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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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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傳播權論文

      網絡傳播權論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著作權 網絡傳播 內容提供 技術 支持 侵權 鏈接

      一、《著作權法》上的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之分

      就其本質而言,著作權乃是作品傳播控制權。著作權的基本實現方式有二:一是權利人自己傳播作品,并由此獲益;二是權利人授權他人傳播作品,并從被授權人處獲得利益。圍繞著作品傳播又存在兩類性質不同的行為:一類是將作品本身作為最終產品的行為,可以稱之為“內容提供”;另一類是不過問作品內容,只為他人的內容提供援以技術設備輔助的行為,可以稱為“技術支持”。前者如來自電臺、電視臺、報刊社、網站、演唱會組織者的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供公眾在線訪問等對外提供作品內容的行為;后者如印刷廠、快遞公司、服務器或音響設備出租商等主體所從事的業務。

      雖然從純粹技術角度而言,上述兩類主體都進行傳播,但是《著作權法》上的復制、發行等僅指向前者實施的傳播行為,只有這些行為屬于“內容提供”或“作品提供”,這些行為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實施,則構成所謂“直接侵權”。后者則一般不對內容負責,通常只有明知或應知直接侵權存在時,才就其助成行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所謂“間接侵權”“幫助侵權”。

      直接侵權、間接侵權概念未出現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在行為人為數人的情況下,應當依據本法第八至十二條有關“多數人侵權”的規定和第三十六條有關網絡服務商責任的規定處理。不過,從侵權法理論的角度來看,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區分是有意義的,它指出了一個侵權中多個行為人扮演的不同角色,從而提示人們在認定責任時,要注意行為人責任的相互依存關系。

      具體來說,間接侵權的認定需要以直接侵權的存在為前提,沒有發生直接侵權,自然也談不上對侵權的教唆、引誘或幫助。此外,在認定侵權責任時,直接行為人和幫助者的過錯認定標準也往往不同。例如: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合法授權或合法來源,即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種過錯推定責任,意味著出版者等直接傳播主體對其傳播的作品均要進行合理的事前版權審查。為作品傳播起輔助作用的人往往不承擔如此之重的注意義務。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二款即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行為一般不負有主動審查義務。

      所謂的避風港規則(Safe Harbor Rules)針對的情形就是網絡空間內的“技術設備支持”行為,而非內容提供行為。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第512節分別針對接入與傳輸、緩存、存儲及信息定位等服務規定了免責條件,即所謂責任避風港。該套制度正是基于“直接侵權/間接侵權”理論而設的。概括其內容,可以認為,滿足如下條件,服務提供者即不對第三人侵權負責:(1)無論信息的傳輸、搜索還是存儲,均由網絡用戶發起和主導,即服務提供者是被動的、從屬的,不干涉信息的流動;(2)服務提供者對信息內容不知情;(3)在接到滿足法定格式的權利人通知后,立即刪除、屏蔽相關侵權信息或斷開鏈接;(4)服務提供者實際采取了對反復侵權人(repeatinfringer)取消賬戶或訪問權限的政策(policy),并向網絡用戶明示該項政策。

      經由學者的譯介,上述規則已經得到我國知識產權學界和司法實務的廣泛接受。尤其是2006年起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較為完整地移植了《數字千年版權法》中的四個責任避風港。因此,網絡服務商能否享受責任避風港待遇,關鍵在于其在作品傳播過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網絡空間提供作品的服務器標準及其適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該規定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特征限定于“提供行為”,但至于何種行為屬于“提供行為”,卻并未涉及。目前,實務中的主流觀點采納服務器標準。

      所謂服務器標準,強調對作品存儲的實際支配。依據該標準,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表現為將作品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該標準將《著作權法》中的“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闡釋為“通過自己的服務器向公眾提供作品”。反之,只要作品未存儲在服務商的服務器中,則不應認定服務商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此處的“服務器”系廣義概念,泛指一切可存儲信息的硬件介質,既包括網站服務器,亦包括個人電腦、手機等。

