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公積金稅收政策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企業年金;EET稅收模式;養老保障
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國家在企業年金繳費階段、投資收益階段、年金領取階段不同稅收政策的選擇上。當前,中國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只對企業繳費在職工工資總額5%以內的部分提供免稅,對個人繳費部分則沒有任何稅收優惠。如果按照通常的表示方法,以E表示免稅、T表示征稅的話,目前中國的年金稅收政策相當于采取了“部分TEE”模式,而這一模式極大的阻礙了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呼吁EET稅收模式的出臺,呼吁給予年金繳費個人所得稅優惠,而這一現象的背后也說明EET模式在促進企業年金發展方面應當具有顯著的優勢。那么,EET模式的優勢究竟何在?為什么應當給予年金繳費個人所得稅優惠?本文通過對企業年金各種可能的稅收模式進行比較分析,并結合公共養老金、商業養老保險、個人儲蓄三種養老保障方式的稅收模式加以比較,從理論與現實兩個層面來探討選擇EET模式的原因所在。
一、企業年金八種稅收模式的比較分析
根據企業年金繳費、投資收益及年金領取三階段不同的免稅、征稅情況,可得出 EEE、TTT、EET、TEE、TTE、ETT、ETE、TET八種稅收模式類型。為了對企業年金三階段八種稅收模式的稅收及雇員個人待遇情況進行比較,我們假設雇員現在繳費額為100元,10年后退休,在這10年間投資收益率為5%,個人所得稅稅率及投資收益稅率為20%。在不考慮其它因素的情況下可得出以下結果,見表1:
表1 八種稅收模式下的稅收及雇員個人待遇情況比較
TEE EET TTE ETT EEE TTT ETE TET
繳費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繳費稅收 -20 0 -20 0 0 -20 0 -20
基金 80 100 80 100 100 80 100 80
基金積累額 130.31 162.89 118.42 148.02 162.89 118.42 148.02 130.31
領取稅收 0 -32.58 0 -29.60 0 -23.68 0 -26.06
凈年金 130.31 130.31 118.42 118.42 162.89 94.74 148.02 104.25
增值率 30.31% 30.31% 18.42% 18.42% 62.89% -5.26% 48.02% 4.25%
從表1可看出,八種稅收類型基本上可分為四類,其中EEE模式與TTT模式最為特殊,兩種模式下,雇員退休時可領取的年金額與現在繳費相比增值率分別表現為兩個極端。顯然,TTT稅收模式對繳費、投資收益和領取三個階段都征稅,其稅收負擔之重使得增值率為負,實為基金減值,根本談不上任何稅收優惠,所以,此種稅收模式除強制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情況以外,幾乎不可能為企業自愿選擇實行,對企業年金的發展不僅不能起到鼓勵作用,反而還可能會被視為是一種懲罰性政策。相反,EEE稅收模式則最大限度的給予企業年金以免稅政策優惠,雇員年金增值率最高,能夠最快速、最廣泛的推動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對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最為有利。但這種模式下相當于國家放棄了對企業年金各階段的征稅權,稅收損失也最大,且可能導致有損社會公平的結果,所以無論從國家財政支付能力角度考慮,還是從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的角度考慮,任何國家都不太可能選擇這種模式來發展企業年金。
ETE稅收模式是三階段中僅對投資收益階段征稅而對其它兩個階段免稅的一種稅收優惠模式,其對雇員的稅收優惠程度僅次于EEE模式,年金增值率較高,但這種模式同時放棄了對繳費本金及領取年金的稅收,而僅對基金增值額征稅,征稅理由不充分,征稅模式不甚合理,國家的財政損失也較大。與之相反的是TET稅收模式,這種模式對投資收益免稅而對其它兩個階段征稅,年金增值率僅高于TTT模式,稅收政策也較為嚴格,具有重復征稅的特點,不符合稅制設計的基本要求,所以仍然是一種不合理的稅收模式。鑒于這兩種稅收模式自身存在的不合理性,也決定了這兩種模式不適用于發展企業年金的稅收模式選擇。
