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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逐漸成為現代經濟的中心,整個世界經濟法體系的持續發展驅使著金融市場不斷地擴張。由于金融行業本身特有的屬性,如較高的風險性,很容易引發金融危機,乃至更大的經濟危機(如1929-1933經濟危機)。因此金融監管的重要作用日益凸顯,而金融法規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工具就顯得格外重要。
一、金融全球化的特征
一方面,金融全球化的不斷發展與擴張和經濟全球化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因為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各種經濟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程度越來越高,這也推動了以資金融通為核心的金融行業獲得了最大程度參與全球化的機會。經濟全球化的程度越高,金融的核心的為越凸顯。
另一方面,經濟全球化使得金融市場不得不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從而使得金融市場被逐漸拆分成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以及外匯市場等相對獨立又相互聯系的模塊,不同的市場主體之間的相互獨立又共同促進的關系,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全球化。在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主權國家并未放棄本國的金融主權,而是在控制本國金融主權的前提下,加大了金融流通的自由性,降低了門檻,使得全球金融逐漸成為了一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不可分的整體。在這個相互融合,相互促進的過程中,國與國之間的金融合作得到了進一步的加強,伴隨而來的國與國之間的金融競爭也愈來愈激烈。
二、金融全球化下金融法規面臨的現實問題
(一)金融法規相對滯后
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經濟危機,其中很大的一個原因便是金融法規的滯后,金融監管的缺失。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大大背景下,傳統的單純的基于實體經濟而制定的法律法規已經很難滿足虛擬經濟的需求,加強金融法規的建設刻不容緩。
金融法規的滯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基于國際金融關系而制定的國際條約等具有全球性質的條約較少,因此在維護國際金融秩序,穩定國際金融市場方面顯得非常疲軟;二是基于金融危機而制定的應對措施較少,因此當面臨金融危機的時候,因為缺乏相應的應對措施,特別是面臨全球性金融危機時,達成共識的處理措施就更少,我們在應對金融危機時,就顯得措手不及,捉襟見肘;三是基于風險防范而制定的預防措施較少,中國有句古話叫“防患與未然”,金融法規在這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二)國際金融法規的效力有待加強
目前,具有國際約束性的金融條約較少,已經存在的軌跡金融法規,其實效力的發揮也不容樂觀。
一方面,國際金融法規是基于國際金融市場而制定的,而國際社會中的每個主權國家,都有基于本國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本國的金融制度。由于制定法規的基礎不容,這兩種法規在執行過程中難免會發生沖突和矛盾,由于國際法規在各主權國家的約束力遠遠小于本國的法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金融法規就很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雖然已有巴塞爾協議等國際規范,但是其中的很多條款并沒有形成實質性的法律,與其說是法律,還不如說是一種政治口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法規作為后盾,才能夠有效的保證國際金融秩序的長久穩定和健康發展。
(三)國際金融法規的執行力度較弱
目前國際金融法規的執行,都依賴于國際機構與各個國家之間的相互合作,因此國際規則就是基于這種合作關系的產物。各國負責制定本國的金融法規,并參與國際金融法規的制定。國際金融法規的執行要依賴于各個主權國家,各個主權國家本國的金融法規是基于本國的利益制定的,而國際金融法規是基于全球大背景制定的,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國際金融法規的執行力度遠遠不如本國的金融法規。
三、完善金融法規的措施
(一)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2008年經濟危機之后,國際社會加大力度建設金融法規,這是可喜的變化,金融法規的建設,不僅僅是擴大監管的面,更重要的是要加大監管的力。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國際金融監管的規則。要擴大金融風險的內涵與外延,不僅僅要監管資產負債的風險,更要監管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不僅僅要監管金融市場本身,更要監管金融產品的交易過程;要加強各種制度建設,要把泛泛而談的國際條約逐漸轉變成真正可實施的法律法規。
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明確國際監管責任的劃分。國際監管責任的劃分,一直是國家金融監管的難點所在,為了使國際金融市場獲得更加全面額監督,擴大金融監管的覆蓋面,針對復雜金融機構制定法律,進一步明確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的責任,是加強金融監管的一條必由之路。
(二)加強國際合作,提升國際金融法規的強制力
為了更好的維護國際金融秩序,穩定國際金融市場,解決國際金融爭端中的問題,就必須要提升國際金融法規的強制力,使得國際金融法規具有更加廣泛的約束力。
