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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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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范文第1篇

      關鍵詞:人工智能;作品;標識

      一、人工智能美術作品

      如同這幅《愛德蒙貝拉米的肖像》畫作,人工智能美術作品是指在一定規則下的算法程序或軟件,通過一定外在計算機載體對外進行的表達,所產生的人工智能美術創作物。而對于傳統美術作品,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下受知識產權保護,其權利主體是作者,所保護的客體不僅是畫作這個客觀物體,更是基于人類思想上的外在表達模式,故而知識產權所保護的不僅僅是財產性權利,更多的偏向于對精神思想的保護。而對于人工智能所創作的美術作品,則是基于人工智能軟件或程序在模擬人腦過程中,外在的機械化操作。我們無法將這一過程定義為思想的表達。故而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無法受到現有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那么此時就有學者對此提出了民法理論下的另一觀點,認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依據人工智能算法及機器的性質而產生的一種知識財產收益;該類作品的產生具有連續性,這一自然屬性符合現有民法理論下的“孳息”。而民法中對于孳息的保護依然是基于物的范疇。

      二、必要性標識制度

      根據以上闡述可以看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已經達到高度模擬傳統美術作品,但其權屬上卻無法受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予以保護,在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價值無法估量的情況下,普通消費者無法準確在二者之間進行選擇,就會導致二者之間的差異性逐漸縮小,最終使得二者予以混淆,這不僅會造成傳統美術作品的市場紊亂,同時也會阻礙產生該美術作品的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所以面對目前人工智能美術作品所帶來的問題,首要解決的是將二者進行有效的劃分。在此基礎上筆者提出構建必要性標識制度。同時為達到合理監管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產生。對于必要性標識制度應當實行一定的申請制,因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暫時無法受到除民法“物”以外更多的特殊保護,所以要想獲得更多的法律權益,應當主動進行申請,在申請經過初步的合法性、信息完整性以及初步價值估量的審核后對其予以登記歸檔,獲得特殊的認證標識,基于此該標識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因為若想獲得來自人工智能創作物的更多非物效益,必須強制性申請該標識,反之無特定保護。

      三、必要性標識制度特點

      基于對必要性標識制度的闡述,則該制度應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首先,顯著性。作為區分人工智能美術作品和傳統美術作品的重要標識,該標識一定要顯著地展現在畫作上,使得瀏覽者在初識作品是就能第一時間分辨出該作品來源于人工智能創作,那么基于傳統審美標準以及類比現有的市場商品包裝標識,應當使得該標識制度處于畫作的右下方,所占面積不得低于該畫作的百分之三。其次,差異性。因為人工智能美術作品不同于普通批量商品,在人工智能模擬人腦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美術作品雖不具有思想性,但其本質作品間存在差異,無法做到完全相同,所以該標識制度也不能僅僅是一個簡單的圖案統一所有的人工智能作品。應當每一幅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標識都有一定的差異。最后,信息性。由于人工智能的美術作品不具有權屬清晰的權利主體,無法區別“作者”,故而對于該人工智能的來源將會被轉化為特定軟件計算法,該標識制度應當將此進行展示。避免該人工智能美術作品在流通過程中產生權屬糾紛。

      四、小結

      社會發展是推動法律更迭的主要動力,現行的法律無法合理順應人工智能技術的迅猛發展。相應的制度應當及時完善,建立人工智能美術作品的必要性標識制度可以避免現有的知識產權體系被人工智能所打亂,合理的法律制度不僅能保護現有的法律體系,更能促進人工智能藝術市場的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1]吳漢東.人工智能時代的制度安排與法律規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7,35(05):128-136.

      [2]孫山.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屬性證成[J].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18,33(05):84-94.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范文第2篇

      一、差異性:教學內容與方法

      數據法學是伴隨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新興學科,數據法學的教學往往需要與數據科學及信息技術的研習結合進行,具有知識體系的綜合性、學科視野的開放性、應用場景的廣泛性、方法工具的多元性和專業性等特點。相較之下,傳統法學教育的發展已然十分成熟,不僅教學模式趨于穩定,而且教學內容的體系相對成熟,諸如法律診所、模擬法庭等教學方法與法學實踐結合甚密。正因如此,新興數據法學教學與傳統法學教學之間存在多個層面的差異。就內容而言,傳統法學教育重在法律規則、原理及其適用的講授,數據法學教學則不限于此,與數據科學相關的信息技術問題均融入法學教育的體系,且占據近乎同樣重要的地位。傳統法學教育圍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的部門法展開,既包括法的本體、價值和發展等理論問題,又包括法律適用、運行等實務問題,這些方面的教學成果,使法學教育在我國社會科學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相比之下,數據法學是對數據生成、采集、存儲、傳輸、處理、應用等一系列過程中的法律現象進行研究的學科,數據法學的教育也圍繞這些內容展開。[1]數據法學教學中的“數據含量”,使其與相鄰計算機科學、互聯網科技具有極大的相通性。這意味著數據科技的全新法學鏡像世界,使法學問題不再拘泥于傳統部門法調整對象和調整方式的范疇,而是經由數據問題的整合以全局性、領域性的態勢予以因應。如此一來,數據法學的教育往往包括不同層級的多種法律門類,單一法律部門的課程設計無法滿足數據法學教育的需求。數據法學的實踐教學方式區別于傳統法學。我國以法典法為基礎的法律形式,使得傳統法學教育與實踐的環節往往是分開的,通常在校學習期間安排專門的時段進行實習,或者兼職從事實務工作。就數據法學而言,理想的教學實踐應當綜合數據技術和數據方法,比如實驗教學、可操作性編程、數據研發應用等“產學研一體化”的要求,這無疑對法學傳統的教學實踐模式構成了沖擊。法學教學中的實踐導向,往往引用已經發生的案例闡釋法律規范的教義與適用情形,這是一種“向后看”的思維方式。而數據法學則不同,它不忽視已經制定了的規范性內容,更重要的是將規制融入數據科學算法的世界,這就要把握科技發展的現狀和前沿問題,甚至要求對數據的風險性與可能性進行前瞻性的評估。這樣一來,數據法學實際具有了“向前看”的思維方式,它改變了傳統法學教育的保守性和穩定性,使法學具有了尖端科學的色彩。調研數據法學學生的實踐實習情況,科技公司、互聯網企業的數據合規部門逐漸成為重要基地,這與傳統法學院青睞律所、政府部門和法檢機構的情況不同。數據科技的進步導致數據法學發展迅速,而與傳統法學教材、教輔資料總量繁多、內容固定的情況相比,數據法學教育教材、資料的建設是薄弱的。作為法學教育的重要環節,概念清晰、體例完備的教材是實現法學教育功能的重要工具和載體。它不僅是法學知識傳承的載體,而且是規范教學內容、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相比之下,盡管數據法學前沿性的研究成果頻出,但可以形成通說的數據法學理論和規則體系遠未形成,大量基本概念和范疇處于爭議之中,直接影響教材建設的進程。同步于數據科技進步的國內外各級行政法規、技術標準,成為規制數據問題的先鋒性制度文件。這些制度文件的調整比較頻繁,導致數據法學教材的出版發行可能面臨及時更新與增補的問題。[2]如此一來,短期之內形成穩定的數據法學教學資料似乎不大可能,目前教學主要依托于各數據法學研究人員的學術涉獵,而這種學術涉獵難免片面,這就導致數據法學教學的資料支持遠落后于傳統法學的諸學科。

