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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保險公司;社會醫療保險;參與管理;立法
中圖分類號:F8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2-0190-04
一、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性質
要想深入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現狀并提出有關可行的建議,就必須區分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行為的性質。
隨著《社會保險法》頒布,我國已將原先法律中所規定的社會保險經辦部門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工作機構”改變為“提供社會保險服務”的機構。這表明,經辦機構這一角色的扮演者已經不單單是行政單位,因此社會醫療保險的經辦行為也不再是單純的行政行為。
“經辦機構”的性質變化是隨著我國社會醫療保險的全面普及以及政府職能改革的大趨勢,政府“壟斷”管理的社會醫療保險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引入專業、可靠、高效的管理機構勢在必行。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商業保險市場的“主辦方”,其自身所擁有的管理經驗和科學的管理辦法以及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是補充和改善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不足的“良方”。從經濟學角度出發,商業保險公司的承保范圍、賠付比率、支付方式等主要由市場決定和調節,且主要以盈利為目的,追求市場經濟價值。但社會醫療保險是效率與公平的相結合的產物,它的自身特性要求盈利不可作為管理首要目標。由以上分析可見,這一管理的性質不可簡單被歸為行政性或商業性。在以往學者的觀點中,筆者較為認可林森提出的管理是“公私合作性質”的這一觀點(《社會保險法》2014年第8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基于公私合作性質,要求本文在法律問題探究過程中,不僅要注重社會保險法的相關原理,更要將商業保險法原理應用其中。
二、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中的主要問題分析
2012年,我國全面實施“十二五”醫改規劃,力求大病醫療保險城鄉全民覆蓋。與基本醫療保險由政府主導的運作模式不同,此次改革中提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由政府以招投標方式,向商業性保險機構購買相關服務,保險機構作為第三方負責具體運作。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把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相結合是持續深化醫改的重大創新。在此之前,我國的部分地區已經開始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以緩解各地面臨的壓力,相繼出現“湛江模式”“太倉模式”等適合局部大病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同時也開啟了中國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歷史先河。
將商業保險公司引入經辦機構的范圍內,就引發了一系列的新問題、新模式、新關系,同時也引起了法律主體、法律關系、法律責任的改變。又由于我國在改革過程中使用試點的方式推進改革,部分地區已經形成了“特色”的制度規范,但出現了制度規范的統籌層次低,法律文件形式內容不規范,文件主體雜亂等相關法律問題。下面本文將現實中的問題進行總結分為以下幾類問題:
(一)制度規范層次低,缺乏法律依據
在國內,這幾乎是一個新的領域的開發,因此相關的法律規定幾乎也是空白。雖然《社會保險法》《保險法》以及《民法》中少量的法律規定可以適用,但這些法律規定往往針對性差。由于我國沒有相關法律的規定導致各地區執行過程中出現標準差異大,出現權利尋租,導致管理監督管理不規范,最終傷害各方利。自2012年我國提出全面改革社會醫療保險,加快醫療保險的覆蓋率與提高服務水平以來,我國各地相繼開始試點實施。各地政府部門相繼出臺了相關規定,以規范改革中的相關程序問題,但大多數文件都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文件,相關規定來源基本來源于市、縣以及政府部門所的“紅頭文件”。中央也僅以幾個簡單的概括相關改革指導意見,但很可惜,并未細化商業保險公司如何參與及如何退出,商業保險公司經辦收費標準,以及具體相關流程問題。
文件內容的大而化之,這在一定程度上的確給地方的實際操作留下了一定的空間與余地,但在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地區統籌計劃水平層次不齊,商業保險公司以及被保險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若這一管理想要長足地發展,就必須轉變無法可依的局面。
(二)各主體間法律關系不明確
首先,主體間法律關系不清晰。此次大病改革與以往改革最大不同就在于,首次引入商業保險公司,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新的主體進入社會醫療保險原有的法律關系中,使得原先單一法律關系變得復雜。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基本法律關系在試點運行過程中始終是一個巨大的疑問,也是未來發展規程中必須要解決的首要法律問題。隨著改革的推進,2012國務院頒布《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的政策文件中已經明確規定出商業保險公司的基本承辦模式,即我國采取較為靈活的合同方式規制雙方責任。這就意味著,雙方自由的空間較大,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導致合同各方責任不明確。筆者在本文一開始就探討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性質,即“公私合作”性質,這就意味著雙方所簽署的契約不是簡單的民事合同。又由于社會醫療保險的特殊性、商業保險公司的市場性特征,以及基金管理等一系列特殊問題,簡單的行政合同權利義務也無法將其囊括。因此,法律給出相關的特殊規定,以法律規范商業保險公司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從而保障這一制度的長足發展。
(三)商業保險公司準入退出機制不明確
