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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在安全生產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造成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中國鐵道建筑總公司、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情況,對各單位和個人實施獎懲。
第二條、安全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項目經理負責制,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經營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管理和文明生產。
分則
第三條、安全管理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評選安全管理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條、安全管理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管理的法令法規,落實項目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管理;
2、安全管理機構健全,人員措施落實,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3、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管理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4、加強安全管理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本文轉載自[文秘站網-找文章,到文秘站網]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
第五條、安全管理先進個人條件:
1、遵守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2、積極學習安全管理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3、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六條、對安全管理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第七條、項目部和職能部門不認真遵守各項規章制度,違章指揮,,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扣除所有風險抵押金,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班組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事故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施工隊不按項目部下達的各項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實施,違章施工的,處以20__元以上的罰款,由此造成的事故責任由施工隊承擔,造成嚴重后果的,交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條、現場管理人員不按安全規章制度違章指揮,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上報、整改,造成不良>:請記住我站域名/
第十一條、各職能部門、班組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論處:
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管理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管理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附則
業主(以下簡稱乙方):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號樓 單元 室
建筑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丙方在房屋裝修期間接受甲方的服務管理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三條 甲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小區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乙方、丙方應對甲方履行本協議書,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管理服務內容
第四條 裝飾裝修管理服務項目
甲方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制定《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五條 裝修裝飾工程的實施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如確實需要延期,需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章 三方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約定,制定裝修管理規章制度;
2、 在裝修前,甲方向乙方、丙方告知《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等要求;
3、 甲方為裝修施工人員辦理《臨時出入證》;
4、 向乙方、丙方收取裝修押金及相關費用;
5、 物業公司管理人員不定期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
6、 對于違規行為,物業管理人員有權予以制止、糾正或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 在房屋裝修之前,先熟悉《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使用維修管理公約》、《裝修指 引》、《房屋裝修管理規定》等資料,并和丙方共同遵守;
2、 擬定房屋裝修方案、辦理報批手續;
3、 根據甲方規定有義務向甲方交納裝修押金及相關費用;
4、 負責組織丙方辦理備案,負責催促丙方繳納相關費用;
5、 協助甲方做好裝修施工管理工作和宣傳教育、監督工作;
6、 監督丙方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7、 監督丙方在房屋裝修期間要嚴格遵守施工時間、不能擅自延長,不能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八條 丙方權利和義務
1、 房屋裝修之前,了解掌握《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使用維修管理公約》、《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等要求;
2、 嚴格遵守《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及小區的各項管理制定;
3、 擬定房屋裝飾裝修施工方案且得到乙方的同意,并到物業公司辦理審批手續;
4、 在審定的施工范圍內,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施工;
5、 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防火及文明施工工作,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6、 嚴格按照甲方規定遵守施工時間、不能擅自延長,不能影響他人的正常生活;
7、 在施工期對造成小區設備設施損壞或他人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 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在小區內接待外來人員,嚴禁擾亂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
9、 根據甲方規定有義務向甲方交納裝修押金及相關費用。
第四章 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九條 丙方嚴格執行本小區《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附件)中有關禁止行為要求。
第十條 丙方按《房屋裝飾裝修管理規定》處理裝飾裝修廢棄物的清運。
1、 由丙方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清運裝修垃圾,并簽訂《裝修垃圾自運承諾書》);
2、 丙方將裝修垃圾送置小區內專用裝修垃圾中轉站后,委托甲方清運,并承擔相應的運費。
第五章 費 用
第十一條 甲方向乙方收取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用有:
1、 裝飾裝修抵押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押金的退還期及金額執行本小區《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2、 施工許可證工本費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十二條 甲方向丙方收取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用有:
1、 裝飾裝修抵押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押金的退還期及金額執行本小區《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2、 裝飾裝修垃圾清運費為人民幣(大寫) 元。
3、 裝修人員出入證工本費為人民幣(大寫) 元,押金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 丙方違反本小區《房屋裝修管理規定》和其它管理規定的行為,甲方有權對其采取批評、規勸、警告、制止、停工退場、扣除押金、送交公安等行政主管單位處理等措施。
2、 由于乙方、丙方房屋裝修期間造成的小區設備設施和他人損失的,甲方在維修、搶修、處理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丙方據實賠付。
3、 甲方違反本協議,乙方、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造成損失的,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 本協議之附件均為協議有效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遇國家政府政策調整時,若與本協議相悖,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為準。
