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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管理理論。斯克姆對知識管理的定義是:為實現組織目標,通過創造、收集、組織、傳播、應用和開發等一系列規范化、系統化的管理手段對知識進行管理。知識管理的內容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知識本身的管理,即對顯性知識、隱性知識、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相互作用的管理。野中郁次郎將知識的特性(隱性和顯性)與知識創新主體結合,提出了SECI組織知識創新螺旋模型。該模型將知識創造過程劃分為社會化、外在化、組合化、內在化四個模式,反映了組織知識創新的動態特征和創新的全過程。知識社會化是隱性知識之間通過共享手段轉化成新的隱性知識;知識外在化是通過言語和行為等手段將隱形知識表現出來,形成顯性知識;知識組合化是將顯性知識與顯性知識融合起來,形成更加系統、完整的顯性知識;知識內在化是通過學習等手段將顯性知識變成自己的隱性知識。第二種是知識基本過程的管理,體現知識線性價值鏈,其過程包括知識的獲取、表示、共享、應用、創新以及存儲等幾個環節。
2.系統設計思路。基于知識管理理論,基礎教育改革項目管理系統應該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省級管理部門-試點縣區-試點學校-試點班級”四級知識主體的要求。
(2)符合項目信息采集、項目活動計劃、項目過程監控、項目成果總結四個環節的知識管理需求。
(3)符合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的獲取、表示、存儲和共享的特點。其中,從知識基本過程的管理角度來設計,針對知識獲取,擬收集項目基礎數據、教師和學生能力狀態數據,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通知、方案、活動人員名單或總結報告等數據文檔,再進行歸類整理,提供搜索,形成可用的、有價值的統計信息和知識;針對知識存儲,規定統一的數據結構和規范,利用數據庫對適用性知識進行存儲,便于相互交流借鑒;針對知識共享,遴選推薦優秀案例或總結報告,推送至前臺門戶網站,將存儲的知識分享給項目參加人員,并構建郵件系統和異步交流論壇,促進項目參加人員分享顯性和隱性知識。
二、總體架構設計
基礎教育改革項目管理系統分為后臺管理系統、前臺門戶網站兩大部分,其中,后臺管理系統包括基本數據管理、項目信息管理、項目活動管理、教師能力狀態監測、學生發展狀態監測、站內通知郵件、在線論壇、前臺門戶管理七個模塊。前臺門戶網站對外宣傳試點項目的通知公告、文件、活動、成效等。根據試點項目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要求,系統采取省級、縣區、試點學校、實驗教師四級管理模式,操作用戶相應分為省級部門管理用戶(含管理員和領導)、試點縣區管理用戶(含管理員和領導)、試點學校管理用戶(含管理員和領導)、實驗教師和項目專家等四大類。用戶登錄之后,可以訪問后臺管理系統。前臺門戶網站面向公眾用戶開放。
三、功能模塊設計
1.基礎管理。該模塊用于管理系統的基礎數據和設置,分為基礎數據管理、系統參數設置、模塊管理、用戶權限管理、系統幫助等子模塊。系統管理員利用模塊管理,可以對后臺系統的菜單模塊進行添加、刪除和禁用,指定模塊標示和ASPX頁面,動態維護后臺系統的菜單結構。用戶權限管理模塊,用于實現系統權限的分配和管理,包括用戶管理、角色管理、用戶組管理、用戶權限分配。基礎教育改革試點項目是一個動態復雜的過程,涉及到的部門層級多,用戶人員廣。有鑒于此,該系統采用基于角色的訪問控制(RBAC)來實現用戶與訪問權限的邏輯分離,RBAC的基本思想是:定義一組用戶集和角色集,在特定的環境里,權限被賦予角色,而角色被指定給一個用戶,此用戶就擁有了該角色所擁有的權限。
2.項目信息管理。該模塊對參加試點項目的部門和人員的基本信息進行管理,包括試點縣區管理、試點學校管理、實驗班級管理、實驗教師管理、項目專家管理等子模塊。各級項目管理人員可以對所轄區域內的項目信息進行查詢、統計、導出和打印,以圖表方式查閱統計結果,及時掌握試點學校、實驗班級和實驗教師的數量與結構。其中,數據圖表采用JavascriptCharts實現。
3.項目活動管理。該模塊用于對各級部門、各類項目活動的計劃、實施、總結的整個周期進行管理,便于上級部門監控下級部門的項目工作狀態,以及收集下級部門開展項目的佐證性材料,實現項目知識的獲取與存儲。
(1)活動計劃管理,包括上報活動計劃、審核活動計劃、查閱活動計劃統計。每級部門均可上報本級的活動計劃,活動計劃表需要填寫活動內容、起止時間、參加對象人員、活動地點、活動類型、活動負責人及聯系信息等。其中,活動類型包括考察學習類、會議研討類、培訓訓練類、展示觀摩類、實驗研究類、評比競賽類、檢查評估類等。下級單位的上報活動計劃為待審狀態,經上級單位審核后,即進入已審核待實施狀態。
