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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有企業 托管經營 監管
近年來,國家大力鼓勵支持國有企業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與民營企業合作成立公司層出不窮,大多傾向于多元化經營,并認為其經營是提高企業價值的有效途徑。然而,在實際經營中,多元化經營企業時常難以實現價值協同效應,反而經常遇到資源缺乏等類似問題,容易形成經營重點不能兼顧的局面,企業精力分散,業務多而不精,運營效率低下,規模不經濟的后果,最終將被吞并或以倒閉的形式收場,為了避免這種現象的發生,大多采取了托管經營的方式。所謂托管經營就是企業投資者(委托人)通過契約的形式,在一定條件和一定期限內,將企業法人產的部分或全部有償委托給別人(法人或自然人)(受托人)去經營管理,有點類似于經營租賃,但與其又有很大的區別。這種經營形式在現實中還存在著不少問題,如財務會計相關規定不明確,導致在實際工作中的管理不規范,有的企業沒有對托管的資產進行評估;托管協議不完整,權利和義務不明確,并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完全交給合作民營企業;國有企業托管無任何履約擔保,托管收益沒有及時收取,有的甚至長期不收;有的企業被受托人利用托管后無人監管的便利,制造虛假借款掏空國有資產等問題。為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筆者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規范。
一、決策程序的規范
《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實行托管經營,應當由投資者決定。”因此,國有企業做出托管經營決定的,必須按照“三重一大”的決策程序,經企業領導班子會審議決定,并按以下程序嚴格實施:①確定托管標的;②進行資產清查,通過資產評估確認托管標的價值;③選擇受托企業,在充分協商基礎上簽訂托管經營協議;④履行資產的清點移交和經營管理權交割的法定手續;⑤履行托管協議和按時收取托管收益;⑥合同期終止,在資產清查和審計后,收回托管標的或續簽托管協議。
二、合同(協議)的規范
委托方和受托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法》和托管的實際等有關情況,在進行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托管協議。應當明確以下主要事項:①托管雙方的名稱;②托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經營業務的狀況;③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要明確委托方要及時跟蹤檢查委托經營情況,對托管企業的產權變動等重大事項行使審批權,對托管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必要的審計;受托方要搞好資產經營,妥善安置職工;保全企業資產,保障被托管企業資產的安全,保障被托管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受托企業應當按時向委托方提供被托管企業的財務報表,屬于關聯交易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披露會計信息;④托管企業的籌資權限及償債責任;⑤托管經營收益收取辦法;⑥擔保及違約責任等。
三、會計處理的規范
目前,財政部對托管經營的會計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實務界對托管經營的相關業務處理不一,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根據現有的會計準則和托管經營的業務特點,對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會計核算、合并財務報表及披露等方面進行如下判斷和規范。
(一)委托方的處理
1.資產移交處理
自托管企業資產和經營管理權移交完成之日,根據評估的凈資產價值與委托方出資的比例計算享有的部分,自“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轉入“長期應收款”科目。根據《長期股權投資準則》和《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規定,托管經營實質上就是把托管企業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權力交給受托方,其就不符合長期股權投資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也不符合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定義。因此,要從“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轉為“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
2.托管收益
委托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如按照移交時評估的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固定收取,則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其他業務收入”、“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如按照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收取,則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股利”科目。
3.合并財務報表及披露
根據《合并財務報表準則》《長期股權投資準則》規定,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托管經營已不符合股權投資的定義及其確認條件,也失去對托管經營企業的控制。因此,就不再將托管經營企業納入合并報表的范圍,但需根據《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的規定,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以下內容:托管雙方的名稱;托管企業的資產、負債和經營業務的狀況;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托管經營收益收取情況;擔保及違約責任等。
(二)受托方的處理
1.資產接收處理
自托管企業資產和經營管理權移交完成之日,根據評估的凈資產價值與委托方出資的比例計算享有的部分,借記“資產類”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
2.支付托管費
受托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如按照移交時評估的凈資產的一定比例固定收取,則借記“管理費用”、“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時,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按照凈利潤的一定比例收取,則借記“利潤分配―應付利潤”科目,貸記“應付股利”科目;支付時,借記“應付股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3.合并財務報表及披露
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據此判斷,受托方應將托管企業納入合并報表的范圍,并按照《合并財務報表準則》的規定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同時按照《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準則》要求披露相關信息。
四、稅務處理的規范
據調查了解,目前收取托管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種是按照移交時評估的凈資產的一定比例收取,第二種是按照稅后利潤比例收取,導致其繳納稅種及金額也不一樣。根據有關稅收政策,但不是很明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企業應從節省稅收費用角度出發,在簽訂托管協議時統籌考慮。
