟效益低的弱質產業。農業生產同其他產業相比,生產周期長,資金回收慢,面臨的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大,而農業的平均利潤率又低于其他產業。早在17世紀時,英國經濟學家配第就已指出:比起農業來,工業的收入高;而商業的收入又比工業多;換言之,工業比農業、服務業比工業的附加值高。總之,農業的弱質產業性質,使之比較利益差,只有規模化經營才可能產生效益。所以,農業的發展方向是大規模的現代農業。
所謂現代農業,實質是以現代科學技術及其應用水平、現代工業技術及其裝備水平、現代管理技術及其管理水平、現代農產品加工技術及其加工水平、現代農產品流通技術及其營銷水平為基礎、產供銷相結合、貿工農一體化、高效率和高效益相統一的新型農業。發展現代農業需要六個條件。一是用現代工業裝備農業,由機械操作代替人畜力作業,使農業逐步實現機械化、水利化、電氣化以及信息化和網絡化;二是用現代科學技術改造農業(包括生物技術和信息工程技術),逐步取代傳統的生產技術;三是用現代科學管理方法組織管理農業;四是用健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服務農業,取代“小而全”的自給自足或半自給自足的生產;五是用現代產業體系拓展農業,大幅度地提高農產品的轉化增值效益和市場競爭能力;六是用現代科學知識武裝農民,提高農民的文化科學素質[1]。這六個條件可以簡單概括為機械化和集約化。
1.2 土地規模經營是現代農業的根本要求
現代農業的機械化和集約化是以土地的集中規模經營為前提的,而小規模經營對于現代農業則是一種障礙。建立在狹小規模基礎上的農業,其技術進步的速度是非常緩慢的[2],因為土地經營存在有效使用現代生產要素的最低臨界規模[3]。分散經營的農地產權制度安排對現代農業造成嚴重的制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不利于實現農業機械化。機械化要求土地成片經營,一些先進的農用機械在零碎分散的土地上難以使用。(2)不利于科技進步,這種分散的小規模經營使農業科技應用的邊際成本大于邊際收益,也使一般農戶采用新技術發展高產、高效、優質農業的需求不足。(3)不利于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分散的、小規模的土地安排給農業的生產結構調整帶來困難和挑戰。對于大多數農戶來說,經營的數量不多,能獲取的利潤非常有限,但面臨的市場風險卻很大,為了規避市場風險,首先生產足夠的糧食和其他的農產品以滿足自家的需要,在此基礎上再考慮商品生產成為農民的普遍選擇,最終導致農村經濟結構單一。(4)不利于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固定投入是分散的農戶所不能也不愿承擔的,因為利用率低,致使單位農產品的成本增加,而國家投入又有限,因此導致長期以來農業基礎設施日益弱化,影響我國現代農業建設。(5)不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由于以農戶為單位分散的市場主體獲取信息和談判的能力都較弱,加之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市場中介組織不健全,導致農民在市場交易中處于不利的地位,交易費用高昂。這不僅表現在農產品的出售上,也表現在生產資料的購買上。(6)排斥了專業化分工。單個生產單位內部的分工是以一定的規模為前提的,而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模式幾乎享受不到專業化分工帶來的利益。正如馬克思對農民小塊土地所有制的歷史局限性進行分析時指出的:“生產資料無止境的分散,生產本身無止境的分離。人力產生巨大的浪費。生產條件日趨惡化和生產資料的日趨昂貴是小塊土地所有制的必然規律?!边@種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集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4]。
只有擴大土地經營規模,才能發揮大規模的機械化生產釋放農業生產要素的效率,如勞動力、水利設施、農業機械滿負荷工作效率和購買、銷售網絡談判的優勢。同時在農業中引入現代科學和管理技術,加上大型的企業化經營,提升農業的平均利潤率和邊際效益[5]。發展現代農業不能無視其規模要求,必須進行相應的制度安排,擴大農業經營規模,這遠比一兩項農業科技突破更有利于現代農業建設。
1.3 土地規模經營是我國現代農業的必經之路
單靠沒有資本積累的小農戶是根本無法實現我國現代農業的。在土地承包地塊分散的情況之下,雖然可以通過外部聯合的方式實現成片經營,推行機械化生產或農業經濟合作組織,但終究由于交易成本過高而導致綜合效益不高。這些年來國家大力倡導籌建的農業經濟合作組織,但其效果如何,在農戶增收貢獻上就可見一斑。在目前平均利潤的機制沒有形成條件下,農產品成本高昂而利潤低下,對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濟人”而言,農地經營權市場的需求缺乏基本的利益驅動,土地的撂荒也就不足為奇。所以,如果不能通過土地制度創新改變分散的經營,就永遠不能促進企業家資源與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6],無法實現現代農業。
鼓勵工商企業進入農村,實現農業的規模經營,動用社會資本實現我國農業現代化是切實可行之路。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的農業現代化都是建立在大規模農場經營基礎之上的,當然,也不排除極個別國家在土地經營規模較小基礎上實現農業現代化的,但是它們有我國不具備的國情。如日本的農業現代化是建立在現代化最小臨界規模(戶均經營10公頃)基礎上,但這主要是靠政府大量的財政補貼得以完成的。1986年,世界各國政府發放的農產品價格補貼總額為1 000億美元,日本一國就高達400億美元,占1/3以上。2000年日本農業的補貼占GDP總額的1.4%,而當年的農業總產值才占1.1%。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農戶農業現代化的購置等支出,絕大部分由政府財政承擔,需要農戶支付的比重很小[7]??扛哐a貼催生的日本農業現代化成本高昂,導致其農產品價格世界最高,目前日本的大米和小麥價格分別是美國的4倍和6倍,在國際上沒有競爭力[8]。因此,在財力尚不足以大力實施對農業補貼的情況下,我國現代農業建設必須主要依靠推動土地規模經營,調動民間資本力量來改造傳統農業才能得以實現。
我國農村目前的土地經營規模狀況不容樂觀,土地經營細碎化成為發展現代農業的最大障礙。從全國范圍來看,我國農業經營規模偏小,不具備現代農業的基礎。這不僅是因為我國人地矛盾非常突出,人均耕地面積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而且在實施土地的過程中,為了充分體現社區成員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平等權利,都采取了“農地普占”的做法,即按人口或勞動力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權,致使土地分配細碎化。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辦公室對分布在全國29個省(市、區)的274個村莊調查,完全平均分配土地使用權的村莊達74.3%,口糧田按人均分、責任田按全部勞動力均分的為5.5%;口糧田按人均分、責任田按農業勞動力均分的占11%;其余為其他形式。而且76.5%的村在分配土地使用權時又采取了好、中、差地搭配的方法。這樣,在農村改革之后就形成了分散、細碎、小規模的土地經營方式。據調查,全國平均每個農戶的農地面積僅8.35畝,分布在9.7塊地[9]。隨著人口的增長,零碎的農戶耕地還將進一步被細分。
2.1 流轉土地經營權是擴大土地規模的有效途徑
規模經營要么靠土地所有權買賣,要么靠土地經營權流轉。土地經營權流轉是各國擴大經營規模的有效途徑,對于土地私有制的發達國家也是如此。在美國土地流轉過程中,一般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權,而大多是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有償流轉[10],土地經營權流轉(簡稱土地流轉)是將耕地經營權轉讓給別人,但不能改變農用土地的用途。其目標是通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實行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適度規模經營,從而提高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土地產出率,逐步形成以市場為導向、以效益為中心、以科技為動力、以產業化經營為載體的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一體化經營、企業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的現代農業生產格局。這是一種制度安排,涉及到土地產權的界定,依據路徑依賴原理,在我國通過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加快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最為明智的選擇,因為可以在不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制前提下,強化其承包經營權能來得以推動。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是我國繼后農村土地制度的進一步變遷,可以使土地的使用權集中在少數種田能手或企業家手中,繼而實現土地規模經營成為可能,為農業生產力發展提權基礎,成為我國現代農業的開端。
