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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課題上質疑。題目是課文的眼睛,是課文內容的濃縮。引導學生針對課題提出問題,既有利于對文章的理解,又能培養學生的質疑能力。如教《藍樹葉》一課時,板書課題后,可引導學生質疑:樹葉為什么會是藍色的?有藍色的樹葉嗎?又如,學習了《稱贊》,可引導學生質疑:誰稱贊了誰?為什么稱贊?
2、抓住文中的關鍵詞語來質疑。抓住文中的關鍵詞語來質疑能起到四兩撥千斤,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作用,給人以“提領而頓,百毛皆順”之感。如教《坐井觀天》這一課時,我引導學生抓住“口渴了”這個詞語來質疑:小鳥為什么會口渴?有的學生聯想到天無邊無際大得很;有的學生聯想到正是由于天大得很,所以小鳥飛了很久,從另一個角度說明青蛙的目光短淺。又如教學《小柳樹和小棗樹》這一課時,我引導學生抓住“得意”“低下頭”“不好意思”等關鍵詞來質疑,了解小柳樹由剛開始的得意、瞧不起人到最后的慚愧,讓學生明白尺有所短,寸有所長的道理。
3、從課文的重點、難點處質疑。對課文的重點、難點句段質疑,既有利于學生深入理解課文,也有利于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圍繞這一線索進行教學。如教《我要的是葫蘆》一課時,大部分學生通過讀文都知道葉子掉了,葫蘆就會落。一個學生提到:為什么葫蘆沒了葉子就會落?葫蘆與葉子是什么關系?所有的植物都是這樣嗎?這個問題提得好,通過回家上網查詢,學生知道了:綠色植物可以進行光合作用(就是植物在光照條件下,能將二氧化碳和水合成有機物并釋放氧氣的過程)這個過程主要發生在葉子中,而故事中清葫蘆葉子蟲子蛀掉了,那么必然不能合成有機物,而葫蘆的生長(變大)的過程是一個有機物積累的過程,現在沒了有機物,葫蘆自然也就不可能長好.
4、從課文的矛盾之處質疑。有些課文中看似矛盾之處,其實是作者匠心獨運之處。引導學生找出矛盾之處,從此處質疑,能迅速理解文章。如《酸的和甜的》一課中,小松鼠和小兔子聽信了狐貍的話都說葡萄是酸的,而小猴子卻說葡萄是甜的,引導學生質疑:葡萄到底是酸的還是甜的?誰說的對?為什么?通過這幾個問題的解決,使學生明白,生活中有些事我們必須親自去嘗試了才知道結果怎樣。學生閱讀自讀課文《草地夜行》一文時,就要求學生在自學的過程中注意老的行為、神態、外貌等方面的描寫,自己找出前后“矛盾”的地方提出問題。學生在認真自讀的基礎上提出了“為什么大隊人馬過去了,老走過草地又回來呢?”“為什么老在剛看到我時很生氣,后來又笑了呢?”“為什么前面說老很魁梧,后面卻說他又黃又瘦呢?”等問題。帶著這些問題,我讓學生聯系上下文仔細閱讀,找出原因,在這一過程中,同學門也感受到了過草地的艱難和隊伍中戰士間的團結友愛。
5、抓課文標點質疑。《》一文寫道:“啊!站起來了!……”可引導學生質疑:這里為什么連用兩個感嘆號?有什么好處?分別表達了怎樣的感情?說明了什么?
此外,還可以引導學生運用抓文眼、找依據、揭矛盾、比優劣等方法,在課文內容讀不懂處質疑。但有時學生質疑的涉及面廣,顯得“多而雜”,這時可組織學生討論,哪些問題問得好,哪些問題不著邊際,不是教材的內容和重點,引導學生逐步由“多而雜。
6、抓住課文的結尾處質疑。教材中一些故事性強的文章雖言盡而意未盡,給讀者留下無窮的想象空間。如《坐井觀天》這篇課文結尾處,小鳥也笑了,說:“朋友,你是弄錯了。不信,你跳出井口來看一看吧。”可以讓學生從此處來提問題,青蛙如果跳出井口會看到什么,會說些什么?從而激發學生的閱讀興趣,培養學生的想象能力,同時加深對課文的理解。
7、用課文中的重復之處質疑。用課文中重復的地方質疑,體會作者的用意。如《一分鐘》一課,課文中有五處寫到了“一分鐘”。根據幾處重復,可以引導學生質疑:課文中出現了五次“一分鐘”,它們的含義一樣嗎?各是什么?
