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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深化黨的建設“三級聯創”活動,鞏固和發展先進性教育活動成果,強化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黨建責任意識,切實履行“直接責任人”職責,推動基層黨的建設深入開展,現就建立和實行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的重要性
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執政的組織基礎。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是黨的十七大對基層黨建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近年來,我區各級黨(工)委認真履行管黨職責,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大力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尤其是少數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黨建意識淡薄,履行職責不到位,推進基層黨建工作的力度不夠,成效不明顯,不能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建立和實行鎮(鄉)、街道(工)黨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措施,也是提高基層黨建工作整體水平的有力抓手。
第一,建立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是強化管黨意識、落實管黨職責的重要舉措。組織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述職,有利于準確考核和評價基層黨建工作水平,全面檢驗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管黨職責的情況。把這項工作做好做實,建立常抓不懈的工作機制,將有效強化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自覺履行“直接責任人”管黨職責,真正將基層黨建工作放在心上,拿在手上,推動基層黨建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建立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是保證基層黨建目標任務落到實處的有效途徑。把基層黨組織真正建設成為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為構建和諧社會,保持社會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鎮(鄉)、街道黨(工)委是關鍵,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是“直接責任人”。通過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述職,回顧基層黨建工作,分析現狀,發現問題,明確思路,完善措施,改進工作,促進基層黨建各項目標任務的有效落實。
第三,建立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是總結交流經驗,推動基層黨建工作不斷創新的有效載體。鎮(鄉)、街道黨(工)委在新農村建設和構建文明和諧新社區中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創造了許多基層黨建工作的新做法、新經驗。實行基層黨建工作述職,為各鎮(鄉)、街道交流工作經驗、相互學習借鑒提供了平臺,有利于拓寬視野、共同提高,提升全區基層黨建工作整體水平。
二、進一步明確鎮(鄉)、街道黨(工)委抓黨建工作的主要職責
按照《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地方黨委、部門黨組(黨委)抓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意見》的規定,鎮(鄉)、街道黨(工)委黨建工作要著力抓好鎮(鄉)、街道、村、社區和基層站所黨組織建設,明確以下六項工作職責:
(一)制定黨建工作責任目標。圍繞全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根據區委統一部署,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鎮(鄉)街黨建工作年度計劃,提出切實可行的目標任務和工作措施,做到思路清晰、任務明確、措施到位、責任落實。
(二)抓好農村、社區“兩委”班子建設。以選準書記、配好班子為重點,按照“五個好”的標準建設基層黨組織;堅持經常排查和整建“問題”班子,確保及時轉化;抓好“公選”干部管理,注意培養和樹立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認真落實干部待遇激勵保障有關規定,調動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三)加強黨員干部隊伍建設。以黨的先進性建設為重點,深入開展“兩示范一帶動”活動,積極做好農村、社區新經濟組織黨員發展工作,壯大黨員隊伍,提高黨員素質,改善黨員隊伍結構,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和干部的骨干帶頭作用。
(四)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加強基層組織活動場所建設,扎實開展以“三雙”、“四雙”活動為主要內容的主題實踐活動,推動基層黨建工作深入開展。建立和完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大力推行以財務公開為重點的村(居)務公開,充分發揮村(居)民代表大會和村(居)民大會作用,增強群眾參與集體事務的積極性。以基層黨支部活動正常化為重點,不斷完善支部學習、民主生活會等制度,開展黨員評議活動,推行黨務公開,暢通黨員參與黨務的渠道,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領導農村、社區其它組織依法開展自治活動。
(五)落實基層黨建常抓不懈工作機制。健全鎮(鄉)、街道黨(工)委黨建工作例會制度,定期研究黨建工作目標落實情況,黨(工)委成員分工負責,確保黨建工作責任落實到位。重視總結工作經驗,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善于把好做法、好經驗轉化為工作制度。
(六)加強黨(工)委自身建設。健全和落實組織生活、學習培訓等制度,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增強班子凝聚力和戰斗力、號召力,不斷提高執政能力,特別是提高統籌科學發展、管好社會事務、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努力創建“五個好”鎮(鄉)、街道黨(工)委。
三、黨建工作的述職評議與考核