(1)對于企業股東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2)對于托管經營收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的銷售無形Y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經營權)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6%,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3%。
(3)若按照章程規定的利潤分配比例取得稅后利潤分配,根據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則所收取的稅后利潤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五、公司治理的規范
根據《公司法》及托管經營的實際情況,公司治理要按照以下五個方面規范運作。
第一,明確委托方和受托言方的權利和義務。托管經營在托管方與受托方當事人之間形成托管的法律關系,委托方和托管方一般享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委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權利:托管行為的決定權和簽約權;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托管經營收益;對受托方的經營狀況進行考察,以保證被托管企業被正當經營。委托方的義務主要有按約定支付報酬和及時提供有關的資料等。
(2)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受托方主要享有以下權利:按約定使用支配被托管企業的資產、決定被托管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及獲得收益的權利。受托方的義務主要有:保障被托管企業資產的安全、按約定對托管企業進行經營管理并按時向委托方提供財務報表。
第二,股東會應履行監管職責。企業實行托管經營后,股東會應履行的職責基本上不變,應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八項職責履行。
第三,董事會應履行監管職責。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應嚴格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四項職責履行。
目前市場上,除了企業年金以外,補充養老保險還有另一種形式:即各類保險機構所銷售的商業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簡稱商業團體養老保險),它是以某個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等組織的成員(可包括成員配偶、子女和父母)為被保險人(不少于5人),保險人用一份保險合同承保,在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后,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養老金的人壽保險。上述兩者主要的區別在于。
(一)從性質和實施主體來看
企業年金實質上屬于一種資產管理類業務,它為了從制度上把資金投資運作與資金存放分開,避免人為風險,采取信托管理方式,設受托人、投資管理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四大類主體,由各參與主體(主要為具有資質的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基金公司等)共同管理受托資產;而商業團體養老保險業務屬于保險業務,從運營主體來看,商業團體養老保險把所有功能集中于養老保險公司或壽險公司。
(二)從監管主體來看
企業年金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主導和推動;而團體養老保險的監管主體為保監會。
(三)從投保人數來看
企業年金需要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才能為職工進行投保,即參與前提是企業已為職工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金;而團體養老保險只要5個人以上的特定團體成員,就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相關單位或團體向保險公司投保。
(四)從靈活性來看
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設計,無論是從繳費方式、保費領取上都較年金更加靈活。繳費方式方面,企業年金是逐年繳納的,要求企業每年要按年薪的一定比例為員工繳納年金;團體養老年金則靈活得多,投保人可選擇定期、不定期、定額或不定額結合交納保險費。保費領取方面,企業年金的領取有嚴格規定,只有當個人退休、出國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后,才能領取;而團體養老年金則沒有這個規定,投保人也可以選擇中途退保,讓被保險人提前獲得現金獎勵(盡管可能由于提前支取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代價)。
(五)從稅收優惠上看
目前來看企業年金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3年12月6日,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頒布《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采用遞延納稅政策,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目前為止,尚未享受個所稅的遞延納稅優惠。由此可見:企業年金作為一種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監管更加嚴格;由于采取專業化分工,可以提高資產的投資效益,此外目前還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而商業團體養老保險作為商業保險一種形式,由商業保險公司集資產受托管理、賬戶管理、投資管理等功能于一身,管理成本相對較低,且形式靈活多樣,可以滿足尚不具備年金設立條件的中小企業實施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需求。
二、企業年金與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市場情況比較
(一)企業年金市場情況
由上表可見,企業年金規模逐年擴大,2007~2014年期間,參與年金計劃的企業數、職工數和基金規模的年均復合增長率分別達到了12.57%、13.78%和26.07%。從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情況來看:我們將企業年金的投資收益與滬深股市投資最具代表的滬深300指數進行對比,如下表所示:2007~2014年,中國股市經歷了一個較為完整的牛熊轉化周期,滬深300指數從2007年初的2041.05起步,八年期間的年平均收益率為7.10%。對比而言,企業年金的同期年化收益率達到了7.87%[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基金監督司.2014年度全國企業年金基金業務數據摘要[EB/OL]./shbxjjjds],收益更高,并且企業年金的收益波動(即投資風險)遠比股市投資要小得多。實現上述高收益、低風險的原因在于,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的管理有明確的制度規定:年金投資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其中,對于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有限制: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于或者等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這樣制度安排的好處是:既能享受股市等風險資產上漲帶來的高收益,又防止因涉足比例過多帶來的反轉風險。此外,投資機構的專業化管理,也提升了企業年金整體的收益水平,跑出了遠高于股市的收益率。
(二)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市場情況