8、在課堂小結后讓學生質疑。在課堂小結后讓學生質疑,是讓學生把課內學到的知識或學不到的知識延伸到課外。我常這樣對學生說:“學習了這篇課文后,你還有什么疑問,還想知道什么?”讓學生質疑。如教《開天辟地》一課,學完課文后,有個學生問道:“開天辟地是一個美麗的傳說,不是真實的故事,那么為什么人類會編出這樣的神話故事呢?”通過這樣的質疑,學生就會認識到神話傳說反映的是廣大人民群眾即勞動人民的理想和追求。由于歷史上社會制度等各種原因,勞動人民渴望光明、追求幸福及對戰勝大自然的希望只能寄托于想象。
一、落實醫院感染管理措施
1.產房的環境
(1)產房周圍必須清潔,無污染源,與母嬰室和新生兒室鄰近,相對獨立。(2)布局合理,嚴格區分無菌區、清潔區、污染區,各區域之間標志明確,并對各區域內的物品放置有具體的要求,做到潔、污分開,從區域劃分上讓醫護人員強化醫院感染意識。(3)墻、天花板、地面無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統,便于清洗與清毒。
2.產房的清潔
2.1日常清潔工作。濕式清掃,定時通風換氣。產房內桌面、地面每日用1:200“84”消毒液擦拭1次,且必須用產房專用抹布、拖把,有明顯標記,每次用后用清水沖洗、懸掛晾干備用。
2.2治療活動后的清潔工作。每次治療活動后產房地面受到病人排泄物、嘔吐物、分泌物污染時應立即清掃,并用1:200“84”消毒液拖地。
3.消毒、滅菌
3.1產房所用器械的消毒滅菌。對于耐高溫、耐高壓、耐潮濕的物品多采用壓力蒸汽滅菌,盡量避免使用化學消毒劑。如某些金屬銳器必須使用化學消毒劑滅菌時,應定時監測化學消毒劑的有效濃度,并定期做細菌培養,以確保消毒效果。
3.2產房空氣消毒。(1)紫外線燈管消毒法:每天定時照射1h;每次治療活動后照射1h,應注意紅外線消毒的適宜濕度為20℃~40℃,適宜溫度為40%~60%,紅外線燈管表面必須保持清潔,每1~2周用酒精紗布或棉球擦拭1次。(2)過氧乙酸熏蒸消毒法:遇有特殊感染病人用過氧乙酸熏蒸消毒,將過氧乙酸稀釋成0.5%~1.0%水溶液,加熱蒸發,在60%~80%相對濕度、室溫下,過氧乙酸用量按1g/m3計算,熏蒸時間為2h。
3.3洗手對手的消毒。產房護理人員經常接觸產婦的血液、羊水、分泌物等,手易被大量細菌污染,極易引起感染和交叉感染。所以,洗手是防止醫院感染傳播的最重要的措施之一。產房護理人員在進入或離開產房前、處理污染物品后、護理特殊感染產婦前后、無菌操作前后均應按六步洗手法認真洗手,并在洗手后進行手的消毒。
3.4無菌技術。無菌技術是預防醫院感染的一項重要而基礎的技術,任何一個環節都不能違反,每個醫護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并嚴格遵守。
3.5嚴格無菌觀念,保持慎獨精神。進入產房必須更換產房專用衣褲、戴口罩、帽子、換鞋,必須嚴格無菌觀念,避免面對無菌區談笑、咳嗽、打噴嚏;手臂不可跨越無菌區;無菌物品如疑有污染或已被污染應予以更換并重新滅菌。
3.6無菌物品的管理。無菌物品與非無菌物品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無菌包外需注明物品名稱、滅菌日期,無菌包的有效期一般為7天,過期或受潮應重新滅菌;無菌容器(浸泡碘酊、酒精、碘伏)每周消毒、更換2次,并記錄。
3.7無菌技術基本操作必須規范。如無菌持物鉗的應用、穿脫手術衣、戴無菌手套、取無菌溶液法等。
3.8隔離技術。對患有或疑似傳染病的產婦,應在隔離室待產、分娩,按隔離技術規程護理和助產,所有物品嚴格按照消毒滅菌要求單獨處理,用后的一次性物品及胎盤必須放入黃色塑料袋內,密閉運送,無害化處理,產房嚴格進行終末消毒處理。常用的隔離技術有:戴口罩帽子;手的消毒;穿脫隔離衣和無菌手術衣;戴手套等。
3.9消毒滅菌效果的監測。消毒是預防醫院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消毒效果的監測是評價消毒劑是否有效、消毒方法是否合理、消毒效果是否達標的唯一手段。產房消毒滅菌效果監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產房空氣消毒效果監測;(2)醫務人員手消毒效果監測;(3)物體表面消毒效果監測;(4)醫療物品消毒效果監測;(5)紅外線消毒效果監測;(6)消毒液的監測。
4.0產房污物的處理。(1)將醫用垃圾裝入黃色塑料袋,密閉運送,采用焚燒處理。使用的污物袋堅韌耐用,不漏水。
(2)使用過的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和輸血器等物品進行初步消毒后送供應室集中毀形處理。
4 .產房的環境學監測。產房每天定時用循環風紫外線空氣消毒機照射2h。產婦分娩送回病房后再照射1h,每2周清洗過濾網1次,每月進行環境學監測,符合二類標準(≤200cfu/m3)。對待產室、隔離待產室、洗手間、器械室每日進行紫外線照射1h,燈管表面保持清潔,每周用酒精紗布或棉球擦拭1次,每季度進行燈管強度監測(>70uW/cm2),以確保消毒效果。若監測不達標,立即尋找原因,進行整改。
5.進入產房前準備。工作人員進入產房須戴帽子、口罩,穿專用工作衣,換拖鞋,非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進入產房,孕婦及家屬進入待產室說明注意事項,戴帽子、口罩,換拖鞋,拖鞋要求每日刷洗,用含氯消毒液消毒30min,晾干備用,污染時隨時更換。
6.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規范。每天專人檢查無菌物品有效期,到期重新滅菌,周一、周四消毒滅菌并更換無菌缸,所有無菌物品、消毒物品一人一用一消毒或滅菌。嚴格會陰沖洗消毒,接產時嚴格無菌技術操作,新生兒臍帶采用氣門芯結扎,碘酒、酒精消毒,臍腹帶包扎。產包、床單、中單、臀墊均為一次性,用后裝入黃色塑料袋,焚燒處理。產床每次使用后用含氯消毒液擦拭,鋪一次性床單。接產器械用后先清洗、酶浸泡,水溶性器械油擦拭,包裝,高壓滅菌。
7.隔離產婦的管理。對疑似患有傳染病的孕婦,應在隔離待產室待產,分娩時在隔離分娩室,按隔離技術規程護理和助產,所有物品嚴格按照消毒滅菌要求單獨處理。用后的一次性物品以及胎盤必須放入黃色塑料袋內密閉運送,無害化處理。產房嚴格進行終末處理,徹底切斷傳染源和傳染途徑。
