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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市人民檢察院為進一步深化預防職能,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公共權力運作、公共利益實現中存在的問題等,抓住典型案件、類案進行調查研究,二年來,共寫出調查報告7篇,得到市委有關領導的批示和肯定,得到上級院的認可,也得到被調查單位的理解和支持,發揮了檢察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職能作用。
一、統一思想認識,理清調查思路
高檢院下發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規則(試行)》第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部門應當圍繞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隱患、非規范職務行為,以及職務犯罪衍化的宏觀和微觀因素開展預防調查。”省、市院近年來制定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意見》、《實施細則》等也都進一步提出了開展預防調查工作要達到的標準,預防調查已作為一種新型的工作內容和檢察工作方法予以確定。對此,我們根據上級院的要求,認真學習相關規定、深刻領會預防調查的重要意義。認識到預防調查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具體體現形式之一,也是理論與實踐、職責與任務、打擊與預防相結合的最有效的預防工作方法之一,同時,又是開展犯罪分析、預防宣教、預防咨詢、提出包括檢察建議在內的預防對策的重要基礎,是加強檢察機關預防工作專業化、職能化和規范化建設的客觀要求。在此基礎上,我院確立了要通過開展預防調查來研究腐敗犯罪的現象和規律,確保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依法規范進行,不斷提高預防工作專業化水平,增強預防工作的針對性、科學性和實效性,促進預防工作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的思路,將預防調查作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來抓。二年來,按照上級院規定預防調查事項的程序、調查范圍等,積極開展這項預防業務。
二、選準選好課題,著力預防調查
選準選好課題是做好預防調查的前置條件。二年來,我院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選準選好課題,開展針對性預防調查。
1、結合自偵部門查處的具有系統性、行業性特點大要案件,針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人員進行預防調查。,我院查處發生在稅務系統的職務犯罪案件6件8人,這一致使國家稅收損失340余萬元的系列職務犯罪案件,因其涉案人員均為一線聘用人員、均以發票為作案對象、內外勾結等特點引起了預防部門的高度關注。在院領導及國、地稅等相關部門支持下,預防人員于初及時開展調查,通過深入案發單位走訪、查閱案卷、詢問當事人等,發現案發單位存在對發票的監管機制不到位、對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遂及時下發了檢察建議,提出加強發票管理、科學安排崗位人員等六項預防建議,得到采用和落實。同時,撰寫了《關于我市稅務人員職務犯罪的調查報告》向地方黨委、上級院匯報,得到了市委有關領導批示和上級院的肯定。1月16日,市預指委向全市轉發了這一調查報告,這一調查事項還獲得了市院評比三等獎。
2、瞄準職務犯罪典型、新型案例的突出特點,及時發現新的作案手段、犯罪重點領域和環節部位,掌握新的職務犯罪動向趨勢,來確定預防調查對象。,我院查辦了王某因超低價購房被以論處的案件。此案屬于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的新型職務犯罪,是規定下發后蘇州地區第一起。我院根據查辦該案時掌握的資料,認為應以該案切入點進行預防調查,以便我們對新類型職務犯罪問題有進一步的了解和掌握。通過詢問相關單位的負責人、調取有關制度以及召開座談會等方法,發現案發單位在制度上、體制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向有關單位提出了預防建議,寫出《蘇州首例新型受賄案的調查報告》向地方黨委報告,《蘇州職務犯罪預防》第1期刊登了該文。
3、圍繞黨委政府關注的反腐敗工作重點,社會關注、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找準切入點和突破口開展預防調查。農業、農村、農民問題始終是關系黨和人民事業發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問題,我院緊緊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主題,結合本地區農村經濟發展的特點,通過對已發案件的綜合調查,分析研究預防對策。以來,我市發生8件涉農職務犯罪案件,涉及工程建設、稅費征管、水電管理等多個領域,反映出的農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僥幸心理嚴重、心態不平衡等問題,對此,我們在深入各鄉鎮調查時,通過召開座談會的方式,了解農村干部的思想動態及對職務犯罪危害的認識,了解農村干部在涉及農民切身利益及鎮、村重大事項的決策方式,了解農村干部在工作中的困難及采取的措施等。在此基礎上撰寫了《讓村務在陽光下運行》的調查報告,得到了上級院的肯定。
三、發揮職能優勢,推動機制創新
