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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00三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重慶*****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重慶市永川區萱花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
乙*** *********************
第五條 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貨幣 實物
甲
乙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 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商貿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如下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層一單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身份證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占出資額的100%,股東出資額為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時間:從公司注冊起五年內分次認繳全部注冊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
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愿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
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因犯罪搜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一、引導孩子學會規范有序地整理物品
對孩子的教育,并不能簡單地寄希望于教師“怎樣說”,而應該落實在教師的“如何做”上。“潤物細無聲”,不應該停留在教師認可的一種理念上,而完全應該是一種可執行的具體做法。
我習慣準備兩個小盒子放在講臺上,一個盒子放彩色粉筆,另一個則放白色粉筆。在兩個小盒子中間我會放置一盆小小的綠色植物。除此外講臺上再無別物。我會定期清理粉筆盒里的短粉筆頭,另外補充新的粉筆進去。我還要求值日生:在每節課后都要去把教師用過的粉筆放回粉筆盒里,每天放學后都要用濕毛巾把黑板槽里的粉筆灰擦干凈。
教師批改作業用的課桌,一般放置在教室前方的靠窗處。我會在窗臺上放置一盆綠色植物。另外還放了一個筆筒,里面備有多支紅筆和黑筆,孩子們在教室里撿到的鉛筆也會放在里面。有時候,我面批孩子們作業的時候,發現有錯誤,就可以讓他們直接用這些鉛筆訂正。我還會在窗臺上放一個小小的收納筐,以便裝平時經常需要用到的各種小工具,以及孩子們撿到的橡皮等物。
孩子們交上來的各科作業本我會及時整理并放進柜子。各種資料我會爭取第一時間處理掉;如果一時來不及發我會及時收進柜子。這樣,無論孩子們何時抬頭,看到的講臺和教師用課桌都是干凈整齊的。
我還喜歡把自己的辦公桌整理得整潔美麗。我買了兩個漂亮的鐵藝小架子,上面錯落有致地安放著水培植物、干花以及各種書籍。有事到辦公室找我的孩子,常常會贊嘆:“老師的辦公桌好美啊!”這種贊嘆,其實也是孩子受到教育的表現。在長期的熏陶下,規范、有序的意識會逐漸植入孩子們的心中,他們自然會認可這樣的習慣,并學著收拾好自己的課桌甚至家里的房間。
二、引導孩子懂得敬畏每一個生命
教師經常會教育學生“要有愛心”,教師首先應該讓學生看到自己是個有愛心的人。
在新學期孩子們報名以前,我會在一張不干貼上蓋好孩子們的姓名,然后將不干貼放在走廊里的收納柜上面。等孩子們帶來盆栽后,他們可以在花盆上貼好自己的姓名。因為有些孩子忘性比較大,可能過了幾天都不記得自己帶的是什么植物了,就索性對所有的植物都不管不問了。在花盆上貼好姓名后,他們就有可能關注自己帶來的植物。
植物的生長需求各不相同,有的喜陰,有的需要多澆水,也有的完全相反。孩子們的個性也不盡相同。有的孩子一天看幾回自己的植物,恨不得天天去澆水;有的孩子一個星期才去看一眼,根本記不得給植物澆水。
為了保證這幾十盆植物順利生長,我先請所有的孩子都不要去澆水。然后,我自己按時間、按各種植物的需求,定期給各種植物澆水。慢慢地,對園藝感興趣的孩子就在我澆水時在邊上圍觀。我逐步去教這些孩子識別各種植物生長需求的不同,并把澆水的任務交給他們。
我會定期提醒孩子們去關注這些植物的長勢,并分享自己的園藝心得,也贊美那些照顧所有植物的同學。我們班的植物長勢良好,在這一片生機中,我相信大多數孩子都會感受到教師對生命的愛護,并逐漸會懂得敬畏每一個生命,從愛護一草一木開始。
三、引導孩子樹立關注細節的意識
