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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在每個經營年度終了后的5個月內完成,其具體工作較為復雜,存在不小的涉稅風險,我們一定要充分了解這些風險,并采取積極措施進行必要的規避。本文首先從分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基本概況入手,探討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的涉稅風險,進而對如何采取措施規避風險,避免出現稅務問題提出幾點意見和建議。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 風險規避
所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就是指納稅人在經營年度終了后的5個月內,根據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自行計算企業全年應納稅所得額與應納所得稅額,對比月度或季度預交的所得稅數額,最終確定該年度應補還是應退,及其具體數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要求提供的各項相關資料,做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本文將就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可能面臨的風險及如何規避淺談幾點看法。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風險
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的風險有以下幾種:
(一)未及時全面的掌握稅收政策。我國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其相關習慣配套的法規不斷更新,陸續出臺,企業的財務人員如果未及時全面的掌握這些最新的稅收政策法規,就容易導致匯算清繳涉稅風險。
(二)納稅申報表的填報不規范。企業所得稅法較為復雜,申報表的類型不一,如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就要分別填報不同的納稅申報表,預繳與年終匯算清繳的納稅申報表也有所不同,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匯算清繳填補報表也不盡相同。匯算清繳表格較多,表與表之間邏輯關系較為緊密,也充分體現了稅收政策,如果納稅企業選用了不當的報表極有可能帶來涉稅風險。
(三)不規范的稅收程序。所得稅法中有三新費用、外資企業三免兩減半、福利人員加計扣除等很多優惠政策,企業都想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但是卻缺乏必要的稅收程序規范性常識,導致很多應該履行備案或者報批的相關程序未履行或不符合規范。
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的規避思路
具體的,我國企業如何規避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風險的思路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一)掌握最新稅收政策變化,加強報表邏輯審核。我們要及時全面的掌握最新與企業所得稅相關的法律法規,按照最新出臺的相關要求填制匯算清繳報表,特別注意敏感問題的處理,不斷規范各項報表的填報,加強對諸如如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變化、跨年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扣除數、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數額、票據變化情況等報表內容的邏輯審核,加強對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的表內數據之間的邏輯審核,加強對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會計報表之間關聯數據的審核等,確保各項上報數據符合涉稅法規。
(二)要及時確認企業的收入,做好納稅調整工作。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的項目名目繁雜,包括工資薪金及福利、業務招待費用、捐贈支出、利息支出等。納稅人要及時確認企業收入,方便匯算清繳時按照稅收的法律法規與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準確的進行納稅調整。如企業中提取的各項準備金,因為稅法中明確規定僅允許壞賬準備的稅前列支,且比例應為年末應收款余額的千分之五,因此其余的各項準備金就要作納稅調整。
(三)企業要及時做好賬目的處理與上報審批,確保能享受到應得優惠。企業應該及時辦理所得稅減免的相關報批與備案手續,企業能享受優惠政策的部分,要及時對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相關的減免抵稅申請,如獲利年度的確認、可依法享受到的定期減免稅、特定產業的減低稅率、地方所得稅相關減免等。同時,企業也要及時的調整各項免稅項目,避免多繳稅款和稅款的重復繳納;對于按規定對應計未計扣除的項目進行及時的賬務處理,如各類應計未計的費用、應提未提的折舊等,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期結束前要及時的進行賬務調整;及時做好賬務與納稅事項的調整,調整主要表現賬務調整和納稅調整兩個方面,企業既要針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所做賬務處理進行及時的調整,也要在申報表內針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調整;及時做好時間上的差異與以前年度虧損方面的調整,對于可以彌補的以前年度損益等及時進行調整。
(四)要建立健全企業相應的稅務風險管理制度。稅收籌劃的本質在于稅制約束,我們要建立健全的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制度,對企業的稅務風險進行全面專業的管理,在企業內部加強對稅務風險管理的重視,建立一個健全的稅務風險管理組織體系,設置相關的稅務管理機構與崗位,及時檢測和評估企業內部的稅務風險,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使可能存在的稅務風險及時得到控制和分解。當然,企業也可以借助稅務中介機構去規避風險,稅務中介機構的專業性較強,經驗豐富,企業可以選取信譽較好的中介機構委托其代辦匯算清繳工作,減少納稅錯誤,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少受或免受經濟損失。
(五)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和協調。企業應該與主管稅務機關建立起良好的關系,以及時獲取稅收政策與其相關的執行口徑,必要時得到及時的納稅指導。如果遇到一些稅法無規定患者規定模糊的涉稅問題,要先與主管的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商議解決辦法,在最大限度的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的基礎上,規避涉稅風險。同時,企業也要了解清楚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項目,保存好有關的文件與原始證據,建立起企業所得稅的備查賬,以便今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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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對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上。即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標準予以統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成本費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變動。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三)新稅法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的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稅法實施后,標準稅率為25%,但同時規定了許多優惠稅率。這些都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二、建立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般原則
