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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證據的概念
為了進行電子證據的研究,避免發生認識上的混亂,只有精確地理解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講,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應當是電子證據所反映的客觀事物本質屬性的總和;電子證據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電子證據內涵的客觀事物的總和。邏輯學沒有必要明確回答電子證據的內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電子證據學的首要任務就是明確電子證據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電子證據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我們就不能正確制定電子證據的規則、原則,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證明力、歸類及其審查判斷等方面的研究也難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研究首先從概念開始。
對電子證據概念的定義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
概念1:網上證據即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
概念2:電子證據是指訂立合同的交易主體通過網絡傳輸確定各方權利義務以及實施合同款項支付、結算和貨物交換等的數碼信息。
概念3:電子證據是以通過計算機存儲的材料和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儲數據,能綜合、連續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數據,是一種介于物證與書證之間的獨立證據。
概念4:電子證據是存儲于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
概念5:電子證據是以數字的形式保存在計算機存儲器或外部存儲介質中、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
盡管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這幾種關于電子證據的本質屬性和對象范圍的描述仍有認知上的差異,我們還是能夠在一定范圍內達成共識:首先電子證據的產生、存儲和運輸離不開計算機技術、存儲技術、網絡技術的支持;其次,經過現代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設備的加工,信息經歷了數字化的過程,轉換為二進制的機器語言,實現了證據電子化。“電磁記錄物”、“數碼信息”、“計算機存儲的材料”、“電子數據”等用語實際上正說明了電子證據的獨特存在形式。再次,電子證據是能夠證明一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這是其作為訴訟證據的必要條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計算機及其設備中的數據都看成是電子證據。筆者認為,由于電子證據的研究在司法和計算機科學等領域還是一個新課題,因此對電子證據的概念一時難有定論。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雖然對電子證據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對電子證據的本質屬性卻達成了一定的共識,這就為進一步的合作研究與交流打下了基礎。
2.電子證據的特征
特征是作為人或事物特點的征象、標志等。特點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獨特之處,因此它排除了與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東西。既然電子證據是一種新的證據形式,我們就要分析它的“獨特之處”。對電子證據特點的歸納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可供參考:
觀點1: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多樣性、客觀真實性、易破壞性等特征電子證據首先具有內在實質上的無形性,也就是說電子證據實質上只是一堆按編碼規則處理成的“0”和“1”,看不見,摸不著。其次,電子證據外在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它不僅可體現為文本形式,還可以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媒體形式出現,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實時性的計算機及其網絡系統,極大地改變了證據的運作方式。再次,電子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排除人為篡改、差錯和故障等因素,電子證據是所有證據中最具證明力的一種,它存儲方便,表現豐富,可長期無損保存及隨時反復重現。另外,電子證據具有易破壞性,由于電子數據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連續的,數據被人為篡改后,如果沒有可資對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難以查清、難以判斷。至于誤操作、病毒、軟硬件故障、系統崩潰、突然斷電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導致數據失真。
觀點2:電子證據除具有高科技性、無形性、復合性、易破壞性等特征外,還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對,便于操作等特點。
觀點3:電子證據具有雙重性、多媒體性、隱蔽性、易保管、傳輸方便、可反復重現、便于使用等特征雙重性是指電子證據具有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為依托,又存在易錯和易毀損的不利情形;多媒體性與前述的“多樣性”、“復合性”說法不同,實際上并無多大出入;隱蔽性是指電子證據必須用特定的二進制編碼表示,數據存儲于磁性介質中,一切都由這些不可見的無形編碼來傳遞。
觀點4:電子證據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是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在訴訟證據上的體現,它與其他證據相比主要有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和篡改、復合性、間接性,此外,電子證據由其本身的特性決定了它具有無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復重現等特性。
但是筆者認為觀點1將客觀真實性作為電子證據的顯著特征值得探討,因為只要是訴訟證據,就應該具備三個最基本的特征: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而客觀性是指一切訴訟證據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不論其表現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性是一切訴訟證據最本質的特征。如果我們用客觀真實性作為電子證據的特征,就難以將其與其他證據區分開來。因此,我們只有研究電子證據的獨特之處,才能確切表述出電子證據的特征。
觀點2與觀點1的不同之處在于它突出了電子證據的高科技性,即電子證據以現代化的計算工具和信息處理工具為依托,并隨著科技的發展不斷更新、變化。并且對電子證據的存儲、傳輸、提取、審核等方面的優點予以了概括總結。至于電子證據的復合性實際上與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并無二致,在此不作贅述。上述兩種觀點對電子證據的無形性和易破壞性的認識亦無分歧。觀點3觀點2與觀點3、觀點4看起來出入很大,實際上最為接近,相同點如下所示:
