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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持保險公司經營穩定,保護投資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不足25%的保險公司。
第三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股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投資入股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中國保監會根據堅持戰略投資、優化治理結構、避免同業競爭、維護穩健發展的原則,對于滿足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主要股東,經批準,其持股比例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受同一機構控制或者存在控制關系的,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保險業務,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保險公司的股東應當用貨幣出資,不得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 股東應當以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向保險公司投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以中國保監會核準的文件和在中國保監會備案的文件為依據,對股東進行登記,并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保險公司應當確保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文件所載有關股東的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一致。
第十條 股東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并就其與保險公司其他股東、其他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以及存在何種關聯關系向保險公司做出書面說明。
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將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變更情況和股東之間的關聯關系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保險公司股權。
第二節 股東資格
第十二條 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法人、境外金融機構,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中國保監會對投資入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境內企業法人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且有盈利;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符合相應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于20億美元;
(三)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四)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持有保險公司股權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間接控制該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持續出資能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二)具有較強的資金實力,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三)信譽良好,在本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
第三章 股權變更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第十七條 投資人通過證券交易所持有上市保險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上,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5日內,由保險公司報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保監會有權要求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的投資人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變更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注冊資本5%的股東,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書簽署后的15日內,就股權變更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上市保險公司除外。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獲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后3個月內未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取得中國保監會的監管意見。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治理結構完善;
(二)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內控體系健全,具備較高的風險管理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知悉其股東發生以下情況之日起15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報告:
(一)所持保險公司股權被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或者被強制執行;
(二)質押或者解質押所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
(三)變更名稱;
(四)發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產、關閉、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導致所持保險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股權采取拍賣方式進行處分的,保險公司應當于拍賣前向拍賣人告知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投資人通過拍賣競得保險公司股權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二十四條 股東質押其持有的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且不得損害其他股東和保險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股權質押和解質押的管理,在股東名冊上記載質押相關信息,并及時協助股東向有關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股權質權人受讓保險公司股權,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報中國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
第四章 材料申報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投資人的以下材料:
(一)投資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范圍、組織管理架構、在行業中所處的地位、投資資金來源、對外投資、自身及關聯機構投資入股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
(二)投資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投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或者主要股東的,應當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投資人最近三年的納稅證明和由征信機構出具的投資人征信記錄;
(四)投資人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與保險公司其他投資人之間關聯關系的情況說明,不存在關聯關系的應當提交無關聯關系情況的聲明;
(五)投資人的出資協議書或者股份認購協議書及投資人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有主管機構的,還需提交主管機構同意其投資的證明材料;
(六)投資人為金融機構的,應當提交審慎監管指標報告和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七)投資人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聲明;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通過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
(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后的股權結構;
(四)驗資報告和股東出資或者減資證明;
(五)退出股東的名稱、基本情況及減資金額;
