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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英國《2010年能源法》很大程度上體現了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的理念。這種對碳捕獲與封存的市場激勵與強制社會價格支持機制相結合的制度性設計帶給我們的啟示是,新能源立法應限定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僅是提供一種普遍的機會,以發揮市場作為個人、地方制度性設計的主渠道,同時也應確立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的首要地位。而所有這些制度性設計得以實現的關鍵則在于能否完成對新能源發展的過程與手段的制度性安排,以及建立起具有中國語境范式的新能源立法體系。
在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下,中國經濟正面臨著三重連鎖反應的困境:外向型經濟遭遇嚴重擠壓;[1]高速經濟增長對能源需求的極度膨脹;[2]以及擴大的能源消費引發的氣候環境的破壞。[3]因此,經濟轉型、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乃是當下中國亟待解決的現實而又嚴峻的課題。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人們將更多的目光投向新能源投資。[4]然而,新能源投資必然能帶來經濟增長的轉型、能源供應的安全和溫室氣體排放的下降么?
羅爾斯在《萬民法》一書中提到,“國家生活的如何,極其重要的因素在于其政治文化,而并非其資源水平”。[5]這表明國家經濟財富的增長并非立基于資源之上,而是政治文化。所以,既便我們擁有龐大的新能源投資,并不意味著就必然能實現上述三者的轉變。而這其中的關鍵則在于是否有適宜的制度。美國制度經濟學家達龍·阿塞墨格魯(Daron Acemoglu)在其新著《現代經濟增長導讀》中再一次用詳盡的數據證明,制度才是一國經濟增長、財富積累的最根本的原因。[6]是故,我們認為在中國新能源立法呼之欲出之際,找到新能源發展的制度路徑才是其根本。而英國經濟學家哈耶克的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無疑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良好的理論旨趣。
哈耶克認為,“許多社會制度都是我們成功追求我們有意識的目標所不可或缺的條件,然而這些制度事實上卻是那些既不是被發明出來的也不是為了實現任何這類目的而被遵循的習俗、習慣或慣例所形成的結果。在我們生活于其間的社會中,我們之所以能夠成功地對我們自己做出調適,而且我們的行動也之所以有著良好的機會去實現它們所指向的目標,不僅是因為我們的同胞受著已知的目的的支配,或者受著手段與目的之間已知的關系的支配,而且是因為他們也受著這樣一些規則的約束—而對于這些規則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們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對于這些規則的存在,我們也常常是不意識的”。[7]正是基于這種理念,哈耶克將社會秩序分為兩類即內部秩序和外部秩序。內部秩序乃是一種自生自發秩序,是“人之行動而非人之設計的結果”,是一種非依賴于人之目的的高度復雜的秩序;而外部秩序是一種組織安排,是人們刻意創造出來的,服務于人之目的的相對簡單的秩序。[8]與之對應的則是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所謂內部規則乃是指社會在長期的文化進化過程中自發形成的規則,而外部規則意指那些根據組織或治理者的意志制定的,只適用于特定之人或服務于統治者的目的的規則。[9]
這種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認為,內部規則即自生自發秩序才是社會進化的根本,而外部規則所起的作用則主要是補充自生自發秩序的不及,而不是干預或打破內部秩序的平衡。一如哈耶克所指出的,“正是由于現代社會的結構并不依賴于組織而是作為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演化發展起來的,所以它才達到了它所擁有的這種復雜程度,而且它所達致的這一復雜程度也遠遠超過了刻意建構的組織所能夠達致的任何復雜程度”。因而,“人們不僅完全不可能在以組織替代自生自發秩序的同時,又欲求盡可能地運用其成員所掌握的分散的知識,而且也完全不可能在以直接命令的方式干涉自生自發秩序的同時,又達致對這種秩序的改進或矯正。”[10]這正是哈耶克為我們型構的一個在制度性設計上的基本認知。
當下我們發現,在新能源立法方面英國一直處于世界前列。[11]其頗具特色的能源法范式很大程度上就體現了上述哈耶克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的理念,特別是《2010年能源法》更是將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有機地與新能源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也是對市場與政府在新能源發展定位上做出的一個恰如其分的界分。盡管這些制度設計未必適合于中國的新能源立法建設,但它所體現出來的理念價值卻是值得我們把味和深思的。
一、英國《2010年能源法》對哈耶克內部規則的制度性設計—市場激勵機制
英國《2010年能源法》是繼2009年英國《低碳轉型計劃》國家戰略文件公布之后,在能源法律政策領域出臺的第一部法律。它規定了碳捕獲與封存、強制社會價格支持機制等相關新能源法律問題,其間對碳捕獲與封存的制度性設計,正是旨在實現對新能源發展的市場激勵。
碳捕獲與封存(Carbon Capture & Storage,以下簡稱CCS)是新能源中最具潛力的技術之一,它具有使單位碳排放減少90%的潛能。[12]因而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競相開發這一技術。[13]而英國在CCS上不僅占據技術領先的優勢,而且擁有他國不可比擬的地理環境優勢。[14]無疑,一旦實現CCS徹底商業化,無論對于英國本身的經濟發展,還是全球低碳市場都將帶來一場新的技術革命。英國在其《2007年能源白皮書》中正式提出發展CCS技術的新能源政策。[15]《2008年能源法》則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定了CCS發展的法律地位。[16]2009年英國《低碳轉型計劃》國家戰略文件又將CCS設定為低碳轉型的主要手段和途徑。[17]《2010年能源法》則正式啟動了CCS的商業化運作。
《2010年能源法》規定,在全英燃煤發電廠建造4個具有CCS商業規模的示范項目,到2025年全面實現CCS發電能力,并使英國成為全球CCS研發中心。為實現這一目標,立法機構擬第一步提出CCS的市場激勵機制;第二步到2010年夏對市場激勵機制立法進行征詢;第三步2010年秋季正式提交CCS市場激勵機制立法;第四步2011年4月進入CCS市場激勵機制的操作階段。為此,《2010年能源法》提出三項制度設計:一,創設CCS稅;二,以合同形式資助CCS示范項目;三,通過市場競爭選擇CCS示范項目。
毋庸置疑,技術進步是經濟長期增長的一個關鍵因素。[18]因此,促進技術進步就成為各國政府倍加關注的內容之一。但這是否意味著可以通過政府的具體行動來直接推動技術進步呢?哈耶克深刻指出這種行動的不可行性,因為“無論是科學還是任何為我們所知道的技術,都不可能使我們克服這樣一個事實性困難,即任何個人心智,從而任何一項接受刻意指導的行動,都不可能通盤考慮到所有的特定事實;盡管這些事實是一些人所知道的,但是作為一個整體,這些事實又是任何特定的個人所不知道的。”[19]這一論斷表明,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種理性不及,無論未來我們所獲得的知識多么充分、完備,都不可能逾越這一現實。同理,人存在這樣一種理性不及,而由人組成的政府亦存在這種理性不及,政府不可能聚集所有個人擁有的分散知識,所以無論它制定的計劃多么完善,也總會有未能考慮到的因素。因此,如果政府采取一種指令式的行政手段來推動技術進步,帶來的結果只會是適得其反。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在技術進步方面政府將無可作為?哈耶克同樣指出這也是一種謬誤,他認為,“人們在一個只是部分為他們所知的世界中試圖獲得成功,實是一個難題,然而他們卻可以經由遵循那些極有助益于他們但他們本人并不知道而且也不可能知道它們是否是笛卡爾意義上的那種真的規則來解決這個難題。”[20]顯而易見,正是經由這種自生自發秩序,眾多分散的知識得以檢驗,才最終發現那個具有“真”的規則,進而促進社會進步。這樣做的結果,一方面可以找到理性所不及的那部分知識,使其得以發揮作用,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人類設計之結果的“惡性”。所以,無論我們的理性正確與否,只有投入到自生自發秩序中,才能將理性發揮至極致,才能最大程度減小理性不及所帶來的危害。