      二、可融合性:培養方向與基本路徑

      無論如何,數據法學仍處于法學學科的大框架之中,傳統法學仍舊是數據法學教育的重要基礎。不能否認,數據法學教育的重點在于法學人才,只不過數據法學教育又有所突破,它獨具特色地為國家各級公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法律科技領域的企事業單位等培養高層次的研究型和應用型人才。盡管數據法學教育與傳統法學教育存在較大差異,但數據法學教育的發展仍需與傳統法學教育的優勢進行整合。1.傳統法學在一定程度上為數據法學的新興理論和范疇提供了分析工具。數據法學之所以為法學,意味著傳統法理論中,諸如法的性質、淵源、要素、效力等級、權利義務、行為關系等基本范疇,可以為數據法學理論體系的建構提供支點。與此同時,由于數據法學根植于信息化數據所創造的新興客體,有條件在傳統法學的理論視野上實現超越,且這種超越并不意味著必然的沖突和矛盾。數據空間的特有話語體系、規制手段和價值判斷,的確導致了新興法學范疇的確立,但也啟動了對既有法學理論體系的解釋和補充。應對數據空間的復雜化,傳統法學應當繼續扮演理論元敘述的角色,而數據法學突出的實務性和前沿性,也將為法學體系的發展提供充分的補給與反芻。2.數據法學教育的核心在于以數據法學為主干的跨學科復合型人才培養,其關鍵在于法學研究與信息技術的有機融合,這就要求我們在既有培養模式的基礎上,厘清法學教育與數據科學教育的邏輯關系,必須明確數據法學并不等同于尖端數據科學,其科研側重點、教學培養目標存在交叉,但又有明顯差別。數據法學屬于法學一級學科,同時借力信息網絡技術、數據安全技術尖端學科為支撐。以法學教育為主體,就是要借鑒傳統法學教育的理論與實踐教學范式,促進法學素養的形成。以網絡技術、數據安全為支持,推動這種法學素養向數據技術、數據防范、數據問題等方向的演化,這種演化或許加入了計算機代碼、算法、程序、數據等不同于傳統法律課題的話語表述,但它并不構成對傳統法學體系的顛覆,而是一種法學教育話語體系的更新。可以說,法學仍舊是基礎,而數據是現實的關照,前者是基礎方法,后者是方法所給予的對象,只不過方法要根據對象的特征進行調整。3.數據法學教育對課程體系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國內各院校數據法學課程建設模式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三分模式”,以清華大學2019年開設的計算法學專業碩士為例,教學內容對既有法學體例形成了實質性的顛覆,法學、數據科學、法學數據交叉科學構成了“交叉型課程集群”,沿用傳統法學教學內容的法學科目僅占三分之一,以數據科學為先導的數據技術教育、交叉學科教育,實現了法學院與強勢理工科教學的合并,將編程語言、概率論、線性代數等數據技術基礎課程涵蓋在內,又以數據與法律的整合類課程,如科技法、專利法、技術規范進行輔助。第二種是“二分模式”,教學內容包括傳統法學教育與數據科學教育兩個部分,傳統法學課程注重教學培養過程中的“法學”含量,數據科學教育則確保教學過程中的“數據”含量,這要求相關院校具備法學和數據科學的學科基礎,唯有兩類課程的相互影響,才能推動學生產生對數據與法學的思維碰撞與整合。第三種是“綜合模式”,這也是目前國內大多數院校開設數據法學的教育模式。該模式將數據科學融入目前法學院的日常教育體例之中,不同學科以課程接力或者課后拓展的形式展開。綜合模式對開課學校的理工科背景要求并不高,但是這種模式往往過多偏重法學教育的內容,容易將數據法學等同于知識產權法學、專利法學等具有數據相關性的部門法學教育,是否能夠有效實現數據法學的教學效果仍應存疑。4.以科研創新和前沿性資料庫彌補教材薄弱的現狀。數據法學教育目標在于為新一代信息技術的發展提供人才保障,也為法律行業和法治現代化提供技術支持。正因如此,學術創新能力培養是數據法學教學的重要內容。鑒于教材、教輔資料體系尚未確立的現狀,現階段數據法學教學應在科研訓練、問題意識為先導的教學方法上有所突破,間接推動數據法學教學案例、實驗、文獻等資料的系統性完善。這樣不僅跳出了傳統法學教育以課堂、教材為核心的舊模式,還推動了科研項目、論文融入教學過程中,增強了學生的參與度,也對前沿性數據政策、法規和行業標準予以關照。借此,可以嘗試以數據法學方向為單位建立主文獻庫,加強文獻研讀、資料分析與寫作指導,同時注重數據分析、計算機編程等技術的實操能力訓練,為跨學科研究打下了基礎。以數據庫的形式拓展資料、文獻的存儲載體,利用信息技術開展傳統課堂、教材的教學模式改革,推動信息化手段在教學資料查閱、利用過程中的便利性,通過數據手段實現數據法學的教學創新。5.實現人才培養與實務需求的對接,不同授課模式可以發揮各自所長。數據法學教育需要通過實踐訓練和學位論文撰寫等環節,培養學生解決信息技術相關法律問題的能力。為此,應當深化實踐教學改革,加強實踐教學基地、研究生工作站建設和數據法學實驗室建設,拓展與互聯網法院、信息技術公司、公安執法網安部門的學習與合作,實踐第二課堂。對于理工科實力并不突出的學校,可以整合校內外培養資源,突出跨學科人才培養特色。可以實行校內外雙導師制度,第一導師由法學院教師和專家擔任,第二導師由校內外從事計算機、網絡安全研究的教師和專家擔任,或者聘請校外實務部門知名專家作為兼職導師輔助培養;制定聯合導師、兼職導師管理辦法,建立完善兼職導師的遴選、任職、考核、激勵、保障和退出等工作機制。法學、計算機學科建設都相對成熟的學校,可以積累教學經驗并打造精品教學資源,開發線上線下課程,建立數據法學教育案例庫,服務于校內外人才培養,建立數據法學教學領域的“參考樣板”。除此之外,傳統法學院實習成果轉化的多種可能性值得拓展,調研文章、案例研究、智庫建議、技術研發、專利申請等多樣化應用成果可以作為數據法學學位授予條件的改革試點。在實踐過程中,尤其要注重學生法律職業倫理和計算機、大數據應用職業能力的培養。法律職業倫理包括職業道德與執業規則;大數據應用職業能力包括計算機工程、數據分析工程等技術職業思維,如常用編程語言、計算機應用方法及知識、大數據通用工作能力等。唯有面向實務需求的數據法學教育,才能整合法學教育與數據法學教育的優勢,實現傳統教學模式與方法的突破。

      三、結語

      數據法學交叉學科的興起,緊緊圍繞黨的的戰略部署,聚焦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與此同時,數據法學教學也因“跨學科專業”和“跨理論實踐”的特征,成為值得討論的時代教育命題。數據法學教育既集成了數據科學的迅速發展,又打破了傳統法學教育相對穩定、固化的態勢,使其不得不在解決新問題的過程中整合交叉學科資源并向前發展。無論如何,數據法學教育與傳統法學教育的整合,可以將數據信息技術與法律融入培養教授的環節;數據法學教育的培養質量與成果,將直接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與發展輸送新型人才。數據法學教育的不斷改進與發展,是為我國學術研究前沿陣地的關鍵性突破服務,更是為我國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

      參考文獻

      [1]雷磊.數據法學的學科定位與培養模式[N].中國社會科學報,2020-10-27(8).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范文第3篇

      網絡的廣泛普及,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需要完善的電子支付和誠信的交易擔保,第三方支付平臺應運而生。隨之而來的是隱蔽、快捷、頻繁的網絡侵財犯罪。本文將結合實際案例,以信用卡詐騙修正的視角,分析研究第三方支付賬戶“失竊”的定性,以期為司法提供參考。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服務是指獨立于銀行和電子商務商家提供支付服務的機構,通過與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集成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或基于其他服務通道,在消費者、商家和銀行間建立鏈接,從而實現現金流轉、貨幣支付、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服務。[1]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因而具有擔保功能,如美國的PayPal、“阿里”的支付寶、“騰訊”的財付通等等。

      (一)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性質之爭

      關于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的提供商是否為金融機構,爭議不斷。筆者認為,性質之爭關系第三方支付服務衍生犯罪的定性問題。“金融犯罪的經濟刑法所保護的主要是超個人法益”,[2]包括國家經濟和金融制度。其特殊性決定了刑法調整的全面性。刑法分則中規定了包括信用卡詐騙、信用證詐騙罪在內的8種詐騙罪名,且有增罪的趨勢。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商若為金融機構,其所涉及的犯罪問題應與金融犯罪問題相提并論,金融犯罪里的侵財型罪名具有合理范圍的可移植性或借鑒意義,若非金融機構則不然。不過,此性質之爭在我國已有初步定論,2011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已將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商這類支付業務機構定性為非金融機構。因此對于其賬戶“失竊”的定性問題首先明確其非金融機構的前提。

      (二)第三方支付賬戶與用戶的法律關系

      比較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兩者與用戶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存在差別。僅就賬戶內的資金而言,用戶一旦向銀行存入貨幣,就與銀行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用戶資金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用戶享有隨時請求銀行支付制定數額存款的債權,銀行也享有要求貸款人償還本金利息的債權。銀行對于用戶帳內資金還有主動扣取手續費、滯納金、利息等等權利。而在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發生的資金進出,貨幣所有權并沒有轉移。第三方支付賬戶內雖然存在大量沉淀資金,但不具有自行處分的權力。提供商與用戶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一個關系,服務提供商只能以付款人的名義,嚴格按照用戶指令轉移貨款,純粹以一個中間人的身份代收代付貨款,相應地也不承擔交易風險責任。因此,提供商對賬戶資金沒有保管的職責,賬戶由于他人的犯罪行為失竊,其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第三方支付的侵財型犯罪