特征相同(近)點
觀點2
觀點3
觀點4
1
高科技性、易破壞性
雙重性
技術含量高、易被偽造
和篡改
2
無形性
隱蔽性
無形性
3
復合性
多媒體性
復合性
4
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間少,傳送和運
輸方便,可以反復重現,作為證據易于使用、審查、核對,便于操作
易保管、傳輸方便、可反復重現、便于使用
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復重現
值得注意的是觀點4認為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再加上電子證據由于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錯,以及我國現階段執法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水平還很難做到電子證據遭破壞后還原,所以,在很多情況下,電子證據常常作為間接證據使用。因此,間接性亦是電子證據的特點之一。不過亦有學術觀點認為,電子證據的法律屬性不應是間接性的,不論是因為其本身的特點,還是依據社會發展,國際通行做法;傳統法律的框架,裝不下包羅萬象的社會問題,而電子證據的發展一定會沖破傳統證據法律的束縛。
3.電子證據研究的意義
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全球化熱潮使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信息時代。由于國際互聯網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應運而生。10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合同、提單、保險單、發票等書面文件被儲存于計算機存儲設備中的相應的電子文件所代替,這些電子文件就是證據法中的電子證據。另外,涉及電子隱私、網絡與計算機安全、網絡中的知識產權、網絡中的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等諸多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實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電子證據來認定。因此,對電子證據的研究不是一時的“出風頭之舉”,它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
首先,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助于及早確立“電子世界”的證據法律秩序。眾所周知,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數字化通訊網絡和計算機裝置使得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統計、等環節實現無紙化。但是,這種信息載體的革命性變革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其中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又成了解決這些全新實體法律問題的關鍵環節。從網絡隱私權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到電子合同糾紛、網絡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乃至網絡廣告的行政規制、網絡和電子商務中的犯罪問題追究等諸多民事、經濟、行政和刑事案件均需要電子證據的強有力支持。因此,電子證據的立法工作必將依托電子證據的研究成果而展開。
其次,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利于證據理論的發展。在證據學方面,傳統的證據理念受到了電子信息的巨大沖擊,且不說電子證據的形式與傳統意義上的證據截然不同,甚至電子證據的收集、審查判斷也出現了新的特征。電子證據本質上是一組數字化的信息,通過“0”或“1”這兩個數字的不同編碼記錄于磁性介質中。“由于相關立法嚴重匱乏和滯后,目前我國的訴訟實踐多把電子證據推定為書證或視聽材料,但是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電子證據的特殊性質使其難為書證或視聽材料所涵蓋,為此對電子證據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成為學界的當務之急”。
再次,對電子證據的研究有利于消除訴訟實踐中關于電子證據的認知誤區。依托計算機及其網絡構建的虛擬世界,是一個平面、開放、無邊界的空間。在這樣的環境中,信息的穩定性、安全性、可靠性難以得到保障,因此電子證據的收集、采信在訴訟實踐中頗多爭議,“循傳統論”、“唯公證論”、“自由收集論”等認知誤區的形成干擾著訴訟實踐中電子證據資格的認定。
關鍵詞:電子簽章 合同管理系統 法律效力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7)01-0104-02
一、合同管理系統的流程及電子簽章的重要性
在研究合同管理系統的過程中,首要的是了解合同執行的各個環節,及其相應模塊功能分析和業務處理,確保合同管理系統的流程能夠順暢執行,各層級之間能形成有效的關聯與互動關系。研究多數合同系統的功能及操作流程,主要包括合同文本處理、合同審簽流程、電子簽章生效、合同執行與付款、合同變更與終止等業務模塊。
第一:合同文本處理。合同管理系統的合同數據的唯一入口,用戶可根據系統既定的合同模板規范,在系統中準確填報合同基本信息。生成合同文本的過程可以手動錄入合同的必要信息:包含合同甲乙上方信息,合同標的,合法規定的相關合同的交付時間、交付物形式、付款形式及付款要求、合同驗收標準、知識產權規定等。根據合同的不同形似可以選擇不同的合同模板,其中合同關聯信息以附件形式上傳。對于合同文本處理部分,通過錄入信息轉化為合同模板內容,并支持生成word、pdf合同文本及導出操作等。
第二:合同審簽流程。合同審簽流程實現合同信息的電子化審批過程,要做到合同審定環節的可定制,審批順序可調整,合同審批過程可監控,處理意見可追溯。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雙向審批過程,合同審批人員需要根據具體法人單位的管理特點設定審批環節,每個審批環節均可以查閱合同文本信息,供審批人做出審批判斷。按照從低到高的順序可以進行逐級審批,審批流程結束合同可以進行電子簽章。
第三:電子簽章生效。電子簽章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確認性。在線合同要求甲乙雙方均可以使用電子簽章,保證合同在線文本的有效性。甲乙雙方的企業信息需要利用工商、金融渠道進行信息的企業信息的認證,并獲得電子簽章密鑰介質。通過合同管理系統對于簽章時間控制,避免甲乙上方同時操作同一份合同。簽章完畢的合同作為有效合同文本被保管成PDF格式文檔,可以被調閱、下載、跟蹤文檔變更。
第四:合同執行付款。合同的執行過程中必然有時間約束、合同交付內容及質量、合同款項的支付等新信息。信息化系統可以根據客戶在合同管理系統中錄入的時間、費用等信息對于合同執行進行管控和約束。除此之外,要對約束條件進行集中分析,要對合同的交付內容進行分析,時間不能早于合同起始時間,或晚于合同終止時。
第五:合同變更與終止。根據合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不可預知的情況,可能會導致合同或終止。需要變更合同時,需申請合同變更申請,并由雙方確認變更后的合同條款。雙方單位進行確認并同意后,可以啟動合同審簽流程,保證變更后的合同真實有效。
二、電子簽章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電子簽章是保證合同有效性的核心。電子合同的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電子簽章的設計與實現就顯得十分重要。為保證信息的真實性與安全,書面合同需要由當事人和負責人簽章、蓋章,以便讓雙方識別是合同責任人,認可合同內容的同時確保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依靠技術手段識別電子合同簽章人的真實身份,保證電子合同的安全性和真實性,是電子簽章在合同管理系統中起到的核心作用。