首先,什么樣的商業保險公司能夠成為合格的管理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經辦社會醫療保險想要成功的一大關鍵,對商業保險公司自身的資質考察是尤為關鍵的。但是,由于我國并沒有相關的文件和法律對其有一個合理的規定,使得各地對于商業保險公司的準入門檻不一,這使得很多規定的最終決定權變成了政治交易的目標,為權利濫用以及留下了空間。中央在《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服務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商業保險機構參與新農合經辦服務應當具備的條件,雖然文件中有相關規定,但是,這份文件并沒有明確量化規定給各級政府考察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格提供依據,同時使得一些商業保險公司在競爭招標的過程中遇到困難,最終有很大概率使得相關招標工作不透明、不公正。
其次,商業保險公司的退出機制缺失。我國規定:“基金運作盈虧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基金一旦虧損,勢必會影響到社會保險的管理質量,這時部分原先中標的商業保險公司就會在競爭中被淘汰,不得不退出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商業保險公司的退出如同公司解散或破產一樣,是必須要有一定的標準考量標準和相關程序規定的。比如什么樣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應該退出?何時退出?退出后的相關工作又有哪些呢?退出后的責任如何分配?這些問題我國在現在的相關法律規定中都是空白,雖然我們遵從雙方的相關合同約定,但是沒有具體的法律依據,勢必會造成市場的混亂,最終將傷害到各方的利益。
(四)經辦管理費用機制缺失
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工作的主動性是管理效果好壞的關鍵,但從中國保監會的調查情況來看,各基金的經營狀況不佳,都處于虧損狀態。由于我國在過往幾年中始終處于試點實施階段,各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所達成的協議中關于管理費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標準各異。且由這幾年的實踐來看,各地區差異也較大,如陜西部分地區規定為運行基金總數的3%,但在浙江、江蘇等發達地區管理費用可達到7%。同時,由于沒有相關的規定約束,政府拖欠商業保險公司管理費用的情況時有發生,最終嚴重打擊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性,損害了商業保險公司的利益。
(五)監督、考核標準缺失
監督和考核能推動商業保險公司管理工作健康且長期運行。確定監管主體和監管標準、考核內容,以及量化考核標準是解決監督和考核核心。
從監督考核的主體上來看,社會醫療保險所牽扯的政府負責部門極為廣泛,主要包括民政部門、社保部門、衛生部門、財政部門等,因此誰是監督檢查和考評的主體部門呢?而商業保險公司原本的監督監察機構――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在此項工作中又是一個什么樣的監督角色呢?從監督內容上來看,必須分清哪些是主要的監督內容,以及對于商業保險公司哪些行為必須透明化,同時也必須注意保護商業保險運作的獨立性以防行政的過度干預,導致最終商業保險的運作行政化的風險。從考核內容出發,我國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哪些考核內容能真正反映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管理的實際狀況。與此同時,我國現有考核內容的可操作性低,從以往的考核經驗來看,各地考核標準往往是模糊的,人為因素的影響性比較大,可量化的考核標準少,因此很難正確地反映出相關管理的質量。
三、完善我國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立法建議
從法原學理上來看,法律是調節社會關系的手段之一,也是解決社會問題的有效方法。相比較而言,無論是我國的政策,還是政府部門所的指導意見都沒有體系性和系統性,甚至在某些時候會產生沖突。而完整的法律體系將避免各規定之間的沖突,它的穩定性也將為相關管理保駕護航。因此,建立一部較為完整的法律是十分有必要的,目前在我國若要建立相關法律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提高立法層次
現在處于我國全面開展相關管理工作的關鍵階段,各方面的工作已經全面展開,全國各地急需有一個統一的法律規定為各地工作的推行提供依據與參考,提高立法層次勢在必行,理由如下:
第一,商業保險公司的管理能否成功,不僅僅取決于經濟因素,更重要的是政策的穩定性、協調性和規范力度。只有將政策法律化,才能真正地貫徹執行,為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證。
第二,社會醫療保險的運行關系到公民的基本權利。管理的質量直接影響到公民基本權利行使的質量。商業保險公司的加入解決了管理的難題,進一步確保了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而立法的完善進一步確保了管理的良性運轉。
因此,建立相對完善的法律體系是解決相關問題最為完美的結果。但是,一部法律的制定并非一蹴而就,從目前的實際狀況出發,當前最為合適的立法等級為“行政法規”。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制定更高層次法律的條件尚不成熟。相關的管理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法律關系,它包括資金籌集環節上的參保者、各級政府,以及監督機構和商業保險公司、醫療機構,同時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涉及面廣泛。因此在全面推進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初期,需要較為具體的規定,而高層次法律往往是高度概括的,因此在指導實施過程中會出現一定的阻力。第二,出于司法資源的成本效益考慮。單獨立法將浪費我國的現有司法資源,這方面的相關制度本質上是我國整個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部分,因此不適合割裂開來單獨立法。
(二)明確各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
就政府而言,這一制度的出現是一次政府職能轉變的體現,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就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在此次轉變中,政府已經作為一個“委托人”將整個社會醫療保險的運作委托給了商業保險公司,同時雙方簽訂契約,這就意味著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是“委托關系”。同時,由于社會醫療保險自身的特殊性和政府本身的性質,政府也是一個“監督者”,從“操作者”到“委托人”和“監督者”的身份轉變,要求政府的權利義務必然發生改變。從權利的角度來說,政府的基本權力包括:監督權、制定政策的權力、考核商業保險公司的權力等;主要基本義務包括:支付管理費用、協助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用、提供被保險人相關信息等。最關鍵的是,政府在行使自身監督權和考核權時,不應過度地干涉商業保險公司的工作,在行使自身權利與權力中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