至于如何才能實現分散的知識投入到自生自發秩序中,哈耶克為我們提供了一條方法路徑,即“在自生自發秩序的情形中,我們可以經由確定一些形成這些秩序的因素來確定它們的抽象特征,但是我們卻不得不把具體細節留給我們并不知道的情勢去決定。”[21]就CCS的技術進步的制度性設計來看,市場無疑是最為典型的自生自發秩序,因而將CCS技術進步由市場來決定是最為理想的選擇。
為此,英國《2010年能源法》規定的三個制度性設計都緊密圍繞市場展開。首先,在創設CCS稅中,稅收的份額分配是根據電力供應商在電力市場上擁有的市場份額比例進行征收,這樣對電力供應商而言,稅收份額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隨著市場變化而變化的,不會造成CCS技術進步上來自電力供應商的阻礙。其次,政府對CCS示范項目的資金撥付是以合同形式完成的,通過法律手段確立了政府與開發商之間的市場地位、權利和義務,以及相關責任,保證了資金撥付使用的有效性和開發商按市場運作進行技術創新的自由。最后,通過市場競爭對CCS示范項目進行選擇。開發商將通過展示燃燒前捕獲技術、燃燒后捕獲技術以及燃燒后二者最大捕獲值的比較這一方式來自由競爭,最終擁有最優技術的開發商將首先獲得項目資助。毫無疑問,通過這種圍繞市場進行的制度設計會極大地促進CCS技術的創新與進步,即使我們不知道哪一種CCS技術更符合商業化運作,但最終脫穎而出的必將是經由市場選擇出來的CCS技術。
二、英國《2010年能源法》對哈耶克外部規則的制度性設計—強制社會價格支持機制
一、韓國能源效率管理概述
韓國為了減緩高達97%的能源進口壓力,以及國際環保要求對其國內經濟所造成的沖擊,長期以來,積極致力于加強能源管理與推動節能措施,以確保能源的穩定供應,并維持經濟的持續增長。
(一)能源效率管理機構介紹
韓國自1980年實施《能源合理利用法》后,其商業、工業及能源部(現更名為知識經濟部。MKE)便積極推動全國能源效率管理工作,并陸續訂制相關政策與法規。為有效整合推動的事宜,知識經濟部于該年度成立了非營利能源管理公司一韓國能源管理公司(KoreaEnergyManaqementCorporation,KEMCO),并由該公司整體負責能源效率管理工作的規劃、設計、執行及推廣等政策支持工作。
KEMC0負責的業務范圍相當廣泛。包括:能源使用器具強制性能源效率分級標示、自愿性高效率能源標簽、能源使用器具最低能源效率基準訂定與管理、工商業能源查核與管理、能源服務業的扶植與推廣、高能源效率產品的商業化及市場轉換推廣、能源及礦業技術的研發與展示、全國能源使用信息的調查與統計等,依據不同能源使用部門分別推動節能計劃等。
(二)能源效率管理法介紹
韓國為了有效推動能源使用設備的能源效率管理,于1992年修改《能源合理利用法》,將“能源效率標簽與基準法”納入該法中,而KEMCO即是負責落實該法的主要機構。
《能源效率標簽與基準法》將產品能源效率分級管理、最低能源效率(MinimumEnergyPerformancestandards,MEPS)的管理工作及政策施行細則詳細加以規范。其內容包括:法規名稱的定義、產品的法定范圍及技術標準、能源效率測試機構的法定規范、出具測試報告的法定規范、產品能源效率基準及分級規范、基準的驗證及宣告、產品標簽認證以及市場管理規范等。
以上這些法規,自1992年起,隨著韓國政府不同時期的能源政策目標及市場銷售產品使用的趨勢,經歷了16次的修訂及增刪。該規范的內容非常詳實,包括各種產品能源效率檢測數據的小數位數,以及后市場管理測試產品的抽樣數和樣品合格數,均于法規中加以明定,以避免執行上的爭議。
此外,針對能源效率測試條件(溫度、體積、大小等)亦詳實訂定其范圍,以利效率的測試及計算。
(三)能源效率管理計劃
韓國在推動能源效率管理工作上。主要施行的計劃共有6項,包括:能源效率標示與標準計劃(EnergyEfficlencyLabelandStandardProgram)、高能源效率產品認證計劃(High―efficiencyAppllanceCertificationProqram)、待機電力管制計劃(e-StandbyProgram)、自愿協議(VoluntaryAgreement)計劃、能源服務公司(EnergyServiceCompany,ESCO)計劃以及能源查核計劃等,各計劃內容簡述如下:
1、能源效率標示與標準計劃
能源效率標準可區分為“最低能源效率基準”及“目標能源效率基準”兩類。最低能源效率基準的訂定,主要將低能源效率的產品在市場中禁用,產品的能源效率無法符合前述最低基準者,則禁止制造及販售。任何違反前述規定者,將會受到重罰。目標能源效率基準則是鼓勵制造商,在技術可行及經濟可被消費者接受的前提下,改進其產品的能源效率。
韓國自1992年推動具法律強制性的“能源效率標示與標準計劃”,主要是通過國家產品最低能源效率標準(MEPS)的制定,將低能源效率的產品從韓國市場中淘汰出去,并以法令強制性的方式,要求所有市場銷售的產品張貼1到5級分級的能源效率標示,同時禁止生產與進口低于五級的產品(五級為最低能源效率標準),藉此引導消費大眾辨識及選用高能源效率產品。目前這個計劃涵蓋了冷氣機、電冰箱、汽車、空氣清凈機、燃氣鍋爐、洗衣機、烘碗機、洗碗機、飲水機、電扇、日光燈、冷凍柜、電鍋、吸塵器等20種國產及進口產品。
2、高能源效率產品認證計劃
韓國于1996年推動自愿性“高能源效率產品認證計劃”.主要是將一些能源效率高于政府設定的高標準能源效率基準的工業及大樓產品,加以檢測及認證,并由KEMCO核發高能源效率產品證書給產品的制造及進口商,并允許廠商于市場銷售獲證產品上張貼代表高能源效率的EnergyBoy標志。韓國政府會提供一些經濟誘因,鼓勵消費者購買通過認證的產品,目前這個計劃涵蓋了照明器具、燃氣、燃油鍋爐、單相馬達、三相馬達、不斷電系統、變電系統、交通信號燈、窗戶等37類國產及進口產品。
3、待機電力管制計劃
韓國于1999年推動自愿性“待機電力管制計劃”,其主要目的在于鼓勵廠商在生產或研發產品時,能考慮在未使用的待機狀態下,將產品的待機耗電功率降低到一定基準以下。符合上述基準的產品,由KEMCO核發低待機電力的產品證書。獲證的廠商可于市場銷售產品上張貼認證標志。該計劃主要目標是希望產品的待機電力到2010年能夠降到1W以下。
目前未能達到法定待機電力基準的產品。政府會要求廠商張貼警告標志,以提醒消費者該產品的待機電力未符合法規的情形。目前此計劃涵蓋了辦公室設備、影音設備及通訊電子設備等21項產品。
4、自愿協議計劃
自愿協議是韓國政府與工業界共同合作的計劃,由韓國知識經濟部及韓國環境部共同管理。業者若要參與此計劃,必須在向KEMc0提出參與意愿書后的3個月內,提交一個完整的行動計劃,以說明該公司的節約能源及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前述行動計劃必須包括推動組織、能源效率提升目標、溫室氣體減量目標及詳細的制程設計信息。行動計劃經過KEMCO審核通過后,KEMCO會與該公司簽訂合作合約。簽訂自愿協議的公司,在節約能源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工作上,能獲得政府的低利貸款及稅務減免的支持.而且也能夠得到技術上的支持及公司企業形象的宣傳。
5、能源服務公司計劃
ESCO商業模式被引進韓國。主要是為了將政府主導的節能計劃.轉變成由民間私人公司主導的節能工程。ESCO營運內容包括:節能設備操作運轉服務、節能設備投資相關的商務、以及節能有關的能源管理監測。該計劃開始時僅有3家公司,但2000年便成長到108家公司。ESCO公司承擔所有節能設備投資的風險,并且為客戶提供節能技術專業服務及稅務減免政策,所有投資的 回收將從未來節能設備的每年節能量中按比例攤提。
6、能源查核計劃
韓國的能源查核計劃,可細分為工業、商業大樓及交通等不同的能源查核計劃。在工業部門,韓國有兩種不同的能源查核:分別稱為深度查核(in-depthaudit)及免費查核(freeaudit)。
深度查核或稱為技術服務查核,一般都是應能源用戶的主動要求所作的查核,這項工作會收取部分服務費用。而免費查核主要提供給中小型工廠,其年耗能量在250~5,000噸油當量(TOE)之間。或年用電量在1百萬到3千萬度之間。
在商業大樓部分,KEMCO接到住宅及商業大樓業主的主動查核要求后,將收取部分服務費用并提供能源查核的技術服務。對于政府部門及公家機構,則提供免費的查核服務。查核診斷之后,則依據診斷的結果,提供技術協助,并規劃可行的節能方案,例如:提供外墻隔熱保溫及雙層玻璃的窗戶等。