第十七條 因房屋裝修質量和裝修方法、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事故的,由乙方、丙方承擔責任并做善后處理。
第十八條 本協議自國家規定的質保期結束后自然終止。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丙 方(簽章):
第一條為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和《市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縣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縣政府管理節能工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單位負責機關事務工作的站所、科室監督管理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并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體、科技、文化、衛生等系統主管部門,在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四條公共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節能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五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能意識。
第二章節能規劃
第六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全縣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負責機關事務工作的站所、科室應當根據全縣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制定本單位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并按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進行分解落實。
第七條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用能實際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訂年度節能目標及措施,并于每年前報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節能管理
第八條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公共機構的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九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耗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建立能源消耗監測制度,并配置必要的監測器具。
第十條公共機構應當會同本級統計部門,建立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統計管理制度,加強能耗數據分析,定期統計并公布能源消耗狀況,并報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縣公共機構能源消耗信息化管理監測體系和信息化管理平臺,對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
第十二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以用能人數和辦公面積為基礎,結合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特點,區分類型,綜合考慮,確定和公布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并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三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進行能源審計,超出能源消耗定額標準的應當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改進措施。
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準,安裝用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優先選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安裝和使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設計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綠色建筑。公共機構既有建筑進行改建、裝修、加固時,必須同時考慮節能改造的內容,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并在節能改造后采用計量方式對節能指標進行考核和綜合評價。
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節能環保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四章節能措施
第十六條建立節能聯絡員工作制度,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任節能聯絡員,建立能源消耗統計臺帳,如實記錄能源消耗原始數據,分析能源消耗情況,按時報送能源消耗統計資料和本單位、本系統節能工作信息。節能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業務培訓。
第十七條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并將其提出的具體節能管理措施作為重要的參考條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并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物業服務公司服務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
第十九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管理、維護保養、巡視檢查,推行節能措施:
(一)變配電等特種設備管理,應當建立年檢和巡檢登記制度,減少無功能耗,確保用電設備正常運行;
(二)日常辦公應加強用電設備的管理,建立巡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水筆和茶杯;減少日常辦公紙張用量,提倡雙面打印,提高紙張利用率;
(三)除有特殊溫度要求的區域外,空調系統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控制的標準。加強維護保養,每2年清洗一次;
(四)在公共區域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夜間泛光照明以及裝飾用照明;
(五)集中供熱的建筑應當分步驟實行供熱分戶計量、收費;
(六)高層建筑電梯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數量和時間;
(七)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用能情況應當重點監控,科學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條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管理:
(一)按照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二)加強公務車輛的使用管理,全面實行IC卡定點加油、招投標車輛保險、定點維修等制度;
(三)建立公務用車油耗臺賬制度,定期統計并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制度;
(四)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一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節約型機關建設的要求,加強網絡信息化,推行無紙化辦公,采取減少會議數量、縮小會議規模、縮短會議時間、健全完善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系統等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辦法,建立公共機構節能考核獎懲機制。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表彰。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用于節能監督管理體系建設,節能技術和產品的推廣應用,節能改造、信息服務、宣傳培訓、保障獎勵等。
第二十四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制定、落實情況;
(二)能源消費計量、監測、統計和報告情況;
(三)執行能源消耗定額標準和能源審計情況;
(四)節能管理規章制度建立情況;
(五)能源管理崗位設置以及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落實情況;
(六)用能系統、設備節能運行情況;
(七)實施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情況;
(八)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油耗情況;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監督檢查事項。
第二十五條對于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嚴重超額使用能源消耗定額標準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并設立節能舉報電話,對舉報情況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履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賦予的職能,會同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公共機構節能條例》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并由有關部門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予以處分。
第二十七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查處,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二十八條公共機構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不能充分說明理由的,由縣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予以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