一方面,對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權威的國際金融組織而言,可以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豐富的信息資源,加強世界各國之間的交流,廣泛征求各國的意見,促進金融監管的統一性和法制性。
另一方面,要大膽的進行金融監管的創新。加大金融監管的創新力度,能夠完善金融監管的框架,同時又有利于保障在宏觀的監管下,各種金融問題能夠更加有效的解決。
(三),倡導國際金融法規價值的多元化
各國的經濟水平不同,金融發展程度各異,不能夠一把標尺來衡量全球所有的國家。因此在制定國際金融法規的時候,既要保證其統一性,又要承認其多樣性。既要考慮到全球整體金融的發展水平,又要考慮到各個個體的金融發展水平。,承認并接受其多樣性。
四、結語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行,金融全球化的表現也進一步凸顯,為維護國際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場的穩定,我們要進一步加強國際金融法規的建設,逐漸實現國際金融新秩序。
與時俱進的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
“國際經濟與貿易”作為專業的名稱首先出現在1998年教育部頒布的本科專業目錄中,它是由當時存在的國際貿易、國際經濟、工業外貿和國際商務等專業合并形成的。
從1998年專業名稱的變遷我們可以看到,目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所涵蓋的已經遠遠不止是貨物進出口業務,而是包括了國際投資等眾多國際經濟貿易活動。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所培養的也不僅僅是外貿業務員,而是包括了商務外交、國際商務戰略、政策與理論研究等各方面的人才。事實上,目前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直接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只是很小一部分,許多畢業生進入了咨詢公司、銀行、政府部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各種類型的國企、民企和外企,還有的進入了知名投資銀行、戰略咨詢公司和投資基金等高端就業渠道。另外越來越多的畢業生選擇了繼續深造。
由于國際經濟與貿易是由不同的專業合并而來,不同大學的這一專業具有非常不同的學術傳統。復旦大學、北京師范大學等大學的這一專業源自其1998年以前的國際經濟、世界經濟等專業,學術性和綜合實力強。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等大學曾經隸屬外經貿部(現商務部),其專業源自其傳統的行業背景,因此保留了較強的實務與政策研究傳統。但是,即使是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這樣的傳統上強調實務的國際經貿學科體系,近年來在教學中也大大加強了經濟學理論的分量。可以說,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培養的重點已經由上個世紀國際貿易專業強調的實務操作能力轉變為在全球化時代背景下的戰略分析能力和政策理論基礎。這種變化是我國對外開放擴大和深化發展的必然要求。
以經濟學為基礎的
復合型人才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隸屬于經濟學大類專業,因此與經濟學、金融、財政等其他經濟學大類專業下的專業一樣,需要打好經濟學的理論基礎。在一些大學或者學院,經濟學類專業本科實行大類招生,大學前兩年所有經濟學類學生不細分專業,共修經濟學理論基礎課,入校兩年后才分為經濟學、國際經濟與貿易、運輸、金融和財政等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學生需要與所有其他經濟學類專業學生一樣學習微積分、線性代數、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等數學課程。對于準備今后出國或者在國內名校深造經濟學的學生來說,最好在大學期間選修更多的數學課程和經濟理論課程。
除了經濟學理論課以外,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學生需要學習一些商學類課程,其中國際營銷、財務會計等課程一般是必修的。許多學校還會提供企業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課程供選修。
國際經濟與貿易活動經常涉及法律問題,因此實務傳統較強的學校一般會要求學生必修國際商法,有的學校還會提供國際經濟法、海商法、國際金融法等課程供選修。
有人說,國際職場最重要的三件事是“communication, communication and communication”(交流、交流和交流)。交流能力對從事國際經貿工作的人來說是怎么強調都不過分的,因此,除了開設跨文化交流、中國文學、西方文學等課程外,語言能力是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特別強調的。例如,對外經濟貿易大學要求全校所有專業的考生都按照外語專業考生的要求參加高考外語口試,還專門開設了三語實驗班,要求該班的學生在大學期間除了要有中文和英文熟練的交流能力外,還需要在法語、日語或者西班牙語中選擇并基本掌握一門第二外語,學校給學生提供在該語種國家交流訪學的機會。
除了上面這些課程以外,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還會開設課程幫助學生了解國際貿易中的各個環節,以及其他各種國際經貿活動中涉及的政策和實務問題。有的學校還可能提供貿易實務實驗室和金融實驗室,指導學生在實驗室和國際貿易平臺網站上直接感受經貿金融業務的部分流程,有的還會組織學生作為志愿者參加廣交會、博覽會、經貿國際研討會等活動。
選擇和不選擇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理由
