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退耕還林政策通知的實施意見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5號)精神,進一步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切實解決退耕農戶的生活困難和長遠生計問題,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生態立省、綠色發展”的戰略要求,認真落實國家退耕還林政策,采取綜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善退耕農戶生產生活條件,逐步建立起促進生態改善、農民增收和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目標任務。一是切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進一步加強林木后期管護,搞好補植補造,堅決杜絕毀林復耕;二是確保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得到有效解決,進一步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從根本上解決農戶當前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
(三)基本原則。堅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與解決農民長遠生計相結合,堅持國家支持與退耕農戶自力更生相結合,堅持省政府負總責、各級人民政府層層負責相結合。省政府文件
二、完善后的退耕還林補助政策內容
(四)國家繼續對退耕農戶進行補助。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后,國家繼續對退耕地還林給予現金補助。補助標準為: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并與管護任務掛鉤。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
(五)建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為集中力量解決影響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的突出問題,省政府根據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設立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按國務院文件有關規定,主要用于退耕還林補植補造、農村能源建設、生態移民、退耕還林生物防火和病蟲害防治、發展接續產業。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與原有國家下達的各項扶持資金統籌使用。具體使用和管理辦法待國家出臺后,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發改委、省林業廳等部門制定細則,報省政府批準后施行。
三、認真兌現退耕還林補助政策
(六)開展歷年退耕還林核查。為切實做好退耕還林接續補助資金的發改,確保補助資金使用安全,省林業廳要組織力量對全省各工程縣歷年退耕還林實施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對驗收合格的面積,及時兌現補助;對造林質量和補助資金發放問題突出的,責令縣級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合格的,將調整任務和資金。
(七)嚴格檢查驗收工作。從*年度開始,各工程縣必須在每年10月至11月開展退耕還林的秋季檢查驗收工作,并根據秋季驗收結果兌現錢糧補助。秋季驗收合格的,兌現驗收年度的現金補助和生活補助費。不得將以前因驗收不合格而滯留的補助一次性兌現給農戶。對于驗收不合格的退耕地,縣級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導退耕農戶加強管護,及時補植補造,確保秋季驗收合格。對于連續3年驗收不合格的退耕地,縣級人民政府應追回該退耕地已兌現的錢糧補助,并按照規范程序重新落實退耕地還林。
(八)規范政策補助分配。對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補助,原則上仍按照承包戶和退耕戶已簽合同進行分配。對原補助期滿后,國家繼續對退耕農戶的補助,必須直接補助給原退耕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與管護任務掛鉤,退耕戶自退自管的,由退耕戶享受生活補助費;退耕戶委托或轉讓他人管護的,由退耕戶與管護責任主體協商并簽訂管護合同,明確資金分配方式并落實管護責任。
(九)及時兌現政策。退耕還林補助政策根據驗收結果兌現。凡2006年底前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政策已經期滿的,從*年起發放補助;*年以后到期的,從次年起發放補助。
四、進一步完善退耕還林配套措施
(十)編制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點、遠近結合、綜合整治的原則,綜合考慮退耕農戶近期生計和長遠發展,制定省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作為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計劃下達的依據。
(十一)做好退耕還林確權發證工作。退耕還林確權發證工作是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實現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礎性工作。退耕還林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森林法》和《退耕還林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退耕還林后的林地和林木進行登記造冊、發放林權證,依法確認其所有權和使用權。對退耕地原承包經營權人發放林地使用權證和森林、林木所有權證。委托、轉讓他人退耕還林或者與他人合作退耕還林的,林權權利人有要求并提出申請,可以發給森林、林木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對原屬集體經營的退耕地,先要落實承包經營人,確權到戶,然后發放林權證。
(十二)及時開展退耕還林補植補造。補植補造的重點安排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線兩側,經省林業廳核查后,由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十三)加強農村能源建設。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采取中央補助、地方配套和農民自籌相結合的方式,以薪炭林和節柴灶建設為重點,搞好退耕還林地區的農村能源建設。對薪炭林和退耕戶的節柴灶建設,由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十四)繼續推進生態移民。對居住地基本不具備生存條件的退耕農戶,有計劃逐步實行易地搬遷,重點是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國家級森林公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不具備生存條件的深山區群眾。實行易地搬遷的,從專項資金給予補助。同時,對搬遷地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由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十五)強化退耕還林生物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做好退耕還林工程的護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工作,是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重要舉措。地方政府和林權人要積極籌措資金,開展退耕還林的生物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工程建設,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十六)編制退耕還林規劃。進一步摸清仍需退耕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和嚴重沙化耕地的實際情況,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由省發改委牽頭,省林業廳、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配合,實事求是地制訂全省退耕還林工程建設規劃。
(十七)落實好退耕還林工作經費。各級財政按退耕還林面積每年每畝2元的標準安排工作經費,其中省財政安排1元,市、縣財政各安排05元。省級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主要用于省本級和縣級退耕還林工作經費補助。省財政對各地退耕還林工作經費的補助與地方工作經費到位情況掛鉤。
五、大力發展退耕還林接續產業
(十八)加大對退耕還林接續產業的資金扶持。堅持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中心,大力調整農業生產結構,在退耕還林地區著力發展油茶、毛竹、果業、茶葉、木本藥材、林下經濟作物等接續產業,專項資金對退耕還林接續產業發展給予補助。
(十九)加大對退耕還林接續產業的金融支持。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農業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要加大對退耕還林接續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擴大貸款規模。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對地區經濟發展帶動作用明顯的林業龍頭企業,專項資金對其貸款給予適當貼息補助。
六、切實做好退耕還林工程的組織實施
(二十)明確責任。退耕還林工程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由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工作負總責,層層落實目標和責任,逐縣、逐鄉、逐村、逐戶、逐地塊狠抓落實。各級發改委負責退耕還林建設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規劃的編制、審核和計劃下達;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撥付、相關配套經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林業部門負責退耕還林任務和鞏固成果專項規劃的組織實施及檢查驗收;國土、農業、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充分發揮部門優勢,共同做好退耕還林工作。
(二十一)嚴格檢查。各地要認真落實政策,嚴肅工作紀律,嚴格核實退耕還林面積,嚴格資金支出管理,嚴禁弄虛作假和截留挪用對農戶的補助資金及專項資金。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退耕還林工程全過程的監督檢查。退耕還林補助資金兌現情況,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各地要暢通信訪渠道,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于侵占退耕農戶利益、退壞退耕還林成果的,要認真查處。
退耕還林工程是一項蔭及子孫、惠及萬民的德政工程。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事關國家生態安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將政策貫徹好、執行好,確保政策落到實處,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