      目前,我國法院更多地傾向于采納服務器標準。例如:在2004年的“華納訴世紀悅博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采用了服務器標準,認為世紀悅博公司雖然以逐層遞進的方式引導用戶下載,但其不能完全控制被鏈接網站的資源,一旦被鏈接網站網址發生變化,或者網站采取加密等限制訪問措施,訪問要求就會被拒絕。世紀悅博公司沒有復制、向公眾傳播被鏈接的錄音制品,因此,世紀悅博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服務本質上依然屬于鏈接通道服務。在2007年的“泛亞訴百度案”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用戶在百度網頁下即可獲得涉案歌曲,而無需進入被鏈接網站頁面,但因百度網站的服務器上并未上載或儲存被鏈接的涉案歌曲。因此,其所提供的是定位和鏈接服務,并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在2009年結的“慈文訴海南網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論述舉證問題,暗示了服務器標準的適用。在2011年的“肇慶數字文化網數字影院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則明確指出應適用服務器標準,認為,因肇慶數字文化網數字影院所播放的涉案四部影片并未存儲在該網站的服務器上,因此,廣東省肇慶市廣電局、肇慶市圖書館向用戶提供的是相關鏈接服務。在2012年審結的“泛亞訴百度案”的二審中,最高人民法院亦對一審法院所采用的服務器標準予以認同。其指出,百度網站提供MP3下載,雖然整體過程并不脫離百度網站的頁面,但其并非我國《著作權法》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所規定的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的行為,而屬于提供信息定位服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頒布了《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該規定中雖并無服務器標準的明確表態,但人們普遍將“置于信息網絡中”理解為置于服務器中,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判決體現的立場,可以認為司法解釋同樣持服務器標準。

      因此,實踐中法院審理的重點落在作品到底存儲在哪里。如果網絡服務商能夠證明,目標文件來自第三方網址,并未存儲于自己的服務器,法院即認定不構成內容提供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僅構成“鏈接服務”。例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和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在其最近作出的判決中,均堅持服務器標準。

      三、“盜鏈”行為提出的法律問題

      “盜鏈”行為的出現給了人們一個反思服務器標準的機會。所謂“盜鏈”,是指鏈接服務商在設置鏈接時,加入規避目標網站限制訪問措施的功能,使得用戶通過其鏈接即可接觸本來需要獲得權限方能訪問的內容,其技術架構為“鏈接指令+目標網址+破解功能”。通過這一設置,網絡用戶可以在鏈接服務商的界面訪問作品。

      網絡服務商設置“盜鏈”的行為,違背了被鏈網站的意思,擅自擴大了作品的傳播范圍,如果按照服務器標準,“盜鏈”方沒有在自己的服務器中存儲作品,故僅僅屬于“信息定位”服務提供者而非傳播者。可是,被鏈網站顯然也沒有實施擴大了的傳播行為,如此一來,作品傳播范圍擴大了,就擴大的部分卻找不到傳播者。這一矛盾說明服務器標準存在著局限性。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第八條是我國著作權有關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的藍本,其內容是,在不損害《伯爾尼公約》第十一條第(一)款第(ii)目、第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第(i)和(ii)目、第十一條之三第(一)款第(ii)目、第十四條第(一)款第(ii)目和第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文學和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可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作品。從這一規定中看不到有關服務器的任何表述,相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規定的重點落在“使作品可訪問”(makingavailable)上,如果硬要加上“存儲于服務器”條件,就縮小了公約的適用范圍。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關于第八條的議定聲明表示,僅僅為傳播的實現和進行而提供物理設施不構成本公約或《伯爾尼公約》下的傳播。這意味著,如果不是僅僅提供物理設施,就存在著構成本條之下“向公眾傳播”的可能。最后,從本條的結構來看,所有形式的向公眾傳播,在認定上都以是否“向公眾提供”為判斷標準,是否控制初始信息源在所不論,這也說明,非要給信息網絡傳播加一個“服務器”要件是不必要的。

