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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
中圖分類號:F239.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1-0121-02
一、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發展的現狀
隨著知識經濟的興起,作為無形資產之一的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所有產業創造財富的核心資源。目前,知識產權已成為企業盈利動力中最重要資本性資源。雖然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等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十分普遍,但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只在北京、上海、武漢等地先開展了針對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近年來,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國務院出臺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其中明確提出“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這為知識產權的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與此同時,伴隨金融市場的發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已經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的開展,在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有效降低銀行貸款風險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如何才能讓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價值評估工作做得更好,始終是評估行業所面臨的難點問題,值得我們進行細致的思考和研究。
二、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的意義
(一) 有利于拓展企業的融資渠道。
目前一些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缺乏以貨幣或者實物形式存在的自由資本,很難滿足銀行在傳統信貸體制下對風險控制的要求,隨著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活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可以作為該類中小企業拓展融資的主要方式。但是,如果沒有規范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體系,將無法進一步開展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工作。因此,通過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的研究,有利于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工作的規范,從而幫助企業拓展融資渠道,將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
(二) 有助于引導和推動企業自主創新
通過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的研究,方便企業對其擁有的知識產權價值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進而增強企業的創新意識。同時,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推廣,在提高企業申報或登記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積極性,從而增強企業維權意識,有效防范企業風險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此外,通過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進行評估,可以促進銀行、金融機構和評估機構引導企業加強對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提高企業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和內部管理水平。
(三) 有利于降低銀行的貸款風險
作為質押物的知識產權普遍具有專業性和復雜性,這使得銀行不易判斷其未來發展前景和財務經營狀況,同時對其價值也不能準確定位,因此,很難決定是否向企業提供貸款和貸款數額的多少。知識產權的專業特點成為銀行對其質押融資的先天屏障。通過對課題的研究和成果的施行,有利于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充分利用專業知識,發表客觀、獨立的評估意見。這為銀行開展點多、面廣的信貸業務提供了科學的參考意見和深層的信息分析結果,從而使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起良好互信平臺,進而降低貸款風險。
三、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的特殊性
(一) 評估目的的特殊性
通常把引起資產評估的資產業務對評估的結果用途的具體要求稱為資產評估的特定目的。對于任何一項資產的評估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不同目的下評估的方法和價值也不盡相同。銀行在對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的過程中,不僅十分關注知識產權未來能夠實現的價值,而且對其變現能力和風險程度尤為關注。這就使得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比一般無形資產的評估項目涉及的內容更廣泛。《國際評估準則》(2005版)中明確規定:“抵押貸款價值是由評估師對財產的未來可售性進行謹慎地估算來決定的財產價值。抵押貸款價值評估成為計算風險權重的眾多風險分析技術中的一種,也是一種長期的風險評估技術。”這一規定表明,質押融資的價值評估已不單單是對標的物價值的判斷,更重要是它將作為一種長期的風險評估技術,對于風險的估計和判斷要比單純對價值的估計更重要。
(二) 質押標的的特殊性
金融機構在為企業提供擔保貸款業務的時候,傾向于那些價值穩定、增值性較好且在市場上容易變現的擔保物,如機器設備、房屋和土地等。知識產權與實物資產在價值特征和物理特性上存在差別,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識產權作為質押標的的范圍。因此,在對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進行價值評估中,要重點對知識產權的穩定性、可制衡性和可轉移性等真正能夠降低質押人風險的關鍵特征進行關注。
1.穩定性
在具體的評估過程中,知識產權的價值由于受許多動態因素的影響而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企業的生產水平、市場運作能力、技術服務水平以及商譽好壞都將直接影響到企業已經占有或使用的知識產權的價值。其中某些因素可能會使知識產權的價值在短時間內發生較大的變化,當企業遭受危機時,可能會導致商標等市場類的無形資產的價值急劇下跌,由此帶來巨大的價值波動。隨著技術更新速度的加快,一定程度上縮短了技術類知識產權的壽命,使其小于法定壽命,從而引起價值波動。
2.可制衡性
擔保的意義在于轉移制衡,通過“心理約束”和“實質補償”可制約出質人的道德風險行為的發生,降低質押風險(張弛,2007)。通常我們把制衡理解為參與經濟活動的人對資本與價值的重視。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中,若企業提供作為質押標的物的知識產權對企業核心業務和基礎盈利能力影響很大,那么,企業在未來會積極地加強對質押的知識產權的維護和管理,從而有利于降低質押風險。