電子合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具備有效的法律依據。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電子簽章合同要結合法律相關要求,對其進行集中管理,確保電子合同的法律有效性同時,提高其社會影響力。第一,要從立法方面承J電子合同具有合法的書面效力,提升其在法律條款中的價值,解決電子合同法律效力問題。第二,要集中解決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通過我國《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的分析,能對相關內容進行理解,也就是說,電子合同一般不具備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同樣也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伴隨著電子簽名法和新《合同法》的使用,從法律上給予電子簽名以充分的認可,對電子合同的真實性與有效性進行證明和鑒定。
確保使用電子簽章企業的合法性。使用電子簽章進行合同簽署的企業必須具備正式法人合法經營權,即營銷執照。可以通過工商網、全國征信網等進行企業網站進行實名認證后,具有企業主體的法律經營主體的認可。通過上述方式進行認證的企業,可以獲得唯一識別身份的CA密鑰,確保電子簽章使用企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電子簽章技術分析和應用
1.電子簽章技術內涵
電子簽章技術是傳統印章圖片的升級版,建構一個區別于所有實體印章的印章機制,保證整個合同簽署過程的唯一性和合法性。
從技術上講,電子簽章,泛指所有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在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關聯,可用以辨識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保證文件的完整性,并表示簽署者確認電子文件所陳述事實的內容。從廣義上講,電子簽章不僅包括我們通常意義上講的“非對稱性密鑰加密”,也包括筆跡辨別、指紋識別,以及新近出現的眼虹膜透視辨別、面紋識、DNA識別等。目前,最成熟的電子簽章技術就是“數字簽章”,它是以公鑰及密鑰的“非對稱型”密碼技術制作的電子簽章。我們通常所說的電子簽章也是指數字簽章。運用一種名為“非對稱密碼系統”(Asymmetric Cryptography)的技術來對發文者的電子文件作加、解密運算,其目的是使收文者可確定電子文件的發出者是誰、該電子文件在傳輸中未遭篡改并保證發文者不能否認其發文的行為。
電子簽章廣泛應用,借助實體密鑰能保證合同管理系統簽章流程的完整度。電子簽章用戶在電腦中使用CA認證證書控件,保證U盤結構和PIN碼之間的對應關系,也能有效實現簽章管理及簽章程序。電子簽章合同管理技術遵循的規范主要包括Data Encryption Standard算法、SSP02算法、R.Rivest-A.Shamir-L.Adleman算法以及散列算法等。
2.電子簽章技術特征
電子簽章之所以應用效果符合時代需求,主要是基于其內部數字化參數結構的有效性和科技性,能提升整體運行結構和運行參數的完整度,確保印章管控系統貼合實際需求,確保整體管理層級和管理需求得到滿足。
第一,電子簽章技術主要是基于公鑰基礎設施建立起來的,能保證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完整性,并且由于電子簽章的唯一性特征,在實際運行過程中,一旦雙方利用電子簽章進行合同簽訂,即時生效后,就產生不可抵賴性,真正實現了印章圖片的業務數字化。第二,電子簽章技術在運行過程中,借助密鑰介質實現簽章權限的有效運行,只有掌握和了解密碼的人員才能有效使用該U-key的介質進行簽章。第三,在實際項目運行過程中,主要是利用印章對整體系統進行集中驗證,一旦文檔出現了篡改和惡性變動,都會對時間和具體改動條款進行歷史痕跡標注。第四,在應用電子簽章技術的過程借助計算機網絡實現,從而能保證其簽章行為克服空間障礙。由于沒有了地域和時間的限制,簽約的方式能實現最便捷有效的執行。第五,基于電子簽章的唯一性和安全性,在實際技術運行時能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和確認,并且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電子簽章使用人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電子簽章在合同管理中的應用分析
現階段隨著互聯網、信息化的不斷深入開展,企業與企業間,企業與用戶間的合作不斷加深,合同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也變得越來越廣泛。網絡交易雙方來說,如何確認對方的身份真實可信,如何確認對方發來的電子合同真實性、完整性、可信性和不可抵賴性是首要解決的關鍵性問題。人們在使用合同管理系統的同時,也更加注重電子簽章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本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提出了電子合同的安全需求,闡述電子簽章通過數字證書保證合同各方的身份真實性和合法權益。目前合同管理系統根據業務流程的要求,能夠提供電子簽章功能。實際使用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合同文本及審簽處理,確保能對不同合同進行統一或者個性化的審簽流程。合同訂立雙方均能夠獲取到有效的電子簽章介質,能在標準化合同管理運行流程中有序執行。
特別要注意的是,在啟動電子簽章后,買方和賣方要對自己的相應行為進行合同文本的確認,雙方能看到完整的合同文本,完成了對相應合同條款進行集中審定之后,可以進行電子簽章操作,避免合同操作的重復性。買賣雙方能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進行集中的合同信息管理與執行,從而提升整體管控結構和管理層級的有效性,并且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建立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利用電子簽章技術進行合同簽訂,也能有效提高整體項目運行系統的有效性,也滿足了電子商務無紙化的辦公需求,一定程度上順應了時代的發展變化。對于企業來說是資本的節省,效率的提升。
結束語
本文以電子簽章在合同管理系統中的使用方法、法律依據、技術實現方式為核心內容,對標準合同以及協議合同建立過程中,要對合同文本進行電子簽章的運行方式要符合實際需求。
總而言之,合同管理系統結合了電子簽章技術,在提升合同安全性和效率的同時,確保電子合同簽章的操作技術和流程滿足實際需求,真正實現合同簽訂方式和運行模型的最優化。將電子簽章技術應用到合同管理系統,有效提升企業綜合管理能力的同時,更能有效增強企I的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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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體系;構建
當前,以因特網為代表的現代信息網絡急劇增長,其應用范圍也逐漸從單純的通信、教育和信息查詢向商業領域發展。由于巨額的商業利潤和誘人的商業發展前景使得眾多商家把發展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模式作為一種潛力巨大的新興商務模式來加以開發。電子商務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尤其是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網上支付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身份認證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權歸屬、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店的法律責任等等,因此要保證電子商務健康地發展需要一個完善的法律環境。
