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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些相關類型的住宅在現行防火規范中的要求很明確,但關于它們的術語定義卻不盡完全,本文通過對《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簡稱《建規》)、《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簡稱《高規》),《住宅建筑規范》(簡稱《住建規》)《住宅設計規范》(簡稱《住規》)相關條文的對比,以及長期設計工作中的一些經驗,總結出這些住宅的區分方法和消防設計要點,并為今后的設計工作提供有益的理論依據。
關鍵詞:防火規范居住建筑單元式住宅塔式式住宅通廊式住宅樓梯間防煙前室
一、問題的提出
在現行規范中關于住宅的定義是明確的,分類是根據住宅的層數來劃分,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3.1.2.1:“住宅建筑按層數分類: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然而各類規范中又出現了大量的其他術語如: 單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等,在《民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95條文說明3中還出現了“點式住宅”的術語,前三種形式在規范中出現的頻率相對較高,在防火規范中的要求也很明確,“點式住宅”雖出現不多,但在日常設計中卻常提到。規范在它們自身定義上不是十分明了,似乎這應是一個簡單的常識問題,然而隨著設計工作的日趨深入,設計人員對這些術語的的理解也存在了較大差異。比如一些設計人員認為,單元式住宅就是一梯兩戶,否則就是塔式,這種說法顯然不夠正確。還有就是認為只有一個單元的住宅就是塔式,否則為單元式,這也不盡然。另外通廊式住宅和點式住宅更是模糊不清了,他們之間的界限又在哪里呢?對于設計者來說這些似乎應該是在學校學習時就應該知道的,但現在要準確地給出定義還真是沒有權威的理論依據。
二、規范中有關術語的定義:
遍查現行建筑設計規范中,有三處定義與此相關:
1、住宅單元
《住建規》的定義:2.0.3 住宅單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組成的建筑部分,該部分內的住戶可通過共用樓梯和安全出口進行疏散。2、單元式高層住宅
《住規》的定義:2.0.20 單元式高層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
3、塔式高層住宅
《住規》的定義:2.0.21 塔式高層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三、防火規范要求:
《建規》《高規》關于住宅部分的防火規定相對于其他公共建筑來說要復雜一些,但要點都是一樣的,在設計中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1.出入口數量的確定
2.樓梯間形式的確定
3.是否設消防電梯
4.防火門和前室問題
表1 住宅建筑防火設計要點
四、遺留問題
以上論述較為全面的概括了各類住宅防火設計的要點,應該說規范在樓梯間的設置上對單元式住宅的要求較寬,其理由應是建筑各單元可以通過屋頂聯通,在緊急情況下多了一處逃生的通道。但是規范并沒有對相鄰的住宅單元的層數差提出要求,如果相鄰的住宅單元層數差大于兩層時,較高單元的頂層無法借用相鄰單元的疏散樓梯逃生,那么這種情況是否應套用有關塔式住宅的規定,或者通過設置室外爬梯、消防軟梯等方法來確保這一逃生渠道。總之,防火規范不可能面面俱到,也不可能一次到位,這需要廣大技術工作者充分發揮聰明才智,不斷提升和完善防火設計理論。
參考文獻: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關鍵詞 :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直通室外
中圖分類號:TU998文獻標識碼: A
消防疏散設計直接影響到平面布局,是建筑施工圖設計的重要內容。由于防火規范中相關條文規定有的比較籠統,很容易產生混亂,造成安全隱患。下面就現行版本《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以下簡稱《建規》)、《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簡稱《高規》)的有關規定,再結合預計發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見稿)分析比較一下。
1術語“安全出口”的定義
《建規》第2.0.17條對“安全出口”的定義是:“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高規》第2.0.15條對“安全出口”的定義是:“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這兩本規范對“安全出口”的定義基本相同,根據以上定義,房間疏散門并不屬于安全出口。
2關于大空間場所的疏散距離是室內任何一點計算到“安全出口”還是“房間疏散門”的問題
2.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相關規定
《建規》表5.3.13注1規定:“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物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
此條規定非常明確,上述大空間場所的疏散距離是計算到“安全出口”,而不是“房間疏散門”。另外在此表注3中規定:“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
2.2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關規定
在《高規》第6.1.7條中規定:“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