關鍵詞:新生代農民工 轉移問題 研究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4-062-02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以促進農民增收為核心,多渠道轉移農民就業,是發展農村經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目標之一。”實現農村勞動力轉移,對推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新生代農民工”專指1980年、1990年后出生的,登記為農村戶籍而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群體。相關資料顯示,新生代農民工目前的總數接近1億人,占農民工總數近6成。而在這個龐大的群體中,刑事犯罪高發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中國社科院法治藍皮書總結2010年中國刑事犯罪九大特征指出:“根據相關政法機關統計,當前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案件約占整體案件的三分之一。”因此認真分析研究新生代農民工的自身特點、犯罪原因、以及預防和治理措施,才能積極引導他們在自身發展的同時為城市作出更大的貢獻,否則會成為城市發展的隱患。
一、新生代農民工特點
1.整體素質不高,就業范圍窄。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在外出農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學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比重比上年提高1.7個百分點,占23.5%。分年齡組看,低年齡組中高學歷比例要明顯高于高年齡組,30歲以下各年齡組中,接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均在26%以上,其中,21-25歲年齡組中接受過高中及以上教育的比例達到31.1%。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新生代農民工的教育程度比第一代有了較大的提高,但這只是相對于教育極其貧乏的上一代農民工而言的,總的來說新生代農民工所受的教育還十分欠缺,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導致他們整體素質不高。在當今大學生就業尚且困難的背景下,素質偏低的新生代農民工只能從事最底層的工作,從事第二產業的勞動力占56.7%;從事第三產業的勞動力占40.5%。
2.法制意識淡薄,做事不考慮后果。調查顯示,很多新生代農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這是由他們的成長環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農民工進城之前生長在環境相對封閉、法制觀念落后的農村地區,接觸法律的機會很少。其次,雖然他們都或多或少地接受過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幾乎是空白,法制意識的形成更是無從談起。再次,他們的父母大多在外謀生,使得他們成長中缺乏必要的引導,長期的放任自流導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較差。由于法制意識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這兩方面的原因,新生代農民工難免會一時沖動而走上歧途。
3.過于注重享樂,好逸惡勞。新生代農民工因為年輕所以喜歡追求時尚,消費觀念比父輩更加開放,也更加注重享樂。根據2007年的一個調查,農民工尤其是青年農民工對高檔商品和時尚商品的消費有較高的渴求,其中有5.79%的人購買國外高價手機,18.68%的人購買國產高價品牌手機,6.31%的人購買流行服裝,2.72%的人購買高檔品牌。不過,新生代農民工在接受城市消費觀念,消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他們的工資收入卻沒有隨之增長,加上攀比心理作祟和理財能力上的不足,他們常常入不敷出,經濟上陷入困境,這就是為什么新生代農民工犯罪主要是侵財型案件的原因了。新生代農民工與城市同齡人一樣,雖然“根”在農村,但隨著獨生子女的增多,教育觀念的改變,他們很少務農。長期在城市生活使他們習慣于城市的繁華與生活節奏,有著自己的夢想。
4.易受不良風氣影響。大部分新生代農民工在初中階段即已完成學業,還未成年就踏著父輩的足跡進入城市謀求發展。因為他們年齡尚小,無論生理還是心理都沒有發育成熟,接觸社會上的不良風氣后,他們往往會因無知而加以效仿,許多不良惡習又會逐漸在他們之間交叉感染,最終導致一部分意志薄弱的人走向犯罪。
二、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主要特點
1.以侵財型犯罪居多。新生代農民工高發型犯罪案件主要包括盜竊、搶劫、聚眾斗毆、、敲詐勒索和非法拘禁,其中侵財型犯罪案件所占比重最大。據統計,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山西省壺關縣檢察院共審查各類案件78件85人,其中返鄉農民犯罪的有10件17人,分別占受理總件數和人數的13%、20%,犯罪行為涉及盜竊、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其中,侵犯財產罪最為集中。5個罪名分別為盜竊、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敲詐勒索,其中又以盜竊罪居多,占返鄉農民犯罪總數的35.5%。
2.共同犯罪特征明顯。從犯罪形式看,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具有從眾性和團伙性,表現出顯著的共同犯罪特征。
3.犯罪年齡低齡化。據調查,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壺關縣的返鄉農民工犯罪中,年齡最大的43歲,最小的21歲。其中30歲以下的占到47%。
4暴力傾向凸顯。暴力化傾向嚴重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又一重要特點。由于新生代農民工多是年輕人,做事易沖動而走向暴力化。如出于對消費的欲求和對財產的占有欲,他們往往通過搶劫、搶奪等暴力手段達到目的。
三、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原因分析