第二十九條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較強項目部機動車輛、機動車駕駛員、道路運輸管理、預防各類道路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規范施工項目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于在施工場地內使用的所有機動車輛,包括施工作業所需用的汽車、起重機、自卸翻斗車,鉤機、鏟車、三輪車等各類施工車輛。
第三條:本規定適應于公司所屬各施工車輛。
第二章、管理機構設置與職責
第四條:車輛管理辦公室對施工車輛場內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車輛負責人對項目施工車輛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條:項目部安全質量負責項目施工車輛的場內道路運輸安全檢查,車輛駕駛員負責車輛的日常管理,車輛辦公室負責項目部施工車輛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車輛管理辦公室對所管轄的機動車輛安全負責直接管理責任,主要職責:
1、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運行、維修等管理規章制度。
2、做好機動車輛日常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運輸調配工作。
3、組織駕駛員、維修管理人員開展日常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辦理機動車輛、駕駛員等相關證件的審驗和繳費工作。
5、發生場內道路安全事項及時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七條:車輛辦公室對新進場的駕駛員進行審查并備案,駕駛員在施工現場從事駕駛工作必須持有相關準駕證,操作證,上崗證等相關證件,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第八條:機動車駕駛員對車輛行駛安全負直接責任,主要職責:
1、遵章守紀,嚴格按崗位操作技術規程和交通法規駕駛車輛。
2、愛護車輛,保持車輛良好安全技術狀態和車容車貌。
3、做好出車前安全價差和收車后的保養工作。
4、發生道路安全事故時應保護好現場,及時報告,搶救傷員,配合調查。
第九條:車輛管理辦公室應合理安排車輛和駕駛員,帶“病”車輛禁止派出使用。
第三章、場內道路要求
第十一條:工程項目按設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對施工便道的布置和實施應當滿足運輸強度的需求,又要保證道路安全運輸。
場內臨時性道路應符合以下要求:
1、路基堅實邊緣穩定。
2、根據機動車輛型選用適當的路寬,一般路面寬度不得小于機動車的車寬度的1.5倍,單車道應設有備車位置。
3、施工現場道路設置縱坡度不宜大于10%,特殊情況個別短距離地段最大不得超過15%道路回頭曲線最小半徑不得小于15m。
4、有良好的排水設施,保持路面平整,不積水。
第十二條:在場內道路的急彎,陡坡、狹路、視距障礙、交叉道口、便道口和地形險峻路段,設置各種警示,限速等安全標志。
第十三條: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設置圍欄和警示標志。
第四章、道路運輸管理
第十四條:車輛辦公室每季度組織對施工車輛進行檢查,日常巡視監督由項目部安全質量部門負責,對發現的違犯規定駕駛機動車輛,證件不全、超速行駛、超載等現象按照《場內道路損失安全違章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詳見附件)。
第十五條:場內施工車輛行駛應遵循以下原則:
1、交叉路口施工車輛先行,非重車讓重車先行,小車讓大車先行,施工車輛讓老百姓車輛先行。
2、在坡道上行駛,非重車讓重車先行,輕型車讓重型車先行,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
第十六條:當班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車輛進行安全例檢,“安全例檢”的內容如下:
1、制動器性能完好無損,反應靈敏。
2、方向盤/轉向器及雨刮器性能完好,工作正常。
3、水溫、燃油、機油正常,各儀表顯示正確。
4、各燈光信號(大小燈、轉向燈、剎車燈及倒車燈)等指示燈正常。
5、前后輪胎完好,工作正常。
6、車輛有無其他異常情況等。
第十七條:所有機動車輛在非工作時應停放在安全區域,車輛應集中停放在制定的路段,停車場,不得隨意停放,不得停放在斜坡上,因故必須停放時,車輛不得脫擋,且必須拉緊手剎車,切斷電源,鎖好車門,輪胎下墊好三角木,確保車輛不至溜滑。
第十八條:機動車輛加強日常保養,車輛使用完后負責駕駛員應對車輛進行一次系統的外觀檢查、清洗、維修保養人員每班應對使用后停放的車輛進行正常維護保養。
第十九條:施工車輛在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施工車輛除駕駛員以外,其他部位不準搭乘人員,駕駛室搭乘人員不得超過準搭人數。
2、向低處臨空邊緣卸料時,后輪與邊緣要保持適當的安全距離,防止坍塌和翻車,在堅實地段陡坎處向下卸料時,必須設置牢固的擋車裝置,擋車裝置高度不低于車輪外緣直徑的1/3,長度不小于車輛后軸兩外輪側間距的2倍。同時必須設置專人指揮,夜間應有照明并設紅色警示燈。
3、自卸車輛要確認車廂放下后,才能行駛,嚴禁舉斗行駛。
4、禁止在有橫坡的路面上卸料,防止因重心偏移使車輛顛覆。
5、當車廂在舉升狀態下做檢修維護時,必須使用牢固的舉桿將車廂頂穩,并在車輪處前后兩方向墊好三角木。
6、施工車輛在運輸途中,駕駛員應確保平穩駕駛,正常施工道路上(平坦、寬闊、能雙向行車)限速30公里/小時,彎道、道險路段保持慢行,限速15-20公里/小時。
第五章、交通事故
第二十條、駕駛員、操作員發生道路安全事故后,當事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并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交通管理部門和單位(項目部)車輛管理和有關部門。各部門接到報案后應立即趕往現場,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員,嚴禁逃逸,嚴禁違規的私自處理。
第二十二條:發生安全事故后,必須按“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和職工未教育不放過;
3、防范措施未制定和落實不放過;
4、責任人未按照追究制度追究不放過。
第二十三條:酒后開車,無證或私自駕駛操作車輛,設備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賠償損失外,還應予以經濟處罰,如發生重大、特大事故、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進公司車輛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執行。
附件:道路損失安全違章處罰標準
序號
違章情況
處罰金額
處罰類別
備注
1
超速行駛
200元/次
個人責任
2
酒后駕駛
300元/次
個人責任
3
無證駕駛
1000元/次
個人責任
4
酒后發生輕微事故
1000元/次
個人責任
5
違章駕駛發生輕微事故
500元/次
個人責任
6
私自出車
100元/次
個人責任
7
駕駛室超員
100元/次
個人責任
8
穿拖鞋
100元/次
個人責任
9
私自將公車交給他人駕駛
200元/次
個人責任
10
不服從現場管理
200元/次
個人責任
11
損壞現場交通安全標識
100元/次
個人責任
12
不按規定停放
100元/次
個人責任
13
不按規定行駛
200元/次
個人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對浙江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參照《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對企業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建設項目或者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第四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照內部審計規定、準則的要求,認真組織做好內部審計工作,及時發現問題,明確經濟責任,糾正違規行為,檢查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省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設置
第六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相應的內部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七條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應當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董事會下設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
第八條企業審計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議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監督企業內部審計質量與財務信息披露;
(三)監督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出有關意見;
(四)監督企業社會中介機構等的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
(五)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接受有關方面的投訴;
(六)審議其他重要內部審計事項。
第九條未建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加強財務監督和完善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做好內部審計機構與內部監察(紀檢)、財務、人事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直接對企業總經理負責;設立審計委員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審計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企業所屬單位應當設立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尚不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立專職審計人員。