在交通部門中,KEMCO會提供能源查核服務給擁有50輛以上車輛的運輸公司,改善其車輛的能源效率。目前韓國有將近1,400家這類公司符合資格。能源查核后,KEMCO會提供能源浪費的改善建議,以及車輛能源效率管理的技術指導。
(四)提升能源效率獎勵優惠措施介紹
為有效推動能源使用設備或器具的能源效率管理,韓國政府采行多種市場誘因機制的獎勵優惠措施,以促進高效率產品市場普及率。這些措施包括:財務退還款(FinancialRebates)、部門優先采購、新建筑強制規定使用高能源效率設備、高能源效率投資抵減、能源合理化利用財務貼補及產品測試費用財務支持。適用于上述獎勵優惠措施的產品中,屬于強制性分級第1級的產品,或是獲得高能源效率標簽及e-standby標簽認證的產品,也就是擁有EnergyBoy標簽的產品。各種獎勵優惠的措施、受補助的對象及目標產品,分述如下:
1、財務退還款
這項措施將針對部分獲得高能源效率認證產品,提品安裝獎勵(InstallationIncentives)及廣告補助(DisseminationSubsidies)的財物退還款,以促進高能源效率產品的市場轉換。這項措施適用的產品為高能源效率產品認證計劃中的馬達、變頻器、泵浦、變壓器以及高能源效率認證的照明產品,如螢光燈管及電子式安定器等。
2、部門優先采購
此項措施乃指透過公共采購服務系統采購能源使用設備及器具時,強制分級第1級產品、獲得高能源效率標簽及e-standby標簽認證的產品(擁有EnergyBoy產品)可獲得優先采購的權利。韓國公部門采購服務提供了高能源效率產品的網絡購物商城,供消費者進行選購。
3、公務機構強制使用高能源效率產品
根據韓國知識經濟部《高能源效率產品推廣及宣導條例》規定,所有公務機構在新購或汰換現有能源使用設備及器具時,如果沒有特殊理由,均須選購獲得高能源效率認證的產品。同時,根據《e-standby計劃應用條例》,所有公務機構在新購或汰換現有辦公室設備及器具時,一律必須選購獲得EnergyBoy認證的產品,而待機電力小于1W的產品,更可獲得第一優先選購之權利,且所有這類產品在不使用時,必須有自動關機的功能。
4、強制某些特定新建筑使用高能源效率產品
對于擁有50戶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及樓地板面積達3,000平方公尺以上的教育設施,于新建規劃時必須提出節約能源規劃書。韓國政府將強制規定其使用獲得高能源效率標簽認證或強制分級第1級的照明設備,并建議其使用其它高能源效率產品。
5、節約能源投資抵減
韓國人民根據總統頒布(PresidentExecutiveOrder)。只要在2005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止,投資節約能源的設施(二手設備除外),便可以獲得總投資金額10%的個人所得稅或公司稅抵減。該措施涵蓋的產品包括:單向電動馬達、螢光燈管及其電子式安定器、省電燈泡、辦公室燈具、照明自動點滅裝置、吸收式冰水機、高效率窗戶、高效率熱泵、變壓器、高能源效率認證鍋爐等。
6、能源合理化利用基金低利貸款
韓國政府提供財務補助給安裝及營運獲得高能源效率認證的產品,這項補助也提供給制造高能源效率產品的中小型制造商。
7、中小型制造商產品能源效率測試費用補助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概念分析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的必然產物,只有運用了法律手段對建筑節能實施有效監管,才能取得最為有效的成果。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內容與整個建筑設計施工、投入使用及后期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密切相關,因此需要建立專門性的法律體系才能將每一個環節有效控制。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包含三個層次的概念。第一,它是對所有建筑節能法律規定的整體規劃。我國開始投入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研究時間相對較短,所以在法律體系的建設上稍顯不足,更無法與發達國家的法律體系水平相比,而在經濟發展的推動下對建筑產品的需求卻在日益增加,尤其是當前建筑節能產品的明顯不足大大影響著我國建筑產業的規模化發展。所以建筑節能體系的建立首先就是針對建筑節能進行整體性法律規劃。第二,它需要對所有與建筑節能有關的法律進行協調。建筑節能所包含的各個建筑環節涉及到與建筑工程相關的各方主體,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應當能夠針對這些建筑工程的主體來協調統一安排各方履行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它是建筑節能有效推進的重要保障。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對每一項與建筑節能工程相關的施工、管理等行為進行約束、監管和協調,如果一旦失去這一法律體系的保障,建筑節能事業必然無法實施與推進。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進程
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受到重視,并投入了相應的理論研究,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也在進行與時俱進的調整,雖然目前與時代同步的發展水平還需要一定的發展過程,但是在經歷過三個階段的發展過后,當前已經處于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時期。第一,起始階段。自1979年我國經委對節能提出明確要求后,所有與節能相關的事項都開始了系統的、有組織的落實和開展,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始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的。最初的節能規劃集中在了工業節能方面,對建筑節能的關注自1987年正式開始,初步的節能構想集中在建筑節能設計中,隨后當各種新興節能材料不斷出現后對建筑施工節能材料的技術研究也開始受到重點關注,這一時期可以說建筑節能的基本法律體系建設方向已經明確。第二,發展階段。2007年起通過對新的能源管理進行研究,新的《節約能源法》出臺,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建筑節能的重要法制保障,其中對節能工作的重要性做出明確定位,保證了節能工作的開展力度與效率。這一時期我國的房地產行業出現了蓬勃發展的局面,但是專門針對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仍然沒有過多的實際效果,在市場需求的刺激下許多非節能建筑得到了大規模的開發。第三,完善階段。自2008年開始當新的建筑節能法實施一年之后,建筑節能的針對性法律法規得到了集中完善,其中針對節能建筑的標準與要求,以及對節能技術的推廣等各項詳細法律法規得到完善。
(三)當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情況
在經歷了三個循序漸進的發展階段之后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已經在日趨完善,雖然其中不可否認的存在部分現實矛盾的問題,但其基本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完整。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第一,符合科學發展觀的指導要求。科學發展觀是我國尋求節能法律管理的初衷,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最終目標,當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對建筑能源使用要求,就是其符合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表現。第二,與國際建筑節能標準和理念同步。這是當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完善的重要標志,在節能標準法律法規中選用的管理手段基本能夠滿足對各種建筑工程階段的節能考核和監管,而節能理念與綜合的能效測評、統計、節能服務等系統內容,基本與國際水平同步。第三,與我國當前國情契合。由于各項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都是立足于國情提出法律規劃的,因此每一項法律規定都能夠有效的落實到具體的建筑節能管理中,實現法律體系實施效果的最大化。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和內容