區委每年七、八月份對鎮(鄉)、街道黨建工作進行一次全面考核,重點考核鎮(鄉)、街道黨(工)委黨建工作六項職責任務完成情況和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管黨職責的情況。考核采用自我檢查與上級組織考核相結合、領導評議與群眾測評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一)認真自查總結。鎮(鄉)、街道黨(工)委要對照基層黨建工作的目標任務全面自查,深入基層單位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對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進行深入總結。對存在問題和不足認真剖析原因,對尚未完成的任務,集中力量抓好落實。在認真自查的基礎上,向區委呈報黨建工作總結報告和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要以履行“直接責任人”的職責情況為主線,突出書記的主體責任,避免書記述職變成班子匯報,述職變成“一攬子”工作總結。
(二)搞好述職評議。召開鎮(鄉)、街道黨(工)委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會。參加述職評議會的人員范圍:本鎮(鄉)、街道黨建聯系點的區委常委、區紀委、區委組織部負責同志,轄區基層黨組織書記,鎮(鄉)、街道機關部門、基層站所負責人和轄區區級以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鎮(鄉)、街道黨(工)委要全面匯報基層黨建工作情況,書記、主管副書記要對履行黨建工作職責情況進行述職。與會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鎮(鄉)、街道黨(工)委抓基層黨建工作的情況和黨(工)委書記、主管副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評議要既肯定成績,又指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幫助鎮(鄉)、街道黨(工)委更好地履行抓基層黨建工作的職責。必要時,區委在下半年召開各鎮(鄉)、街道黨(工)委和大系統黨組黨建工作匯報會,并進行測評。
(三)開展民主測評。區委組織部在述職評議的基礎上,發放民主測評表,對鎮(鄉)、街道黨(工)委和書記、主管副書記抓黨建工作情況進行民主測評,并深入基層單位全面了解鎮(鄉)、街道黨(工)委履行黨建工作職責情況,進行問卷調查,實地檢查黨建工作成效,了解干部群眾的意見。根據述職評議、民主測評和實地檢查情況,對鎮(鄉)、街道黨(工)委抓黨建工作情況和書記、主管副書記履職情況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四)綜合評定格次。在鎮(鄉)、街道黨(工)委自查總結、述職、評議、民主測評的基礎上,區委組織部對鎮(鄉)、街道黨(工)委抓基層黨建工作情況和黨(工)委書記、主管副書記履行管黨職責情況進行綜合分析,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評定黨建工作格次,考核結果報區委審定,作為評價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政績和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據,并以適當形式向鎮(鄉)、街道黨(工)委反饋。
黨建工作合格的標準是,黨(工)委書記履行管黨職責到位,基層黨建工作任務完成好,絕大多數基層黨組織有較強凝聚力、戰斗力,轄區穩定;基本合格的標準是,黨(工)委書記履行管黨職責較好,黨建工作目標基本得到落實,轄區基本穩定;不合格的標準是,黨(工)委書記履行管黨職責不到位,鎮(鄉)、街道黨(工)委凝聚力、戰斗力較差,后進基層黨組織比例較大,且較長時間沒有明顯改觀,不穩定因素得不到及時妥善處理。
五、加強對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領導
建立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履行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目的在于促進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落實,逐步形成“抓一把手”和“一把手抓”的濃厚氛圍,形成常抓不懈的工作機制。
(一)加強對鎮(鄉)、街道抓黨建述職評議工作的指導,切實抓好整改。區委組織部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鎮(鄉)、街道黨(工)委抓基層黨建工作和開展述職評議工作的指導,督促指導鎮(鄉)、街道黨(工)委認真落實述職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和不足,議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內容、時限和責任人,組織力量抓好整改。對述職中發現的新經驗、先進典型,要認真總結,積極推廣,大力培養和樹立基層黨建工作先進群體,把成熟的做法及時轉化成工作制度。
(二)積極探索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方法和途徑。各鎮(鄉)、街道黨(工)委要著眼于加強基層黨建工作制度建設,認真總結經驗,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探索強化管黨意識、履行管黨職責的方法和途徑,研究制定實施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履行黨建工作責任述職制度的具體辦法,使之真正成為推進基層黨建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要為基層集中精力抓好黨建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對遺留問題較多、矛盾復雜、解決難度較大,長期處于后進狀態的“問題”班子,鎮(鄉)、街道黨(工)委應如實向區委報告,爭取上級的大力支持和幫助。要關心和愛護基層干部。認真落實相關待遇,充分調動基層干部抓黨建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對基層黨建工作成效顯著的鎮(鄉)、街道黨(工)委和業績突出的黨(工)委黨委書記,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四)認真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鎮(鄉)、街道黨(工)委及其成員實行責任追究:
1.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不落實,村、社區黨支部處于癱瘓半癱瘓狀態,黨員隊伍渙散,村、社區“兩委”班子關系嚴重不協調等班子問題比例較大的;
2.管理教育不嚴,村、社區干部貪污挪用公款、嚴重處事不公,群眾合理訴求長期得不到解決,引起群眾強烈不滿和集體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
3.對宗族派性及黑惡勢力干擾甚至把持村(居)務等嚴重問題,不敢堅持原則、解決問題不力的;
4.基層黨建基礎工作抓得不緊不實,工作敷衍應付,弄虛作假,“三雙”、“四雙”活動承諾兌現率達不到90%以上,受到有關方面通報批評的;
5.政治敏銳性不強,矛盾隱患排查不力,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或故意遲報、虛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6.民主測評結果較差,并被評定為黨建工作不合格的;
7.其他按照黨的紀律需要追究責任的。
根據問題性質和情節輕重,按照鎮(鄉)、街道黨(工)委黨建工作責任分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鎮(鄉)、街道黨(工)委書記或其他相關成員實行責任追究,主要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引咎辭職、職務調整或免除職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