(六)新增股東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達到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股東轉讓保險公司的股權,受讓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足保險公司注冊資本5%的,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股權轉讓報告和股權轉讓協議,但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
受讓方為新增股東的,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決議,以及授權董事會處理有關事宜的決議;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的方案;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上市后再融資以后的股權結構;
(四)償付能力與公司治理狀況說明;
(五)經營業績與財務狀況說明;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全部外資股東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適用外資保險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擅自增(減)注冊資本、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10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xx年4月1日頒布的《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保監發〔20xx〕49號)以及20xx年6月19日的《關于規范中資保險公司吸收外資參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xx〕126號)同時廢止。
股權主要分類自益權和共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該股東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的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是為股東的利益并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集股東會的權利,請求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權利、賬薄查閱請求權等。
單獨少數股東權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為標準而進行的分類,即單獨股東權是股東一人即可行使的權利,一般的股東權利都屬于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是不達到一定的股份數額就不能行使的權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條的規定,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方可行使。少數股東權是公司法為救濟多數議決原則的濫用而設定的一種制度,即盡量防止少數股東因多數股東怠于行使或濫用權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對少數股東的保護。
普通特別股東權
第一條 為規范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開展,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防范金融風險,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股票質押貸款,是指證券公司以自營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獲得資金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質押物,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以下統稱股票)。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借款人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設立的綜合類證券公司總公司貸款人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及其授權分行、其他商業銀行總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本辦法所指質押物的法定登記機構。
第五條 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歸口管理機關為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商業銀行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
第六條 借款人通過股票質押貸款所得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貸款人、借款人
第七條 申請開辦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貸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健全的內控機制,制定和實施了統一授信制度;
(二)有專職部門和人員負責經營和管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
(三)有專門的業務管理信息系統,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場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關重要信息;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借款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具有充足的流動性;
(二)其自營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有關風險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國證監會規定提取足額的交易風險準備金;
(四)在近一年內經營中未出現重大的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五)上一年度公司經營正常,未發生經營性虧損;
(六)未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第三章 貸款的期限、利率、質押率
第九條 股票質押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發生的質押貸款按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辦理。借款人提前還款,須經貸款人同意。
第十條 股票質押貸款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確定,并可適當浮動,最高上浮幅度為30%,最低下浮幅度為10%。
第十一條 用于質押貸款的股票原則上應業績優良、流通股本規模適度、流動性較好。貸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幾種股票作為質押物:
(一)上一年度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個月內股票價格的波動幅度(最高價/最低價)超過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過度集中的股票;
(四)證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證券交易所特別處理的股票;
(六)證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的,該證券公司不得以該種股票質押;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第十二條 股票質押率由貸款人依據被質押的股票質量及借款人的財務和資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質押率最高不能超過60%。質押率上限的調整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
質押率的計算公式:
質押率=貸款本金/質押股票市值
質押股票市值=質押股票數量×前七個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質押貸款時,必須向貸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卡(證);
(三)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四)用作質物的權利證明文件;
(五)用作質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況;
(六)貸款人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貸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后,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資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用作質物的股票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及時對借款人給予答復。
第十五條 貸款人在貸款前,應審慎分析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根據統一授信管理辦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額。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審查同意后,根據有關法規與借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