(一)可行性原則
稅收籌劃工作要根據納稅人的客觀條件來進行量體裁衣。另外,稅收籌劃的可行性還應該具體表現為“程序流暢”,即在稅收籌劃方案的整個執行過程中,無論是會計憑證的獲取、會計賬項的調整,還是納稅申報表的最終完成,都應該是順利、流暢的,不應該因為受到阻礙而無法進行或付出額外代價。
(二)有效性原則
對納稅人有關交易行為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一定要達到預期的經濟目的,同時優化稅收、節約稅款。另外,有效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稅收籌劃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不是為了籌劃而籌劃,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沖突時,應以企業目的作為首要選擇。這樣也易于被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
(三)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第一,企業的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第二,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經濟法規。第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
(四)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即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三、確定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步驟
(一)搜集和準備有關資料
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準備相關資料以備參考。特別是最新稅收法規資料、最新會計準則、會計法規資料、政府機關其他相關政策;最新專業刊物;生效期內的內部資料等。
(二)制定稅收籌劃計劃
稅收籌劃者或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納稅人的要求和情況制定盡可能詳細的、考慮各種因素的納稅計劃。稅收籌劃者應該首先制定供自己參考的內參計劃。包括將來要向納稅人提供的內容和只作為自己參考的內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稅務計算4-各因素變動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稅收籌劃計劃的選擇和實施
一項稅務事項的稅收籌劃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個,稅收籌劃者為一個納稅人或一項稅務事件,制定出的稅收籌劃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個,這樣,在方案制定出來以后,就要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篩選,選出最優方案。篩選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選擇節稅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財務利益的籌劃方案;2,選擇節稅成本更低的籌劃方案;3,選擇執行更便利的籌劃方案。
四、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選擇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
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核算是企業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法,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而快速折舊法較差。這是因為直線攤銷法使折舊平均攤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內利潤過于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幾年,必然導致后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但是,在具體選擇折舊計算方法時應首先遵守稅法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選擇費用分攤方法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主要費用包括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產品銷售費用。這些費用的多少將會直接影響成本的大小。同樣,不同的費用分攤方式也會擴大或縮小企業成本,從而影響企業利潤水平,因此企業可以選擇有利的方法來計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種費用攤銷方法,必須符合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否則,稅務機關將會對企業的利潤予以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利潤計算并征收應納稅額。
(三)選擇就業人員
現行稅法中有一些鼓勵安置待業人員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在適當的崗位上安置相應的上列人員,以期達到減免征收所得稅的目的。
(四)從投資上來講
1、選擇投資地區
雖然與之前的所有稅優惠政策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更注重產業性目標,但由于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存在,稅收負擔仍有地域上的區別。因此企業在擴大經營對外投資時,可根據不同的稅收政策。相應選擇低稅負地區進行投資。
2、選擇投資項目
國家稅收政策在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國家重點扶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都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相應的選擇這些項目進行投資。
(五)選擇材料計價方法
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又是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因此,企業材料費用如何計人成本,將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額的大小。目前,按我國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材料費用計入成本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而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影響甚大。因此,采用何種計算方法既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步驟,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
比如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而先進先出法勢必使計人成本的費用較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使用。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7712 (2013) 22-0000-01
一、做好前期規劃工作
高新技術企業的設立階段是企業生產經營的起始階段,所以前期的規劃選擇是十分重要的,在這一階段企業將面臨在投資行業、掌握最新稅收信息、以及擬定獲取相應資質方面做出決策。這一階段的籌劃通常會對企業產生深遠影響。