      雖然服務器標準仍然是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主流標準,然而,已經開始有法院認為,“盜鏈”行為屬于作品提供行為。例如,在2016年的“騰訊公司訴易聯偉達公司案”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盜鏈”情況下,盡管相關作品仍存儲在經合法授權的被鏈網站的服務器中,但設鏈網站卻可通過自己的網站域名向不同的用戶群體提供。影視聚合平臺采取I鏈措施繞開被鏈網站采取的禁鏈措施,使得用戶可在其平臺上獲取禁鏈網站上相關影視作品的播放等服務,屬于商業使用作品的性質,違反了法律規定。

      在2016年的“樂視公司訴千杉公司案”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上傳到網絡服務器的行為,不是唯一可能的提供行為。隨著網絡技術和經營模式的不斷發展,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提供行為也不斷更新、變化、變換。被告雖然沒有將涉案作品存儲在其服務器上,但其行為顯然是將他人的服務器作為向用戶提供視頻資源的存儲來源,達到了向用戶提供視頻資源的目的,構成了對樂視公司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害,屬于直接侵權。

      上述法院的立場與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某案中的態度一致。在該案判決中,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如果權利人采取了技術措施,確保訪問者只能通過首頁進入網站,那么繞過該措施而對網站上的作品設置深層鏈接則構成侵犯使公眾可接觸權(即我國所稱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網絡傳播權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關鍵詞]:網絡信息網絡傳播現狀分析

      [論文摘要]: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它是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而言的一種新型信息傳播載體,網絡傳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為低廉,從當前網絡信息傳播的現狀展開分析,對網絡傳播的優勢與不足進行探討。

      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網絡信息傳播手段的誕生,打破了以往信息傳播媒介易受時間和空間制約的局限性,網絡信息傳播以一種超常的魅力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在此背景下對網絡信息傳播現狀進行分析和探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

      一、網絡傳播

      了解網絡傳播之前,我們需要對傳播進行科學的定義。郭慶光教授在《傳播學教程》一書中對傳播的定義為:“所謂傳播,即社會信息的傳遞或社會信息系統的運行”。網絡傳播就是指以多媒體、網絡化、數字化技術為核心的國際互聯網絡為媒介進行的信息傳播,它是現代信息革命的產物(《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中國現代媒體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詩蘭給網絡傳播下的定義是:以全球海量信息為背景、以海量參與者為對象,參與者同時又是信息接收與者并隨時可以對信息做出反饋,它的文本形成與閱讀是在各種文本之間隨意鏈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種意義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根據筆者的研究和和總結,我們傾向于這樣定義網絡傳播:所謂網絡傳播其實就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的人類信息(包括新聞、知識等信息)傳播活動。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貯在光、磁等存貯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網絡傳播具有三個基本的特點:①全球性,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而不斷發展的。成熟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低廉的網絡運行成本為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軟硬件保障;網絡操作的簡便化和大量網民的存在又為網絡信息瀏覽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網絡傳播相對于其它媒介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介,網絡傳播的互動性更強,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間可以進行良好的、實時的、暢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鏈接方式。這是網絡傳播的獨有特征,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是以網絡地址的形式存在,進行信息傳播和接受就是反復切換不同的超文本鏈接。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信息傳播媒介的多元化,實現了傳播手段的創新。

      二、網絡信息傳播現狀分析

      網絡自誕生以來便被迅速地運用于信息傳播,網絡傳播媒介的誕生豐富了信息傳播的媒介,當前網絡傳播媒介體現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網絡傳播的優勢分析

      網絡媒介相對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傳播方面具有即時性(網上進行信息不需要煩瑣的制作程序,簡單、運行快速,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即時性)、便捷性(在網絡上進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術,不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時間,只需要一臺運行正常的電腦和聯通的網線)、低成本性(網絡傳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對設備、技術的要求簡單)、高參與性(網絡傳播的高參與性是與便捷性、低成本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高互動性(高互動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特征,網絡傳播轉變了信息接受主體的被動地位,使其由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信息獲取者,可以在網絡的信息庫里任意索取自己感興趣的信息)。網絡傳播媒介的這些優勢使得網絡媒介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應用。