(2)活動實施管理,包括實施活動、填寫活動報名表、審核學員報名。活動計劃經過上級單位審核后,可以向下級單位活動通知,將活動添加到活動實施表,后的活動進入“正在實施”狀態,納入進程監督和考核驗收的范圍,活動承擔部門需要定期上報活動完成的比率。上級部門可以通過所屬地市、試驗縣區、活動實施狀態等字段,篩選監控活動實施情況和完成率,可以對完成率進行排序比對。活動參加人員名單是項目活動的重要佐證材料。經授予權限,實驗人員和非實驗人員可以填報活動回執進行報名。活動承擔部門能夠對報名名單進行審核,并導出活動人員名單用于會務工作。
(3)活動總結與存檔,包括填報活動總結、審閱和瀏覽活動總結。活動結束后,要求參加教師撰寫教師個人總結,活動承擔部門撰寫活動總結報告,作為項目活動開展的過程性資料進行存檔。活動總結的主要屬性有:活動效果評級(1~5級)、審閱狀態(不存檔、存檔)、分享范圍(不共享、本級部門內共享、后臺共享、前臺共享)、上傳附件(活動的文檔資料、視頻、圖片等)。
4.教師能力狀態監測。該模塊包括掌握進度監測和能力檔案監測,用于對教師參加項目所需能力的掌握進度進行監測,對教師參加項目的教案、獲獎、參加活動情況及總結報告等各種檔案信息進行管理。教師能力狀態監測利用一個基于系統設定的、包含二級項目的評價量規,由教師本人及上級管理部門進行評價,具體分為個人自評、學校評價、縣區評價、自治區級評價等四級評價。評價量規中的每個評分項目由未知、知道、理解、掌握、精通五級(用1~5分表示)構成。定期評價教師能力狀態,及時更新教師得分。各級管理人員可以按教師、學校、縣區三個層面,對教師掌握能力情況的得分進行查詢和統計。
5.學生發展狀態監測。該模塊用于對實驗學校學生的中高考成績和綜合素質等方面的發展狀態進行監測,包括上報監測數據、學生發展狀態分析等子模塊。
1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產生的背景及知識論基礎
1.1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產生的社會歷史背景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的產生經歷了復雜的社會歷史變遷,一方面霍桑試驗以及人際關系學說的興起,使得以對人的哲學關懷為主要特征的非理性哲學、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境遇進行反思的存在主義哲學有了長足的發展,價值、倫理道德等諸多因素又重新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
另一方面,20世紀初以來,環境的惡化和各種社會問題所引起的矛盾的凸顯,讓人們開始反思科學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人們越來越質疑打著科學主義旗幟的教育管理是否果真達到了它所宣稱的那種客觀的、“價值無涉”標準,抽離了價值來談人和教育的發展,存在很明顯的弊端。由此,一種新的教育管理觀孕育而生。
1.2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的知識論基礎
1.2.1 康德哲學
18世紀80年代初期,康德就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文中表述了人的認識能力及其范圍和限度,認為事物既不是純粹客觀存在的,也不是純粹觀念的東西,而是被劃分為“現象界”和“自在之物”世界。格林菲爾德根據康德的“自在之物”感染人的感官從而形成認識這一表述,提出了“組織的人類發明論”,強調組織依賴于個體,因個體的存在而存在,強調人在組織和管理中的作用,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差異性和創造性。
1.2.2 費耶阿本德的無政府主義
列寧說過“革命階級為了實現自己的任務,必須善于毫無例外地掌握社會活動的一切形式或方面”,費耶阿本德采納了這種思想,并繼承性闡釋出他自己對于方法論獨到的見解,他指出人類對于世界的認知是階段性的,而我們想要探索的世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個未知的實體,因此要保留自己的選擇權,不能剛開始就把自己裝在一個理論的套子里。同時,他又認為任何的思想理論,都能夠改善人類的知識維度,不管它是多么的荒謬和陳舊,之所以要這么做,是因為要去克服在此之前業已存在的“科學沙文主義”。
1.2.3 馬克斯·韋伯的理解社會學