3.可轉移性
知識產權的可轉移性指的是將自身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通過轉讓的方式與受讓方進行技術貿易。在企業中,有的知識產權在與其他資產結合在一起的時候價值很高,但卻由于難以從企業中分離而使轉移性下降。因而,評估人員在對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要分別對知識產權對于借款人的有用性和對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加以重點區分。例如,對于專利權而言,其所有者或者特許使用者的技能會直接影響其價值。專利權的買方在買入專利時可能還不具備這種使用技能,或者可能還不具備將該項專利與其他決定其是否有用的專利技術共同使用的權利(羅納德·庫明,2007)。
(三) 評估方法的特殊性
當前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對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成本法雖然原理簡單,易于掌握運用,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當中由于受到知識產權資產的特殊性的影響還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在用市場法對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應選取類似的知識產權交易作為參照物,綜合考慮時間、交易地點和條件以及其他影響價值的因素適時調整,確定評估值。當前應用市場法對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還受到交易信息可利用性差、知識產權的交易市場不活躍、參照物可比條件難以滿足等問題的制約。
對知識產權的評估是對其獲利能力的實現程度的評估,將知識產權資產的獲利能力進行量化,確認為預期收益作為被評估對象估價的基礎,恰與知識產權價值形成的理論對應;收益法由于靈活、實用性強,能夠避開成本法和市場法面臨的難題,在對質押的知識產權進行評估時具備了明顯優勢。
四、對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的意見和建議
(一)制定并完善相關規范性文件
為了使資產評估的公正性、科學性以及真實性得以保障,提高資產評估的質量,特別是提高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的質量,需要行業加強對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建設和落實。通過規范性的文件來明確評估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責任心,從而提高評估的質量。
目前,我國行業內部已經制定出關于無形資產評估的準則和專利評估指導意見,這對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評估有著一定的指導意義。但由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價值評估在評估要素、評估對象、評估類型以及披露事項等方面與其他評估目的的知識產權評估相比存在一些差別,因此,就要根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的自身特點制定出統一的規范性文件。在我國上海已經制定出關于知識產權質押的規范性文件,但所涉及的范圍僅為在上海的評估機構和注冊資產評估師。希望上海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能夠為全國范圍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起到引領作用。
(二)加強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理論和方法的研究
近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的理論和方法的研究上確實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許多成果基本停留在比較淺層次的介紹上,缺乏創新,并且理論和方法明顯落后于評估的實踐,并沒有充分發揮其對于評估實踐的指導作用。因此,對于當前存在的關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的理論和方法需要有所突破,例如,在對知識產權的價值運用超額收益法進行評估時,應當選取適當的折現率和風險系數,對超額收益的方法進行確定。又如,在評估的過程中應用數學方法來確定知識產權的經濟性和功能性損耗等。
(三) 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的數據庫
西方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價格行情體系,通過經常在權威報刊以及常設技術市場上公布具有代表性的知識產權的實際成交價和賣方價格等,使之成為一種包括技術咨詢、中介和服務活動的參考體系。而我國由于知識產權的交易數量小、透明度不高等原因使得在評估實踐中很難找到有關知識產權交易的相關信息,這就造成在評估過程中評估人員很難找到一些可供參考的價格指數,在無形中加大了評估工作的難度。因此,希望國家的知識產權局能盡快建立知識產權的交易行情機構體系。
在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應該大力推廣計算機等現代通訊技術在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管理中的應用,充分利用電子計算機和現代通訊技術,盡快建立覆蓋全國、縱橫交錯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的信息網絡系統,通過對各種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及各種信息的搜集與處理,建立數據庫,科學組織軟件開發,有利于評估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現代化、高效化,從而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的順利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海洋礦產資源評估 海洋礦產資源評估內容 海洋礦產資源評估方法
我國有著豐富的海洋資源,隨著經濟發展,人口的大量增加和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強度的增加,海洋資源必須得到優化配置,否則無法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因此需要通過對海洋資源的價值進行評估,來合理配置海洋資源。按照資源的屬性,可以把海洋資源分為海洋礦產資源、海水化學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能源資源和海洋旅游資源六種。這六種資源自然屬性不同,其評估方法及指標體系存在極大的差異,因此需要分類別來分別進行評估。其中海洋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通過有效評估海洋礦產資源的價值,建立海洋礦產資源價值評估體系,對于實現有償利用和優化配置海洋礦產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一、海洋礦產資源的資產屬性
既然是對海洋礦產資源的價值進行評估,海洋礦產資源就應當具備資產屬性。首先,海洋礦產資源具有實物形態,具有相應的質量和數量。按照我國《憲法》、《民法》和《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盡管海洋礦產資源不歸某個企業主體所有,但通過國家有償轉讓給企業礦業權許可的方式,在許可的時間和空間范圍內,企業依法支配該礦產資源,屬于企業控制的資源;企業通過開采礦產資源獲得有價值的產品,將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海洋礦產資源價值可以用貨幣計量。可見海洋礦產資源具有資產屬性,因此,海洋礦產資源評估是屬于資產評估范疇之內的。
二、海洋礦產資源評估需要考慮的特殊因素
(一)有限性。絕大多數的海洋礦產資源需要經過漫長的歲月,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形成,其數量是有限的,隨著人類對于海洋礦產資源的開發進程,海洋礦產資源正在日益減少。因此在進行海洋礦產資源評估的時候,必須考慮其有限性的特點。