關鍵詞: 消防通信 系統建設 技術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10.030
當前,隨著信息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我們已經步入了信息化時代。在公安消防部隊實現滅火救援指揮工作信息化、可視化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課題。
為了能夠迅速的處理各種應急事情的發生,就必須能夠快速、及時、準確地收集到各種應急信息,需要通過多種方式進行高效的溝通,為上級指揮中心提供科學的輔助決策信息,信息化、可視化無疑是最有效的溝通的手段。消防移動通信指揮系統采用移動流媒體傳輸設備與支隊級指揮車、單兵、中隊級指揮車和指揮中心之間構成臨時局城網絡,快速、及時、準確地收集到現場信息,通過多種方式接入與指揮中心進行高效地溝通,使之能夠隨同滅火救援作戰進程的發展和戰況變化,實施靈活機動的指揮。
一、當前消防移動通信系統建設工作的現狀
全國通信指揮系統國標宣貫會召開后,全國消防通信指揮中心建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由于消防信息化、機械化貫穿于滅火救援行動的全過程,是滅火救援行動的神經系統,因此加強移動消防通信建設與發展是滅火救援成功的必要條件,是做好消防部隊執勤備戰、完成各項消防保衛任務的基本保證。大部分支隊以上單位已經建立以火場通信指揮車為主的移動通信指揮中心。實現火災事故現場的通信組網,消防信息數據庫的查詢,計算機輔助決策指揮,與消防指揮中心信息傳輸等功能。
目前,國內實現滅火救援現場可視化指揮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動中通”方式。“動中通”是指載體在移動過程中仍能通過同步衛星保持正常的通信聯絡。它除了具有衛星通信覆蓋區域廣、不受地形地域限制、傳輸線路穩定可靠的優點外,實現了寬帶、移動通信的目的。實時不斷的傳遞高頻、寬帶大容量的語音、數據、高清晰的動態視頻圖象、傳真等多媒體信息,在軍民兩個領域都有應用。然而,受目前技術的限制,“動中通”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在轉播環境比較復雜(建筑物太高、太多,橋梁、山區等)的情況下,會出現信號中斷現象;用兩輛“動中通”車傳送不同電視圖像信號,在圖像播出時不易做到無閃點連接(兩車同時遇到閃點); “動中通”車與移動信號采集車之間信號傳輸不易(兩車的方向、位置在不斷變化)且設備昂貴,使用時衛星信道費用高昂。
2、微波圖像傳輸方式。由于微波的頻率極高,波長又很短,共在空中的傳播特性與光波相近,遇到阻擋就被反射或被阻斷,因此微波通信的主要方式是視距通信,超過視距以后需要中繼轉發。但微波經空中傳送,易受干擾,在電波波束方向上,不能有高樓阻擋,受到限制較多。
3、移動流媒體技術。消防移動通信指揮系統是基于移動流媒體技術,利用移動寬帶和互聯網技術,在重大事件的現場,它能夠迅速建立無線局域網絡,可以實現戰場單兵、指揮車和指揮中心之間的數據、語音、圖像通信,實現可視化、信息化、數字化。
二、目前消防移動通信指揮系統建設存在的問題
在看到移動通信指揮系統建設中取得成績的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總體上看,我國消防行業的信息化水平與美國、日本和西歐等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在軟件方面,我們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核心技術。特別是在移動通信指揮系統實際應用中,還存在著指揮不暢,信息不靈的問題:
(1)在大的火災現場,指揮體系不健全的問題,各參戰單位之間指揮層次不清。
(2)技術手段單一,大部分作戰單位還停留在無線對講指揮階段,造成各參戰單位聯絡不暢的問題。
(3)各戰斗中隊由于前后方通信設備功能受限聯絡不暢的問題。分析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三、建設消防移動通信指揮系統的設想
【關鍵詞】高職校企聯動 地方政府 角色與功能
最近,筆者連續參加了幾個成都市和溫江區政府主辦的、高等職業類院校和企業聯手的高端會議。會議主辦者的初衷十分明顯,是要《成都市加強高職校企‘十條’規定》的大政策環境下,為加強校地合作,搭建的一個“校企聯合”平臺,推進地方經濟建設又快又好地發展,尤其“成都市‘科創通’服務平臺”已于2014年5月正式開通運行,強烈地感受到來自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上的決心;同時,據筆者了解,四川乃至全國各地的職業技術類院校也紛紛走出象牙塔,打破以往閉門搞科研的方式,開門搞科研,搞與地方建設和發展緊密相關的科研,諸如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創立的“動物疫情監測室”切實貼近地方建設;由成都農業科技職業學院與四川旺達集團共建的學院――豬產業學院,不僅掀起了校企合作機制體制創新的一個新,而且也豐富和完善了職業教育的新模式――一種將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無縫銜接”的新模式。這種模式已成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案例選編》典型案例,等等,都是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和《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指導下,地方政府煥發出的嶄新精神和有效舉措,是地方政府對高職校企聯動中的角色與功能轉變的積極體現。