自身方面的特點是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主要因素,他們文化素質較低、法制觀念淡薄、心理傾向有一定偏差;另一方面,社會保障不完善等社會層面的原因,也是引發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重要方面。
在犯罪的新生代農民工中,絕大部分文化素質不高。他們所從事的工作往往是低地位、低收入、高強度的勞動,極易積累不良情緒,進而導致犯罪的發生。
1.就業不平等和繼續教育機會缺乏。我國工資報酬最低的幾個行業是農林牧漁業、批發零售貿易、服務業、采掘業、建筑業和制造業,這些行業的工資都低于平均工資水平。而新生代農民工卻在這幾個行業的就業比例中占82.5%。如果說這是由于新生代農民工自身素質不高導致的話,那么他們在相同工作中卻不能與本地市民享受同樣的待遇則說明就業的不平等。據調查,有28.7%的農民工與本地職工同工不同酬,有55.1%的沒有社會保障等職工福利,分別有18.6%和34.1%的沒有被給予與本地職工同等的培訓機會和晉升機會。不過,更為嚴重的是他們入城以后很難有機會接受繼續教育。新生代農民工不同于父輩的顯著之處,是他們更想通過自身素質的提高而謀求在城市的長期發展。所以,他們希望在平時能不斷充實新知識、學習新技能,但以戶籍為基礎的基礎教育限制了第一代農民工子女在初期接受教育的機會,在起跑時就晚了一大步;而繼續教育的不給力則成為他們提升知識水平的又一障礙。
2.社會保障和救濟不足。在我國,戶籍附加了很多的功能,捆綁了像教育、就業、醫療、社保、住房等許多保障利,這些福利直接影響到一個人在城市的生存與發展。但是在現階段,進城的農民工卻很難享受到這些福利。如我國教育體制是“分級辦學,屬地管理”,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子女就難以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條件。又如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對象一般不包括農民工,但其實他們的居住條件才是最惡劣的,是生活在城市中最需要改善居住環境的一類人。除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不足以外,農民工權利受到侵犯時所能得到的救濟也十分有限。調查顯示,有75.9%的人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工資拖發、克扣和拒發的現象,有70.6%的人發生過因公受傷而用人單位不給錢醫治的情況等。對于這些不公正待遇,只有43.6%的被調查農民工表示問題能夠得到解決。這雖然有農民工維權意識不強的因素在里面,但我們不可否認政府在保護農民工權益上的缺失。更有甚者,一些地方還將農民工視為擾亂治安的罪魁禍首,對他們實施歧視性管理,給他們制造更多的麻煩。由于這種社會保障和救濟制度的缺乏,農民工在遇到困難時很少求助于當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規組織,而通過自己的社會關系或拉幫結派等形式來維護權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給治安帶來隱患。
3.戶籍限制和社會歧視。新生代農民工雖然戶口本上是農民身份,但其中很多人都是從校門直接走進城市,屬于一批沒有務農常識和經驗的農民――不務農的農民(我國戶籍制度意義上的農民)。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王春光也曾撰文指出,新生代農民工“與第一代農民工在生活閱歷、進城動機等方面很不相同。”經歷了城市工作和生活的他們,對家鄉的認同越來越淡漠,但在城市中又找不到對城市社會的認同。因此,他們“進入了社會認同的喪失和重構的艱難階段。”在這種心理狀態的驅使下,新生代農民工更容易走上犯罪歧途。
四、預防新生代農民工犯罪的對策
1.改革現行戶籍制度,增強農民工城市歸屬感和認同感。現行的戶籍制度不僅是農民工面前最堅硬的一道制度壁壘,也是城鄉一體化建設進程中的一個巨大阻礙。改革戶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趨勢,正如溫總理與網友交流時所說,“如果說最癥結的問題,就是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讓那些長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備一定條件的農民工融入城市。”
當然,戶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發展規律,應充分考慮城市公共服務資源的供給能力和政府財政的支付能力。若在各方面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操之過急,盲目進行城市人口擴容,將會導致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癱瘓等很多問題。所以,可考慮將擁有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農民工作為優先開放城市戶口的對象,因為他們更渴求在城市的長期發展,也更符合城市對高素質人才的需求。獲得城市戶口的農民工,不但增強了自身的城市歸屬感和認同感,也必然成為其他農民工積極學習、效仿的對象,激發越來越多農民工建設城市的熱情,從而實現農民工和城市的雙贏。
2.完善社會保障措施,促進農民工在城市的生存與發展。逐步改革戶籍制度的同時,政府部門要不斷完善針對農民工的各項社會保障措施,使暫時不能獲得城市戶口的農民工得到更多的幫助,促進他們在城市的生存和發展。
保障措施要涵蓋農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決農民工繼續教育、子女就學、醫療、住房等主要問題。特別是要加強對新生代農民工的繼續教育,提升他們的就業技能,為企業培養更多的技術人才。要將農民工子女納入到當地義務教育體系,使其與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優質教育。要加大對農民工的醫療衛生投入,幫助他們解決看病貴、看病難問題。要繼續加大廉租房建設,進一步改善農民工的居住條件。希望實現溫總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所描繪的那樣,“農民工在勞動報酬、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以及社會保障方面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盡快消除城鄉歧視,讓農民工在城市里有尊嚴地生活下去。