另外四種稅收模式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TEE稅收模式僅對繳費時的年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可視為是一種當期本金稅,EET稅收模式則僅對領取階段的年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由于從征稅及積累的效果來看,兩種稅收模式下工作期繳費100元至退休時的增值額均為30.31元,增值率相同,所以兩種模式對雇員個人退休后待遇的影響效果無差別,同樣TEE模式下的稅收為當期繳納20元,EET模式下為退休時繳納32.58元,若按5%的折現率折現為當期值也是32.58/(1+5%)10=20元,所以從根本上講兩種模式下對國家稅收收入也無本質影響,沒有造成稅收損失,只是EET模式相當于對企業年金繳費部分延期納稅,是推遲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情形,所以EET模式的征稅又可以視為是當期本金稅的一種延期支付,即形成延期本金稅。雖然兩種稅收模式在雇員待遇與稅收方面具有相同效果,但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的影響,EET模式仍然優于TEE模式。其原因在于:發展企業年金最主要的就是要促進更多的企業和個人繳費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而由于人們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而非長遠利益,所以現時的稅收優惠政策比關于未來優惠的承諾會起到更大的激勵作用,那么對繳費階段的免稅政策就要優于領取時的免稅政策。而TEE模式下,由于不確定因素的影響,人們往往對政府在若干年后年金領取時是否能依其承諾給予免稅政策心存疑慮,所以當期稅顯然不如延期稅。特別是若再考慮了通貨膨脹及未來退休時個人所得適用稅率可能降低的情況,EET模式相比TEE模式就更顯示出其獨特的優勢,具有更強的激勵作用。而最終從其社會意義角度來看,EET模式下,通過末端征稅,還可以調節消費差距,并與遺產稅相銜接,防止稅優補貼用于非個人養老消費目的。
TTE稅收模式和ETT稅收模式與上述情況類似。TTE模式是對繳費與投資收益兩階段征稅,年金領取時免稅,是對年金基金增值額的綜合課征,稱為當期綜合稅;而ETT模式是對投資收益與年金領取階段征稅,繳費階段免稅,稱為延期綜合稅,兩種稅收模式年金增值效果相同。除ETT模式下相當于TTE模式的繳費本金延遲征稅外,兩種模式并無本質差別。同樣,按前述思路,ETT模式在對企業年金制度建立的激勵方面可能會略優于TTE模式。
總的來說,若將EET模式與這兩種模式相比較的話,可以看出,前者的稅收優惠程度明顯要大于后者。EET模式下雇員的個人待遇優于后兩種模式,所以雇員更愿意接受EET模式安排,而這種模式對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也更為有利,所以,在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允許的情況下,在企業年金制度八種可選擇的稅收模式中,EET模式應當是一種較好的稅收優惠模式選擇。
二、與我國公共養老金稅收模式的比較分析
近年來盡管企業年金制度在世界各國都有較快的發展,但對于我國來講這一制度的發展仍處于探索階段。因而,現實中,作為公共養老金制度的一種必要的補充,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的確定必然要與我國公共養老金稅制相比較加以選擇。目前,我國公共養老金三階段稅收政策如下:
1.繳費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上交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職工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等,在規定的比例內扣除”;以及《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所以,可看出目前我國對于企業和個人關于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采取的是免稅政策。
2.投資收益階段。《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據此可知我國對于基本養老保險投資收益仍然免稅。
3.養老金領取階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相關條款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我國對個人所得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雖然對退休人員領取的養老金免稅,但對他們依法取得的股利、利息、稿酬等收入仍需征稅,這與國外綜合所得稅制下公共養老金設置一定的免征額、對超過免征額部分征稅的規定有所不同。
