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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部因素
(1)審計環境的多樣性導致的審計風險
審計環境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首先,油田單位資金投資大,投入產出不具備可比性,存在大量的隱蔽費用和工程,很難通過歷史數據、投入產出比準確計算所消耗物資,這樣審計風險增大。其次,被審計單位對現有的審計步驟和方法也已十分了解,提前做好了“準備”,使調查取證增加了難度。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直接涉及到個人,比較敏感,被審計單位在一些問題上往往不配合,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增大了錯誤和舞弊的可能性,審計人員將會承擔更大的審計風險。
(2)審計委托部門委托項目的集中性和突擊性導致的審計風險
油田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油田組織部門委托,依據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及油田規章制度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往往都是“先離任,后審計”,屬于事后監督,審計缺乏應有的約束力。一般來說組織人動都具有批量性,經常會出現短時間內需要對多個單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力量不足的現象,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處理風險、成本和效率之間的矛盾。審計人員時間緊、任務重,容易產生審計風險。
(3)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增加了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審計,也要對其任期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目標完成情況、重大經濟決策規范性執行情況和個人廉政情況進行審計和評價。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活動變得多元化,這些都給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新課題,使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范圍更加廣泛和多變。這樣,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和廣泛性也就直接增加了審計的難度,審計結論和實際情況發生偏差的可能性就更高,也就增加了審計風險。
2.內部原因
(1)審計主體素質和能力的有限性產生的審計風險
由于內審人員往往與被審單位責任者及員工較為熟悉,易受上層或局部利益驅使、人事和人際關系的限制和影響,有時無法做到客觀、公正。在實施項目時,如果審計人員本身能力不足,缺乏足夠的審計手段和方法,對生產工藝流程不懂,或是不重視責任落實和被審計單位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情況,很難找到審計切入點,更不能通過現象分析問題的本質。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應具有較為全面的綜合素質。
(2)審計方法本身固有的局限性產生的審計風險
目前經濟責任審計采用的方法主要側重于基礎制度的建設及執行審計,過分依賴被審單位內部的控制制度,而內控制度本身在執行過程中就難以避免責任者個體主觀性、隨意性和偶發性干擾的風險。從審計工作的實際看,要在短時間內把責任者幾年的經濟責任搞清楚,單靠人工的方法是不可能的。
(3)審計評價不恰當產生的審計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需要對包括企業績效、經濟責任、經濟效益等多方面經濟技術指標定量和定性評價,對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審計過程中涉及的具體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對證據不足的審計事項不應評價而評價;雖然獲取了審計證據,但證據可靠性不強而草率做評價。
二、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應采取的措施
1.爭取領導的重視、支持,部門配合是搞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取決于部門單位領導的決策與指令,領導的重視與支持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前提。有的責任者工作經營業績顯著,潛盈多而不露;有的責任者潛虧多而不露。由于責任者在任時間較長,涉及的部門、單位、資料較多,僅靠審計部門是不夠的,領導的支持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大力配合,將大大節約審計人員的時間和降低審計風險。
2.完善審計法規、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良好內部審計環境
油田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是內部審計,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強制性是相對的,內部審計遠未達到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性。
3.嚴格履行審計業務流程,完善審計手段和審計方法,提高審計質量
經濟責任審計既要嚴格執行《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及集團公司規定的審計業務流程,做到依法審計,依法處理、處罰。同時,好的審計方法是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因此在充分運用審計承諾、AIS線上審計,現場審計應多采用“看、聽、查、盤、問、析”等多種審計方法。
4.規范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
一、主要問題分析
(一)審計人員多為財務會計專業,知識結構單一,重財務報表審計,輕經營管理審計。
從現階段電網企業財務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能夠看出,當前審計人員大多為財務會計專業,其經濟責任審計知識并不全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視財務報表審計而輕視經營管理審計的問題,這種情況極大阻礙了電網企業經濟審計工作的科學有序開展。
(二)未建立標準化的審計流程和完善的審計工作底稿模版。