3.加強法律道德教育,提高農民工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新生代農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識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對自己的行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針對這一問題,需要加大對農民工的法律宣傳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首先,司法機關要肩負起對農民工法律宣傳的任務。要主動定期或不定期地進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開展普法教育活動,如舉辦法律講座、巡回審判、法律咨詢等,形成長效普法機制。要重點對農民工進行訴訟輔導,改變他們非正規的糾紛解決方式,培養他們依法維權意識。還要對經濟困難的涉訴農民工及時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其次,新聞媒體、影視文化教育部門要加強對農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的宣傳引導。可以國家“陽光工程”培訓為依托,在教授農民工知識和技能的同時,開辦思想道德課程,幫助他們樹立與現代文明社會相適應的道德觀和價值觀,提升他們的道德修養和價值追求,增強他們的自我約束能力,糾正他們的享樂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質追求,引導他們通過自身努力來實現人生價值。
4.推行農業產業化,鼓勵新生代農民工回鄉務農。農民工返鄉創業,不僅解決自己的問題,還增加新的就業機會,是今后農村新的增長點。各地政府要在財政、稅收、信貸、土地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積極引導返鄉農民工參與現代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發展規模種養業,創辦工商企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借鑒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培養職業農民的做法,與科研院校開展定向委托培養,免費開辦農業職業學校,組織多種形式的農業技術培訓,培養一批農村管理人才、種養業能手、農機作業能手、科技帶頭人、農村經紀人和專業合作社領辦人,依靠職業化的農民來發展現代農業。
[本文系山西省社會、經濟、統計科學研究立項課題《農村勞動力轉移問題研究》(編號KY[2010]01),)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創新社會管理促進生存發展,預防減少新生代農民工犯罪――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法院關于新生代農民工犯罪問題的調研報告.人民法院報,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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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家統計局農村司.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國家統計局網站,2010.03.19
4.國家統計局綜合司.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主要數據公報(第五號). 2008.02.27
5.山西壺關:八個月17名返鄉農民犯罪.檢察日報,2009.8.12
[關鍵詞]外來務工人員 社會保險 維權意識 城鄉二元結構體制
一、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1.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不強
筆者調查發現一個情況,盡管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收入不高,甚至其收入大多處于城市社會的底層,但是他們對自己的“工作、收入、生活滿意度”還是比較認可的(依據我國2009年國家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相關調查資料統計:約12%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滿意,80%左右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認為還可以,僅有8%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現狀表示不滿意)。結合這份調查報告筆者個人判斷認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這種滿意度的主要依據是相對于農村收入水平太低來決定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出來打工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收入,并且外來務工人員“平均年齡小、文化程度低”,這兩個條件就限制了他們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了解,加之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身份是城市邊緣化的身份,并且其收入及自身思想觀念讓他們常常因為“怕花錢、嫌麻煩”等原因,而對雇主“不與他們簽訂勞動合同、不為他們繳納社會保險金”等一系列行為往往聽之任之、忍耐克制。這就是導致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十分淡薄且參保意愿不強的主要原因。