一、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實踐和研究起步較晚,其立法相對較為滯后,雖然新合同法已正式承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我國現行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中尚無相關的內容和規定。我國目前尚無專項電子商務立法出臺,以法律文件來看,我國《合同法》中增加的"數據電文"條款,就是專門為適應電子商務活動而設立的。它承認了數據電文這種新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面開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國務院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則屬于行政法規。我國制定的一些涉及電子商務的法規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需要,因為它們并沒有確認電子商務中的電子簽名、認證等交易手段的法律效力問題,即并沒有為電子商務交易建立起法律平臺。因此,必須盡快制定以電子商務活動為調整對象的專項立法,以便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并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原則相接軌。
二、我國電子商務面臨的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發展期,我們可以首先開展立法的各項準備工作,循序漸進、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先單項后綜合,先行動起來,在實踐中摸索,在發展中完善,針對不同的法律問題,提出新的解決方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備具制定法律法規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條例”“細則”“補充意見”等具實質性意義或建議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強化電子商務立法。電子商務的顯著特點是全球性。但也正因為如此,電子商務面臨著一系列不可避免的法律問題,主要如下: 第一、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電子合同問題是電子商務的一個主要法律問題。首先是面對目前世界各國并不統一的合同法規定,如何在互聯網中使用電子合同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其次是電子合同是電腦中的數據,而不再是傳統的合同形式,如何認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建立起一套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且這種規則要為各國法律所確認。 第二、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影響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術因素,而是安全因素。無論商務網上的物品有多么豐富,電子商務的效率有多高,假如這種交易方式缺乏足夠的安全性,勢必影響人們的認可和接受。英國的《數據保護法》,美國的《電子通訊保密法案》以及國際商會規定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都是針對數據通訊安全的法律規范,對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第三、 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不可避免地涉及到知識產權問題。在網絡環境下,因特網的跨時空性使得跨國性的侵權行為變成了普遍現象,忽然發現已有的版權制度似乎力不從心,無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有效的控制。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域名、計算計軟件、版權、商標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單純地依靠加密等技術手段是無法加以充分有效的保護的,必須建立起全面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雙重法律保護。 第四、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電子商務的虛擬性、多國性及無紙化特征,使得各國基于屬地和屬人兩種原則建立起來的稅收管轄權面臨挑戰。同時,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納稅主體、客體、納稅環節等稅收概念、理論產生巨大沖擊。因此,面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必須進行相應的修改。
三、我國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構建
客觀認識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而提出各種相應的法律機制,并不意味著他們獨立發揮作用,而應強調綜合作用的發揮。一方面,合同機制、信用機制、監督機制都應以法律的調整為核心,從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為了從總體上全方位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統一管理,分級、分類進行個案處理,應對問題的挑戰提出對策,綜合協調。另一方面,各種機制之間又是互相制約,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機制的構建、應以信用機制、監督機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覺地進行。
(一)電子商務立法應當注意的問題
第一、組織權威高效的立法機構。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有兩個特點,一是其涉及的利益廣泛,牽扯到各個部門、行業、以及各種當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術性較強,特別是有關計算機通訊網絡方面,諸如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性問題,都不是普通法律學家所能透徹理解的。有鑒于此,需要由國家立法機關組織相關專家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慮到電子商務的技術性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以往由立法機關授權某一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狀況,立法機構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性特點的前提下,盡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與要求,以便充分順應電子商務活動的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一部門、集團牟取利益的工具。
第二、立足本國,并與國際慣例接軌。電子商務是依托Internet的迅猛發展和普及而興起的一種新型貿易方式,而Internet的一個基本特征就是無國界性。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就必須與國際慣例相適應。既要注重國際慣例與國際合作,更要立足本國的現實。跟蹤電子商務的最新發展,邊制定邊完善。從全球來看,目前電子商務的國際立法先各國國內法的制定,而電子商務的國際法也是緊跟技術,邊制定邊完善的,我國在擬訂電子商務法時,一方面應有一定的超前性,另一方面應留有余地,以便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新情況。