(一)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形式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包含的主要有兩部法律,即《建筑法》和《節約能源法》,這兩部法律一個是專門針對建筑領域進行法治管理的標準法律,一個是對建筑節能中做出具體標準要求的以節能為主的法律,從對建筑節能的約束和監管力度上來看《節約能源法》具有更加細節化的規定和標準要求,因此是當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最核心的法律指導。《節約能源法》中對建筑節能的要求規定的非常全面,同時還強調其在國家節能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將其與工業、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并列規定為我國最重要的四大節能工作任務。根據建筑節能小涉及的各種能源或資源使用,屬于其法律體系內的法律法規還有《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等。
(二)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內容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包含的內容與各種建筑組成部分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整體建筑工程的節能設計、資源利用率的提高、建筑工程損耗控制等等節能因素密切相關,由這些具體的建筑節能內容所組成的整體就是建筑節能的法律體系。根據對當前我國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研究總結出其包含的主要內容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由于新建建筑的每一個建筑環節都在可控范圍之內,因此對其進行節能管理能夠取得優秀的效果。根據當前我國的建筑行業發展規劃,新建建筑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是建筑行業的發展重點,隨著人們節能意識的增加和建筑節能法律管理體系的完善,加強新建建筑的節能管理將是未來最為重要的法制管理內容之一。第二,加強現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現有建筑中大部分都沒有根據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督管理,對于其中可以被改造的部分采取節能手段進行改造使其盡量靠近建筑節能的法律標準。第三,建筑節能成效檢驗。這是基本的建筑節能管理內容,當建筑施工完成投入使用或運營之后,其實際能耗是否與設計初衷或設計標準一樣,能夠滿足節能標準要求,就是對其進行節能成效檢驗的根本目的。第四,建筑工程中可再生能源或技術的開發。這對建筑節能發展事業有著極強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面臨的緊張的資源形式迫切需要從可再生能源入手進行研發,而建筑的供暖、供電等基本需求都是以傳統的不可再生能源——煤炭為基礎的,所以開發可再生能源也是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所規定的重點內容。
三、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
(一)重構原則和指導思想
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基本已經處于一個完善的狀態,但要對其重構則是一個非常繁重的工作任務。任何即成法律體系的重構都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則,即要保持現有法律功能的持續性發揮,又要將整個法律體系進行整體重構,對其重構原則的堅持是必然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要需要遵行的原則主要有:因地制宜、提高能效、引入市場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等。因地制宜是最基本的重構原則,我國各個地區都有著不同的資源、能源特點和優勢,根據具體的區域特點實施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就是要考慮到其具體的能源情況;提高能效是對所有區域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重點要求,當前的建筑節能管理雖然已經有效落實,但在能源利用效率上的區域表現不一,所以需要重點關注;引入市場機制對建筑節能管理來說是指以市場環境中的有效競爭來推動建筑節能管理實施效果的提高;政府主導的原則要求明確政府對各項與法律體系重構相關事項的主導作用。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重構的指導思想主要包括:第一,保持其重構方向與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和建設的目標統一;第二,保持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的適用性、經濟性及美觀性;第三,明確建筑節能的全面節能理念。
(二)形式上的重構
從重構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出發,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重構從形式上應當對各種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統一的整合,使其形成一個有機聯系在一起的系統整體。例如《建筑法》中有關建筑節能標準的標準需要與《節約能源法》互相聯系和補充,而且應當保持每一項法律法規標準的統一性和相互制約性。根據當前的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特點形式上的重構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體系的縱向結構重構,需要注意的是以各部法律的完善為基礎,再針對其中的每一項規定規章做針對性調整;二是法律執行部門的橫向結構重構,這是對我國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執行體系的重構,首先應當完善建筑的能效考核評估,其次要對各法律法規的執行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分,最后還應當完善訴訟法律體系以制約違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規定的行為。
(三)內容上的重構
建筑節能法律體系內容的重構主要是對其中的各項法律法規進行制度調整和內容更新,根據我國目前建筑節能法律體系中的內容缺失,確定當前的內容重構任務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第一,建立新的建筑市場準入標準,只有符合各項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節能標準的項目方可批準;第二,建立完善的建筑能效標識,以合理的建筑能效評測技術為支持全面落實建筑能效標識制度;第三,建筑運營節能管理的強化,建筑運營過程的能源消耗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過程,所以應當關注其運營過程的節能管理;第四,建立標準化建筑節能服務市場,將所有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政策制度進行內容調整,全面支持建筑節能市場發展。
四、我國建筑節能法律體系的展望
計量管理作為企業發展中一項基本的技術,目前已經滲透到企業的物資管理、生產管理、質量管理、設備管理、能源管理,小到一把標尺,大到上萬元的機械設備,都離不開計量的管理。因此不管是在加工部門、指導部門還是包裝部門都離不開計量的檢測。接下來就對企業發展中計量管理的重要性做出重點探討。