就商業保險公司而言,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保險公司自身運行健康保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因此,商業保險公司不可一味地只追求商業利益。多個政策中指出,商業保險公司要“保本微利”,這一規則將有效地防止商業保險公司一味導致追求利益,雖然不可一味地追求利益,但是如果管理者從管理中無法獲得應得利益,也將極大地打擊保險公司參與的積極性。因此,“微利”的程度要有一個合適的比例,既要保證醫療保險的質量,又要提高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積極性,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也要保證自身運行的透明度。但是,商業保險公司畢竟是企業,這也就意味著在公開透明的過程中商業保險公司有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權利。以上分析,商業保險公司的基本權利有:獲得管理費用的權利、運行基金的權利、從基金中獲取利益的權利、獲取公民基本信息的權利、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等;主要義務:接受監督、公開賬目、接受考核、自負盈虧、提供服務。
從權利義務中的內容中我們不難看出,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之間不是《民法》以上的合同關系,也不是《行政法》中的特許經營,這一法律關系應結合,權利義務內容重新定義。
(三)細化商業保險公司的準入標準和退出機制
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的準入標準一直以來不是十分明確,商業保險公司的資質是決定商業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管理服務的重要標準,所以嚴把入口十分重要。因此,在制定相關法律條文時,要避免“較強”“完善”等無法考量的詞語出現。同時,中國市場上保險公司的數量大,而從現狀來看對商業保險公司的最終考量權限已經發放至“市”。從對英國的準入規則的分析來看,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考量應該收歸更高層次的政府部門,這樣有利于對商業保險公司更全面的考察,根據上級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考察劃定一定的范圍再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從已經篩選出的保險公司中進行招標。這樣的方式既能夠遵從競爭機制,又可以避免各地由于利益關系而有指向性的制定標注。因此筆者認為,我國也可將首批的篩選權力歸更高層次的政府,根據實際狀況進行首批篩選,篩選出一定數量家保險公司,再由各地政府根據各地情況對這些商業保險公司進行招標。
就退出機制而言,我國改革還處于初期,這一問題還未凸顯,但由于商業保險公司自負盈虧就意味著在后期運作中有商業保險公司無法勝任,面臨著退出。在這一問題上最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前后銜接的問題,具體是指前一家商業保險公司和后一家保險公司的工作銜接問題。我國相關政策中要求保險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限至少為三年,但下一輪的招標一定不可等到三年合同期結束后再進行,若前一家公司要退出管理,則需要提前一年通知保險公司,做好交接工作。
(四)建立健全商業保險公司的經辦費用機制
為了更好地鼓勵商業保險公司落實管理工作,政府應當向商業保險公司支付一定管理費用,這既是維持管理工作進行的保障,也激發了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積極性。根據我國現實情況來看,經辦費用主要面臨區域差異大和政府拖延支付的問題。
第一,針對區域差異大的問題而言,各地區的商業保險公司的基金規模不同、管理成本不同,不宜應用絕對數額將各地區統一。因此,應該根據全國的平均水平進行計算以基金總額和參保人數作為參考,制定出合理的百分比區間,商業保險公的管理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在規定的百分比之間進行計算,同時為了貫徹中央的“保本微利”思想在保障管理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可對管理費用設定一定的上限。
第二,針對政府拖欠費用的問題而言,政府拖欠費用主要原因為政府相關款項并非轉款專用,同時商業保險公司對政府部門相關工作流程的不熟悉,往往就會出現長時間審核不通過,拿不到相關費用的狀況。因此,要確定統一的責任部門,由相關責任部門協助商業保險公司完成相關款項申請工作,減少不必要的流程,由政府部門內部相互協調,加快撥款的效率,同時各地必須建立專項款專用制度,保障管理資金充足。
(五)加強各方對商業保險公司工作的監督
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商會醫療保險管理必須透明,各方應加大對其工作的監督,減少工作中的灰色地帶,促進商業保險公司的工作。
監督應有多種方法,第一,政府監督。政府作為社會保險的主導者,有權利對商業保險公司的相關工作進行監督,尤其是政府要制定相關的監督機制,使得監督工作有據可依[1]。同時定期的檢查和突擊的檢查是必不可少的。第二,充分利用保監會對其進行監督。作為我國對專門的監察部門,保監會最為熟悉相關工作流程,因此,更應該充分履行自身的監管義務,加大對行商業保險公司的有效監督。第三,人民群眾的監督。社會醫療保險關系到公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大眾的監督,確保人民的利益不受損害。
監督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監督管理要制度化,公開化,做到“三定期”,即定期審計、定期檢查、定期公布,加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第二,將關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實時公布;第三,加大法律處罰力度,對在管理工作過程中出現違規操作的公司以及個人進行處罰,嚴重的違規行為將禁止個人或企業參與管理工作。
(六)建立系統量化考核機制
對管理工作進行量化考核是確保制度可長期穩定發展的必要保障。將有效監督商業保險公司相關工作,同時督促其改正工作中的不足。但從我國現有的相關政策來看,考核商業保險公司的標準各地區層次不齊,同時考核標準模糊。因此,應該以法律形式量化相關考核標準。第一,要注意考核指標的系統性,做到科學分類,形成有機整體[2];第二,統一評估指標的含義、口徑范圍、計算方法、計算時間和空間范圍,指標要與相應的財務指標、職能部門的統計指標相一致;第三,綜合考量社會醫療保險主辦單位和經辦單位的利益關注點;第四,要注重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的可操作性,要在實際的評估工作中,充分利用現有的統計信息資源,以便于社會保障統計信息的組合、篩選和加工[3]??己藘热菘梢约性谝韵聨讉€方面:經辦業務的效率與效果目標考核、風險管控與可持續性目標考核、服務質量目標考核。
參考文獻:
[1] 朱銘來,陳妍,王夢雯.美國醫療保障制度改革評述[J].保險研究,2010,(11):154.