2.2 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核心是界定土地產權
2.2.1 我國土地經營權流轉不暢及其原因分析。在承包制剛剛落實之初,我國就已允許土地經營權流轉,但直到目前我國土地流轉始終發展很慢。地區流轉不均衡,經濟不發達地區土地流轉規模更小,2004年廣東、江蘇、湖南、安徽的土地流轉比例分別為14.4%、12.1%、6.3%和4.5%[11]。一些地區出現了有地不耕和無地可種的兩難局面,一方面大量農地棄耕、撂荒,另一方面,一些勞動力較多的農戶、那些愿意擴大經營的種田能手及部分涉農企業卻沒有足夠數量的土地進行耕種。土地流轉速度總體上緩慢,流轉短期化特征明顯,主要以轉包和轉讓形式為主。土地流轉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問題,如沒有規范的土地經營權交易市場,土地流轉的市場機制、價格體系還沒有形成,農地流轉的市場規則、中介組織還沒有建立起來。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滯后,對土地流轉也還缺乏必要的監督、管理,現有的土地流轉基本上處于自發、無序的狀態。由于土地流轉不暢,嚴重影響了土地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發展進程。
致使土地流轉不暢的核心問題是土地產權不清晰。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農地產權結構被分解為三種權利,其一是所有權,其二是承包權,其三是經營權(使用權)。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經營權流轉就是擁有農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我國土地流轉市場之所以長期以來不能充分發育,原因在于買方和賣方都難以形成,這主要是由于承包經營權中未包括處置權造成的。缺乏土地處置權,一方面造成土地的永久性流轉無法實現,既然農民不能通過轉出土地而獲得進城謀生的初始資本,所以除了有穩定收入而加入城市戶籍外是不會放棄土地這一最后保障的,而轉入方也因土地經營權屬弱而沒有長期經營的信心。另一方面造成土地的短期流轉也無法保障,農民進城務工的機會成本會因為國家隨時出臺的利農政策而改變,作為理性的“經濟人”,部分農民會放棄打工到回鄉種地,轉出的土地雖未到期,也會因各種理由被收回。2004年的“爭地風”就是一例。
2.2.2 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核心是界定土地產權。
界定土地產權是完善土地流轉制度的核心內容,即虛化土地所有權,強化經營權,使農戶耕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在此基礎上,允許經營權長期永久流轉,并可抵押、繼承,培育土地流轉市場的買賣雙方,進一步推進土地流轉。
肯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物權,而不是長期以來被視為的債權,有利于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形成。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應該像“四荒”地那樣是“四權”的統一,即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力。農民擁有了處分權,就可以永久轉讓(出賣)或暫時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土地。包含處置權的承包經營權既能保證農民在合同范圍內有償或無償對土地進行轉讓,也允許農民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或作為抵押品,取得非農產業的經營資本。賦予農戶土地處分權的意義正在于使承包者能夠將承包經營權當作獨立的交換價值進行流轉。只有存在完整意義上的承包經營權,才談得上形成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機制[12]。這種制度安排將調整行為主體的行為,進一步完善產權制度效率,促進土地經營權的流轉。(1)激勵效率。產權價值取決于它所內含的強度,處分權可以增加經營權的價值,對承包經營主體有更大的激勵作用。(2)資源配置效率。資源優化配置的前提是資源的合理流動,只有賦予承包經營權抵押、繼承等權利,土地才能加速流轉,從而實現土地資源與其他生產資料和企業家資源的優化配置及集中實現規模效益。(3)約束效率。強化經營權,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所有權主體虛置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如土地使用過程中的短期行為,基層政府的侵權行為等。(4)風險規避效率。所有權主體虛置,給機會主義行為的產生留下了空間,社會風險增加。通過強化經營權,產權會更加明晰,社會風險得到規避。同時,強化經營權意味著經營者收益的增加,使其與所承擔的自然風險匹配。
肯定承包經營權是物權,還有利于規范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近年來,土地問題一直高居農村首位,也對土地流轉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負面影響。導致高發的原因主要是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所有者的身份去干預承包戶的經營權,打著加快發展的名義,公然違反法律政策,干涉土地承包,強迫土地流轉,損害和侵害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究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產權不清晰[13]。至于促進土地流轉、發展土地規模經營等,這些都不是干預承包權、弱化承包經營權的理由[14],承認承包經營權是物權,不是不要土地流轉,而是反對以所有者的名義去干預它,去強制推行某種方式。
3.制度設計中需要考慮的幾個問題
發揮市場機制及強調政府的推動作用對于土地經營權流轉都很重要。發達國家的土地流轉的經驗也證明了土地流轉既離不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也離不開政府的制度安排,“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必須同時發揮作用,才能形成一個健康、高效的土地流轉市場。但在制度形成之初,政府的作用顯得更為重要。結合我國實際,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1)完善《物權法》中的相關規定,賦予經營權處分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繼承等。在產權界定清晰的基礎上,注重培育土地流轉市場。結合各種補貼,鼓勵有實力的個人或企業轉入土地,吸引更多的種養大戶和農工商企業投資農業;出臺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的法律,盡快實現農民工市民化,以土地換社保,轉出土地。
(2)土地流轉的目的和結果都是擴大土地規模經營。一方面,政府應給予長期轉入土地并達到一定規模的大戶補貼,另一方面,創建土地銀行或土地信托開發公司,平整土地,或協調解決成片經營問題,提供良好的土地流轉基礎條件,降低大面積成片經營的土地轉入大戶的談判成本。
(3)選擇合適的土地流轉方式加以重點扶持。租賃經營和土地入股合作經營不僅經營規模較大,而且經營者一般都具有強烈的投資和謀利愿望,謀劃比較充分,立足長遠發展,資本充足,注重農業科技的運用,通常采用現代管理方式,有利于土地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的建設。應盡快制定鼓勵這兩種土地流轉方式的具體措施。
(4)加快土地流轉機制創新。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通過“確權不確田”、“股田制”等轉讓方式,將社區農民的承包地自愿入股組成合作社,以公司形式經營。每畝地折成價格,再折成股份,按股分紅,同時可在合作社范圍內進行股份的轉讓、贈送、抵押、繼承等。