長期以來,商業團體養老保險作為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重要形式,在2005年以前,一直是企業員工補充養老保險的主要形式。然而自2005年以后,團體年金的保險收入規模急劇萎縮,從2005年的595億元降至2011年的37億元;盡管2012年保費規模回升至92億元,不過2013年保費收入再次下滑至59億元。相比企業年金,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發展狀況不佳,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來自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對企業年金發展的大力推動。自2007年起,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的兩大文件:“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以及“關于對原有企業年金移交有關問題補充意見的函”(人社廳發[2008]9號),使得相當數量的商業團體養老保險被轉為了企業年金。文件規定為:原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原行業管理的以及企業自行管理的的原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下稱原有企業年金)進行規范管理,提出應移交給具備資格的機構管理運營。建立原有企業年金的企業,仍然生產經營并繼續繳費的,要按照《關于企業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備案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5號)規定,對原有企業年金方案進行修訂,原來沒有企業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擇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并簽訂基金管理合同,報勞動保障部門備案。此外,文件還對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處理提出如下意見:企業原來以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名義為職工購買的商業團體養老保險,應當按照勞社部令第20號、第23號和《關于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勞社部發〔2007〕12號)的要求予以規范。今后任何機構和單位不得以企業年金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名義銷售、購買商業團體養老保險。通過上述的兩者市場發展情況比較,我們應該關注到以下的現實。第一,企業年金盡管發展較快,但是目前規模依舊很小,在我國養老保障體系中的地位不高,作用和影響非常有限。截止2014年底,我國僅有7.33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計劃,占同期我國企業總數的比例不足0.50%;2014年底我國A股證券交易總市值約37萬億元,而同期企業年金累計規模僅為7689億元,相當于A股市值的2.08%。在與一些主要國家進行比較時,這種差距也非常突出,按“企業年金計劃成員數占社會總就業人口的百分比”的指標來看,我國僅為2.41%,不僅遠運落后于瑞典(90%)、比利時(55.60%)、英國(47.10%)、美國(46%)等私人養老金市場發達的國家,同時與奧地利(13.90%)、意大利(10.60%)、西班牙(8.70%)和葡萄牙(8.70%)等公共養老金占主體地位的國家相比存在較大的差距。限制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主要因素為:基本養老保險較高的繳費比例,已經嚴重擠壓了企業年金的繳費空間;年金的稅收優惠有限,盡管新頒布的財稅[2013]103號在個所稅遞延方面進行了政策稅收支持,但是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比例方面仍未有放寬限制變化,現行政策(《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只允許企業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補充養老保險金在職工工資總額5%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按上述比例繳納的企業年金,遠遠不夠解決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金替代問題。第二,盡管商業團體養老保險近年來遭遇到不斷被轉換為企業年金從而規模下降的情況,如今轉換截止期限已至,而商業補充養老保險并未消亡,反而在2012年有所回升,說明在目前我國的市場環境下,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還是有其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的。實際上,無論是商業補充養老保險還是企業年金都屬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形式,都是對基本養老保險的重要補充,應鼓勵創新,形成多品種、多層次的產品體系,以滿足不同類型企業的補充養老需求。
三、企業年金與商業團體養老保險的發展趨勢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能源使用所帶來的環境問題逐漸被社會所認知。全球變暖現象已經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其對人類生存環境所帶來的危害和壓力也是很多學者研究的重點,低碳經濟逐漸被社會重視。眾所周知,黑龍江省是我國工業化發展起步較早的省份之一,但是由于發展模式以及工業結構上存在的問題,使得經濟發展受到一定約束。黑龍江省應當好好利用豐富的地質資源和廣闊的地理環境,在發展低碳經濟的大環境下優化經濟結構,實現低碳經濟發展,形成良性循環。低碳經濟是黑龍江省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重大舉措,實現低碳經濟與財稅金融政策的支持密不可分,通過財稅金融政策的效力促進低碳經濟的發展。提高黑龍江省的低碳技術水平及核心技術,助推產業結構的調整與轉型升級,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
二、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作用機理
1.理論基礎
對于低碳經濟的解釋有眾多說法,總結起來是基于可持續發展的觀點,采取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產業轉型,以及新能源開發等多種形式,盡量減少煤炭及石油等高碳產品能源消耗量,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良性循環。
2.財稅與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框架
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的協調支持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協調,對于低碳經濟的發展至關重要,需要明晰其職責。政府與市場應該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依據市場經濟的客觀規律,政府的職責范圍體現在運用財政補貼、稅收、轉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與約束低碳經濟的發展;作為金融部門應該加大對低碳經濟發展的信貸支持力度;建立相應的低碳信用交易平臺,促進低碳交易等方面的工作。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的兩者協調配合,產生的合力才能擴大政策的功效,從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
三、財稅政策與金融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對策
1.財稅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對策