在所有經管類專業中,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最大的特點是其寬口徑和多出口的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該專業文理兼招,其課程涵蓋法、商、政、經、文等多個門類,理論與實務課程兼備。對于學生來說,可以在大學期間受到全方位的素質教育,筆者認為這是該專業值得推薦的最重要的原因。由于這一特點,該專業學生在畢業后就業和深造的途徑非常多,對人才市場變化的適應能力較強。例如在深造方面,除了繼續攻讀經濟類專業的碩士和博士學位以外,還可以申請法律(例如法律碩士學位)、工商管理(例如工商管理碩士或者國際商務碩士)、公共管理(例如公共管理碩士)等專業的研究生。在國際上,法、商、政三大學科門類的高等教育的主體都在碩士階段而非本科階段,例如在美國,這些專業的碩士招生都非常歡迎本科是經濟類專業的考生。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 法律結構 風險控制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概念
所謂信托制度是指設定信托人(即委托人)與信托受托人(即受托人)基于特別信任關系,委托人將特定財產轉移或為其他處分給受托人,使受托人為一定的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該財產的制度。①
我國《信托公司房地產投資信托計劃試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條對REITS下的定義為"房地產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發售信托單位募集資金,為信托單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為主要運用方向,并進行管理,處分的行為"。
房地產投資信托在實際的推行過程中,各國各地區的法律法規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界定和規范:美國1960年頒布的《房地產投資信托法案》(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Act)對REITS的定義是"有多個受托人作為管理者,并擁有可轉讓受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份額的非公司型組織";臺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中對不動產投資信托的規范是,"依本條例的規定,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者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動產投資信托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準之投資標的而成立之信托"②;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守則》規定,"以信托方式組成主要投資房地產項目的集體投資計劃。REITS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有關基金旨在向持有人提供來自房地產的租金收入的回報,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透過出售基金單位獲得的資金,會根據信托文件加以運用,以在其投資組合內維持、管理和購入房地產"。
二、房地產投資信托的法律特征
REITS處于不斷的發展之中,各個國家和地區由于自身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對REITS的定義也略有不同,但是REITS也一些基本的特征,即REITS本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
1.REITS本質上是一種投資基金。REITS是以房地產業為投資對象,通過發行受益憑證或基金份額將投資者的資金匯集,交由房地產業投資專家進行專業投資的一種集合投資制度,屬于產業投資基金的一種;
2.REITS標準化可流通的金融產品。國際意義上的REITS絕大多數是面向公眾投資者、采用公募的方式募集并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標準化金融產品;
3.REITS的投資范圍及收入來源受到嚴格的要求。REITS的投資對象以及主要收入來源受到嚴格限制,一般僅投資于成熟的、能夠產生穩定租金流的物業,而且嚴格規定了持有物業期限,并限制資產出售;
4.REITS的收益分配比例高。美國、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和地區均要求REITS將稅后利潤的90%以上分配給投資者較高的收益分配比例是REITS一個顯著特征③;
5.REITS享有稅收優惠。稅收優惠政策是REITS發展的重要推動力,國外成熟市場,一般均給予REITS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REITS滿足了一定的要求,REITS對已經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免交公司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這樣就避免了公司和投資人雙重征稅的問題;
6.REIT的品種既可以是股票,又可以是信托受益憑證。與房地產公司的股票所不同的是,REITS的股票或憑證是以房地產實物為支持的,而房地產公司的股票則與其他公司的股票一樣,是以公司資產為支持的。此外,REITS主要有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模式,投資者的權益相應體現在所持有的股票和受益憑證;
7.REITS具有較高的透明度。REITS是大眾投資的金融產品,各國對REITS尤其是公司型REITS的信息披露做了嚴格的要求,其財務運作受到公眾的監督,故具有較高的透明度。
三、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風險及其控制