第十七條 借款人和貸款人簽定質押貸款合同后,雙方應同時在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證券登記機構應向貸款人出具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
第十八條 貸款人在發放股票質押貸款前,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特別席位,專門保管和處分作為質物的股票。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按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在借款人清償貸款后,貸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應在貸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并將股票質押登記書面證明退還給借款人。
第五章 貸款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貸款人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15%;貸款人對一家證券公司發放的股票質押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5%。
第二十一條 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一家證券公司用于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并且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被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該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上述比率由證券登記機構負責監控。中國人民銀行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上述比率。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與商業銀行自行協商建立主辦行關系,一家證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
第二十三條 貸款人有權向證券登記機構核實質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證券登記機構應根據貸款人的要求,及時真實地提供上述情況。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應隨時分析每只股票的風險和價值,選擇適合本行質押貸款的股票,并根據其價格、盈利性、流動性和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財務指標以及股票市場的總體情況等,制定本行可接受質押股票及其質押率的名單。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隨時對持有的質押股票市值進行跟蹤,并在每個交易日至少評估一次每個借款人出質股票的總市值。
第二十六條 為控制因股票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特設立警戒線和平倉線。警戒線的公式為:(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130%;平倉線的公式為:(質押股票市值/貸款本金)×100%=120%。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警戒線時,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即時補足因證券價格下跌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在質押股票市值與貸款本金之比降至平倉線時,貸款人應及時出售質押股票,所得款項用于還本付息,余款清退給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償。
第六章 質押物的保管和處分
第二十七條 貸款人應在證券交易所開設股票質押特別席位(以下簡稱特別席位),用于質押物的存放和處分;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特別資金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資金賬戶),用于相關的資金結算。存放在特別席位下股票的處分權和存放在資金賬戶資金的處分權均屬貸款人,未經貸款人同意,除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動用或凍結。
第二十八條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根據出質人的申請將出質股票轉移至貸款人特別席位下存放。
第二十九條 借款人可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雙方重新簽訂合同,進行部分(或全部)質押物的置換,經貸款人同意后,由雙方同時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質押變更登記。質押變更后,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向貸款人重新出具股票質押物登記書面證明。
第三十條 在質押合同生效期間,借款人可向貸款人申請,貸款人同意后,按借款人的指令,由貸款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質押物的賣出,賣出資金必須進入貸款人特別資金賬戶存放,該資金用于部分(或全部)提前歸還貸款,多余款項退借款人。
第三十一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貸款人應通知借款人,并要求借款人追加質押物、置換質押物或增加在貸款人資金賬戶存放資金:
(一)質押物的市值處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警戒線以下;
(二)質押物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中的情況之一。
第三十二條 未經借款人同意,貸款人不得單方面處分質押物。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貸款人可單方面處分質押物,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一)質押物的市值處于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平倉線以下(含平倉線);
(二)貸款合同期滿后,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
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應將質押物歸還借款人;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對質押物進行處分:
(一)由貸款人通過特別席位賣出質押物,所獲資金用于清償貸款本息;
(二)通過法律手段進行資產保全。
第三十三條 質押物在質押期間所產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紅、派息等)隨質押物一起質押。
質押物在質押期間發生配股時,出質人應當購買并隨質押物一起質押。出質人不購買而出現價值缺口的,出質人應當及時補足。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和暫停、取消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資格的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的;
(二)為不具備本辦法規定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
(三)發放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超過6個月的;
(四)接受本辦法禁止質押的股票為質押物的;
(五)質押率、警戒比率和其他貸款額度控制比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六)未按統一授信制度等規定和謹慎原則發放股票質押貸款,造成貸款損失的;
(七)泄露與股票質押貸款相關的重要信息和借款人商業秘密,并造成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和暫停、取消辦理股票質押貸款業務資格的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在一家以上商業銀行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
(二)用非自營股票辦理股票質押貸款的;
(三)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或資料,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未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挪作他用的;
(五)套取貸款牟取非法收入的;
(六)拒絕或阻撓借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七)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商業銀行貸款的。
第三十六條 證券登記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的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貸款人要求核實股票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二)未按貸款人要求及時辦理質押股票的凍結和解凍;
(三)一家上市公司被質押登記的股票超過全部流通股的20%。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查處。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證券登記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從事股票質押貸款業務,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業務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四十條 貸款人辦理股票質押業務中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借貸雙方協商解決。
