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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市(含行署,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部門)主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監督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對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養護和維修
第六條 城市道路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預留各種管線的位置。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標準設計、施工。
第八條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質量發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其他有關責任單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對城市道路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按照《條例》第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在城市零公里以內使用國內外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由市政部門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收取的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規定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工程的立項以及收費站的設立與調整,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設立與前款規定有關的收費站。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批準設立的收費站和收費標準,過往車輛有權拒絕繳納通行費。
收取通行費的期限和范圍應當公開;確需逾期收費的,應當報經原收費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費用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
因城市道路損壞影響交通和行車安全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鋼軌外沿2米以內部分,由鐵路部門養護、維修。
經批準作為集貿市場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單位養護、維修。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線附屬設施缺失或者損壞時,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在24小時內由產權單位進行補缺或者修復。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方向和時間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市政部門執行路政管理的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標志,并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拌和泥漿,打砸硬物,排放污、廢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蝕性物質;
(二)從事各類生產、維修、沖洗以及加工活動;
(三)在未標明允許停車的車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輛;
(四)移動、損壞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五)未經市政部門批準設置障礙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十七條 供水、排水、供熱、供氣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出現漏水、漏氣等事故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在24小時內清除發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積水、積冰或者異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線漏水、漏氣等事故引發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賠償。
第十八條 經市政部門批準建設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線、線桿等設施,在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時,應當無償拆除。
第十九條 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城市道路行駛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道路造成損壞的,應當加倍賠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確需占用或者挖掘的,應當報經市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或者《挖掘道路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一條 下列場地及設施,經批準可以臨時占用城市道路:
(一)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集貿市場;
(二)臨街建筑工程的臨時圍擋設施;
(三)臨街建筑工程物料的臨時堆放場地;
(四)臨時經營服務性設施;
(五)臨時停車場;
(六)公益設施。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紅線5米以內的非公益設施的;
(二)占壓地下管線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設置經營性設施的面積超過3平方米的;
(四)申請的臨時占道設施高度與周圍建筑物間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鋪裝的人行道側石間距少于2.5米的;
(五)改變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樓梯、門斗或者陽臺越過城市道路紅線的;
(七)建設永久性圍擋設施的;
(八)占用國家機關、醫院、學校門前兩側各30米以內路段的;
(九)可能損壞綠地、樹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
(十)遮擋交通信號或者妨礙交通視距的;