2.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對此已經可以完全明確“享受社會保險是包括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內的所有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存在嚴重缺陷,包括“法律法規過于陳舊、立法級別較低、法律化程度低、覆蓋面小”等等缺陷,并且由于一些社會保險立法相關工作嚴重滯后導致當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基本處于無法可依的工作狀態,總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立法已經不再能夠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生活得實際需要。此外,執法力度弱也是不可忽略的一個方面,在實際工作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執行監督機構與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糾纏不清,嚴重缺乏對“欠繳社會保險費行為、拖欠保險金行為、非法挪用與擠占保險金行為”等方面的制裁。
二、解決我國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合理化建議
1.著力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
筆者個人認為在社會保險問題中政府無疑是起主導作用的,因此提高參保人員的維權意識和參保意愿首先就是要依靠政府加大相應的宣傳與教育力度來實施培養的,在以往政府實施的“就業技能培訓”主要是幫助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提高就業能力、自身素質,最終提升其收入,對此筆者認為政府應該在“就業技能培訓”的同時進行“法律常識講座”,這是由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保意愿低的主要原因是“收入低與缺乏法律意識”,“就業技能培訓”能夠提升其收入,“法律常識講座”則是在提升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收入的基礎上同時讓他們法律意識得到增強,意識到自己的社會保障權益是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他們的義務也是他們的權益,以往大多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他們的社會保障權益受到侵害時并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政府通過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法律知識講座能夠最大層面的去為其普及相關知識,增強他們的勞動保險維權意識。
2.健全政策法規,加大執法和監督力度
筆者認為要解決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險政策,也就是轉變我國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的現狀,真正做到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國相關仲裁機構與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對此,筆者個人結合個人工作經驗認為我國應該具備“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與社會保險法”,對于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應該有著明確且完善的法律條文,包括“從法律上明確闡明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的重要性”“明確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問題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統一規范的外來務工人員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和范圍”等等方面,此外,還應該對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各種具體社會保險險種(如工傷、醫療、養老等)進行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完善的法律法規背景下讓城市外來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能否的道有效地保護。在執行發面需要執法機關不受外部任何因素的干擾而變化且適當加大執法力度,保障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權益的同時讓侵犯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3.深化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
城市外來務工人員在我國有著一個專有名詞“農民工”,這個尷尬的稱謂讓這個在特殊歷史時期所特有的群體一直徘徊在城市的邊緣。筆者認為只有真正讓他們在城市里擁有城鎮戶籍、固定合法的住所、穩定可靠的生活保障,他們才能真正擺脫這一尷尬稱謂與感受,他們的身份轉變才能真正和職業相一致,他們的社會保險問題才能真正有保障。我國一直在實施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改革,只有當改革繼續深化下去,當逐步實行統一的居民身份管理辦法和戶籍制度,我國的城市外來務工人員才能真正依靠政策爭取個人的身份與各種福利待遇與城鎮居民一致。此外,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積極的去關注與解決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權益相關問題紛爭,通過加強監督對外來務工人員及相關用工單位的管理來維持規范的就業市場。勞動監察部門應該加大監察力度,認真規范的監察外來務工人員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最大程度的消除就業歧視現象,尤其是對外來務工人員的行業進行重點監察,例如:建筑、餐飲,暢通勞動監察投訴與舉報渠道,真正及時、嚴格處理投訴問題,對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一、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犯案特點明顯