(一)確定有利的產業領域。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的優惠政策進行整合,逐漸將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為以產業、行業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型稅收優惠格局,重點向環保、高科技、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的企業實行鼓勵政策。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涉及的產業領域很多,有電子信息技術,高技術服務業,生物與新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能源與節能技術。不同領域產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這就要求投資者認真考慮不同領域稅收政策的差異,具備長遠的投資眼光,進行必要的稅收規劃。例如: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業務免征營業稅;企業從事公共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免稅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型企業如果投資于中小型的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以上可以加計抵扣應納所得稅額。上述優惠政策是國家支持特定行業發展的最直接的體現,所以投資者應根據自己產品服務特點,盡可能向給予稅收優惠的行業靠攏,獲取價值最大化。
(二)辦理必要的資質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通常是建立在高新技術企業所認定的資質之上。對于達到了行業“特定質量等級標準”的企業,稅法又給與了更優惠的政策。所以企業根據自身條件取得相關資質,提供了更大的籌劃空間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其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最終能否獲得,主要是看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和審批,其直接依據就是各類資質證書文件。所以,企業應盡快申報自身的知識產權或提前安排以獨占使用方式擁有該自主知識產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軟件企業證書等資質,這也是稅收籌劃不得不把握的關鍵環節。
(三)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溝通。由于稅收籌劃活動是一項綜合性較高并且要求籌劃人員有相當高的會計,財務管理,法律、金融等多方面的水平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所以只有掌握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才能為保證籌劃的超前性、時效性和成功性提高籌碼。一項稅收優惠能否獲得,最終決定在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優惠的審批這一關上,這就要求籌劃人員要時常與當地稅務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減少惡意避稅的嫌疑與風險,及時獲取相關信息,結合自身情況,適時改變籌劃方案,以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減少稅基的基本方法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來說,原計稅工資標準取消,工資可以按實際支出列支;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捐贈扣除標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放開,對于內資企業來說,扣除限額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術企業在合理合法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下,在新所得稅法限制內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即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捐贈、工資、廣告費及研發費用和業務宣傳費等,盡量使扣除數額最大化,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下面就以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為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對企業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其中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簡稱三新),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也就是說前者按支出費用可以直接當期扣除,而后者則要作為資本化支出攤銷扣除;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的支出作為計稅基礎,其中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指需要相當長時間的構建或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從稅收籌劃的角度說,將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作為分界點,把研發費用等較多的費用轉移至這個分界點之前支付,盡量減少符合資本化支出的數額,由此可見里面的時間價值作用還是不可忽視的。另外,在不影響研究質量的前提下,盡量加快研發周期,把時間控制在所謂“相當長的時間內”。
根據上述結論并且結合過渡期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西部地區鼓勵類企業“兩免三減半”的優惠,特區新辦高新技術企業“三免三減半”等等,對于研發費用集中性的投產初期的企業可以做一定的選擇,以便能充分享受稅收優惠①。
三、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國家稅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目的,而對納稅人實行的稅收鼓勵。
為促進科技進步與技術創新,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隨處可見。舉例如下:(1)凡是通過《高新技術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均按15%征收所得稅。(2)對經濟特區及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完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在特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3)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以500萬為分界點,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4)對我國境內新辦的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二免三減半”的政策②。
根據上述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可針對自身業務將所適用的不同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整合,以達到稅負最低,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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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佟穎.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應注重的幾個原則[J].現代商業,2011(05).