現將《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和實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是解決目前存在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不健全等問題的需要,又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的客觀要求,意義重大。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也勢在必行。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兩年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發〔1995〕18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實踐,現就全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基數為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小于統計年報的企業工資總額的,應以統計年報數為企業繳費基數。企業繳費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盡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業費率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為止。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適當加快。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從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并與統一制度后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可以繼承。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且履行了繳費(指單位和個人同時足額繳費,下同)義務,應予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計發: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后仍難以平穩過渡的地、州、市,可另加過渡性調節金予以解決。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過130元的標準統一確定,并應從統一制度實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內逐年減少,直至取消。
在統一制度初期,為了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凡按照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實施前的老辦法(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工資基數,仍應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統一制度實施當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10%,從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遞增5個百分點,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時取消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
對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或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對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養老金。
四、繼續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職工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則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研究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離休金的調整辦法,按照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嚴格退休審批手續。勞動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國家現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寬條件,任何企業都不得自行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企業職工凡沒有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一律無效。
六、鞏固和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在鞏固現有統籌層次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統籌辦法,繼續堅持全省集中決策,省級調控,分級管理,以地州市為主的原則,強化省級調劑金的收繳,加大省級調控力度,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實現統一費率、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七、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應參加養老保險而至今尚未參加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在1998年底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同時,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
八、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加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的步伐,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九、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攫B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顚S?,全部用于職工養老,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鸾Y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收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鸬陌踩?/p>
十、本實施意見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業主、雇員和幫工(以下稱“從業人員”)。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分擔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掛鉤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及個體勞動協會和私營經濟協會應積極配合并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社會保障委員會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人單位現按其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的1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5年內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企業繳費水平。
(二)從業人員暫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調整至5%,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為止。
(三)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上年度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或者委托工商、稅務等部門代為收繳。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顚S茫坑糜陴B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暫無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暫緩繳納。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后,必須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或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年檢、年審和登記手續時,應督促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并、停業、破產的,應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數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帳目和報表,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
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用人單位劃入的部分相應降低,直到降至3%為止。