      由于互聯網開放、互動、傳播面廣、匿名性強;網絡平臺技術不完善,“釣魚、木馬”程序盜取密碼以及用戶網絡安全知識、意識、手段匱乏等,賬戶失竊時有發生。[3]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犯罪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犯罪現場”,對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形成空間上的挑戰,而目前法律對平臺的適用不具針對性的現狀,使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犯罪認定具有不確定性。[4]

      [案例一]謝某與何某系朋友關系。謝某經常幫助何某在淘寶網上購物。在此過程中,謝某將何某淘寶網上的用戶名、密碼設置為保存密碼并自動登錄。后謝某私自以何某的名義在淘寶網購買了一部價值4700余元的手機,輸入何某的支付寶帳號和密碼,用該支付寶內的余款5000余元支付了貨款,取得該手機。當地檢察機關認為此案涉及三角詐騙,謝某以何某名義用何的支付寶支付了貨款,使具有處分權限和地位的支付寶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何某的財產權遭受損失。[5]

      [案例二]齊某等人利用網絡程序漏洞,通過連續快速點擊的非正常操作手段,利用騰訊財付通賬戶充值游戲點卡,并非法變現占為己有。檢察機關認為齊某虛構多次付款事實,使電腦程序誤認為行為人進行了多次付款,并以此作出錯誤判斷,最后電腦程序根據此錯誤判斷,自愿向行為人發出了超值的游戲點卡,因此構成詐騙罪。[6]

      二、賬戶“失竊”之詐騙罪的定性邏輯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具有受騙人“資格”

      第三方支付賬戶“失竊”被界定為三角詐騙,即符合如下過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如此,第一個邏輯前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受騙人資格”。[7]

      “機器”能否被騙成為不得不討論的話題。支持者認為,ATM 不同于一般的機器,這是智能化的機器。從某種角度分析,包括 ATM 機在內的機器經電腦編程后,實質上已經成為了“機器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所謂的機器實際上是作為業務人員代表金融機構處理相關的金融業務。因此可以成為詐騙罪的對象。[8]自動取款機上冒用他人信用卡,被騙的不是自動取款機,而是作為自動取款機背后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銀行。[9]折中的理解認為,正常工作狀態下的人工智能及其操作系統和硬件應當視為管理者意志的體現。[10]

      從上述觀點可以看出,支持者將機器擬制為法律角色之一,視為“受騙人”,賦予其充分的角色地位,甚至具有意思障礙和意思表示。這種角色擬制的支持源于現有金融詐騙犯罪的相關立法――銀行、ATM機被視為“受騙人”。如此,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商因具備金融機構的部分特征,故被類比為銀行,成為詐騙罪的對象;第三方支付網絡平臺因是提供商意志的延伸,故而被類比為ATM機,也具備“受騙人”的資格。上述案例中均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可以成為詐騙對象的。

      (二)信用卡詐騙之于詐騙罪具備“可移植性”

      上述案例一中,以他人名義非法獲取賬戶資金,欺騙第三方支付機構,構成詐騙。深究該觀點的邏輯,有移植“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痕跡。行為人冒用他人使用支付賬戶,類比于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寶賬戶類比于ATM機成為了“受騙人”,構成詐騙罪。筆者將邏輯路徑梳理如下:首先,“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為“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而“人機互動型信用卡冒用行為”符合上述情形,冒充持卡人和機器建立信任關系,[11]即欺騙ATM機,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次,多數觀點認為信用卡詐騙罪被詐騙罪包容競合,是詐騙罪的特殊形式,因而不具備信用卡介質的冒用型侵財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第三,非法獲取他人賬戶密碼,以他人名義轉移其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資金顯然與上述“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的客觀手段一致,又因為該行為不具備信用卡的特殊介質而構成詐騙罪。

      然而機器是否可騙,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的關系是否包容競合,冒用第三方支付賬戶是否可以移植借鑒“冒用型”信用卡行為的定性,仍值得反思。

      三、詐騙罪之邏輯路徑的反思

      (一)機器成為“機器人”科學悖論

      首先,機器不能成為“人”而體現銀行的意志。傳統的銀行柜臺交易,銀行柜臺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比對身份證、檢查客戶簽名和核實卡密碼等多種方式來對持卡人的合法身份進行審核,亦能辨識使用信用卡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因為自然人有自主意識。銀行意志是由銀行工作人員的執行能力來體現,ATM機作為顯然不能具備自然人的自主能動性,亦不具備體現銀行意志的能力,充其量只能是代替柜臺操作的一個智能“機械手”。所以機器不能成為“人”。

      其次,機器不會“上當”。機器根據用戶指令執行命令,這是程序式的動作,非對即錯,不需要機器去判斷處理非常、復雜的情況。即便下達指令的是非權利人,機器也根本無法辨別,因此只要指令正確,機器便執行;不正確,機器拒絕執行,機器不會陷入錯誤意識,永遠不會被騙。即便是出現故障也不是因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而引起的“受騙”狀態。

      再者,“機器人”的存在不合理性。賬戶不只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之中,網絡上眾多利用賬號和密碼的賬戶,其本質都是一樣的,背后都是服務提供商,即“機器”。若是認定“機器人”可以受騙上當,那么冒用他人QQ帳號竊取Q幣以變現,冒用他人游戲帳號竊取游戲中的裝備以變現,這些行為都成為詐騙行為。第三方支付賬戶中是真金白銀,虛擬財產也有一定價值,詐騙罪之于盜竊罪的法定刑輕,對于財產的保護顯然不利,也違背社會一般理解。

      (二)從信用卡詐騙罪的沿革反思“詐騙罪”定性

      在立法之初,信用卡詐騙行為以“詐騙罪”規制。傳統的銀行柜臺交易中,其實質是人與人的關系,故將信用卡詐騙罪置于詐騙罪下。但其中未包括對人和機器如ATM機的關系認識。ATM 機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人對機器”的犯罪方式問題凸現,對其理解應從當初的立法背景下脫離出來。[12]立法對信用卡詐騙外延的擴張解釋,使得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應屬于交叉競合關系,即部分信用卡詐騙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卻是信用卡詐騙罪要規制的對象,這就產生了法律擬制:如利用拾得的信用卡或借記卡在 ATM機上取款的行為,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13]

      筆者認為,針對機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既不具詐騙的對象,也不具欺騙手段,那么它就是適應社會法律需要的一種法律擬制。既然是法律擬制,那么“針對機器的冒用型信用卡行為”的定性就不具備類比和移植的借鑒意義。即便第三方支付平臺類似于ATM機;即便其具有金融機構的部分特征;即便第三方支付賬戶失竊的行為也歸咎于冒用他人帳戶,均不可以詐騙罪定性。

      (三)從非金融機構的定位把握“移植性”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性質如前所述已明確為非金融機構。部分觀點將具體案例中將該平臺類比于ATM機構,進而類推移植是不妥當的。借鑒于針對金融犯罪的相關刑法,缺乏主體適用的基礎,第三方支付平臺不能等同于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服務現有法律規范包括《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及《電子支付指引》等,對其定性和法律關系的規定是不完善的,盲目的比較類推存在隱患。從兩者犯罪的社會危害角度,調整金融犯罪的法律更注重保護金融秩序,而調整第三方支付賬戶犯罪的法律應更注重保護私有財產。因此,即便是銀行賬戶的帳號和密碼與支付賬戶的帳號和密碼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基于兩者的性質不同,竊取銀行帳號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帳號定性也不同。

      注釋:

      [1]李馨博:《網絡第三方支付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廣東商學院2011年碩士論文。

      [2]申柳華:《論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中的寬嚴相濟》,載《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第4期。

      [3] 孫書林:《支付寶詐騙模式及其防范策略》,載《江蘇警官學院學報》 2009年第5期。

      [4] 龔培華、陳海燕:《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法律問題與法律對策》,載《法治論叢》2010年第1期。

      [5]參見《檢察日報》,2012-10-14。

      [6]參見《檢察日報》,2008-03-26。

      [7]張明楷:《論三角詐騙》,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

      [8]劉憲權:《詐騙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10期。

      [9]王春麗、曹冬敏:《信用卡詐騙罪實務難點及應對》,載《政治與法律》 2011年 9 期。

      [10]丁曉青、伍紅梅:《鄧瑋銘盜竊案》,載《刑事審判參考》2012年第2期。“故障狀態的人工智能系統及其因已經喪失獨立的意思表示能力,不能正確識別相關代碼,作出的決定不能代表其管理者的真實意志。”