1. 犯罪主體集中在基層村組。一是犯罪主體以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所占比例較大,國家公職人員中科級以下干部居多。在查辦的183人中,村組干部147人,所占比例為80%;鄉(鎮)站所工作人員36人,所占比例為20%。二是犯罪主體以黨員干部為主,占總人數的72%,共計132人。三是犯罪主體文化程度相對較低。高中以下文化程度139人,占75%。
2. 涉嫌罪名集中。據統計,涉農職務犯罪主要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三種罪名,其中挪用公款57人,占31%;貪污82人,占44%;受賄24人,占13%。三類犯罪合計163人,占涉案總人數的89%。一人涉嫌上述兩種罪名甚至三種罪名的也占一定比例。
3. 涉案領域集中。涉案領域主要集中在經濟比較發達、征地面積比較大、地理位置相對優越的縣市區周邊地帶,涉及農村土地征用開發,農、林補貼的案件約占總案件的63%;涉及支農惠農資金管理、農村社會保障、優撫、移民等專項款物管理的案件也占一定比例。
4. 窩案、串案突出。有的村組和上級主管部門上下聯手,有的內外勾結,形成串案;有些多名負責人串通一氣,分工合作,形成窩案。在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十八里河鎮一村的黨支部書記喬某等6人挪用公款、受賄特大案件中,該村黨支部副書記徐某、村主任李某及3名村黨支部委員等相互勾結,共同貪污、挪用公款,致使村委班子成員“全軍覆沒”。
5. 作案手段呈多樣化。一是挪用涉農資金為自己或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二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三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報冒領手段貪污涉農資金。四是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涉農資金。
6. 緩刑、免刑的使用率高。從調查情況看,這183名涉案人員中,判處緩刑72人、免予刑事處罰的38人,兩種合計110人,占涉案總人數60%。
二、涉農職務犯罪案件雖形式多樣,但根源是相似
1. 缺乏有效監督。現行的農村財務管理制度――村賬鄉管流于形式。盡管各種款項必須經過鄉(鎮)、辦事處會計中心,但對具體支付項目、支付渠道和用途,缺少必要的跟蹤監督。村民理財小組有名無實。按規定有關票據須經村民理財小組蓋章方能下賬,但對票據真偽、支付的是否合理,缺少必要的審核。有的會計身兼數職,既管錢又管賬,白條支出、下賬不及時、票據長期積壓,造成了賬務管理上的漏洞。
2. 發生職務犯罪案件的村、組和鄉鎮站(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資金管理松弛、責任不明、制度不嚴等現象。這些問題的不同存在,導致涉農資金疏于管理,違規操作、權力失控,成為滋生涉農職務犯罪的“溫床”,犯罪分子往往伺機利用這些條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職能部門沒有制定和實行切實有效的跟蹤監督制約體制,不能做到涉農資金跟蹤監督,尤其是對重點環節、重要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更缺乏必要的管理監控手段。
3. 村務公開不夠,財務管理混亂也為職務犯罪提供空間。一些村委對村務、財務不公開、不討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民不了解、不知情、不明白,造成群眾對干部、對村委不理解、不信任。一些村委存在著錢賬不分、白條入賬、少記漏記現象,收入、支出全憑一支筆、一張嘴,紙片賬、提兜賬、坐收坐支現象嚴重。上百萬元的項目資金,沒有單據,村委只有一個協議,甚至出現村委和村辦企業賬目混記現象,致使個別人亂中牟利。財務管理混亂也為案件的偵查制造一定的障礙,往往在涉案款物的認定上缺乏依據,這也是造成緩刑、免刑的使用率過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4. 基層干部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在查辦的183名涉案人員中,高中以下文化程度139人,他們大多數綜合素質相對較低,對自己的責任、地位缺乏正確認識。有些單純追求村級經濟發展,注重搞活經濟建設能力,而忽視了思想作風建設,放松了人生觀、世界觀的改造,很容易被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所侵蝕。加之法律意識淡薄,不學法,不懂法,一些涉案人員在歸案后仍不知道其借用公款謀取私利的行為屬于犯罪。群眾也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對基層干部也缺乏有效的監督。加之一些基層干部作風簡單粗暴,群眾對其產生畏懼心理,分不清基層干部哪些是行使公務,哪些是違法違紀,在利益受到侵害時不敢揭發和舉報,使得犯罪分子有恃無恐、持續作案。