房地產投資信托的風險分為市場風險與非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外在風險,是指由國家宏觀經濟政策或供求變化等外部原因導致市場波動產生的風險;非市場風險又稱內部風險,是指由房地產項目本身或REITS內部的經營管理等造成的風險;外部風險受到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市場本身的影響,相對較難預測,內部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包括基金的治理結構不完善、信息披露的不對稱及法律監管的不到位。我國目前的信托制度還不夠健全,委托人沒有有效的維護自身權利的渠道和平臺,受托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約,容易產生委托風險,受托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REITS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
此外,由于我國缺乏針對REITS的詳細的信息披露法規,造成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嚴重不對稱,委托人對其投資的集合投資信托計劃或基金的具體運營情況缺乏了解,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信息不對稱使得房地產投資信托中各當事人產生逆向選擇,這就進一步強化了委托的風險。因此,信息不對稱、治理結構不完善及監管不到位三種因素互相影響和滲透,成為REITS內部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我國應當采取多管齊下的措施來防范REITS風險。
第一、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REITS的重要內容,信息披露有利于加強監管防止因市場信息不對稱使投資人利益受到侵蝕的問題,維護投資人的積極性。REITS本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只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和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
我國目前沒有REITS專門的法律法規,缺乏統一的信息披露規定,有關信息披露的內容只散見于《證券投資信托基金法》、《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及《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等。REITS本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有學者建議將信托合同的公募適用證券法律;私募則適用將來制定的特別法或《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6》,筆者認為,REITS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應當有所不同:在采取集合投資信托計劃模式階段,REITS的募集方式屬于私募性質,可以根據《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進行信息披露,必須對涉及項目的收益和風險結構等有關投資人利益的重大信息向投資人做出明確說明,由銀監會負責監管;REITS在采取基金模式或者公司模式情況下,一般會在證券市場公開上市,投資對象的范圍廣泛,法律制定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目前可以依據的法律規范為《公司法》、《證券法》及《證券投資信托基金法》,這些法律規范對基金的發行及上市交易環節有關信息披露的內容做出了詳細規定,我國可以在這些法律規范的基礎上完善REITS信息披露的規范。
第二、限定REITS投資范圍
美國次貸危機源于美國金融機構將劣質的銀行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背離了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是對優質房地產抵押貸款的證券化這一要求,最終誘發了美國的次貸危機。盡管REITS和銀行抵押貸款證券化債券相比,國際市場上絕大多數REITS(包括公司型和基金型)是一種在交易所市場公開上市的、面向公眾投資者的公開交易的證券品種,信息披露的高度透明,相比受到更嚴格的監管,風險相對較低。REITS本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
但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仍然警示我國在推行REITS要嚴格,確保REITS的資產包為優質的資產包"我國目前房地產市場低迷,開發商在房地產開發前期環節資金鏈短缺,急需外部融資,REITS很容易成為開發商前期開發融資的工具,這將大大加大REITS的風險。
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和制度環境先天的缺陷,為了防止在試點之初和推廣前期REITS成為房地產開發商套現的工具和銀行轉嫁房地產開發貸款壞賬風險的手段,我國在應將REITS的投資范圍限定在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的商業地產和工業地產并明確這種投資在REITS產品中所占的比例,REITS本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
嚴格限制REITS于投資尚未開發或正在開發狀態的房地產,并且規定REITS對房地產資產的最低持有年限。投資范圍的嚴格限制保證了REITS持有的資產均為優質資產,能夠產生穩定的收益,將避免REITS產品淪為開發商轉嫁風險的工具。
第三、完善REITS管理模式④
投資人一旦將資金投資于REITS,便失去了對投資資金的直接控制權,由受托機構全權管理,如果不加強對受托機構的監管,很容易產生委托風險,損害投資人的利益。為了保護REITS投資人的權益,法律法規必須為投資人構建表達利益訴求的平臺,在契約性REITS應為基金(信托份額)持有人大會,在公司型REITS,應為股東大會。法律應該制定完善的制度,賦予投資者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和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監督權的權利(如對投資項目行使表決權),防止基金管理人或大股東侵犯普通投資人的利益。由于投資者具有非專業性,和行使權利的不定期性,僅僅依靠基金持有人大會和股東大會還不能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全面的專業的監督,因此,有必要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是獨立于持有人大會和基金經理的第三方,他受托于持有人大會,但不受制于持有人大會和基金經理任何一方,由于其較強的獨立性,能夠實施有效的監督職能。在基金持有人大會(或股東大會)及獨立董事制度基礎上,還需要完善REITS管理模式,根據是否聘請獨立的機構來管理REITS資產,REITS管理方式分為外部管理與內部管理。