      (二)網絡傳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總是辨證的,網絡傳播也不例外。網絡傳播在體現出良好的應用前景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強信息管理,營造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

      網絡傳播與報紙、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時性、低成本性、高參與性和高互動性的特征,這同時會導致網絡傳播監管的復雜性。事實上,一臺電腦、一根網線就能實現的網絡傳播目前日益表現出其監管的難度。當前網絡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信息(如詐騙信息等等)、違法信息(如黃、賭、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的信息等)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壞了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給網絡用戶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對信息接受著傳遞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諧社會的建設。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嚴厲打擊網上黃賭毒信息就是網絡監管難的反映。因而必須加強對網絡傳播的監管力度,加快制訂網絡信息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嚴厲打擊不良網上信息傳播行為。

      2.加強網絡技術安全保護研究,提高網絡信息傳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進行信息傳播的重要要求。當前由于大量黑客、計算機病毒等的存在網絡信息傳遞的安全性不強。信息者的信息可能會在信息傳輸過程中丟失,甚至被篡改,從而難以實現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來的信息儲存在電腦中也可能會由于木馬、病毒、黑客的攻擊而造成損壞無法使用。因而必須加強電腦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提高防火墻、殺毒軟件等在網絡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網絡媒體目前由于其良好的應用優勢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其存在的不足,我們相信將會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而被克服。

      參考文獻:

      [1]畢耕著,《網絡傳播學新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

      [2]中國外文局對外傳播研究中心主辦,《網絡傳播》,網絡傳播雜志社2004年.

      [3]程潔,張健著,《網絡傳播學》,蘇州大學出版社2007年.

      [4]王軍編著,《網絡傳播法律問題研究》,群眾出版社2006年.

      網絡傳播權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特點

      互聯網的飛速發展在法律上催生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由于其日益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納入了刑法的規制范圍。近幾年來,這種案件數目持續上漲,在侵犯著作權犯罪中所占比例不斷增強。①因為有借助于網絡,這種犯罪在實踐中呈現出區別于傳統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特質。通過對100多起法院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的分析,從犯罪學的角度對其刑法特性進行分析,有助于強化刑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和規制。

      一、犯罪行為類型多樣,幫助行為發揮重要作用

      提供作品或者提供行網絡服務都在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法律定義的范疇之內,其中提供作品行為是實行行為;提供網絡服務行為經常是教唆、幫助行為。當然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有可能直接提供作品而實施實行行為。譬如,在上海某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某音樂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制作錄音了53首歌曲,享有允許別人經過信息網絡向民眾傳流并取得酬勞的權利。酷樂網站(kuro.com.cn)由被告經營,以“點對點”(peertopeer)傳輸樣式搭建了歌曲流傳平臺,對歌曲刻意選取并系統編類,同時從技術措施上支持用戶對歌曲搜索、下載、視聽和刻錄,投入大批廣告宣揚迷惑網絡民眾,以注冊費掩蓋實質的收費,涉案53首歌曲囊括其中。法院審理認定如果沒有北京某信息技術公司建設的平臺,注冊的用戶不可能使用Kuro軟件流轉涉案歌曲,該公司在其中起到了輔助作用,侵犯了原告作為錄音制作者擁有的合法權益。北京某音樂軟件開發有限公司利用自己開發的Kuro軟件,技術支持侵權行為,而且自身直接參與上述行為,與該公司構成了共同侵權。②

      二、犯罪行為不受物理空間的限制,地域跨度大

      由于網絡的特質導致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在物理空間上不受限制,與傳統的犯罪行為相比,跨地域實施犯罪沒有任何附加成本。這一特性在相當多的網絡侵權案例中得到驗證。在北京某集團公司訴四川宜賓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主頁抄襲著作權糾紛案中,“瑞得在線”系原告大量及持續投入人力和資金創設的網站,國家主管部門準許其專業從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交易,無論就經濟還是社會價值而言,該網站設計的主頁具備相當可觀市值和影響力,原告發覺被告的網站主頁與“瑞得在線”主頁存在局部實質相似,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訟。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的主頁是原創的,可以復制,構成著作權法可以傳播和保護的作品。被告的主頁形成了對原告主頁的實質性抄襲,構成了侵權行為。③