三、加強基層隊伍建設,減少涉農職務犯罪需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加強教育,提高基層干部整體素質。加大法制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的警示教育,充分發揮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動,要在基層設立流動的預防職務犯罪課堂,組織有一定政治理論水平和一定辦案經驗的專門人員講課,以案釋法,有針對性地對基層干部進行教育。使他們擺正個人利益與黨的利益、群眾利益的關系,始終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堅定。要充分發揮村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利用召開支部大會、支委會、黨小組會以及廉潔自律民主生活會,針對黨員干部中存在的各種問題,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采取措施糾正黨員干部隊伍中存在的不良風氣,結合年度黨員評議,大力表彰先進,弘揚正氣。
關鍵詞:彌勒;林業案件;現狀;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326.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12011803
1基本情況
1.1自然概況
彌勒市地處云南省東南部,紅河州北部,位于北回歸線附近,其地理坐標為東經103°04′~103°49′,北緯23°50′~24°40′。北依石林縣、宜良縣,南接開遠市、西鄰華寧縣、建水縣,東望瀘西縣、邱北縣。地勢北高南低,屬中亞熱帶季風氣候類型,年平均溫度17.1℃,年平均降雨量950.2㎜,相對濕度73%,最高海拔金頂山2315m,最低海拔南盤江出境處862m,相對高差1453m。土壤以紅壤和紫色土為主,水稻土、磚紅壤性紅壤、石灰巖土次之,紅壤是市境內分布最廣的土壤。
1.2社會經濟狀況
彌勒市轄10鎮2鄉,129個村民委員會,7個社區居委會,1057個村小組。2012年末,總人口52.78萬人,全市實現生產總值201.05億元,其中:第一產業實現增加值20.23億元;第二產業實現增加值152.1億元;第三產業實現增加值28.72億元。全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813元,全年糧食總產量23.6萬t,農民人均純收入為6029元。
1.3資源狀況
1.3.1森林資源
(1)彌勒市土地總面積391127hm2,其中:林業用地面積231520hm2,占59.2%;非林業用地面積159607hm2,占40.8%;
(2)彌勒市活立木總蓄積量6931480m3,其中:有林地蓄積量6807980m3,占98.2%;疏林地蓄積量13490m3,占0.2%;散生木蓄積量25880m3,占0.4%;四旁樹蓄積量84130m3,占1.2%;
(3)彌勒市森林覆蓋率40.2%,其中:有林地覆蓋率32.6%,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覆蓋率7.6%。
1.3.2主要的野生動植物
彌勒市境內山多地少,起伏不平,山區面積占國土面積的85%,加上亞熱帶季風的影響,小區域氣候明顯,為各種野生動植物生存繁衍提供了良好的條件。據1991年云南省林業學校的植物普查記載,彌勒市有森林植物187科1169種。
主要植物:
(1)用材林樹種:云南松、華山松、云南油杉、麻櫟、直干桉、藍桉、赤桉、園柏、藏柏、墨西哥柏、紅椿、滇楊、喜樹、梓樹、黃連木、木荷、榿木、杉木、銀荊、黑荊、楓楊、香樟等;
(2)經濟林樹種:板栗、核桃、山楂、棕櫚、烏桕、油桐、茶、桑、花椒、柑桔、桃、梨、柿、石榴、杏、枇杷、棗子等;
(3)灌木樹種:楊梅、余甘子、楠蝕、水紅木、鹽膚木、櫟類、杜鵑、薔薇、小鐵子、車桑子、頭狀四照花、救軍糧、苦刺、青皮刺等;
(4)珍稀樹種:櫸樹、南盤江蘇鐵、金絲楠木等;
(5)引種樹種:主要有小葉榕、高山榕、柳葉榕、印度榕、紅河榕、天竺桂、云南擬單性木蘭、紅花木蓮、亮葉含笑、杜英、石楠、海棗、木蓮、荷花玉蘭、藍花楹等200多種;
(6)旱地草本:據1981年草場資源普查結果,彌勒縣草類有81科485種,主要有黃背草、野枯草、扭黃茅、旱茅、白茅、龍須草、勾穎草、青香茅、紫莖澤蘭、牛筋草、蒼耳子、鬼針草、勝紅薊、求米草、大苞鴨趾草、狗牙根、圓葉牽牛、馬塘、錦葵、龍葵等;
(7)濕地植物:根據2012年濕地資源調查結果,涉及濕地植物群系52個,41科,98種,主要有喜旱蓮子草、藎草、蒿草、莎草、李氏禾、木賊、酸模葉蓼、兩棲蓼、紅蓼、雙穗雀稗、水稗、三角假冷蕨、馬鞭草、蘆葦、水葫蘆、馬來眼子菜、大漂、皇竹草、狗尾草、積雪草、茭草、薄荷、水蔥、菖蒲、燈心草、過江藤、鳳眼蓮、水金鳳等。
主要動物:
(1)鳥類:貓頭鷹、昆雉雞、白腹錦雞、啄木鳥、鷓鴣、黑頸長尾雉、竹雞、灰喜鵲、畫眉、海鷗、野鴨、白鷺鷥等;
(2)爬行類:青蛇、麻蛇、脆蛇、眼鏡蛇、烏梢蛇、黑蛇等;
(3)獸類:穿山甲、獼猴、獐子、黃鼠狼、野貓、林麝、破臉狗、赤狐、野豬等;
(4)魚類:鯉魚、草魚、鯽魚、羅非魚、鰱魚、銀魚、細鱗魚等;
(5)昆蟲類:松毛蟲、小蠹蟲、刺蛾、金龜子、七星瓢蟲、赤眼蜂等。
2林業技術鑒定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彌勒市涉林案件種類繁多, 主要有盜伐、濫伐林木非法占(征)用林地、森林火災、非法捕殺野生動物和采伐毀壞珍稀樹種、古樹名木等。目前林業局固定一名工程師,當發生林業案件需要進行技術鑒定時,局里臨時在下設的林政科或規劃隊指派另一名工程師配合專職工程師進行涉林案件的技術鑒定工作,鑒定報告未經相關的科室審核,直接提交辦案單位。
2.1機構不健全,技術力量薄弱
彌勒市未成立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領導小組,未設立專門的林業案件技術鑒定科室,發生涉林案件時均由市林業局臨時指派相關科室的技術人員進行鑒定,而這些技術人員雖然具有林業工程師資格證書,但從未參加過相關的技術培訓,未取得相應的林業案件技術鑒定資格證書,更沒有參加過森林資源一、二、三類調查等技術性較強的工作,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因無組織作保障,導致林業技術鑒定工作各人為陣,形成無序局面,這不利于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學識交流和水平的提高。另外,當當事人對技術鑒定結果有爭議時,無權威鑒定單位作裁決,這不利于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的健康發展,影響辦案效率。
2.2制度不健全,責任不明確