關鍵詞:
計量管理問題;重要性;意義;措施
前言
計量單位不僅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更是企業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在企業快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由于社會的不斷發展與進步,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使得人們對計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1企業發展過程中在計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1.1目前計量管理體系不統一,致使發展失調
目前我國使用的計量體系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由ISO9000體系中引申的計量確認體系;第二種是由國家質監局提出的質量監控、環境監控的計量檢測體系;第三種是引自俄國的計量保證體系。由于計量管理體系引自不同的地方從而導致計量體系不統一,最終造成計量管理發展的不平衡。
1.2由于計量管理的技術不成熟從而造成其浪費現象
大家都知道我國面臨著環境污染、能源緊張、資源浪費等問題的壓力,然而這些壓力多半都來自建筑企業,至今能源緊張、資源浪費的問題仍舊得到解決。在實際中,企業計量管理技術不成熟造成了很嚴重的浪費現象,比如說,自產廢鋼、各種返鋼等都是由于企業的管理人員在計量管理手段上出現了問題,有的員工認為計量管理是企業內部的循環,因此不用計量。另外還存在計量標準不合格的情況,例如在鋼鐵行業中相關人員直接把高等級的鋼種換成低等級的,最終造成計量核算數據不準確,這種情況導致計量管理為行業產品的成本決策提供了錯誤的參考,直接造成企業資源的浪費想象。
2在企業發展中運用計量管理的重要性
2.1計量管理是衡量企業產品質量的標準
對于一個企業來說,計量是基礎,而產品的質量則是企業發展的核心內容。從產品材料的檢測到加工包裝的每個環節都是需要做計量管理的,只有保證每道工序都檢驗合格才能確保產品最終的合格,為了達到企業產品高質量的目標,就要對產品進行不斷改造,積極的運用新技術,了解人們的內心需求,采用不同的工藝從而達到不同的效果。要想保證企業產品的高質量就需要計量管理部門的配合,提高計量管理技術成為提高企業產品質量的基礎手段,從工業發展歷史的情況看來,不管初期的緩慢發展,還是后期的迅速發展都是需要以計量作為管理手段的。企業產品的質量主要依靠數據的顯示,因而數據信息對計量管理工作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簡單的說沒有計量就沒有科學的數據,也就無法衡量企業產品的質量。由此看來,企業要想在時展的潮流中站穩腳跟,就必須要重視計量管理工作。
2.2企業的質量管理成為產品質量的重要保證
計量管理關系到企業生產成本、節能減耗的重要生產環節,如果說計量管理不到位的話會直接影響到企業對社會效益的發揮。尤其是在這個信息不斷更新的時代,計量管理工作已經成為企業得到快速發展的關鍵環節。企業的發展離不開計量管理工作,同時也需要對計量工作進行合理的配置和管理,將計量作為核算的重要依據。由此看來,只有加強對企業計量器具的檢測和配置,才能使企業產品的質量達到標準,從而讓企業的數據更為真實、可靠。對于企業來說,減少對能源的消耗是降低企業成本的重要途徑,而企業的生產成本主要是通過對企業資源的分析、核算、計劃,從而以盡量少的成本使企業獲取更高的利潤,讓企業發揮更大的經濟效益。加強對計量管理器具的完善,提高企業的計量管理水平,通過借助專業的測量設備進行檢測、分析、研究資源的消耗規律,從而探索出最佳消耗控制點,這個過程成為節約生產能耗的重要環節。
2.3計量檢測是提升企業產品質量的主要手段
沒有準確的計量,產品的質量就無法進行衡量,也就不能生產出高質量的產品。計量的檢測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產品的水平,依據計量檢測制定出產品的標準;企業為了實現高產,就要不斷的研究新技術、同時采用先進的工藝。如果沒有計量的檢測,企業產品的質量在市場中的質量就屬于空話。一些發達國家的企業,都是將計量檢測作為產品檢測的主要手段,從而讓計量檢測技術來保障企業產品的質量。
3在企業發展中運用計量管理的意義
計量管理是企業生產和經營管理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基礎管理。計量管理測試工作是整個建筑業實現現代化發展的最基本的條件。憑借數據來指導監控工作,產品的質量才可以得到保障。如果沒有計量,就不能體現真實、可靠的數據,也就不能對生產工藝做出合理的控制,從而也就無法生產出具有高質量的產品。已經有實踐證明,計量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的分支,是具有很大學問的,它還是和科學技術緊密相關的系統性工程。目前我國各行業的產品質量和企業的管理情況不太樂觀,有下滑的情況,這與企業的計量管理有著潛在的關系。企業的計量管理要在規范化的制度下得到執行,需要依法進行管理。對于企業來說,建立計量管理體系不僅是為企業提供了可靠的檢測方法,還保證了量值的準確性、統一性,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4提高企業計量管理的有效方法
4.1加強對計量管理技術的培訓,以此提高人員的專業素質
計量管理法規的實施離不開企業專業素質人才的大力配合。提升相關人員的專業素質對實現企業的規范化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作為企業的高管人員應針對企業發展的現狀,組織相關的培訓班,通過專家的現場講解、參與人員技術的交流來加強企業人員對計量管理的重視,專家應在培訓中將各種計量管理產品的功能與使用方法作出詳細分析,給企業人員講解計量儀表產品的特點,強化人員的理論知識并結合實踐來提高專業技術的素質。
4.2建立并健全企業的管理制度,促進計量制度化的管理
企業應從目前生產的狀況和市場的需求出發,建立起規范化的計量管理制度,并加以完善,使計量管理在提升產品質量、實現企業社會效益上發揮出最大的作用,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1)對企業高管和部門主管的計量培訓;(2)制定檢測器皿的校準制度;(3)對計量器皿采購的規范。
4.3做好計量核算工作
精確的檢測器皿對企業產品的評定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有效的計量檢測不僅能衡量計量點的準確度,還是企業進行創新技術的來源。企業相關的操作人員要掌握計量檢測裝置的穩定性、關聯性以及設備的標準負荷,為了保證相關信息的準確率最好事前對生產計量的相關數據進行確認。
4.4購置專業的計量器皿,從而實現統一化管理
從企業長期發展的角度看來,實現對計量器皿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可以有效降低產品質量存在的風險,同時也有效降低了生產成本,減少了不合格產品的發生。對計量器皿的采購要做到詳細登記,對于一些非強制性的計量器皿可進行自行檢定,檢定后還要將其送交相關的檢定中心進行檢定。企業應對計量器皿執行標準的實施管理方式,注意好計量器皿的檢定日期、檢定機構以及有效期,不符合規定的計量器皿堅決不能進行存放和使用,并對其作出明顯的標示。
5結束語
計量管理工作作為一項古老而新興的事業,它不僅是企業生產水平的標志,更是國家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標志。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與發展,計量管理工作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企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要自足于自身,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積極制定出適合企業長期發展的計量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楊冰.計量管理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J].工程技術:引文版,2016(10):00066.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能源開發;法制建設