世界各國在REITS的初創階段都規定REITS必須采用外部管理,并且對管理公司設置了嚴格的資質要求,美國REITS在管理模式上也經歷了一個由管制到放松管制的過程,從最初的獨立外部顧問到允許REITS為其租戶提供一定的服務,再到TRS的建立。REITS本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不夠健全,信托思想還沒有深入人心,市場上不誠信的現象仍然存在。因此,我國在REITS發展的初期階段(尤其是在采用集合投資信托計劃模式階段)應采取外部管理的模式,以防止基金管理人權力過大,侵犯投資者的利益。
第四、加強監管機構的監管
REITS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存在著市場風險和人風險。為了有效的控制存在的風險,培育和優化REITS,除了需要加強內部的管理外,政府的監管是必不可少的。目前我國金融行業采取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REITS發行、交易、上市等環節涉及到不同的監管部門。目前信托的資質及信托計劃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如果REITS將來在證券市場上市,則涉及到證監會的監管職責,REITS的稅收政策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從發行到最終上市交易REITS受到不同監管部門的監管,容易出現多頭監管的問題。REITS本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REITS需要有一個系統性跨部門的監管體系。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不同的REITS模式,涉及到不同的監管機構。在集合投資信托計劃階段,REITS的發行、交易事宜由銀監會作為主要監管部門;在基金模式和公司模式階段,由于REITS一般會在證券市場上市交易,對交易行為的監管成為主要監管內容,此時,應成立以證監會為主要監管機構,銀監會、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協作監管的聯合監管小組,負責制定和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包括市場準入、市場推出、經營范圍業務品種、市場行為規則、服務對象、財務監管、風險控制、監管主體的職責與權利等,并負責指導、監督和實施。
第五、獨立中介機構的介入
REITS從發行運作至上市交易等環節均涉及到許多專業知識。REITS資金在募集前需要中介機構對項目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資金募集后的使用的過程中涉及到對投資項目的風險、收益評估等,這些均需要獨立的中介機構的參與。REITS本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票或信托單位,集合公眾投資者資金,由專門機構經營管理,將資金投向房地產和房地產相關權利,以房地產租金為主要收入來源,并將絕大部分收益派分給基金持有者的一種投資方式。獨立中介機構的參與,一方面可以提供專業的管理、咨詢服務,提高REITS投資的質量,另一方面可以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保證基金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維護投資者利益。同時,各專業機構分擔了其責任范圍內的風險,也以自身信譽為信托計劃提供了無形擔保,具有信用增強作用。
因此,我國在開展REITS業務時,有必要引進獨立的中介機構參與其中,這將有利于防范REITS的風險,促進REITS良性發展。
注釋:
①劉文華主編:《WTO與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沖突與規避》,中國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第296頁
②楊海慶:"不動產投資信托法律制度研究",載http://
③陳開琦主編:《信托業的理論與實踐及其法律保障》,四川大學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
關鍵詞:眾籌;JOBS法案;投資者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一家叫做美微文化傳媒的創業公司在淘寶網開了店,銷售的產品竟然是自己公司的原始股;任何人只要花120元,就能買到100份股票,成為這家公司的股東。共有1002人出資購買,募集資金近百萬元。與此同時也引發了對此種募資方式的合法性爭議。①
眾籌,被比作"拯救美國經濟的最佳創新工具"的大眾融資模式,以一種飽受質疑的身份慢慢在中國的土壤里慢慢生根,并表現出令人驚嘆的強大生命力。2012年4月5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初創企業促進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法案),鼓勵美國小微企業融資。最引人關注的部分,JOBS法案增加了眾籌(crowdfunding)的豁免條款,終于使得美國眾籌融資模式在法律上站穩了腳跟。
二、眾籌融資模式的內涵及發展
與VC、PE等傳統融資不同,參與眾籌融資的籌資者其目標往往是多重的,不僅僅限于簡單的融資,還常常通過眾籌這一方式獲得外部資源在技術和管理經驗上的幫助,同時還可以通過眾籌方式使生產出來的產品更好地適應市場需要。而投資者參與公眾小額集資的目標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完全將這當作一種慈善行為,并不要求任何回報;有的是通過與融資者的積極互動,享受參與創新的過程;還有的是獲得經濟上的匯報,如以較低價格獲得產品,或通過股權方式共享項目成功后的回報。②