第三、與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相協調。如在傳統商務法律法規中,規范交易主體的公司法、國有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在電子商務中依然是適用的。而傳統商務法律法規中有關交易行為的規定,由于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交易方式上存在明顯的差異,因而要對這些法律法規中不適應或有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條款進行必要的修訂。另外,對于電子商務出現的新的交易行為,必須提出新的法律規范。
第四、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強執法力度。我國有關保障電子商務安全的法規已有一些,但近年來有關電子商務的糾紛和網絡犯罪仍居高不下,原因有二:一是立法的可操作性欠缺。如《刑事訴訟法》中缺乏有關訴訟程序和證據采集證據應用的規定,而證據在計算機犯罪中是至為重要的;二是我國對電子商務中的違法者打擊力度不夠,導致了人們對法律法規的淡漠與輕視。因此,電子商務立法要注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和加強執法力度。
(二)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從形式上看可能是一部法律或法規的出臺,但無論是制定單行法,還是采取法律修正案方式,實際都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修造工作。因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與舊規范的廢除,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所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以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征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條件。而現實的情況是,既有的商事交易制度,大都是紙面環境下制定的,有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清除這些法律障礙,使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地進行,同樣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缺少的部分。具體來講,當前的電子商務立法工作應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既要按照電子商務活動的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又要消除原有的法律體系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行的規范。諸如證據法上關于“書面原件”的要求,企業登記、稅務申報方面的“書面要求”規定等就是必須修正的部分。
四、總結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技術模式的不斷更新,建立完善的電子技術監督法律機制勢在必行,技術監督部門在行使監管職能的過程中,應定期對新技術開展試點運行,確保可行性。另外,通過制定有關技術方面的法律規范,使更有效地對電子技術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按正確軌道健康發展。總之,電子商務作為商業貿易中新出現的一種經濟現象,它的運行和發展在法律等諸方面還會碰到各種困難和問題,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必將走上健康的法治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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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雖然正在以難以置信的速度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但是至今也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筆者認為電子商務是以電子及電子技術為手段,以商務為核心,交易各方不通過當面交換或直接面談方式,而是把原來傳統的銷售、購物渠道移到互聯網上來,打破國家與地區有形無形的壁壘,使生產企業達到全球化、網絡化、無形化、個性化。通俗意義上講,電子商務是指利用簡單、快捷、低成本的電子通信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的各種商業和貿易活動。電子商務以數據(包括文本、聲音和圖像)的電子處理和傳輸為基礎,包含了許多不同的活動(如商品服務的電子貿易、數字內容的在線傳輸、電子轉賬、商品拍賣、協作、在線資源利用、消費品營銷和售后服務等)。它涉及產品(消費品和工業品)和服務(信息服務、財務與法律服務)、傳統活動與新活動(虛擬商場)。具體而言電子商務涵蓋廣泛的業務范圍,包括:信息傳遞與交換;售前、售后服務,如提品和服務的細節、產品使用技術指南及回答顧客意見等;網上交易;網上支付或電子支付,如電子轉賬、信用卡、電子支票、數字現金;運輸:如商品的配送管理、運輸跟蹤以及采用網上方式傳輸產品;組建虛擬企業,組建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企業,集中一批獨立的中小公司的權限,提供比任何單獨公司多得多的產品和服務,并實現企業間資源共享等。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一般認為,電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擬定的合同,即達成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議或者契約。其實現過程就是用戶將有關數據從自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傳送到有關交易方的計算機方信息系統的過程。關于電子合同的形式問題,《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箋、數據電子(包括電極、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電子合同實際上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一種。
傳統的合同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電子商務合同與傳統的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在法律上有著許多明顯的區別,有著許多新的特點。
其一,邀約承諾通過互聯網進行,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通過網絡在虛擬的市場上運轉,其身份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者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
其二,電子合同和傳統合同的定立、變更、解除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傳統的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電子合同的訂立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表現形式。標的額小,關系簡單的交易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