      [11]席曉鳴、趙罡:《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研究》,載《上海第二工業大學學報》2011年第12期。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范文第4篇

      本文所講的互聯網醫院是基于開放式架構,在線醫生不拘于一家醫院、一個省市、甚至不拘于一個國家,藥品、器械、檢驗化驗、治療、手術亦不拘于一地,病人也是開放式的,在這樣的開放式架構下,與病人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醫生、醫療機構等隨時處于動態變化中,所謂人人為病人,病人找千家,真正的以為病人為中心。但是,能夠稱之為互聯網醫院,表明這樣的互聯網診療系統是閉環的,從病人首次線上提出看病要約開始,到最后診療義務的履行完成,所有的診療行為均在這個系統中完成閉環。我將符合上述特點的互聯網診療系統稱之為互聯網醫院。以浙江桐鄉市第三醫院為依依托設立的烏鎮互聯網醫院,符合這樣的特點;在全國范圍內為有手術需求的患者精準匹配、提供手術醫生、手術醫院的“名醫主刀”網亦初步具備這樣的特點。

      烏鎮互聯網醫院與名醫主刀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可以為所有病種的病人提供服務;而后者主要為已經產生手術需求的病人提供服務。我樂意看到,在不遠的將來,限于某個專科,或者提供“精準醫療”的互聯網醫院不斷產生,當然亦將有更多的提供全方位學科服務的互聯網醫院誕生。互聯網醫院涉及的法律主體、法律關系,異常復雜,本文重點探討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醫院的法律規制。

      在正式討論互聯網醫院的法律規制之前,請允許我從哲學上簡要預測下互聯網醫院的未來,有未來,方有法律分析的價值。從歷史上看,人類社會的秩序與失序幾乎都是來自于人群實質上的不平等。在蠻荒時代,實質上的不平等主要體現于體力上的不平等,由此形成了以體力強盛者家族為核心的原始社會秩序,當有新的體力強盛者提出挑戰時,社會進入失序,直到新的秩序建立;隨著文明演進,智力上的不平等逐漸占了上風,思想控制成為最重要的秩序之源。醫療領域的秩與失亦遵循此實質不平等原則,最早的醫生實際是巫祝與巫覡,他們壟斷了人類僅有的醫學知識,病人的生與死在于他們的予取予奪;演進到現在,人類可以有多種途徑學習醫學知識,但醫學也變得更加復雜,普通人要掌握仍是困難重重,當然比之古代已是大有進步。

      就我十多年醫療訴訟,接觸成千上萬的醫生與病人,最深刻地觀察符合上述歷史結論:醫學知識上的實質不平等是造成醫療過失的最深層次根源,因為信息上的絕對優勢,醫生可能變得輕慢,因為信息上的絕對劣勢,病人可能變得迷癡。佛言人之五毒:貪、嗔、癡、慢、疑,醫患各居其一。由此形成診療過程中的具體過失包括:醫生懶得講,病人懶得問,此構成醫患溝通障礙之知情同意之過失;太相信自己的醫術以為病人不可能懂事實上病人也無從知道而造成損害,此即構成診療中過于自信之過失;隨心所欲于診療規范且以為這是醫生的天然權力而事實上病人也真的不知道什么叫診療規范而造成損害,此即構成診療中疏忽大意(懈怠)之過失。過于自信與疏忽大意,是民法兩大過失行為之意識根源。

      互聯網技術為人類克服智力上的實質不平等提供了新方法,為醫患雙方縮減醫學知識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新途徑。基于互聯網去中心、分享的本質,病人端,病人可以從自己、從其他病人、從更多的醫生獲得更多的有關疾病預防與診療的知識和服務,即所謂自我教育,減少癡迷;醫生端,醫生亦可以從自己、從其他醫生、從更多的患者獲得更多的有關疾病預防與診療的經驗與教訓,減少輕慢,此消彼長,最終將減少醫患在信息上的不對稱,減少過于自信與疏忽大意之過失,從而減少醫療損害,減少醫患沖突。所以,從造成醫療損害、醫患沖突的最深層次根源來說,整體上,互聯網技術將大大降低現有醫療系統的法律風險,而不是增加風險。

      這是我要闡述的第一個關于互聯網醫院的重要觀點--互聯網能夠減少醫療風險而不是擴大風險,政府管理人員、相關從業人員、病人等對互聯網醫療應持開放式容納態度。同時從這個闡述中,我也預測,只有在技術上做到讓病人更能自我教育、讓醫生更能相互糾錯、讓醫患更能相互溝通,也就是更具分享精神的互聯網醫療企業,才有前途。下面闡述互聯網醫院與傳統醫療面臨的不同的法律風險及相應的法律規制。

      談法律,我習慣于從中國傳統文化尋找思路,即所謂“定分止爭”,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孔子也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所以法律精髓在于先“定分”,而后“止爭”。此處所謂“定分”,即確定名分,換成現代民法,即確定法律資格與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即權利義務);止爭,即追究法律責任。互聯網醫院的法律規制,亦無外乎先規范法律資格與權利義務,而后規范法律責任。

      一、法律資格

      1、互聯網醫院

      首先,互聯網醫院并不是法律意義上實體存在的醫院,它既沒有自己的醫生,也沒有自己的藥品、器械,它只是一個網絡平臺,供醫生、醫療機構、藥商、器械商、病人在上面各顯神通,類似于大海,為船舶航行提供條件,船舶發生碰撞,不能由大海承擔責任。但是,不同于大海的是,互聯網醫療平臺是由人建立的,有所有者,所以它在法律上是一個獨立主體,在民法上屬于法人,互聯網醫院所有者與其他主體基本上是一個合同關系,受《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制約。當然,大海在法律上其實也是一個主體,領海為一國主權所有,公海為全世界所有國家共同共有,領海與公海受國內私法與國際公法制約。其實我們也不能排除,將來某一天,足夠強大的互聯網醫院為全世界共同共有。

      其次,互聯網醫院在取得民事法人登記之后,還需不需要獲得得醫療機構的許可?或者通俗的說拿到醫療服務的牌照?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不需要。因為按照本文設定的互聯網醫院的定義,所謂互聯網醫院其實只是醫生、醫療機構等提供醫療服務的平臺,而醫生、醫療機構在法律上并不隸屬于互聯網醫院,因提供醫療服務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也不由互聯網醫院承擔,所以互聯網醫院無需取得醫療服務許可的牌照。至于由已經合法登記的醫療機構舉辦的互聯網診療系統或互聯網醫院,則由于該醫療機構已經取得牌照,線上服務只不過是該醫院醫生執業權利的自然延伸,無需再獲得單獨的醫療服務許可;如果醫療機構舉辦的互聯網醫院向該醫療機構外面延伸,比如烏鎮互聯網醫院,則也由于該互聯網醫院僅是為其他已經合法執業的醫生、醫療機構等提供醫療服務的平臺,按照前面論述,無需再獲得醫療服務的單獨許可。

      或許有人問,互聯網醫院為醫生、醫療機構提供了在線上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會,而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不同,需不需要單獨設定一個互聯網醫療服務的牌照?我的答案是否定的。這個問題其實我在以前的文章中也多次論述,一個醫生、一個醫療機構只要獲得了國家的執業許可,意味著他可以利用自己的醫學智能為病人提供服務,而智能服務是不可能區分形式的,不能說在在醫院的辦公桌、病床、手術室提供醫療服務是合法的,而到醫院外就非法了,否則電話會診也是非法,從病床到辦公室口頭請示也是非法,所以在互聯網上為病患提供服務,無論是電子咨詢,電子處方,還是遙控機器人手術,都只不過是醫生、醫療機構的執業權利在新的信息傳輸方式下的自然延伸,不存在單獨設定一個互聯網醫療服務的許可。

      當然醫生到所在醫院的物理空間之外的互聯網或者其他非醫療機構從事診療涉及到一個醫療條件問題,即所在醫療條件能否滿足對患者的診療要求,我認為這首先屬于醫生的自我判斷、執業權利范圍,醫生脫離醫院的物理空間并脫離與醫院的勞動合同范圍而行診療活動,如果因醫療條件不能滿足對患者的診療要求,實際上違反了診療常規、規范,應當由醫生個人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國家可以對網絡空間或非醫療機構地點的網絡信息條件或物理硬件條件以及行醫資質、行醫范圍作一個最低要求規定,未到此要求者,不得從事診療活動,但在國家未規定前,卻應遵循民法“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