(5)區別不同地區,分別確定土地的流轉方向。在經濟較發達地區或城市郊區,向農業園區和規?;?、集約化的方向發展,主要采取企業化經營模式。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重慶市工商局近期出臺了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入股成立企業,值得其他條件類同的地區積極效仿。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目前主要是鼓勵向農業大戶、示范田、種田能手流轉。
完善土地經營權流轉制度,促進現代農業建設是我國現代化建設整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政府必須從統籌城鄉和協調區域發展的高度認識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農業勞動力大量穩定轉入非農產業是發展規模經營必須具備的基本前提。東部發達地區和中西部欠發達地區農地流轉規模不同不是偶然的現象,而是不同的外部拉力造成的。理想的農地制度應是最有效率的,追求效率的產權制度安排要同農村經濟關系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因此,中國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一如在此之前所有領域的漸進式改革一樣,適時地逐步推動農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在外部條件具備的地區,應及時推動農地產權制度改革;在外部條件尚不具備的地區,應大力改善外部環境,盡快為農地產權制度改革創造條件。
基金項目:本文是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規劃項目(編號:06JA790048)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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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糾紛 仲裁制度 特點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現狀
農村土地是廣大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和條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權利。近些年,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大大增加,主要類型包括承包合同履行糾紛、承包合同效力糾紛和侵占土地使用權糾紛。其中以第一類糾紛居多,主要表現在違法收回已經發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承包合同;隨意提高承包費;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進行土地流轉;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
這些糾紛多發生在村委會、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與自然人之間,且具有很強的季節性和規律性,農民春播或秋種的時候以及村委會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班子更換的時候較易發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農民的法律意識淡薄,堅持采用傳統的土地承包方式,沒有合同依據或不按照合同及時履行;另一方面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害承包戶的利益。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特殊性,需要尋求更為合理的糾紛解決方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特點分析
在農村,受到傳統意識的影響,許多農民不希望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協商、調解及仲裁成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主流。從20世紀90年代,全國各地就開始嘗試用仲裁方式解決此類糾紛,直至2010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正式實施。該法對仲裁機構的設置、仲裁程序、仲裁裁決效力等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據,并基本確立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該制度與商事仲裁制度以及勞動爭議仲裁制度相比,存在很大差異,具有顯著特點:
無須仲裁協議,具有行政性與法定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同于商事糾紛仲裁,而是類似于勞動爭議仲裁,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都無須爭議雙方作出仲裁的約定,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通過仲裁方式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即使選擇了仲裁,也不會排除法院的管轄,任何一方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還可以再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而正是因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無須仲裁協議,使得這類糾紛的仲裁具有了很強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具體體現在:
對于可仲裁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范圍需要法律進行嚴格限定?!锻恋爻邪m紛仲裁法》第二條第二款運用不完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可提交仲裁的糾紛范圍,明確提及的有四大類,即:一是與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相關的糾紛;二是因農村土地流轉發生的糾紛;三是因承包地收回、調整而發生的糾紛;四是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和侵權發生的糾紛;同時,還對可調整的糾紛范圍作了“其他”類的概括性規定,條件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這就需要仲裁委員會在受理案件時,對糾紛性質進行嚴格的甄別審查,將不具有可仲裁性的糾紛排除在外。此外該法第二條第三款還作出了直接的排除性規定,將因征收集體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排除在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之外,建議這一類糾紛通過其他的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對于仲裁委員會的選定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符合管轄的要求。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員會可以由爭議雙方根據協議履行的情況自由選定,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第二十一條提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于此類糾紛以土地為標的物,土地屬于一種不動產,故由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符合法律的一般規定,也更有利于糾紛的解決。
對于仲裁中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需要法律予以確認。商事仲裁中,仲裁為雙方合意,其效力不及于第三人。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作出了類似于訴訟中第三人的規定,允許“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通過自行申請或通過仲裁委員會依職權通知的方式參加仲裁。這不僅確立了其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同時確立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仲裁裁決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依政府指導,組成人員多樣,具有廣泛性與代表性。我國商事仲裁機構的設立一般不像法院那樣受到行政區域的限制,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在法律上也只規定其受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不受政府干預。無需按照管轄層層設立,也不強行設立,主要是根據農村的實際需要,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宗旨在于解決實際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