      三、犯罪行為對象種類繁多

      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行為對象紛繁多樣。獨創性的主頁、原創或翻譯的小說、論文、錄音錄像制品、歌曲等各種音樂作品、各種文章和書籍、電影電視劇都可能成為這類犯罪的行為對象。與傳統的侵犯著作權犯罪相比,具有獨創性的主頁是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所特有的行為對象。在前文所述北京某集團公司訴四川宜賓市某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主頁抄襲案中,法院經審理法院認為,原告的主頁置于公共領域,雖然顏色,文字和一些圖標是公共的,但是這些元素以數字的方式專門裝配成獨立的主頁,并非按照客觀存在的規律對事實直接安排,而是有創造性;可以被打印或者貯存在硬盤上,明示了可復制性;該可以經過服務器上載網絡并顯現不變形態,民眾借助聯網設備能夠感知,足示傳播特征,可歸于受保護的作品之類。當然,并不是通過網絡傳播的任何作品都可以成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的行為對象,只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才能成為這類犯罪的對象。北京某網絡有限公司訴成都某軟件有限公司一案中,被告未經許可,私自對他人網站主頁下列的次頁面內容“交易走勢圖”創設鏈接,法院直言金融城公司憑據銀行出示的外匯牌價數據建制的走勢圖,是一種有特別性的服務性產品,上升不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之列。④

      四、行為人利用形式合法掩蓋實質傳播,增大案件認定難度

      在母某訴北京某廣告有限責任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一案中,普通民眾登錄該廣告公司設立的期刊網,可隨意瀏覽母某創作的小說《惑之年》,導致其作品被網絡傳播。被告聲稱僅是提供了BBS服務于傳播作品,豁免于在線用戶發表作品的責任。經審理法院認定,與母某作品相關聯的頁面,確有供用戶談論評議該小說的電子白板,性質上歸類于信息的BBS。但是該網站限制用戶直接在上述欄目文章,用戶唯有經過向網站“投稿”這一門徑,由網站審核并決定是否公布,原告作品所屬的《現代文學》等47個欄目的編纂分類工作,是由公司網站直接實行,而不是用戶直接上傳的。被告的行為不符合BBS服務的規定,實質上是網絡信息內容服務,成為作品的網絡刊登及傳布者,假借BBS之名遮掩其提供作品之本質。⑤司法實踐中,利用形式合法掩蓋實質傳播也有其他種種表現形式,而且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有新技術不斷出現,案件認定難度增加,也在客觀上同時不斷提出新的法律問題。在上海某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用戶在訪謁被告經營的網站時,能夠點擊網頁上的文字鏈接標記下載相關聯歌曲的MP3文件,在內容上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歌曲形成雷同或實質類似,而且下載途中網頁上主動展現文件源于“mp3.baidu.com”,同時此頁右側載有一些商品的廣告。法院經審理認定搜索引擎服務應當止步于搜集整理訊息并供應互聯網用戶查詢之界限,搜索到的信息作為不能成為盈利的媒介。如果借此謀利,提供搜索引擎的行為大大超越了限制范圍,已不是提供涉案歌曲的查詢信息。如果相關MP3文件包羅的作品在法律上來源非法再加上未經權利人許可,必然形成了對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侵犯。⑥

      五、具體犯罪行為的認定須考量利益均衡的原則

      網絡傳播權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網絡傳播的優勢 網絡傳播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傳播管理

      中圖分類號:TN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1(a)-0020-01

      從傳播學的分類來看,目前較通行的是將傳播分為四類:內向傳播、人際傳播、組織傳播、大眾傳播。我們認為,網絡傳播將人際傳播和大眾傳播融為一體,網絡傳播是一種全新的、特殊的傳播類型,可以列為四類傳播。