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具有時效性強、工作量大、危險性高等特點,由于彌勒市缺乏相應的工作和保障制度,涉林案件技術鑒定都是由市林業局臨時指派工程技術人員參加,自由性大,責權利不明確,分工不細致,致使鑒定人員工作熱情不高,責任心不強,鑒定工作不仔細、報告內容不詳實的情況時有發生,鑒定結果不審查,盲目輕信,拿來就用,其準確性和客觀性往往得不到辦案單位和當事人的認可,容易導致案件復查。
2.3依據不統一,數據不客觀
當前彌勒市對涉林案件技術鑒定的方法、依據以及引用的數據尚未統一,鑒定過程中各自為政、五花八門,憑自己的經驗進行,如對盜伐案件中蓄積量的計算,非法占(征)用林地的面積計算,森林火災案件中植被恢復費是否計入、經濟果木林的損失計算等,出現不同的人對同一林地所做的鑒定結果不一致,不能客觀反映實地的情況,這樣不僅會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嚴重地破壞了法律的統一和尊嚴。鑒定報告中同樣存在內容不全面、重點不突出、行文不規范的問題,其附表的填寫和附圖的制作專業名詞不規范,未統一格式,圖紙誤差較大,嚴重影響了案件查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4法律意識淡薄,鑒定工作困難
林業案件的特點,主要發生在交通不便,山高坡陡,當地群眾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的地方,往往報案不及時,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案發現場得不到有效保護,導致大量證據滅失或發生改變,給林業技術鑒定工作帶來較大的困難,嚴重影響鑒定結果的準確性。
3對策和建議
3.1成立鑒定機構,確定鑒定人員
建議彌勒市林業局成立林業技術鑒定機構,辦公室設在業務性較強的科室,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辦公,配備目前較為先進的林業調查工具、設備。林業案件技術鑒定人員, 除擁有林業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外, 還需參加過森林資源一、二、三類調查,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地履行林業技術鑒定工作職責,在本專業領域中有一定的造詣,是本專業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并參加過省州舉辦的各類技術培訓班的學習,取得合格證書。林業案件技術鑒定是一項嚴肅而細致的工作,要不斷提升鑒定人員的法律知識、職業道德意識、業務技術水平。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報告,事關社會穩定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嚴守鑒定紀律,需經鑒定機構審定后,提交辦案單位,確保鑒定結果的可靠性和合法性。
3.2完善制度建設,提供保障措施
林業技術鑒定工作,是野外作業,技術含量高,條件較為艱苦,風吹日曬雨淋、遇毒蛇是司空見慣的事,根據鑒定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應的工作制度和激勵機制,明確責任,細化分工,提供保障是完全必要的。鑒定人員極易受到意外傷害,建議對林業鑒定技術人員實行特殊的勞動保障制度,政府部門應安排出一定的經費給鑒定人員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并根據工作量的大小給予鑒定人員相應的補助或獎勵,使責任和利益掛鉤,提高鑒定人員的責任感和積極性,保障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有效打擊林業違法犯罪分子,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同時完善林業案件技術鑒定人出庭質證制度和錯誤鑒定責任追究制度。
3.3規范鑒定方法,統一技術標準
為了進一步規范林業執法行為,客觀、公正、公平處理涉林案件,使鑒定結果能夠客觀地反映真實狀況,切實減少因技術標準不統一而出現的鑒定結果不同的現象發生,結合彌勒市的實際情況,針對鑒定過程中涉及的若干技術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彌勒市林業局應出臺《彌勒市林業案件技術鑒定工作的若干規定》,明確林業技術鑒定的原則、要求和工作程序,技術鑒定的含意和分類,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權利與義務,鑒定報告要求,技術鑒定的收費標準等,分別對盜伐、濫伐林木案件,非法占(征)用林地案件,森林火災案件,非法捕殺野生動物案件,非法采伐、毀壞野生植物案件,非法采伐、毀壞古樹名木案件的技術鑒定,明確統一的技術標準,明確計算方法,確認引用數據出處,規范報告文本格式和附表、附圖等,注重當事人的知情權,確保鑒定方法有章可循、測算標準有據可依、鑒定報告內容詳實、鑒定結果準確可靠。
3.4加強宣傳,提高群眾法制意識
彌勒市廣大的農村是森林資源保護的前沿陣地,提高農村干部群眾的法制意識對搞好森林資源管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及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切實提高林區群眾的法制觀念,增強法制意識,使廣大群眾自覺參與到森林保護工作中來,積極舉報涉林案件、保護案發現場,協助工程技術人員搞好鑒定工作,達到保護群眾合法權益、打擊林業違法犯罪、保護現有森林資源、保護國家生態建設成果的目的。
3.5制定林業技術鑒定的收費標準
林業案件技術鑒定,需要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技術精湛的2位以上技術人員才能完成,各類案件錯綜復雜,鑒定成本較高,可向申請林業技術鑒定的當事人收取一定的費用, 按毀壞林地的面積或林木蓄積的多少來收取費用。費用可用來更新技術設備,并獎勵林業案件技術鑒定人員, 誰鑒定誰負責, 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提高林業案件技術鑒定正確率。
參考文獻:
[1] 李炳凱, 黃杏模. 設立林業案件的技術鑒定機構勢在必行[J]. 林業調查規劃,2001,26( 2):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