其三,傳統合同和電子商務合同在合同成立的地點上有著明顯的不同。傳統合同的生效地點一般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電子合同根據不同的情況有著不同的規定,一般做法是以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一般而言,要約和承諾是訂立一項合同的兩個必要環節,也是一項合同得以成立的基本程序。任何一項合同其實都是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所作出的真實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商務合同的成立也必須遵循這一基本程序,只是要約和承諾都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實現瞬間傳遞、瞬間完成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以電子方式自動作出。這就使得在認定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成立時首先應明確電子商務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可否被撤回或撤銷。要約的撤回與撤銷都是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發生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后,要約生效之前;而撤銷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被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電子商務合同的特別的訂立方式,使我們需要在此問題上根據其特征,確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發展的要約規則。
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地像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本文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原則上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
在原則認為電子商務合同中的電子要約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同時,應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例如要約人以電子郵件方式發出一份可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只要要約人撤銷其意思表示的通知在對方答復之前達到對方。但若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到達主義和投寄主義。“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根據“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地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 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
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作為合同特殊形式的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條件:
其一,訂約主體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亦可是合同當事人的人。對于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訂立的電子合同的效力,有人從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認為應將使用電信的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是,這樣無疑會鼓勵網絡上不負責任行為的產生及泛濫,非但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初衷不會實現,反而會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這樣也與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制度的主旨不符。因此,一方當事人缺乏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電子合同也應當確定為無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
其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即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意思表示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之主觀要件,二是此意識外部表示之客觀要件。但隨著科技的進步,當事人可能運用機械的或自動化的方式來為要約或承諾作出意思表示。在網絡發達的今日,計算機程序或主機在其程序設計的范圍內自行“意思表示”,而當事人則完全不介入意思表示的過程,此為“電子人”,電子人應獨立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所代表的個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三,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我國合同的締結方式必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過網絡作出承諾,一般都是針對網絡上發出的要約而作出的。承諾人既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可以點擊的方式作出承諾。如果僅僅只是在網上進行談判,而在網下通過面對面的簽約或以電話電報等方式作出承諾,則仍然屬于一般合同訂立中的承諾,而不是在訂立電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諾。
電子合同的簽名的法律效力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一般并不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存在,依附于電子文件并與其邏輯相關,可用以識辨電子文件簽署者身份及表示簽署者同意電子文件內容者。隨著電子簽名確認技術問題的解決,需要從法律上給予其認可,確認其效力。目前,國際上已普遍建立電子商務認證中心(CA),對電子文書的真實性進行證明和鑒定。2004年8月28日,我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志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誕生。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和糾紛解決