      1 網絡傳播的優勢

      具體的說,網絡傳播有以下優勢。

      1.1 傳播與更新速度快

      網絡傳播是一種數字化傳播。它將一定的信息傳播成數字,經過傳播,數字在操作平臺上還原為一定的信息。更新速度快。網絡傳播的更新周期可以分秒計算,而電視,廣播的周期則以天或小時計算,紙質報紙的出版周期以天甚至以周計算,紙質期刊與圖書的更新周期更長。

      1.2 信息量大、內容豐富

      報紙若多印1萬字內容,就需增加一個版,給印刷、排版、發行、成本帶來很多問題。廣播、電視更是這樣,內容要準確到幾十秒、幾秒時間,字有時要算以幾十個。網絡傳播不同存儲數字信息是硬盤。容量大的優勢還可以體現在網絡傳播的專題報道和數據庫中網絡傳播可以不限時不限量地貯存和傳播信息,運行各種信息數據庫,使得讀者可以對歷史文件隨時進行檢索。

      1.3 范圍廣、具有全球性和跨文化性

      網絡傳播的傳播空間不分地域、沒有疆界,可以說,全球互通互聯的是子網絡有多大,網絡傳播的傳播空間就有多大。傳播空間無限廣闊,是報紙等傳統媒體望塵莫及的。

      網絡傳播完全打破了傳統的或者說物理上的空間概念,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無限阻礙化。世界變成了地球村。真實的地理隔離不存在了,網絡上的新聞傳播不是單一文化而是跨文化的傳播。互聯網則成了不同國家之間的跨文化傳播的方便和迅捷的信息交流渠道。

      1.4 多媒體傳播

      所謂多媒體,就是使計算機成為一種可以作用于人的多種感知能力的媒體,它集合了多種媒體表現形式(如文字、聲音、圖片、動畫、視頻),來傳送信息。多媒體首先必須是數字媒體。數字媒體就是通過比特來傳遞信息的方式如軟盤、硬盤、光盤(包括VCD,DVD)、數字電視、計算機網絡等都屬于數字媒體。只有數字媒體才能“從一種媒介流動到別一種媒介”。

      2 網絡傳播中存在的問題

      網絡傳播也也并非完美無缺,網絡傳播還存在種種不足,而且這些不足至少在短期內很難消除。主要表現為:信息泛濫,缺乏深刻性、權威性和可信度,造成貧富國家的差距擴大,以及盈利模式仍需創新。

      2.1 信息泛濫

      互聯網使得信息的采集、傳播的速度和規模達到空前的水平,實現了全球的信息共享與交互,它已經成為信息社會必不可少的基礎設施。不良信息的大量出現會使人們的視線受到干擾,如何排除不良信息的干擾如何排除不良信息的干擾,關從網上過濾出真正適合自已需要的信息已成為網絡受眾面臨的重要挑戰。在網絡信息的海洋中查找所需要的信息,絕非一件輕松的事。

      2.2 缺乏深刻性、權威性與可信度

      網上的新聞以及觀點評論,通常具有廣泛性但缺乏深刻性,缺乏令人為之折服的力度。多數網絡傳播,滿足于扮演信息平臺的角色。類似于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新聞調查》那樣有深度、有力度的報道,在目前的網絡傳播中還是很少見。這是由于網絡新聞太蕪雜、網絡言論太散漫之故,即便有一些有力度、有深刻性的文章也易被湮沒;一些嚴肅的評論家還未有在網上發表見解的習慣,目前還尚未形成一支訓練有素的網絡新聞采編隊伍。

      2.3 信息技術的發展還造成貧富國家的差距進一步拉大

      一方面,在家庭計算機擁有量較高的西方國家,網絡傳播發展迅速,個人獲取網上信息非常便捷;另一方面,許多第三世界國家溫飽問題與教育問題尚未解決,更談不上入網或從網上獲取信息。這就造成富國容易獲得信息,從而能獲取更多財富;而窮國信息閉塞,經濟更為落后。此外,在目前階段,中國目前的網民的絕對數量與相對數量都十分有限,也制約了中國網絡傳播的發展。