若依照企業年金稅收模式標準界定我國的公共養老金稅制模式,則根據公共養老金三階段均免稅的情況,可基本認定其屬于EEE模式。固然從上述分析中可看出,這種模式的稅收優惠程度最大,最能激勵企業年金制度的發展,但現階段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模式卻仍然不能選擇與公共養老金一樣的EEE模式。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企業年金逐步替代公共養老金,以降低公共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在人口不斷老齡化的社會中減輕國家財政養老負擔。而以三階段全免稅的企業年金制度代替全免稅的公共養老金制度,雖然能夠最大限度的促進這種替代,但稅惠程度過大,使兩種制度對財政的影響效果相似,財政減免并不能產生實質性的積極影響;而且相對于公共養老金制度來講,企業年金制度更注重效率而非公平,更有利于高收入群體而收入再分配功能較弱,所以過度的稅惠政策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此時兩種制度的替代還可能會給社會造成額外負擔,因此,目前還不應該給予企業年金制度以EEE免稅優惠政策。但是反過來說,要促進這種制度的建立還必須應該有適當的稅惠政策激勵,所以,在企業年金八種可能的稅收模式中排除了全征稅的TTT模式、不合理的ETE模式及重復征稅的TET模式后,目前仍有四種稅惠模式即TEE、EET、TTE和 ETT模式可供選擇。
三、與我國商業養老保險、個人儲蓄稅收模式的比較分析
除了強制性參加的公共養老金與選擇性參加的企業年金養老保障方式以外,個人也可以采取其它方式進行自我養老保障。但是個人的自我養老保障在漫長的基金積累過程中會受到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而可能導致個人提前支取,因而難以在個人退休時提供充分的養老保障,所以,大力發展未來保障相對穩定的企業年金計劃可以彌補個人保障的不足。而要促使個人自愿加入這一計劃的話,與個人自我保障方式相比,企業年金的稅收模式應更具比較優勢。
在西方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中,個人年金即個人養老儲蓄計劃作為第三支柱,與公共養老金計劃及企業年金計劃一樣,都是現代養老保障體系的主要內容。但是,就我國而言,大多數人對個人年金的概念仍很陌生,個人年金的發展還很不完善,現實中大致相類似的養老保障方式基本上可表現為個人投保的商業養老保險,所以,企業年金稅惠模式的選擇應首先與商業養老保險稅制作以比較。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僅有關于保險賠款可免交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表明個人商業養老金領取時可免稅;個人養老保險繳費資金來源于個人稅后收入,也就需要交納所得稅;同時,對于保險基金投資收益征稅還是免稅并無明確規定,則只能取決于這一基金的投資方向,也就沒有理由認為其享有免稅政策。因此,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稅收模式大體上可認為屬于TTE模式。
同樣,對于個人儲蓄保障方式來說,個人儲蓄資金同樣來源于個人稅后收入,即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假設存入銀行,利息收益不需納稅;個人儲蓄資金領取時可免稅。所以,個人儲蓄稅收模式基本上仍可歸類于TEE模式。
因此,與我國商業養老保險、個人儲蓄稅收模式比較可看出,要促進企業年金制度在我國的發展,就要求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的選擇與其它養老保障方式稅收模式相比應具有更大的激勵作用。顯然,由于商業養老保險的TTE稅收模式與前述ETT模式提供的稅收優惠程度要小于TEE與EET模式,從而可以將這兩種稅收模式加以排除。同時,鑒于個人儲蓄的TEE稅收模式與EET模式的稅收優惠效果相同,但EET模式更多的考慮到人們更注重眼前利益的心理影響,因此應當是目前情況下鼓勵企業年金制度發展的最適宜選擇。
四、結論
基于理論上對企業年金八種稅收模式的比較分析,及現實中與公共養老金、商業養老保險、個人儲蓄稅收模式的比較分析可得出,EET模式應當是我國企業年金稅收模式的最優選擇。但是,基于我國目前的國情考慮,在總體上選擇EET模式的基礎上,應當采取與國情相適應的循序漸進的方式加以改革。從短期來看,可先設置企業年金個人繳費環節的免稅限額(且上限應不低于500元/月),從而達到中低收入人群全額免稅的激勵效果;而從長遠看,可根據中國征稅制度現狀,開展企業年金個人繳費部分所得稅延期支付稅收體系的研究與規劃,最終完善以EET模式為核心的企業年金稅收體系建設,促進企業年金制度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研究所,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企業年金財稅政策與運行[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3.
[2]葛佳.企業年金去年投資或整體虧損“規模和稅收優惠應雙重加力”[N].東方早報,2012-03-12.
[3]杜建華.激勵約束雙重缺失下企業年金稅收體系的構建[J].上海金融,2010(4).