現將《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試行。在試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反映。
廣州市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速我市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發展商品經濟,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籌集社會資金,加快資金的合理流動,保障股票、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企業向社會籌集資金,均須按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采用股票、債券的方式。
第二章 股 票
第三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本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企業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凡未取行法人資格的企業,股份企業不得發行股票。
第五條 新建股份企業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三十。
全民所有制企業發行股票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可以轉讓和繼承、捐贈,也可以作為抵押品。
第七條 股份企業可以在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計發股息、紅利:
(一)股票不計息,依據盈利情況分紅。企業在保證依法納稅、提足各種專項基金,另提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當年分紅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五。
(二)依約定利率付息。企業按年從成本中支付股息,并視盈虧情況決定是否分紅。集體股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單位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個人股 的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公布的居民儲蓄存款一年定期利率;每年股息和紅利的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股金的百分之十二。
第八條 股份企業停止經營或者倒閉時,在支付職工工資和生活費、納稅、償還貸款、清償債務后,其余資產按照股份比例對股東進行清償。
第三章 債 券
第九條 債券是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
第十條 凡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多種經濟形式聯合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若信譽好,確有償付本息的資金來源并有充分擔保的,也可發行少量債券。
第十一條 企業發行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
第十二條 債券可以轉讓、繼承、捐贈,也可以作為抵押品。
第十三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發行以煤、電、原材料或者房屋等實物作為等價清償債券。
第十五條 企業可以發行內部債券。內部債券可以轉讓,但僅適用于本企業職工。內部債券持有人調離本企業,可以提前償還債券本息。內部債券的其他事項,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以下簡稱市人民銀行)是本市金融管理機關,負責企業股票、債券發行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凡企業向內部職工發行股票、債券,市屬企業金額在十萬元以下(含十萬元),縣屬企業金額在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由企業發行,報市或縣人民銀行備案。超過此金額的或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一律要報經市人民銀行批準。
第十七條 本市企業股票、債券發行限額的年度計劃,由市人民銀行編制,報經上級銀行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市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資金運用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九條 企業發行股票、債券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銀行有權加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籌得的資金。抗拒執行的,市人民銀行有權通知開戶銀行給予信貸制裁。
第五章 股票、債券的發行和購買
第二十條 本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市人發銀行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證明文件:
(一)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證明文件;
(二)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同意企業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當交驗市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非股份企業發行股票,要交驗做好股份企業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章程、辦法,其中應當包括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產、集資金額、發行范圍、收益分配等;
(四)提供本企業上年度和上季度的財務報表;
(五)新建股份企業交驗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交證明文件;
(六)發行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交驗法定審批機關準予列入固定資產計劃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 發行股票、債券,一律自愿認購,禁止任何單位、任何個人強行攤派。
第二十二條 企業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按照國家規定屬于企業有權自行支配的資金,不得動用國撥流動資金和銀行信貸資金。
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只能使用本單位結余資金和規定可以自行支配的預算外資金。
第二十三條 除經市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外,不得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經營銀行信貸業務。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在職干部和現役軍人不得購買股票。
第二十五條 企業經批準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可以委托專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
發行單位應按本《試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購買股票、債券的資金來源進行審查。
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經營狀況,不負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市人民銀行批準的市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經辦股票、債券的轉讓業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不適用于政府發行債券和企業在國外發行債券,也不適用于境內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發行股票、債券。
省政府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制訂的《福建省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現發給你們試行。各地、市對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籌集資金,可選擇產、供、銷較正常,經濟效益好的企業,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先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再逐步推開。試行中有何問題應及時報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企業股票、債券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管理,正確運用股票、債券方式進行社會集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股票、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福建省境內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多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及“三資”企業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運用股票、債券形式向社會籌集資金,必須堅持自愿認購的原則,不得用行政手段硬性攤派和變相攤派。