當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沒有建立健全標準化審計流程,同時審計工作的底稿模板也沒有進行有效的完善,導致很多審計工作在進行時或工作結束后沒有相應文件以供查閱。
(三)審計評價制度不具備科學規范性。
企業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作為經濟責任審計活動的重點內容,其不僅是對被審計人員和企業進行簡單的經濟責任評價和考核,同時其也對管理團隊的經濟管理效果和管理能力進行全方位、綜合性的評價,因此就需要建立健全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和評價體系。但是從當前情況來看,審計組織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審計評價標準,尤其是在非經濟性事項評價方面,因而缺乏應有的約束性和法定性,很難得到被審對象的認可。
(四)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重大事項交接機制。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沒有制定出相應的交接機制也是工作進行時最為主要的問題之一,致使前后工作的銜接存在很多問題。與此同時,由于領導干部在離任時經濟責任的交接手續存在嚴重問題,很多經濟事項的前后責任都混亂不堪,公有財務丟失現象十分嚴重,并因為這類事件的常見性,導致很多經濟損失都無法做到有效的評估,致使公司財產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五)審計結果的運用不規范。
近年來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發展,但是在審計結果運用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處,審計結果的之后致使審計質量得不到有效保證,審計結果的規范性和透明度不夠也是重要的問題之一。
二、問題解決措施
(一)成立聯合審計組,審計人員專業組成多元化,加強對工程管理、營銷管理、資產管理、生產運行管理的審計力度。
通過引入中介機構及抽調相關業務部門人員,成立由財務審計專業、工程造價專業、管理專業、電網運行專業等人員組成的聯合審計組。
(二)推進標準化建設,完善審計模板。
為了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需要大力推進標準化建設,制定一套標準化的流程和工作模板,包括《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引》、《項目審計計劃》、《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組成員及工作職責分工表》、《經濟責任審計框架指引》、《審計實施方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匯報表》、《訪談記錄表》、《審計作業底稿》、《審計發現確認表》、《審計發現匯總表》、《中介機構現場工作評分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歸檔流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資料審核確認表》等。
(三)建立健全審計評價體系,使審計評價內容規范化。
審計評價體系應從非經濟性和經濟性兩方面入手考慮,以單位負責人在任期內損益、負債和資產的真實性作為主要依據,再結合企業所屬單位管理的特點建立健全評價標準和評價指標。其主要包括:損益、負債和資產的效益性評價及合法性評價等。評價體系的建立工作是一項長期工程,必須要有主次,循序漸進。第二,應做到適時調整、與時俱進,應根據企業自身管理的特點和變化適時對評價體系進行修改,并以經營為最終目的,實現建立的評價體系的科學合理性,與此同時,企業所屬單位的考核指標應根據市場形勢的發展而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適時改變評價目標的內容,真正做到與市場形勢接軌,脫離傳統的照葫蘆畫瓢的弊端。
(四)建立完善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事項交接機制。
1.建立完善交接制度。建立領導干部離任前重大經濟責任事項和公有財物交接制度,以規范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職行為、區分前后任領導的經濟責任、有效防范和規避經濟責任風險。
2.嚴格交接手續。領導干部離任重大經濟決策事項、領導干部任期借出資金情況、領導干部任期借出(租出)資產情況、領導干部離任或有負債、領導干部任期對外投資情況、領導干部離任公有財物交接表,對經濟事項名稱、黨政會議討論時間、執行(發生)時間、涉及金額、批準人、執行進度等,在交接表中進行細化,為制度的有效執行設計了規范的操作內容和嚴格的操作程序。凡涉及領導干部離任辦理書面交接手續,經離任領導、接任領導及監交單位代表簽字確認。
(五)完善審計聯席會議體制。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開由財務、審計、監察、人事、紀委等相關機構組成的聯席會議,對經濟責任審計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總結,解決和研究審計活動中存在的弊端,協調并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成果的落實與應用。
總結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原因;措施
中圖分類號:F23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10-00-01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原因分析
1.審計人員自身素質不夠高,審計手段不夠科學
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主要是依靠審查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相關會計資料來發現和查證經濟責任問題的。但是由于相關資料并不能夠直接或者完全反映問題,而且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對象常常存在著審計時間跨度較長、審計內容較多、審計范圍較廣等特點,加之審計問題復雜、審計任務綜合,上面這些都對審計人員的審計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但是跟素質要求相比較,審計人員在實際審計過程中難以避免地會受到自身工作能力、審計經驗、審計任務的復雜、審計面廣等問題的干擾,而且審計手段不科學都會造成審計問題處理不得當,發生審計失誤進而產生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的界定難度較大,很容易造成審計風險