據成都市科技局唐華局長介紹,“成都市‘科創通’服務平臺”主要提供涵蓋科技政策咨詢服務、投融資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檢驗檢測服務、文獻信息服務、技術轉移服務、科技孵化場地服務、咨詢與培訓服務等8項具體服務,致力打造覆蓋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成長全過程的不同服務需求的科技中介服務共享體系。企業在發展中的困難難以解決,高職類院校發展遭遇瓶頸難覓出路,各行其道的局面將在這里順利破解。
作為地方政府重視和促進高職校企聯動的一個縮影,“成都市‘科創通’服務平臺”就為地方政府在高職院校和企業聯姻中的角色和功能提供了一種可貴的探索與借鑒。
一、準確的角色定位,貼近企合作
1.是合作的推動者。校企合作的實質是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在當今條件下,應該是政府、企業、社會及高校間的伙伴式合作。高職院校為生存發展,積極提高辦學實力,尋求特色發展,是合作中的主動者;而多數中小企業對新技術及高技術人才雖求賢若渴,但多數缺乏人才培養的動力與實力。因此,校企合作的條件尚待進一步催熟。同時,多數企業與學校的合作流于形式,學校全面主動服務的意識和能力還不夠,企業也僅提供實習基地或橫向課題開發,幾乎沒有參與學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專業的建設和課程開發。在這兩難之間,政府必須主動參與進來,在政策、財力等諸方面給予支持,制定和完善相關法規,做校企合作的強有力推動者。
2.是利益的協調者。校企合作是企業、職校在各自利益驅動下謀求共同發展和利益的一種有效形式,要求二者利益的均衡,但由于立足點的差異,二者間存在諸多抵牾。二者分屬這一矛盾統一體的一端,不可避免存在矛盾。院校的主要任務是人才培養,企業追求的短期目標是利潤,對合作的意義認識和驅動力不同。另外,企業的經營周期與學校的培養計劃也有出入,企業急需時,學生理論培養未完成;學生進入實踐時,企業可能難以安排。學生實習可能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企業對學生的安全、管理、待遇等也有顧慮。企校間流動不足,學校的科研方向與產業界的應用和技術開發研究脫節等。此時,地方政府作為地方高校與企業的共同管理者,應正視矛盾,并協調好關系,使校企合作教育的機制正常運轉。
3.是過程的監督者。校企合作中,學校與企業通過相關形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存在一定的契約關系,在具體運行中,就需要地方政府的監控。目前,我國關于校企合作教育的指令性條款有較多空白,學校企業兩個主體對合作的認識、行為都需要政府的監督。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部分學校習慣于封閉辦學,對走出校企合作、開門辦學不適應。而部分企業沒有長遠規劃,不愿參人才培養上盡力。于是,政府的監督職能就至關重要,可以使校企雙方實現合作,推動校企雙方承擔各自的合作職責和義務,有利于合作雙方互動,保證雙方的地位和利益。
4.是成果的評估者。當前,我國高職教育發展迅速,而專門從事合作教育研究、評估和驗收的機構尚未健全。這不利于合作教育的良性方向發展。因此,地方政府應當積極作為,收集本地高職校企合作的教育信息,組建專家委員會并積極發揮其作用,對高職合作教育進行定性定向的檢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對已開展合作的校企進行考察和成果驗收,給予宣傳、鼓勵和政策性支持,使合作雙方行為既規范又自主,推動合作教育的深入發展。
二、積極的有效作為,推進校企合作
1.宣傳發動,積極造勢。高職教育本就先天不足,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首先是輿論導向上的扶持。教育部公布的《教育部關于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若干意見》提出,充分發揮企業重要辦學主體作用,加強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的合作,積極推行“雙證書”制度等,規定了地方政府是職責,有力地營造和推進了高職院校的發展氛圍。同時,高職院校的地位、社會知名度和認可度,主要取決于其自身的核心競爭力,但由于所處地域、基礎設施、歸屬差異和政府重視度不同,院校間的競爭存在明確的差異,這決定了地方政府在建設高職教育上應承擔越來越大的責任,做到指導認識、宣傳發動和主動關心到位,為高職教育的發展營造積極健康的環境和氛圍。
2.組織協調,促進發展。企業發展的多元性,要求所有企業在校企合作中將經濟和社會的、長遠和眼前的、短期和持續的利益協調一致是不現實的,這就必須政府的政策引導、組織協調和有力推進才能實現。政府在校企合作的組織協調上可做的,首先是建立合作協調機構,領導、統籌和協調合作工作,然后是建立健全行業協會,最大效能地利用政府系統的高級技術、管理和教育人才,第三是制訂切實可行的職業教育的框架和專業與課程標準,第四是推動高職院校校際互動優化學校自身發展要素,并進而推動校企互動與合作。
3.引導保障,創新平臺。地方政府要改變投入的理念,把職業教育和基礎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建立職業教育資金投入機制,從教育附加或企業的職教經費中提出適當比例,對中央的專項資金給予配套,對積極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給予稅收與政策優惠,建立校企合作專項基金扶持產學合作等。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信息的來源十分廣泛,政府要及時人才需求信息和趨勢、地方產業的發展狀況與趨勢、產學研合作項目等信息,以指導高職院校的改革和發展和校企合作工作。政府可根據地方需要引導建立政、校、企共建研發中心、測試中心和實驗室等,實現資源、共同的成果分享,促進地方產業優化。