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部分外,其余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個人帳戶儲存額,并及時向從業人員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和個人帳戶卡,作為從業人員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工作異動,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因故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中的前后儲存額予以合并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性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助金,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從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未滿15年即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私營企業主及個體工商戶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三)從業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而去境外(包括港澳臺)定居的,可按本條(二)項的規定一次性領取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死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先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不足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從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開始時計算。
從業人員被招收、聘用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后合并計算。
從業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建立了個人帳戶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后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從業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長比例同步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銜接。
1我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良性互動發展的現狀
20世紀70年代,受到經濟增長速度普遍放慢和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劇的影響,西方各國傳統的社會保險制度均面臨嚴峻挑戰,其國家財政都已無力承擔社會保險的巨額支出。實踐表明,單一的傳統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已無法解決日趨復雜的社會保險保障問題。世界各國紛紛掀起了以建立多支柱、市場化為方向的社會保險制度變革浪潮。在這場變革中,商業保險開始深度滲透到社會保險的管理中,并由此形成了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良性互動的發展格局。目前我國在社會保險方面,形成了政府主導、責任分擔、具有一定市場化運作機制的社會化保險體制。到2010年底,參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已達25673萬人,參加農村養老保險人數為5000多萬人,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13376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為1.43億人,社保基金總收入18646.4億元,累計結余3835.5億元;在商業保險方面,形成了市場體系較為完善、競爭較為充分、產品較為豐富的市場化保險體制。截至2010年底,保險行業管理的資產總量達到5.04萬億元,資本金超過4000億元。保費收入的國際排名上升到世界第6位,保險公司數量從2002年的42家增加到目前的146家。我國的商業保險一直重視發揮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必要補充作用,積極發揮其社會管理功能,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參與新農合、城鎮職工大額互助醫療、醫療救助等基本醫療養老保障項目的經辦管理工作。同時,商業保險參與基本保障經辦項目,不僅創新了運行機制,提高了服務水平和保障質量,節約了政府運營管理成本,還為保險業拓展了服務領域,在許多地方形成了政府、群眾、商業保險公司多方共贏的局面。
2我國商業保險當前發展面臨的歷史機遇
2.1宏觀經濟企穩回升奠定良好基礎從發展機遇上看,中國經濟運行中的積極因素不斷增多,經濟企穩回升勢頭逐步增強,總體形勢積極向好。宏觀經濟的快速復蘇,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商業保險發展奠定了良好的經濟基礎。
2.2新醫改方案創造前所未有的機遇首先,在制度設計上,新醫改方案明確了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總體思想,將商業保險作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最重要的是,醫療保障體系的完善有助于推動醫療服務體系的健全與規范,商業保險通過參與經辦,建立社保與商?;踊ゴ訇P系,加快醫療服務網絡建設,積累精算數據,從而更好地管控醫療費用上漲風險,提高各項資金的利用率。其次,在運行機制上,強調引入市場機制參與資源整合和服務管理,通過競爭提高醫療衛生行業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促進社會公平。這十分有利于商業保險開發與醫療改革方案相對接的產品,占領更為廣闊的保險補充市場。最后,在實現方式上,明確了商業保險參與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途徑,提出了積極發展商業保險,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參與各類醫療保障經辦管理服務,投資醫療機構,完善醫療執業保險等多方面的政策措施。
2.3諸多保障需求提供廣闊空間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保險意識和保障需求不斷增強。從人口結構看,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非常明顯。目前,我國60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已近1.6億,占總人口的12%,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將進一步釋放出對商業保險的巨大需求。從醫療支出看,城鄉居民的醫療保健支出呈現快速增長趨勢。2009年,中國醫療保健總費用約為1.3萬億元,個人直接支付的比例約50%。廣大居民具有通過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醫療保健費用支出的強烈愿望。
2.4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營造良好環境保監會高度重視商業保險發展,先后下發了《關于加快商業保險發展的指導意見》、《商業保險管理辦法》和商業保障委托管理業務、統計制度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商業保險監管制度體系。根據國家民生保障和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保監會先后出臺了保險業配合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體制改革、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參與基本醫療保障管理等配套文件,為商業保險參與國家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提供了制度保障。
3在全民社保背景下商業保險發展戰略分析
3.1創建互動模式,實現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融合在我國現行的制度中運行,商業保險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表現為:第一,彌補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承擔起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商業保險的基本功能在于補償損失,維持人們的正常經濟生活,為此,在新產品的創新上,應以保障為基礎。通過產品設計和產品功能的差異化,最大限度地節約顧客的投保費用。實現商業保險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必須從優化產品結構和提高服務質量入手。保險業密切關注與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緊密相關的熱點問題,注重開發“養老、醫療、教育、住房、責任”等具有廣泛社會需求的保險產品。要針對不同的消費群體,開發個性化產品,滿足多層次的保險需求。要不斷創新服務方式,豐富保險服務的內涵,把服務滲透到保險消費的各個環節,拓展增值服務。第二,發揮商業保險的資金運作功能,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運行。對保險公司聚積的資金進行管理和運用,有著重要的意義。一方面,可以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機過度,分散金融風險,優化金融資源的配置,維護金融市場的安全穩定。