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需要合理科學地對原任責任跟現任責任、個人責任跟集體責任、主要責任跟次要責任、短期責任跟長期責任、直接責任跟間接責任。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常常會出現問題的原因既有離任者的個人行為因素,同時也有管理者集體決策失誤的因素。而且在界定個人作用因素大小等方面也存在著困難,常常使得責任難以區分。由于決策失誤或者管理不當造成的經濟損失,在進行經濟責任認定以及追究過程中,在界定追究何種責任時也缺少金額標準的界定。
3.審計對象以及審計環境的復雜性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在當前形勢下,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我國的經濟結構以及經濟成分正在進一步調整,相關的經濟活動也變得越來越復雜。上述這些新的問題都給經濟責任審計增加了難度,使得相關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以及審計內容更為多元和廣泛。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對象的廣泛性以及復雜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審計的難度,極易造成審計人員錯誤判斷審計結果,進而形成審計風險。
二、進一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風險防范能力的建議措施
1.有效提升審計人員的審計綜合素質,為經濟責任審計風險規避提供可靠保障
審計人員是經濟責任審計的直接參與者,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著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大小。進一步強化審計人員職業素養,提高審計專業技能,走審計專業化發展道路對于有效規避審計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審計機關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積極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以及氛圍,依靠專業培訓及時更新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逐步建立學習型的審計機關,促使審計人員進一步向著審計專業化道路發展,掌握包括經濟、計算機、會計、審計等各個學科的專業知識,為經濟責任審計活動的開展注入新的活力。
2.嚴格規范審計實施方案質量標準,建立并完善審計監管體制
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應當明確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審計檢查的實施過程和標準,對于審計方法和審計流程進行明確定義。并在此基礎上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評估方案,避免因為主管或者客觀原因的變化而造成的審計風險的變動,充分利用常規審計的審計結論,在審計方案的編制過程中完善常規審計狀況的編寫。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對于跟之前審計結論不同的地方,及時編補和延伸復核審計實施方案。對于審計實施方案,上級管理部門還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切實保障監督效果和管理效率。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考核制度
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建立成果統計和考核制度,充分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充分體現審計成果的準確性和價值性。要對審計成果進行公開,公開審計報告,公開審計帶來的政府績效,公開被審計單位審計過后的整改落實情況。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經濟責任審計風險主要是會計信息不真實可靠,不能真實反映責任者的真實情況而出現的審計風險,在審計過程中財務信息把握不準確,做出錯誤的估計和判斷,從而導致出具不合理的評價或審計報告,引起不良后果。具體表現在審計準備不充分,風險確定不準確,風險估計過小,責任認定與處罰不合規。在審計前期,不能深入被審計單位調查研究,不能有效識別財務風險。在審計前期,應當明確審計重點,加強人員的培訓,制定相關審計計劃。審計過程中,要深入分析財務面臨的各項風險,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決策和重要資金收支要嚴格審計,及時提出應對風險的措施。
4.明確相關責任的界定
要明確前任與現任的責任界定,把握任期這一關鍵因素,前任的功過不能在本任期內體現,現任的經濟責任不能推給前任或后任者。要明確區分集體與個人的經濟責任,屬于集體決策的要歸屬于集體,屬于個人自己錯誤決策的要歸結于個人責任,要通過審核相關經濟事項和經濟憑證以及會議紀要等。關于管理責任與直接責任的認定,要通過領導分工來確定,對于直接分管的要負直接領導責任,對于其他領導分管的要負相關領導責任。要區分舞弊與錯誤的界定,如果個人未獲取私利、公共財產未造成損失,是無意識的則可認定為錯誤,如果行為是經過相關策劃,對公共財政造成損失,個人獲利則被認定為舞弊。對于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的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則負有客觀責任,對那些主觀故意的損失要負主觀責任。對于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情節嚴重的尚未構成犯罪的要移交監察機關處理。在審計報告中,對于這些責任要明確,不可混為一談。
三、結束語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全新的、特殊的審計模式,具有涉及內容廣、審計難度大、審計過程復雜、對事與對人雙重審計的特征。本文分析了這些風險產生的原因,隨后對提升經濟責任審計能力提出了相關建議。總之,隨著國家反腐的深入,對于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必將朝著高層次、多角度、廣內容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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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缺乏計劃性
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大部分的審計工作都需要經過領導小組的批準之后,才能夠交由審計部門正式展開。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導致審計部門不能夠將審計工作的相關計劃和任務劃入到年度審計工作的行列中,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缺乏計劃性,不能夠掌握主動權,而且審計工作在開展的過程中具有明顯的不確定性。