Abstract:China’senergyandenergylegalconstructionareadvancingalongtheroad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herealityofChina’senergydevelopmentrequirestheoptimizationofenergystructur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ofenergy,especiallythenewandrenewableenergy.However,both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existintheexploitationandutilization.Toreasonablyexploitandutilizetheenergy,Chinamustpersistinsustainabledevelopmentprincipleandestablishrelevantlymaturelegalsystemthatfocusesonreasonableenergystructure,protectionandinnovationofenergytechnology,riskresolutionofenergysafety,andproperadjustmentandinterventionofenergymarket.
Keywords:sustainabledevelopment;energydevelopment;legalsystemconstruction
一、可持續發展:中國能源發展及能源法制之路
1992年6月,在巴西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上,183個國家的政府首腦簽署了五個實現和貫徹可持續發展的國際文件,其中《21世紀議程》已成為可持續發展的行動綱領。但是,《21世紀議程》并未直接對能源的使用提出明確的義務要求,而只是在交通通信部分的文本中提及需要更有效更環保地使用能源(注:《21世紀議程》第7.5段建議“在人類居住的地方促進可持續性能源和交通系統”。)。為了彌補這種缺憾,在事隔十年后的2002年9月4日,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在南非約翰內斯堡通過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實施計劃》(又稱《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該實施計劃規定了《21世紀議程》遺漏的能源建議,將能源政策作為可持續發展議程中的核心部分,各國同意采取聯合行動“以充分增進人們獲得可靠廉價能源服務的機會以及實現在2015年前使貧困人口減少一半的目標”。為此,各國一致贊同以下六項優先性建議:①“加強使用可靠、廉價、經濟上可行、社會上可接受且無害環境的能源服務和資源”。這就要求加速研究氫燃料電池技術,廣泛使用風能和太陽能,或在山區建設適宜的小水電設施。要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國必須“加強地區和國家合作,包括通過能力建設、財政和技術援助支持各國的努力”。②“進一步使用現代生物技術”。此項目承認將現存的農業或林業廢料用做能源財富的機會,使生物質利用商業化,并在農村地區加以使用。③“支持轉向使用較潔凈的液態和氣態燃料,這種使用被視為更加無害環境,社會上可接受且成本效率較高”。④“為了實現第一個建議目標,制定國家能源政策和管理框架,以幫助創造能源部門所需的經濟、社會和體制條件”。⑤“加強國際和區域合作”以便實現上述目標并再次“特別注意農村和偏遠地區”。⑥“加緊協助和促使貧窮人口獲得上文所述的能源系統”(注:《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第8(a)(b)(c)(d)(e)(f)段,參見[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原著序言Ι”第10-11頁。)。《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及《約翰內斯堡實施計劃》為世界各國的能源發展及法制建設指明了方向:應該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避免功利性的短期經濟目標;應該實行能源與環境、生態和經濟發展相協調的政策;應該利用經濟和技術資源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如太陽能、風能、氫能等)。
1994年我國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對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資源的合理利用與保護確定了總的指導思想、發展模式和具體行動綱領。但是,《中國21世紀議程》只是規定對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在稅收、信貸和價格方面給予優惠(注:《中國21世紀議程》在2.16段(d)項規定:對環境污染治理、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在稅收、信貸和價格等方面給以必要的優惠。),這種規定未能全面和明確地確立能源發展的戰略地位。然而,這種不明晰的狀態很快就得到了矯正,中國的能源發展必須走可持續發展之路,這主要基于中國社會的經濟發展背景和可持續發展的要義:一是中國經濟自2003年進入新一輪高速增長周期以來,再次遭遇了能源瓶頸的限制。2005年,在政府宏觀調控作用下,能源緊張的局面稍微得以緩解,但能源缺口依然存在。二是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達到3.5億噸,其中50%左右需要進口。到2020年,中國石油需求量預計將為5億噸,其中60%需要進口。未來中國石油對海外資源的過度依賴和國際市場極大的不可預測性,將給中國經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帶來威脅。三是可持續發展對能源的要求。無論是經濟的發展還是社會的發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作為前提和條件。如果其發展是以消耗浪費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實際上是以犧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部分人的發展,這種發展是不符合可持續發展理念的。可持續發展“既不是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也不是單指生態繼續,而是指以經濟—社會—自然為中心的復合系統,是使人類在不超越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條件下,促進經濟發展,保持資源永續利用和提高生活質量”[1]。能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質基礎,如果能源的利用方式不合理,就會破壞環境和生態甚至威脅人類自身的生存。因而,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建立可持續的能源支持系統和對環境友好的能源利用方式。國家“十一五”規劃明確了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方向,著力提高能源效率、改善能源結構、強化能源儲備,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以達到為國家總體發展戰略服務的目的。“能源戰略的根本目標,就是要支持和保證中國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的順利實現。一是支持年均7.5%左右的經濟增長速度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能源消費需求;二是能源的生產、消費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三是提高能源供給的安全性。”[2]基于國家發展改革委2007年4月《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的規定:十一五期間應“貫徹落實節約優先、立足國內、多元發展、保護環境、加強國際互利合作的能源戰略,努力構筑穩定、經濟、清潔的能源體系,以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支持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可見,“十一五”期間能源將依循可持續發展理念而發展,并且與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相一致。在能源建設方面,其總體安排是: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此種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必須要有法制的支撐和法律的規制。因此,與之相適應的能源法制亦應“與時俱進”。