條文中的“疏散出口”并沒有相應的術語定義,按照常規理解,“疏散出口”應包括“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
在規范后面所附的條文說明中是這樣展開解釋的:“……由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或樓梯間的安全疏散距離不宜大于30m。”而按照第2.0.15條對“安全出口”的定義,“安全出口”應該是已經包括了“樓梯間”,似乎條文說明中的“安全出口”指的是房間疏散門。在此條文說明后面的方形大廳圖示中, 30m疏散距離是從中心點標注到四個邊中間的門洞,可以推斷出圖示中的疏散距離是室內最遠點計算到“房間疏散門”。
無論是條文還是條文說明,并沒有明確安全疏散距離是室內任何一點計算到“安全出口”還是“房間疏散門”,兩者的差別很大,這就為執行這條規范帶來了混亂。
另外《高規》中并沒有規定如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這與《建規》是不同的。
2.3 《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2006的相關規定
《辦公建筑設計規范》JGJ67-2006第5.0.2條規定:“辦公建筑的開放式、半開放式辦公室,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m。”
如果只看條文,根據防火規范對安全出口的術語定義,會以為疏散距離是計算到樓梯間。而在規范后面所附的條文說明中是這樣展開解釋的:“參照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的要求,對距離進行規定。該條中‘安全出口’是指房間開向疏散走道的出口。”
條文說明非常明確,該條中的“安全出口”并不是術語定義的“安全出口”,而是指房間開向疏散走道的門。
2.4 預計發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
預計發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見稿)把《高規》與《建規》合在一起,并做了比較大的修訂。表5.5.15注1規定:“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當該場所直通安全出口時,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大于30m;當該場所需通過疏散出口與疏散走道連通到達安全出口時,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45m。”
這里把大空間疏散分為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彌補了《建規》和《高規》的不明之處,比較合理。
另外一個變化比較大的就是在此表注3中規定:“建筑物內全部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其安全疏散距離可增加25%。”這與原《建規》的規定相同,但是與《高規》差異很大,可以說高層建筑的安全疏散距離大幅度提高。
3關于樓梯間首層至室外疏散距離的問題
3.1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相關規定
《建規》第5.3.13條第3款規定:“樓梯間的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在首層采用擴大封閉樓梯間。當層數不超過4層時,可將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設置在離樓梯間小于等于15m處。”此條規定還是比較明確的,基本無異議。
第7.4.3條第6款中規定:“防煙樓梯間的首層可將走道和門廳等包括在樓梯間前室內,形成擴大的防煙前室。”此條未限制擴大的防煙前室的面積和樓梯間門至擴大前室外門的距離,有的設計將首層近千平方米大廳設計為擴大防煙前室,有的樓梯間門至擴大前室外門的距離過長,存在消防隱患,不利于疏散,顯然是不合理的。有關消防專家在一次講座中建議首層擴大的防煙前室不宜無限延長、擴大,一般不大于15m。
第7.4.10條第2款中規定:“消防電梯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在首層應設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經過長度小于等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此條規定比較明確,在條文說明中對“通道”作了說明:“受防火保護的通道,不應經過任何其他房間。”
3.2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關規定
在《高規》第6.2.6條中規定:“樓梯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僅從條文上看規定比較明確,但在條文說明中卻說“允許在短距離內通過公用門廳”。“短距離”由于沒有量化,在施工圖設計中往往很難把握。有關專家在講座中有的建議此距離一般不大于15m,有的說設專用通道或一般不大于30m。
第6.3.3.3條關于消防電梯前室首層疏散距離問題以及第6.2.2.3條對首層擴大封閉樓梯間的規定與《建規》的相關條文基本相同。但是《高規》中沒有關于首層擴大防煙前室的規定。
3.3 預計發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
預計發行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10年7月5日征求意見稿)關于樓梯間首層至室外疏散距離的規定,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的相關條文基本相同。
4結論
一、疏散出口數量