(二)不均衡性。海洋礦產資源分布是極為不均衡的。因此在對某個區域的海洋資源進行評估時,一定要考慮該資源的品位、儲量、開發條件以及地域條件,分析開發效果、開發難度與開發成本等因素。
(三)評估對象的復雜性。由于海洋礦產資源大多埋藏于地下,其儲量、成本、品質等往往不易確定,增加了價值評估的難度。因此在對海洋資源價值評估的時候,一定要謹慎對待資源信息,不能盲目相信,要選擇有公信力的資料,比如國家礦產委員會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品位報告、開采價值及運輸條件報告等。
(四)環境影響。海洋礦產資源的開發不可避免地會對周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在對其價值進行評估時,也要考慮開發過程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比如水域質量的降低、海洋生物資源的減少等,這些不利影響會降低海洋資源的開發價值,評估人員應出具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五)技術進步。隨著開采的技術進步,會逐漸提升對資源的深加工程度,增加所開發資源的使用價值,提高海洋礦產資源的經濟效益。因此,在對海洋資源價值進行評估時,要考慮技術進步因素,詳細分析未來時期的技術發展趨勢,評估技術對海洋資源價值的影響程度。
三、海洋礦產資源價值評估體系的構建
(一)評估目的。海洋礦產資源價值評估的目的是在正常市場條件下,為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采、出讓、轉讓、抵押等提供價格參考。
(二)評估原則。
1.最佳利用原則。海洋礦產資源價值評估應反映在合法開采和使用的前提下,實現海洋礦產資源與開發資金、管理成本等生產要素的最佳組合,該最佳組合應符合當地發展的戰略需要和法律規定。
2.預期收益原則。海洋礦產資源價值評估應以在正常客觀開發利用條件下,合理估計未來預期收益,并且該預計收益應有一個動態變化過程。
3.市場供需原則。海洋礦產資源價值評估應充分考慮礦產資源所處的市場地域性以及供給和需求的特點。
4.替代原則。海洋礦產資源的儲量、品位、質量差異很大,確定其價值時,應當以附近地區質量相近的礦產資源在相似市場條件和相似用途下的價格為基礎。
(三)評估方法。
1.收益法。對于能夠合理估計出預計收益或潛在收益的海洋礦產資源,在合理預計收益期限和折現率的前提下,可采用收益法評估該資源價值。收益法公式為:
P=
公式中:P為被評估礦產資源的評估值;Et為預計的第t年該礦產資源的凈收益。凈收益應為預計每年總收入減去預計每年總費用的差額。預計每年總收入指在進行合理開采、轉讓、租賃等正常經營活動時,能夠穩定并且持續獲得合理正常的年收入,包括礦產資源銷售收入、礦業權租金收入、礦業權轉讓收入等。預計年總費用包括均攤的勘探費用、日常開采成本、日常經營費用等等。i為折現率。對于折現率,可以采用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安全利率加風險調整值法、風險累加法、投資風險排序插入法確定。n為被評估礦產資源預計合理收益期限。
2.市場法。市場法是通過比較相似礦產資源的近期交易價格,進行系數修正后來評估其市場價值的方法。使用市場法要滿足三個前提:(1)存在可比的礦產資源,這里的可比指的是儲量、品位、成分等具有相似性;(2)所要評估的海洋礦產資源具有一個相對公開公平的市場;(3)在評估過程中,能夠收集到近期交易數據。但由于礦業資產自然屬性比較特殊,其物理性和經濟性差異較大,并且現在礦產資源市場不夠公開和完整,大多數礦產資源不適合采用市場法。不過對于石油、煤炭、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其地域性對價值影響不大,并且具有公開的市場、交易大量發生,可以采用市場法。
3.剩余法(假設開發法)。對于待開采的礦產資源,可采用剩余法評估其價值,剩余法也稱為假設開發法,即在假定整片區域礦產資源開采完成后,估算其全部價值,減去預期要承擔的合理開采成本、相關稅費和正常利潤后,剩余的就是待開采的礦產資源價值。剩余法的公式:
P=V-C-T-Q
公式中:P為被評估礦產資源的評估值;V表示假設開發后所得到的礦產資源的全部價值,該價值可以用市場法或是收益法來估算;C表示開發過程中的合理成本;T表示在開發過程中需要承擔的稅費;Q表示開采商享有的合理利潤。
4.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將已經發生(不包括沉沒成本)或預期未來要發生的相關開采費用作為成本基數,尋求合理的成本倍數,用成本基數與成本倍數相乘后的積,再根據風險調整、經營管理水平、開采水平等因素進行修正后可以估算出該礦產資源的評估值。
(四)評估程序。
1.明確評估海洋礦產資源的基本事項。在進行評估前,評估人員應根據委托業務的需求、所要評估海洋礦產資源的特點,確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價值類型、評估范圍、評估基準日等基本事項。
2.現場勘查和收集相關資料。對所要評估的海洋礦產資源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對其地理位置、品位、儲量、市場需求、市場價格進行現場勘測和調查,收集評估對象及類似參照物的基本情況、交易實例、勘探開發和市場發展現狀等資料,并審核所收集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選擇恰當的評估方法。根據確定的評估具體目的、具體海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被評估對象所屬的價值類型以及礦產資源市場現狀等,選擇確定恰當的評估方法。
4.測算和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根據經審核的材料,按照恰當的評估參數和評估方法,估算出評估對象價值。在評估過程中,盡量采用兩種以上恰當的評估方法,如果采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評估值的,不能簡單用平均數作為評估值,應根據評估條件對各個評估值進行分析,選擇最恰當的評估值來評定最終結果。
5.編制評估報告。在確定最終評估值后,根據評估過程中的工作底稿,編制海洋礦產資源價值評估報告,與委托方溝通后,向委托方提交評估報告。
四、海洋礦產資源評估實施的保障
(一)建立海洋礦產資源評估制度的法律保障體制。海洋礦產資源評估是一項評估風險高、評估過程復雜的業務,為了保證評估質量,需要制定并遵循相應的規章制度。因此,應當盡快研究制定《海洋礦產資源評估辦法》、《海洋礦產資源評估方法選擇及工作程序》、《海洋礦產資源評估結果應用》等一系列統一的制度規范。
(二)建立海洋礦產資源評估結果的運用保障機制。要保障海洋礦產資源評估結果能夠得到運用,可以建立結合海洋礦產資源評估結果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機制,完善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同時可以通過海洋礦產資源評估結果,建立海洋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共享機制,以便公平合理補償由于資源開發而使得生活受到負面影響的當地群眾,使得當地政府和群眾可以參與資源開發利益分享。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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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introduction of asset valuation method into accoun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 has become a trend, the intrinsic link of asset valuation and accounting makes it possibl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ility of introducing asset evaluation into accounting fair value measure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introducing ways and existence difficulties.