(1)完善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財政政策。政府調節經濟走勢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財政補貼政策。政府可以開展有針對性的財政補貼政策補貼低碳經濟企業,對于調動企業開展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財力支持,有利于社會資源傾向投資于低碳經濟項目。因此,為了鼓勵支持企業積極研發低碳技術,對于能夠獨立實現研發和創新或者能夠采用先進的低碳環保設備投入生產和運營的,應該給予相關財政補貼。具體分為:企業價格方面補貼、虧損方面補貼、折扣方面等政策。對于購置了低碳環保設備設施的企業可以采取加速折舊方法,以盡快提完折舊,加快企業設備的更新進程。(2)完善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稅收政策。在政府宏觀調控政策中稅收具有非常重要的功能。當前稅收政策的功效主要集中體現在低碳經濟發展方面,對于發展低碳經濟的企業提供有力支持。用稅收的形式優化配置有限資源,使其資源達到合理有效配置。通過征稅來處理企業污染外部性的問題,解決外部負效應的問題。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激勵企業在低碳技術領域進行科研創新。①健全資源稅的稅收政策。允許地方政府有權限適當擴大資源稅的征稅范圍。依據稅負公平的原則,應將不可再生性的資源與再生性周期較長,以及生產難度較大的資源都應擴大到征稅范圍之內;對于資源供給較為匱乏的,不宜大量開采的綠色資源產品也應擴充到征稅范圍之列。資源稅的征收范圍不僅要包括礦產性資源,還要包括土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只有把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均納入征稅范圍,擴大資源稅的稅基,合理征收資源稅,才能真正實現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資源,實現低碳經濟。資源稅制中建立獎懲機制。對于節能環保型的企業給予適度的鼓勵,例如能夠采用先進技術設備或低耗低排放行為的企業給予相應稅收優惠與采取補償的措施。同時對于高耗能、高排放以及高污染的企業,不僅要課以重稅,還要對其進行停業整頓、改進技術,達到經濟發展的要求。②完善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應該在現有的企業所得稅制中對于發展低碳經濟的企業的所得稅給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研發低碳技術、環保技術以及新能源開發技術的低碳企業,實施免稅政策。對于能夠積極主動投資于低碳項目的企業可以采取減稅政策。由于低碳經濟發展需要大量投資,并且具有周期較長、收益較低的特性,低碳經濟的發展與企業投資的力度密不可分。因此,應該對于低碳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的企業給予相關稅收政策。對于能夠改善設備,使用低碳設備、回收利用再生資源,有效利用資源的企業,根據企業購買的環境保護設備設施,允許多抵扣,實現減稅。對于污染較為嚴重、生產效率低的企業鼓勵更新設備設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逐步實現由“高碳”向“低碳”的過度。雖然目前相當大一部分中小企業在低碳經濟領域的投入和研發達不到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但要看到其在低碳經濟發展中的貢獻力度,可以采取稅后補貼或延遲納稅的措施。
2.金融政策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對策
(1)形成政策性金融制度。現在是一個發展低碳經濟的大好時機,目前已有國家開發銀行制訂了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相關金融規定,除此之外還應該為低碳經濟發展設立專門的銀行機構,致力于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實際上,許多發達國家的經濟快速增長時期建立類似的特殊服務具有明顯的區域性和政策傾向金融機構、金融政策,支持特別項目及相關領域,促進經濟健康快速發展。用金融基金和金融債券籌集的資金支持低碳經濟發展,并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低碳經濟的發展。黑龍江省應該成立低碳發展銀行,屬于地方性政策性銀行,銀行的資本來源于省市政府、有關企業以及民間資本金,廣泛籌集資金支持發展低碳經濟,尤其重點支持新能源、節能減排等低碳環保項目。逐步健全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金融機構體系,如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充分發揮金融機構對黑龍江省發展低碳經濟的金融支撐作用。(2)增強信貸資金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機構信貸支持政策,完善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發展的資金需求。實施綠色信貸資金政策,著重商業性銀行對信貸業務進行相關環境風險審查、評估和監測,完善綠色信貸管理系統建設。借此擴大商業性銀行的綠色信貸規模效應,新能源、節能減排項目的貸款采取綠色通道快速辦理;提供以排污許可證作為綠色信貸額度的界定標準,降低新能源、節能減排項目的信貸風險;加強低碳產業和下游產業的項目和增值。根據實際需要做好黑龍江省發展低碳經濟的綠色信貸的規模額度,并且有效規定綠色信貸的貸款期限和銀行利率。(3)加強資本市場推動作用。發展低碳經濟必須發揮優勢資本市場的初始投資和融資。目前,大量的低碳經濟相關行業和企業投資于資本市場的發展。發展低碳經濟的相關產業數量和行業的市場價值低于其他省份。根據實際情況,證監會應該相關政策,對于財務指標正常,符合低碳經濟發展的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建設項目。以促進上市公司的發展模式轉型,將其資本和技術更多的投放低碳經濟領域。(4)提升金融產品創新和服務模式。根據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的特性,金融機構應該采取相關措施,不斷創新金融產品研發。第一,讓低碳項目有大額、穩定、長期的資金來源,直接設置專屬低碳企業的投資基金。第二,為了促進低碳交易,建議建立低碳信用交易平臺。第三,采用低碳品牌,促進企業使用低碳經濟信用卡。第四,加快低碳金融服務的進程,如金融產品和碳排放交易數量組合,形成與資源相掛鉤的金融產品,結合氣候變化、環境保護的金融服務產品。第五,創新的金融中介服務,金融機構應積極參與并提供低碳項目信用登記、托管和基金為低碳項目結算和清算服務,促進企業發展新能源、節能減排。第六,繼續開發新的保險產品滿足黑龍江省低碳經濟發展,比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責任保險的環保、碳交易信用保險以及綠色汽車保險等等,減少碳排量、減少氣候變化和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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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型基金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已經成為一個業內人士交頭討論的熱點詞匯,2014年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約型3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私募投資基金在中國發展的20余年以來,受限于國內政策環境和立法傳統的影響,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據絕對的數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業法》的修訂正式確立了有限合伙企業制度以來,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較低的稅負和較靈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場的青睞。但2014年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下稱“國發62號文”)逐漸發力,過往各個地方政府給予有限合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處于非常不明朗的處境,契約型基金這一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發展得較為成熟的組織形式,也應《私募監管辦法》的正名,開始被廣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熱議。