新《企業所得稅法》施行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2008年度之前或之后的稅收政策執行及程序性操作方面不斷作出調整。2010年度匯算清繳工作即將開始,納稅人應在收入、成本費用、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結轉抵扣(免)事項等方面,予以特別關注并作好相應的涉稅調整。
無限期結轉抵扣(免)項目
(一)廣告宣傳費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 超過部分, 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廣告費的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 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 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二)職工教育經費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三)長期股權投資損失的處理此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對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但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所發生的損失, 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該規定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 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四)遞延所得的處理 (1)新稅法實施前已按5年遞延計入收入的可執行到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發生的轉讓、處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權投資所得、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捐贈所得,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保持政策銜接與過渡,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二條關于遞延所得的處理中明確規定,企業按原稅法規定已作遞延所得確認的項目,其余額可在原規定的遞延期間的剩余期間內繼續均勻計入各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2)新稅法施行后, 企業取得的收入無特殊規定不可遞延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 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 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在稅務處理上, 該公告還明確規定, 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 各地就上述收入計算的所得, 已分5年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的,在本公告后, 對尚未計算納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應一次性作為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限期結轉扣除項目
(一)虧損彌補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限計算。這里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二)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抵免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的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開(籌)辦費的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 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由于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為此,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對開辦費的處理,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 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文/梁影)
匯算清繳將至 企業結賬提示
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開始。以下總結了一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賬前的提示事項,供大家參考。
工資、薪金
扣除標準:當年計入成本費用的,去年12月31日前實際發放的金額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勞務人員(臨時勞務工或勞務派遣工)的費用不屬于稅法上工資、薪金范疇,不作為“三費”扣除基數。
特別說明:部分地區放寬至次年1月、5月的規定,其效力值得商榷。
補充醫療保險
扣除標準:自管的保險,如有專門核算賬戶,應轉至核算賬戶,同時準備符合規定的管理證據,稅法目前尚無專戶管理不視同支付的限制性規定,不過基于謹慎原則,可選擇按實際報銷的部分作為扣除金額。由保險公司管理的保險, 于去年12月31日前付出且取得相應發票, 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保單應能清楚劃分補充醫療保險和其他商業保險種類,劃分不清的,不能稅前扣除。
特別說明:(1)應按照工資總額4%以內的比例或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計提,并進行稅前扣除。(2)企業為個人購買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應視同職工的工資收入,并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補充養老保險(年金)
扣除標準:去年12月31日前已轉至專門的托管機構,符合《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并能提供年金合同、管理辦法和支付證明。以前年度未繳納,本年度繳納的年金,本年度稅前扣除。
特別說明: 企業需關注補充養老保險個人所得稅的應稅義務, 注意繳納的基數和比例; 在辦理投保手續時, 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 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未取得實際收入的, 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予以退回。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
扣除標準:基于據實扣除原則,對暫付的支出款項進行清理并獲取去年12月31日前對應的發票(或自制票據)。職工福利費會計上不再要求計提,稅法上采取實際發生,14%限額扣除的辦法。職工教育經費會計上仍采取計提的方式,稅法上采取實際發生,按工資、薪金2.5%限額內扣除,當年度尚未扣除的,無限延至以后年度限額內扣除的辦法。
特別說明:(1)企業職工福利費如有貸方余額,應先行沖減。(2)職工福利費要??顚S?,改變用途需要繳稅。 (3)企業職工食堂的采購支出,如果沒有取得發票, 不允許稅前扣除。(4)企業職工通信費支出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差異。企業為職工報銷的通信費和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均應按職工福利費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工會經費
扣除標準:2010年7月1日前撥繳的工會經費,應取得開具日期為2010年內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應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如是稅務機關代征的,其稅收通用繳款書也應獲得認可。
特別說明:基于謹慎性原則,提請在2010年取得日期為2010年內的工會經費專用收據。
業務招待費
特別說明:盡管企業有可能將業務招待費記入不同科目中,但稅法上統計業務招待費時,重點關注的是其是否屬于招待事項。對于員工聚餐,可以適用福利費。對于禮品的贈送,稅法上屬于視同銷售行為,要考慮納稅調整。
特別說明:(1)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屬于開辦費范疇,發生時記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會議費
扣除標準:應準備完備的憑證,如說明會議事件、地點、預算、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的資料及支付憑證等。如果是外部會議,應附上會議邀請函。會議中的大額餐費應盡量避免單獨開具發票,以免其他資料不全時,出現誤歸于業務招待費的問題。外部服務公司承擔舉辦會議的,資料也必須嚴格符合上述要求。
特別說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雖已全文作廢,但企業在發生此項支出時,應能提供相關、合理、實際發生的憑證。
承擔員工或第三方的稅費稅前扣除
扣除標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對于承擔的境外單位的營業稅與預提企業所得稅,盡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于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認為是一種商業約定, 但不能以此佐證可以稅前扣除。 爭取改變合同條款中金額的表達方式,將相關稅款考慮進雙方約定的工資(交易)金額中。