馬克思·韋伯認為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并著重解釋了人們對社會現象的認知,取決于社會成員各自不同的經驗對于自己和他人的主觀理解和判斷。格林菲爾德借用此觀點,直接否定了科學主義教育管理在認識社會科學上的理論依據,即研究教育管理現象尤其是研究學校管理上所采用的邏輯實證主義標準。主觀主義的這種主張在強調注重研究作為個體的社會行動者的行為動機和價值取向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它又忽視了教育管理領域存在的一些為人所共知的規律,顯得失之偏頗。
2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對教育管理的指導意義
2.1 理論意義
(1)宣揚人的價值的回歸——豐富了教育管理研究對象的內涵。教育管理不僅研究成為教育管理問題或對象的事實問題,也研究價值問題。在對于“價值”這一命題上,文德爾班認為:“每一種價值首先意味著滿足某種需要或者引起某種感情的東西,”其承載的主體是人。科學主義的教育管理有如中國女子纏小腳那樣,通過壓縮來殘害人性的一切突出的成分,使一個人根本上迥異于理想中的教育理念。
格林菲爾德認為組織是人創造的,沒有人就無所謂組織,那么可以明顯的看出他把人即組織的成員放在了核心位置,克服了科學主義教育管理理論長期以來只重(下轉第43頁)(上接第20頁)視組織而漠視組織成員的嚴重弊端,重新肯定了需要通過組織成員解釋各類事件來理解學校管理的重要性,更加關注學校里的校長、教師和學生的生活學習狀況以及對各種日常事務的認知和理解。這種人的價值的回歸還體現在對人的非理性發展的重視,重新又把組織管理從科學主義教育管理理論所簡單機械化的現狀拉回到了實際上十分復雜的本來面目。對人和組織、理性和非理性關系的重新思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豐富了整個教育管理學科的理論體系。 轉貼于
(2)重視質的方法的應用——擴展了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視野。在高校管理方面,僅僅運用邏輯實證等方法來研究教育現象和教育問題,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這種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表現在對教職員工各自特點的忽視或“同質化”,對高校管理的組織復雜性和歷史性欠缺足夠的考慮。而“質”的研究更加的符合高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與單純數量化、客觀化的調查研究相比,“情景化的”、“主體間的”意義解釋在面對特定背景下的教育管理對象和問題顯得更為有效,尤其是在面對如此龐大的組織系統面前,也更具有人性化。
這種研究方法使得教育研究者們必須深入到學校組織系統中去,通過親身與研究對象的交流與接觸,收集原始資料,分析并進行意義的解釋。它要求研究要與一種政治主張相結合,必須建立在“實踐中的有效改變”這一信念之上,所有參與者必須共同合作才有可能實現這一信念。這種研究方法改變了以往學校管理研究只重視“自上而下”的視角來分析教育管理產生的問題和現象,為學校管理實踐提供了一種新的視野和操作方法。
2.2 實踐意義
強調領導的藝術性——提出了學校教育管理新的要求。高校領導者在實現學校這一龐大和復雜的組織目標上所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
稍微學過管理學的人都知道,梅奧的霍桑試驗表明人不僅僅是經濟人,更是社會人。由此帶來的人際關系理論運動和人力資源理論的普及為領導者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學習模式,更為準確的說,是一種領導的藝術。它將學校管理的所有活動理解為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一種自我價值實現的過程。它更像是麥柯希所表述的那樣,“學校是一種從事于對話的文本,這將為轉換型的教育對話和實踐創造出有利條件,形成一種相互鼓勵和提升的關系。”這也是主觀主義教育管理價值在高校教育領導實踐上的具體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須關心教職員工,滿足他們的社會需求,培養學校組織成員的歸屬感和主人翁意識。但是這在客觀上對高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也是更為苛刻的要求,即不僅要具備良好的、全面的個人素質,更要懂得根據被管理者不同的需要來實施領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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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M].三聯書店,1999.