1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
從法律上,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需要遵守《證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為重。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按照《基金法》第二條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是不包含在內的,但《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自身是根據《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監管辦法》的直接約束時,實務當中通常借鑒或參照《基金法》的相關要求。
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至少有如下幾點要求。
1.1 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監管辦法》第二章及其他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報送材料,登記備案。
依照管理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公司型或合伙企業型的管理人,市場上目前更青睞合伙企業型的管理人。
1.2 向合格投資者進行非公開募集
非公開募集當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過程,必須要遵守“非公開募集”的相關準則,否則會觸發“公開募集”的程序條款,甚者可能觸犯“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則,“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并不如想象中遠。
《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四條對于非公開募集的要求均采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語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同時,《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六條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但對調查問卷,一直未有相關細則和文本示范出臺,故實務當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終募集人數上,單一合伙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數均有50人的限制,合伙型基金通過傘形結構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據《私募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分別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因此可以理解為,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計算人數。
1.3 簽署基金合同、托管協議
全體投資者與管理人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內容需借鑒和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有關要求。
關于托管協議,與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當中,投資者與管理人簽署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伙企業)與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托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契約型基金的托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簽署方之一,或者經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同意,由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另行與托管人簽署《托管協議》。
1.4 登記備案
基金募集完成后,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契約型基金。
2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面臨的問題
2.1 投資事項的股東身份受限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顧名思義,該基金的投資標的為非公開上市交易的股權,絕大部分時候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在操作層面,“主體資格證明”被明確界定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實踐中,由于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合伙企業法》要求合伙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契約型基金而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目前,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官員曾在公開媒體上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企業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托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蘇州地區、鹽城地區的工商局。
這種將基金投資的項目,股東登記為管理人而非基金,會有兩大方面疑問:一是這是否是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二是這種做法是否會給管理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
筆者認為,前述方式并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義的股權代持關系。依照契約型基金的基礎法律關系――即信托關系的定義,契約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投資者)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托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權或合伙企業的合伙份額乃至在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伙人權利,這與基于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系上有本質的區別。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伙企業合伙人的方案,并不違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采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稅務方面的主要疑問在于如果工商局登記的項目公司股東為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管理人的收入?