特別說明:新修訂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對境外勞務提供應稅行為的判定原則改變,相應的成本往往由中國的勞務購買方(境內單位)承擔,而對于企業所得稅,往往也轉嫁于境內單位承擔,能否扣除成為關鍵。
員工出差費用、通信費用、交通費用等
扣除標準:在上述一般性要求中,已提及票據處理的及時性要求,應告知員工將上述費用于去年12月31日前入賬,否則會出現違背權責發生制而不被認可的情形。出差費用的報銷,應提供完整的證據,包括交通費、食宿費等,避免被認為借出差名義發放補貼的情形。出差補貼標準應有完整的企業規范文檔支持。
特別說明:(1)出差補貼要考慮個人所得稅的適用標準。(2)企業職工通信費支出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差異。企業為職工報銷的通信費和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均應按職工福利費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傭金及手續費
扣除標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未能夠清楚地說明傭金和手續費定義及適用的主體,對于保險公司之外的企業發生的財務上記錄為“傭金”或“手續費”的科目, 筆者理解并不一定屬于受列支限制情形, 建議靈活使用,不致陷入5%扣除限額的爭議。
特別說明:(1)企業付給境外個人的傭金,應代扣代繳營業稅、個人所得稅。(2)取得合規付款憑證。
預提性質的費用
扣除標準: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強調了權責發生制原則,但在2009年、2010年自查與稽查中,對于未取得發票的,普遍不予認可,而且實務中稅務機關大多如此處理,部分稅務機關實踐中將匯算清繳前取得票據作為認可條件。
特別說明:會計稅務處理有差異?!镀髽I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對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作出了最新的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記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镀髽I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只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的并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準予稅前列支。
(文/毛蘭)
利息費用在匯算清繳中的納稅調整
企業利息費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進行債權性融資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利息費用屬于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的費用,可以按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利息費用稅前扣除的處理方式有兩種:費用化處理和資本化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因此,符合稅法規定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而對于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利息費用,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
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可全部稅前扣除
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因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其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沒有金額和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業包括企業股東將金融機構借款轉貸給企業的,或者其他企業將自己的資金委托金融企業貸款給企業的, 不屬于企業直接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適用該項規定。
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限制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此規定中的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 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 準予扣除。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 雖然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浮動利率上限有些放寬,但仍不能超過企業當地金融企業同期同類最高貸款利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費用,除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外,還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務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
未按規定出資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扣除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因此,對于未按規定期限出資從而使企業對外借款的,其出資不足部分的利息支出, 即使從金融機構借款,或從非金融企業借款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利息, 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 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 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 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 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 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 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關聯方借款利息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由于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會影響雙方的利潤額,企業可能會通過借款產生的利息費用調節雙方的利潤,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對此明確規定,關聯方的借款必須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且不能超過一定的額度。超過規定額度的借款,其利息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具體來說,一是企業向境外關聯方的借款,不能超過其權益性投資的2倍。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二是向境內關聯方的借款要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因此,境內關聯方利息費用支出不受債資比例限制。
(文/崔曉峰劉聰)
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風險提示
職工福利費是企業進行所得稅匯算時都要處理的業務,也是稅務稽查的必查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適用的稅收文件主要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經過兩年多的實踐,仍有一些企業對職工福利費的規定理解得不夠準確,錯記、補稅現象時有發生。 筆者結合典型案例,對企業職工福利費的風險點進行評析, 以便納稅人正確進行職工福利費的賬務處理。
[例1]某企業2007年末職工福利費余額80余萬元,2008年計提職工福利費60萬元,本年共實際支付50萬元,年末余額累計90萬元。2009年10月,稅務稽查時,被要求調整增加所得額60萬元,此項調整涉及補稅15萬元。
根據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2010年仍有企業因此被查補企業所得稅并征收滯納金。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企業職工福利費如有貸方余額, 則應先行沖減。
[例2]某企業2007年末職工福利費余額4300萬元,2008年未計提福利費。當年支付職工福利費900萬元,沖減了余額。然后將職工福利費余額3400萬元沖減了管理費用,企業利潤增加了3400萬元。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中,企業將3400萬元作為所得額調減項目,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稽查人員要求其補繳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職工福利費沖減管理費屬于改變用途,直接導致企業職工福利費沒有余額,從而減少了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職工福利費要專款專用,若改變用途需要繳稅。