關鍵詞 法語 教學 符號學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Inspiration and Guidance of Semiotic Theory
on the Basis of French Teaching
LIU Bixia, LIAN Xiaojie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Hebei University,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s the main course of French teaching in elementary stages, basic French class plays a leading role in passing on the basic knowledge and skills of French to students and in developing their competence of using French language. This essay intends to examine the reform of basic French cla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emiotics, and explore how to improve students'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and their proficiency in listening, reading and translating in French.
Key words French class; teaching; semiotics
1 符號學
符號學是研究符號系統、符號意指和符號功能的一門科學。語言學家索緒爾(Saussure F. de)被認為是現代符號學的奠基人之一,他從表達和交流的角度提出了符號學這一概念,幾乎同時皮爾斯從認知與思維的角度也提出了這一概念。
皮爾斯(Peirce Ch.)充分了解符號的普遍性與重要性。他認為人們所面對的世界是為符號所滲透了的。即便不能說宇宙完全是由符號所構成的話,至少可以說宇宙是滲透在符號里。皮爾斯符號學的符號由符號代表、所指對象和解釋者構成。
2 基礎法語課與學生跨文化交際能力的培養
基礎法語課程是法語專業教學中的主干課程,傳統的基礎法語課教學,教師多用大部分時間講解語言知識,如詞匯和語法知識的講述與練習。在此種教學模式下,雖然學生積累了相當的語言知識,卻在實際與外國人用法語交流時存在困難。
社會語言學家海姆斯(Hymes)提出了“交際能力”的概念。他認為交際能力包括四個方面的參數:語法性、適合性、得體性及實際操作性。其中處于核心地位的適合性和得體性的實質是語言使用者的跨文化交際能力。培養語言學習者的跨文化交際能力是教學的重要目標。從某種角度來講,學習外語即學習用另一種語言符號對客觀世界進行編碼。可是由于文化的差異,符號的指稱意義、語用意義、言內意義在兩種不同語言中完全對應的情況很少,因此給跨文化交際帶來諸多困難。在教學過程中,不妨參照符號學中有關意義的理論,在課堂授課中多向學生介紹語言符號的不對應情況和相應的補救手段,從而提高學生的跨文化交際能力。
3 符號學對法語教學的指導
3.1 視聽能力
人的大腦中有各種各樣的符號,原有的符號(原有的知識)已經形成了一個圖式。聽力理解的過程就是在學生原有圖式的基礎上,把輸入的新的圖式和原有的圖式之間建立起聯系,從而獲得理解。在視聽教學當中,我們要利用符號的指索性構建文本的語言圖式并豐富學生的語言圖式,利用符號的圖像性構建文本的形式圖式并豐富學生的形式圖式,利用符號的象征性構建文本的內容圖式并豐富學生的內容圖式。聽力是提取信息的過程,學生從識別文字符號到理解文章意思要經過一系列的編碼加工過程。這一認知過程不僅有來自外部的語言信息和環境狀況,還有來自學習主體本身的生理因素,如視覺神經、聽力策略、認知結構。運用符號的認知方式――聯想、推理、了解其社會背景來構建起良好的聽力圖式有助于提高視聽能力。
3.2 閱讀能力
閱讀符號的能力,主要是指通過閱讀,學生產生對符號的所指與能指的了解與認知能力。文本能將其具體體現出來。從文本的角度來理解,符號能力劃分為三種,即:語義的能力、解釋能力,以及社會的認知能力。一詞多義現象在法語中經常出現,因此學生就必須在特定的環境下理解這個詞所顯現的語義。解釋能力指在教學中闡釋語言或者文化的能指以及所指關系中應該具備的能力。而社會認知能力是學生在法語閱讀基礎上,將語言的學習與社會有機結合起來,就是變語言學習為一種實踐。
信息的編碼除了是符號信息的表現,更攜帶著大量文化的信息。因此,將語言符號進行編碼和譯碼,在跨文化交際的時候尤為必要。語言符號和非語言符號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在交際的時候,有一些表達不能夠“說”出來(用語言符號表達),就只有“做”出來(使用交際工具來替代),這種“做”就是非語言符號。這些交際工具不僅能夠替代語言,而且也更有效更直接地進行了交際。
很多學生閱讀的困難首先表現在詞匯和語法方面。一些第二語言閱讀的圖式研究表明,語言圖式不完整就會導致第一語言閱讀技巧不能轉移到第二語言閱讀中,影響閱讀效率。在文本的符號化過程中,語言圖式是處于較低層次的圖式,是符號化的基礎,隨著語言信息的不斷輸入該圖式將不斷完善。其次,文化背景知識是決定閱讀理解的重要因素。由于各個國家之間的文化差異,必然導致學生理解上的困難。在基礎課教學中對學生進行文化教學、文化對比是幫助學生排除障礙,提高閱讀能力的有效手段。再次,文體是文本的結構圖式,不同的文體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對文本結構越清楚,就越能把握文章的思路,段落的安排,提高閱讀的準確率。
3.3 翻譯能力
符號學理論把翻譯活動當作社會文化現象來研究,超越語言分析的框架,通過對比不同文化,從語際的和語用的角度對原語和譯語進行調整,全盤把握原文信息的動態反應,并非追求一字一句的機械對應,使原文和譯文在跨文化、跨時空、跨地域的不同閱讀人群引起共鳴,從而達到交際功能的一致或對等。