三、眾籌模式在中國的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發展現狀
眾籌模式在2011年來到中國,一大批眾籌網站如雨后春筍般競相發展。被人們所熟知的有點名時間、追夢網、億覓創意、淘夢網、覺等,絕大部分是以募捐制眾籌模式出現。
這種新的募資的方式很快就引起了不少的爭議。在有人非常看好網絡股權眾募的同時,也有很多人覺得這并不靠譜,因為創業公司往往本身項目風險巨大,且存在信息披露與公司治理的諸多問題。另外,投資人也很難判斷融資項目是一個真實的創業公司還是一個詐騙的陷阱。
(二)眾籌融資模式的法律分析
在目前金融管制的大背景下,民間融資渠道不暢,中心企業融資需求得不到滿足。于此同時非法集資以各種形態頻繁發生,引發了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首先,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是受到法律嚴格監管的。我國《刑法》就規定了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一罪名做了明確解釋,即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③
對于投資人而言,其通過網絡購買的原始股份存在很多的法律瑕疵。首先,投資人顯然無法在工商主管部門登記稱為創業公司的股東,因為公司法限制了股東的人數。其次,如果投資人成為公司內部股東由代表人代為持有公司股份,這種代持行為在法律的保護上也有欠缺的。④
三、JOBS法案給我們的啟示
(一)JOBS法案對于眾籌的相關規定
2012年4月5日,JOBS法案經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后正式生效。該法案對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將新興公司(emerging growth company)作為一個單獨的發行人類型予以特殊監管,部分消除了私募發行中一般勸誘禁止的限制,提高了觸發向SEC報告的股東人數門檻,并對公眾小額集資創設了特別豁免,以實現便利中小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融資的目標。⑤
JOBS法案為公眾小額集資創設了對于聯邦證券法的豁免:通過公眾小額集資在12個月內的融資額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發行人不受到聯邦證券法的監管。此外,JOBS法案還對于公眾小額集資中投資者數量到達觸發注冊標準的限制進行了豁免,將公開發行的人數限制由300人界線提高到1200人。⑥
(二)JOBS法案對我國眾籌融資模式的啟示
眾籌的興起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法律制度不能因循守舊固步自封,而是應該順應和把握社會變遷和時展的脈搏,及時地作出回應。這既是眾籌融資模式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制度作為一種要素的應有使命。眾籌融資要求我們應該作出以下兩方面的制度回應。
1、消除制度障礙,構筑眾籌融資模式的"安全港"。眾籌作為信息化時代的新型融資模式,具有區別于傳統融資模式的特殊之處,我們需要將公眾小額集資區別對待。首先,需要建立證券發行小額豁免制度,為眾籌融資提供制度依據。由于公眾小額集資的數額一般不高且籌資者發展并不成熟,比較難以達到公開發行的要求,這種特殊性與既有的制度結構難以相容,這就要求現行證券發行制度為眾籌融資開一道口子,允許融資額并不高的初創企業利用集資門戶向公眾募集資金,并且盡可能減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融資的行政審批以降低初創企業的融資成本。其次,需要明確集資門戶的法律地位并打通其獲得核準設立的通道。境外已有的立法經驗基本上都要求集資門戶在監管部門登記備案,以有利于對公眾小額集資進行監管。再次,需要妥善處理不同類型的公司通過眾籌融資獲取資金所出現的不適性。允許籌資者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公開募集資本,并且借鑒JOBS法案的做法適當提高公開發行認定人數標準。⑦
2、完善針對眾籌融資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不能因為眾籌融資數額較小而認為無需保護,相反眾籌融資中的投資者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有限而更是需要加強對其的保護。首先,要限制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境外立法均將限制投資數額作為投資者保護的重要內容,我國亦宜吸收這一經驗,結合絕對數額和占年收入比重的相對數額來對投資數額進行限制。其次,要對籌資者課以程度合理的信息披露義務,以有利于投資者掌握相關信息,避免出現籌資者的不當行為。⑧從整體上看,眾籌融資與一般融資方式有較大區別,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工作也有其特殊性,應當結合眾籌融資的特點來對投資者保護事宜進行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
四、結語
新興事物的誕生,肩負著幾多殷切期許,也總是伴隨著懷疑的目光。法律總是滯后的,當新的需要調整的社會關系出現,當合法、正當的社會行為有遭受不法侵害的可能,我們的法律就應當有效率、高質量地提供對策。法律的規則,并不以壓迫眾籌的生存空間為目的,而法律缺失,放任眾籌自由發展或許會對眾籌模式的發展產生難以想象的消極影響。
正如美微傳媒CEO朱江所言,"希望我個人這兩次私募帶來的爭議,作為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嘗試,能夠為國內創業者帶來思路。"也希望每一次思考與探索都能推動著我國眾籌模式法律規制的建立和健全。
注釋:
①來源:http://.cn/news/news/2013/0204/327558657.shtml
②子萱:《美國眾籌模式,讓夢想照進現實》,載《文化報》2013年1月19日。
③婁鶴:《創業者應如何規避融資法律風險》,載《創業家》2012年10月刊。