(十一)其他影響道路使用功能或者與周圍景觀不協調的。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確需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市政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已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有計劃地清退,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制定或者修編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規劃控制區內已經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但不得改變原有用途。
第二十五條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應當經市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規定向市政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場地或者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結構設置,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或者改變用途。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鋪裝臨街的裸露地面,并應當接受市政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長為1年。占用期滿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滿前2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除臨時經營服務性設施及公益設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八條 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九條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棄土應當及時清運。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應當在辦理挖掘城市道路審批手續的同時,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質量標準,回填和修復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復時,市政部門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城市道路修復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并接受市政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每逾期1日,由市政部門按照欠繳金額的1%向欠繳單位收取滯納金。
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按照前款規定收取0.5%的滯納金。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者減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城市道路收費站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未公開通行費收取期限和范圍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未及時修復損壞的城市道路,清除積水、積冰以及其他異物,或者拆除影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管線、線桿等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及時補缺或者修復城市道路管線附屬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三項除外)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許可證》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改變原有用途的,經營性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罰款,非經營性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批準的位置、面積、結構設置占道設施,或者擅自出租、轉讓、改變占道設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清理占用現場,修復、鋪裝占用的城市道路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批準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時清運棄土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妨礙市政部門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由違法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邊溝、公共廣場、停車場以及已經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設用地;
(二)道路附屬設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護欄、車行道隔離欄、安全島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燈、交通崗亭、交通標線、交通指示牌;
(三)橋梁:跨河橋、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高架橋、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四)橋梁附屬設施:橋孔、擋土墻、橋欄、人行扶梯、橋名牌、限載牌、收費亭以及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水域或者陸地。
第四十條 城市道路與公路結合部的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農墾、森工系統未設建制鎮的居民區的道路,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路政執法。
中圖分類號:TU997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為貫徹落實黨十七大提出的“大部制”改革以及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求要求與規定,進一步推進政府管理創新,經市政府批準,上海市路政局于2012年4月正式成立統一組織實施城市道路管理、公路管理和道路管線監察的行政事務管理職能。
上海市作為國際化的大都市,在新形勢下。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的研究就變得尤為重要。本文就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進行闡述與分析并,提出本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構想。
1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現狀
1.1市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體制