第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會計、審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內部審計崗位資格證書;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具備中級以上相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出資人財務監督和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制定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二)按企業內部分工參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工作,并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三)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或者未規定須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的有關內容組織進行內部審計;
(四)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五)組織對企業內設機構及所屬單位的負責人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七)對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對外投資及風險控制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進行審計監督;
(九)對企業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和意見反饋,對企業有關業務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和意見反饋;
(十)對企業年度工資總額來源、使用和結算情況進行檢查;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企業主要負責人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監督應當根據企業的內部職責分工,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企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要求。
第十五條為保證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和完整,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按照省國資委相關工作要求,對下列特殊情形的所屬單位組織進行定期內部審計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不適宜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特殊所屬單位;
(二)依據所在國家及地區法律規定,在境外進行審計的境外所屬單位;
(三)國家法律、法規未規定須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內部有關單位。
第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的評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經營績效評價政策進行。
第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社會中介機構開展企業及其所屬單位有關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并做好社會中介機構聘用、更換和報酬支付的監督。
第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工作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工作資料。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完善內部審計管理規章制度,保障內部審計機構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一)參加企業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有權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及其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向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企業董事會授權可暫予以封存;
(六)企業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在管理權限范圍內,應當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二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企業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報經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方案,做好審計準備。
第二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三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上報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定后,企業應當根據審定意見,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報告(決定)。
第二十五條被審計單位若對企業下達的審計決定書有異議,可以提請企業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省國資委申訴。
第二十六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二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后續審計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內部審計工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糾正違規行為,規避經營風險。
第三十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對發現的企業內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時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十一條對于被審計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報告(決定),給企業造成損失浪費的,企業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機構及時反映情況。
第三十二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下列工作事項應當報省國資委備案:
(一)企業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告;
(二)企業所屬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企業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向省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
第三十三條根據出資人財務監督工作需要,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按照省國資委有關工作要求,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等情況組織進行的專項審計,應當向省國資委提交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要不斷提高內部審計業務質量,并依法接受省國資委、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對其出具的內部審計報告的客觀真實性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七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
第三十八條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內部審計時,應當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采用檢查、抽樣和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
第三十九條企業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企業內部各職能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四十條企業對于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給予獎勵。
第四十一條企業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企業年度財務預算。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國家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聘任和后續教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對于企業出現重大違反國家財經法紀的行為和企業內部控制程序出現嚴重缺陷,除按規定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者主管財務工作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的有關責任外,同時還相應追究企業審計委員會相關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四十三條對于、、、泄漏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對于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問題,企業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受打擊報復的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有權直接向省國資委報告相關情況。
第四十五條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企業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企業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地區相關工作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