④王培新:《論我國私募投資法的立法必要性》,載《理論前沿》2007年4月刊。
⑤魯東路:《美國JOBS法案、資本市場變革與小企業成長》,載《證券市場導報》2012年8月號
⑥梁紅英:《中小企業融資新模式》,載2010年5月刊。
⑦吳曉光:《淺談網絡融資業務在我國的發展與監督》,載《浙江金融》2011年4月刊。
一、法學實踐教學中學生主體地位的內涵
多年來,中國的教育模式一直奉行學院式法律教育,教師是絕對的教學主體,學生只是被動接受知識的客體,教師教什么學生便學什么。然而,這樣的教學模式己經很難適應當今社會對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對法學人才的需求。法學專業的學生將來踏入社會后所面對的是一個個鮮活的法律事件,由于我國屬于成文法國家,絕大多數的法律事件都很難找到現成的教科書指導模式及處理路徑。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整合法律知識,靈活的運用法律知識處理法律事件。這一能力的培養需要在木科教育階段就貫徹,即本科的實踐教學中就要培養學生獨立或團隊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成為有擔當、有責任的實踐教學主體,而不是依靠教師機械的灌輸處理問題的程序。
二、學生主體性法學實踐教學的意義解讀
法學是一門應用性、實踐性的社會科學,法學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實踐性。因此,在法學教育中調動學生的主動性,讓學生成為實踐教學的主體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法學學生主體性實踐教學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必由之路
如果說法學教育在基礎知識的教育階段還遵循教師單向傳授的傳統教學模式是厚基礎的必然要求,那么在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之后運用其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實踐教學階段就應該貫徹寬口徑的培養方針。所謂寬口徑是由法學學科適用領域決定的。法學是一門涉及面很廣的學科,學生們需要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紛繁復雜的生活事件,這些事件涉及建筑、醫療、保險、生物、科技等領域,因此資深的律師或法官往往具有非常廣博的知識。學生在實踐訓練中,寫作、演講、思辨能力的培養尤為重要。同時,學生還需博覽群書不斷拓寬自己的知識面(這也是為什么國家近十年來培養本科為非法律專業的法律碩士的原因)。在某一領域業績突出的律師,往往除了具備法律知識以外還具備該領域的專業知識,如醫事法律人才、建筑法律人才、金融法律人才。因此,法學實踐教學對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具有積極的作用。
(二)法學學生主體性實踐教學能讓法學專業具有更強的社會適應力
從目前國內的專業就業排名來看,法學專業并不理想。因此,法學專業的招生、就業都面臨巨大的市場挑戰。在如此嚴峻的社會背景下,不斷提升學生的能力是當務之急。法學實踐教學就是在促進學生學習法律專業知識的前提下,培養學生的管理協調、人際溝通、口語表達等各方面的能力,為拓寬就業的領域打下基礎。據筆者的教學經驗,法學專業的學生畢業后完全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數占應屆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其余學生或進入政府部分,或進入金融、保險、管理等部門,就業的渠道在不斷向相關領域延伸。因此,學生主體性的實踐教學就為這一延伸奠定了綜合素質的基礎,為學生自由發展提供更加廣闊的空間,以應對艱難的就業環境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契合了法治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模式
進入21世紀以來,法律職業隊伍建設成為影響法學教育的最為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學教育必須根據特定時期法律職業發展的程度和水平,結合社會對法律服務和立法、司法提出的人才需求,通過目標設計、內容細化、方法創新和過程監督,充分發揮法學教育的作用,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和法學研究、法治建設的互動。對此,我們必須看到法學實踐教育在法律人才建設中發揮的作用。通過法學實踐教學,在本科教學中就可以向學生灌輸法律職業道德、職業規范、職業技能、職業紀律。通過法學實踐訓練的學生,能從容的從事接待當事人、送達傳票、會見當事人、庭審排期、調解前期溝通等工作,畢業后進入司法部門就能勝任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的工作,大大縮短就業培訓的時間,滿足司法部門人員短缺的現狀。
三、國外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啟發
如何的在專業教育中較好融合理論與實踐的問題成為世界各地法學教育的熱門話題。盡管法學教育具有民族性,但對世界各地各種各樣的法學教育模式進行理解有助于我們對各個體系背后的相應觀念進行思考。法律和教育體系的差異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移植基本是不可能的。但理念的傳播要比制度來得容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國外先進實踐教學模式將對我國的法學教學改革具有事半功倍的意義。
縱觀世界三大主要法律教育體系,即美國、德國、日本,他們在法學實踐教學方面都極具特色。這三個國家的法學實踐要素一直以來都占據了法學教育的很大比重:在口木式半個世紀,在美國將近一個世紀,而在德國則超過了一個半世紀。這三個國家之所以如此重視法學實踐教學,是因為他們深深的認識到法律職業共同體中除了需要法律知識,職業技能同樣是不可或缺的,而職業技能的獲取一定要通過實踐訓練。