[例3]某企業2009年職工福利費中列支120萬元職工食堂采購原料費用,會計憑證為自制憑證,無正式發票。2010年稅務稽查時,稅務人員要求其補繳企業所得稅。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企業職工食堂的采購支出,如果沒有取得發票,不允許稅前扣除。
[例4]一些企業為職工報銷的通信費和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全部計入工資總額,進行稅前扣除。稅務稽查時,稅務人員要求其按照職工福利費標準扣除。
企業為職工報銷或發放的通信費、通信補貼,屬于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稱福利費范圍中的第(二)項列舉的內容,因此應按照職工福利費標準扣除。而《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財企〔2009〕242號文件同時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企業職工通信費支出的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存在差異。企業為職工報銷的通信費和向職工發放的通信補貼,均應按職工福利費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例5]目前,企業為員工報銷燃油費、修車費的現象越來越多,如何扣除成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個焦點問題。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管理司曾在《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中規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應作為職工交通補貼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而財企〔2009〕242號文件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由于對“貨幣化改革”的認定標準不一,各省市的具體規定也不盡一致。
需要提醒企業的是,企業為員工報銷的燃油費、修車費是屬于給職工發放的交通補貼,還是企業正常的辦公費用,需要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才能正確扣除。
總體來看,無論是對會計核算進行規范的財企〔2009〕242號文件,還是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進行規范的國稅函〔2009〕3號文件,由于各地在職工福利費和工資總額認定方面存在差異,導致政策的實際執行情況不盡一致,因此,迫切需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制定統一的職工福利費核算及稅前扣除相關文件,以便征納雙方準確執行。
(文/肖宏偉)
一、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規定沿革
2004年5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下發財建[2004]119號文,要求煤礦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專門用于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財建[2006]180號文,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按照年度銷售收入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成本,專門用于安全生產投入;2006年12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又聯合下發財企[2006]478號文,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煤炭開采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執行此規定。
《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四)》第十條規定:煤炭生產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費用時,應將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計算的提取金額,借記“制造費用(提取安全費用)”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應付安全費用)”科目。同時又規定,費用性支出直接沖減安全費余額;形成資產的,在轉資時一次性提足折舊。
為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相銜接,《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又對安全生產費的處理做出了新的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列支,即作為利潤分配的一種形式,而不再從成本中列支。
《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則對安全生產費會計處理做出了最新的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應當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計入“4301專項儲備”科目。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專項儲備”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項下“減:庫存股”和“盈余公積”之間增設“專項儲備”項目反映。
二、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的會計處理
(一)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
計提時借方計入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貸方計入“專項儲備”科目。不同于新準則講解要求,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各項費用,應當在所有者權益中的“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反映,即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會計分錄為:
借:相關產品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貸:專項儲備
(二)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時,屬于費用性支出的,直接沖減專項儲備。企業使用提取的安全生產費形成固定資產的,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歸集所發生的支出,待安全項目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確認為固定資產;同時,按照形成固定資產的成本沖減專項儲備,并確認相同金額的累計折舊。該固定資產在以后期間不再計提折舊。會計分錄為:
1.使用安全生產費支付費用性支出
借:專項儲備
貸:銀行存款等
2.使用安全生產費購置安全設備等固定資產(2009年1月1日開始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等
當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借:專項儲備
貸:累計折舊
(三)注意執行時間
根據《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本解釋前未按上述規定處理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也就是說在《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前,高危企業按照《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等執行的,要按照《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進行追溯調整。
三、高危企業安全生產費的稅務處理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企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如何處理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因此,企業在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所得稅處理時,可以比照國家頒布的相關的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來進行操作。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只有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的并實際發生的”支出才能準予稅前列支。高危行業企業按國家規定標準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雖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合理,但并未實際發生支出。在實務中,發生的安全生產支出,屬于費用性的支出,直接沖減安全生產費余額;屬于資本性的支出,轉資時,固定資產要一次性提足折舊。企業在處理稅務事項時,通常的做法是,將本年度提取的安全生產費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對于費用性支出,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對于資本性支出,要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各年度應計提的折舊額,分年度調減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