莫里斯認為,語言符號系統含三種關系,即語法的、語義的和語用的。與之對應的是三類符號學意義,即言內意義、指稱意義和語用意義。詞語和話語的總體意義就是由它們構成,代表著所承載信息的形式、內容和功能。語音、詞匯、句法、篇章等層次體現了言內意義,它是語言符號之間的關系。語言符號和它描述的主觀世界或客觀世界的實體之間的關系體現了指稱意義,它是詞語、句子、篇章所反映的客觀世界。語言符號和語言符號使用者之間的關系體現了語用意義。翻譯就是翻譯意義,意義即指以上三類意義。譯文應盡可能地在指稱、語用和言內三個層面上與原文實現最大限度的等值。不過在不同的話語中,它們的相對突出程度有所不同。技術性文本中突出指稱意義;文學性話語中突出語用意義和言內意義。譯者的最高境界是把每一個詞或每一段話的意義全部傳達出來,達到原文和譯文的完全重合。但這很難做到。符號學的翻譯理論是從語言到文化傳遞的紐帶和工具,不僅對翻譯過程的具體操作具有概括力,而且對于翻譯研究也具有更深的概括力。
參考文獻
關鍵詞:機動車強制保險;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性質;投保義務人;保險公司;責任承擔
引言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該法規定了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這是我國首次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確立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但該法對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具體如何實施未作規定,同時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但國務院卻遲遲未能出臺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導致機動車強制保險無法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施。在此期間,一些地方開始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章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不失為一個可接受的替代,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的投保及賠償均作了明確規定。2006年6月19日,保險業監督委員會對外公布了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和基礎費率。至此,我國在全國范圍內完全建立了統一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條例》和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出臺,使得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其責任限額“有法可依”,解決了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問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后,強制保險關系的當事人成為交通事故中的賠償義務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及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因此發生了重大變化。
一、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概述
機動車強制保險是指投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1],法律上一般也稱之為“強制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它是一國或地區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為分散交通事故所帶來的風險與損害,維護大眾利益,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強制推行的保險,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車禍受害者能夠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機動車強制保險作為一項全新的保險制度,與之前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有著本質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行強制性投保和強制性承保。在《條例》頒布之前,我國已有一些地方通過地方立法或部門規章要求機動車必須投保三者險,但從法律效力和適應性上看無法滿足現實需要。如今,機動車強制保險成為我國的法定險種,其強制性不僅體現在所有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投保該險種,同時也要求具有經營該險種資格的保險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隨意解除合同。
(二)實行限額內完全賠償原則。商業三者險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機動車強制保險實施后,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按照《條例》及機動車強制保險條款的具體要求在責任限額內予以先行賠償。
(三)保障范圍寬于商業三者險。為有效控制風險,減少損失,商業三者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如因地震等災害事件,戰爭、暴亂、政府征用等突發事件,駕駛員吸毒、被藥物麻醉等人為事件,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等違法事件,以及未按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等項目,大都被列為商業三者險賠償責任的免除事項。
