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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出租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單位的備案管理和市場準入條件
(一)出租單位的備案管理
1.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和規范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安〔〕119號)外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告知備案;在市從事建筑起重機械租賃活動的單位,應當辦理告知備案手續。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告知備案。
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在辦理租賃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租賃企業備案申請表(一式三份)
2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冊資本50萬以上)
3建筑起重機械備案證(自有建筑起重機械設備5臺以上)
4租賃企業人員配備:持有相應資格證書且與出租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特種作業人員不少于4人/臺;設備管理人員不少于3人;
5租賃企業管理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
2.出租和承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原始資料:包括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等文件;
2省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證;
3使用單位移交的起重機械安全運行技術檔案;
4安裝單位移交的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檔案。
(二)安裝拆卸單位市場準入條件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活動,不得超越資質范圍承攬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任務。
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資質的單位不得向無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出借資質從事安裝、拆卸活動。
(三)檢驗檢測單位市場準入條件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驗檢測。
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出租、安裝、拆卸、使用、報廢、檢驗檢測有關規定
(一)購置、出租
1.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出租或者自購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購置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
2.實行產權備案制度。產權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首次出租前,應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3.對因產權單位變更需要注銷原備案證明的或者達到起重機械設備報廢條件的現有產權單位應當向原備案機關提出注銷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4.出租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掛靠方式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出租活動。
(二)安裝、拆卸、使用
1.對辦理安全監督備案的工程實行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記制度。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頂升、附著前,要將相關資料報送監理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審核;監理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安裝、拆卸資料審核合格后,由監理單位報送告知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及高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市或縣(市)及高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且資料齊全的核發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明。使用單位要將登記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2.安裝拆卸單位和使用單位進行作業時要保證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數、專業符合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安裝拆卸單位要確保每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至少配備建筑起重機械司機1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5名、建筑起重信號司索工2名;拆裝單位至少應派1名專業技術人員、1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
使用單位要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實行定機、定崗、定責。要確保每臺塔式起重機至少配備建筑起重機械司機2名、建筑起重機械信號司索工2名;每臺施工升降機至少配備建筑起重機械司機2名;有4臺以上(含4臺)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置2名以上維修工組成維修班,指定負責人。應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設備管理人員,建筑起重機械設備13臺,應配備1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4臺及以上,應至少配備2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和頂升的使用單位要委托原安裝拆卸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
3.要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使用單位要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由專職設備管理人員組織維修工、機長、司機等相關人員共同進行。安裝拆卸單位和使用單位要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安拆方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好進場前的機械檢查、進場后的人員分工、安全施工技術交底、防護措施落實等;建立安裝、拆卸、使用工程檔案,做到一個工地一個檔案。
(三)報廢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產權單位必須及時予以報廢,并向原備案部門辦理注銷。
1.達到或者超過使用年限;
2.國家或省明令淘汰的設備;
3.在使用年限內主要金屬構件發生強度破壞不能修復或者喪失整體穩定性而失去整機使用價值。
報廢后的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已經達到規定年限的若有特殊情況需繼續使用的應根據《省建筑起重機械報廢規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進行評估,繼續使用年限根據安全評估報告確定。
達到規定使用年限未進行安全評估或安全評估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嚴禁繼續使用。
(四)檢驗檢測
1.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完畢后,須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驗收。
2.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要認真按照規程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原始記錄應全面、真實、準確。
3.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
4.受檢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或檢驗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的檢驗檢測單位應及時通知委托單位、監理單位。
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職責
(一)建設單位安全職責
1.依法發包給兩個及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2.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二)監理單位安全職責
1.審核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等;審核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審核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2.監督安裝拆卸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情況。
3.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要通知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要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4.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附著時,監理單位應派專人進行“旁站式”監理。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安全職責
1.向安裝拆卸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等;審核安裝拆卸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審核安裝拆卸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4.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四、監督管理
市或縣(市)及高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制度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出租、安裝、拆卸、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監督抽查。
市或縣(市)及高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安拆、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本制度的行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或有關部門認為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存有安全隱患的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要求由與原安裝檢驗檢測機構不同的檢驗檢測機構重新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同一生產廠家生產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因品質缺陷在12個月內造成兩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要責令對該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停止使用并進行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檢驗檢測期間,要禁止該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在市建設領域使用。
(六)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罰。
負責辦理備案或者使用登記的市或縣(市)及高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檔案,按照有關規定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行統一編號,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狀況。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管理實行按月統計上報制度。各縣(市)及高新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備案登記情況匯總后,上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