原市市政工程管理處負責本市市管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蘇州河橋梁、部分跨鐵路立交、中心城越江橋隧)的路政管理工作,依照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
1.2區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體制
2005年的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1號令中《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規定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非市管城市道路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權。自此,區管城市道路的行政許可由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區管道路的行政處罰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實施。
2本市路政管理的特點:
2.1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并存
專業執法與綜合執法的并存構成了本市路政執法的特點。城市道路,市管城市道路由市路政管理部門進行專業執法,區管城市道路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綜合執法。
3.本市路政管理存在的問題:
3.1市區兩級路政執法模式不統一
目前本市路政執法模式主要分:行政專業執法和行政綜合執法。市管城市道路實行專業執法、區管城市道路實行綜合執法;浦東新區所轄道路均實行綜合執法。市區兩級路政執法模式的不統一,城市道路已經沒有了對應的市區路政專業執法條線,市和區在執法重點、力度和專業性等問題上不可避免存在分歧,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路政執法的有效開展。
3.2有關法規規章不適應當前管理要求
城市道路行政處罰在地方性法規上沒有強制手段。2006年修訂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刪除了“由路政管理機構代為清理占路物資(代為清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或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條款,弱化了行政處罰的現場執行力。
3.3現行管理模式難以達到理想執法效果
道路綜合執法的不作為、不到位、不配合導致路政管理難以達到理想效果。區管城市道路行政許可與處罰的行業外分離,造成道路執法信息溝通不暢、執法力度弱化。現行的《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又缺乏如何配合道路管理部門的監督制約機制,道路管理部門有心無力、束手無策。
據了解2009年全市各區縣城管部門涉及違規掘路、超限車輛過橋、橋梁安全保護區作業等道路執法的案件幾乎為零。綜合執法的缺位卻造成了道路管理部門監管不力的負面影響。
3.4路政執法隊伍有待進一步完善
本市道路路政執法人員不足、裝備更新不及時情況比較突出。本市南浦、楊浦、盧浦大橋等14條越江設施、浦西177公里城市快速路、20公里橋梁天橋等僅8名專職執法人員,遠遠難以滿足執法需求。同時路政執法車輛少、通訊設備落后、稱重設備精度差,也在一定程度影響了執法效率。
3.5路政管理中的執法難點
3.6.1道路超限治理問題
城市道路路政執法沒有攔車扣車權,且現場處罰已經取消,這是重車過橋執法困難的重要原因。
3.6.2城市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問題
城市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內未經許可的違規施工比比皆是,管理部門常陷入巡視疲于奔命、處罰為時已晚又缺乏強制執行手段的尷尬境地。
4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的思考與建議
4.1完善規章制度,確保有法可依
對現有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對確不適應現行管理要求的,列入修訂或廢除計劃,如《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對確有立法需求的項目,盡快列入立法計劃上報,如《上海市道路治超管理辦法》,力爭“十二五”內完成;對管理中的空白或難點,開展立法調研,作為立法規劃的儲備項目。
4.2強化專業執法,提升管理水平
路政執法需要根據道路設施量配備相應執法人員與車輛裝備,需要建立規范長效的巡查制度,需要對執法人員進行一年兩次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能力培訓,更需要專職或長期從事道路管理的工作經驗。在這些方面,綜合執法不能有效勝任道路路產路權的保護,路政專業執法針對性更強、執法效率更高。因此建議中心城各區路政執法從綜合執法回歸專業執法,由各區道路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道路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強化專業執法,提升管理水平。
4.3加強融合協調,深化行業管理
市路政局成立后,應更多與市城司、市政市容聯席辦、市交通信息中心、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市建設交通委設施運行處等相關單位和部門開展工作對接,對項目預算執行、路網資源整合等階段性、全局性進行深化,積極發揮行業指導作用。在開展市區聯動方面,建議建立市區路政執法行業聯席會議制度,加強溝通協調;定期開展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進一步深化行業管理。
4.4提高隊伍素質,建立制度保障
首先,嚴格按照道路設施量、設施技術標準和相關勞動定員規定,配備執法人員、執法車輛和檢測設備,安排好辦公用房和執法站點。其次,加強對路政執法隊伍的教育、管理和培訓,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路政執法隊伍。再次,重視執法物資的管理、技術標準的制定和高科技信息管理系統的運維,通過制度建設保障路政管理順利開展。
4.5建立道路保護區執法新機制
建立橋梁、隧道安全保護區協同管理機制。由規劃征詢意見,建筑建材業受理中心同步告知,路政嚴格把關,交警組織交通,安質監站安全監管,城管路政雙向告知,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與相關執法單位的協同管理,強化聯合執法效力。拒不停工的,嘗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保證路政執法效力和設施安全受控。
4.6建立完善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協調運行機制
倡導“政府主導,聯動執法”的工作原則,由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牽頭,召集規劃、運政、交警、城管等相關部門形成聯席會議機制。路政部門可以充分利用各執法部門的法律資源。
參考文獻
1、行政法規:《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為了進一步加強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設施管理部門及設施管理單位按照市政局重點工作要求,對2020年市政設施管理重點工作做了全面規劃及安排。現將截至目前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規范設施移交及接管