但是,與能源相關的法律如《節能法》、《煤炭法》、《電力法》等皆是在“九五”期間制定并實施的,由于當時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體制和機制條件尚不完備,因而,在法的規范和制度上未能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豐富內涵。現階段,能源法制建設應符合能源、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的目標,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盡管是在這一大背景之下制定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理念,但是由于過于原則而不具有操作性和具體適用性。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加快《能源法》的研究和起草,同時在抓緊《石油天然氣法》、《國家石油儲備管理條例》研究起草的前期準備,正在修訂《煤炭法》、《電力法》、《節能法》和《節能用電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這一系列的立法工作將有助于全面推進我國能源領域的法制建設。
二、利弊共存:能源開發利用的客觀現實
能源可按相對比較的方法來分類:①一次能源與二次能源;②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③常規能源與新能源;④燃料能源與非燃料能源;⑤清潔能源與非清潔能源[3]2-3。人們常常將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并稱,這是因為它是能源領域的新技術,“新的和可再生的”是一個完整的含義,在英文中縮寫為NRSE(即newandrenewablesourcesofenergy)[3]25。一般而言,常規能源是指技術上比較成熟且已被大規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指尚未大規模利用、正在積極研究開發的能源。因而,煤、石油、天然氣以及大中型水電被看作常規能源,而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氫能等則為新能源,其中太陽能、風能、現代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為可再生能源,氫能是一種二次能源,其他則為一次能源[4]。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的重要物質基礎,人類文明的進步實則都和能源的利用息息相關。現代社會,為了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得不重視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新能源的探尋。在今天,失去了能源的支持,社會將是無法想像的。然而,能源的開發利用盡管可以為人們帶來諸多好處,但是也會造成諸多弊端尤其是對環境的損害。事實上,任何一種能源包括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都會對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諸如酸雨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樣性減少、溫室效應和全球氣候惡化等。
對化石燃料包括煤、石油、天然氣的開采、燃燒、耗用等,都會給環境帶來損害。煤的開采會污染水質,其燃燒會排出大量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氣體。在石油的開發利用方面,采油尤其是注水采油會導致地面沉降;采煉中“放天燈”燃燒的廢氣會帶來一定的環境影響;在儲運中的燃爆與泄漏可引起嚴重的環境污染;燃燒中的二氧化碳比煤略少,氮氧化物與煤相似,主要排放物是二氧化硫。天然氣是一種清潔能源,但也排放一定的氮氧化物(NOx)(注:大氣中的NOx幾乎有一半以上是由人為污染源所產生的。NOx污染主要來源于生產、生活中所使用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的燃燒,是電力、化學、國防等工業以及鍋爐和內燃機等設備所排放氣體中的有毒物質之一。),還有使用與傳輸中甲烷的損失與泄漏,其中還有一些氡隨之進入室內。水力發電盡管屬于一種可再生能源,但也可能引發自然(包括地表、水文、氣候等)、生物(野生動植物)、水體的物理化學性質、社會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在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方面,生物質燃料在較差的爐灶中燃燒容易生成一氧化碳、煙及有機化合物;風力發電是發展最快的能源來源之一,但風力發電中使用旋轉的渦輪會殺死候鳥和本地鳥類;太陽能是一種很有效的能源手段,但太陽能電池在制造中會產生一些有害物質;在地熱利用中,溫泉水中會溶有石頭中的有害物質,地熱發電目前效率不高而且僅限于一些特殊地點,其使用也會帶出地下有害物質;而核能雖然具有比較清潔、產生溫室氣體數量少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比較小等優點,但卻存在核輻射的潛在風險以及對核廢料處理的擔憂。高技術能源的研究及生產會有助于氣候環境的改良,但由于技術上的局限,尚不能充分發揮它們的作用,對20億左右至今仍無法獲得可以負擔得起現代能源的人們幫助甚微,相反,可持續發展的新形式會要求一種經濟上可行、滿足需要、自力更生和無害環境的能源(注:有關能源的利弊兩面,可以參見王革華等編著的《能源與可持續發展》,化學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7頁;[澳]艾德里安·J·布拉德布魯克、[美]理查德·L·奧汀格主編的《能源法與可持續發展》,曹明德、邵方、王圣禮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4-51頁。)。可見,能源的開發利用,總會存在正面和負面兩個向度的影響。如何才能使能源的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無疑是我們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為此,一方面需要在技術層面上進行技術升級,使其盡可能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能源,并同時避免或減少不利影響的發生;另一方面需要在管理層面上強化管理質量,提高開發利用質量,并防止因能源管理不當而可能產生的危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借助法律的手段使能源開發利用最大限度地服務于社會、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環境、服務于可持續發展,同時只有通過法律手段才能有效地防止因能源開發利用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和損害。因此,興利除弊、趨利避害,必須要有因勢利導、健全完善的能源法制。
三、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與興利除弊:能源法制及其完善