筆者認為,《基金法》已經明確要求了基金財產是獨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于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于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條),因此,造成這方面混淆的根源仍在于契約型基金無法將自身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解決工商登記的問題,從外觀上也能夠避免這種混淆。
2.2 私募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征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托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均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信托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私募股權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也比照上述資管產品,在向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分配投資收益時不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臺。
3 結語
從契約型基金本身的特性來看,契約型基金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的應用具有非常強烈的優勢。其靈活的操作方式和管理機制,從側面提高了市場對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的要求,從正面影響上,對于激發管理人的創新管理能力,提高管理人對市場波動的應變能力提供了制度基礎。對于投資者而言,契約型基金能夠提供相對較低的進入門檻和相對便捷的退出程序,在有限合伙型基金被強制要求征收5%~35%多級稅率的當下,契約型基金20%的個稅稅率對于個人投資者而言也非常具有吸引力。
一、建設原則與目標
依據《合肥市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網絡建設規劃指引(試行)》文件精神,以“公共服務、集聚資源、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的原則,在縣政府統一組織和領導下,統籌規劃建設完善中心服務平臺建設,圍繞肥東縣創業創新的服務訴求,創立塑造一流的省、市示范中小企業公共示范服務中心平臺。項目建成可實現在線上線下為肥東中小企業和創業需求者提供境外市場推廣、政策咨詢輔導兩大特色服務以及工程咨詢、創業輔導、財稅咨詢、人才培訓、管理咨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與技術創新等類基礎服務類項目,為全縣各類創業者、中小企業和服務者提供一體化、一站式的綜合服務創新創業服務平臺。
二、建設內容與模式
(一)建設內容
1、物理平臺建設。按照合肥市雙創服務平臺建設規范和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窗口功能,擬在肥東縣經濟開發區科技產業園第1棟標準化廠房第2層(由政府免費),建成1200㎡的線下窗口服務平臺和與市樞紐平臺對接的線上網路服平臺。
2、網絡平臺建設。建立與樞紐平臺實現“資源共享、互聯互通”的互聯網服務平臺,包括平臺網站,平臺管理系統和平臺特色服務等內容。
(二)建設模式。前期會同縣財政局共同商定選擇委托安徽天方工業工程技術研究院在肥東成立的合肥翰成中小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服務平臺的建設與運營,或者運營條件通過企業報名參加后招標確定采取招投標形式,擇優選擇專業中小企業服務公司與政府簽訂合同,由其負責規劃設計、施工建設。企業公共服務中心硬件投入由運營公司負責投入,竣工后經省、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主管部門驗收通過后,由縣財政局指定一家審計事務所對實際投入進行審計,根據審計金額,給予運營公司實際投入60%補貼。
(三)工程建設期及所有權。計劃3個月完成窗口服務平線下服務場地和線上網路平臺建設,服務平臺所有權為縣政府(或開發區管委會)所有。
三、運營模式
(一)運營模式。服務平臺由肥東縣經信委牽頭組織籌建,全程對服務平臺的建設與運營進行監督與監管。管理上實現雙重領導,在行政上屬于肥東縣政府,業務上接受市中企業局、縣經信委指導。運營費用采取市場化和縣財政補貼方式相結合模式,縣財政補貼按照“以獎代補”的方式給予服務平臺的運營費。為加強服務質量,平臺設立投訴電話,接受投訴和舉報監督。
(二)運營商的選擇。通過招投標方式委托專業的中小企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服務平臺運營,運營商獨立運營,單獨核算。