4.評估監督,良性引導。產學研的有效結合是高職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的核心指標。國家教育部經過多次考察、交流和研討,已經基本提煉出成熟的“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研結合之路,培養社會緊缺的高技能人才”的辦學指導思想。對院校來說,明確了辦學思路,就有了專業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方向,辦學就會逐漸充滿活力。但這個活力和方向,還需要通過地方政府有力的評估監督和良性引導,才能促進高職院校和企業合作走上良性發展的健康之路。
三、努力的探索實踐,深化校企合作
高職教育的任務,是培養技術應用型人才,這一人才培養任務決定了高職院校必須打破一以貫之的自我封閉的辦學和科研模式,實行“開門辦學”和“開門科研”。近年來,成都農業科學職業技術學院采取各種與地方經濟結合和企業需要的方式,進行“五位一體”校企合作模式探索,涉及到基地、招生、教學、科研與就業等五個環節,在高職院校辦學模式上進行一系列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一定的社會效益。目前,高職院校和企業深度合作的制度環境尚需逐步優化,地方政府需要更進一步明確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責任與義務,高職教育校企合作才會得到持續發展。
1.進一步強化合作的自覺意識。高職院校實行開放辦學需要進行很好的調研,但校方這一頭“熱”的調研成本高、效率低、信息不全面、更新不快捷。通過地方政府的引導、主導、協調、宣傳發動,可使得校企雙方的了解更加深入、觀念更加開放、調研更富成效、信息掌握更加便捷、主動為社會培養人才與科研開發等更具針對性,易于企業方接受并激發新的合作需求。
2.進一步摸索合作形式的豐富多樣。缺位了地方政府的強勢主導與大力支持,校企合作大多只能成為點對點的校企間的合作,至多成為由點到線的學校與行業協會等團體的合作,合作勢必較為零星和分散,合作很難呈現大面積的成果。如果合作在地方政府有目的有計劃的支持與主導,合作方式勢必形成一種塊狀結構而呈現期豐富性,產生幾何級數的升級效益,逐步實現通過科研合作方式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通過技術服務和技能培訓等服務三農、服務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目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高職院校作用。
3.進一步嘗試合作內容的豐富多彩。在地方政府的主導下,校企合作的內容可以更加豐富多彩,通過共建和打造區域性、行業性或企業集群性的研發中心、技術中心、測試中心和實訓基地等公共平臺,進行訂單式培養、科研式合作、技術培訓與服務、人才互動交流以及其他資源互補與共享等多方位合作。以合作面的擴大、合作內容的豐富多彩,對政府、企業減少重復投資與資源浪費、解決技術應用性人才培養和實現資源整合等問題,強化學生能力與素質等起到重要的綜合作用。
4.進一步實現合作保障價值的多元放大。只有校企參與的合作中,雙方的合作有互相了解信任以及協議的保障,但仍然有著因企業人動、經營狀況、市場競爭等原因造成的合作不穩定性。而地方政府的參與與主導,政府可以提供政策、信息、經費等方面的支持,甚至可以達成三方合作協議,會使合作更加穩固。就學校來說,招生更具針對性、就業面更大、教學改革更加切實深入、科研更有載體與市場;就企業來說,校企合作更加有信心,發展更加具有科學性,合作保障也就更加多元有力。地方政府主導下的校企合作,由于合作更加自覺、內容更加豐富、保障更加多元有力,合作面較廣,既重視對具有各級示范資質的高職院校“錦上添花”,也不忘對發展相對薄弱的高職院校的“雪中送炭”,因而,其成果與價值必然具有更廣層面的意義。同時,也由于政府的主導作用,給予必要的總結與宣傳,進行深入合作與縱深的合作,形成良性和快速再發展,其價值必然比原來“1+1”合作價值效益放大。同時,由于合作面的擴大,所利用信息、人才和設備等資源的互補、集聚與優化配置,對節約社會資源、構建和諧社會無疑也具有重要的經濟與社會價值。
探討地方政府在高職院校校企聯動中的定位界定和功能發揮,決非只是理論上的一種定性和定量是思考,也決非只是一個高職教育工作者、一所高職院校甚至只是某個地方政府偶爾的熱情,而是在國家發展和民族興盛的關鍵時期的國家行為,《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等重要法律法規都做出了強制性的規定和安排,各地方政府也出臺了一下相關法規用以促進高職校企聯合,不少地方已有了值得借鑒的很成功的范例,一個新的高職教育發展春天,一個新的校企聯動的時代正以不可遏制的力量,邁著穩健的步伐,向我們走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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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亮.職業教育學――原理與應用[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關鍵詞:對賭協議;股權回購;重整;聯營合同
1 引言
對賭協議,又稱為估值調整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股權投資領域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時簽訂一系列金融性條款,目的在于避免對被投資企業現有價值爭論不休,以實際運行績效來調整企業估值、股權比例等,是一種衍生性的金融工具。在我國對賭協議中多約定盈利及上市對賭,未達盈利標準或上市目的,約定投資方可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以一定價格回購,以保證投資方獲取一定的投資收益,而不承擔投資風險。該條款是否會因兜底條款效力因是否構成名為聯營、實為借貸而無效,以及是否會因目標公司陷于破產或重整而有破產法上實施的障礙,值得探討。