      醫療服務是這樣,藥品、醫療器械的經營、檢驗化驗等等一切與醫療服務有關的行業也是這樣。比如藥品經營,如果已經取得藥品銷售許可證,則無論是通過實體店的線下銷售,還是通過互聯網的配送銷售,都在這個藥品銷售許可證的范圍之內,不存在還要單獨頒發一個互聯網藥品經營的牌照。所以,聽說阿里健康控股的中信二十一世紀通過“河北慧眼醫藥科技公司”拿到中國第一張互聯網藥品經營許可證時,我就非常奇怪,如果河北慧眼這家公司已經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為何還要單獨獲得一張互聯網藥品經營的許可證呢?第一張互聯網藥品經許可證真的值10億么?也許一文不值。

      但是,互聯網醫院雖然無需獲得醫療服務的特別許可,可是作為醫療衛生電子信息的提供者,尤其是涉及到電子處方、電子病歷等,涉及到病人的隱私安全、病歷證據安全,應當受到國家有關涉醫療衛生電子數據法律的特別監管。2001年1月8日,衛生部曾經頒布了《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其中有規定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經營許可證”。但這個規定制定于15年前,幾乎沒有涉及電子處方、電子病歷等的數據安全,有關許可的具體內容也極其原則,幾乎沒有操作性,故已于2008年廢止。迄今為止,衛計委未再制定新的有關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的部門規章,所以到目前為止,各家醫療互聯網企業基本上是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這也很正常,法律必然是落后于現實的,過早的制定限制性或規范性法律,最大的可能是限制行業的發展,行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再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世界通例。

      在我這個從事醫療損害賠償訴訟的專業律師看來,國家今后如果出臺有關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的專門法律或特別許可,主要應當對電子處方、電子病歷的隱私保護、證據安全作出最低標準的規范,并以此作為行業準入門檻。

      2、互聯網醫生

      與線下面對面的診療不同,線上咨詢或診療醫生獲得的疾病信息一般要少于線下,對醫生的要求更高。一般而言,只有在線下擁有足夠知識和經驗的醫生才有可能面對線上更復雜的情況,所謂只有深入了才能淺出。因此我認為,國家應當對提供線上醫療服務的醫生資質作出最低要求規定,如執業年限不少于5年、執業資歷不低于主治等。至于每個互聯網醫院,則可以根據自己平臺的服務對象、質控要求而根據國家的最低要求對實名注冊醫生的具體標準作出相應的規定。

      二、法律關系或權利義務

      就互聯網醫院與各方產生的法律關系或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主要是醫療安全,或者醫療風險,核心就是醫生與患者的權利義務,其中醫生的權利即是患者的義務,患者的權利即是醫生的義務。醫療安全是互聯網醫療的生命線。

      醫生的權利,其實就是醫生在互聯網上有沒有進行疾病診療的權利?這一問題,我反復論述過,我認為,醫生在互聯網上進行診療,系醫生線下診療權利的自動延伸,不存在法律障礙。至于根據我國《執業醫師法》和公立醫院為事業編制的國情而對醫生執業權利形成的現實限制,我相信在國家醫改允許多點執業、自由執業、醫生工作室的大背景下,短時間內便會獲得完全突破。所以本文不再討論醫生的網上執業權利,而是重點討論互聯網醫院下醫生的特別注意義務或特別法律風險。

      與線下醫療一樣,經由互聯網醫院提供診療服務,醫生的特別注意義務亦有三個來源,一是來自法定的義務,即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二是來自診療常規、規范的義務;三是來自醫患服務合同的約定義務。

      1、來自法定的義務

      主要是兩個,一是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二是遵守醫療常規、規范。

      1)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

      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對病情、診療措施有知情的權利,對特殊的診療措施有同意的權利。互聯網下,知情同意權除上述內容外,還應當擴大到對醫生身份的知情同意(這一權利在線下診療也有,只不過線下醫患面對面,默示存在)。

      關于醫生身份的知情同意權,互聯網醫院應當保障為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生是真實的、是符合國家法定要求的,并且應患者要求,應當即時向患者公布醫生的身份、所在學科、所在醫院、相關資歷。在患者指定醫生服務時,應當提供指定醫生,不能及時提供的,應當說明,并征求患者意見。

      關于病情、診療措施的知情同意權,互聯網醫院應當保證醫生的病情判斷、診療措施對特定患者是透明的,涉及法律規定的特殊診療措施時,還應當從技術上保證能夠征得患者的知情和同意。所有在互聯網上形成的有關診療的電子信息應當供特定患者隨時查閱,并應當按照《病歷書寫規范》至少保留20年。

      實踐中,互聯網企業通常會在患者登錄時一個“患者用戶法律聲明”,但這只是互聯網企業對患者的知情同意義務,而非醫生的知情同意義務。醫生的知情同意義務不可能由互聯網醫院代為履行,但互聯網應當提供相應的技術手段,以供醫生完成。

      2)遵守醫療常規、規范的義務。

      遵守醫療常規、規范是所有國家規定的醫生對患者的法定義務,至于醫療常規、規范的具體內容,一般則由專業團體如醫學會、醫學教材編審委員會、藥典委員會通過診療指南、教材、藥典等形式予以規定。

      互聯網醫療下,在通常的診療常規、規范之外,國家有無必要再制定特別的診療規范、常規?我認為有必要。因為互聯網醫療作為一種新型的、醫患不見面的診療形式,供診療所依據的病情信息不同于傳統醫療,對于哪些病種、哪些診療措施適合互聯網診療應當有不同的規范。不過疾病病種數以萬計,診療措施理更是浩如煙海,既非常復雜、也非常專業,不可能由國家如衛計委完成,而應當交由各學科的專業團體制定。至于互聯網下具體的的診療常規、規范制定原則,下文再述。

      2、來自診療常規、規范的義務。

      所謂診療常規、規范是指大多數醫生形成的共識并已由醫學史證實對患者最為有利的醫學規范,現代醫學將其作為醫生的行醫準則。遵守診療常規、規范,既是醫生的專業義務,也是法律義務,違反診療規范、常規而造成損害的,將被法律直接認定為過失,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嚴重的更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診療常規、規范具體體現于教材、診療指南、藥典、藥品說明書等中。大到每一個學科,小到每一個病種,均有相應的診療規范,醫學生的學習過程,可以說就是學習各種診療規范的過程,而診療規范又隨時在修定中,故醫生的學習是終身的。

      互聯網醫療下的診療常規、規范有沒有特殊性,是否需要針對互聯網醫療制定特別的診療常規、規范?這需要詳細考察一個互聯網診療行為的形成過程。一個完整的互聯網診療,包括三個過程,病人作為病情信息的輸出方,互聯網企業作為病情信息的傳播方,醫生作為病情信息的決策方,而醫生的決策又分成兩部分,診斷決策與治療決策。一般說,互聯網醫療不涉及疾病的直接治療,如服藥、輸液、手術等,這些一般在線下完成。但是不能排除,隨著互聯網傳輸技術和人工智能的發展,部分治療行為亦可通過互聯網完成,如遠程控制下的機器人手術、輸液、服藥等。由于互聯網下涉及的診療常規、規范,實過繁雜,以我現有的學識和經驗,根本不可能一一觸及,只能進行原則性論述。。

      1)與患者作為病情信息的輸出方有關的診療常規、規范。

      所謂病情信息的輸出,是指醫生獲得的病人信息應當是一手的,準確的,所以住院病史錄通常有一欄“病史提供者”:或注明“患者本人”,或注明監護人某某。對于線下看病,無論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由于是面對面,醫生獲得病人信息基本都能做到一手和準確,因此無需制定針對患者的行為規范。

      但互聯網診療則不盡如此。醫生很難判斷線上的求醫者是真實的病人或者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者,很難判斷提出的問題是真實的,但醫生又很難拒絕回答。所以互聯網醫院有必要建立一套確定患者真實身份的技術系統,尤其是年幼或年老病人或精神障礙病人,當然這個系統不必十分復雜,因為一個有經驗的醫生通過幾句話亦足以判斷患者的真實身份。

      另一方面,現代醫學以“望、觸、叩、聽”、傳統醫學以“望、聞、問、切”直接從病人身體獲得疾病信息,依據這類信息,醫生可以對大多數疾病作出診斷。互聯網下,無法同時做到這四點,但現代科技提供了發達的視頻、音頻、文字傳輸技術,目前更有可穿戴設備、遠程遙感技術,上述技術的綜合運用將極大降低互聯網診斷的錯誤率。為了更好地保證病人安全,不排除國家在將來的互聯網醫院的準入規范中,對視頻、音頻、文字傳輸、可穿戴設備及遠程遙感等制定最低標準,只有符合最低標準的互聯網企業才允許開辦互聯網醫院。

      2)與醫生作為疾病診療決策方相關的診療常規、規范。

      這是互聯網醫院最核心、最重要的規范。

      診療常規、規范是一切醫療行為必須遵守的最低規范,不分線上、線下。現代醫學為每一個癥狀、每一個疾病均制定了嚴密的診療規范,例如對一個心前區疼痛的患者,如何提煉主訴,如何詢問現病史、既往史,如何進行體格檢查,如何安排物理、生化檢查,如何進行鑒別診斷與診斷,如何進行一般性治療、特殊藥物治療等等,均有細密規定,違反任何一條均有可能導致醫療過失而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規范自得成為互聯網醫療的規范。

      但我們需要關注的是,互聯網上的診療行為是否還需要制定特別規范?