(四)實行不盈不虧經營原則。機動車強制保險業務具有社會公益性,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不虧不盈原則具體體現在保險公司在厘定機動車強制保險費率時不加入利潤因子。商業三者險是以盈利為目的,無需與其他車險險種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五)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商業三者險實行的是同一責任限額,即無論人傷或物損均在一個限額下進行賠償,并由保險公司自行制定責任限額水平。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即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二、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對于該條規定的理解,以下三點值得注意[2]:第一,如果肇事車輛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那么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在責任限額內先行完全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有無過錯以及當事人之間的過錯程度如何。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后,保險公司經營該項業務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單獨核算,保險公司可得到一份固定的保費收入,保險公司不會因此虧損。保本經營也是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之一。第二,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如果交通事故所導致的各種損害(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對于超過部分,保險公司不予賠償。受害人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的,超過部分(如受害人應自負部分損失的,扣除自負部分。下同)再由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賠償義務人按照下文所確定的歸責原則進行分擔。第三,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因此,機動車要投入運行,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必須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因此,只要投保義務人投保強制險,投保義務人如果不是交通事故侵權賠償責任主體[3],就無需再承擔責任,受害人責任限額內的損失就由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在訴訟法意義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賦予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在責任限額內保險人對受害人負無條件支付義務;這種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法定請求權。日本《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和我國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賦予受害人以直接請求權。[4]如果受害人的損失超過責任限額,超過部分(受害人自負部分除外)才在其他賠償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擔,這也正是機動車強制保險分散責任風險和保護受害人的價值所在。這樣雖然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似乎有放縱交通事故中其他賠償義務人之嫌。事實上,機動車強制保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每一項的數額并不大,且投保義務人通常為交通事故的賠償義務人或與賠償義務人有利害關系,這有利于鼓勵投保義務人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以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
那么,如果投保義務人即機動車的所有權或管理人未投保強制或及時續保,受害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應由誰承擔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由于對責任限額的理解不同,導致該法實施初期各地法院在適用時判決不一[5],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的統一和法律的嚴肅性,損害了人民群眾對法律的信賴。筆者認為,受害人享有責任限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完全賠償的權利,這不僅是一種請求權,還是一種實體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一般認為,民事責任承擔的基礎以過失為原則,危險、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及保險等為例外[6],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可視為社會安全制度設計及保險兩者的結合。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初衷,就是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機動車進行保險,以便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獲得基本的損害賠償。