關鍵詞: 資產評估;會計;公允價值
Key words: asset evaluation;accounting;fair value
中圖分類號:F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9-0154-02
1 資產評估方法運用于會計公允價值的可能性
2006年新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定義中強調了交易性質是“公平交易”,所謂公平交易是指假設在計量日前的一段期間內,市場中該項資產或負債的市場活動是常規性的、經常發生的;而不是被迫的交易。同時,企業會計準則明確提出: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這些都說明清算等非持續經營的交易不適用于公允價值計量。
資產評估的基本目標是資產的公允價值。姜楠教授指出“資產評估中的公允價值是指一種相對合理的評估價值,它是一種相對于當事人各方的地位、資產的狀況及資產面臨的市場條件的合理的評估價值。”可以看出,資產評估中的公允價值是與一定的資產的狀況、市場條件相匹配的價值,是公開市場假設、持續使用假設和清算假設等條件下的公允價值,而不單單是持續經營或持續使用假設條件下的公允價值。由此可以看出,資產評估中的公允價值要比會計中的公允價值的內涵豐富得多,會計中的公允價值僅是資產評估中的一種情況。
資產評估學中根據評估時所依據的市場條件、被評估資產的使用狀態、以及評估結論的適用范圍,將資產評估結果的價值類型劃分為市場價值和市場價值以外的價值。《國際評估準則》中將市場價值定義為:自愿買方和自愿賣方在評估基準日進行正常的市場營銷之后,所達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項資產應當進行交易的價值的估計數額,當事人雙方應當各自精明、謹慎行事,不受任何強迫壓制。這個定義與會計學中公允價值的定義極為相似,都體現了交易的性質是“公平交易”,交易的主體是“熟悉情況”、“自愿”、“不受任何強迫”的。
通過對以上三個概念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資產評估中的公允價值與會計中的公允價值有一定區別,但是資產評估中的市場價值卻與會計中的公允價值極為相似。而“資產評估的基本目標是公允價值,市場價值是公允價值最基本的表現形式”,因此,我們可以將資產評估運用于會計中公允價值的計量,為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提供支撐。
2 資產評估方法在會計公允價值中的運用
新企業會計準則按照市場活躍程度將公允價值的運用劃分為三個級次:第一級次是資產或負債存在活躍市場的,應以市場中的交易價格作為公允價值;第二級次是資產本身不存在活躍市場,但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以類似資產的交易價格為基礎確定公允價值;第三級次是對于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市場交易的資產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在這三個級次里,前兩個級次可以采用交易價格作為公允價值,相對來說比較簡單,會計人員容易操作,但由于我國市場不發達,沒有形成完善的體系,因此交易價格很難取得;第三個級次要采用估值來確定公允價值,這就要對資產狀況以及市場條件都要有一定的了解,但由于會計人員不具備應有的專業知識,或所需耗費的人力、物力較多,而不太現實。因此應當利用更為專業的評估人員的專業知識,來解決公允價值計價的問題。
資產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根據替代原理,采用比較或類比的思想來判斷資產的價值。市場法分為直接比較法和間接比較法。
直接比較法:評估對象價值=參照物成交價格*修正系數
間接比較法:評估對象價值=參照物成交價值*(評估對象分值/參照物分值)
這兩種方法正好對應公允價值計量中的第一個級次和第二個級次。
資產評估本身就是運用專業的方法對特定資產進行估值的,當不存在同類或類似資產可比市場交易的資產時,可運用資產評估中的成本法和收益法進行評估。
成本法:資產評估價值=資產的重置成本-資產實體性貶值-資產功能性貶值-資產經濟性貶值。
收益法:P=■■。
其中:P為評估值;i為年序號;Ri為未來第i年的預期收益;r為折現率;n為收益年限。
這正好對應公允價值計量中的第三個級次。
可以看出資產評估的方法確實可以運用到會計公允價值計量中。會計與資產評估實際上是相輔相成、相互利用的,會計報表、財務數據為資產評估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撐,資產評估的結果又可以運用于會計公允價值計量中。
3 資產評估方法應用于會計公允價值計量的難點
3.1 資產評估公允價值與會計公允價值易混淆 資產評估與會計畢竟屬于不同的學科,在很多方面的理解都不一致。資產評估中的公允價值的內涵要比會計中的公允價值的內涵豐富得多,資產評估中的公允價值是廣義上的公允價值,是泛指公平、公正地反映資產的價值,而會計上的公允價值是一個狹義的公允價值,是在公平交易的市場買賣雙方自愿發生的經濟行為的金額計量。
會計人員和評估人員如果沒有對市場、資產等因素進行分析,就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把不適當的評估結果運用到公允價值計量中來。
3.2 會計人員專業水平達不到要求 新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對會計人員的專業性要求更高。公允價值計量中估值必須運用到資產評估,但會計人員很少接受過專業的資產評估培訓,對資產評估不太了解,不能很好地運用。如果企業遇到類似的問題就咨詢中介公司,費用會相當昂貴。
3.3 資產評估方法本身具有局限性 理論上來說,資產評估的三種方法確定的評估值應該趨于相同,不同的只是:成本法是用資產過去的數據來確定現在的價值,市場法是用資產現在市場的數據來確定現在的價值,收益法是用資產未來估計的數據來確定資產現在的價值。但往往這三種方法得出的結果卻相差甚遠,究其原因,主要是三種方法的思路各不相同,導致其前提條件和數據來源也各有不同。運用成本法要確定資產的重置成本、資產實體性貶值、資產功能性貶值和資產經濟性貶值,因素較多,不易操作,而且對人的主觀判斷要求較高;市場法要求活躍的市場,但由于我國市場不健全,很多數據沒有辦法獲取,因此給評估帶來很多困難;收益法要確定預期收益、折現率和收益年限,而這具有很大的主觀性,不易把握。因此,評估方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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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經濟史說到底就是一部并購重組史,并購重組是資本市場永恒的主題。以美國為例,伴隨著企業間橫向縱向并購到戰略并購,美國經濟實現了波動向上發展,企業間的并購最終占據了世界五百強的多席位。目前發達經濟體每年都保持了較高的并購重組交易額,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美國并購重組交易額占GDP比例約6%,英國并購重組交易額占GDP比例約為5.6%。并購重組促進了經濟發展內生發展動力形成,而我國公司并購重組的原始動力在于避免關聯交易、降低惡性競爭等。在我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實際操作過程中,標的資產交易定價問題一直以來是實務界的一個難題,即在并購重組過程中存在標的資產評估價值和并購重組交易價格混淆不清的問題。當前并購重組過程中過分注重標的資產評估,成交價格和審核工作均是以資產評估作為基礎,缺少多方博弈過程,導致資產評估價值與資產實際價值的差距制約了我國企業間的并購重組進程。因此如何確定標的資產價值和創新交易成為我國未來企業進入世界舞臺的重要課題。
二、企業價值評估與交易定價關系研究現狀
(一)企業并購重組交易現狀 我國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企業間的并購重組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如今已經成為上市公司規模性擴張的重要方式。在借鑒國際經驗基礎上,我國政府結合本國國情,推動了第一波國有企業的并購重組交易,帶動了國有經濟規模擴張和競爭力提升,但是也積累了一定的歷史遺留問題,包括國有企業缺乏自身戰略思考、并購重組目的不明確等問題。