電子商務合同的履行方式是多樣化的。從當前電子商務開展的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履行方式:第一種是在線付款,在線交貨。此類合同的標的是信息產品,例如音樂的下載。第二種是在線付款,離線交貨。第三種是離線付款,離線交貨。后兩種合同的標的可以是信息產品也可以是非信息產品。對于信息產品而言,既可以選擇在線下載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離線交貨的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即電子商務合同的當事人應遵循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并有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決電子商務合同糾紛的機制有協商、仲裁和訴訟等,此外還有較新穎的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所謂在線爭議解決方式,是指運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以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形式來解決爭議。目前,在線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4種形式:在線清算、在線仲裁、在線消費者投訴處理、在線調解。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享有對電子商務當事人或者電子商務行為的管轄權,是進行管轄和規范的前提。電子商務當事人只能向有管轄權的機關尋求行政、司法或仲裁救濟。行政救濟主要根據屬地管轄進行,仲裁救濟主要根據協議管轄進行,最復雜的是司法管轄,即訴訟管轄。電子商務合同所依據的數據電文的特殊性,特別是互聯網電子數據交換的全球性、虛擬性,打破了傳統的地域界限甚至國家界限等特點,使得確定管轄法院可能出現困境。在我國,首先就級別管轄而言,多數第一審電子商務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 的案件。其次,在符合級別管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協議管轄之外,國內電子商務合同糾紛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電子商務的涵義和特征
(一)電子商務的涵義
電子商務作為一個名詞已經日漸為人們所熟悉,但對于電子商務涵義,不同的組織,其理解也略有差異,但總的來說可以劃分為廣義說和狹義說兩種。廣義說認為電子商務就是指一切以電子技術手段所進行的、一切與商業有關的活動。在廣義的電子商務的概念下,可將一切現有的或者將來可能出現的通訊計算機技術的商業化應用,納入電子商務的范圍之內。狹義說則認為電子商務是指以因特網為運行平臺的商事交易活動,即因特網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這是目前發展最快,前途最廣的電子商務形式,是電子商務的主流。
(二)電子商務的特征
由于電子商務是利用互聯網提供的信息網絡在網上進行的商務活動,因而具有傳統商務不可比擬的特征:
1、全球性。互聯網打破了地域距離限制,是一個完全開放的網絡。電子商務充分利用了互聯網這一優勢,開辟了巨大的網上商業市場,拓寬了交易空間,給企業帶來更廣闊的發展前景。
2、流動性。任何人或企業,只要擁有一臺可以連接互聯網的電腦,就可以通過網絡參與國際貿易活動。因此,參與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不必在某地建立傳統商務活動所需的固定場所,甚至一筆交易的各項進程都有可能在不同的地方完成。
3、隱蔽性。越來越多的交易都被無紙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現金,無需開具收支憑證,作為征稅依據的賬簿、發票等紙質憑證已慢慢被電子表單、記錄、文件所替換。這些新的變化,大大增加了電子商務的隱蔽性,加大了稅收稽查的難度。
4、數字化。電子商務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傳統的實物交易和服務被轉換成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和交易。這一點,影響了傳統稅收原則的運用,并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帶來的影響
(一)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的積極意義
電子商務的發展給現有的稅收法律制度帶來了改革和發展的機遇,如果正確應對,無疑可以推動現有制度的向前發展。具體來說,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1、提供新的稅源。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使在線交易的金額急劇上升,給流轉稅提供了新的稅源。同時,由于電子商務減少了商品交易的中間環節,使流通成本大大降低,從而提高了企業的商業利潤,給所得稅提供了更多的稅源。而隨著電子商務市場的不斷發展,納稅人的數量也會大量增加,從而增加了政府的稅收來源。
2、減少稅收成本。電子商務是通過網絡實現一系列交易活動的,包括售前服務、交易和支付以及售后服務的商業運作過程。電子商務的出現大大減少了征稅點,生產商由于可以直接向消費者供應貨物而成為供應商,它可以與消費者直接交易,減少了中間環節,稅款的征收可以一次完成,從而使征稅點大大減少,節約了稅收成本。
3、促進稅收征管的現代化。電子商務帶來的無紙化交易,使賬簿、憑證都無紙化,即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出現,而這些電子憑證又可以被輕易修改,并且不留任何痕跡;同時,電子銀行的出現使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機關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之間的付款結算業務,這些新情況都使得現行稅收征管制度失去了基礎。為了改變在電子商務稅收中的被動局面,稅務機關必須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進行稅收征管改革,提高稅務管理的電子化程度。
4、促進國際稅收協作。互聯網的發展可以使跨國機構輕而易舉的分布于世界各地,只需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和一部電話就可以建立一個新的網址,實現網上交易。這些新情況導致各國間因稅收爭議而引發的矛盾與摩擦日益明顯與復雜化,在客觀上要求國際間進一步加強國際稅收協調與合作。
(二)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法律制度的挑戰
1、電子商務對傳統稅收原則的沖擊
首先,電子商務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因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及交易本身的數字化又與稅務機關獲取信息能力和稅收征管水平不相適應,使之成為“優良”的國際避稅地,導致傳統貿易主體和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
其次,電子商務對稅收法定原則產生了沖擊。稅收法定原則基本要求就是稅收的征納必須有法律明確的規定,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不得進行征納。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將對這原則產生一定的沖擊,因為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方式,對它的法律規制還處于爭論之中,各國目前也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針對電子商務的征稅體制,究竟應不應該對電子商務征稅,也還沒有統一的定論。
最后,電子商務對稅收的效率原則產生了沖擊。稅收效率原則要求征收的行政管理費用不應鋪張浪費,納稅人的從屬費用不能毫無必要的增加。但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這原則將產生一定的沖擊。比如,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而中間人消失的結果,將會使稅收征管復雜化,原來可以從少數人取得巨額的稅收,現在卻將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變成了向廣大的消費者各自征收小額的稅收,這將加大稅務機關工作量,提高稅收成本。
2、電子商務對課稅對象的影響