而在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上,凸顯了廣泛性,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這里還尤其強調了農民代表和專業人員在組成人員中的比例,即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這種規定能充分保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公正公平性和專業性,使其能真正反應農民心聲,維護農民權利。
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具有公示性。商事仲裁之所以被越來越多的商事糾紛主體選中作為其解決糾紛的方式,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商事仲裁采用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方式,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商事主體的秘密,有利于今后的商事交往。而《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開庭審理,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當事人約定不公開審理。這主要是因為公開的開庭審理可以為此類案件的預防起到警示和公示的作用,農民也可以學會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鑒于這種開庭的公開性,在開庭的地點的選擇上也有一定的靈活性,既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如果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就“應當”將地點選擇在該鄉(鎮)或者村。因為此類仲裁的“因地制宜”,貼近生活,其更容易被農民所接受,解決糾紛效果顯著。
堅持調解與仲裁相結合原則,具有可操作性。在這一點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類似于勞動爭議仲裁,都將“調解”與“仲裁”一齊入律,比較重視在解決此類糾紛過程中調解與仲裁互相協調,共同作用?!锻恋爻邪m紛仲裁法》不僅在第二章中對“調解”進行了專門規定,還強調了仲裁庭在解決糾紛過程中“應當”進行調解,即調解為仲裁中的必經程序,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及時作出仲裁裁決。這種相結合的模式,很多時候不會影響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關系,具有可操作性,更容易促成糾紛的最終解決。
仲裁裁決依據法律和國家政策,具有可執行性。此類仲裁裁決的作出,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尊重事實,遵循法律。在土地承包經營方面,由于國家政策給予了極大的扶持與引導,所以有時“國家政策”也會成為裁決的依據。此外,當事人如果不服仲裁裁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期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通過法院實現仲裁裁決的約束力,最終促成糾紛的真正解決。
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具有便民性。《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此類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這與勞動爭議仲裁一樣,由于其帶有典型的行政色彩,一般都不收費,由財政預算對仲裁工作提供保障。這種做法是從農民的切身利益出發,極大地節省了解決糾紛的財力和物力,具有很強的便民性。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完善對策
結合農村實際來看,發揮仲裁制度的特殊性來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具有一定優勢,但該制度仍需不斷完善。首先,細化相關法律規定。如第十三條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委員會中應有農民代表組成,體現了廣泛性,但仲裁畢竟是為了解決糾紛,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究竟“農民代表”需要具備什么樣的條件、如何進行培訓需要進一步明確;同時該條中將“農民代表”與“專業人員”人數一起界定為不少于二分之一,如何真正確保農民代表數量仍需斟酌;其次,發揮政府職能作用。相關政府部門需要積極出臺相關政策指導規范農村土地承包過程中的各項工作,如制定統一合同文本、統一進行土地承包確權、規范土地流轉流程、進行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篩選等,一方面從源頭上避免此類糾紛發生,另一方面在糾紛發生時會積極推進仲裁制度的實施;最后,提高農民法律意識。通過適當形式的法律宣傳,為廣大農民“賦能”,引導農民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及法律程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提高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從而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實現農村的和諧穩定。
關鍵詞:構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流轉制度 促進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建立以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現實與制度所預期的目的差距甚大,構建相應的促進制度,對于實現土地規?;洜I和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在現行條件下我們認為,比較全面且適合中國現行農村和農業發展現狀,并能契合國家在相當一段時期內農業產業基本政策目標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促進制度,應當由四部分具體制度構成。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基本流轉方式的規制制度
該制度主要以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配套規章中所規定的幾種法定流轉方式為主要規制對象,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現實中所反映出的運行效果和規范漏洞或空白進行相關流轉法律規范的完善和重構。制度建設的重點應在于:對流轉各方權利義務的分析和完善、對流轉程序必要的補充、對流轉法律關系結束后地上附著物的歸屬和相應補償等具體事項的處理、對流轉過程中各類型糾紛的解決規則等方面。
從各地的情況中不難發現,有相當一部分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直接目的并不是為了參與農業產業化經營,而是在兼業的情況下,既想保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又不致使農地摞荒,因此他們多選擇一些不定期限,程序簡便,并能及時收回農地的流轉方式,轉包是典型。這種流轉多發生在兄弟、親戚、朋友之間,各方相關的權利義務多依約定俗成的規則,內容簡單明了,多采用口頭方式,很少有書面約定。對于這種普遍存在的現象,不能簡單地以其不符合未來農業生產標準化、規?;?、產業化的趨勢為由,一概否定并在相關制度上不設置相應的規制措施,因為不管何種農業經營模式都要以農戶的自愿參加為前提,而且農戶的這種行為乃是其保全基本生存權的理。