【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選擇
一、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的涉稅環節包括繳費、積累、領取三個階段。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在這3個環節展開,受惠方包括企業和員工,其中繳費階段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和領取階段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對三個涉稅環節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組合成不同的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綜合表示三個環節的課稅情況,本文將其組合成五種稅收優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該模式下,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免征個人所得稅,只是領取階段征收個人所得稅,即繳費和投資環節不征稅,領取環節征稅。其特點是實現稅收遞延,確保不重復征稅。EET模式推遲了一部分個人收入及其投資回報的確認時間,從而推遲了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既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總體不減少,又給予個人延遲納稅的優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從理論上講,退休職工領取的企業年金實質上是一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視同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是當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已經享受了稅前扣除待遇時,這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就更應當納稅。因此EET模式規定在年金領取環節納稅是有理論依據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復交稅,又可以防止人們利用企業年金計劃進行避稅或偷稅。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該模式只在繳費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免征個人所得稅。與EET模式比較,TEE模式不影響政府當期財政收入,但是員工履行納稅義務與享受權利在時間上的差別過大,不利于吸引企業和雇員參加企業年金計劃。而且由于這種征稅模式放棄了未來的征稅權,隨著人口老齡化及企業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階段的財政收入可能因稅基縮小而受到影響。
(三)TTE模式
該模式對繳費環節和積累環節征稅,對領取環節免征個人所得稅。實際上TTE模式對舉辦企業和年金受益人均無任何稅收優惠,可能會挫傷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不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但是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適用于國家財政狀況不佳的情況。例如,新西蘭在1990年就因財政困難放棄了EET模式,轉而實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稅收收入提前實現,以彌補當時的財政赤字。
(四)ETT模式
該模式只對繳費環節免稅,在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要征收個人所得稅。ETT模式雖然能夠推遲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時間,但由于對積累環節的投資收益即時征稅,與一般儲蓄和投資收益的稅制沒有區別,而且年金受益人還要犧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勵員工參加年金計劃。
(五)EEE模式
該模式對年金繳費、積累、領取三個環節均實行免稅政策,無疑會提高企業和員工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缺點是對個人所得的免稅過于寬容,有損社會公平,也使國家財政收入下降。該種模式在實際中運用較少。
上述五種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遲了納稅時間,EEE模式則完全免稅,這兩種模式都有助于鼓勵企業和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計劃,適用于年金發展初期階段且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況。但是EET模式會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EEE模式則完全放棄了一部分財政收入,因而這兩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較難實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將納稅時間提前,不會影響國家即期的財政收入,但是對于年金受益人來說,納稅與受益的間隔時間過長,一旦政府稅收政策有變,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許諾的稅收優惠,因此這兩種模式對企業和員工的吸引力較小。ETT模式給年金受益人帶來的實惠很少,很難提高人們參與企業年金的熱情。
二、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
2000年國務院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規定: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企業年金繳費,都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年金積累環節,我國沒有明確的稅收政策,只能參照國家對投資收益的稅收規定,即除了國債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稅。對股票、投資基金等分紅按20%征收資本利得稅。
對年金領取環節,我國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的《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職工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時須比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目前我國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繳費環節,沒有涉及積累和領取環節;從繳費主體看,也只對企業繳費給予稅收優惠,對個人繳費沒有作出規定。總體上看,我國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面較小,優惠幅度偏低,與ETT模式比較接近。從個人所得稅負擔的角度看,我國年金受益人在繳費、積累和領取階段均要交稅,實際上存在重復納稅問題,只是由于我國企業年金歷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進入領取階段,該問題還未引起足夠的關注。
三、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不宜采取高稅收優惠政策
是否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能否推動企業年金制度發展;二是兼顧社會公平。