投保義務人如果不投保或不及時續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將導致受害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的利益無法實現,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7]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因此,機動車未投保或續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于相應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少地方性法規也體現了這一觀點,如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5年4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2006年5月1日施行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06年6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實施辦法》都對此作了規定[8].當然,投保義務人未投保或及時續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可能是投保義務人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承保造成的,投保義務人在賠償之后可以向有過錯的責任人追償。
【關鍵詞】刑事和解;VOM,熟人社會;本土化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童編號:1006-0278(2013)05-127-01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論基礎
刑事和解,又被稱作被害人一加害人和解(VOM),指在刑事糾紛中,在司法機關的主持下,由被害人和加害人進行協商,通過加害人對被害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或進行物質賠償的方式,一方面較好的彌補被害人遭受的損失,修復受損的社會關系,另一方面也為加害方提供了減輕罪責和刑罰的機會,最終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刑事和解制度最早興起于上世紀70年代,隨著刑事司法理論研究的深入,西方學界發現傳統的對抗性司法理念在一些領域出現了缺陷和不足,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傳統的刑事司法理念強調被告人與代表國家的公訴人之間的對抗,現代刑事司法體系和制度無不是圍繞這一對抗設立和運行的。然而這一體系中,被害人所處的地位相對較低,對案件處理的結果影響相對較小,相對的,因其損害而得到的補償也往往較少。即使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于“實際上,被告人…對民事責任(主要是經濟賠償)的主動承擔并不必然導致刑事責任的從輕,減輕或免除”,故而加害人在已經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下,對民事責任部分往往采取消極抵觸的態度,從總體上看,被害人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大量刑事案件導致監獄人員大量增加,這一情況帶來了很嚴重的后果。首先,監獄人員大量積壓會導致國家司法成本激增,其次,刑事處罰會對被告人產生“標簽”式影響,不利于被告人回歸社會。最后,大量監獄人員混居,尤其是重罪犯與輕罪犯不加區分,極容易產生交叉感染,導致對被告人改造的失敗。
鑒于上述問題的出現,上世紀70年代“恢復性司法”運動逐漸在西方國家興起,“將被害人一被告人關系置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中心地帶,著眼于修復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破壞的社會關系”。刑事和解正是這一運動與司法實踐相結合的產物。刑事和解具有的緩和性和恢復性,不僅使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間的矛盾更好地解決,同時也為國家節省了大量司法資源。從某種意義上說,“刑事和解是一種追求被害人,被告人和國家利益‘三贏’的訴訟方式”。
二、“熟人社會”視角下刑事和解的本土思想基礎
刑事和解的產生與西方深厚的契約思想傳統密切相關,然而在以小農經濟和熟人社會為主的中國古代,也存在著相似的意識和思想。
首先,從古代傳統思想看,“和為貴”,“息訟”的思想受到主流的推崇。儒家思想作為備受統治者青睞的學術思想,在中國封建文化發展史上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而在儒家思想中,“和”居于中心地位。子曰:“禮之用,和為貴”,“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分別載于《論語·學而第一》《論語·顏淵》)在傳統的“息訟”“厭訟”思想影響下,刑事糾紛當事人往往選擇主動私了或在主持人(一般為當地德高望重之人)的主持下商議解決。
其次,在熟人社會中,各社會關系相對穩定,社會個體之間的聯系也相對較緊密。在這樣相對穩定的社會結構中,一旦某種社會秩序被打破,如刑事犯罪行為的發生,不同個體之間傾向于選擇能夠盡快恢復到之前穩定狀態的解決方式。在此種情況下,正常的司法程序不僅不能使被破壞的社會關系盡快回復,反而通過刑法的施加,加劇了這種破壞,導致原有的社會狀態更加難以恢復。因此,回避正規司法程序,采取更加溫和,有效的糾紛處理方式成為明智之舉。
再次,在刑事糾紛中,雖然涉及的是相對明確而獨立的個體,但影響卻及于與其密切聯系的生產生活群體,即家庭,而家庭是熟人社會中極為重要的組成單位。因此刑事糾紛看似簡單,實則情況非常復雜,其解決難度可想而知。如果簡單適用冰冷僵化的法條,很難達到理想的司法效果,法律所代表的實現正義的目的也會落空。故而在司法實踐中,也不傾向于嚴格的罪刑法定主義。
最后,熟人社會的特點導致我國古代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中都存在著和解的影子。如唐律第338條關于“戲殺”罪的規定:“諸戲殺傷人者,減斗殺傷二等,所謂‘戲殺’,謂以力共戲,至死和同者”。可見“無論我國古代的思想文化,法律規定,司法實踐……都十分推崇和諧的觀念,倡導人們化解沖突,和睦相處”。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