如果說上述的制度構建是以規制流轉雙方因主動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產生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話,那么我們認為,目前,要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短期內的迅速集中,為農業的現代化經營創造物質基礎,亟需借鑒日本的農地流轉促進經驗,構建我國的農村土地集中促進制度。具體而言,該制度要規制國家及集體組織以公權力人及所有權人身份,采用指導性、財政援公法行為及團體行為主動參加和介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各個階段,以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的發生,并保障其向特定農業政策目標模式發展。該部分應主要包括農地集中利用促進制度、農地委托經營制度、農地改良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有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補貼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獨子繼承制度等內容。
2.國家促進農業生產經營制度
這一部分制度構建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前述阻礙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消極因素,從根本上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即通過國家促進行為提高農業產業的比較利益,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價格,促使形成較完善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這一部分制度應當是“國家扶持、保護農業發展”這一新時期農業產業政策理念最直接和最全面的制度實踐,所具體設計的促進制度類型應當是代表了現行條件下,國家所可能發揮扶持和保護功能的具體領域及國家所能采取的各種具體扶持方式。從既存的國家保護和促進農業發展的政策及法律和基于農業的弱質性而為世界各國所共通采取的扶持措施出發,該部分所設計的具體制度主要應包括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制度、國家補貼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農業科技推廣制度、農民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制度和農地金融制度等。其中,國家投資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財政投資農業的職權(責)和事項范圍的劃分;第二、相關預算剛性約束機制的制度化;第三、投資方式的制度化;第四、投資后形成的相應有形和無形財產的產權確認及其經營管理機制等。國家補貼農業生產經營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農業補貼種類的確認,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先將在現實中已經運行了相當一段時間的各項農業補貼(糧食直接補貼、農業生產資料綜合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業機械購直補貼:測土配方補貼、農民職業培訓補貼、能繁母豬補貼、奶牛相關補貼等)直接制度化;第二、農業補貼運行的基本方式和程序;第三、各項農業補貼的具體發放標準和計算方式;第四、各項農業補貼的補貼受益人的認定;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險種確定、保險經營主體及經營方式的制度化、保費補貼及經營和管理費用的補貼等。
3.農村(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這一部分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相關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弱化或者減輕前面所述及的長期以來承載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上的社會保障功能,使其經濟功能凸顯,以減少農戶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后所擔心的失去生存權基礎的后顧之憂,主要制度內容應當包括: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核心制度類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構建的重點在于:第一、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參加者的資格和參加方式,從現實情況需求的角度出發,同時也為了更直接和有效的達到弱化農地社會保障功能的目的,正式制度安排時宜確認所有具有農村戶籍者均應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者,參加方式宜確定為強制方式;第二、國家、集體及農民個人各自所承擔的出資職責和義務,包括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目的等;第三、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運行方式及其相關程序的制度化;④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所涉及的保險范圍及保險待遇,我們認為,在不合理的城鄉二元結構長期存在并運行的情況下,農民一直以來所享受到的醫療水平是低于一般國民待遇的,為了能從根本上矯正這種不合理的制度現象并防止“制度慣性”所可能產生的對后續制度構建的不良影響。
4.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制度
構建該類制度的目的在于促進依附于土地之上的農業剩余勞動力順利轉移至第二、三產業 ,在提升農地生產效率的同時,通過轉業適當提高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籍此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此類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障礙排除制度,主要去除妨礙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入城市及其他產業的不公平的制度因素,典型的如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就業歧視制度等;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他產業的公平對待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為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它產業創造一個自由和可以享受國民待遇的制度環境,制度內容主要包括城鄉一體化的勞動保護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其他產業的扶持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傾斜式扶持的方式幫助農村剩余勞動力在其適宜的產業領域內就業或創業,主要制度內容包括免費就業指導及其他服務、優惠型創業貸款及稅制、政府采購的優待和扶持等;農村剩余勞動力培訓制度,制度構建的目的在于通過培訓促使農村剩余勞動力迅速掌握一技之長,為順利進入其他產業創造條件。
參考文獻:
【關鍵詞】社會轉型;承包經營權流轉;制約
【中國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736X(2013)04—0025—04
農村土地制度變革是中國社會改革的先聲,也是中國現代化轉型的起點。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遷反映了社會轉型中農村土地資源利益分配的沖突、協調的過程,也映射了中國社會轉型的進程。近年來,中國社會轉型加速,城市化進程不斷推進,因農地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釀成的土地沖突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實現農村發展、保障農民利益的應有之義。本文從分析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因素角度人手,探究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方向。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概述