(二)不能夠對審計成果進行有效的轉化
在對領導干部進行調整的過程中,往往只需要較短的時間就能夠完成,但是為了對干部的工作進行有效的保密,組織部門通常在對干部進行調整之后,才能夠向審計部門發放審計委托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從當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行的現狀來看,對領導干部的責任審計往往需要經過較為復雜的流程,為了提升審計的效率,大多數的審計部門都會采取臨時委托的形式進行審計,導致在對相關項目、人員以及時間的安排方面不能夠掌握主動性,往往在領導干部離任之后,才能夠開展審計工作。這樣的審計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嚴重的影響了審計工作的時效性,導致審計報告提交滯后,造成審管審、用管用,審任脫節,不能夠充分的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
(三)審計標準缺乏統一和規范性
由于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剛剛確立不久,在審計工作開展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經驗,尚未建立起科學合理、統一規范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導致在實際的審計工作中,工作人員不能夠依據明確的指導標準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違規違紀較為嚴重的額問題,缺乏合理的判斷依據。另外,為了盡可能的避免審計風險的出現,大多數審計部門的審計評價往往缺乏針對性,導致審計結果不準確。
(四)審計工作存在較大的風險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在于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因此要對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狀況以及廉政狀況進行全面細致的評價,審計評價如果缺乏準確性,將會直接影響到審計對象的政治發展前途。因此,審計部門擔負著非常重要的責任。如果不能夠提升審計工作的質量,確保審計工作的準確性,就會造成審計評價不合理,導致審計風險的出現。
二、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優化和完善的有效對策
(一)構建科學合理的責任審計制度
高水平的責任審計工作必須要以科學合理的責任審計制度為前提。在今后的責任審計工作完善和優化的過程中,首先要結合實際情況對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制度進行完善,并制定嚴格規范的議事準則。在此基礎上,要對審計成果的運用標準進行建立和優化,通過運用機制的建設,來提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間的溝通和配合,從而實現合理分工、權責分明,相互協作,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高效的運轉。除此之外,還應該將責任審計工作與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有效的結合起來,在領導干部的廉政檔案以及考核檔案中加入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有效的實現 “審”與“用”結合,從而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充分的發揮出來。
(二)將監督關口適當前移
將監督關口進行前移是指,通過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及年度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等各個類型的審計工作進行全面的結合,從而實現領導干部的經常性監督,提升監督的有效性和力度。通過將監督關口前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監督的力度,對于那些情況比較嚴重的違規違紀情況,要通過實行行政問責制度來進行處理。另外,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優化和完善的過程中,還應該提升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性,提升審計工作的細致性和針對性。
(三)對審計評價體系進行有效的規范
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個部分,審計評價體系的規范性直接影響到審計工作的準確性。因此,在今后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要運用科學的手段來對審計的范圍、標準以及審計方法等進行有效的規范,最大程度的提升審計評價的公正性。當前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的評價標準主要包括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資產保值增值情況、內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情況、負債情況、遵紀守法情況等,在對審計評價進行優化的過程中必須要對這些指標進行有效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從而對審計工作的權責進行明確,提升審計工作的
公正性。
三、結語
總的來說,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確立,為我國防腐敗建設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極大地助力,能夠實現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提升黨的廉潔度。但是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實際開展過程中,由于種種因素的限制,導致當前我國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為了進一步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提升審計的公正性,實現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相關部門必須要采取科學有效的方式建立高效合理的審計運行制度,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對當前存在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處理,從而為黨的建設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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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的一般定義