(三)平臺入駐模式。擬籌建的肥東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涉及工程咨詢、創業導、財稅咨詢、人才培訓、管理咨詢、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等內容,對于服務機構的入駐來源一是通過招商渠道引入,擬入駐服務企業和項目由縣經信委和有相關服務職能的縣直機關部門推薦報備同意。二是由運營商引入。需由縣直有關部門、運營商和縣經信委協商,對符合標準的服務機構同意入駐,窗口設立的每個服務項目引入機構不得少于2家。
(四)委托運營期。委托運營期暫定3年,以雙方簽訂委托運營協議為準,合同期滿后另行續約。
四、服務內容見附表
五、運營管理
運營公司要按照合同約定確保正常運營,在省、市、縣日常檢查和調研中,要做好接待匯報、整改落實等相關工作。運營企業年服務不少于100家企業,每年根據實際情況,縣經信委和運營單位簽訂年度服務任務目標。進入平臺中介由運營單位、縣經信委、相關主管部門共同推薦進入入駐,每年年末縣中小企業局、運營公司對入駐中介進行滿意度測評,滿意度低于80%的中介機構退出中心,重新選擇新的機構進駐。
六、運營費用補助
(一)補貼范圍。涉及行政審批的前置性有關中介服務。服務的企業均應為在我縣登記注冊并納稅。
(二)補貼標準。為實際運營營業收入的60%,最多不超過100萬。
七、運營績效考核及退出機制
委托管理運營商在合同期內實行年度考核機制。因故不能履行協議,造成管理混亂,無法滿足服務要求的予以取消運營資格。連續三年不達到預定任務目標,予以取消運營資格,重新選擇。連續三年超過任務目標,建議縣財政適當加大支持力度。
八、保障措施
(一)成立組織機構。成立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領導組,由縣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委),涉企服務相關職能部門為成員的領導機構,全面負責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部門和公共服務的雙重優勢,形成一套系統的服務功能,為全縣中小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二)落實政策扶持。發揮公共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促進服務平臺建設。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專項資金用于中小企業服務平臺建設。積極爭取中央、省、市加大對服務平臺建設和運營的支持,吸引和帶動社會投資,加快推動服務平臺建設。
(三)完善工作機制。建立由縣經信委、縣發改委、縣科技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環保局、縣市監局、縣金融辦等部門的聯合工作機制,加強溝通、協調與合作,建立聯合工作機制。要明確分工,加強配合,完善管理,形成合力,共同推動服務平臺的建設和發展。
(四)加強指導宣傳。縣經信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指導和服務力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服務平臺建設運營情況,及時發現和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要發揮網絡、報刊等媒體的作用,加大對服務平臺的宣傳,幫助中小企業更好地利用服務平臺功能。
附:肥東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服務清單
肥東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7年7月10日
肥東縣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項目服務清單
序號
類別
項 目
內容
窗口地點
備 注
1
中心窗口
工商注冊辦理
提供注冊公司相關的服務內容,如核名、注冊登記、變更、年審、銀行開戶,進出口備案、海關登記、商檢備案等;
中心大廳
市場監督、銀行、海關等
2
中心窗口
企業財稅咨詢
稅務登記、納稅申報與繳納、發票領辦、出口退稅申報、進口關稅減免申報,財務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中心大廳
稅務、海關、發改委等
3
中心窗口
企業資質申報咨詢
高新技術企業、名牌產品、著名商標、品牌示范企業、量化融合示范、知識產權示范企業、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程技術中心認定、龍頭企業、農業示范區(基地)等相關業務咨詢服務 ;
中心大廳
科技廳、質監、經信委等
4
中心窗口
管理體系認證