土地承包經營權指村集體內部成員,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取得的,對農民集體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及四荒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處分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廣義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變更和消滅,狹義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和內容的變更。本文所討論是狹義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具體指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屬性和農業用途的基礎上,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與他人訂立合同,在一定期限內通過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各種流轉方式,轉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和內容的民事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規定了農民的土地權利和義務,界定了農民的私人選擇空間以及農民對于土地的經營選擇范圍。但基于公共產品的視角,承包經營制度也是農民公共選擇和政府互動的結果。在制度功能與價值取向上,承載農村巨大的人口壓力、維系農民基本的社會保障和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國家公權力對農民在承包經營土地過程中的權利行使,設定了較多的約束與限制。
“法律制度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都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中國農村土地資源上多種利益并存,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發展過程,正是圍繞這些利益的沖突、協調、選擇的過程。從1978年小崗村最早實行并提出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到20世紀80年代初,改革通過抽離國家對的控制權而在實質上肯定集體對農村土地的所有權。1993年我國《憲法》修正案規定,農村是集體所有制經濟,從國家根本大法角度確定了家庭聯產承包制度。1995年《國務院批轉
可見,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經歷了提出、確立承包經營權制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強化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處分,肯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將土地流轉納入到法治化軌道,并為土地流轉建立相應制度基礎的幾個階段。
二、流轉制約因素分析
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制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因素,既有產權制度缺陷的障礙,又有國家公權力過度約束障礙、村民自治異化障礙和社會保障制度障礙等一系列問題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處于多重約束之下。從近幾年的實踐看,中國土地流轉比例總體還比較低,目前全國平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占總承包耕地面積的比例大約為8.7%,流出農戶占家庭承包經營農戶總數的9%。
(一)產權制度模糊與產權主體多元
我國《憲法》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國家所有外,屬農民集體所有?!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杭w所有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分屬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各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屬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上述法律規定中出現了村農民集體、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小組、鄉(鎮)農民集體、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雖然規定農村土地產權主體應為農民集體,但其他經濟組織對農村土地行使經營權、管理權?!锻恋毓芾矸ā分?,集體被界定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而《民法通則》中集體被界定為鄉(鎮)和村兩級。《土地管理法》中規定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村民委員會對集體土地只有管理權沒有經營權。
可見,在集體所有制的框架下,鄉(鎮)、村、村民小組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所有者代表。而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政府組織,只是社區自治性組織。不具備作為產權主體的法人資格,法律規定其對于集體土地僅限于經營、管理。但是由于農地產權制度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的界定的模糊和多層次,導致農村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化。中同土地產權制度對于農村土地的產權主體界定模糊,不能明確產權主體對于土地資源的排他性占有及產權邊界。這種土地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必然導致多級產權主體圍繞農村土地資源而發生沖突,造成對農民土地權益的隨意侵害,農民也形不成有效的、穩定的預期,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降低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
(二)村民自治異化與產權主體虛置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是村委會發揮作用的核心。法律賦予村民委員會自治功能及其在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實際上,村民委員會作為一個社區自治組織,在國家政權下移、對農村控制不斷弱化的過程中,尤其是2004年中國對農村的稅費改革之后,村民委員會事實上承載了政權末梢的功能。
在這種背景下,村民自治框架下村社組織的性質發生了演變和功能異化。法律規定農地調整和處置需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但現行村民自治結構中名義上的權力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往往被村組干部等虛置或操縱,不能成為一個真正掌握權力的機構或組織,很多地方在實際運作中甚至不曾有效地發揮過作用。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但農地產權主體模糊與村委會自治組織的功能異化,以及村級自治組織行政色彩,使其既替代了農民與國家的交易,也替代了農民與市場的交易。由于缺乏有效監督,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內次級集體經濟組織等村組干部往往發生角色錯位和功能異化,農地集體所有者主體事實上處于被架空、虛置狀態,集體農地在一定意義上演變為鄉村干部等階層所有,呈現出權勢支配特征。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過程中,常常以產權主體的名義尋租,侵蝕農村集體的農地權利。
(三)公權力過度控制與權能殘缺