孩子在校時間的安全責任,幾乎都具體落實到班主任身上。要確保幾十個孩子在校時間不出安全事故,的確是非常挑戰班主任智慧的難題。這需要班主任關注到可能影響孩子安全的各種細節,并安排好防范措施。
一般情況下,有點經驗的班主任會安排一個值日生負責飲水機附近的地面,如果有水漬隨時用拖把拖干,以免影響教室衛生。但值日生畢竟也只是孩子,有時候會疏忽。如果地上水漬過多,有可能造成學生滑倒,出現受傷事故。我每接一個班,都要把飲水機搬到教室前面,在邊上放好拖把。這樣如果地上有水,因為離講臺近,我就可以及時看到并拖干地面。在低年級班級里,我還會在飲水機前面的地上鋪好地墊。孩子們不小心從杯子里晃出來的水,一般會灑在地墊上,而不是地板上。
另外,下雨天我會提前到教室,在教室門口放一個水桶。孩子們到校后,我會提醒他們把傘放入桶中。我還會注意在教室門口鋪一張地墊,盡量減少孩子們鞋子上和傘上的水進入教室,避免室內地滑。
關注到這些細節,不僅減免了學生的安全隱患,而且保持了教室的潔凈。重要的是,教師對細節的關注以及關注細節后產生的良好后果,本身就是一種良好的教育范本。
四、引導孩子體驗文明的教導過程
孩子成長的過程,必然是一個不斷犯錯誤的過程。孩子受教育的過程,不可能只有鼓勵和贊美。
很多教師面對學生不能順利掌握知識點和技能的時候,或者犯錯誤的時候,很容易產生負面情緒。有的教師甚至非常極端,歇斯底里地呵斥學生。長期受此影響,孩子在面對他人的錯誤與缺點時,甚至僅僅是雙方不合拍時,就有可能情緒失控,試圖用斥責對方去解決問題。
在學生不能正確掌握知識點和相關技能的時候,在學生有不合適行為的時候,適度的批評以及讓學生承擔一定的后果,都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教師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教師可以批評或懲罰學生,但是不應該出于教師個人的情緒,而應該是基于學生的行為。
文明需要用文明的方式去傳承。用文明的方式去批評與懲罰,才有可能喚醒當事人的自省,敦促他承擔不當行為的后果。這個過程,也是對全體學生的教育。
【結語】
古人云:“不學詩,無以言。不學禮,無以立。”詩是一種美化了的語言,而禮是一種美化了的秩序。教養與文明,就是如此傳承的。作為未來社會的建設者們,學生童年時遇到的教師,必定成為他們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范本。只是,這個范本是否可以引導學生建構起內在的各種文明的秩序?這個問題值得每一個教師自省。
臺灣詩人、教師凌性杰先生在其著作《教學現場的愛與怒》中寫道:最近刻意穿得有型有款去上課,希望讓我的男孩們知道,什么叫品味。深有同感。我希望自己和更多教師都可以讓孩子們知道,什么叫優雅、善良、有愛心、言談舉止文明、有格調……
關鍵詞:家園共育;兒童成長;反饋表;教育價值
中圖分類號:G61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2-0225-03
一、問題的提出
學前階段是兒童身心發展的重要階段,家長對學前期幼兒的教育問題也越發關注。部分家長已經轉變自己參與幼兒園教育的角色,由被動參與轉變為主動參與,要求參與。家長參與度的提升,伴隨著對教師的專業性要求的增高。家長由之前的對教師聲琴舞美的專業技能的高要求逐漸轉向對教師專業知識的高要求,即更加重視教師的心理學、教育學方面的素養以應對孩子成長中的身心發展問題。教師如何專業、有效地記錄孩子的成長過程?如何有效地將孩子的成長變化傳遞給家長并得到家長的支持和反饋?如何真正落實《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中指出的“爭取家長的理解、支持和主動參與”及“家庭是幼兒園的重要合作伙伴”的重要精神?我們通過園本教研逐步完善兒童成長反饋表,讓反饋表在兒童、教師、家長三個層面充分發揮其教育價值。
二、兒童成長反饋表的教研過程
表1至表4體現了本園研討調整兒童成長反饋表的過程。在研討中,我們重點從兒童、教師、家長三個層面考慮反饋表所要發揮的價值,最終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反饋表結構,使反饋表發揮了家園共育的價值。
表1是本中心最初運用的兒童成長反饋表。設計兒童成長反饋表的初衷是豐富家園共育的途徑,讓家長通過老師的記錄了解幼兒在園的學習生活情況。我們要求教師每月底對本班幼兒的發展情況進行整體評價,家長再根據教師的記錄給予文字性的反饋。
幾次反饋下來,我們發現教師的教學經驗(水平)、家長的教育觀念、家長的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兒童成長反饋表的效用。青年教師感到沒有抓手,每月底的反饋讓她們感覺到很有壓力。同時,家長每月的反饋也大同小異,對孩子的評價過于籠統。兒童成長反饋表在家園共育中的有效性不突出。因此,改進兒童成長反饋表成為教研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兒童成長反饋表的初衷是促進家園共育,家園共育為的是更好地幫助兒童發展。反饋表是兒童成長的評價表。多元化的評價有利于培養幼兒豐富的個性和創造性;有利于促進幼兒富有個性的全面發展[1]。因此,結合多元智能理論和《綱要》的要求,我們將表格細化,把評價內容分為情感態度、能力習慣、知識技能三個方面。表2是本園對表1進行研討后所修訂的表格。此表格要求教師每周反饋一次。此反饋表引導教師(特別是青年教師)從不同層面關注兒童的發展,重視學前期兒童在能力、情感態度上的表現。同時,也引導家長學會關注幼兒在知識技能以外的其他方面的發展。幾周反饋下來,老師在文字表述、觀察反思、日常教學等方面的能力都有很大的進步。但是,此反饋是單向的信息傳遞,我們需要利用此反饋表建立雙向的家園溝通平臺。