      首先關于病種。并非一切疾病都適合作互聯網醫療,比如急危患者。一個急性咽痛的患者,如果互聯網醫生通過問診判斷患者可能屬于急性會厭炎,此時就不宜再進行下一步的診療,而應當囑患者立即趕往最近醫院的耳鼻喉科就診。因為急性會厭炎的進展極快,大多數在24小時之內可能發展到呼吸困難,而這只有醫院才有條件提供搶救措施。假定,根據患者網上提供的信息和醫生獲取的信息,一個普通醫生亦能判斷該患者高度可能是急性會厭炎,但該互聯網醫生未能作出正確判斷而延誤治療,致使患者窒息死亡或成植物人狀態,則該互聯網醫生應當承擔相應的醫療過失法律責任。

      所以最適合互聯網診療的患者是慢性病人或復診病人,初診病人應當從嚴。當然具體的互聯網診療規范應當由各學科的專業學會作出規定。未作出規定前,應當適用現行診療規范,并且應當從嚴掌握,所謂從嚴,是指在同等疾病信息條件下,對互聯網醫生的過失判斷標準應當嚴于線下。之所以從嚴,是因為相比于線下,同等信息條件下,互聯網醫療作出錯誤決策的概率更高,只有從嚴,才能更加保護病人安全,才能更有利于互聯網醫療的發展。

      其次,關于對疾病的診斷與治療。診斷是指醫生根據搜集的信息、運用醫學思維能力對患者的病情作出的關于病因、病理、病機等的綜合性判斷,例如對一個發熱病人診斷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或急性心肌炎等等。診斷本身只涉及病情判斷,不涉及治療,不對會患者身體造成干預,因此診斷本身不產生法律責任。但是如果診斷錯誤,將直接延及治療,則有可能產生醫療損害責任。

      目前的互聯網醫療多是在線問診,即所謂輕問診,輕問診的結論多是建議性質的,醫生不會也很難給出一個具體而明確的診斷,更難提出一個具體的治療決策,這些建議是否采納由患者選擇,涉及到具體的診療時,患者多半還要遵醫生建議繼續走線下的求診路徑,由此產生的法律風險概率也低,但能解決的醫療問題也少。而對于一個閉環的互聯網醫院,醫生的診斷將產生一個治療決策,并在線產生一個治療決策,然后完成下一步的治療,如配送藥物等。故這樣的診斷不再是建議性質的,對患者產生了明確的法律上的信賴利益,由此也產生法律責任。

      基于互聯網醫院的特點,對于在線診療,我提出如下原則性建議:

      第一,對于癌癥、重大器官的重大疾病或涉及重大治療措施的診療,應當慎重,或者應當經過在線多位醫生的會診,才能作出。

      第二,對于可能產生即發性過敏(如對過敏史者使用相關藥物)或需要實時監測而患者本人難以自我監測的藥物或器械,以及限制類藥物如麻醉藥、強力鎮痛藥等應當禁用。

      第三,至于其他更廣、更深的互聯網診療規范得由專業學會作出。

      與互聯網企業作為疾病信息傳輸方有關的規范。

      與線下醫生面對面直接獲得病情不同,互聯網診療的最大特點在于醫生獲得的疾病信息,包括問診內容(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過敏史等)、體格檢查、檢驗化驗數據、影像資料等均來自電子傳輸,即使這些資料全部都是真實的,但基于互聯網電子傳輸的物理特性,醫生所獲知的信息也不同于肉眼所見,這些不同將可能影響醫生對診療措施的判斷而產生特別的醫療法律風險,因此有必要討論醫療數據互聯網電子傳輸的相關規范。

      問診:正如前文所述,互聯網問診多采文字數據,但對疾病信息而言,僅有文字是遠遠不夠的,聲音、容貌、神態、步態等等,也是醫生判斷病情的重要信息,而且文字本身也往往與本意不完全相符。故我認為,對于一個互聯網醫院而言,良好的音頻、視頻系統是必要的。

      體檢:互聯網醫院在在線診療幾乎無法做到對病人的體檢,但隨著人工智能、遙感技術、可穿戴設備的發展,這一領域可望突破。如在線測體溫、血壓、脈搏、呼吸,甚至在線測量心界、肝界、肺界等,也不是沒有可能。由此亦會相應的診療規范、技術規范。

      檢驗化驗:目前很多檢驗化驗項目可通過可穿戴設備進行,完全可以實現在線傳輸。

      影像資料:除X片外,目前的CT、MRI、PET、B超等影像數據多以電子數據形成,因此通過互聯網傳輸對數據質量的影響并不大。需要注意有二,一是線下醫院有義務為病人提供相應影像資料的電子數據,對于模擬數據,應當專業拍攝;二是傳輸數據時應當保持完整性,比如一個肺結節的診斷,欲作出正確的診斷就需要病變相關區域的全部二維或三維片子,僅僅傳輸部分圖像就容易造成誤診或診斷不能,影像數據傳輸是否完整,取決于病人的主動、醫生的提醒和互聯網的技術。

      病理圖片:這是互聯網醫療下的一個難點,因為到目前為止,病理醫生仍是習慣于鏡下直視,且直視下的正確率高于電子數據傳輸的病理圖像。但病理診斷又幾乎所有腫瘤診斷的金標準,也是外科絕大多數疾病診斷的金標準,如果缺乏病理的互聯網診療,尤如兩條腿斷了一腿。我認為,首先,全國病理學會應當制定互聯網病理診斷的行業規范,依互聯網傳輸的特點,將不同疾病的病理類型進行區分,哪些宜于遠程診斷,哪些宜慎重,哪些不宜遠程診斷;其次,全國病理學會還應當制定遠程傳輸病理圖片的軟硬件互聯網技術規范,達不到最低技術規范的,不應當開展遠程病理診斷;第三,互聯網醫院應當完善病理診斷線下與線上的銜接,在遠程病理醫生需要直視病理切片時,應當及時專業送遞。

      3、來自于互聯網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義務。

      約定義務是不同于法定義務、診療常規規范的另一類義務,在互聯網醫療下,系因互聯網企業、醫生、醫療機構、藥品、器械商等與患者或相互之間訂立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義務,此義務由簽約雙方協商確定,僅拘束簽約的雙方當事人。本文重點討論互聯網企業對患者的約定義務以及互聯網醫生對患者的約定義務。這是互聯網醫院涉及的兩類最主要的合同或法律關系。

      互聯網醫院對患者的約定義務:互聯網企業及其雇員雖然并不直接為患者提供診療服務,不會產生以診療為標的的醫療服務合同關系,但是自患者登錄或注冊互聯網醫院平臺并向平臺發出看病邀約、平臺接受要約開始,雙方便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由此產生了互聯網醫院的合同義務,這些義務或明示或默示,具有法律效力,產生法律后果。概括而言,互聯網醫院的合同義務包括:

      保護患者隱私不被泄露的義務;此義務亦是法定義務。

      保證平臺上的醫生身份真實的義務,違約者可構成欺詐;

      依約為患者提供指定醫生的義務。當互聯網醫院承諾依患者指定提供醫生時,應當安排指 定醫生在線服務;

      依約為患者在限定時間內提供平臺醫生的義務。當互聯網醫院承諾在限定時間內為患者安排在線醫生時,互聯網醫院應當統籌安排平臺醫生的在線時間,以保證在約定時間有在線醫生提供服務;

      保證患者的病情資料準確、不間斷地傳輸給在線醫生的義務;

      供患者隨時查閱電子病史資料的義務;永久保留病史資料的義務。

      ......