關于出口數量,因為商業網點術語中并沒有直接提到,且在《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中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定義相同,這就給設計帶來不同的要求,現將不同規范中所涉及得到的條文羅列如下:《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0045—95(2005年版)中第6.1.8條:公共建筑中位于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60m2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筑面積不超過75m2時,可設置一個門,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40m。《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中第5.3.8-1條: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類居住建筑中各房間疏散門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該房間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置1:1房間位于2個安全出口之間,且建筑面積小于等于120m2,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0.9m2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據了解,深圳某些建筑消防支隊執行《高規》GB50045—95(2005年版)中第6.1.8條,面積超過75m2時要求兩個疏散出口,且要求相鄰2個疏散門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而鄭州市無論多高層均執行《建規》GB50016—2006中第5.3.8-1條,當底層超過120m2時要求兩個疏散出口,有些城市執行各自不同的地方規定,比如上海重慶等城市據了解一個疏散出口即可,并無其他要求。
二、層高
商業服務網點層高的要求主要來自《住宅建筑規范》GB50368—2005中第9.1.6條:住宅建筑的防火與疏散要求應根據建筑層數、建筑面積等因素確定。注:1.當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將住宅部分的層數與其他功能空間的層數疊加計算建筑層數。注:2.當建筑中有一層或若干層的層高超過3m時,應對這些層按其高度總和除以3m進行層數折算,余數不足1.5m時,多出部分不計入建筑層數;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根據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住宅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設定為一層二層,而根據上述條文每層按3m計算,余數大于或等于1.5m時,多出部分按1層計算。則一層加二層的總高度最多為3+3+1.5=7.5m,大于7.5米則應計算為三層,這就不能再歸為商業服務網點的定義了。本人認為兩層7.5米的層高實際也是能滿足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等功能的,但精明的開發商哪里滿足于做上述幾種功能的建筑,為了追求更高的利益,實際設計中商業服務網點的地上一二層的總高度往往能做到8.5米左右或更高,實際用途大部分被改為大商業、餐飲或其他類型。
三、節能
商業服務網點的節能設計有如下兩種觀點:觀點一,住宅為居住建筑,節能計算依據為國家或各省市所制定的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而商業服務網點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理應而且必須按公共建筑設計標準來計算節能,因其所適應的標準不同,計算方式也不同,結果沒有可比性,因此應分開計算,分別達到所需要求。觀點二,商業服務網點的確為公共建筑,但根據我國實際情況,住宅節能比公共建筑節能所執行的標準要高,按國家規定,以寒冷地區來說,住宅執行節能65%標準,而公共建筑執行節能50%標準(部分省市執行節能65%標準),所以全按住宅節能結算所得結果更能起到節能的效果,在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在國家一再提高(而且仍將提高)節能標準的趨勢下,這種做法應得到提倡,而且,根據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民用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圖設計深度圖樣》09J801設計說明中深度規定條文的3.15.1應認為:商業服務網點按住宅計算節能應為允許的。第3.15.1條本工程為建筑,建筑應執行標注和地方主管部門的規定。注:公共建筑執行《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居住建筑執行不同氣候地區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注,有些地方也制定了嚴于國標的地方標準。有些建筑為綜合樓,建筑下部為公共建筑,上部為住宅,此種情況分別執行兩個標準或按較嚴的標準。
四、結語
【關鍵詞】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監督;對策
1 引言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高層建筑的數量不斷增加,建筑的高度一度攀升,節約了大量城市用地,增添了不少城市的繁華與美麗。高層建筑由于內部結構復雜、功能分割、空間較小、人員密集,進行人員蔬散與組織施救難度較大,因此高層建筑防火安全問題十分重要。搞好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工作,重點在消防監督。嚴格有效的防火監督,是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燃的有效途徑,可以有效降低火災發生概率,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 高層建筑的主要特點