ISO9000-2008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014001-2008環境管理體系認證、GAP認證、HACCP認證、歐盟CE認證、美國FDA注冊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咨詢服務;
中心大廳
認監委、質監
5
中心窗口
項目建設審批
工業項目投資立項審批,環境評價批復,安全生產預評價、項目建設用地審批、規劃許可、工程設計、消防設計審核、開工建設報建、項目竣工驗收等全程的項目建設咨詢服務;
中心大廳
土地、環保、安監等
6
中心窗口
產 品 認 定
無公害農場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省級新產品、高新技術產品等相關業務咨詢服務
中心大廳
農委、經委、科技廳
7
綜合服務平臺
政策宣貫與輔導
企業在中心注冊并依據系統填報相關信息,中心進行綜合評價按照行業給予企業提供各級政府的扶持產業政策宣傳和申報輔導以及各類扶持政策申報;如固定資產投資獎勵、科技進步獎、產業化專項資金等;
綜合辦公區
8
綜合服務平臺
技術研究咨詢
企業標準制定、地方標準制定、行業標準制定、科學技術成果鑒定、科技部門的技術攻關項目申報等咨詢服務;
綜合辦公區
9
綜合服務平臺
科研成果轉化
根據企業工藝和產品情況,針對性的給予企業引進國內外先進的技術成果、工藝,同時幫助企業進行成果轉化或轉讓。
綜合辦公區
10
綜合服務平臺
法律服務
提供法律咨詢、代書、商務談判、案件以及與企業相關的各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查詢等;
綜合辦公區
11
綜合服務平臺
知識產權
商標注冊、專利檢索、專利申請、軟件注冊權登記、版權登記
綜合辦公區
12
綜合服務平臺
知識產權管理
商標、專利侵權維護服務,專利年費監控提醒、專利許可/轉讓辦理,示范知識產權企業申報等咨詢業務;
綜合辦公區
13
信息服務平臺
線上入網接口
通過網站、移動、微信等互聯網技術進入中心平臺享受各項服務內容,開展預約、信息、業務咨詢與服務評價等活動;
綜合辦公區
14
信息服務平臺
網絡推廣
為企業提供網站開發、制作維護、企業內部局域網的組建、維護,服務器租賃托管、域名注冊申請及網絡宣傳推廣;
綜合辦公區
15
信息服務平臺
信息化管理
采集企業信息化管理需求數據,為企業定制財務管理系統、倉儲管等信息化管理系統與信息化系統升級服務;
綜合辦公區
16
創業創新平臺
創業評估
由創業導師、咨詢師對創業者提出創業項目從項目的可行性與經濟效益評價進行評估,給予出具創業投資建議書。
綜合辦公區
17
創業創新平臺
創業輔導
創業導師對創業者提供一對一的專業輔導,從項目的運營模式、技術、資金管理、團隊組建給予培訓和實施方案,并定期開展創業沙龍交流會。
綜合辦公區
18
創業創新平臺
SOHO之家
專業的進出口貿易人員創業輔導,對從事國際貿易創業給予市場開拓技術輔導(阿里平臺、環球資源、中國制造平臺操作技術培訓,E-BUY等國際電商平臺操作輔導)GOOGLE等推廣技術輔導,以及提供貨代、報關報檢、進出口等。
綜合辦公區
19
創業創新平臺
產業升級
給予現有的中小企業在產業升級提供技術咨詢和輔導,如智能工廠、數字車間、兩化融合與傳統制造技術改造等服務。
綜合辦公區
20
金融服務平臺
平臺眾籌
給予創業者或中小企業的創業創新項目給予在中心平臺項目眾籌信息,線上完成項目投資資金的信息對接;
綜合辦公區
21
金融服務平臺
銀行貸款
開展銀企對接活動,采取質押、擔保、互保等多種形式融資;
綜合辦公區
22
金融服務平臺
股權融資
引進專業的金融投資機構與企業對接,對需求企業進行股權融資以及上市融資咨詢服務與輔導。
綜合辦公區
23
培訓服務平臺
管理培訓
定期開展企業質量管理、財務管理、人事管理等培訓服務
綜合辦公區
24
培訓服務平臺
人才培訓
聯合合肥高校引進高端技術人才,采取企業人才需求數據,針對性的選擇銷售、財務、技術工等委托專業性培訓。
綜合辦公區
25
培訓服務平臺
政策培訓
按行業劃分定期開展適合企業獲得扶持資金支持的政策性培訓。
綜合辦公區
26
工程咨詢平臺
工程投資項目
用于內部決策的投資機會研究、商業企劃書;用于備案或核準的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申請報告、節能評估報告;用于爭取政策資金的資金申請報告、銀行貸款可行性研究報告
綜合辦公區
27
工程咨詢平臺
國家投資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用于審批決策的工程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評估咨詢和招標服務咨詢,規劃咨詢等。
綜合辦公區
28
公共服務平臺
機械加工
提供設備租賃、銷售和產品代工服務以及工裝模具設計,工藝優化,新產品開發和產品設計等服務;
綜合辦公區
29
公共服務平臺
綠化工程
為企業提供綠化設計、苗木花卉供應、栽培、代管等服務;
綜合辦公區
30
公共服務平臺
環境評價
提供環境安全影響評價咨詢服務、環境工程設計與施工服務
綜合辦公區
31
公共服務平臺
安全評價與評估
為企業提供安生產評價與安全標準化咨詢與評估及職業健康安全評價咨詢等服務。
綜合辦公區
32
公共服務平臺
人力資源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