為解決機場高速路的失管問題,多次與建設單位市交通局聯系溝通,組織相關人員核查了實物和資料,將資料存在問題告知建設單位并督促其整改,正在梳理實物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待資料整改合格后將盡快辦理交接手續。
組織相關部門核查了九原區建設局的九華(彩虹)橋檔案資料,正在梳理資料存在的問題,下一步將開展實物核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幫助其整改,加快辦理移交手續進程。
為了減少市政設施管理盲區,保證市民的安全出行,摸排調查了區屬市政設施管理運行狀況,下一步將針對部分存在管理問題和運行隱患的設施,實行對口服務指導,積極協助各區做好市政設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包括昆區住建局的紅巖道、東河住建局的康復路、民生大街、阿爾善大街等53條道路及路燈。
為促進市政行業健康均衡發展,有效提升市政設施管理績效。下一步將依據《包頭市市政設施移交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各區市政設施建設項目的實施過程,對市政設施移交工作提供全程指導,使建設單位、接管單位在實踐中進一步明晰權利和義務,及時主動按程序辦理設施移交。
二、強化市政設施日常管理
加強市政設施巡視管理,定期隨機對部分路段的設施進行了抽查,確保巡視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在冬去春來之際,為及時發現強降雪帶來設施運行隱患,對所轄市政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了全面排查。積極與城管執法部門聯系,相互配合加強監督管理,有力制止違章事件發生。截止目前,對內發放設施修復通知單116件,對系統外市政設施送達修復通知單31件,發放違章通知書21件。
在重大節日及雨季來臨前,將對所轄市政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了全面排查查,遇到暴雨等災害性天氣,實行24小時值班,隨時進行現場巡查。
三、開展設施普查,完善設施基礎臺賬
(一)包頭市城區市政工程設施量匯編工作。目前已完成各區建設局2019年新增及改造道路、排水、路燈等設施數據的收集、整理、現場核實匯總工作,4月到 5月利用一個月時間將整理后的材料分類報送至相關部門及科室進行最后核實,查漏補缺及完善匯總結果,并對其提出的建議進行整理、修正,預計2020年5月20日左右完成《2019年包頭市市政工程設施量匯編》的排版、編印工作,6月初出版《2019年包頭市市政工程設施量匯編》并送達各相關部門及各區建設局。8月-10月期間,向各建設部門逐步收集2020年已完成的市政設施新增及改造方面的資料,10月到12月,與各旗、縣、區建設部門核實2020年新增和改造的市政設施,并進行整理與統計。
(二)完善《包頭市城區污水示意圖》、《包頭市城區雨水示意圖》。4月底前完成新增、改造排水管線數據為基礎,對上一年度雨水、污水管線示意圖進行補充和修改。
(三)設施完好率普查及2019年設施《年鑒》修訂工作。6月初到8月底,對市三區我局管轄的道路、便道進行完好率普查。9月初,根據普查數據,進行后期的資料匯總、整理與核對,并完成《年鑒》的修訂出版工作。
四、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一)有效開展管理服務事項辦理工作。嚴格執行提前申報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計劃制度,收集整理了2020年包頭市及昆區、青山、東河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并進行了匯總分析,在提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技術審查意見時將統籌安排掘路項目,多措并舉避免“馬路拉鏈”現象。積極與市城管執法局溝通,進一步細化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審批工作流程,明確各項工作時間節點,完善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拆除遷移路燈桿等5項公共服務事項核準工作流程,通過網絡平臺公開了業務辦理相關事項。加大破路恢復工程“現場勘查、事中監督”的力度,開展掘路工程施工的事前管理工作,對施工工期長,或開挖規模大,或對城市交通、市容市貌產生較大影響的大型掘路工程,在項目辦理前,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對工程質量、進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提高了掘路施工的質量和效益,最大限度的保證市政設施的完好和功能的正常發揮。截止目前,共受理掘路、占道、照明設施改造、管線穿越橋梁等申請18件,勘查現場49處,提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技術審查意見3件,臨時占道審批2件,應急搶修通知單26件,組織包供新城110千伏變電站110千伏線路接入工程穿越阿爾丁北大街協調會1次。
(二)規范費用收取工作。結合實際情況,完善了內部互審、申請人審核、第三方抽查審核的費用核算機制,全面落實市財政局非稅收費“應收盡收”的管理要求;以《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為依據,按照第三方造價咨詢機構審定結果,收取城市道路、橋梁、路燈設施的損壞、遷移、拆除賠(補)償費用,全額上繳財政統籌安排。
下一步,將積極與市財政局、城管執法局、各區溝通,以統一的標準、流程和要求與各區協同推進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將全市破路恢復費用統一收繳至市財政,實現“統破、統收、統復”。
五、健全規章制度體系
(一)制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管理規定》。根據《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CJJ36-2016)等法規、規章,為做好破路恢復工作的協同配合,構建與當前審批方式相適應的破路恢復監管新機制,在梳理部門職責、細化作業標準的基礎上,完成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復工程管理規定》起草工作。4月底前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5月到6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并修改形成討論稿,經我局討論通過后上報住建局,按照住建局及我局的工作安排推進后續工作。
(二)《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修訂工作。制定了《條例》修訂的實施方案,方案明確了修訂工作的目標、組織領導機構、實施原則、工作內容、部門職責、進度安排。計劃分四個階段推進該項工作。
第一階段(梳理、收集、調研階段)。 4月份我局相關科室收集整理城市道路、橋涵、道路空間、排水、照明設施管理基礎資料,梳理現行《條例》中存在問題及需要新增的內容。5月份與市司法、財政、執法、水務、交管、區住建局等相關單位共同討論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思路,同時組織相關單位、部門赴國內發達城市學習市政設施管理、維護經驗,形成調研論證報告(初稿)。
第二階段(研究討論階段)。6月份各單位調研論證報告(初稿)經我局、市住建局上會研討后,初步形成《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調研論證報告》。
第三階段(修訂草案起草階段)。7-9月份依據《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調研論證報告》起草《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及說明,聘請專業律師對《條例調研論證報告》的合法性進行修改。