2 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的條款的效力
在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股權回購的兜底條款系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無效說。該說認為對賭協議的固定價格回購股權條款有變相借貸的嫌疑。在有對賭第一案之稱的海富投資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現金補償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使得投資方不論目標公司的經營業績,均能取得約定收益不承擔風險,系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金融法規而無效。該案件中,雖然未直接涉及股權回購條款的效力進行評判,但根據判決邏輯,股權回購若具有兜底條款,保障投資方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擔目標公司經營風險,系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金融法規,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賭協議非聯營合同,投資方支付的投資款非借款,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對賭協議與聯營合同保底條款存在顯著差異,不能定性為聯營合同保底條款。所謂聯營,是指企業之間、企業與事業單位等之間橫向經濟聯合的一種法律形式。而公司法出臺后,聯營這種組織結構已不再存在。對賭協議與聯營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不應適用也不宜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1]況且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參與了公司經營,不符合聯營司法解釋中關于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時聯營方不參與經營的規定。
第二,投資方支付投資款非為借貸。無論在增資還是股權轉讓,均有實際投資股權行為和股權工商變更登記,對賭的目的在于追求股權增值為核心目標,非為借貸。[2]對賭協議中有固定利率的股權回購的約定確實是保底條款,但回購是對賭協議各方均不愿發生附生效條件的例外情況,并非必然發生。回購觸發一般也不以公司虧損為條件,此時回購也不存在聯營體虧損時仍要收回本金和利益的情況。[3]
第三,對賭協議的兜底條款,也不應依據聯營合同司法解釋確定無效。聯營司法解釋是1990年試行,99年C布合同法施行后,不能再根據聯營司法解釋直接認定聯營合同無效,聯營合同保底條款是否無效,應根據保底條款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條合同無效原因來確定。[4]
我們認為,就合同法的視角而言,若股權回購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難認定無效。但是從公司法和金融法的視角,對賭協議中有關給予投資方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確有規避我國公司法同股同權之基本原則以及公司之間資金拆借的限制,有違法之嫌。但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明確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指效力性強制條款后,爭議焦點在于公司法同股同權以及公司之間不得進行資金拆借的限制系效力性強制還是管理性強制,有待司法予以明確,本文限于篇幅不再展開。
但是有必要提醒有權機關在出臺有關政策時,充分考慮我國PE市場,以及中外資的比例。對賭協議隨國外資本一起進入境內,對優質企業進行對賭投資,對賭成功形成雙贏局面,對賭失敗,內資企業在外資的苛刻的現金補償以及股權回購條款下,輕則對外資巨額的現金補償,重則喪失公司的控制權,甚至破產。在目標企業未達業績,甚至虧損的情況下,外資企業仍然可能因為現金補償條款以及股權回購條款獲得豐厚的回報,這種利益失衡可能威脅我國的實體產業,甚至引發金融風險,故建議制定政策時適度保護目標公司及控制人。
3 對賭協議中融資方對投資方股權回購是否存在破產法上的障礙
在(2014)蘇商初字第29號一案中,投資方主張融資方予以回購股權,融資方答辯稱:目標公司已進入破產重整,股東的股份價值歸零,且股份轉讓必須由股東會做出決議,而在企業破產重整期間,股東會不可能再行使權力,故即便增資補充協議有效,要求原股東那個回購的請求同樣不能成立。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因投資人指派董事至目標公司任董事,故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未采納被告的觀點,認為實際控制人在業績不到約定標準時或該公司未能按時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即需對投資方進行補償或回購投資方的股份,則在公司已經進入破產重整,股權價值嚴重貶損的情形下,實際控制人更應當滿足投資方基于合同約定以及對目標公司發展趨勢判斷要求實際控制人回購其股份的主張。實際控制人以公司進入破產重整股份不得轉讓的主張無法律依據。投資方的法定代表人雖被選為被投資企業的集團董事,但本人并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公司的出資人,故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不適用。