通過鼓勵消費者購買作為一種儲蓄替代品的壽險產品,而改變整個社會資金在消費和儲蓄之間的比例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減輕國家貨幣信貸壓力,支持貨幣政策的有效操作。另一方面,保險資金數量較大,且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對金融市場來說是一種穩定的支撐力量。對數額龐大的保險資金進行高效管理并運用于社會保障的過程中,既可以提高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效率,又為全民保障的發展提供動力支持。第三,利用產品創新、服務爭優等效率優勢,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規范化。面對不同層次的保障需求,保險產品應向多元化、差異化、個性化、專業化方向發展。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差異、不同人群保險意識的差異、不同民族風俗習慣的差異給保險公司開發產品、銷售產品和服務等方面提出了新課題。在產品開發和設計過程中,要提高技術創新在產品中的附加值,把高技術含量充分體現在客戶服務上,轉化為客戶的效用增值,做到推出的產品是客戶需要的,是正確的;保險公司在提供服務時,要考慮到保險服務的長期性和持續性,保險企業在保險合同簽訂以后,要利用各種方式與客戶保持聯系,實現服務的延伸,一方面經常了解顧客的實際需要和潛在要求,并在此基礎上不斷調整、改善和創新自己的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保險企業通過獲得信息反饋,有利于進一步發現并引導新的需求,以此提高服務創新在產品中的附加值,如為客戶提供保險責任以外的附加服務,甚至是提供與傳統保險業務無關的服務等,達到最大限度地增加顧客使用產品的效用的目的。#p#分頁標題#e#
3.2拓寬保險服務領域,不斷提升服務水平保險服務是與保險公司及其產品聯接在一起的,同時也是建立在產品的開發、定價等基礎之上的。一是要不斷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與功能,努力為客戶提供一流的產品。要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開展競爭,而不能以價格戰和違規經營為手段,盲目擴大業務規模和市場份額。二是要建立“誠信為本,服務至上”的營銷理念,通過優質服務,充分體現高品質、專業化、人性化和全方位的特色,從而為客戶提供準確、快捷、優質、安全的服務。三是要以客戶為中心,以滿足客戶需求為前提,以建設誠信機制為手段,創建個性鮮明的價值特色,最大程度地保持品牌的忠誠度。
3.3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保險機制近年來,我國自然災害的發生頻率遠遠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安全生產事故居高不下,公共衛生事件時有發生,群體性突發社會事件的次數、參與人數呈上升擴展態勢。隨著突發公共事件擴散力、傳染力的增強,突發公共事件波及范圍及對社會的危害越來越大。這種危害增大不僅表現在直接的生命、財產損失,也表現在引發社會恐慌心理,給受害者及其家庭的巨大心理創傷更是難以估量,影響人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社會的混亂和不穩定。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并把責任保險納入我國公共安全責任事件應急處理體系,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3.4積極穩妥推進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發展模式當前,我國農業保險面臨著“供給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雙重問題,結合我國農業保險的特點和國外農業保險發展經驗,為了推動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國應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市場,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大力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國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財政撥款或補貼方式建立巨災專項風險基金,加強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
(一)政府重視是基本前提。上世紀80年代以來,江蘇部分地區自行試點由商業保險公司自營的農業保險,均以市場逐步萎縮、公司嚴重虧損告終。市場“無形之手”出現失靈,需要政府“有形之手”主動介入,彌補市場的資源缺陷,推動農業保險深入發展。2007年,江蘇被財政部確定為農業保險試點省份,以此為契機,省政府將農業保險確定為年度50項重點工作之一,并專門成立了省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迅速行動,制定措施,落實責任,成立了農業保險促進委員會、定損理賠專家組、理賠勘查調解組、監督管理組等相關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多部門的職能作用,形成部門合力,協同推進農業保險試點工作。政府高度重視和推動引導,保證了農業保險工作獲得各方面的全力配合和支持,化解了市場失靈問題,是江蘇農業保險工作快速發展的基本前提。
(二)財政補貼是有力推手。2008年起,中央財政對江蘇水稻、小麥、玉米、油菜、棉花5大種植業險種給予35%的保費補貼,2012年又將能繁母豬、奶牛及育肥豬等主要養殖業險種納入保費補貼范圍。5年來,中央財政累計撥付江蘇保費補貼資金17.64億元,為江蘇農業保險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在中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引導下,江蘇結合省情特點,制定了全省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規定各級財政對主要種植業品種保費補貼不低于70%,能繁母豬保費補貼不低于80%,奶牛不低于60%。其中,省財政對主要種植業給予25%的保費補貼,對能繁母豬、奶牛及育肥豬、養雞等高效設施農業以及農機具保險,按蘇南、蘇中、蘇北地區分別給予20%、30%、50%的保費補貼;對漁民、漁船保險給予25%的保費補貼。此外,為鼓勵各地積極發展高效設施農業保險,省財政實施保費獎勵政策,對各市、縣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超過主要種植業保費收入5%的,省財政給予10%的保費獎勵;超過15%,省財政給予20%的保費獎勵。2007—2011年,全省農業保險累計簽單保費63.46億元,其中,各級財政保費補貼49.99億元,占比約78.77%。高比例的財政保費補貼,對于減輕農民繳費負擔、鼓勵農民參保、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起到了關鍵性作用,成為順利推進農業保險最強有力的推手。
(三)聯辦共保是科學選擇。農業保險運營模式的選擇一直是農業保險工作的難點。如果由保險公司自營,由于保費收取、定損理賠等工作關系到千家萬戶,情況錯綜復雜,管理成本較高,單憑保險公司的資源難以順利完成。如果由政府包辦并委托保險公司代營,風險全部歸于政府,將形成“擔風險者不經營,經營者不擔風險”的局面,風險與經營背離,權利和義務脫節,道德風險巨大,監管難以到位。為統籌兼顧政府和保險機構的優勢、特點和利益,江蘇從實際出發,采用“聯辦共?!蹦J?,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照一定比例(目前是5:5)分擔風險責任,組成責任共同體。政府負責組織推動、收繳保費和溝通協調,核保、精算、理賠則由保險公司牽頭負責。實踐證明,“聯辦共保”模式較好地將政府、農民、保險公司的利益結合在一起,調動了各地政府和保險機構的工作積極性,優勢互補,取長補短,實現共贏,降低了運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促進了江蘇農業保險工作的快速發展。
(四)制度建設是重要保障。為建立農業保險長效發展機制,不斷強化制度建設,逐步在全省范圍內實現了“三個統一”,即統一運行模式、統一保險條款、統一保險費率。目前,江蘇農業保險統一條款已達到26個。此外,省金融辦制定了《農業保險實務規程》,省財政廳印發了《農業保險試點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農業保險試點政府巨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農業保險管理費管理辦法》等多項制度,構建起較為完善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
二、強化監管規范運作,探求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道路
隨著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全面實施,進一步推進江蘇省農業保險工作,發展高效設施農業保險,加大農業保險資金監管力度,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對于促進農業健康發展、逐步解決“三農”問題、加快新農村建設,具有深遠影響。
(一)梳理整合現有農業保險條款,降低農業保險理賠門檻。江蘇現有農業保險條款大多在試點時出臺,雖有一定的嘗試和探索,但沒有充足的歷史數據和經驗作為支撐,保險條款的合理性也未經實踐的反復驗證。隨著全省農村經濟形勢的發展,對農業保險工作有了更高要求,對現有條款進行全面梳理已勢在必行。今后將根據幾年來實際投保、出險、定損、理賠數據,逐條分析判斷條款的合理性,研究制訂統一規范、簡明扼要的農業保險條款,適當降低保險費率和理賠門檻,提高賠付標準和保障水平,下大力氣改變“保險容易賠付難”的格局,推動農業保險進一步向農民利益傾斜,真正做到“政府得民心、農民得實惠、保險得發展”。