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將住宅建筑依層數劃分為: 一層至三層為低層住宅,四層至六層為多層住宅,七層至九層為中高層住宅,十層及十層以上為高層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為單層和多層建筑,大于24m者為高層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單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為超高層建筑。
高層建筑充分利用空間優勢,節約土地占用,是城市建筑的重要形式之一,這一點在發達的大城市表現更為明顯。高層建筑的主要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空間高度高。根據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對高層建筑的定義可以看出空間高差大是高層建筑的重要特征之一,高層建筑少則幾十層,多則可達百余層,給人有橫空出世的感覺。二是內部結構龐雜。高層建筑將平面功能向空間延伸,許多功能必須在空間上得到拓展;而且有的高層建筑為了追求外形的美觀與藝術性,高層建筑的外部形態、內部建筑結構、整體功能結構都十分復雜。比如:高層建筑必須配備自供電系統、供水系統、人員物品運輸系統、通風系統等等,這些都使得高層建筑的結構變得十分繁雜。三是人員集聚。由于高層建筑屬于立體化發展,建筑樓層高、建筑容量大,人員相對集中,而且高層建筑人員一直處于流動之中,無形中增加了管理的難度。四是用電設備、設施多。高層建筑既有為維護建筑自身運行而必備的設備,如:電梯、水泵、空調、照明設備、通訊設備等;而且還有建筑中人員為生活、辦公所配置的各類生活電器、辦公設備等,導致高層建筑用電一直處于高負荷運轉狀態,增大了用電消防安全的壓力。
3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形勢分析
隨著各級對消防安全重視程度的不斷提升,特別是對消防安全設施建設投入的不斷加大,消防安全形勢得到很大改觀。但是縱觀歷史上曾經發生的火災事故,一旦高層建筑發生火災事故,就會造成重大傷亡,導致重大經濟損失。以2010年11月15日發生的大火為例,當時,上海余姚路膠州路一棟正在進行外立面墻壁施工的高層住宅腳手架忽然起火,58人死,多人失蹤。可見高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是極大的。
3.1 火勢蔓延速度快
高層建筑獨特的結構,一旦發生火災,很容易造成火勢的快速蔓延。特別是對于一些室內物品眾多、裝飾家具、書籍資料堆放過多的高層建筑,可燃因素較多,一旦遇到明火,極易引發火災,而且火勢會迅速擴大。而且火勢蔓延的速度與高層建筑空間高度呈正比關系。這種局面,會給消防救援等工作造成極為不利的一面,消防救援的時間更短,難度會大大增加。
3.2 人員容易受二次傷害
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高層建筑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高層建筑的結構復雜,高層建筑這種復雜的結構,導致一旦發生火災,容易使人員處于極度恐慌之中,高層建筑有限的平面環境,很容易出現盲目逃生的現象,而導致人員擁擠和踩踏。由于高層建筑特殊的結構,容易形成煙囪效應,引發火勢迅速向上蔓延,會在高層形成大量濃煙,使大部分人會因缺氧而失去生命。同時,由于現代高層建筑大多傾向于使用全封閉裝飾模式,一旦發生火災,玻璃等裝飾材料會因高溫而產生爆炸,會增加人員的二次受傷害的概率。
3.3 火災救援難度大
高層建筑空間布局復雜、內外部結構繁雜,建筑垂直落差大,一旦高層建筑發生火災事故,消防救援人員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在煙霧中摸清高層建筑的結構,會大大增加救援的難度。高層建筑發生火災事故時,建筑內的電源將會被切斷,一些往返于高層間的電梯將失去作用,人員的疏散僅僅依靠消防通道和室外消防云梯進行疏散,人員體力消耗大,一定程度上會影響救援的效果。
3.4 發生火災概率大
由于高層建筑把大量的人員、物資集中在相對有限的空間內,高層建筑內擁有不計其數的電器設備,綜合功率高,電力線路結構復雜,維護保養難度大,容易產生老化現象,一旦遇到短斷等現象,極易引發火災事故。對一些高層建筑內設置有實驗室、圖書室、物料供應中心等部門的,由于擁有數量龐大的可燃物,且堆放密度大,如果稍有疏忽,就會導致火災的發生。高層建筑人員相對集中,而且人員數量巨大,人員來源復雜、流動性大,人員管控難大,由于人員吸煙等因素極易引發火災發生。
4 高層建筑防火監督中遇到的主要矛盾與問題
筆者在多年的防火安全監督工作實踐中,感到高層建筑具有其特殊性,防火監督中存在諸多矛盾和問題,只有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措施,搞好防火監督,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災發生的可能。高層建筑防火監督中的矛盾與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4.1 防火監督意識淡薄
中圖分類號: D631.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底商的定性
對于民用建筑設計來說,《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06,2006年版)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2005年版)是我國目前執行的主要國家消防規范。兩部規范都分別對各自的適用條件做了明確的規定。在《高規》中名詞解釋的第2.0.8條對高層商住樓是這樣定義的: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公共建筑。底部商業營業廳的層數可以為若干層,一般為高層建筑的裙樓,總高度不應大于24m。在《建規》中并沒有商住樓的定義,只有商業服務網點。關于商業服務網點,《建規》和《高規》中對其的解釋是一致的:居住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高規》中說法為:住宅底部(地上))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 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明確了這樣兩個概念以后,對于不同的底層商業建筑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問題。由于定性不同帶來消防給水設計上有較大差別。