通常認為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實施的審計。通過審計分清企業負責人應負有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包括對所在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驗證,以及對有關經濟活動應負責任的界定和評價。
具體到商業銀行領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指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貫徹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法規及履行職責情況,經營決策和管理行為,所在單位經營目標完成情況等作出的客觀、公正的審計和評價。
二、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定義
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擴大化的一種表現形式,主要適用于具體承辦業務的關鍵崗位人員。其主要包括關鍵崗位的界定、強制休假和離崗審計的定義。
(一)關鍵崗位:關鍵崗位是指在業務運營過程中處于關鍵環節且涉及風險控制點,承擔較高風險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重點管理和監督的工作崗位。具體崗位需各商業銀行根據本行的實際情況進行定義和分類。
(二)強制休假:強制休假是指根據風險控制工作需要,在不事先征求本人意見和不提前告知本人的情況下,臨時強制要求關鍵崗位人員在規定期限內休假并暫停行使職權,同時對其進行離崗審計的一種制度安排。
(三)離崗審計:離崗審計是指各級機構在安排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期間,組織對其履行崗位職責、經營管理活動既業務操作的合規性等情況實施審計的行為。
(四)經濟責任審計與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聯系和區別
正如前文所說強制休假離崗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擴展和特殊形式,其本質上仍然是經濟責任審計,只是其審計對象、審計方式、適用范圍與傳統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略有不同。一是審計對象較傳統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范圍更廣,既包含從事管理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也包括承擔具體業務的工作人員;二是審計適用的前提條件不同。傳統經濟責任審計更多地是指管理人員任職期滿即將離職或在任職期間需接受履職考核情況下開展審計。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則是針對關鍵崗位人員任職時間較長但因某些原因還不能按規定進行崗位輪換的情況下,為防范風險安排其離崗休假并對其工作進行審計,審計結束后關鍵崗位人員還需返回原崗位繼續工作。對于已按期正常輪換崗位的關鍵崗位人員是不需要進行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審計方式和范圍略有區別,對于承擔管理責任的的關鍵崗位人員其審計內容和范圍應與傳統經濟責任審計一致。對承擔具體業務的工作人員其審計內容和范圍與其工作職責相一致,不涉及各類管理指標等內容,審計內容和范圍相對單一。
三、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對象的界定
在明確了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基本定義后,要進一步實施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就必須對審計對象進行界定。從字面上理解,關鍵崗位人員離崗審計的對象自然是關鍵崗位人員,從上文的定義中可以歸納為在業務運營過程中處于關鍵環節且涉及風險控制點,承擔較高風險責任,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進行重點管理和監督的工作崗位。由于各商業銀行的管理和運營模式不盡相同,所以對關鍵崗位人員的界定也存在區別,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主要包括:一是一級(直屬)分行正副行長、二級分行行級負責人、業務部門主要負責人;二是二級分行以下各級機構負責人;三是空白重要憑證管理崗、上門收款崗、上門服務崗、經辦行密押員、經辦行密押主管、對公客戶經理、個人客戶經理、消費信貸調查崗、值班經理崗、財務核算崗、事后監督中心經辦、業務處理中心資金清算崗、對賬中心經辦、現金營運中心主任、現金營運中心庫管員、打卡崗位、空白卡保管崗、作廢卡保管崗、已制客戶證書管理崗、落地及可疑指令處理崗等。其中一和二可理解為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其承擔更多的是管理責任,故對這些人員的離崗審計基本與經濟責任審計相同。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因為更多的是承擔一種業務經辦直接責任,因而通常采取較為特殊的離崗審計。
四、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實施方法
關于如何對關鍵崗位人員實施強制休假離崗審計,不同的商業銀行根據本行實際有著不同的組織程序和審計方法。本文還是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重點闡述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實施流程。
(一)審計的組織實施。在中國工商銀行,關鍵崗位離崗審計工作主要由人力資源部門和內控合規部門以及各業務主管部門分工負責。每年年初各級行人力資源部門需根據本行關鍵崗位人員的任職情況會同各業務主管部門編制離崗審計對象人選計劃,并通知內部審計部門組織離崗審計;內控合規部門在接到人力資源部門相關審計通知后負責離崗審計的組織工作;業務主管部門則視需要協同內控合規部門實施離崗審計工作。
(二)審計的主要內容。在中國工商銀行,對關鍵崗位人員的離崗審計主要以該關鍵崗位的內控管理職責和業務操作流程為依據,一般情況下包括履行崗位職責情況,執行本崗位相關內控管理規定的情況以及履職時限內所經辦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具體內容還需依據不同崗位的相關管理制度和主要風險點分別確定。