第四階段(修訂草案起草、征求意見階段)。10-12月份再次組織相關單位共同研討修改《條例調研論證報告》,形成比較成熟的《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包頭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說明》,廣泛征集社會及相關單位意見,再次上會修改后報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六、創建“市政設施電子速查手冊”
目前,市政設施電子查手冊的公眾號平臺功能建設已完成,已可以運行。正在進行市政設施的數據收集、調取、整理和補充錄入工作。數據采集,設施影像攝錄及補充錄入工作預計延續到10月底。7月初到8月底,對速查手冊平臺進行調試、糾錯,對搜索引擎的功能進行優化研究。9月初到11月底,對系統內的道路、橋梁進行集中現場踏勘,對道路附屬設施進行影像收集,測量并制作道路橫斷面圖。12月份,結合積累的運行技術問題及運行要求,開發微信小程序。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城市基礎設施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以及《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市政設施、城市綠地及其附屬設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公共場地、公共管線等。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城市規劃區市政設施、綠地及環境衛生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具體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施挖掘(占用)行政審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年限2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建設各類設施的審批;
(二)利用市政設施、綠地設置60m2以上戶外大型廣告、宣傳欄、標語牌、招牌、畫廊及各類書報亭、崗亭等設施的審批;
(三)各類通訊、電力、管道燃氣、自來水、有線電視等架空線路或者敷設地下管線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砍伐樹木、占用綠地審批;
(四)占(壓)用和拆除、改建排水設施或將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等審批;
(五)新建、改建、擴建、遷移、關閉、拆除環衛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審批。
第二章城市基礎設施挖掘(占用)管理
第五條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擅自占用道路、擅自挖掘道路、在鋪裝路面上進行有損路面的各種作業、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試剎車、機動車碾壓道路邊石、擅自在鋪裝的自行車專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客、貨車。
第六條禁止占道從事經營活動占道設置集貿市場,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非公共交通停車場。
第七條需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挖掘(占用)許可證;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復費等費用。因建設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資金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第八條經批準占用道路、綠地的,不得出租、轉讓、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使用范圍和延長使用時限,不得損壞城市基礎設施;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在占用道路、綠地上的各種設施、附屬物等無償拆除和清理,損壞道路或者其它設施的,應當修復或給予賠償。需要延續道路占用許可有效期的,應當依法辦理延期手續。〖HTH〗
第九條城市基礎設施挖掘應當納入年度計劃,嚴格管理。新建、擴建城市主干道,應當預埋過道管線,并在新建、擴建后五年內,大修后三年內不得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應當于實施前二個月內將計劃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十條因緊急搶修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于開始挖掘的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補繳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等涉及本規定第四條相關內容的,需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待許可后實施。
第十二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到市政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窗口領取審批表并遞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行政審批窗口進行材料審核及受理;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股會同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組織規劃、市政、園林、環衛、自來水、城建檔案等相關職能單位勘察現場,提出聯合會審意見,核算相關費用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股報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市領導審批;對涉及全市性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同時報市長審批;
(四)屬于對環境或城市交通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分別到市環保局、市公安交警大隊辦理審批手續;
(五)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綠地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修復費等費用;
(六)市政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窗口統一發放行政審批許可證。
第十三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臨時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報告;
(二)設計平面圖和施工方案;