一直以來,我國并購重組主要采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擴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規模不斷擴大,也使得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兼并重組進入資本市場,促進了金融資本流動。但是我國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過程中存在標的資產價值評估與交易定價混淆不清、資產預期收益和實際收益差距大等問題,最主要的原因是當前并購重組交易過程過分依賴標的資產評估,標的資產評估模式已經固化為通用模版,導致并購重組交易缺乏機制創新,缺少充分的資產交易博弈過程,并購重組流程缺乏合理性和嚴謹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企業并購重組交易的進一步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國企業并購重組歷史較短,缺乏相關的經驗。我國早期的并購重組交易活躍度較低低,2002年之后我國企業的并購重組交易活動日趨活躍,并購重組交易規模不斷擴大。2006年至2012年我國并購重組交易金額和案例數變化趨勢如圖1所示。
本輪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企業在面臨海外訂單驟減、成本激增等危機的同時,也獲得了整合優質資產、實現跨越式發展的機遇。但是我國僅僅在近十年累計了一定的并購重組經驗,據不完全統計,至今我國已有二百余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行業內整合的資產重組交易,交易金額累計高達萬億,形成了一批產業延伸至供應鏈上下游的企業集團。雖然我國并購重組交易發展速度超過發達國家,但并購重組交易額占GDP的比重仍然低于2%,遠低于發達國家。可以看出,我國的并購重組交易規模仍然落后于發達經濟體,未來存在較大的提升空間。
(二)企業價值評估與交易定價關系研究現狀 我國企業的并購重組目標逐漸向整合產業鏈、完善供應鏈銜接、降低同質化競爭等方向轉變,不少企業抓住機遇合并形成企業集團,增強了核心競爭力。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將成為必然,也將促進國家經濟快速發展。杰弗里曾明確指出,并購重組是企業生存發展、規模擴張、競爭力提升的重要戰略之一。公司可以通過提升績效、并購重組、合作經營和企業聯合精英達到戰略發展目標,當企業具有較強的無形資產創造能力時,內部增長能夠幫助企業形成無可替代的核心競爭力,企業內部資源和能力將幫助企業占據長期競爭優勢,而當企業不具備無形資產或無法形成內部資源競爭優勢時,通過有形資產的并購重組則是企業保持長期競爭優勢、實現規模擴張的重要方式。
國內外已經出現大量關于企業并購重組的研究成果。國外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并購交易定價模式、交易價格合理性、并購重組與企業價值提升的關系研究等方面。蒂姆和戴維(2010)針對美國并購重組交易的合理性檢驗研究中指出,大量的并購重組交易后企業價值出現下滑,主要原因是并購過程中交易定價不合理,企業部分利益轉移給了被收購方的股東。公司并購后整體現金流變小,因此企業價值出現下滑。羅森鮑姆和珀爾(2006)指出,變賣公司或者業務和標的資產是非常重要的管理決策,對于利益相關者而言需要話費數個月的時間完成高風險的資產評估以及資產交易過程,買賣雙方都必須謹慎對待標的資產的評估工作,全面的資產評估能夠幫助賣房確定合理的價格預期,也會幫助交易雙方在合理的交易價格范圍內順利完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國內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資產評估、并購重組與企業價值以及績效等研究方面,針對并購重組的大量案例研究缺乏關聯性分析。嚴紹兵和王莉瑩等(2008)針對近十年來我國上市公司資產交易中的交易價格與評估值之間的差異進行了分析研究,并對差異的具體狀況及其原因進行了分析。統計分析結果顯示,評估差異率基本在20%左右,并且大額交易差異率有逐漸變大的發展趨勢。研究同時指出,資產評估行業是服務于我國股份制改制、企業產權交易等經濟活動的重要中介服務行業,資產評估的基本職能是為各相關利益方提供資產的公允市場價值,因此需要為各主體作出正確決策提供標準的服務。程鳳朝和劉家鵬(2011)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價問題研究中指出,定價問題是同一控制下的并購重組的核心與焦點問題,以2010年并購重組交易作為案例對交易定價問題的合理性進行了論證,研究結果顯示上市公司股票定價及所購買資產價值存在一定誤差,并極可能存在人為操縱偏差的情況。
綜上所述,目前國內多數研究成果是基于資產評估視角研究標的資產評估價值與交易定價的關系,缺乏價值研究的獨立性或僅僅針對某一段時期內的評估結果和交易數量進行數理統計分析,主要結論是突出資產評估的重要性,但缺少資產評估與交易價格的動態關系研究,缺少資產評估在并購重組交易中的定位研究。
三、企業并購重組資產評估預測值與交易價格實證檢驗
判斷并購重組中標的資產交易價格的合理性需要根據交易完成后企業價值的變化和資產價值變化等確定資產評估過程和并購重組交易價格的合理性。對標的資產評估方法的研究成果越來越多,因此本次研究采用資產評估收益法,將并購重組過沖中對資產預期收益和交易后的實際收益進行比較分析,以檢驗標的資產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和準確性。
(一)樣本選取 金融危機爆發后受到國際需求大幅縮減的影響,我國的宏觀經濟增速明顯放緩,但是企業間為抵抗經濟下滑風險而形成抵抗風險聯盟的并購重組行為增加,資本市場上的并購重組交易也日漸活躍。伴隨著并購重組交易增多,我國資產評估方法也嘗試改進,出現由資產基礎法向收益法過渡的現象。本次研究選取2009至2012年期間并購重組的18家上市公司作為樣本企業,通過對比收益法評估中標的資產預期收益和實際收益進而檢驗資產評估結果的合理性和準確度。
為了提高研究結果的準確性,本次研究要求樣本企業的未來凈利潤都來自于并購過程中,以便可以得到準確的實際凈利潤值與評估預測值,所以本次研究選取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作為檢驗樣本,并選取并購前資產評估值和重組后企業實際凈利潤。為保證研究結論的準確性,本次實證研究選出了18家能夠獲得完整數據并采取收益法評估資產的借殼上市公司作為樣本企業,這18家上市公司基本覆蓋有代表性的各個行業,原始數據來自滬深證券交易所和新浪財經等披露的資產交易報告書、由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置入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說明、經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的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等。
(二)實證結果與分析 本次研究從標的資產評估報告和相關說明中收集買入資產預期凈利潤數據,從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收集上市公司實際凈利潤數據,將凈利潤的實際值和預測值的差值作為預測誤差值,并且將計算誤差值占預測值比例的絕對值作為檢驗統計量,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從上述檢驗結果可以看出,資產評估機構采用收益法預測企業凈利潤的計算結果偏差較大,交易過程中僅以凈利潤評估值作為標的資產交易價格缺乏合理性和嚴謹性。我國企業并購重組實務中,沒有明確辨明標的資產評估價值和并購重組資產交易價格的區別,已經限制了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和能力提升。隨著上市公司2013年中期報告的不斷披露,多方面因素影響下我國上市公司預期業績下滑的問題較為突出,光伏產業、能源產業和汽車產業等多家上市公司業績沒有達到預期值,即并購重組過程中資產評估的作用被明顯放大,未來資產評估不能作為資產交易定價的唯一標準,應當完善資產交易的流程和監管。
(三)偏差形成原因分析 從本次實證研究結果可以看出,資產評估方法的差異會引發評估差異,而根據當前國內外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看出,學術界的所有評估方法均不可避免的存在計算誤差。現實中影響企業凈利潤的因素也有很多,包括宏觀經濟環境和微觀經濟運行等,換言之,當前所有的評估方法均存在局限性。比如常見的市場法的前提條件過于苛刻,經營風險和其余不確定性因素難以計算,很難找到與評估對象相似度大的對象,并且很難對對比案例企業的原始數據進行準確調整,也會存在較大的人為操縱空間,需要資產評估師具備較強的職業素養和豐富的評估經驗,因此資產評估市場法在并購重組中的應用存在局限性。然而資產基礎法是以企業資產重置為基礎,很難將企業價值的連續性、整體性和單一資產進行整合。同時,資產評估以資產過去值作為主要參照標準,偏重于以歷史成本評估標的資產價值,但標的資產的預期收益才是資產價值的源泉,標的資產的價值不是由成本耗費決定,很多標的資產是由未來預期收益決定其當期價格,因此在我國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環境下,資產基礎法的運用也存在局限性。
四、企業并購重組標的資產價值評估與交易定價關系研究
標的資產價值評估是并購重組過程中的至關重要的環節。在資產評估基礎上合理確定交易價格才能合理確定雙方股權比例。并購重組過程中價值評估與交易定價關系研究是我國資產評估行業長期發展并完善其作用職能的重要基礎。