      3 網絡傳播管理

      隨著電子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互聯網絡日益進入家庭,各國政府面臨著一個十分緊迫的頭號題:如何對越來越膨脹的通信網絡進行管理,防止它為犯罪分子利用。對網絡傳播的的管理由傳統的主要由行政管理的方式轉到主要依靠技術琮理的法制管理。技術,是網絡傳播的核心力量,管理人員要想管理好網絡傳播,首要條件是精通計算機網絡技術,通過科技術手段來管理網絡傳播。高新技術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對法規的要求越來越高,要管理好網絡傳播,也要通過法制建設這個有效手段進行規范。

      3.1 進一步加強技術控制

      因特網上電子郵件、電子公告系統及網絡廣告,原本以高科技為依托,為用戶提供快捷、靈活的信息服務,而現在,這些卻造成了信息污染傳播的媒介。世界各國正在積極研究開發信息控污技術、反病毒技術,積極防范信息污染,主要有以下方法。

      (1)研究確保網絡信息真實性控制技術。

      (2)對于網絡上的污穢信息和意識表態領域的越境信息采用以防火墻為主體的多重信息保護措施予以避免。

      (3)進一步研究反病毒技術,在病毒檢測、病毒清除、病毒免疫和病毒預防等方面增強反病毒技術的開發,防止計算機病毒對信息的污染和破壞。

      3.2 網絡傳播的法規管理

      世界上第一關于因特網的法規是1997年有德國的《信息與通訊服務法》(簡稱“多媒體法”),提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線服務商)責任兩原則:一是對自已提供的網上信息內容負面責任。這個條件就是有關內容違法,并且應該也有可能組止其傳播。二是對于僅僅是提供了進入通道的網上信息不負責任。

      中國政府于1996年2月發出通知,要求進入互聯網絡的計算機用戶進行登記,以便加強管理,成為率先采到法規管理措施的國家之一。1999年3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主管局專門了一個文件,對利用互聯網進行對外新聞宣傳做了若干規定。2000年4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成立網絡新聞管理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互聯網絡新聞宣傳工作。在中央成立網絡新聞管理局之后,各省、市、自治多也正陸續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

      為了促進我國互聯網新聞傳播事業的發展,保護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的合法權益,維護互聯網新聞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國務院、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依法規范互聯網站登載的業務,使互聯網站登載新聞能夠對公眾負責,對社會負責。

      參考文獻

      [1] 框文波.論網絡出版物[D].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5.

      網絡傳播權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音樂藝術網絡傳播創作觀念

      一、音樂的傳播既是音樂得以產生和生存的原動力,也是推動音樂藝術不斷發展的重要因素。隨著國際互聯網和多媒體技術的廣泛運用,音樂的網絡傳播已成為當下音樂藝術傳播的全新手段。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傳播具有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綜合性傳播手段、整合傳播模式、多元化傳播者以及跨國傳播等重要特征,并已滲透到人類生活的諸多方面,形成了新的傳播模式和文化理念。作為網絡傳播子系統的音樂網絡傳播,在傳播實踐中除了傳播音樂作品外,還傳播音樂的創作、演奏、制作技術,傳播各種音樂新聞、音樂學術論文、音樂思想,以及提供各類音樂軟件的共享等。這種音樂的傳播方式,把每一個人所面對的計算機世界,變成了一個音樂的虛擬大社區。