底商住宅定性不同,布置消火栓、消防立管時有很大不同。消防管管徑,消防水泵接合器數量,消防水箱容量、設置也不同。其次,自動噴水系統設置也有較大差別,《高規》第7.6.3條規定,二類高層建筑中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公共活動用房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而《建規》中第8.7.1條規定:每層面積超過超過1500m2或總面積超過3000m2百貨商場、展覽廳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由此可以看出,對底商住宅定性不同,其消防設計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定性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消防設計的正確與否。
2底商設計過程中也會產生下述一些問題。
1)商業網點規定面積不大干300 m2的公共服務用房。可理解為一個防火隔間不大于300 m2。有的認為,如果服務用房間有可靠的防火分隔(如防火門、窗),可以理解每一服務用房為一個防火區間,這樣當每一隔間小于300 m2,就可理解為商業服務網點。當兩個及兩個以上公共服務用房以防火門、防火窗相連時,就產生分歧,筆者認為應以相連服務用房面積之和計算,如果超過300 m2,就不是商業服務網點。
2) 底商住宅中商業服務網點及住宅部分設置室內消防給水時,商業服務網點由于分隔太多或商業服務網點經營戶營業時間不一致,導致室內消火栓的設置不能保證有兩支水槍的充實水柱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 位,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在公共位置,如小區的門衛值班室配備水帶、水槍,利用小區自身的室外消火栓或市政消火栓來滿足要求,當然室外消火栓的水壓和水量應 達到最遠商業服務網點最不利點的要求;住宅部分在樓梯間內設置室內消火栓時,為使樓梯間內贏得更多的公共使用空間,消火栓設置經常受到戶門平臺的墻面要安 裝戶配電箱、墻體結構不能開洞、樓梯轉彎平臺窗下梁的限制,不能滿足消火栓口距地1.1米高度的要求,此時可以允許室內消火栓設于窗下梁下的平臺上。
3)商業服務網點區別于娛樂游藝場所。但底層商店的使用功能往往是在工程竣工后才能最后確定。如果設計中底商是做為商業服務網點的,而實際使用中做了網吧、電子游藝廳等其它娛樂游藝場所。這時底商定性發生根本變化,但是業主對此往往忽視,消防給水等方面不能給以保證。
4) 對于多層住宅底層為單獨隔間的汽車庫。根據《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第7.1.2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庫可不設消防給水系統:耐火等級 為1-2級且停車數不超過5輛的汽車庫。若在每個車庫設計兩個消火栓會占用本來就不大的車庫面積,而且對日常使用非常不便。通常做法為每個車庫隔間內設計一處消火栓,并在車庫門外明確標識,火災時考慮相鄰車庫借用消火栓達到兩股水柱要求,雖然不能保證火災時最相鄰的車庫能夠打開,取到消火栓,但按25米水龍帶覆蓋范圍,理論上與發生火災處左右相鄰的4到5間車庫內消火栓能夠利用就能達到滅火目的。另外可以在室外消火栓管網設計時適當的在車庫附近增加室外消火栓數量,以彌補室內消火栓布置的不足,所以這種布置方式對實際的安全性影響不大。另外還需在每間汽車庫內配置磷酸銨鹽滅火器2具。實際工程中,這種做法已經得到了多數人的認可。
5)高層住宅底部設計商業服務網點的情況下,建筑物定性為高層住宅,原則上僅按規范設計室內消火栓系統即可,但作者認為此種做法值得討論。雖然在設計時底部公建都滿足商業網點的規定,但實際使用過程中,高層住宅下的商業網點在銷售、租賃過程中,大部分都會打通,重新隔斷,而且使用功能也不局限于規范列舉的幾種商業業態,很大的可能性作為飯店,網吧,這樣就不能稱其為商業網點了,按照規范這樣的建筑是需要設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很多設計者認為只要圖紙沒有問題,以后使用過程中變更為非商業網點與設計沒有關系,住戶更改后會重新報消防審批的,但問題是沒有噴淋管網住戶很難解決,若增加噴淋泵和水池實現難度很大。作者認為對于這種情況,本著對以后的住戶負責的態度,應該在設計之初就考慮到這個問題。在設計時應預留自動噴水管網,為以后的使用創造條件。具體做法是:消防水池預先存儲存噴淋用消防水量,并設計噴淋泵,在每個網點內預留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后管道可根據以后需要由住戶自行安裝。這樣作,雖然增加了一部分土建成本,但對于開發商銷售也是有一定好處的,也可以作為商鋪銷售的賣點,多數開發商也不抵制,也為以后消防安全做了保證。綜上所述,對于商住樓消防給水系統的設計,不管是多層商住樓還是高層商住樓,都要根據其不同的特點嚴格按照《建規》和《高規》相關規定,從安全可靠、經濟實用角度進行消防給水系統設計。 在規范條文未有明確說明時,可與當地消防主管部門溝通后,達到設計的合理性與實用性的統一。在滿足規范條文的前提下,盡量為業主節約投資,也充分考慮以后住戶的使用要求。
參考文獻:
[1] 王海彥.關于消防設計若干問題探討[. 山西建筑. 2003(4)
[2] 全國民用建筑工程技術措施(給水排水) 2009年版)【S】,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