在表2的基礎上,我們將每月最后一周的反饋單進行了調整(如表3)。幾次反饋下來,我們發現雖然部分家長的教育觀念有所轉變,他們開始關注孩子在情感態度和能力習慣方面的變化了,但是從整體上看,家長反饋質量仍然參差不齊。我們需要家園雙方的溝通更加有效,也期望能借助此反饋單幫助家長提高教養策略。于是,我們需要對反饋表進行再研討。
從表4來看,我們給家長提供了需要反饋的詳細內容。各年齡班要求家長反饋的內容會有所不同,但都圍繞家園共育和親子互動兩項工作設計。具體說來,一方面是讓老師能夠了解幼兒在家的活動情況、親子關系,更立體地了解幼兒的成長環境;另一方面是引導家長明確親子互動時機,內容以及學會反思,學著與孩子一起成長。幾次下來,我們發現反饋表對不同層次的家長都能起到支持作用。家園共育的效果很明顯。
三、討論:兒童成長反饋表的家園共育價值
(一)兒童層面
1.兒童獲得更有效的成長支持
反饋和評價的目的是促進兒童的發展。兒童的發展需要家園雙方共同的支持。教師通過反饋表更加詳細地,直觀地了解到孩子成長的情況,調整自己的教學方式;同時,家長在反饋表的引導下能給予孩子需要的指導和關注,家園雙方改進后的受益者最終是孩子。
2.兒童從成人的評價中,獲得成長的自信
幼兒對自我的認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成人對他的評價,成人的評價直接影響到幼兒對自我的評價與認識。兒童在老師和父母對自己的描述和評價中逐漸認識自己,積極地建構自我概念。例如中班階段的兒童,就會有意識地要求父母把老師的反饋表念給自己聽。當孩子聽到老師對自己的描述或者評價時,就是在回顧、感受自己的成長過程。這個過程還會幫助孩子從旁觀者的角度去審視自己的成長。
(二)教師層面
1.對兒童進行有效評價,改進教育策略
觀察、記錄幼兒的在園表現不是評價的最終目的,評價的最終目的在于分析和利用這些觀察、記錄來調整教育教學計劃,以促進幼兒更好地發展[2]。兒童成長反饋表要求教師認真理解評價內容中情感態度、能力習慣、知識技能三個領域及其亞領域的內涵,全面關注兒童的發展。如情感態度領域,主要包括:興趣、理想、適應方式、接受、反應等等。教師明確情感態度領域需要記錄并評價的具體內容后,就能夠更加敏銳地關注本周幼兒在情感態度方面的表現。當幼兒的表現與其年齡特點相差甚遠時,教師就需要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學工作,有時還需要與家長配合共同對幼兒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
【關鍵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適用范圍;淮北市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強制參保為原則的一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國家規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隨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積累規模的擴大及城鎮職工對醫療保險多元化的需求,省人社廳原則上就個人賬戶適用范圍做了相應調整。
一、淮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概況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皖政〔1999〕27號)精神,淮北市出臺了《關于印發淮北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實施細則的通知》(淮政辦〔1999〕42號),從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模式。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之日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一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是醫保基金的一部分,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由個人支配,超支不補,結余滾存,不得提取現金,職工死亡時,個人賬戶予以注銷,余額按規定繼承。