      音樂的網絡傳播,既具有上述傳播共性,也具有自身的個性和特點,即:“即時性、反復性、時差性、主動性、交流性、自由性”(曾遂今語)。此外,我們認為,基于網絡傳播的強大效應,以及復制技術的廣泛運用,導致“文化的生產被驅回到一種精神空間之內,但這種空間不再是舊的單個主體的空間,而是某種被降低了的集體的‘客觀精神’的空間”(弗·杰姆遜《后現代主義,或后期資本主義的文化邏輯》)。又如阿多諾所批判的“標準化和偽個性化”,藝術的審美深度、個性價值、歷史感等“經典”標準逐漸“削平”,大眾娛樂功能和商品消費功能得到大大加強。再者,由于傳播技術、使用環境、欣賞心理等因素的存在,使得音樂網絡傳播只能以在線獲取(pull)為主,而非在線欣賞(take),如曾遂今所講的只不過是“音樂復制的自來水效應”罷了。由此必然帶給人們音樂審美觀、價值觀的變化,并最終使得整個音樂藝術范式發生革命性的變革,給當代和未來人類的音樂生活帶來深遠的影響。

      二、如上文所述,音樂的網絡傳播將給音樂藝術的創作、表演、接受等帶來深刻的變化,促進當代音樂藝術的發展和范式轉換。對音樂藝術創作觀念而言,其影響和變化具體表現為:

      首先,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前瞻性。網絡傳播的海量信息和高速傳播,資料、信息獲取的廣泛性和即時性,導致了音樂創作觀念的豐富和前瞻性。互聯網絡為人們構筑了一個豐富多彩的“虛擬現實”世界和信息寶庫,使得藝術創作可以坐享科技進步帶來的各種便利,迅速獲得當今世界不同風格、各種類型的藝術信息和音樂作品。可以說,當今藝術創作者的視界比以往任何時代都要開闊和廣博。反過來,一部音樂藝術作品只要問世,就有可能隨著網絡和其他數字多媒體傳遍世界的任一角落,藝術創作者可以很快聽到、看到受眾的評價,與他們展開雙向的交流和藝術觀念的碰撞。與不同地域、不同專業、不同目的的人們的交流和互動,將極大促進創作觀念的豐富性和前瞻性。但不容忽視的是,這種交流帶來的藝術創作的觀念和創作意識的趨同,對藝術創作也會產生一定的負面作用。

      其次,創作觀念的個性化、技術化。網絡是一個自由空間,網絡的創作和傳播具有極大的自由度,每一個創作者都可以盡情釋放自己的藝術激情,隨心所欲地進行藝術語言的探索和創造并直接進行自由的傳播。過去傳播中的人為導向、人為干擾基本消失了,創作者也不必考慮為了博得某些組織、評委的肯定和愛好,其個性化創作思想、創作觀念得到極大解放,將會創作產生大量不同特色、獨具一格的網絡原創音樂作品。另外,在音樂網絡傳播中,技術對音樂創作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許多以前難以實現的個性化藝術構思和設想,通過網絡及數字多媒體技術與電子音樂制作技術的協同配合,現在已經可以做得干凈利落、無懈可擊了。如利用計算機動畫制作、音樂制作、音頻處理的技術優勢,創作出現了大量的flash音樂文件,把音樂創作推向了一個新的階段。但同時,技術的進步和使用也加深了人們對技術的依賴性。

      再次,創作觀念的生活化、娛樂化。作為大眾傳播的強勢媒介,網絡傳播在引導大眾的藝術接受、消費過程中,促進了藝術與大眾之間的相互親近,藝術不再是少部分人的精神領地,而成為當代大眾可以共享的日常生活對象。這種藝術與大眾日常生活的廣泛對話,直接促使音樂創作走向生活化、娛樂化。比如《東北人都是活雷鋒》《特務小強》《芙蓉姐姐》《老鼠愛大米》《兩只蝴蝶》等網絡歌曲,多數作品以通俗易唱的生活化曲調和趣味幽默、娛樂搞笑的歌詞為主(歌曲常被稱為“口水歌”;歌詞如“翠花,上酸菜”以及“我愛你,就像老鼠愛大米”等),表達的是小人物的日常生活和普通人的自娛自樂,展現的是藝術的消費功能和大眾娛樂功能。從宏大敘事到日常生活、從心靈審美到感官消費,音樂藝術的創作觀念正在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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