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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對企業的檢查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合法權益,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優化投資發展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有關精神和要求,并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區行政區劃范圍內的各類所有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在建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檢查,是指區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進行的指導性、服務性、監督性或管理性的專項檢查行為。
上級政府和區委、區政府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安全生產、應急事件、涉及經濟犯罪、職務犯罪和案件調查的除外。
第四條區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檢查的備案及審批
第五條區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到企業檢查,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區工業發展局負責對企業檢查的備案工作,凡未到區工業發展局備案的涉企檢查,企業有權拒絕。
第六條對企業的檢查備案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須到企業進行檢查的行政機關,應在年初提出計劃(包括檢查依據、內容、時間、次數),以便區工業發展局統一協調安排,予以登記備案;
(二)上級部署或管理工作必需的臨時檢查,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區工業發展局書面說明理由,經備案同意后實施;
(三)對群眾舉報、應急或具有保密性的檢查,行政機關應在檢查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備案手續,并說明理由;
(四)對相同或相近的檢查,由區工業發展局統一協調備案,合并進行檢查;
(五)已經對企業檢查過的事項或檢查內容有重復的,其他行政機關又申請檢查備案的,依照首查為主原則,協調有關行政機關為其提供檢查資料。
第七條區工業發展局接到行政機關的備案申請后,應認真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及時核發《區涉企檢查許可證》。
第三章檢查的實施與監督
第八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到企業檢查,必須向被檢查企業出示執法證件和區工業發展局核發的《區涉企檢查許可證》,并向被檢查企業公開檢查的內容、時限。對不出示《區涉企檢查許可證》進行的檢查,企業有權拒絕,并可向區工業發展局舉報。
第九條區工業發展局對各類涉企檢查,要在檢查后及時回訪被檢企業,聽取企業對檢查人員的反映;年終要認真統計各級各類進企業檢查的次數、時間,收集企業的反映,并將情況報區優化辦。
第十條區工業發展局要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并向社會公開。對企業的舉報投訴案件,應及時調查處理,處理結果必須向舉報投訴人反饋。
第十一條實行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對舉報投訴查證屬實的,視情況給予舉報人一定金額獎勵。
第十二條區工業發展局除定期督查外,應不定期到企業抽查、暗訪行政機關的檢查情況,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嚴格追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部門要進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報區工業發展局;情節較重的,尤其是給企業生產、經營造成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部門主要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