      互聯網醫生對患者的約定義務:醫生對患者的義務通常產生于法定或診療常規、規范,很少有醫生對患者的診療作出特別承諾。但是,如果醫生通過互聯網醫院系統對特定患者作出了特別承諾,卻可能構成一項合同義務。比如,在線醫生承諾會在線下親自為患者實施手術,但實際手術時卻換成了另外的醫生,如果另外醫生的平均診療水平低于承諾醫生,則該行為可能構成一項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又如,醫生在線上承諾會在某時、某地為患者安排一次線下診療,但最終卻未實行,如非不可抗力導致,該醫生即可能構成一項違約。諸如此類。

      三、法律責任。

      此處所講的法律責任,是指患者在經互聯網醫院平臺的診療服務過程中遭受身體損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是討論互聯網醫院法律規制的落腳點,法律資格也好,法律關系也好,法定義務、診療規范、約定義務也好,如果最終不能落實到法律責任,則均是蒼白的。

      因身體損害而產生的法律責任,患者一般都會選擇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的基本原則是“行為者擔責”,即由導致損害的過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責任亦差不多,即由導致損害的違約行為人承擔責任。當確定行為人之后,再根據行為人的法律身份確定法律上的責任人,或民事賠償,或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互聯網醫療下,實施診療行為的醫生的法律身份可能是多重的,比如一個多點執業的醫生,其既可能注冊在互聯網醫院,也可能同時在診所、私立醫院、醫生合伙、或公立醫院執業;同一個患者,在互聯網醫院里,可能有多個醫生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責任如何追究?難不倒法律。

      在互聯網醫院平臺上注冊的行醫主體只可能有兩類,一是醫生個人身份,二是醫療法人身份。此醫療法人包括公立醫院、私立醫院、醫生合伙組織、診所法人。以醫療法人身份注冊的行醫主體,其帳戶下則可能有多名醫生。從患者端,其可能知道的信息只有兩類,要么以醫生個人身份而為醫療行為,要么以醫療法人身份而為醫療行為,因此其可能提起的訴訟被告,亦只有兩類,或醫生個人為被告,或醫療法人為被告。

      至于提起訴訟后,醫生個人被告稱,其并非個人行醫而是代表醫療法人行醫,該節事實應由醫生個人承擔舉證責任;或提起訴訟后,醫療法人被告稱,其并未對患者實施診療行為,實施診療行為的乃醫生個人,此節事實亦由該醫療法人承擔舉證責任。涉及此節舉證事實,互聯網醫院有協助法院的義務,否則得成為共同被告。凡舉證不能者,法院應當逕行根據互聯網醫院平臺對外明示的法律身份而確定被告。

      互聯網醫院法律責任還有一個特別之處是,互聯網醫療是去中心的,分享的,即針對同一個患者的疾病,實施診療行為的主體可能有多個,如因網絡分診可能在不同時間產生多個行醫主體,因網絡會診可能在同一時間產生多個行醫主體,而且行醫主體并有可能從線上延伸到線下。這在法律上并不難處理,一是遵循實體法的“行為者擔責”的原則,誰實施了過失行為誰承擔責任,比如同一時間由多名醫生主體共同作出會診意見,因該會診意見產生了醫療損害責任,如果患者將參與該會診行為的醫生或醫療法人列為被告,并且提供了各自的會診意見,那么只有在法律上確認存在過失且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的會診主體才需承擔責任。

      人工智能的法律規制范文第5篇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人民生活水平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對文化產品和服務有了更高的要求,對文化產業的發展也有了更高的期待。自從十七屆六中全會提出“推動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以來,文化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進一步升級,其競爭力狀況不僅關乎本行業的發展前景,而且關乎我國經濟結構的健康程度和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邁克爾•波特在《國家競爭優勢》中指出,產業競爭優勢是由產業發展環境中一些關鍵因素即“鉆石體系”決定的,具體包括生產要素,需求條件,相關產業和支持產業的表現,企業的戰略、結構、競爭對手的表現,以及政府,機遇這六個方面。波特產業競爭優勢“鉆石”模型。

      二、中國文化產業競爭力評價分析

      這里,我們以傳媒業為例,對中國文化產業業競爭力進行評價分析。

      (一)生產要素分析第一,資金要素方面,我國文化產業已初具規模,不同行業的資金要素差別很大,網媒的啟動資金需求較少,而報紙行業的資金要素已經成為新興企業的進入壁壘。例如,20世紀80年代,《北京青年報》、《新民晚報》等報紙創立時,他們的投資成本在30萬左右;2001年《京華時報》創立時,投資成本達到了五千萬;到了2003年,《東方早報》創辦時,投資成本則近一億人民幣。第二,人力要素方面。文化產業屬于智力密集型行業,文化產品和服務的提供需要高強度的腦力勞動。人才是文化產業的主體和靈魂,技術進步、市場推廣、企業管理都需要人才的智力支持,行業要想獲得長遠發展就必須有創造力的投入。第三,技術要素方面。以傳媒業為例,網絡和數字化技術的發展,使得傳統的傳媒業的信息受到了沖擊。同時,這也為傳媒業的發展提供了一種更為有效傳播方式,不僅可以降低傳媒業傳播成本,還能夠向大眾提供更加豐富多彩的資訊。事實上,技術創新已經成為文化產業更新換代的重要催化劑,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技術為文化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可能。一個文化企業如果想要立足于國內、國際市場,就必須主動學習、獲取新的技術支撐。第四,人文環境方面。相較于其他行業,文化產業受到人文環境的影響是最深遠的,文化環境直接決定著文化產業消費市場的大小和社會的認可度;相較于西方發達國家,人文環境是我國的優勢所在,為文化產業提供了厚積薄發的資源,而且,這一資源是“可再生”的。

      (二)需求分析第一,宏觀經濟方面。2009年到2013年國民生產總值穩步上升,增長率分別為9.20%、10.4%、9.30%、7.70%和7.70%,國家經濟的持續增長為文化產業提供了良好的市場背景,寬裕的經濟狀況會鼓勵國民將更多的收入花費在第三產業。事實上,2008年到2012年,第三產業生產總值的增長率均高于同年的GDP增長率,文化產業面臨著良好的市場機遇。第二,人口結構方面。當前我國人口結構正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受計劃生育政策的影響,我國少年兒童的數量及比例均呈現持續下降的趨勢,而老齡人口的數量和比例則在逐漸上升。雖然國家已經放寬了二胎政策,但是短時間內人口結構變動趨勢不會發生改變。因此,文化產業應該對此作出調整,可適當減少在兒童作品上的投入比例,通過制作面向成人的文化作品來維持受眾的數量。第三,收入分配結構方面。根據馬斯洛的需求理論,人們在滿足了生理需求和安全需求后,就會追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實現需求,而文化產品和服務主要對應于人類的后三項需求,因此,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水平的提高,人們在文化上面的消費會相應增加。但是由2013年第一季度的數據,城鎮居民生活在教育文化娛樂服務方面的支出下降了10.3%。這一表觀上的矛盾反映了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即人們經歷了最初的“饑渴期”后,現在對文化產品的審美水平有所提升,對文化產品的質量有了更高的要求,文化企業要想取得長遠的發展,就必須更加注重產品和服務的品質。

      (三)相關支撐性產業分析在全球化和信息技術的時代,任何產業的發展都不是孤立的。文化產業的發展受到國內、國際經濟、政策環境的影響。第一,旅游業發展現狀對文化產業的影響。旅游業是指旅游行業和與旅游行業密切相關并為其提供文化、信息、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物質或非物質服務與支持的行業和部門。旅游產業與文化產業的融合是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和要求。2013年,我國國內旅游達到了32.5億人次,境外游則超過了10.8億人次,境外消費居于全球首位。旅游業的繁榮必將推動國內人文資源的發掘和產業化,同時也能夠促進國際文化的交融互動。第二,信息技術行業發展狀況對文化產業的影響。文化產業對于信息技術具有較高的依賴性,信息技術的發展狀況直接關乎文化產業的傳播渠道和受眾范圍。近些年來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的興起拉近了人們與傳媒的距離,使得文化產品更易獲取。因此,近些年信息技術行業的跨越式發展是文化產業升級的一個重要契機。