中國的相關法律制度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施加了過多的限制?!锻恋爻邪ā返谒氖粭l規定,當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有穩定收入來源時,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限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和受讓的條件?!锻恋毓芾磙k法》第十三條規定,發包方同意是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前提。
法律法規對流轉方式的過多限制造成流轉障礙,導致權能界定本身不完整、農民農地處分權不充分。農民承包農地除在用途和權屬轉移上受到國家的終極控制外,抵押的權利也被嚴格限制?!稉7ā返谌邨l規定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的“四荒地”可以抵押,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使用權不得抵押。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和《流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的僅限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等證書的土地。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能抵押,阻礙了農村土地的要素化和資本化。
美國分析法學派霍菲爾德認為,“所有權”的概念并不具有固定的內涵,它是一束變動不居的權利束(Owner-ship as a bundle of right)。農地產權是一系列權利束,只有在動態中才能充分實現產權的各項權能,體現產權的存在。農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完全對激發農戶的土地投資欲望、提高土地邊際產出率至關重要,并且,明晰、無爭議、有法律保障的土地產權是土地進入市場的首要前提。國家公權力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諸多限制,嚴重限制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及其流轉,使農村土地的產權權能無法充分實現。首先,抑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尤其對耕地的抵押的禁止,使農民失去了有力的融資手段。其次,過度的法律限制往往使農民寧愿放棄法律對農地流轉的保障,而選擇依靠民風、民俗私下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造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期限短、缺乏穩定性,無法實現對土地的長期大規模投入和遠期效益。再次,限制性的流轉致使農村土地規模過小、地塊零碎分散的現狀不能有效改變,農村農地市場無法激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真正價值就無法在流轉中充分實現,損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
(四)社會保障與流轉意愿的抑制
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衡量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之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已成為制約中國社會轉型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瓶頸之一。長期以來,中國社會保障制度一直實行城鄉二元制,農村社會保障始終處于社會保障體系的邊緣,存在著保障程度弱、層次低、覆蓋面小、社會化程度低等缺陷。社會及政府提供農村社會保障責任的缺失,以及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快速推進,農村經濟、農村土地、農村人口不可避免面臨社會轉型所帶來的激變和改革,農村土地不僅承擔農村分配公平功能、農業生產功能,更為農民提供了生存保障、生活保障、就業保障、風險保障等功能,承擔了市場化、城市化推進過程中的農民社會保障功能。
顯然,“回到土地是農民最基礎的人權”,當土地資源成為農民生存的生產保障、生活保障、社會保障的最后支撐時,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意愿是被抑制的。即使對于已經轉移出農村的勞動力也會一方面進城務工,另一方面保留土地甚至不惜拋荒。由此形成了在中國農地資源緊缺的社會背景下,農地閑置和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并存的現象。農地經濟功能的不斷弱化,社會保障功能的不斷加強,成為制約中國農地流轉制度進一步向合理化方向變革的重要約束條件。
(五)權屬固化與流轉空間限制
中國農地所有權主體——村集體,多以村、村民小組為界,無論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分配還是土地的轉讓,都表現出很強的對外排斥性,農地權屬相對固化,限制了農地的流轉空間。由于受生活范圍和鄉村活動規則的限制,農戶大多在相鄰近的區域范圍內尋找流轉交易對象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對象極為有限。當農地承包經營權交易范圍相對固化,局限于某一特定社區范圍內時,生產工藝、操作技能、機械化水平、人力資本等具有相似性,農戶的土地邊際產出率相差無幾,不利于最大化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效益??梢?,要克服農地權屬相對固化的局限,需要擴大交易半徑,盡管能增加可選擇交易對象。但隨著交易范圍和半徑的擴大,由于農地市場信息的不完全性,農地交易的復雜性,農民的市場信息、交易能力的制約日益凸現,交易的邊際搜尋成本呈現出邊際遞增趨勢。農戶為實現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而往往需要花費太多的代價,抑制農戶的流轉意愿。
(六)服務體系缺乏與流轉市場化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八條和第三十條都提到了通過中介組織流轉承包土地,但現階段中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體系尚未建立起來。中國農村土地高度分散的特殊性以及農村村民的自治性,使現有條件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難以取得認同感。即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到較高階段,市場能夠自發地參與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起到必要的中介作用,農戶與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以及市場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本質屬性也不利于處于弱勢群體的農戶平等公平地實現其自身利益。實踐中農民文化程度普遍較低,農村相對閉塞,獲取信息途徑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地流轉很難有跨地區、規?;牧鬓D。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社會活動范圍小、能力有限,組織大規模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有困難。同時農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其交易與其他商品相比運作程序相對復雜,涉及到多個主體的經濟利益,再加上農民交易信息匱乏、市場交易能力弱、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對于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讓程序及相關市場問題的處理上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需要制度設計和機構設置上,鼓勵更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介服務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融資機構和保險機構等中介機構,及時提供信息和市場化的專業服務,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
關鍵詞: 土地制度 農民收入 改革
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與農民收入增長