在當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過程中,并購雙方的董事會、財務部門和監管機構普遍關注標的資產評估結果,而忽略了交易過程中的多方博弈對合理交易的促進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交易管理制度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發行股票購買資產類的交易定價模式,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標的資產價格的確定方法沒有明確。當標的資產的交易定價明顯高于資產評估值時,即便股東大會同意并通過了并購重組方案,也面臨著各級部門審查,容易遭到交易過程中存在利益輸送的之一,資產交易過程的資產定價的合理解釋難以得到認同。當標的資產的交易定價低于資產評估值,又很難說服資產出售方。在平衡雙方利益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更加愿意參照評估值確定標的資產價格。第二,嚴格的發行價格和鎖定期限增加了評估結果準確度低的風險。按照我國現行規定,上市公司新發行的股份價格不得低于公告前二十個交易日的股票成交均價,由于股票市場中存在溢價,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普遍高于凈資產額,在12個月至36 個月的限售期限制下,交易雙方都希望高估標的資產價值以完成并購重組交易。
從理論層面而言,僅以標的資產評估值作為交易價格的做法極易引發交易雙方主觀操縱資產評估流程和結果等問題,因此我國應當制定相關政策要求并購重組中標的資產評估工作由獨立的資產評估機構完成,并且需要采取多種估值技術給出綜合評估結果。獨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需要對出具的評估報告書和相關報告承擔法律責任,以便標的資產能夠被公正、公平、合理的估值。因此未來資產評估工作需要滿足以下要求:首先,標的資產評估工作應當是獨立與利益相關方的。無論委托方是資產出售方、買家還是政府部門,資產評估機構都應當以客觀、獨立、公平公正作為基本原則,避免各方對評估結果的人為干擾影響,一切評估流程均嚴格監管。其次,資產評估結果應當為資產市場價值區間。資產的非市場價值影響因素較多,評估難度較大,因此僅評估資產的市場價值更為合理。另外,無論采取收益法、市場法或綜合法等,評估結果都會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導致評估結果的敏感度高,因此評估結果以市場價值的區間給出更為合理和謹慎。
標的資產的評估價值不應當作為唯一的定價標準,并購重組的交易定價應當是交易雙方在多方專家或顧問等指導下多方利益博弈結果,交易雙方的管理層是交易方案的提出者,董事會負責最后確定交易責任,交易方案應當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而政府、專家和顧問等應當充分發揮監督和支持作用,使得并購重組成為充分博弈的結果,使得多方利益均得到最大化。目前,不合理的交易定價會阻礙并購重組市場發展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將交易價格博弈理念貫穿評估-交易過程的做法已經得到多方認可,因此本文建議將評估過程合理穿插到并購重組交易的各個環節,具體如圖2所示。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當前不但要處理要資產評估價值和交易價格的關系、引入并擴展交易博弈等,而且還要對資產評估工作做出創新改進。本文建議在并購重組過程中創新資產評估方法。隨著我國并購重組交易市場化進程加快,傳統的資產基礎法和收益法已經明顯不適應并購重組業務發展需要,我國應當借鑒國外投行的最新做法,將資產比較法、交易先例法等評估方法引入我國資產評估技術中,完善數據收集、數理分析和比較方法研究。另外,完善資產評估價值區間確定工作,避免風險偏好和市場因素對資產評估結果的不良影響,將以上影響造成的估值敏感納入到估值區間中。資產評估師管理也應當參照注冊會計師管理,避免委托方或其余利益相關者對評估結果的影響,建立健全獨立評估制度。此外,政府監督審核部門也應當積極推進資產市場化定價,以促進并購重組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繁榮。政府應當推進溢價交易和折價交易,放寬交易管制,即批準并購重組過程中存在交易價格浮動,為交易過程打開博弈空間,使得充分博弈倒逼企業并購重組市場化進程。政府也可以適當放寬并購重組股票發行價格和鎖定期限。發行價格和鎖定期限增加了資產注入和資產優化組合的難度,并購重組是一個較為負責的過程,各級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中央關于加強市場自我管理的政策,逐步精簡事前審批環節,改為注重時候監管和懲罰,積極配合政府職能轉變工作,強化交易信息披露,加強評估機構職責。
五、結論
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業務中的標的資產交易定價問題,提出在并購重組過程中存在評估價值和交易價格混淆不清的問題。本次研究針對收益法評估值檢驗了以評估值作為并購重組交易定價的合理性,研究結果顯示以評估值為交易定價的唯一依據既不科學也不合理。我國應當促進企業價值評估與交易定價的有機結合,正確發揮評估在并購重組各階段的作用。最后針對評估領域并購交易主體雙方以及監管部門提出建議:推動評估結論由單一絕對值向價值區間轉變、注重博弈過程、精簡行政審批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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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行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企業價值評估,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或者股東部分權益價值等進行分析、估算并發表專業意見的行為和過程。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企業價值評估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并考慮其他評估準則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具備企業價值評估的專業知識及經驗,具備從事企業價值評估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不得出現對評估結論具有重要影響的實質性疏漏和錯誤,不得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明確評估對象,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合理使用評估假設,恰當運用評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第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獲取充分信息,并確信信息來源是可靠的,信息利用是恰當的。
第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可以聘請相關專家協助工作,但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信專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過程中引用的專業報告的獨立性與專業性進行必要判斷,恰當引用專業報告。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明確下列基本事項:
(一)委托方的基本情況;
(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評估報告使用者;
(三)被評估企業的基本情況;
(四)評估目的;
(五)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六)價值類型;
(七)評估基準日;
(八)評估假設;
(九)注冊資產評估師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委托方要求,明確評估對象,謹慎區分企業整體價值、股東全部權益價值和股東部分權益價值。
第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
第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收集并分析被評估企業的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通常包括:
(一)評估對象相關權益狀況及有關法律文件、評估對象涉及的主要權屬證明資料;
(二)企業的歷史沿革、主要股東及持股比例、主要 的產權和經營管理結構資料;