2011年10月,安徽省人社廳下發《關于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支付范圍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22號),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適用范圍做了調整。規定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屬于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預防接種疫苗費用及體檢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安徽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內、外的藥品、中藥飲片以及國藥準字B字號藥品的費用;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療保健器械(血糖檢測儀、血壓計、體溫計、聽診器、頸椎牽引器、褥瘡防治氣墊等)的費用。淮北市嚴格執行省廳規定,并未在權限范圍內就淮北市實際調整個人賬戶適用范圍。
截止2011年底,淮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為41萬人,個人賬戶資金累計結余2.09億元。個人賬戶收入呈逐年增長態勢,從2007年的6676萬元增至2011年的1.94億元。從個人賬戶基金支出占個人賬戶收入的比例上看,則呈逐年下降趨勢,2007年一度達到85.02%,2011年已降為63.3%,反之,個人賬戶基金結余卻呈逐年增長趨勢。就個人賬戶支出項目而言,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消費占個人賬戶總支出的主要部分,但該支出比例變化不大,保持在56.6%—69.59之間。(見表1)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設計主要出于兩個目的:一是體現在醫療保障中的個人責任,即個人要為自己的賬戶繳一部分費用;二是通過明確個人賬戶的權屬,促使個人主動約束不合理的醫療消費。從功能上講,支付現時醫療費用是個人賬戶的直接功能,約束醫療行為是個人賬戶的間接功能。而現行的制度設計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個人賬戶直接功能的發揮,其間接功能亦未充分激活。
(一)個人賬戶使用范圍過窄,抑制了個人賬戶直接功能的充分發揮。
國家建立醫療保險的目的是對參保人員患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以減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所承受的經濟風險。淮北市嚴格執行國家、省廳政策,現行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本人支付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或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三個目錄范圍內的費用,以及接種疫苗費用和體檢等費用。支付范圍過窄抑制了個人賬戶直接功能的有效發揮,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個人賬戶的使用價值。
(二)資金節余較大,通貨膨脹風險無法避免。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近年來,居民消費品價格一直呈上漲趨勢,除2009年消費價格指數(CPI)為-0.9%,2007年為4.7%,2008年為5.9%,2010年為3.3%,2011年為5.4%。2007年至今的負利率時代,使淮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有較大幅度縮水,職工權益隱形受損。
(三)個人賬戶資金違規使用現象時常發生且屢禁不止,對賬戶監管工作構成嚴峻挑戰。
就個人賬戶的約束功能而言,不僅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甚至起到反向的刺激作用。雖然個人賬戶屬個人所有,但以其支付與個人現金支付有所相同,因為個人賬戶資金有一部分是單位繳費,且只能用作定向醫療消費,流動性差。職工對個人賬戶資金的珍惜不如現金,總是想方設法把賬戶的錢消費掉。此外,由于個人賬戶管理工作量大,醫保經辦機構管理成本很高,特別是淮北市現有醫療保險稽查力量不足,造成監督檢查的廣度和深度不夠。參保人又不愿受限制,希望以更靈活方便地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持醫保卡購買保健品,甚至洗發水、洗衣粉等生活用品的現象屢禁不止。藥店受利益驅動,以公開或半公開的方式出售非醫保用品,個別藥店甚至助參保職工刷卡取現,謀求20%左右的“手續費”。這一制度已受到來自藥店和參保人員兩方面的挑戰,監管難度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