為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解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能源瓶頸,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具有針對性的、切合我國現實的能源法制系統。換言之,我們只有建立了先進、完備的能源法制系統,才可能促進中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解決能源發展的現實問題,促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和能源現實及其未來發展走向的考量,我們應將能源法制作為一項復雜系統的工程,而不能僅從立法層面來尋求問題的解決。因此,我國當前的能源法制建設,除應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創制與修訂外,還應綜合考慮整個能源法律系統的完善以及與相關法律或政策的配套和銜接,并應考慮能源法的貫徹實施、人們的能源法制觀念以及能源法制價值導向等等。限于篇幅,本文專就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一致的能源法制原則確立、促進能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法制保障兩個方面提出建議。
1.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
能源的發展必須基于可持續發展理念。人們一般認為,可持續發展可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上的原則。在筆者看來,可持續發展不應僅僅作為能源發展的一項倫理原則,也不應只作為能源國際合作的一項原則,而應該作為一國國內能源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得到確立。這是因為: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解釋法律、運用法律和發展法律的基調,是所有國家的關鍵性標準[5]。這一基準對于能源法制亦同樣適用,因而,有關能源的法制亦應貫徹這一基本理念,在能源法中確立其為一項基本原則。可持續發展,如果只是作為一項倫理原則或國際法原則而不能作為國內能源法的一項法律原則得到確立的話,那么,可持續發展就只能是一種“軟約束”,缺乏法律的強制力。失去了法律原則和法律觀念的支撐,可持續發展就會呈現出一種“脆弱的可持續性”,最終就會演變為不可持續發展。為保障能源的可持續發展,讓政府和相關企業一起遵循,就必須將可持續發展從倫理原則轉化為法律原則。
可持續能源的倫理原則有三個:一是生態可持續性原則(或稱種際正義原則)。人類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地球生態系統完整性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二是社會及經濟平等原則(或稱代內正義原則)。個人可以在平等基礎上按適當的標準獲取能源,并應允許其滿足能源需要。三是對后代負責的原則(或稱代際正義原則)。人們必須以一種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能源需求能力的方式開發利用能源[5]。為避免這三項原則僅局限于一種道義或停留在紙面,就需要通過立法加以明確,通過法律的規定予以具體化,從而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具有可行性和適用性。通過這些具體化的規定,諸如:能源的開發利用應與環境保護相結合,能源的使用應友好于環境;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減少浪費;應積極提倡、大力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應建立若干激勵機制;應提高公眾對能源問題的認識和參與程度;應設置能源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能源開發利用的法律責任機制,等等,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由倫理原則向法制原則的嬗變。
2.能源法制保障架構
為保障能源的穩定安全、有序健康、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系統而健全的能源法制必不可少。為實現“十一五”時期我國能源建設的總體安排(有序發展煤炭;加快開發石油天然氣;在保護環境和做好移民工作的前提下積極開發水電,優化發展火電,推進核電建設;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能源法制應在如下幾個方面建立有效的趨利避害機制:
①在能源結構方面,應實行能源多元化機制。基于中國能源儲備狀況和資源稟賦、現有產業與技術基礎,中國能源應建立能源結構調整法制,在法制的層面上落實結構調整的方向、步驟和時段,明確各種能源開采使用的數量與程度,特別是應明確水電、核電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助推措施,等等,從而促成能源多元格局的形成。
②在能源技術方面,應建立技術創新和保護機制。能源的發展和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技術是關鍵。因而,在技術法制方面,應充分支持先進技術和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推廣應用。在這方面,我國技術法制的完善還具有相當大的發展空間,諸如技術研發優先領域的確定、技術強制標準的制定、技術研發的資助與獎勵、技術成果的轉化與采購、技術成果的保護、技術開發的合作與商業化等等。
③在能源安全方面,應建立能源安全與風險防范機制。能源安全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能源供給安全;二是能源使用安全。在能源供給安全方面,盡管是在國家戰略高度加以考慮,但尚停留在政策層面,而法制方面的建設幾乎處于空白。只有建立一種穩定的法律機制,方能克服能源供給面臨的不穩定性和消除不可預期的風險。為保障能源的安全供給,法制應倡行:第一,節能,大力發展節能產品,降低能耗;第二,儲能,實行能源儲備制度;第三,開能,即開發替代能源,加強新能源技術開發,以替代傳統化石燃料能源等。在能源使用方面,則應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機制,確立各類主體的安全義務,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濟等多種途徑,防范風險的發生或使風險損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④在政府干預方面,應建立政府適當作為機制。由于能源不僅僅是一個使個人獲益的私物,它還同時涉及公眾事務,而且還與社會經濟和環境保護問題密切相關,因而,如果采取完全放任的自由主義(或稱非干預主義),就可能產生“公共地悲劇”,能源開發利用的社會成本和環境成本將外部化。但是,如果政府進行過多干預,則能源的開發利用和發展就會失去動力,就會扭曲能源市場,同樣也是行不通的。因而,必須建立一種適當干預的機制,政府應在適當的領域以適當的方式干預能源產業和市場,諸如采取行政計劃、行政許可、行政指導、政府補貼、稅收激勵、優先采購等措施。
⑤在市場調節方面,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場機制。能源開發利用不可能完全和永久地依靠政府和行政干預,能源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主要并最終應依靠市場。在有序競爭的作用下,市場比政府能更好地配置資源。在市場機制方面,國家應通過法制,明晰能源產品的產權、確立公平的交易機制等等。但是,由于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在開發推廣的前期,其成本高昂,往往無法與常規能源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競爭,因而為了鼓勵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就可以在立法上采取一些促其走向市場的舉措,如實行可再生能源配額制、限制交易許可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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