(三)符合國家、省、市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相關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屬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充分考慮到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給城市基礎設施造成的損壞,在制定開發建設計劃時,將被損壞城市基礎設施修復經費一并列入工程預算之中。建設單位需挖掘(占用)道路、綠地等基礎設施時,需先將修復經費存入市財政局指定賬戶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被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修復,由建設行政管理單位統一組織實施,費用由挖掘(占用)單位承擔。特殊情況由施工單位進行修復的,由申請單位在施工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窗納工程總造價10-20%的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恢復質量保證金,待工程項目竣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對破道施工經一年自然沉降期未發現質量問題的或占用城市基礎設施期滿后未對原有設施造成損壞的,其質量保證金全額返還。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地域、范圍、時間和要求進行施工,在施工現場設置醒目標志牌,注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開(竣)工日期,接受社會監督;挖掘現場應按城市容貌標準設置護欄、圍檔、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現場安全。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和竣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余土、沙石等廢料,傾倒在指定地點,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施工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及規程,采用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城市主干道的挖掘,應在夜間施工,并避開交通高峰時間和采取臨時措施保障通行。橫跨城市主干道挖掘的應采用非開挖技術進行施工。對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排放超過國家相應標準,對環境造成較嚴重污染的,由環保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對非法占用城市基礎設施和非法施工或未按規范要求施工的單位有權責令施工單位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對拒不執行的,有權依法予以強行拆除和行政處罰。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附屬于城市道路(含橋梁)上聲屏障的設置、養護、維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市政和園林局作為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市管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的管理工作,市政設施管理處作為市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市管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管城市道路上聲屏障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指導。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管城市道路是指城區范圍內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大型橋梁(含匝道橋)等。本辦法所稱的區管城市道路是指各區轄區內除市管城市道路以外的城市道路。
第五條 隨路架設的聲屏障與所附城市道路由同一養護單位進行日常養護,管理單位通過公開招投標或者協議委托的方式落實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單位進行養護,管理單位應當與養護單位簽訂養護作業合同,確保聲屏障安全運行。
第六條 在既有城市道路橋梁上增設聲屏障,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向管理該城市道路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協議;
(三)原橋梁設計單位技術安全意見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論證后的可行性報告;
(四)建設單位與聲屏障所附道路橋梁的養護單位簽訂的聲屏障養護作業合同。
建設單位應當承擔增設聲屏障的日常養護費用,其數額按照國家相應價格定額和聲屏障的設計使用年限設定。
第七條 養護單位要確保聲屏障干凈、整潔,應當定期對聲屏障進行全面清洗。
第八條養護單位應當按規定對聲屏障及聲屏障的防墜落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確保聲屏障完好、有效和安全運行。
螺栓、螺母等連接部件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整修,并涂抹油,防止銹蝕。
外漏金屬部件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如發現外部噴涂保護層局部遭到破壞脫落時,要及時進行修補,防止銹蝕的發生。
第九條養護單位負責聲屏障的日常養護工作,按照規范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在巡查中發現聲屏障有板材開裂、破損,玻璃損壞、松動,立柱扭曲、變形、豎向傾斜,底座松動變形、與防撞墻連接處混凝土爆裂,插銷、鎖扣等緊固件變形、失效等情形的,應當做好記錄、并及時修復。
在極端天氣發生前、后,養護單位應當加強對聲屏障的全面檢查。
第十條當聲屏障遭車輛撞擊或強臺風作用后,發生聲屏障損壞、缺失的,養護單位應當確保安全,并及時修復。
第十一條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聲屏障養護管理工作的檢查和考核,確保聲屏障清潔、有效、完好和安全使用。考核標準按照《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城市橋梁養護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同時,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聲屏障重點部位的抽查。管理單位的檢查結果應當作為對養護單位考核的依據。管理單位對檢查中發現聲屏障有損壞、缺失等問題要及時通報,養護單位應當在一周內完成聲屏障的修復。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應當認真檢查養護單位的履約情況和巡視記錄。管理單位對養護單位的養護作業合同履約情況、巡視記錄以及養護質量的考核情況將作為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撥付養護經費的依據。對因巡查、養護、維修不到位、不及時,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養護作業單位,管理單位有權取消其養護作業資格。考核細則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