退言之,即便按實際控制人的抗辯理由,結合法律的立法本意考量,其主張不能成立。因為實際控制人未舉證證明邱某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和投資人對被投資公司出現重整原因存在過錯;另一方面,投資人主張轉讓股份所指向的對象是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此實際控制人會因為回購股權而增加重整工作的積極性和勤勉努力程度,重整程序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蘇州中院作出上述判決是基于以下立論:其一,董事本身不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不是目標公司的出資人,因此指派該董事的股東不受破產法第77條第2款拘束。其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系限制對進入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并不適用本案中投資人指派無過錯的高管人員。其三,股權回購會使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盡勤勉義務,利于重整成功。在實務中,上述立論毫無事實和法律基礎,甚至完全相反。
(一)破產法第77條第2款不拘束委派或提名高級管理人員的股東違背立法原意。
公司作為法律上的擬制,本身沒有行為能力,其自身的意思必須通過作為自然人代表或才能實施,并獲取利益。該自然人受公司指派,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利益的代言人,與公司互為一體。破產法第77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應當做擴張性解釋,包括不得轉讓委派其股東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否則極可能架空破產法第77條第2款。
(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并不在于對過錯高級管理人的懲罰,而在于促使其重整期間盡勤勉義務,利于實現重整。
破產法第77條第2項并不能顯示其有特意限制對公司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亦無資料相佐證。難道對破產或重整有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繼續留在公司任職有利于公司重整,還是對公司破產或重整無過錯的高級管理人員留在公司更有利于公司重整呢,結論不言自明。究其立法本意,限制高級管理人員在重整期間轉讓公司股權,目的在于使其與公司成為利益共同體,盡勤勉義務,利于實現企業重整成功。
(三)股權回購固然會促使實際控制人盡勤勉義務,但并不利于目標公司重整成功。
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投資人的股權,使實際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權份額加大,確有更大的利益促使其盡勤勉義務,但能促使重整成功實有武斷之嫌疑,甚至更加不利于重整。具體原因如下:
1、股權回購將惡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降低其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過程中的融資。無論是業績對賭還是上市對賭失敗,一般目標公司估價未達增資時的估價,現在要以增資時高價回購,即意味著目標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要以不合理高價回購低價股權,甚至是無價值的股權,無疑會惡化實際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降低其信用,不利于目標公司的重整。
2,股權回購實際上會惡化目標公司財務及信用,會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融資方以高額的價格回購投資方不具有價值或低價值的股權,是表面上看,并不直接損害目標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但是間接會惡化目標公司財務和信用,并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利益。因為在金融實踐中,無論目標公司對外融資還是目標公司股東會外融資,都會相互提供擔保,成為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就清償而言,事實上發生了財務混同。若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高價回購無價值的股權,直接惡化了目標公司控制人的財務狀況,間接惡化了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不僅影響重整的進行,而且會影響債權人的清償率,最終損害目標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3、股權回購會惡化目標公司的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進行。在投資領域,當某個目標公司受某著名的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意味目標公司的發展前景受到市場肯定,會引起其他小型投資者跟投,同時會對目標公司的信用產生增持作用,增強信用評級,降低其融資成本,使其他交易方愿意與目標公司交易并享有目標公司的債權。而一旦著名投資機構啟動回購程序,無異于降低目標公司的信用評級,在目標公司進入重組階段,無疑增加了重組的難度,增加了破產的可能性,降低了債權人的清償機率,權利更加容易受損。而限制投資方對目標公司進行回購,可以促使其委派的高級人員對目標公司盡勤勉義務,也有利于其利用自身的人力、財力和市場以及專業優勢,增加重整的可能性。