(三)企業的資產、財務、經營管理狀況資料;
(四)企業的經營計劃、發展規劃和未來收益預測資料;
(五)評估對象、被評估企業以往的評估及交易資料;
(六)影響企業經營的宏觀、區域經濟因素的資料;
(七)企業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資料;
(八)證券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市場的有關資料;
(九)可比企業的財務信息、股票價格或者股權交易價格等資料。
第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盡可能獲取被評估企業和可比企業的審計報告。
無論財務報表是否經過審計,注冊資產評估師都應當對其進行必要的分析和專業判斷。
第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和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價值類型等相關條件,在與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協商并獲得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對被評估企業和可比企業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分析和調整,以合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
根據評估業務的具體情況,分析和調整事項通常包括:
(一)財務報表編制基礎;
(二)非經常性收入和支出;
(三)非經營性資產、負債和溢余資產及其相關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和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與委托方和相關當事方進行溝通,了解企業資產配置和使用的情況,謹慎識別非經營性資產、負債和溢余資產,并對其進行單獨分析和評估。
第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評估對象在持續經營前提下的價值并不必然大于在清算前提下的價值。
如果相關權益人有權啟動清算程序,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委托評估事項,分析評估對象在清算前提下價值大于在持續經營前提下價值的可能性。
第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對具有多種業務類型、涉及多種行業的企業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時,應當根據業務關聯性合理界定業務單元,并根據被評估企業和業務單元的具體情況,采用適宜的財務數據口徑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股東部分權益價值并不必然等于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與股權比例的乘積。
注冊資產評估師評估股東部分權益價值,應當在適當及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考慮由于具有控制權或者缺乏控制權可能產生的溢價或者折價,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結論是否考慮了控制權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結合所選擇的評估方法關注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當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有重大影響時,應當予以恰當考慮。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結論是否考慮了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二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情況等相關條件,分析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資產基礎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一種或者多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
第二十三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將預期收益資本化或者折現,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結合企業的歷史經營情況、未來收益可預測情況、所獲取評估資料的充分性,恰當考慮收益法的適用性。
第二十四條 收益法常用的具體方法包括股利折現法和現金流量折現法。
第二十五條 股利折現法是將預期股利進行折現以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通常適用于缺乏控制權的股東部分權益價值的評估。
第二十六條 現金流量折現法通常包括企業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和股權自由現金流折現模型。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企業未來經營模式、資本結構、資產使用狀況以及未來收益的發展趨勢等,恰當選擇現金流折現模型。
第二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充分分析被評估企業的資本結構、經營狀況、歷史業績、發展前景,考慮宏觀和區域經濟因素、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對企業價值的影響,對委托方或者相關當事方提供的企業未來收益預測進行必要的分析、判斷和調整,在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及其影響的基礎上合理確定評估假設,形成未來收益預測。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關注未來收益預測中主營業務收入、毛利率、營運資金、資本性支出等主要參數與評 估假設的一致性。當預測趨勢與企業歷史業績和現實經營狀況存在重大差異時,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并對產生差異的原因及其合理性進行分析。
第二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企業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協議與章程約定、企業經營狀況、資產特點和資源條件等,恰當確定收益期。
第二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企業經營達到相對穩定前的時間區間是確定預測期的主要因素。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對企業收入成本結構、資本結構、資本性支出、投資收益和風險水平等綜合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宏觀政策、行業周期及其他影響企業進入穩定期的因素合理確定預測期。
第三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綜合考慮評估基準日的利率水平、市場投資收益率等資本市場相關信息和所在行業、被評估企業的特定風險等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折現率。
第三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企業未來收益趨勢、終止經營后的處置方式等,選擇恰當的方法估算預測期后的價值。
第三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選擇收益法的其他具體方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被評估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恰當的預期收益口徑,并確信折現率與預期收益的口徑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市場法,是指將評估對象與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進行比較,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所獲取可比企業經營和財務數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業數量,恰當考慮市場法的適用性。
