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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根據原外經貿部《關于在部分省市進行簡化境外企業和機構審批手續試點的通知》(外經貿合發[*]44號)和《關于同意下放非貿易性境外投資審批權限改革試點的批復》(外經貿合函[*]107號)的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主體)以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等方式到境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除外)設立企業或機構(以下簡稱境外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生產加工、資源開發、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運輸、旅游、研發、咨詢、投資控股等經營活動。
根據有關規定,我國企業法人開展境外投資需經批準。
二、資格條件及投資方式
各類企業法人均可開展境外投資。從事進出口貿易、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等業務的境外企業,投資主體應具有該類業務的經營資格,并在擬投資國家或地區已有一定的經營業績。
允許投資主體以貨幣、實物和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進行境外投資。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并購境外企業或外國企業;將境內資產相關權益注入境外企業;國家允許的其他方式。
三、申報程序
(一)審批權限:
設立勞務合作類境外企業;在未建交國家設立境外企業;在美國、日本、新加坡、朝鮮、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等熱點國家設立境外貿易企業,由我廳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后報商務部審批。其余由我廳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后審批。
經商務部授權后,深圳市企業境外投資由深圳市外經貿局審核上報或審批,并報我廳備案。
境外企業投資金額、投資比例、合作對象、合作方式等發生變化,或再對境外進行投資,須按原審批渠道履行報批手續。
港澳企業和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的審批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二)申報程序:
投資主體申請設立境外企業通過以下渠道向我廳申報:
1、各市企業由當地外經貿主管部門申報。
2、省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由其所屬的省管國有企業集團申報。
3、在省級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直接向我廳申報。
(三)報送材料:
1、申請報告書(標題統一按“關于申請在XXX國家設立XXXX公司的請示”格式,內容包括國內投資主體情況;項目投資目的及內容;合作各方的情況;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資比例及資金來源;境外企業年經營規模等);
2、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3、境外企業章程(境外機構提交代表處工作條例及負責人簡歷);
4、境外企業中外方合資、合作草簽協議;
5、投資主體營業執照;
其中設立境外非貿易企業的,投資主體須同時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我廳備案。
(四)領取境外企業批準證書:
投資主體憑批文到商務部領取批準證書,待商務部網上發證條件成熟后,統一由我廳批準證書。投資主體須憑批準證書辦理外匯、海關、稅務、財政、商檢、銀行、外事等手續。
四、境外企業的管理
(一)根據國家規定,實行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及績效評價制度、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具體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境外企業注冊后30天內,應填寫《境外企業或境外機構登記表》(附后)連同注冊文件一并報我廳備案。
(三)境外企業禁止從事違反我國及所在國法律的經營行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國有和國有控股境外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租賃、證券、外匯、投機性股票、期貨投資、黃金、博彩等高風險業務。
(四)境外企業連續3年虧損,經整頓后仍無法扭虧為盈的應予撤銷或破產。需要撤銷的企業,應報省外經貿廳備案,其中國有和國有控股境外企業,還應按照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核銷手續,并按所在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辦理注銷手續,妥善處理各項善后事宜。
(五)未經批準擅自設立的境外企業,其投資主體應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國內報批手續。對拒不履行報批手續的,將對其境外投資實施限制制裁。
本方案自*年3月起實施,由*省外經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