我們認為,在目標公司面臨破產或重整時,原則上應該限制、甚至禁止委托、指派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具體理由如下:
其一,前述,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股權會惡化目標公司的財務和信用狀況,不利于重整進行,并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原則上應當予以禁止。
其二,破產法第77條第2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盡勤勉義務,促成重整,例外允許轉讓其股權應當以利于重整為考量因素。
破產法第77條第2款限制董事、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管理人員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可以促使其與目標公司成為利益共同體,調動其積極性,增加重整的成功的幾率。該款做了但書條款作了例外性的規定,即“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應當以是否有利于重整程序作為是否同意的考量,若給第三人受讓股權,且具有更強的經營能力和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利于目標公司的重整,則應予以認可。
其三,在公司進入破產或重整時,限制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回購投資方的股權,有利于投資方和公司實際控制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投資行業,投資方相對于目標公司配備更多的法律或財務等方面的專業人才,若限制其在公司破產時轉讓股權,會督促其在投資后,指派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運作進行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控制公司經營風險。如果允許投資方要求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
回購股權,在無論公司經營如何,都能保證自己兜底獲利的思維下,在投資前,其會忽略盡職調查,投資后也會降低其完善公司治理的動機,甚至完全對目標公司經營不管不問,增加目標公司投資經營風險。
4 結語
對賭協議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實際控制人具有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在我現行法下,仍有效力爭議,且在破產時有實行障礙。我國現存的對賭條款過分關注財務目標,將眼光局限于企業近期盈利,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且過分導致短期目標犧牲長遠利益最終損害投資雙方利益局面的出現。我們認為,對賭協議多發于風險投資,高風險與高收益相關,特別是孵化高科技產業功不可沒,但是兜底的投資協議將其投資風險轉嫁到創業者身上,可能不利于科技和產業的發展,對賭協議應該回復到估值調整的本質來,也應如外國企業更多關注創新水平、專利的研發應用,市場份額等,不應鼓勵兜底的保障其固定收益的股權回購條款。但也應當考慮到風險投資相較于一般股權投資有明顯差異,其并不追求長期的股權投資,應當建立公平合理的股權回購價格,保障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最終有利雙方互利共贏。
注釋
[1]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2]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3]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4]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參考文獻
1. 華億昕,《對賭協議之性質及效力分析――以合同法與公司法為視角》,《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第91頁。
2. 趙曉琳,《對賭協議欠缺法律支持 PE機構勿濫用》,上海證券報,2012年6月5日。
3.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
4.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5.陳澤桐,趙宇,《我國PE對賭協議的類型化分析及其訴訟案例啟示》,http:///uploadfiles/peduiduxieyi20131220.pdf,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6. 郝風才,《公司投資中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風險分析》,華律網,http://,最后訪問時間:2016年11月1日。
10.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蘇商初字第29號判決書
11.陳巍虹,對賭協議法律效力研究,華僑大學2012年5月碩士學位論文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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