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著巨大的養老金缺口壓力,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未來的養老壓力是必然選擇,而發展壯大企業年金規模有利于減輕政府的養老負擔。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在我國出現十余年來,雖然發展較快,但總體規模和覆蓋率還都比較低,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曾有業內人士預計,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將達到1萬億元,參加人員將超過1億人。世界銀行也預測,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達1.8萬億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實際只接近1500億元,總量遠遠低于市場預期。其制約因素雖然很多,但是與稅收優惠政策缺失、企業年金市場的需求主體動力不足有直接關系。為此,很多業內人士極力主張采取EET模式,提高稅收優惠幅度。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企業年金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實行EET模式和高稅收優惠的結果很可能會強化這種缺陷,進一步擴大社會不公平,因此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目前不宜實行較大幅度的稅惠政策。
1.企業年金覆蓋面小,難以發揮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國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的態度是“自愿和有條件的實行”。除了舉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外,還需要企業有一定的實力和良好的持續盈利能力。企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實行年金計劃,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實行;企業經濟效益好時可以多繳費,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時可以少繳費或暫時不繳費。目前在銀行利率、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我國大部分企業處于微利狀態,特別是大量的中小型企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四項社會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總的費用已超過工資的50%,早已是不堪重負,舉辦企業年金更是力不從心。截至2007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2億多人,而同期企業年金繳費職工人數僅為1000多萬人,不足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見,我國的企業年金還遠遠不能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高稅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業與地區的企業年金規模差別很大
企業年金是一種普惠制度,應該惠及所有企業和雇員。但目前我國90%以上的年金基金來自大型國有企業,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本上是工資水平較高的大型壟斷性國有企業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國有企業。
從行業分布看,國有壟斷的電力、石油、石化、民航、電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業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其中電力行業的企業年金規模和待遇水平最高。從地區分布看,也呈現出明顯的不平衡。上海、廣東、浙江、福建、山東、北京等地區基金積累較多,東部沿海地區高于中、西部地區。從企業規模和職工收入水平看,小規模企業普遍缺乏企業年金制度,平均工資水平高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資水平較低的企業。截止到2006年2月,全國只有50多家中小企業向各地勞保部門備案,規模不到1億元人民幣,所建立的企業年金占我國年金總額不足1%。這些中小企業大多分布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大多屬于電力、煙草、IT等高利潤行業。也就是說,創造我國GDP55%、出口總額60%、稅收45%、就業機會75%的大量中小企業還游離在企業年金計劃之外。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給予企業年金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經享受壟斷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業本身的高工資再加上企業年金,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3.企業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相當于國家給予了稅收補貼,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企業和高薪雇員偷稅漏稅的工具。高薪雇員適用的邊際稅率較高,如果沒有最高繳費額的限制,相當于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就很高。低收入者適用的邊際稅率很低,甚至無需納稅,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也就很少,甚至沒有。因此,最希望通過繳納企業年金避稅的是高薪雇員,最有權力決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員,如果國家在給予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同時,沒有制定禁止優待高薪員工的相關規定,那么企業年金的公平性就會大打折扣。
為了使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公平性,西方國家在制定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會設置很多限制性條件,包括個人最高繳費限額、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額、領取年金的年齡等等,以迫使企業對高薪雇員和低收入雇員一視同仁,使企業年金成為覆蓋全體雇員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這方面的規定。如果片面強調稅收優惠,無疑會給高收入者偷稅漏稅帶來可乘之機,背離建立企業年金的初衷。
(二)現階段我國應采取TEE稅收優惠模式
其實吉連有并非個例,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僅為退休職工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企業年金作為補充養老保險,則可以增加職工退休收入,是養老保障中不可缺少的第二支柱。但企業年金在我國的發展狀況不容樂觀。
被邊緣化
據了解,我國于1991年建立企業年金制度,至今已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國參與企業年金的企業有4.47萬家,參與職工有1577萬人。
企業年金發展規模雖有所擴大,然而在現實中,企業年金的發展與其要實現的目標仍存在較大差距。近日,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2012陸家嘴論壇”上表示:“中國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發展不平衡,比如補充養老中的企業年金、個人養老保險,替代率非常低,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相關數據顯示,在美國20多萬億美元的養老金總資產中,政府養老金所占比例為12.5%,企業年金為64.0%。而到2011年底,中國的養老金總資產為2萬多億元人民幣,政府養老金占89.5%,企業年金僅占10.5%。