第二章 股 票
第四條 股票是投入股份企業資金的憑證。股票持有人為企業股東。股東依照股份企業章程的規定有權參加或監督企業的經營管理;有權領取股息、分享紅利,優先認購新股票和分償股份企業清盤時殘存財產;股東按其認繳的股份金額承擔股份企業的經濟責任和倒閉風險。
第五條 股票應當記名。不能退股。企業也可根據具體情況發行定期股票,定期股票的股東除不參加企業的經營管理外,依照本法第四條規定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第六條 股票分集體股和個人股兩種。企業、事業單位認購的股票為集體股;個人認購的股票為個人股。集體股和個人股都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享受權利,承擔責任。
第七條 股份企業經營期滿或經股東協議解散時,應按規定在完稅、清償各項債務后,其余財產按股份比例對股東清償。
第八條 股份的盈利分配方式可分紅,也可分紅又計息。股份企業如實行計息又分紅應依據約定利率付息,股息允許從成本中列支,視盈虧情況再行分紅。如實行分紅不計息則應依據股份企業盈利情況,在依法納稅后,在企業留利中劃出一定比例的分紅基金按照股份比例分配。
集體股和個人股股息率不得高于銀行的單位定期存款和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同檔次利率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股票歸持有人所有,可以繼承,可以向股份企業辦理過戶、轉讓手續,也可以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抵押品。
第三章 債 券
第十條 債券是企業發行的明確償還期限的債權證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期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但沒有參加企業經營管理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經營虧損的經濟責任和倒閉風險。
第十一條 債務人不論經營盈利與否,均應保證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支付的利息可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條 企業按期付給債券持有人的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比銀行相同期限城鄉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高百分之二十五;廈門特區不得高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章 股票、債券的發行
第十三條 企業向社會發行股票、債券,須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供有關文件,按分級審批的權限分別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及所屬分支機構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一、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申請時須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同意企業開辦的證明文件;金融機構應交驗中國人民銀行或所屬機構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二、向社會發行股票的企業必須連續三年盈利。申請時應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簽證的財務報表。
股份企業的驗資、決算、破產的清理等報表均須由會計師事務所簽證。
三、發行單位須持有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發行的證明文件。
四、采用股票形式向社會籌集資金興辦企業時,應經批準興辦該企業之單位批準,發行股票的總額不得高于該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三十。或有發起人認購股份的驗資證明文件,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該企業全部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五、發行單位須提交發行股票、債券的章程辦法,其中應寫明:籌資目的、投資項目、效益預測、現有資產、發行范圍和金額、收益分配方式等內容。
六、凡發行用途屬于固定資產投資的,必須交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審批機關批準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文件。
七、其他。如:提供開戶行全稱及帳戶;委托、代銷股票、債券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及協議書等。
第十四條 符合發行股票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和多種經濟形式的聯合企業及“三資”企業都可以向社會發行股票。
國營小型企業及以國營為主的經濟聯合體發行的個人股不得超過其全部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九(集體所有制企業對個人發行股票不受此限)。
國營大中型企業如需發行股票者,須經上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批。內部發行股票,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五條 企業發行債券,不得超過本企業自有凈資產總額。
第十六條 凡企業在內部發行股票、債券的應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并報主管部門及同級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章 股票、債券的銷售與購買
第十七條 經批準發行股票、債券的單位可以自行發行,也可委托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發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發行單位對發行股票、債券的企業的經營狀況不負聯帶責任。
第十八條 黨政軍機關、人民團體不得購買股票。
第十九條 企業認購股票,只能使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屬于本企業有權支配的自有資金,不得動用國撥流動資金、財政預算撥款和銀行貸款,發行單位應負責對資金的來源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和外國人可按本法認購省內公開發行的股票和債券。
第六章 股票、債券轉讓過戶手續
第二十一條 股票、債券的轉移、過戶可由發行的企業自行辦理,也可委托專業銀行或持有《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第二十二條 股票、債券的買賣,均應以現貨交易,禁止買空賣空、假冒偽造等不法行為。
第七章 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行是股票、債券的管理機關,負責審批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集中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審查批準企業股票、債券的發行。除廈門市外,凡發行總額在一百萬元以下的(含一百萬元,下同)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分行審批;發行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省分行審批,或轉報總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行批準,擅自發行企業股票、債券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加以制止,并責令其退還所籌集的資金,對拒絕執行者,有權通知開戶銀行給予信貸制裁。
第二十六條 除經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外,任何企業不得利用發行股票、債券方式集資從事信貸活動。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獲準發行股票、債券的單位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格式到指定的印刷廠定制股票或債券,加蓋發行單位印記后公開發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公布前發行的股票、債券如與本辦法規定不符,應修改其發行章程,向所在地人民銀行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一、我國股權激勵相關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開始施行,該辦法是上市公司推進股權激勵的首個規范,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設計提供了政策指引。隨著《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等相關文件的陸續頒布,我國的股權激勵也日趨走上了規范化的軌道,對股權激勵方案的授予對象、行權條件、行權期限等重要方面都陸續地加以明確,為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提供了重要依據。本文搜索了的近年來各部委為了規范股權激勵的相關政策法規,進行了匯總。具體股權激勵政策如表1所示。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現狀
本文以2006 年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為背景,利用國泰安的CSMAR數據庫,搜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所有公布過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的資料,對其激勵方案進行查閱分析,總結歸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現狀如下:
(一)股權激勵的模式主要是股票期權 目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采取的激勵模式主要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股票期權,一類是限制性股票,還有就是其它方式。在公布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中,共有132家選擇了股票期權模式,占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數量的78.11%,另有33家選擇限制性股票模式,采用其它混合模式的有4家,分別為廣州國光、華菱管線、得潤電子、方圓支承。
(二)定向增發成首選股票來源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擬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通過以下方式解決標的股票來源: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2號》對股份來源明確規定為,股東不得直接向激勵對象贈予(或轉讓)股份。股東擬提供股份的,應當先將股份贈予(或轉讓)上市公司,并視為上市公司以零價格(或特定價格)向這部分股東定向回購股份。然后,按照經證監會備案無異議的股權激勵計劃,由上市公司將股份授予激勵對象。上市公司對回購股份的授予應符合《公司法》規定,即必須在一年內將回購股份授予激勵對象。
從筆者搜集的樣本情況來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在股票來源選擇上,采用定向增發的有146家,占總樣本的86%,是股權激勵股票來源的首選,采用二級市場回購和大股東轉讓分別只占8%和6%,2008年以后大股東轉讓退出了歷史舞臺。
(三)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高管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盡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權激勵對象主要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但事實上,股權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高管。根據我們整理的國泰安CSMAR數據庫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樣本分析,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在激勵總量中所占比例較大,管理層激勵所占的比例從1.5%~100%,而核心技術人員所占的比例從0~98.5%。高管權益比例占57%,而核心技術業務人員的權益比例占37%。
(四)行權條件指標單一 《關于規范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應建立完善的業績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業績考核指標應包含反映股東回報和公司價值創造等綜合性指標,如凈資產收益率、經濟增加值(EVA)、每股收益等;反映公司贏利能力及市場價值等成長性指標,如凈利潤增長率、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公司總市值增長率等;反映企業收益質量的指標,如主營業務利潤占利潤總額比重、現金營運指數等。上述三類業績考核指標原則上至少各選一個。相關業績考核指標的計算應符合現行會計準則等相關要求。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3號規定:公司設定的行權指標須考慮公司的業績情況,原則上實行股權激勵后的業績指標(如:每股收益、加權凈資產收益率和凈利潤增長率等)不低于歷史水平。此外,鼓勵公司同時采用下列指標:(1)市值指標:如公司各考核期內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場綜合指數或成份股指數;(2)行業比較指標:如公司業績指標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本文分析了2006年以來公布股權激勵方案的169家上市公司,對激勵方案中選用的行權條件指標進行了整理,具體情況如下表2所示。
從表2可以看出,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當中,行權條件指標多以凈利潤(增長率)與凈資產收益率這兩個指標為主。EVA、非財務指標等幾乎在激勵方案中沒有應用。
(五)激勵有效期限長的股權激勵方案不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規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一般不超過10年。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滿,上市公司不得依據此計劃再授予任何股權。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每期授予的股票期權,均應設置行權限制期和行權有效期,并按設定的時間表分批行權:行權限制期為股權自授予日(授權日)至股權生效日(可行權日)止的期限。行權限制期原則上不得少于2年,在限制期內不可以行權。 行權有效期為股權生效日至股權失效日止的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實際確定,但不得低于3年。
根據CSMAR數據庫相關的數據計算,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總體上就的平均有效期為5.4年,具體如表3所示。大多公司的激勵期限是按照相關的規定要求設計的,激勵期限長的不多。
三、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存在的問題
(一)股權激勵方案有“擇機”之嫌 筆者分析了推出股權激勵方案的上市公司家數的年度分布情況,研究發現,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年度分布不均衡。其中,2006年43家,2007年13家,2008年66家,2009年18家,2010年29家,最多的年度是2008年,2007年數量最少。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行權價格不應低于下列價格較高者:(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結合滬深股市走勢變化分析發現,在滬深300指數最高的時期(2007年三季度),幾乎沒有上市公司推出股權激勵方案。這種現象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是管理層對股權激勵方案推出時機的有意安排,有擇機推出的機會主義之嫌。
(二)股權激勵方案行權收益過大 根據筆者的數據統計,自上市公司2006年以來,到目前為止,已有18家公司完成了期權激勵。我們按照股權激勵公告中所公布的授予日、限制期或鎖定期,計算出限制或鎖定期結束日,再查詢限制或鎖定期結束日股價,然后將其與授予價進行比較,得出股權激勵每股收益,再乘以授予權益總數,即為每個上市公司的激勵對象獲得的行權收益。行權收益的計算公式為:股權激勵對象獲得的行權收益=(限制或鎖定期結束時股價-授予價)×授予權益總數。我國滬深A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行權收益如表4所示。
從 18家已經完成期權激勵的公司看,在不考慮除權和分紅的情況下,每家平均行權收益為1.31億元人民幣。最高可獲行權收益10.55億元。股權激勵對象大多是公司高管,可謂是公司高管的“盛宴”。
(三)激勵方案缺乏長期效應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激勵方案中,股權授予數量基本達到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政策要求的授予數量的上限,因此,股權激勵帶有一次性的特點。而且,實行股權激勵的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更多地被人認為是過去的經營成果分享,而不是為了公司的未來的長遠發展而采取的一項激勵措施。激勵期限的上限是10年只有有限的幾家選擇10年為激勵期限,基本設計思路是不違規為基準,與規范要求的最低水平持平,激勵方案缺乏長期效應。
四、我國上市公司充分發揮股權激勵作用的對策
(一)強化約束機制 要大力加強上市公司高管層的約束機制,一方面,要強化信息披露,嚴格會計審計制度;另一方面,通過薪酬委員會等代表股東利益的機構加強監督。股權激勵不是一個孤島,它和公司治理等配套制度密切相關。只有完善所有權結構,提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和有效性,發揮內部和外部的監督作用,才能充分發揮投權激勵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經理人選拔、評價機制 股權激勵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理人選拔機制。上市公司高管人員的任用和選拔只有引入競爭機制,才能真正地引起他們的緊迫感,才能使經理人的行為符合股東的長期利益。不僅是內在的利益驅動,其他各種外在的影響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建立經理人的市場選擇機制、經理人的業績市場評價機制、經理人行為控制約束機制和綜合激勵機制能夠有助于激勵約束經理人的經營管理行為,也可通過這些有效的機制來促使股權激勵發揮相應的作用。
(三)營造健康的市場環境 股權激勵發揮作用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健全的股票市場,股票市場健康有效地運行,可以使股價的波動與上市公司經營狀況高度相關,從而減少評價股權激勵效果的噪音;二是競爭的商品市場,競爭的商品市場可以使企業的盈利水平與企業的經營直接相關,經營狀況反映企業經營能力;三是規范的會計市場,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能獨立行使職能,客觀地發揮鑒證職能。
參考文獻:
[1]呂長江、鄭慧蓮、嚴明珠、許靜靜:《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設計:是激勵還是福利》,《管理世界》2009年第9期。
[2]寧向東:《公司治理理論》,中國發展出版社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