農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農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國家管理制度,它反映的是農戶與土地、農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重要經濟制度,又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發展生產的最基本的物質資料,因此土地制度對農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與農民收入增長的關系
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影響,撇開所處的社會經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影響。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方式決定農民對土地和農產品的最終所有權和受益權。二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影響。在土地所有制度既定的條件下,農民經營和流轉土地所得也是農民收入的重要部分。三是土地稅收制度的影響。土地稅收是對農民收入的直接剝奪,與農民收入成反相關。四是土地經營規模的影響。土地制度必然制約著農業生產經營規模,而農業經營規模必然制約著農業勞動生產率,從而制約著農民收入的增減。
(二)現階段的農村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
黨的后,我國農村普遍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制度。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對高度集中統一的合作制的揚棄,其本質是對集體統一所有和經營的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新農地制度在保留土地歸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適應了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客觀實際,按所在地的人口與土地比例和土地肥沃程度承包給農戶,從而重新確立了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分離了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土地制度在改革初期,極大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迅速解決了農村的溫飽問題。但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農民收入增速減緩,1985年至1991年,年均增長僅4.2%,1992年至2003年,年均增長也就維持在5%左右。考慮到城鄉和地區差異,農民收入增長更加緩慢。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弊病日益突出,已成為農村生產力提高和農民增收的瓶頸?,F行農村土地制度的預期目標是形成農戶、集體和國家三者合理性的制度框架,即土地經營權、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優化配置。然而,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不是完善的農業制度,與市場經濟制度存在著矛盾,并在實際操作中不斷顯現出固有的弊端。現階段的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制約農民收入增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使農民經營土地缺乏安全感,從而減少對土地的生產要素投入?!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總則中指出:“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模糊了土地的產權關系。這導致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急功近利,使農民不愿在土地上追加生產要素,或者掠奪性開發土地,變相減少了農民的生產性收入。
第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流轉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導致土地資源配置基本上處于計劃模式,減少農民通過土地取得經營性收入和補償性收入。近50多年,農村土地制度經歷幾次較大變革,這導致農民在使用和流轉土地時缺乏對土地制度的信賴,進而使農民忽視土地供求關系,從而減少了土地的經營性收入。加之一些地方干部隨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而給予農民的補償經過行政機構的層層扣留最終與農民預期的土地產出相差很大,這就抑制了農民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現行農村土地制度限制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延緩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農業社會的演變,影響農民從現代農業生產中受益。我國長期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現行的土地制度嚴格限制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方面,加之土地的所有權在土地承包后不得變更,承包地也不得買賣,致使土地無法按照市場需求合理配置,農業生產一直處于不經濟狀態。
二、改革農村土地制度,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農民收入要真正實現穩定持續地增長,必須建立一個能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保障農民利益的制度性構架。因此,促進農民增收的關鍵在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
第一,明確土地產權關系,落實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產權主體地位,賦予農民長期而又穩定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制度框架,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嚴格界定和規范土地所有權關系,使土地所有權主體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第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讓農民獲得更多的土地資本收益。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和有序的一元化土地市場,消除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從而實現土地的合理流轉和優化配置。所以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建立一套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民利益的動態土地征用補償機制。
第三,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土地規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有利于土地向比較優勢的農業生產單位集中,從而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優化投入和產出比,構筑農產品質量和價格的競爭優勢,推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四,以農村土地稅費改革促進土地制度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財政部門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農業和農村領域的稅費制度,使財政向農村偏移,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權責利關系,進而帶動和促進土地制度改革,為農民增收創造穩定的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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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