(二)大力發展高效設施農業保險,提高農業保險保障能力。江蘇高效設施農業占全省耕地面積的比重已達42.8%,但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占農險保費總收入的6%,發展相對滯后。今后將積極組織有關部門盡快開發更多的高效設施農業保險品種,增加如水產養殖、珍禽等特色新險種。針對不同的高效設施及特色農業的特點和規律,設計科學合理的保險條款,規劃完善可行的查勘、理賠、定損程序,充分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合理確定保障水平和保費標準,適當提高高效設施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標準,降低農民參保成本,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農民參保的引導作用,為高效設施農業提供全方位的風險保障。
[關鍵詞]團體保險,政策環境,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
團體保險是指壽險公司針對團體銷售的養老保險、醫療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2006年我國保險市場團體保險保費收入為648億元,占壽險總保費的17%,相對于壽險業發展的初期,團體保險業務占比呈逐年下降趨勢。曾經作為保險公司主要收入來源的團體保險業務,現在卻處于成本高、收益低、增長乏力的發展困境中。本文試圖通過對外部制度、政策、環境的研究,找到制約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瓶頸及未來的增長點。
一、影響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外部政策環境
(一)國家政策鼓勵發展商業保險
為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全社會保障水平,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的保障需求,2006年《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出臺,給保險業發展帶來重大利好。文件提出,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等人身保險業務,積極發展個人、團體養老等保險業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努力發展適合農民的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立足我國國情,結合稅制改革,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等一系列措施。該文件的出臺體現了政府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力度,鼓勵商業保險發展的決心,同時給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利好信息。
(二)團體養老保險稅收政策不到位
國家鼓勵發展團體保險業務,但因稅收政策的不到位及《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出臺,給壽險公司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帶來了重重困難。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與信托型的企業年金從大的范圍來講,同屬于補充養老保險。目前全國有26個省市給予信托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從工資總額的4%~8%不等,而按照財政部最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的要求,原本可以從應付福利費列支的團體養老保險,隨著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取消,而沒有了可列支的渠道。雖然《通則》中提到:“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贏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蔽覀兛梢岳斫狻锻▌t》中提到的補充養老保險包含了企業年金和團體補充養老保險,但《通則》下發后各省并沒有出臺給予補充養老保險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現有稅收政策看,團體養老保險無論是企業交費還是個人交費均缺乏稅收優惠政策,推動困難。且國資委在2005年8月下發了《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中央企業以企業年金形式滿足對職工的補充養老功能,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失去了一塊重要的市場。
(三)團體醫療健康類產品未全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通則》及財政部2003年下發的《關于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4%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國保監會2006年度下發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定義:“醫療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薄搬t療保險按照保險金的給付性質分為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和定額給付型醫療保險”。嚴格按定義歸類,保險公司團體保險中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險種僅包括補充醫療保險、住院類保險、意外醫療類保險、各類住院收入保障保險等險種,而對于以重大疾病為保險責任的險種是不屬于享受補充醫療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政策上的制約同樣壓縮了團體保險業務發展的空間。
(四)管理式醫療保險不計保費收入
《保險行業新會計準則實施指南》中明確:“如果僅具有保險的法律形式,但并無保險風險,或保險風險沒有發生轉移的合同不屬于保險合同。”并以基金型補充醫療保險合同為例,說明該類合同不定義為保險合同。
由此可見,管理式醫療不定義為保險合同,不計算保費收入。意味著對于要做大壽險保費收入的公司來說,單純的管理式醫療產品需要做相應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棄該類業務的推動。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對于壽險公司團險業務來說,年金和重大疾病類保險可以帶來比較穩定且較大的資金流,而這兩類產品目前均無明確的享受稅收優惠的政策;與社保銜接的補充醫療保險市場需求較大,但同時保險公司面臨的風險也較大,往往賠付率較高,經過前幾年的發展,壽險公司對這類業務均進行了一定的控制;意外類業務對保險公司而言屬于盈利性險種,但由于財產險公司也可以經營,往往競爭比較激烈,且該類業務所帶來的資金流非常有限。
二、農村團體保險市場分析
(一)按險種分析
1.壽險公司未嘗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社保層面經辦,制度設計屬于商業保險),自1986年啟動以來,到2005年全國有1870個縣開展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5500多萬名農民參加,基金累計為300多億元。但由于長期以來在認識方面沒有做到完全統一,且因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加之基金管理混亂,造成目前中西部地區資金有很大缺口,養老保險難以推進。而東部地區經濟較發達,部分省市設計了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新的嘗試,但均限于社保經辦。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沒有參與農民的社會養老保險。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從以往的經驗看,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1)政府參與度要比較高,制度穩定性要比較強,增強制度的信任度;(2)保費來源應多樣化,包括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面,減輕農民交費負擔;(3)收益率在有保證的前提下,滿足農民較銀行存款高的投資收益率的需求。
商業保險參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優勢在于其較靈活的產品設計能力和精算能力,以及較高的資金運用效率。如果能在政府主導和參與的前提下,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運作將是一種非常好的形式。
2.農村醫療保險推動成本高
農村醫療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等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有醫療保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幾乎覆蓋了85%的農村人口,這是低收入發展中國家舉世無雙的成就”。80年代的實現,使家庭重新成為農業生產的基本經營單位,以農業合作社為依托的合作醫療制度出現了滑坡的局面。根據1995年的調查,全國實行合作醫療的行政村由過去的90%猛降至5%.90年代初期,全國僅存的合作醫療主要分布在上海和蘇南地區,這主要得益于這些地區鄉鎮企業和小城鎮的異軍突起,是鄉鎮企業經濟支撐了蘇南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并使其達到了鼎盛時期。我國政府決定從2003年起進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新型合作醫療試點的主要特點: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政府等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經辦模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衛生部門所屬合作醫療管理中心經辦,此種模式比較普遍;二是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社保中心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農業人口較少的地區;三是保險公司經辦模式,主要分布在東部和少數中部地區。