在中國的養老保障體系中,第一支柱基本養老金所占比例達到了80%以上,這一比例比國外要高出很多,而從數據中也可以看出企業年金作為第二支柱被排擠到頗為尷尬的邊緣位置,其應發揮的作用尚未到位。因此,有關人士呼吁,加快第二支柱的發展,讓其不再被邊緣化,應成為今后養老保障體系發展的重點。
難題待解
在廣州一家公司工作的馬駿今年25歲,目前月工資收入為4000元(稅前)。假設工資按照每年3%的速度增長,截至60歲退休時,馬駿的月工資為11255元。扣除失業保險(1%)、醫療保險(2%)、養老保險(8%)、住房公積金(8%)和個人所得稅(1128元)后的收入為7988元。
從馬駿2005年參加工作時廣州市社會月平均工資2585元計算,假設廣州市社會月平均工資按照每年3%的速度增長,截至馬駿退休時,廣州市社會月平均工資為7274元。預計馬駿退休時,社保替代率可能降至30%左右,從社保領取基本養老金為2182.2元,相對于退休前月收入7988元來說,顯然,馬駿的生活將會受到影響。
如果馬駿所在的公司為職工建立了企業年金,若企業繳費為職工月工資的4%,個人繳費為月工資的2%,假設企業年金投資收益率為5%,企業年金費用率為2%,工資增長為3%,那么馬駿退休后就可以每月從企業年金中領取2174元。也就是說,如果馬駿參加了企業年金,退休后就可以從社保和企業年金中領取養老金合計4356.2元,這基本保證了其生活質量不會因為退休而急劇下降,從而解決了馬駿養老的后顧之憂。為此,相關專家提出,應加快推進企業年金制度在中國的發展。
然而,目前不少企業尚未施行企業年金制度,企業管理人員對企業年金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他們擔心建立企業年金會增加企業支出,加重企業負擔,而在短時間內卻看不到企業年金所帶來的效益。還有人認為,與其讓員工在未來享受企業年金的利益,不如眼下發給他們獎金來得更實際些。
在此情況下,職工對企業年金的觀念普遍淡薄,甚至缺乏基本認識,很多職工不知道企業年金為何物,對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存有很強的依賴心理。
除此之外,我國企業年金在發展中也呈現出不平衡的態勢,存在行業差異、區域差距。據了解,目前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主要集中在電力、石化、鐵路、航空、交通等壟斷行業和東部沿海等發達地區。
擴面之路
相關人士認為,改善目前的現狀,政府需充分發揮政策引導和監督調控等功能,加強政策和法規宣傳,包括企業年金基本法規、稅收優惠政策等。此外,還需大力普及企業年金基本知識,讓參與主體意識到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重要性,讓個人認識到參與企業年金是對自身的有力保障,而企業則可通過企業年金進一步增強競爭力。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就業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楊燕綏教授認為,促進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最有效的方法是提高企業年金繳費的稅前列支比例。
2004年1月,原勞社部出臺《企業年金試行辦法》,規定“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約等于8.33%)”。此后國資委出臺《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對央企的稅前列支比例作出規定:“中央企業繳費列入成本的部分原則上不超過工資總額的4%。”2008年3月,《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進行了全國統一,要求“各參與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要統一按照工資總額4%的比例進行稅前列支”。2009年6月,國稅總局又下發《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年金企業繳費部分可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標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無論是國資委、財政部還是國稅總局,其規定都低于勞社部最早規定的8.33%。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表示,加拿大和法國企業年金稅前列支分別為18%和22%,國內按照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列支,制約了企業設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而針對個人繳費部分,一直被業內廣泛呼吁的EET模式(即企業年金繳費和投資環節免稅,受益人領取環節征稅)卻千呼萬喚不出來。
2009年12月,國稅總局下發《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694號文),在業內引起極大震動。
694號文規定,企業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得在個人當月工資、薪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
一石激起千層浪,國稅總局的這一規定在2009年底將企業年金帶入了低迷期。
長江養老保險公司針對上海中小企業年金市場的調研顯示,國稅總局頒布694號文后,有9%的中小企業停止企業年金的繳費、30%正在考慮停止繳費、30%考慮降低企業年金的繳費比例、31%考慮采取其他模式。
從國際經驗看,大多數歐盟成員國都采取EET模式,在該模式下,對企業繳費部分和個人繳費部分全部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一模式有利于鼓勵企業和職工繳費,并調動他們建立、參與企業年金的積極性。
一、引言
中國第一部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稅法》于1980年9月10日頒布實施,中途經過多次的修訂和頒布所得稅稅法實施細則進行完善,2007年12月29日,中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決定:個稅免征額由1 600元提高到2 000元,同時暫免征個人儲蓄利息所得稅額。自2011年9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將個人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為3 500元/月,級數由原來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變為7級超額累進稅率,這是中國現行最新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稅收的規定。
二、個人所得稅會計處理
(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要準確核算個人所得稅,合理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是關鍵。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按照不同的收入來源有不同的計稅依據,扣除標準和適用稅率也不一樣,只有正確判斷各項所得來源的性質才能找到適用算法。
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個人每月收入減去3 500元(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國人減去4 800元)國家允許扣除的生計費用之后,將個人的純所得視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是按照超額累進稅率進行計算的。超額累進稅率算法可以直接根據每一級對應的稅率計算稅額求合計,也可以用“工資、薪金適用所得稅稅率表”查表計算得出,兩種方式計算的結果是一致的。2009年9月1日起實行調整后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7級超額累進稅率。
例如某人本月收入5 500元,按照直接計算法,是按照工資薪金超過費用扣除標準之后的部分找對應稅率交稅,超過3 500不超過5 000部分適用稅率為3%,超過5 000部分適用稅率10%,應納稅額=(5 000-3 500)*3%+(5 500-
5 000)*10%=95元。