      (四)企業戰略分析戰略要素是指對企業的戰略目標設定、戰略方案選擇及戰略組織實施有重大影響的一些因素,下面分別加以分析。第一,企業目標、定位。中國傳統文化企業大多數以“大而全”為主,這種組織結構龐大,涉及崗位全面,從生產、傳播到銷售的全過程。這種定位的企業組織架構涉及到了可以涉及的一切經營活動,這無疑拉長了企業的資金鏈,導致經營成本偏高,產品價格也隨之上漲,使產品的性價比大打折扣。因此,要想建立類似迪士尼的全產業鏈運營模式,需要長期的逐步積累,否則只能是揠苗助長。第二,管理策略方面。從整體上看,中國的文化企業在管理策略方面存在兩個主要問題:其一,部分前身為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的文化企業,雖然經歷了轉企改制,但在管理方面仍沿用原有方式,與市場經濟脫軌;其二,一些傳媒企業和動漫生產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出身于藝術創作者或技術人員,這類管理者的專業能力突出,但在經營管理方面,常常表現出過于理想化的傾向,經營機制和程序的規范性有待提高。第三,市場策略方面。除考慮人口、技術、經濟、政治法律等因素外,文化產業要想獲得長足的發展還必須規避或降低非系統風險,而這就需要在市場策略方面做出改善。一方面,可以通過學習西方發達國家的文化企業建設經驗,深入了解企業所屬分支的文化內涵,部署好內部的營銷機制;另一方面,要通過廣告宣傳等方式完善企業品牌的構筑,通過品牌的力量傳達產品或服務的文化意蘊,進而獲取文化功能效益。

      (五)政府作用分析在文化產業的發展中,政府行為是一把雙刃劍,既可以通過積極的政策引導促進行業的快速成長,反過來,滯后于市場形勢的政府規制又可以對文化產業的發展構成阻礙。第一,行政壟斷問題。所謂行政壟斷,是指行政主體憑借其經濟管理權力實施的控制、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市場中存在行政壟斷,嚴重妨礙著市場的正常發展。文化行業的行政壟斷主要有兩方面的具體表現,一是行政監管部門為保護下屬傳媒機構利益而損害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例如國家廣電總局對地方電視臺的監管力度遠遠大于對中央電視臺的監管力度;二是行政監管部門同下屬傳媒機構相勾結,形成“政企同盟”,共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例如對電視虛假廣告采取少作為甚至不作為的態度。造成行政壟斷出現的根本原因是規制者同被規制者之間存在著利益關系,而目前實行的規制方式缺乏對規制機構權力的限制,這造成了規制主體為追求利益而濫用權利。第二,政府職能定位方面。我國文化領域現行的實施政府規制的機構設置,大多集中在工業與信息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廣電總局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相關機構等,這些管理機構同時承擔多項職責,包括制定及實施規制標準、進行行業監管以及推行行業體制改革等。以廣電總局的職責規定為例,其職責涵蓋了推動產業發展、進行行業規劃及指導、政策的執行及監管以及推行自身改革建設等多個方面的內容。再以新聞出版總署的職責規定為例,其職責共有13項規定,其中有4項涉及行業規劃指導,有6項涉及市場監管,此外還包括著作權管理等的其他各種事項。這些行業管理部門因承擔多重職能及角色而很容易受到各方利益的影響,進而對政府規制的公平性及公正性帶來不良影響。第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目前,中國的文化產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有所欠缺。機構之間盛行“拿來主義”,創意的缺失以及知識產權的糾紛都嚴重阻礙了產業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逐漸成熟,政府部門對知識產權的關注度有所提高。2003年,我國頒布了《通信法》,著力解決三網融合過程中傳媒內容的監管問題,2010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頒布,對著作權的許可使用的轉讓做了更加規范化的說明。這些都體現了我國政府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決心。

      (六)機遇分析政府規制的規范化、經濟的全球化和新媒體技術的發展,為文化產業的擴張提供了背景支持,而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精神文化產品的需求則為文化產品的營銷提供了更加廣闊的市場空間。第一,全球化機遇。文化產品具有傳播速度快、內容形式多樣、滲透力強的特點,具有打破意識樊籬的重要作用。2012年3月3日,紐約時代廣場播放了宣傳片《文化中國》,給美國人民一個了解中國的窗口,有利于兩國之間貿易的開展。在全球化時代,為更好地融入國際市場,有必要采用文化先行的方式,通過“軟著陸”,獲得真收入。第二,新媒體時代。3G、4G網絡的普及使得普通民眾利用移動設備連接互聯網變得更加容易,文化產品的傳播渠道更加多樣化,手機、平板電腦、電子書等都可以作為文化產品的播放平臺。高效率、低成本、可接觸成為了新媒體的發展趨勢,國內、國際市場上有非常大的潛在市場空間等待開拓。

      三、文化產業競爭力提升對策

      針對如何提升我國文化產業競爭力,下面就生產要素、企業戰略、政府行為這三個方面提出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一)生產要素第一,要做好文化產業的資本投入策略升級。目前發達國家如美國的文化產業已成為其國民經濟的三大支柱產業之一,占GDP的比重已達20%以上。與之相比,我國文化產業在資本運營制度建設上還比較滯后,嚴重限制了產業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在文化產業的資本投入體系的建設上,應構建并逐步形成市場機制調解下的專業運作模式和政府提供擔保為主的專業化運作模式,通過兩種信貸融資模式的協同配合,確保文化資本投入體系的正常運轉。在資本渠道探索方面,文化企業可通過上市等方式來吸收民間資金,也可以借助股息分紅等手段引進國外資金,以多種資金來源補充政府支持資本,解決文化企業的資金短缺,實現財政投資方式的創新和文化體制改革的深化。在提高資本運用效率方面,要結合本企業的特點和產品優勢,形成完整的產業鏈。第二,加大人力資源培養的投入。政府層面,要大力宣傳和普及科學的人才觀,努力提高人才工作科學化水平,將“人才強國”戰略落到實處。企業層面,由于文化產業正處于巨大變遷的時代,因此在選拔階段要關注人才的潛力和提升空間,而不僅僅關注其過去的成績;在培訓階段,則應注重技能和創意的結合,培養技術與藝術并舉、創造與經營并重的復合型人才。學校層面,為提高輸送人才的質量,應加大師資力量的投入,有計劃地派遣在職教師到國外教育機構或國內、國際先進文化企業學習深造,做到教學內容與時俱進。第三,主動參與到文化環境構建中去。我國豐富的文化資源,如書法、繪畫、詩歌、辭賦等,為產業的發展提供了不竭的動力,但文化產業要想在國內堅挺、在國外擴張,還必須對文化產品的內涵進行深入的挖掘和細致的包裝,以保持受眾的新鮮感。《英雄》、《失戀33天》等電影的全球熱映表明,不同地域的人們在意識形態上是有共通性的,文化產業想要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不斷地進行創新。人類創造自己的非物質文化資源,文化產業也應參與構建適合自己生長的文化環境。

      (二)企業戰略第一,戰略定位強調適應性。我國的文化產業已經初具規模,市場上的企業規模大小不一,應分別做出適合企業發展階段的戰略定位。對于處于起步期或即將進入市場的文化企業,應當專注于自己最熟悉、最擅長的領域,通過精細的工作在競爭中立足;對于處于上升期的企業,應當注重和企業上下游的服務商攜手,打造一條成熟的價值鏈,擴大市場份額;對于文化市場上的龍頭企業,則應以本企業為中心,圍繞核心產品,輻射式地做好品牌和相關產品的推廣。第二,創設并延伸產業鏈。漫威漫畫公司作為美國兩大漫畫巨頭,成立于1939年,創造了綠巨人、金剛狼、鋼鐵俠等一系列大眾耳熟能詳的卡通形象,目前,它已經成為一個以漫畫為基礎的娛樂帝國。值得我國文化產業學習的是其基于一個超級IP的多元文化形式,其產業鏈以漫畫為源頭,以電影為重要盈利和推廣手段,并進而打造出包括游戲、手辦、音樂、電腦外設在內的多種下游衍生品。這一完整的產業鏈保證了資源的高效利用,同時也形成了硬件和軟件的支撐發展。我國文化產業也具備了構建自己產業鏈的物質基礎,可以以一個獲得市場成功的文化作品為基礎,通過與硬件廠商、自媒體、非營利組織的合作,打造生產流水線,延伸企業的產業鏈,獲得聲譽、經濟雙豐收。第三,打造自己的品牌。品牌的作用不只是一個logo,更是產業文化及其內涵的直觀表現。面向國內市場,文化企業應當打造自己的品牌文化,宣傳獨特的品牌故事,以獲取忠誠的用戶群體;面對國際市場,文化產業則要分別營造產業品牌和產品品牌,在確保產品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重點宣傳品牌所代表的意義,讓中國標簽植根于文化產品的消費者,進而提升行業整體的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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