第三十四條 市場法常用的兩種具體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較法和交易案例比較法。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比較法是指獲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數據,計算適當的價值比率,在與被評估企業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
上市公司比較法中的可比企業應當是公開市場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評估結論應當考慮流動性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 交易案例比較法是指獲取并分析可比企業的買賣、收購及合并案例資料,計算適當的價值比率,在與被評估企業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具體方法。
運用交易案例比較法時,應當考慮評估對象與交易案例的差異因素對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恰當選擇與被評估企業進行比較分析的可比企業。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確信所選擇的可比企業與被評估企業具有可比性。可比企業應當與被評估企業屬于同一行業,或者受相同經濟因素的影響。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選擇可比企業時,應當關注業務結構、經營模式、企業規模、資產配置和使用情況、企業所處經營階段、成長性、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因素。
第三十八條 價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資產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定比率。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選擇、計算、應用價值比率時,應當考慮:
(一)選擇的價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確定評估對象的價值;
(二)計算價值比率的數據口徑及計算方式一致;
(三)應用價值比率時對可比企業和被評估企業間的差異進行合理調整。
第三十九條 企業價值評估中的資產基礎法,是指以被評估企業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合理評估企業表內及表外各項資產、負債價值,確定評估對象價值的評估方法。
第四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根據會計政策、企業經營等情況,對被評估企業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的各項資產、負債進行識別。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并非每項資產和負債都可以被識別并用適當的方法單獨評估。當存在對評估對象價值有重大影響且難以識別和評估的資產或者負債時,應當考慮資產基礎法的適用性。
以持續經營為前提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資產基礎法一般不應當作為惟一使用的評估方法。
第四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各項資產的價值應當根據其具體情況選用適當的具體評估方法得出。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知曉,在對持續經營前提下的 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單項資產或者資產組合作為企業資產的組成部分,其價值通常受其對企業貢獻程度的影響。
第四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資產基礎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對長期股權投資項目進行分析,根據相關項目的具體資產、盈利狀況及其對評估對象價值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是否將其單獨評估。
對專門從長期股權投資獲取收益的控股型企業進行評估時,應當考慮控股型企業總部的成本和效益對企業價值的影響。
第四十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對同一評估對象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各種初步評估結論進行分析,結合評估目的、不同評估方法使用數據的質量和數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終評估結論。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四十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在履行必要的評估程序后,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編制評估報告,并進行恰當披露。
第四十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四十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運用收益法和市場法進行企業價值評估,應當在評估報告中重點披露下列內容:
(一)影響企業經營的宏觀、區域經濟因素;
(二)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
(三)企業的業務分析情況;
(四)企業的資產、財務分析和調整情況;
(五)評估方法的運用實施過程。
第四十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披露影響企業經營的宏觀、區域經濟因素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地區有關企業經營的法律法規;
(二)國家、地區經濟形勢及未來發展趨勢;
(三)有關財政、貨幣政策等。
第四十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披露所在行業現狀與發展前景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業主要政策規定;
(二)行業競爭情況;
(三)行業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行業特有的經營模式,行業的周期性、區域性和季節性特征等;
(五)企業所在行業與上下游行業之間的關聯性,上下游行業發展對本行業發展的有利和不利影響。
第四十九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披露企業的業務分析情況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要產品或者服務的用途;
(二)經營模式;
(三)經營管理狀況;
(四)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競爭優勢及劣勢;
(五)企業的發展戰略及經營策略等。
第五十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披露企業的資產、財務分析和調整情況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產配置和使用的情況;
(二)歷史財務資料的分析總結,一般包括歷史年度財務分析、與所在行業或者可比企業的財務比較分析等;
(三)對財務報表及相關申報資料的重大或者實質性調整。
第五十一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在評估報告中披露評估方法的運用實施過程時,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二)評估方法的運用和邏輯推理過程;
(三)主要參數的來源、分析、比較和測算過程;
(四)對初步評估結論進行分析,形成最終評估結論的過程。
第五十二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的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報告披露的詳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