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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企業制度改革和社會經濟發展呈現新的特點,盡快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利于內外資企業處于平等的競爭地位,有利于統一、規范、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建立,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
(一)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政治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國有、民營和外資等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共同發展,特別是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性質企業之間相互參股、控股情況十分普遍,企業組織形式向多元混合方向發展,繼續實行按內資、外資性質分設的內外資兩套稅法已經難以適應新的情況。從世界上實行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國家來看,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所得稅法的情況也極為少見。因此,需要盡快改革按內資、外資分設所得稅的制度,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為各類企業的發展提供統一、公平、規范的稅收政策環境。
(二)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我國加入WTO后新形勢的需要。改革開放初期,由于對外資進入我國市場存在一些準入限制,為了鼓勵吸引外資,國家對外資企業在所得稅方面給予較多的優惠政策是必要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迫切需要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對各類企業實行統一的所得稅制度。
(三)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貫徹“五個統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需要。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制存在較多的區域性優惠政策。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戰略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有必要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調整現行以區域優惠為主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格局,以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是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的需要。現行內、外資兩套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實施十多年來,由于我國社會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而兩套稅法卻沒有針對新情況及時修訂,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的需要:如兩套稅法的立法級次不同,外資稅法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而內資稅法是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使企業平均實際稅負遠低于法定名義稅率,削弱了法定稅率的意義;稅收優惠政策目標過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響了政策效力的發揮;條款內容過于原則,大量政策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存在,削弱了企業所得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等。此外,近年來國際稅制改革也十分頻繁,為了適應經濟全球化的要求,許多新的稅收政策內容也亟需補充到稅法當中去。因此,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