在美國,所有希望成為法律職業者的人(無論是成為律師、法官還是其他職業人士)都被訓練成律師,律師辯護人的形象是法律職業者的理想原型《麥考利特被告》中列舉了10項律師基本技巧,即解決問題、法律分析、法學研究、事實調查、溝通、提供咨詢、談判、提起訴訟與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組織與運作法律程序的操作技巧、辨別與解決倫理困境。法學院培養學生的主要目標是訓練思維,即訓練他們像法律家那樣進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學法,通過案例來提高學生的分析和解決法律事務問題的能力。
前文所述,在德國法學教育中的實踐要素同樣濃厚。學生的法學教育要經過基礎教育及見習教育兩部分的學習,且每一部分都需要通過國家統一的考核。通過了基礎教育部分的考核后,學生進入見習階段的學習,旨在深化學生的基礎理論知識,培養獨立工作、獨立判斷的能力和社會責任意識,為今后進入司法實踐創造條件。只有進一步通過見習階段的國家考核后才能真正步入法律職業共同體。
日本的法學教育在注重實踐性的同時還注重開放性。日本的法學學生在結束本科教育后,也需要參加司法考試,考試合格后進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職務技巧培訓。經過民事、刑事律師業務的全面、系統培訓后才能從司法研修所畢業,進入法官、檢察官、律師隊伍。同時,日本為了拓展法學領域的涵蓋范圍,還在本科階段開設政治學科,為法學學生提供更為廣闊的科目選擇空間。
四、我國法學實踐教學模式的選擇
通過以上分析得知,法學實踐教學的地位在各國法學教育中都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那么中國的法律教育也應該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更大膽、更深入、更務實、更具成效的探索。學徒制、案例教學、法律診所、實習等等實踐教學模式都是目前世界各國比較青睞的實踐方式,但從學生主體性角度的考量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我們應讓不同的方式具有不同的實踐訓練意義。
由于本文旨在探討法律實踐教學中學生主體性地位的培養,從而培養法學學生的社會責任感、社會擔當精神,因此,擬將重點討論診所是法律教育這一實踐教學模式。因為筆者認為,在目前盛行的實踐教學模式中,學生在診所式實踐教學中是最具主動性的,學生能切實的將要我學變成我要學。美國人本主義心里學家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層次理論,處于該理論的最高層次便是自我實現的需要,他是指人希望最大限度地發揮自己的潛能,不斷完善自己,完成與自己能力相稱的一切事情,實現自己理想的需要。法律診所教學的推行,通過培養學生的責任意識,能很好的促進法學學生自我實現,為社會培養優秀的法律人才。
診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國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它借鑒了醫學院學生在醫療診所臨床實習的做法,倡導在實踐和經驗中學習法律和律師的執業技能。在中國,診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學院學生在一個真實或虛擬的法律診所中,在有律師執業資格的教師的指導下為處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詢,診斷他們的法律問題,開出處方,為他們提供解決法律問題的方法,并親自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服務。筆者認為,診所式法律教育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實踐模式,而是一個集寫作、交際、談判、分析、實戰為一體的綜合實踐模式,特別適合于中國目前法律資源匱乏且不均衡的現狀。正如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所述診所法律教育是以學生為主的,通過辦案來對法律條文加深理解,來對法律的適用加深理解具有非常強的操作性。這樣的一種教育模式是對我們現在的傳統的教育模式的一種很好的補充。在這種實踐教學中,教師傳授知識的功能只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充當推動者、協作者、啟發者,鼓勵和引導學生發揮主觀能動性,真正體現教學中的學生主體地位。
在我國推行診所式法律教育行最有效的方式是將法律診所推向社會,只有走進真實的社會生活,學生才能擁有大量的操練機會。具體而言可以采納以下方式:
(一)與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掛鉤,帶領學生分組接診、會診
這可能是診所式教育中比較穩定、有效的方式。將學生進行3 -4人的分組后,由擁有法律執業資格證的教師帶領學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坐診、接診。針對前來咨詢的當事人所提出的現實的法律問題進行診斷,由學生開出處方。此過程能培養學生與當事人會談的能力,培養學生歸納問題的能力。之后的問題處方則由學生自行查閱相關資料,進行分析、鑒別、篩選而制作。制作過程又是對學生寫作能力、邏輯思維能力的訓練。同時,學生針對援助中心的常見案件,如工傷賠償、勞動糾紛、應當予以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就擁有了實踐訓練的機會。
(二)走進社區進行義務法律咨詢
結合中國司法資源相對匱乏、人民法律意識淡薄的現狀,帶領學生走進社區開展普法、送法活動也能滿足診所式教育的需求。學生針對社區居民的法律問題現場解答,能很好的訓練其應變能力、思辨能力。同時也能構建良性互動的長期咨詢法律關系,讓學生能接觸更多類型的案件,如繼承、相鄰、撫養、婚姻,而不是局限于教師有限案例教學的模式。
(三)送法下鄉,感受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
帶領學生走進鄉上中國,讓學生感受在中國法律資源分布不均衡的現狀下具有中國特色的民間糾紛解決機制,體會書本和課堂以外的社會狀況。
總之,筆者推崇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因為其融合了分組學習、案例教學、師徒互動等諸多法律實踐形式,在此過程中學生的多種法律職業素養得以鍛煉,而且這樣的鍛煉過程是以學生為主體的主動探索式鍛煉,具有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