(三)審計的流程。在中國工商銀行,關鍵崗位人員的離崗審計一般遵循以下流程。一是由人力資源部門提前兩個工作日通知相應內控合規部門組織離崗審計;二是由內控合規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成審計組,或與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共同組成審計組,并確定審計組組長和主審人;三是審計組以被審計對象所在崗位內控管理職責和業務操作流程為依據,編制《離崗審計方案》,經內控合規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執行;四是開出《離崗審計通知書》,開展現場審計工作并確認審計事實,五是出具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人的意見;最后是由主管行長簽發和發送審計報告,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后續整改。
五、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當前,商業銀行雖然已經開展了多年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也積累了較多經驗。但在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這一較為特殊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同時也制約著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
(一)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對象較多,涉及范圍廣,審計工作量大。作為一家內控嚴密的商業銀行,設置的關鍵崗位通常較多,從事關鍵崗位人員也相對較多。客觀上導致審計對象的多樣化。以工商銀行為例,除去一、二級分行行級領導崗位,各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各部門負責人、各科室負責人以外,還有運營類、營銷類等20多個不同類型的關鍵崗位,其中光對公、對私客戶經理的從業人員數量就已十分龐大。因此,理論上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對像相比以管理人員為主的經濟責任審計對象要多出很多,客觀上加大了審計人員的工作量。
(二)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缺少統一、有效的評價指標,審計質量較難把握。由于商業銀行關鍵崗位人員一般分為各分支機構承擔管理責任的人員和承擔業務經辦直接責任的崗位人員兩類。前一類人員的離崗審計即是傳統的經濟責任審計,其審計內容、范圍、評價指標等均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固定模式,審計工作可以按圖索驥,能夠較好的把握審計質量。后一種類型即為本文重點探討的適用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關鍵崗位人員。這類人員眾多,涉及營銷、運營、操作等不同工種,對于這類人員的審計還未能形成統一的審計評價指標,也沒有相對標準化的審計模式,對審計質量不易把握。例如對客戶經理的審計、對大堂值班經理的審計,除對其履職情況進行了解外,很難找到其他評判標準,再加上商業銀行崗位設置和崗位職責未能完全標準化的情況下,審計工作更難以規范。
(三)基層審計人員素質、力量較為薄弱。當前,商業銀行的審計工作基本采用“分層審計,下查一級”的模式。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審計一般以承擔較多經營任務的基層支行開展。由于要承擔各類經營任務,支行審計人員的數量和素質一般較難得到保證,獨立性也相對較弱、缺乏專業審計人員,從而給基層支行的關鍵崗位人員離崗審計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
(四)離任審計過程中各職能部門較難充分協調。
按照現有的管理辦法和慣例,商業銀行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工作一般由人事部門根據崗位輪換計劃提出。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只有審計部門單槍匹馬實行審計。由于各部門審計、考核和調查的組織形式和考核標準不一致,在時間上往往不能統一進行,從而造成審計工作不充分。
六、完善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鑒于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存在以上一些問題和困難,本文結合工商銀行近年的審計實踐,提出一些完善該類審計工作的對策和措施。
(一)結合商業銀行運營管理實際,完善關鍵崗位設置,建立規范的輪崗機制。由于開展關鍵崗位人員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前提是關鍵崗位人員未能按照要求進行輪崗。因此,商業銀行根據本行實際,科學合理的設置關鍵崗位,建立規范的輪崗機制是減少審計工作量的有效方式。商業銀行需定期更新完善關鍵崗位目錄,做好人員儲備,每年制定輪崗計劃并認真執行,對于客戶經理等營銷崗位則應定期更換其服務對象,實施“輪戶”管理,從而大量減少需開展強制休假離崗審計的對象。
(二)建立標準化的崗位職責和工作流程,推進關鍵崗位人員工作質量評價規范化。由于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審計缺乏標準和評價指標。因此建議商業銀行對本行的所有崗位進行梳理,制定統一的崗位職責,明確工作內容和要求。同時梳理關鍵崗位操作過程中的風險點,將關鍵崗位的工作流程標準化,以流程圖的形式進行固化。如此,審計人員則可以按照標準化工作職責和操作流程對關鍵崗位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客觀評價,并對相應風險點的控制情況進行審計分析,從而保障審計規范,提高審計質量。
(三)加強對基層審計人員的培訓和指導,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由于基層審計人員素質、力量較為薄弱。為保障基層行的審計工作質量除需加強人員保障外,還必須加強對基層審計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上一級審計部門應定期組織培訓,提高基層行審計人員的理論修養。在開展審計工作時,要有計劃的征調基層審計人員參與,在實踐中提高基層審計人員的審計水平。另外,上級行審計部門應考慮制定并下發類似于《經濟責任審計手冊》等內容的指導意見,指導基層審計人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障審計工作的標準化和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