在電子商務中,由于技術的發展己使得許多交易的對象可以被數字化,由此給現行稅法制度下關于課稅對象的劃分與界定規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適用造成很大的困難與不確定性,突出的表現為現行稅法制度很難對無形商品銷售的收益、特許權交易的收益、提供服務的收益作出明確的界定與區分。同時,電子商務中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傳遞來實現轉化的,傳統的計稅依據在這里已失去了基礎。
3、電子商務對稅收管轄權劃分的影響
現行的稅法主要是針對有形商品制定的,通過常設機構、居住地等概念把納稅義務同納稅人的活動聯系起來,并以此為根據實施稅收管轄。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這一制度也將面臨挑戰。在電子商務中常設機構這一概念無法界定,電子商務的運作媒介不是有形的營業場所,而是虛擬的數字化空間,因此,“常設機構”原則適用的前提“固定的營業場所”受到了挑戰。電子商務對“常設機構”原則的挑戰實質上就是對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一種挑戰。
三、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設想
綜合以上分析,我們應針對電子商務的特征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并按照稅收的中性、公平和效率原則,對現行稅法的一些概念、范疇條款進行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并增加有關對電子商務適用的條款,從而達到對現行稅法的修訂和完善。筆者認為,可嘗試采取如下具體對策:
(一)修訂稅收實體法
首先,要在稅法中重新界定不適應電子商務發展要求的傳統稅收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國家稅收管轄權、商品銷售、勞務提供、特許權轉讓等基本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例如,在居民身份的判定方面,為了解決跨國公司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分散機構以逃避居民納稅身份的問題,我國應當適當調整稅法中對于企業居民納稅人身份的認定標準。在原有的兩種標準(注冊地標準和總機構所在地標準)之外,增加新的可以體現電子商務供應商的居民身份的標準。可以考慮對電子商務企業適用主要營業地標準,或者對電子商務供應商使用控股權標準。(即不論跨國公司名義上的總部是否位于中國境內,只要其大部分的經營活動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就可以認為該公司具有中國的居民身份。只要掌握公司股權達到一定標準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國居民,即可認定該公司具有中國居民身份。)
其次,要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行為的征稅范圍,明確電子商務交易的課稅對象,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納稅地點和期限等稅制要素。比如納稅地點,就存在買賣雙方其中一方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網站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以及網站營業執照注冊地的稅務機關等諸多選擇,筆者認為,為便于納稅人納稅和稅務部門的稅務管理,稅法可以規定網絡交易者原先在哪個稅務機關登記,仍向該稅務機關納稅,而不考慮交易者的網站或服務器設在哪里。
再次,要修訂和補充有關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關稅等現行稅種法律中不適應電子商務運作的有關條款。例如,在增值稅法中要增加離線交易的征稅規定,要明確貨物銷售包括一切有形動產,而不論這種有形動產是通過哪種交易方式實現的;在對營業稅法的修訂方面,要增加在線交易和網上服務的征稅規定,對于網上遠程服務的勞務應當實行消費地征稅原則,即只要勞務的消費地在我國境內,該項勞務交易就應該向我國申報納稅。并且在實際操作中,應傾向于以勞務的實際接受者所在地為勞務的消費地,這樣可以避免交易雙方通過異地支付的方法規避營業稅;在關稅方面,考慮到征稅的技術原因和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應當對離線交易型的電子商務征收進出口關稅,對在線交易型的電子商務適用零關稅政策;在對印花稅法的修訂中,要擴大納稅人的范圍,把現行印花稅的納稅范圍由“書立和領受”憑證,擴大到“訂立和領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訂立不僅僅局限于書立的書面形式合同,還包括其他形式的合同,如電子商務合同等。
最后,在不影響納稅人對貿易行為進行選擇的前提下,要在稅法中增加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扶持電子商務的發展。
(二)完善稅收征管法
1、完善稅務登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增加有關互聯網企業稅務登記的規定,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進行專門的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到稅務主管部門進行稅務登記,并且將企業的網址、數字認證證書、E-mail以及資金支付方式和相關的銀行賬號等資料提交到稅務登記機關,由稅務機關發給企業其專用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碼,并要求該企業必須將該號碼在其網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刪除。將電子商務企業稅務登記制度以法律的形勢確定下來,有利于從源頭上堵塞網上逃稅的漏洞。
2、完善交易記錄的保存制度
在《稅收征管法》的“賬簿、憑證管理”中增加關于電子記錄保存的條款,要求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在一定的期限內保存每一筆交易活動的電子記錄,且企業有義務保證該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閱讀性。當企業確因一定的情況不能保存電子記錄時,必須保留相應的書面資料,以備有關部門的查詢。
3、完善電子發票的管理
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中明確電子發票作為納稅人記賬核算以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規范其申領、使用、保管、傳遞、繳銷等相關程序。電子發票應由稅務機關統一發售,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有防偽系統,支持電子簽名等功能。電子發票必須附加資金支付或貨物物流信息,并在結算的同時開具電子發票。
4、完善電子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法》中已經規定了可以采取數據電文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突出電子納稅申報方式的優勢。稅務部門可以在互聯網上開設主頁,應用專門的系統軟件,將規范的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設置在主頁中,納稅人通過計算機登陸登錄訪問該主頁,錄入有關申報資料,進行電子簽章后,發送到稅務部門,完成納稅人與稅務部門間的電子信息交換。稅務機關對該相關資料進行審核驗證后,并將受理結果向納稅人反饋。對于申報有效的,稅務機關將數據信息傳輸至銀行數據交換系統和國庫,由銀行進行資金劃撥,并向納稅人發送銀行收款單。稅務機關對網絡申報系統應安排專人維護,而且對每一項操作都應設置相應的密碼,未經授權的人員不能進入網絡申報系統,確保系統安全,避免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納稅人資料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