按照工資薪金稅率表查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5 500-
3 500=2 000元,對應第2級稅率,按照公式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 000*10%-105=95元,二者計算結果是一致的。企業在實際運用中較為常見的是使用稅率表法簡化計算過程。
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收入、稿酬出版發行收入、特許權使用所得、財產租賃收入,這類收入是按次進行納稅的,若每次總收入不超過四千元,允許扣除八百元之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總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按20%的單一比例稅率扣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也屬于一種個人取得的收入,但這種經營所得允許扣除在一個年度內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損失等作為個體工商戶的計稅依據。
針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稅依據是扣除當年度發生的必要的費用支出之后的余額。個人財產轉讓所得也是單獨按次納稅,不并入到工資薪金里面合并計稅。以當前轉讓財產的收入減去財產原值和為了轉讓該財產發生的合理費用后,其余額為本次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針對偶然性質的所得,比如中獎或接受捐贈,股票分得紅利、股息等收入,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與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不同的地方在于沒有扣除的標準。
舉個例子說明,某非外籍員工王先生1月份的稅前收入8 000元,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扣繳部分合計1 200元,則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8 000-1 200-3 500=3 300元。王先生同時轉讓了自有專利權,取得收入20 000元,轉讓無形資產所得應納稅所得額=20 000*(1-20%)=16 000元。
(二)個人所得稅賬務處理
1.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賬務處理
企業支付工資薪金為職工代扣代繳的應納稅個人所得稅實際上是工資薪金組成的一部分,因為計提應付職工薪酬的時候沒有核算應代扣的金額,在計算企業承擔部分個稅時還要還原成稅前金額。在代扣時會計科目借方“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實際上繳的時候,科目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貸方記入“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舉例來說明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所得稅的賬務處理方式。
2.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納稅賬務處理
對于個體工商戶來說支出的稅費也是一種費用,計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借方科目 “所得稅費用”,貸方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在實際繳納的時候借方科目“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貸方記入“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3.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計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收入的所得稅,為了便于監管和納稅統籌,一般是由支付款項的單位代扣代繳,在代扣稅款時,借方科目 “應付利潤”,貸方科目“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實際繳納的時候借方科目“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貸方記入“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4.其他項目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其他項目包括企業支付個人勞務報酬、稿酬、無形資產轉讓費、企業向個人分配股息、紅利,這類會計賬務處理歸結起來有類似的處理方法,只是在對應的借計入的科目不一樣。例如勞務報酬一般計入“管理費用”,“營銷費用”等會計科目,個人稿酬掛在個人往來賬上借記“其他應付款”,支付的無形資產轉讓費借記“無形資產”科目,分配股息、紅利時借記“應付利潤”科目,貸方都計入“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實際繳納的時候借方科目記“應交稅費――應交代扣個人所得稅”,貸方記入“銀行存款、現金”等科目。
(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納稅申報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可以分為代扣代繳和自行納稅申報。凡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機關單位、社團組織、駐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和個人都負有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按時完成個稅的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對于納稅義務人應扣未扣的稅款仍然由納稅義務人承擔,但扣繳義務人同時要承擔應扣未扣稅款的0.5~3倍的罰款,扣繳義務人已將納稅人拒絕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的情況報告稅務機關的情況除外。中國個稅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稅務局返還2%的手續費,企業可以用于獎勵本單位負責辦理納稅申報的報稅人員。
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情形中,中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管理辦法中明確了,年所得12萬元以上、在中國境內兩處或以上取得工資薪酬所得、境外所得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必須要進行自行納稅申報。個人取得了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該自行申報納稅,不得進行偷逃稅款。納稅人可以采取網絡申報、郵寄電文或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可以委托有稅務資質的中介代為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辦理。
三、關于個人所得稅納稅規定的建議
中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符合中國國情,稅率拉開級次利于調節收入分配。稅額的計算方法上面較為簡單,便于實際工作中核算。企業在代為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應注意關注各種稅收政策和法規,積極運用免征個稅、減征個稅、暫免征個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為取得所得的個人爭取到符合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利益,也符合中國個人所得稅制建立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