目前保險公司對農村醫療保險市場還未全部深入和投入進去,只在一些地區進行了試點和參與。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1)保險公司進入農村醫療市場缺乏基礎數據,給保險精算帶來一定難度;(2)國家并沒有給商業保險公司參與農村醫療保險一定的稅收支持政策;(3)只有少數保險機構網絡能夠深入到農村地區,也給農村醫療保險的開展帶來困難。(4)對醫療機構的監管不夠,醫藥費用上漲快;(5)籌資水平比較低,籌資成本偏高。
目前全國有6家保險公司參與了“新農合”試點工作,分別是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和中華聯合保險公司。2006年在8個省、自治區的66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參合農民2136萬人,共籌集合作醫療基金11億元。
保險業參與“新農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模式一,基金管理型。政府委托保險公司經辦服務,并支付適當的管理費用。基金赤字由政府承擔,基金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3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二,保險合同型。政府將籌集到的“新農合”資金為農民投保團體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與政府就保險責任、賠付比例等協商后,簽定保險合同。有22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模式三,混合型。介于上述兩種之間的一種模式。保險公司代政府管理基金,收取適當管理費,基金赤字由政府和保險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攤,節余轉入下一年度。有10個縣市采取此模式。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水平是50元,而現在城鎮醫療保險則是1000元左右,這個差距的消除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I資水平偏低,意味著進入試點的保險公司的管理費率偏低,不足以補償經辦成本,實際運行中往往出現“賠本賺吆喝”的情況。
(二)按群體分析
1.失地農民保險依賴政府推動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快,伴隨著農業用地的減少,在我國出現了一個特殊的群體——失地農民。目前失地農民達到4000萬人,每年仍以200萬人的速度在遞增。這個群體無法依賴土地提供生活保障,面臨“務農無地、就業無崗、生活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從全國來看,還沒有建立全國性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各地對失地農民的征地安置補償方式也都有所不同,主要方式包括:(1)現金補償方式。目前這種方式最為普遍,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補償款的滲漏,以及農民的短期消費行為,難以達到養老保障的作用。(2)實物補償方式。提供糧食作為養老保障,這種方式的缺陷在于無法滿足農民的其他需求。(3)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將補償款作為保險費,在城鎮社保體系中取得養老保障,缺陷是政府成本較高。(4)商業保險方式。將失地補償費投保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儲蓄性養老保險,政府給予利差補貼,缺陷在于制度穩定性較差。
目前,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如何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可靠的養老保障機制,政府也給出了指導意見,即“失地農民中屬于城市規劃區的,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城市規劃區外的,納入農村社保體系”。這就意味著隨著城市化的進程,一部分失地農民逐步融入城鎮保險體系中去,由政府負擔養老保障的給付責任,還有一部分需要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去。
從政府的指導意見看,失地農民保險是屬于社保體系的,但社保因其在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效率較低,農民的獲益較少,商業保險也有可參與的空間,這方面重慶保險公司有著比較好的經驗。重慶市政府依托商業保險公司,探索出了發放養老保險金,以解決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新模式。政府通過合同方式與保險公司約定了權利義務,從制度上保障了資金的安全性,避免了資金被挪用,解決了農民養老金的安全性問題。農民自愿投保,到一定年齡后由保險公司按月向農民支付養老保險金,直至參保人死亡。截止2004年,商業保險公司收取的失地農民保險費達11億多元。據了解,采用該模式后,重慶市很少發生因征地安置中的養老保險問題鬧事或上訪,不僅讓政府、失地農民滿意,也為保險公司增加了一條服務社會的新渠道。
2.壽險公司參與農民工保險處于探索中
近年來,全國進城務工的農民工約1.2億人,他們對我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由于城鄉的二元社會保障結構,農民工無法加入城鎮的養老保險體系中來,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處于停滯狀態,因此農民工基本處于無保障的狀態。目前全國有深圳、上海、北京等地進行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實踐探索,但實施效果都不理想。
深圳采取社保型模式,是單獨為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外來人口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該制度同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一樣由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部分組成,個人賬戶屬于完全積累制。但因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規定,包括繳費期需滿15年且退休前5年需連續繳費的要求、農民工退保無法得到統籌部分的保障等,與農民工的實際需求及現實問題都差得很遠,因此事實上農民工難以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
北京也采取社保型模式,由單位和農民工繳納保費,在領取條件等方面要寬松一些,但因為同樣是社會統籌部分農民工享受的少,加之農民工流動性強,短期作業的多,在領取方面和繳費方面有諸多不便之處,因此無論是農民工還是所在企業繳納保費的很少。
上海市采取社保與商保結合型模式,農民工養老保障有別于城市職工,是一種由商業保險公司實施的政府加企業型保障,政府進行強制性推動,企業負責養老保障費用繳納。制度規定用人單位為個人繳費每滿一年,農民工即可獲得一份老年補貼憑證,并可在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時,到戶籍所在地商業保險公司約定機構一次性領取。截止到2005年底,參保人數達到247.65萬人。這種老年補貼與養老保障還具有比較大的差異,只能算是一種有益的嘗試。
上述幾個地區的實踐都是單獨為農民工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養老保險相隔離,對農民工的保障也是限于“只保不養”。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全國僅有幾個地區在探索,而實施的效果又各不相同,目前看,上海市的做法在實施效果上要更有優勢一些,農民工得到的實惠和方便程度更高一些。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農村市場有其特殊性,由于社會保障基礎不同于城鎮,因此政府在基礎保障層面也在嘗試借助商業保險的優勢和力量,為商業保險參與提供一定的空間。
三、良好的經濟環境為加快團體保險業務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2006年是我國實施“十一五”規劃并實現良好開局的一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經濟平穩快速增長,經濟效益穩步提高。國內生產總值達20.94萬億元,比上年增長10.7%;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上漲1.5%.經濟增長連續四年達到或略高于10%,沒有出現明顯通貨膨脹。全國財政收入為3.93萬億元,比上年增加7694億元;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增長31%,增加4442億元。
在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對團險業務來說,支柱行業的日益發展,經濟增量的不斷擴充,企業利潤的快速增長,國外資本的不斷涌入,民營和私營經濟的發展,國企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等都為團體保險業務帶來巨大的市場空間和豐富的保源。國家統計局2007年3月27日的報告顯示,2007年前兩個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2932億元,同比增長43.8%,增幅比上年同期加快了22個百分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現利潤1390億元,同比增長49.3%,比2006年同期提高了35.8個百分點。
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了企業健康快速的發展,也因此擴大了市場對團體保險業務的需求,為團體保險的加快發展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